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比较

  摘 要 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是律师制度的基石,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依法治国,完善法律准入制度,其中包括律师执业准入制度。因此研究律师准入制度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实现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比我国和法国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指出我国现行律师执业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律师准入制度有所意义。   关键词 律师 执业 准入制度   作者简介:李进、齐蕴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031-02   一、中国律师执业准入制度   (一)学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5条规定了4项律师申请执业的条件,没有明确的学历要求,但是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中要求报名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可见,我国申请律师执业原则上要求最低学历为本科,没有专业限制,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均可。例外情况为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贫困地区和西藏地区,这些地区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到专科学历,有专业限制,必须为法律专业。   (二)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2002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结束了以前律师资格考试、法官资格考试和检察官资格考试并存的格局。司法考试的范围涵盖教育部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共14个科目。总分600分,360分为合格分,对国家规定的贫困地区的考生予以照顾,分数在325分左右。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仍然有效,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资格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   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集中培训,第二阶段为实务训练。集中培训由省级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培训内容主要是从理论上学习和认识我国的律师制度。实务训练由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设定实习内容,并指派本所优秀的、经验丰富的律师为指导老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实习人员作为指导律师的助手参与案件的全过程。   实习期满后,实习人员应当撰写实习报告和实习总结,由指导老师出具考评意见,所在律师事务所根据实习报告和指导老师的考评意见出具《实习鉴定书》等,上述材料报实习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审查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作为准予律师执业的条件之一。   (四)品行良好   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准入的品行考核通常是以《律师法》第7条的禁止性规定为标准进行排除性审查,即该实习人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的除外;实习人员是否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属于品行不端,不能录入律师执业。实际执行中,通常是由实习人员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作为品行良好的证明。   二、法国律师执业准入制度   (一)国籍条件   1954年实施的法国律师法第22条规定,在法国取得律师资格,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法国国籍。1971年修订后的法国律师法第11条规定只有法国人才能取得律师资格,但法国在国际条约中另有协议的除外。1990年第二次修订后的法国律师法将可以获取律师资格的国籍条件首次明确为法国国民,或欧盟人民,或与法国订有双边互惠条约之国家人民。 可见,法国律师法对可以获取律师资格的人员的国籍限制日益放宽,不再限于法国国籍。   (二)学历条件   法国1990年律师法规定考取律师资格的人员须为大学法律系毕业,获有法学士文凭者;或者,经法务部、教育部会衔发布之办法所认定,拥有与法学士同等学历者,方能参与律师资格考试。   (三)通过两次考试,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   在法国,获取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必须通过两次考试,经历三个阶段。第一次考试是地区律师职业教育中心进行的入学考试,第二次是参加完律师职业培训后,学员律师参加由地区律师职业培训中心所组织的结业考试,通过第二次考试的人员可以获取律师资格。第三个阶段是指通过地区律师职业教育中心组织的入学考试后,学员律师进入职业培训阶段。