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权利体系[1]

论 民 事权 利 体 系

谢 怀 从

'

,

.

心 叫目

目 甲

民 事 权 利 是 民 法 里 带根 本 性 的 重 要 问 题 不论 主 张 在 民 法 中应 以 权 利 为本 位 或 以 义 务 为

,

本 位 或应对权 利 义 务 并 重 都 必 须 重 视 对 民 事权 利 的 研 究 这 种 研 究 有 了 民 法 就 已 存 在 随

, , ,

.

.

着 时 代 的发 展 民事权 利 的 种 类 各 种权 利 的性 质 和 内容 都 在 发 展 这 种研 究 工 作 也 应 随 着 发

, ,

,

展 不 应 该停 留 在 原 来 的 水 平 上 今 天 我 们须 要 审 查 一 下 在 原 来关 于 民 事 权 利 的 理 论 中 哪 些

,

, ,

.

过 时 了 陈 旧 了 今 天 应 该 抛 弃 或 改 正 哪些 地 方 需 要 补 充 这 是摆 在 我 们 面 前 的 任 务

, ,

,

,

.

在 这种研 究工 作 中 民 事 权 利 体 系问 题尤 为 重 要

,

.

民事 权 利 传 统 的 私 权

,

,

"

"

的种类很 多

.

,

各 种 权 利 的性 质 千 差 万 别 我 们 必 须 把 各种 不 同性 质 的 权 利 加 以 整理 分 类 使 之 成 为 一 个 比 较

,

系统 完整 的体 系

.

在 这 个 体 系里 不 同的权 利 各 得 其 所 各 种权 利 的特 点 都 能 显 示 出 来

,

.

这是

,

建 立 民 事 权 利 体 系 的 实益 所 在 其 次 初学 民法 的人 对 民 法 中 的 各 种 权 利 有 一 个 整 体 的认识

,

,

就 比较 容 易 了 解 民 法 的 全 貌

,

,

.

从 这 一 点说 对 初 学 民 法 的 人 最 好 先让 他 了 解 整 个 民 事 权 利 体

, ,

.

系 而 不 宜 于 把 各 种 权 利作 分散 的 讲授

近 年 来 我 国 对 民 事 权 利 的 研 究 有 很 大 的发 展 对 人 格 权 的研 究最 为 突 出 对 股 权 股 东

,

,

权 和 著作权 的研 究也受 到 重 视

,

.

.

但是 对 各 种 民 事权 利 只 作分 离 的孤 立 的 研 究 是 不 够 的 必 须

, , ,

把各种权 利 放 在 一 个 整 体 民 事权 利体 系 中来研 究 才更好 些 对 个 别 权 利 的 研 究 与 对 整 体 的 研 究结 合 起 来 研 究 才 能 深 入 要 把 各 种 民 事 权 利 组 成 一 个体 系 首 先有个分 类 的 问 题 分 类 就 要 有 一 定 的 标 准 一 般 民

,

.

.

法书都 讲 到 的普 通 的分 类是 依 权 利 的 内 容分财 产 权 与 非 财 产 权 依 其作 用 分 支 配 权 请 求 权 形 成 权 与抗 辩权 , 依 其 效 力 所及 的 范 围 分 绝 对 权 与相 对 权 等 等 在 这 中 间 最 重 要 的是 第 一

.

,

,

,

种 可 以 说 这 是 一 种基 本 的分 类

,

,

.

.

因 为 作为分类 的 标 准

.

,

"

内容 是 最 重 要 的 了

,

"

.

依 第一 种分 类

.

构建 的 权 利体 系 对 我 们认识 民 事 权 利 的 整 体 情 况 和 各 种权 利 的特 性 最 为便 利 的 民 事 权 利 体 系 首 先 指 的 是 这 样 建 立 起来 的 体 系

.

所 以 通 常讲

.

这 种 分 类 以 民 事权 利 的 内容 为 标 准 所 谓权 利 的 内容 是 指 因 享 有 权 利 而 受 到 保 护 的 利益

,

.

随 着社 会 发 展 这 种 受保 护 的利 益 也 在 发 展 某 些 利 益 不 受保 护 了 这 种 权 利 也 失 去地 位 如

,

,

"

"

夫权 某 些 利 益 在 社 会 生 活 中 的 重 要 性 提 高 了 这 种 权 利 的 地 位 也 应 提 高 如 人 格 权 此 外 有

, , ,

中 国 社会 科 学 院 法 学 研 究 所 研 究员

.

