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计划

步行街管理处关于开展

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计划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公安部和省、市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林业局关于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4]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安委[2004]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行动时间

2004年2月25日至3月19日。

二、专项整治行动的内容和目标

根据国务院、公安部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对象为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幼儿园、文化体育、娱乐、车站、码头、商住楼等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生产、贮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场所;旅游景点、文物古建筑。通过对上述对象开展消防安全“六查”活动(即查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制定、落实情况;查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查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畅通情况;查单位值班、防火巡查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查单位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查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查清我县存在的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的底数,并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档案,通过有关部门和各种社会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影响我县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

县政府成立由陈贵国副县长任组长,公安、消防、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体、卫生、工商、外经、安监和农业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我县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分工如下: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的专项整工作负总责;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专项整治工作;卫生部门负

责医院的专项整治工作;县建设局负责各旅游景点的专项整治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场所的专项整治工作;经贸部门与工商部门负责商场、宾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文体部门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的专项整治工作;农业局负责“三合一”厂房的专项整治工作;外经部门负责外资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大型社会公众活动的审批和安全监督;其余无主管单位的场所,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主要监管单位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县安监局、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全县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牵头和监督检查。县公安消防大队要积极配合整治工作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县公安消防大队。在各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系统检查的基础上,县公安消防大队对发现和掌握的火灾隐患要提出分类整治处理意见,将隐患整改的督促和抓落实的任务按整治职责分工分解落实到相应的职能部门。各责任主管部门应制定下发本行业、本系统的检查整治方案,建立火灾隐患整治责任制,全面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专项整治行动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消防安全工作关系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执政为民的要求,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县政府将适时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不落实整治措施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2、联合整治,落实责任。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部门多、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整治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协调配合,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确保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各乡(镇)、各部门要对去年整治工作遗留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按照县政府或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的整改方案和计划,落实责任,保证隐患按时整改到位。对整治中列入延期整改,到期后仍不落实的单位,要坚决依法处理,决不手软,消除隐患。在专项整治中,要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办法。对因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3、对火灾隐患分类实施严格、坚决整治。对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要逐一建档立案进行综合梳理,分类实施严格、坚决的整治措施,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

公共娱乐场所,坚决停业整顿一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单位和场所,坚决消除一批历史遗留的久拖不改、影响消防安全大局的重大火灾隐患。对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以及在二层以上窗户安装铁栅栏的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责令限期2月内整改完毕,对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存在上述问题的,要责令其在3月10日前全部拆除,逾期不整改的,应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对于消防设施不健全等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整治对象,无法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可以进行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责令单位或业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火灾,逾期不整改的,一律依法予以停业整顿。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严格分类处理。对根本无法整改或者无法确保整改期间安全的,应依法取缔、关闭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对可以进行整改并且单位能确保整改期间安全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责令单位或者业主采取严防死守的措施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未完成整改工作的,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关闭或者取缔。在确认重大火灾隐患时,必须采取科学、实事求是的态度,组织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逐个建档,并按照整治行动的职责分工,明确整改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和落实跟踪整改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4、加强宣传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自觉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义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电视台、电台、在专项整治期间要安排时间、栏目和版面,刊播专项整治的新闻、专题和常识性、警示性的公益广告。要紧密结合专项整治的进展开展宣传工作,既要对火灾事故和各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曝光,又要大力宣传积极开展火灾隐患整改的好典型,形成专项整治的舆论声势和高压态势,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专项整治的举报电话:7222711、投诉地址:大田县公安消防大队。

5、巩固治理成效,完善和落实长效监管机制。要督促各类单位、场所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增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认真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进行巩固和完善,形成工作制度。教育、文化、卫生、经贸、安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具有本系统,本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消防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步行街管理处关于开展

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计划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公安部和省、市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林业局关于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4]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安委[2004]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行动时间

2004年2月25日至3月19日。

二、专项整治行动的内容和目标

根据国务院、公安部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对象为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幼儿园、文化体育、娱乐、车站、码头、商住楼等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生产、贮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场所;旅游景点、文物古建筑。通过对上述对象开展消防安全“六查”活动(即查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制定、落实情况;查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查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畅通情况;查单位值班、防火巡查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查单位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查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查清我县存在的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的底数,并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档案,通过有关部门和各种社会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影响我县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

县政府成立由陈贵国副县长任组长,公安、消防、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体、卫生、工商、外经、安监和农业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我县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分工如下: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的专项整工作负总责;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专项整治工作;卫生部门负

责医院的专项整治工作;县建设局负责各旅游景点的专项整治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场所的专项整治工作;经贸部门与工商部门负责商场、宾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文体部门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的专项整治工作;农业局负责“三合一”厂房的专项整治工作;外经部门负责外资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大型社会公众活动的审批和安全监督;其余无主管单位的场所,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主要监管单位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县安监局、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全县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牵头和监督检查。县公安消防大队要积极配合整治工作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县公安消防大队。在各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系统检查的基础上,县公安消防大队对发现和掌握的火灾隐患要提出分类整治处理意见,将隐患整改的督促和抓落实的任务按整治职责分工分解落实到相应的职能部门。各责任主管部门应制定下发本行业、本系统的检查整治方案,建立火灾隐患整治责任制,全面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专项整治行动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消防安全工作关系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执政为民的要求,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县政府将适时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不落实整治措施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2、联合整治,落实责任。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部门多、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整治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协调配合,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确保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各乡(镇)、各部门要对去年整治工作遗留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按照县政府或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的整改方案和计划,落实责任,保证隐患按时整改到位。对整治中列入延期整改,到期后仍不落实的单位,要坚决依法处理,决不手软,消除隐患。在专项整治中,要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办法。对因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3、对火灾隐患分类实施严格、坚决整治。对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要逐一建档立案进行综合梳理,分类实施严格、坚决的整治措施,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

公共娱乐场所,坚决停业整顿一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单位和场所,坚决消除一批历史遗留的久拖不改、影响消防安全大局的重大火灾隐患。对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以及在二层以上窗户安装铁栅栏的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责令限期2月内整改完毕,对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存在上述问题的,要责令其在3月10日前全部拆除,逾期不整改的,应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对于消防设施不健全等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整治对象,无法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可以进行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责令单位或业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火灾,逾期不整改的,一律依法予以停业整顿。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严格分类处理。对根本无法整改或者无法确保整改期间安全的,应依法取缔、关闭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对可以进行整改并且单位能确保整改期间安全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责令单位或者业主采取严防死守的措施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未完成整改工作的,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关闭或者取缔。在确认重大火灾隐患时,必须采取科学、实事求是的态度,组织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逐个建档,并按照整治行动的职责分工,明确整改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和落实跟踪整改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4、加强宣传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自觉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义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电视台、电台、在专项整治期间要安排时间、栏目和版面,刊播专项整治的新闻、专题和常识性、警示性的公益广告。要紧密结合专项整治的进展开展宣传工作,既要对火灾事故和各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曝光,又要大力宣传积极开展火灾隐患整改的好典型,形成专项整治的舆论声势和高压态势,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专项整治的举报电话:7222711、投诉地址:大田县公安消防大队。

5、巩固治理成效,完善和落实长效监管机制。要督促各类单位、场所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增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认真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进行巩固和完善,形成工作制度。教育、文化、卫生、经贸、安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具有本系统,本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消防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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