第一阶段侧重于法学理论学习,第二个阶段侧重于专业培训,第三个阶段为律师事务所的实习阶段,学员律师必须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协助自己的业务指导老师进行法律事务和各类诉讼活动,积累经验。   (四)品行和信誉   法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不能有任何因不诚信或违反社会善良风俗伦理道德的而受过刑事处罚的犯罪记录,不能被宣告为破产人。另外,有些行为虽然不属于刑事犯罪,但若律师公会理事认为情节严重并有充足理由时,也可以拒绝授予律师执业资格。   (五)宣誓和见习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两年的实习。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所作的法律事务与正式律师所作的法律事务相同,会了解到所涉及案件的一些秘密,因此在开始实习之前,必须到高等法院,以律师身份宣誓。实习期间,实习律师可以自己的名义出庭辩论,独立完成整个诉讼行为。   三、借鉴法国律师准入制度,完善我国律师执业准入制度   (一)限制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国籍   律师准入制度涉及一国的司法主权问题,大部分国家都规定律师要具有本国国籍,但随着国际间经济贸易往来的增加,势必要打破此种限制,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外国公民进入他国从事律师业务 ,1990年修订的法国律师法对此作出相应修改,放宽了国籍限制,允许欧盟人员进入法国律师队伍,而我国律师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笔者建议,我国《律师法》应对国籍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采取限制主义,原则上应为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但当外国公民所属国籍国与我国对此有特别约定的,以两国之间的条约为准。   (二)限制非法学专业人员进入律师行业   中、法两国律师法都规定申请律师资格的人员应具有学士学位。但是我国律师法没有明确必须是法学专业学士,而是笼统的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者即可,这直接导致大量的非法学专业的人报考司法考试,进而从事律师行业。而非法学专业本科的学生没有进行过全面的、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没有法律人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储备,没有形成法律逻辑思维。笔者建议,我国《律师法》应当明确规定只有法学专业本科生才能报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限制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报考。如果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既取得了本专业的学士学位又取得了法学学士、或者取得了法学硕士或法学博士文凭,则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加入律师队伍。   (三)建立品行考察制度   我国律师法没有明确规定品行的考察内容,没有规定何种情况属于品行不端不能授予律师资格的具体情形。法国律师法采用列举式方法,明确规定品行考察内容,便于操作。笔者认为,《律师法》应该明确品行考察标准,用诚信作为兜底条款。比如在校期间表现、在原工作单位或原住所地表现、在实习期间的表现为考察范围。如果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要进一步审查申请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时的年龄;申请人目前的表现情况;改正的证据以及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是否如实说明情况等。   (四)增强实习的有效性   我国《律师法》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仅规定了律师实习期为一年,强调理论的学习,并没有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忽视了实习所要达到的效果。借鉴法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笔者建议,应增强律师实习的实践性,充实律师实习的内容。根据律师业务能力的基本要求,将实习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十个月的实践活动,一方面实习人员应该全程参与各类诉讼,包括民事诉讼李玉,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使实习人员了解和熟悉各类诉讼的特点和基本程序。另一方面,实习人员应全程参与五起以上的诉讼案件,使实习人员充分了解律师执业的业务,熟悉诉讼程序,证据的获取,法庭应变能力,法律文书的书写等,积累一定的执业经验。此外,实习人员应参加两起以上的非诉讼案件,包括仲裁、调解等,这样可以使实习人员了解常见的业务方式。第二阶段为两个月的总结交流期,实习人员应对第一阶段的实践进行总结,写出书面的实习心得和实习报告,接受指导律师的指导和司法机关的考核。   注释:    法国律师制度概述.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    张勇.从中外律师资格制度的几点比较看我国律师资格制度的不足.河北法学.2000(5).第98�100页.   参考文献:   [1]李�{��,译.法国律师法.台湾法务部.2002年版.   [2]李�{��.法国律师制度.法学丛刊.2002(186).   [3]向新林.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研究.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