法 学研 究

,

卷第

,

期 总第 如社 员 权

.

这样 今

,

的权 利 的性 质 应 该 重 新 确 定 如 知 识 产

校有 的权 利 应 该 给 予 应 有 的地 位

,

, ,

.

天 有 必 要 对 传统 的 民 事权 利体 系 加 以 审查 依 照 今 天 的 情 况 重 建 民 事权 利 的体 系

,

民 事 权 利 的 内容 即其 保 护 的 利 益 极 为 复 杂 而 且 随着社 会 的发 展 而 不断增 多 因 而 依 这 一 标 准 对 民 事权 利 所 作 的 分 类 很 难把 匕 切 民 事权 利 网 罗 无 遗 但 不 能 因 此 而 放 弃 这 种 分类

,

, ,

.

,

因 为实 在 找 不 出一 个 更 好 的 办 法

.

现 在 只好 仍 用 这 种 分 类 而 把各 种 民 事权 利 最 大 限 度 地 网 罗

,

进去

,

, 〕

依 民 事 权 利 的 内 容 对 民 事权 利分类 而 建 立 民 事权 利 体 系 当 然 不 是 说 不 采 用 或放 弃 他 种

分 类 也 不 是 说 依 他 种 分 类 不 能 建 立 民 事权 利 的 体 系

,

.

只 是 因 为 这 种 办 法 比较 方 便 特 别 对 于

, , ,

.

初学 民 法 的人 最 易 理 解 与 掌 握 所 以 在 论 述 民 事权 利 体 系 时 大 多 先 讲 述 这 种 体 系 而 后 及 于

他 种体 系

.

本 文 则 只 讲 述这种 体 系而 不 及 于 他 种 体 系 特先说 明

,

,

,

民 事 权 利 体 系 的演 变情 况

.

在 民 法 的历史 中 民 事权 利 体 系 经 过 了一 个 演 变 过 程 对 这 一 过 程 加 以 回顾 是 有 益 的 但

,

.

限 于 篇 幅 不能 作很 详 细 的 叙 述 也 不 能 对 过 去 的 各种体 系 逐 一 引 述 并 进行 分 析 或 批 评

, ,

.

最 初 对 民 事 权 利 只 区 分 为 财 产权 和 非 财 产 权 或 人 身 非 财 产 权

,

, ,

.

在人 格权 还未 受到 重视

. .

,

特别 是 一 般 人 格 权 还 未 确立 时 非 财 产 权 也 只 限 于 亲 权 夫权 继 承 权 等 后 来 才 将 人 格 权 列 入

非财 产 权 或 人 身权

,

.

后 来 又 出 现 了 新 的 权 利 如 无 体 财 产权 将 之 纳 入 财 产 权 的 范 围

, , , , ,

.

民 事 权 利 体 系 由财 产 权 与 非 财 产权构成 这 个 办 法 实 行 了 很 长 的 时 期 甚 至 直 到 现 在

.

这个体 系 下 即 使 出现 了 新 的权 利 也 把 它 纳 入 这 二 者 之 中 例如股 权 股 东权

,

将之 归入

财产

,

权 股份所有权

,

有 人 将著 作权作 为 身 分权 而 归 入 非财 产权 后 来 随 着 现 实的 发 展 股 东 权 中

,

.

的非 经 济 因 素 如 表决权

,

,

著作 权 中的 经 济 因 素 日益 重 要 简单 地 将 这 些 权 利 归 入 财 产 权 或 非

, ,

.

财 产 权 都 不 妥 当 于 是 就 在 财 产权 与非财 产权 之 外 建 立 一 类 混 合 性 的 权 利 但 整 个 说 来 这 种

,

体 系 仍是 建 立 在 财 产 权 与非 财 产权 的 两 分 法 之 上 的

常 见 的 直 到 今 天 仍 为 不 少 学 者所 采 用

, ,

.

.

这 样 的 民 事 权 利 体 系 在 民法 著 作 中是 最

在 采 用 这 种 体 系 时 有 一 个 很 重 要 的 困 难 问 题 这 就 是 如何 划 分 财 产 权 和 非 财 产 权 或 人

,

身权

.

起 初 以 有 无 金钱 价 值 为标准来 区 分 后 来 没 有金 钱 价值 的 利 益 也 可成 为债 权 的 内容

, ,

.

