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护制度

某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护制度 为贯彻落实《A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A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A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加快推进我县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创新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机制,制定本管护办法。

总体原则:按照“明确事权、改革产权、多元投入、建管结合”的原则,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护改革。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和管理体制改革负总责。跨乡镇的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跨行政村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行政村以内的工程由受益主体(包括村集体、农民用水者协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他企业和个人)自主建设和管护。

第一条 明晰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现有小型水利工程,按照原所有权归属和工程受益情况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则上受益范围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权归该村集体所有;跨乡镇、跨行政村的工程归上一级政府所有。

(二)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所有权归属。对财政补助、个人或集体共同投资新建的工程,按照各方投资比例以股份制形式确定所有权归属,其中财政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工程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其中财政补助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建的工程,使用权可以委托给生产经营主体,并明确各工程的管护方案。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流转的地域内小型水利工程,原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可以随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流入方;未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拥有使用权,也可以委托给相关组织和个人管理使用。

第二条 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要求

(一)除承担重要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等工程不可转让所有权外,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均可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有偿转让整体或部分所有权、使用权。

(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土地承包经营者在取得使用权后,承担承包经营期间内工程资产保值义务,原所有权人也可以向土地承包经营者有偿转让工程所有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者在承包经营期内通过新建或转让等方式取得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的,承包期满后可按拥有所有权的比例,有偿转让工程所有权。

(四)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之后,承包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原有功能和用途,其中含有国家投资的工程在所有权流转之后原国家投资部分转让收入,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继续安排用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五)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时,应当进行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原权属证书和有关买卖、承包、租赁、赠与合同等权属转移证明材料;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权属变

更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原权属证书和投资改、扩建等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第三条 建立小型水利工程“两证一书” 制度

全县稳步开展“两证一书”,即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管护责任书的试点工作,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对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后的每处工程都要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建立长效管护机制。逐步推行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制度,颁发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签订管护责任书,探索符合当地实际和工程特点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积极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模式。

(一)专业化管护公司管理。采用物业化管理思路和市场机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水利工程管理维护事项交由专业化管护公司管理。

(二)水利专业合作社管理。由农民按照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组建,从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维护以及灌溉、排水等管理工作。

(三)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由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建,主要从事农业供水管理,实行自我管理。

(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小型水利工程随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由其自行负责工程管护。

第五条 对涉水项目资金承担建设的工程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竣工验收后,由各项目县级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工程建后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承担建设的工程,由县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建后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六条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

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使用权人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一)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负担”的原则,使用权归村集体、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个人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使用权人或直接受益的群众自行筹集经费进行管护。

(二)供水工程可按有关规定收取水费,供水价格在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受益主体共同确定。安全饮水工程根据各村确定的管护制度,明确水管员和收费标准,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政府设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一是从下达的农水项目和有关支农涉水项目工程经费中提取的1%、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县人民政府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建立考核奖补机制。

某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护制度 为贯彻落实《A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A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A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加快推进我县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创新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机制,制定本管护办法。

总体原则:按照“明确事权、改革产权、多元投入、建管结合”的原则,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护改革。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和管理体制改革负总责。跨乡镇的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跨行政村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行政村以内的工程由受益主体(包括村集体、农民用水者协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他企业和个人)自主建设和管护。

第一条 明晰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现有小型水利工程,按照原所有权归属和工程受益情况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则上受益范围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权归该村集体所有;跨乡镇、跨行政村的工程归上一级政府所有。

(二)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所有权归属。对财政补助、个人或集体共同投资新建的工程,按照各方投资比例以股份制形式确定所有权归属,其中财政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工程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其中财政补助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建的工程,使用权可以委托给生产经营主体,并明确各工程的管护方案。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流转的地域内小型水利工程,原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可以随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流入方;未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拥有使用权,也可以委托给相关组织和个人管理使用。

第二条 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要求

(一)除承担重要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等工程不可转让所有权外,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均可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有偿转让整体或部分所有权、使用权。

(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土地承包经营者在取得使用权后,承担承包经营期间内工程资产保值义务,原所有权人也可以向土地承包经营者有偿转让工程所有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者在承包经营期内通过新建或转让等方式取得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的,承包期满后可按拥有所有权的比例,有偿转让工程所有权。