  摘 要 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是律师制度的基石,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依法治国,完善法律准入制度,其中包括律师执业准入制度。因此研究律师准入制度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实现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比我国和法国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指出我国现行律师执业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律师准入制度有所意义。   关键词 律师 执业 准入制度   作者简介:李进、齐蕴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031-02   一、中国律师执业准入制度   (一)学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5条规定了4项律师申请执业的条件,没有明确的学历要求,但是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中要求报名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可见,我国申请律师执业原则上要求最低学历为本科,没有专业限制,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均可。例外情况为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贫困地区和西藏地区,这些地区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到专科学历,有专业限制,必须为法律专业。   (二)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2002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结束了以前律师资格考试、法官资格考试和检察官资格考试并存的格局。司法考试的范围涵盖教育部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共14个科目。总分600分,360分为合格分,对国家规定的贫困地区的考生予以照顾,分数在325分左右。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仍然有效,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资格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   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集中培训,第二阶段为实务训练。集中培训由省级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培训内容主要是从理论上学习和认识我国的律师制度。实务训练由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设定实习内容,并指派本所优秀的、经验丰富的律师为指导老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实习人员作为指导律师的助手参与案件的全过程。   实习期满后,实习人员应当撰写实习报告和实习总结,由指导老师出具考评意见,所在律师事务所根据实习报告和指导老师的考评意见出具《实习鉴定书》等,上述材料报实习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审查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作为准予律师执业的条件之一。   (四)品行良好   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准入的品行考核通常是以《律师法》第7条的禁止性规定为标准进行排除性审查,即该实习人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的除外;实习人员是否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属于品行不端,不能录入律师执业。实际执行中,通常是由实习人员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作为品行良好的证明。   二、法国律师执业准入制度   (一)国籍条件   1954年实施的法国律师法第22条规定,在法国取得律师资格,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法国国籍。1971年修订后的法国律师法第11条规定只有法国人才能取得律师资格,但法国在国际条约中另有协议的除外。1990年第二次修订后的法国律师法将可以获取律师资格的国籍条件首次明确为法国国民,或欧盟人民,或与法国订有双边互惠条约之国家人民。 可见,法国律师法对可以获取律师资格的人员的国籍限制日益放宽,不再限于法国国籍。   (二)学历条件   法国1990年律师法规定考取律师资格的人员须为大学法律系毕业,获有法学士文凭者;或者,经法务部、教育部会衔发布之办法所认定,拥有与法学士同等学历者,方能参与律师资格考试。   (三)通过两次考试,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   在法国,获取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必须通过两次考试,经历三个阶段。第一次考试是地区律师职业教育中心进行的入学考试,第二次是参加完律师职业培训后,学员律师参加由地区律师职业培训中心所组织的结业考试,通过第二次考试的人员可以获取律师资格。第三个阶段是指通过地区律师职业教育中心组织的入学考试后,学员律师进入职业培训阶段。第一阶段侧重于法学理论学习,第二个阶段侧重于专业培训,第三个阶段为律师事务所的实习阶段,学员律师必须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协助自己的业务指导老师进行法律事务和各类诉讼活动,积累经验。   (四)品行和信誉   法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不能有任何因不诚信或违反社会善良风俗伦理道德的而受过刑事处罚的犯罪记录,不能被宣告为破产人。另外,有些行为虽然不属于刑事犯罪,但若律师公会理事认为情节严重并有充足理由时,也可以拒绝授予律师执业资格。   (五)宣誓和见习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两年的实习。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所作的法律事务与正式律师所作的法律事务相同,会了解到所涉及案件的一些秘密,因此在开始实习之前,必须到高等法院,以律师身份宣誓。实习期间,实习律师可以自己的名义出庭辩论,独立完成整个诉讼行为。   三、借鉴法国律师准入制度,完善我国律师执业准入制度   (一)限制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国籍   律师准入制度涉及一国的司法主权问题,大部分国家都规定律师要具有本国国籍,但随着国际间经济贸易往来的增加,势必要打破此种限制,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外国公民进入他国从事律师业务 ,1990年修订的法国律师法对此作出相应修改,放宽了国籍限制,允许欧盟人员进入法国律师队伍,而我国律师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笔者建议,我国《律师法》应对国籍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采取限制主义,原则上应为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但当外国公民所属国籍国与我国对此有特别约定的,以两国之间的条约为准。   (二)限制非法学专业人员进入律师行业   中、法两国律师法都规定申请律师资格的人员应具有学士学位。但是我国律师法没有明确必须是法学专业学士,而是笼统的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者即可,这直接导致大量的非法学专业的人报考司法考试,进而从事律师行业。而非法学专业本科的学生没有进行过全面的、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没有法律人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储备,没有形成法律逻辑思维。笔者建议,我国《律师法》应当明确规定只有法学专业本科生才能报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限制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报考。如果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既取得了本专业的学士学位又取得了法学学士、或者取得了法学硕士或法学博士文凭,则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加入律师队伍。   (三)建立品行考察制度   我国律师法没有明确规定品行的考察内容,没有规定何种情况属于品行不端不能授予律师资格的具体情形。法国律师法采用列举式方法,明确规定品行考察内容,便于操作。笔者认为,《律师法》应该明确品行考察标准,用诚信作为兜底条款。比如在校期间表现、在原工作单位或原住所地表现、在实习期间的表现为考察范围。如果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要进一步审查申请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时的年龄;申请人目前的表现情况;改正的证据以及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是否如实说明情况等。   (四)增强实习的有效性   我国《律师法》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仅规定了律师实习期为一年,强调理论的学习,并没有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忽视了实习所要达到的效果。借鉴法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笔者建议,应增强律师实习的实践性,充实律师实习的内容。根据律师业务能力的基本要求,将实习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十个月的实践活动,一方面实习人员应该全程参与各类诉讼,包括民事诉讼李玉,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使实习人员了解和熟悉各类诉讼的特点和基本程序。另一方面,实习人员应全程参与五起以上的诉讼案件,使实习人员充分了解律师执业的业务,熟悉诉讼程序,证据的获取,法庭应变能力,法律文书的书写等,积累一定的执业经验。此外,实习人员应参加两起以上的非诉讼案件,包括仲裁、调解等,这样可以使实习人员了解常见的业务方式。第二阶段为两个月的总结交流期,实习人员应对第一阶段的实践进行总结,写出书面的实习心得和实习报告,接受指导律师的指导和司法机关的考核。   注释:    法国律师制度概述.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    张勇.从中外律师资格制度的几点比较看我国律师资格制度的不足.河北法学.2000(5).第98�100页.   参考文献:   [1]李�{��,译.法国律师法.台湾法务部.2002年版.   [2]李�{��.法国律师制度.法学丛刊.2002(186).   [3]向新林.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研究.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