德 国 民法 第

" " 条 以 给付 为 债 的 内 容 对 给 付 的 解 释 已 不 以 有 金 钱 价值 为 必 要 日本 民

"

,

"

,

.

法第 " 条则 明定 虽 不 能 以 金 钱估算 者 也 可 以 作 为 债 权 的标 的

,

"

"

,

只好放 弃这个 划 分标 准

.

.

以 后 转 而 采 取 能 否 为 权 利 人 所 处 分为标 准 但 这 个 标 准 也 不是 绝 对 的 于 是 有 的 学 者 先 给 非 财

,

产 权 人 身权 下定 义 然 后 把财 产 权 界 定 为 其 他一 切 权 利 为 财 产 权

,

"

".

例 如 日本《民 事法 学 辞

,

典》 中说

"

凡 是 与 权 利 人 的 人 格 和 身 分 不 可 分 地 结 合 在 一 起 的 权 利 为 人 格权 和 身 分 权 总 称为

.

' 非财 产 权 其 他 一 切 权 利 为财 产 权 , 岩 井 万 龟 《财 产 权 》 条

又 有 的 学 者 索性 不 用 财 产 权

"

", "

非财 产 权 这 两 个 词 直 接 把 私 权 划 分 为 物 权 债 权 与 其

,

,

,

"

,

他权 利

.

例 如 日本 学 者穗 积 重 远 以 作 为 私 权 内容 的 利益 为 标 准 将 私 权分 为 人 格 权 物 权 能权

,

得 有权

债 权 亲 族 权 继 承 权 无 体财 产 权 社 员 权

"

,

,

,

,

法 律学 辞典 》 第

,

,

,

.

但 是 在 日本

, ,

,

民 法 中有 许 多 条 文 里 都 明 定 了 财 产 权 一 词 如 第

.

"

,

,

,

不 少 学 者 都特别 声 明这 一 点 因 为 这 一 点 确 实 难 以 避 免

,

论 民事权 利 体 系

,

要 回 避 财 产 权 一 词 是 不 可 能 的 于 是 有 的 日本 学 者 在 划 分 私 权 时 不 用 非 财 产 权 一 词 但

,

.

"

"

不能不用 财 产 权 一词 配 权 物权

,

"

"

.

德 国 民 法 学 者拉仑 兹 在 私 权 的 各 种 类 型 下 面 列 举 了人 格权 具 人 身 性 的 亲 属 权 对 物 支

,

"

"

,

,

无 形财 产权 债权 共 同实 施 权 社 员权

.

,

,

,

形成权

无 主物取得权 期待权 权 利上

,

,

,

的权利 反 对 权 这 显 然 与 单 以 内 容

,

"

"

利 益 为 标 准 而 作 的 分 类有 所 不 同 见 其 著 作《德 国 民法

".

, ,

总论 》 所 以 说 这 是 私 权 的 各 种 类 型

.

"

把 民 事 权 和确 切 地 加 以 分 类 而 建 立 一 个体 系 其 困 难 不 仅 在 于 不 可 能 网 罗 无 遗 也 在 于 对

各 种权 利 不 易 定性 同 一 种 权 利 有 人 认 为具 有 某 种 性 质 应 归 入 某 一 类 有 人 则 认 为 应 归 入 另

, ,

,

一 类 现 在 还 有 人 认 为股 东权 应 该 是 财 产 权 的 一 种 即 其 一 例

,

.

.

这 样 有 人 就 不得 不 认 为 有 某

,

,

些 权 利 属 于 所 谓 混 合 型 或 边 缘 型 的权 利 以 回 避 这 个 问 题

,

.

当然 确 定 一 种 权 利 的性 质 属 性 而 将 其 归 类 与 一 个 国 家 的法 律 规 定 有 密切 关 系

,

, ,

.

例如

英 美 法 从 前 不 承 认 著 作 权 中的 人 身 权 为 著 作 权 法 保 护 对 象 有 的 国 家 明 白规 定 著作 权 是 财 产

权 学 者 就 只 好 将 著作 权 归 入 财 产 权 了

,

,

.

不 论 多 么 困 难 多 么 复 杂 将 纷 繁 的 民 事 权 利 尽 可 能 地 分 类 建 立 一 个 适 当的 体 系 终 究 是

, , ,

必 要 的 不 可 回避 的

,

.