(四)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之后,承包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原有功能和用途,其中含有国家投资的工程在所有权流转之后原国家投资部分转让收入,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继续安排用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五)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时,应当进行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原权属证书和有关买卖、承包、租赁、赠与合同等权属转移证明材料;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权属变

更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原权属证书和投资改、扩建等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第三条 建立小型水利工程“两证一书” 制度

全县稳步开展“两证一书”,即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管护责任书的试点工作,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对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后的每处工程都要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建立长效管护机制。逐步推行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制度,颁发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签订管护责任书,探索符合当地实际和工程特点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积极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模式。

(一)专业化管护公司管理。采用物业化管理思路和市场机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水利工程管理维护事项交由专业化管护公司管理。

(二)水利专业合作社管理。由农民按照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组建,从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维护以及灌溉、排水等管理工作。

(三)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由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建,主要从事农业供水管理,实行自我管理。

(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小型水利工程随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由其自行负责工程管护。

第五条 对涉水项目资金承担建设的工程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竣工验收后,由各项目县级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工程建后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承担建设的工程,由县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建后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六条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

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使用权人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一)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负担”的原则,使用权归村集体、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个人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使用权人或直接受益的群众自行筹集经费进行管护。

(二)供水工程可按有关规定收取水费,供水价格在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受益主体共同确定。安全饮水工程根据各村确定的管护制度,明确水管员和收费标准,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政府设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一是从下达的农水项目和有关支农涉水项目工程经费中提取的1%、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县人民政府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建立考核奖补机制。


相关内容

  •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论文
  •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论文 [摘要]目前,很多水利工程都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状况,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没有专门人员对工程进行维护和管理,因而水利工程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和落实生产责任制 ...

  • 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湖南实践
  • 激发源头活水 -- 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湖南实践 芷江侗族自治县县城防洪大堤. 长沙市靳江河采用生态护坡,防洪大堤成美丽风景.张利平 摄 汝城县以融资代建模式,推进热水河风光带项目建设. 沅江市南嘴镇目平湖村2.3公里长的主干渠清淤.护坡施工现场. 郭迪平 摄 省水利厅财务处  郭炳奎 2011年以 ...

  •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总结
  • 去冬今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现场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调整工作思路,坚持规划机制、组织机制、投入机制、建管机制、长效机制等“五大”机制创新,坚持思想认识、领导力度、项目建设、质量保证、工作职责“五到位”,充分发动群众大干农 ...

  •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本文阐述了乡镇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现状,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根据工程座落位置.作用.受益范围的大小明确管护权,建立多渠道管护资金筹集机制等对策,以期促进小型水利工程发挥其应有作用. [关键词]乡镇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现状:存在问题:对策 农田水利基本 ...

  • 水利工程建成后管理制度
  • 康县水利工程建后管理意见 (送审稿)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水利工程建设投入的逐年加大,我县水利建设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先后建成了西汉水.平洛河.阳坝河.铜钱河.燕子河提防工程,完成了一批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和农村安全人饮项目.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以及渠.闸(坝).水窖等民生工程,年投入资金呈逐年递增之势,水利工 ...

  • 扎根人民最有力量--湖北"三万"活动启示录
  • 2012年07月13日 11:45:50 来源: 新华网 0 [字号:大 中 小][打印] [纠错] 图为: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在红安县参加"挖万塘"活动 新华网武汉7月13日电 从2011年起,湖北省以推动干部下基层常态化.机制化为重点,一年一个主题,创造性地开展了"万 ...

  • 市水利局2013年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
  • 今年以来,市水利局在市委、市政府的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水利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全面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紧紧围绕我市冲刺全国县域经济百强的宏伟目标,紧扣“抓机遇、抓项目、抓建设、抓管理”的工作思路,突出“服务经济、服务基层、 ...

  • 水利站2011年度工作总结
  • 孤 山 水 利 管 理 站 2011年工作总结及 2012年工作计划 各位领导: 2011年我站在局党委.行政及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和目标任务,以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民生水利为主题,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通过全站人员的努力,我站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工作目标 ...

  • 市2013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总结
  • xx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中央和省委分别以一号文件作出了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历史性重大决定,把水利改革发展上升到了事关经济、生态、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予以全面部署,强化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水利事业迎来一个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全市水务系统以此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水利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