相关内容

  • 司法考试制度
  • 中外司法考试制度对比 --(2009-7-31) 中外司法考试制度对比 世界各国由于历史传统及国情的差异司法考试制度也各不相同.按照法律体系的特点划分,世界各国的法律模式可分两大类,即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一元化模式和大陆法系国家横向一体化司法考试模式.严格地说,大陆法系国家有所谓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

  • 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之比较
  • 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之比较 贺洪涛 徐保民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2002年12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尝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标志着在我国企业内部,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制度同时并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 ...

  • 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实现刑事辩护专业化_兼与张青松律师商榷
  • JUSTICEOFCHINA司法制度论坛・ForumonJudicialSystem 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 实现刑事辩 护专业化 3 ---兼与张青松律师商榷 冀祥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系常务副主任.教授.博士后 北京 100720) ■文 一.问题的提出 从比较法考察的视角,辩护权是一项 ...

  • 律师述职报告范文
  • 各位理事:   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组织会员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深圳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开拓深圳律师业务,我们以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开展了以下的工作:   一、 继续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   ...

  • 2015年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
  •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强调 坚持以扩大开放促进深化改革 坚定不 移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李克强刘云山张高丽出席 □ 要坚定不移实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坚定不移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坚定不移引进外资和外来技术,坚定不移完善对外开放体制机制 □ 对应该 ...

  • 2016年法官.检察官将实行全国统一的工资改革
  • 2016年法官.检察官将实行全国统一的工资改革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克强.刘云山.张高丽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

  • 现代中国刑事辩护的发展及趋势文章
  • 现代中国刑事辩护的发展及趋势 范 柯 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的申辩和辩解,这就是刑事辩护.刑事辩护国内外由来已久,这里主要谈现代中国刑事辩护.现代中国刑事辩护,可以根据新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 ...

  • 2009年律师协会述职报告
  • 各位理事: 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组织会员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深圳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开拓深圳律师业务,我们以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开展了以下的工作: 一. 继续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 化,落实教 ...

  • 2011中法网基础强化班叶小川法律职业道德讲义
  • 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本章重点归纳] 『框架结构图』 『重点提示』 1.司法公正.效率.独立:2.职业道德的特征:3.职业道德的原则. 第一节 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1.独立性: 2.被动性: 3.交涉性: 4.终局性: 5.普遍性:6.民主性. 二.司法的功能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