这 个道 理 是 不 言而 喻的

.

因 此 本 文 仍 试 图 建 立 一 介 民 事 权 利 的体 系

,

.

,

,

一 个 民 事 权 利 体 系 的概 观

.

本 文 试 图在 我 国 民 法 里 建 立 一 个 这 样 的 民 事 权 利 的 体 系

.

我 国现 在 还 没 有 民 法 典 但 这

,

并 不妨 碍 建 立 一 个 民 事权 利 体 系 这 个 体 系 首 先 以 民 事 权 利 的 内 容 被 保 护 的 利 益 为 标 准 必

,

要 时 也 以 其 他 方 面 为 参 考 把 民 事 权 利体 系 划 分 为 以 下 五 个 大 类

,

人格权

,

亲属权

,

财产 权

,

知识产权

"

,

社 员权

"

.

本 文 尽 可 能地 为 每 类 权 利 寻 求 它 的 固 有 属 性 使 各 类 权 利 之 间 有 所 区 别 而 避 免 所 谓 混

, ,

"

合 权 利 气 例 如说 继 承 权 是 财 产 关 系 与身 分 关 系 交 错 的 权 利 结 合 等 的说 法

,

.

.

,

"

著作 权 是 人 身权 和 财 产 权 的

.

"

这 样 的 分 类 也 并 不 是 什 么 创 新 只 是 在 前 人 的基 础 上 加 以 整 理 而 成 这 个 体 系 打 破 了 传 统

,

的 两 分 法 这 一 点 已 不用 再 说 两 分 法 实 在 无 法 确 切 地 安 置 像 知 识产 权 和 社 员 权 这 样 的 具 有 复

,

杂 内容 的权 利

.

本 文 不 用 人 身权

"

", "

身 分 权 这 些 沿 用 已 久 的名 称 也 不 用 在 我 国 沿 用 已 久 的 人 身 非 财

,

"

"

产权

" "

来 自苏 联 一 词

,

.

"

人 身权 不 能 表 示 现 在 人 格 权 的 意 义 和 范 围

, ,

"

"

"

.

"

身分权 一词 里 的

"

身分 有 点 中世 纪 法 律 用 语 的 气 味 用 来 表 示 现 代 的 民 事权 利 很 不 确 切 容 易 引起 误 会 正 是

,

由于 这 种 误 会 有 人 把 著 作 人 当 作 一 种 身 分 而 将 著 作 权 归 入 身 分 权

,

"

"

"

"

.

.

把 人 格 权 单 独 列 出 并 放 在 民 事权 利 体 系 的 第 一 位 这 已 是 多 数 学 者 所 采 用 的 办法 其 意 义

不必 多说

.

.

财 产权 的名 称 必 须 保 留 在 人 类 社 会 仍 有 赖 于 财 产制 度 而 存 在 和 发 展 的 今 天 在 市 场 经 济

,

.

正 在 我 国 建立 和 发 展 的今 天 对 这 方 面 的 民事 权 利 必 须 予 以 重 视

,

.

知 识 产 权 离 开 财 产 权 摈 弃 无 体 财 产 权 这 个 概 念 和 人 身权 摈 弃 著 作 人 身 权 这 个 概 念 而 独 立 不 仅 因 为 它 确 有 独 立 成 为 一 个 大 类 的 价 值 也 因 为 在 国际 公 约 和 国 际 组 织 中 它 早

, , ,

"

"

"

"

已 有 了 独 立 的地 位 再 不 能 使 其 附属 于 他 种 权 利

,

.

.

法 学研 究

,

卷第

期 总第

,

社 员 权 应 该 独 立 不 仅 因 为公 司法 中的 股 权 股 东 权 已 非财产权 所 能 包 容 还 因 为 民法 从

个 人 法 向 团 体 法 发 展 的形 势 要 求这 样 做 为 了 尽 可 能 多 地 包 容 民 法 中 的 各 种 权 利 有 一 些 不 具 独 立 性 质 的 权 利 如选 择 权 解 除

,

,

.

,

,

有 一 些 期待 权 如 继 承 开 始 前 的 继 承 权

.

,

虽 然从 实 质 上 看 与 一 些 独 立 的 实定 的 权 利 不

,

,

同 仍 将 之 归入 整 个 民 事 权 利 体 系 之 中

四 人格权

人 格 权是 民 事权 利 中最 基 本 的最 重 要 的 一 种 因 为 人 格 权 是 直 接 与 权 利 者 权 利 主 体 的

,

,

存 在和 发 展 相 联 系 的

应该居于首位

.

