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确保娱乐场所合法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二)协助娱乐场所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有效落实娱乐场所内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
(三)协助娱乐场所做好娱乐场所内的巡查工作。营业时间内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当涵盖整个娱乐场所,巡查情况应当写入娱乐场所营业日志。
(四)及时排查、发现并报告娱乐场所治安、安全隐患。派驻娱乐场所的保安员应负责收集、掌握娱乐场所治安动态,定期向娱乐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发现娱乐场所内的治安、安全隐患及可疑人员、物品,应立即报告娱乐场所和辖区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五)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娱乐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至辖区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
(六)对发生在娱乐场所内的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保护事故现场,协助疏导、疏散群众安全离开。
(七)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属于保安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限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侮辱他人人格;
(二)辱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三)搜查他人身体,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物;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五)为娱乐场所追讨债务;
(六)为娱乐场所主要负责人或出资人提供随身护卫服务;
(七)为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经营活动通风报信;
(八)参与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及从事其他与保安员职责无关的工作;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在娱乐场所执勤时应当统一穿着保安制式服装,佩带徽章、标记,并注意礼节礼貌、文明用语,确保仪表整洁、行为规范、举止文明。
第八条 娱乐场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认真加强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的管理:
(一)保安员派驻到娱乐场所后五日内,娱乐场所应将保安员情况报告属地派出所备案。
(二)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完善派驻保安员管理的相关制度,并加强对保安员的教育管理,适
时组织保安员开展消防、人群疏散等方面的训练、演习。
(三)娱乐场所不得要求保安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并将保安员的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派出保安员的保安服务企业。
(四)娱乐场所认为保安服务企业派驻的保安员不适应工作任务,需要更换的,应与派驻保安员的保安服务企业协商,并书面告知属地派出所。
第九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切实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的管理:
(一)各保安服务企业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于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的日常管理制度、工作手则、举报制度、岗位轮换制度、训练学习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
(三)保安服务企业应当经常组织派驻娱乐场所的保安员开展巡查勤务、体能、防身自卫、防火器材使用、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训练,不断强化队伍素质。
(四)保安服务企业应当联合娱乐场所,适时组织保安员进行灭火、人群疏散等紧急状况的演习。
(五)保安服务企业内部保安勤务督察机构要坚持经常性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的日常勤务活动进行督察,并按照规定将督察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保安协勤勤务督察机构报告。
(六)保安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派驻娱乐场所的保安员配备制式保安服装、标记和手电、护卫棍等必要的装备,但禁止配备手铐、匕首等警械、武器,并督促保安员在娱乐场所执勤时规范穿着、佩带和使用相关装备。
(七)依法保障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的最低工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合法权益。
(八)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娱乐场所保安员禁止性规定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娱乐场所保安员,保安服务企业应当立即更换,并将该保安员的违法违纪情况及时报告娱乐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
(九)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对派驻娱乐场所的保安员每三个月轮换一次,特殊情况最长六个月轮换一次,防止娱乐场所保安员遭受打击报复或发生违法违纪情况。
(十)保安服务企业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的情况,应逐人登记造册,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大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的监管力度:
(一)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分别要明确1名领导和不少于1名民警,专门负责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辖区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指导和检查,确保保安员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二)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及时与保安服务企业、娱乐场所进行沟通,通报辖区治安状况和保安员的工作情况。对在保护娱乐场所合法权益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向公安机关提供有价值线索,以及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刑事案件的保安员,应建议娱乐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予以奖励;对不称职或违法违纪的保安员,应建议保安服务企业予以更换。
(三)公安机关保安协勤勤务督察机构应加大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勤务活动的督察力度,并切实督促、指导保安服务企业内部的保安勤务督察机构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的日常勤务督察。
(四)各级公安机关应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受理涉及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对保安员的违法违纪线索及时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派驻洗浴、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保安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派驻洗浴场所保安员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派驻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保安员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治安、网监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保安服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 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确保娱乐场所合法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二)协助娱乐场所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有效落实娱乐场所内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
(三)协助娱乐场所做好娱乐场所内的巡查工作。营业时间内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当涵盖整个娱乐场所,巡查情况应当写入娱乐场所营业日志。
(四)及时排查、发现并报告娱乐场所治安、安全隐患。派驻娱乐场所的保安员应负责收集、掌握娱乐场所治安动态,定期向娱乐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发现娱乐场所内的治安、安全隐患及可疑人员、物品,应立即报告娱乐场所和辖区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五)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娱乐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至辖区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
(六)对发生在娱乐场所内的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保护事故现场,协助疏导、疏散群众安全离开。
(七)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属于保安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限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侮辱他人人格;
(二)辱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三)搜查他人身体,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物;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五)为娱乐场所追讨债务;
(六)为娱乐场所主要负责人或出资人提供随身护卫服务;
(七)为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经营活动通风报信;
(八)参与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及从事其他与保安员职责无关的工作;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在娱乐场所执勤时应当统一穿着保安制式服装,佩带徽章、标记,并注意礼节礼貌、文明用语,确保仪表整洁、行为规范、举止文明。
第八条 娱乐场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认真加强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的管理:
(一)保安员派驻到娱乐场所后五日内,娱乐场所应将保安员情况报告属地派出所备案。
(二)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完善派驻保安员管理的相关制度,并加强对保安员的教育管理,适
时组织保安员开展消防、人群疏散等方面的训练、演习。
(三)娱乐场所不得要求保安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并将保安员的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派出保安员的保安服务企业。
(四)娱乐场所认为保安服务企业派驻的保安员不适应工作任务,需要更换的,应与派驻保安员的保安服务企业协商,并书面告知属地派出所。
第九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切实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的管理:
(一)各保安服务企业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于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的日常管理制度、工作手则、举报制度、岗位轮换制度、训练学习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
(三)保安服务企业应当经常组织派驻娱乐场所的保安员开展巡查勤务、体能、防身自卫、防火器材使用、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训练,不断强化队伍素质。
(四)保安服务企业应当联合娱乐场所,适时组织保安员进行灭火、人群疏散等紧急状况的演习。
(五)保安服务企业内部保安勤务督察机构要坚持经常性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的日常勤务活动进行督察,并按照规定将督察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保安协勤勤务督察机构报告。
(六)保安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派驻娱乐场所的保安员配备制式保安服装、标记和手电、护卫棍等必要的装备,但禁止配备手铐、匕首等警械、武器,并督促保安员在娱乐场所执勤时规范穿着、佩带和使用相关装备。
(七)依法保障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的最低工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合法权益。
(八)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娱乐场所保安员禁止性规定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娱乐场所保安员,保安服务企业应当立即更换,并将该保安员的违法违纪情况及时报告娱乐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
(九)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对派驻娱乐场所的保安员每三个月轮换一次,特殊情况最长六个月轮换一次,防止娱乐场所保安员遭受打击报复或发生违法违纪情况。
(十)保安服务企业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的情况,应逐人登记造册,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大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的监管力度:
(一)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分别要明确1名领导和不少于1名民警,专门负责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辖区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指导和检查,确保保安员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二)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及时与保安服务企业、娱乐场所进行沟通,通报辖区治安状况和保安员的工作情况。对在保护娱乐场所合法权益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向公安机关提供有价值线索,以及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刑事案件的保安员,应建议娱乐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予以奖励;对不称职或违法违纪的保安员,应建议保安服务企业予以更换。
(三)公安机关保安协勤勤务督察机构应加大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勤务活动的督察力度,并切实督促、指导保安服务企业内部的保安勤务督察机构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的日常勤务督察。
(四)各级公安机关应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受理涉及派驻娱乐场所保安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对保安员的违法违纪线索及时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派驻洗浴、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保安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派驻洗浴场所保安员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派驻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保安员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治安、网监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保安服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