.

对 人 格权 的 侵 害就是对 权 利者 自身 的 侵 害

.

所 以 它 在 民 事权 利 体 系 中

.

人 格 权是 以 权利者 的人 格 的 利 益 为 客体 保 护 对 象 的 民 事权 利 对 人 格 的 利 益 的 认 定 随

,

着 时 代 的 发 展 逐 步 深 入 所 以 人 格 利 益 的范 围 日益 扩 大 人 格 权 的 内容 也 日益 丰 富

,

,

.

关 于 人 格权 常常讲 到 个 别 人 格权 特 殊 人 格 权 和 一 般 人 格权 这 是 德 国 民法 中 特 别 在

, , ,

德 国 判例 中使 用 的说法 这 种 说 法 说 明 的是 德 国 人 格 权 的发 展 并 不 能作 为 我 们讲 人 格权 时 对

,

.

人 格权 的 分 类

,

.

所 以 我 们 不要 这 两 个 概 念

"

.

我 国 民法 通 则 在 人 身 权 的 标 题 下 规 定 的 人 格 权 有 生 命 健 康 权 姓 名 权 名 称 权

权 名 誉 权 荣 誉 权 和 婚 姻 自主 权 第

,

"

,

,

肖像

条至第

,

,

.

荣誉权 是 不

是 民事 权 利 值得 研

,

. ,

.

"

.

" 〔 〕

婚 姻 自主 权 在 单 列 一 个 自由权之 后 就 没 有 独 立 的 必 要

,

我 国学 者 讲 的 人 格 权 除 民 法 通 则 规 定 的 外 还 有 隐 私 权 贞 操 权

〔 ,

有 的学 者 主 张 单 立

身体权

".

.

人 格 权 的 内容 十分 复 杂

随 着 社 会 发 展 人 权 思 想 日益 加 强 法 律 所 保 护 或 应 受 法 律 保

,

,

护 的 人 格 利 益 的种类 范 围 日益 扩 大 人 格权这 个名 称 之 下 的 各 种权 利几 乎 层 出不 穷 这 一 点

,

.

,

只 要 研 究 一 下 人 格 权 的 历 史 即可 了 然 在今 天 人 格权 可 以 分 为 两 类

,

,

, , ,

.

.

一 类是直接 以权 利 人 的

, , ,

人 身为 客 体 的 包 括 生 命 权 身 体 权 健 康 权 一 类 是 以 权 利 人 的 其 他 人 格 利 益 精 神 上 心 理 上 作 为 独 立 人 格 者 而 存 在 的利 益 为 客 体 的 包 括 姓 名 权 自 由权 名誉 权 肖像权 隐 私 权 个

,

, ,

人 秘 密权

,

,

个 人 尊 严 权 个 人 情 报 知 悉 权 等 这并 不 能 把 人 格 权 包 罗 无 遗 随 时可 以 有 新 的 人

,

,

,

,

.

格 权 出 现 例 如 有所 谓 休 息权 安 宁权等 还 有 由人 格 权 发 展 而 来 的 环 境 权 家庭安 宁权 等 从

.

,

.

前称 生 命 权 等 为 人 身权 因 人 身 二 字 意 义 过 狭 不 足 以 概 括 上 述 第 二 类 所 以 应 称 人 格 权

, ,

,

"

"

"

"

.

人 格 权 的特 点 有

,

人 格 权是 一 种 原 始 的 权 利 是 与 生 俱 来 的

,

.

.

在这 一 点 人 格 权 与 权 利

,

能力 一 样 始 于 出生 终 于 死 亡

, ,

,

就 人 格 权 说 无 所谓权 利 的取 得

, , ,

.

在 姓 名权 权 利 人 对某 一 姓

,

.

名 取 得 姓名 权 也 许从 命名 时 从使 用 时 但 仍 要 说 他 一 出生就 享 有专 用 姓 名 的 权 利 权 是 专 属 权 或 一 身 专属 权

,

,

.

人格

,

人 格权 由权 利 人 专有 不 得 让 与 或 继 承 也 和 权 利 能力 一 样 不 得

,

.

抛 弃 也 不 得 由他 人 代 位 行 使

人 格 权 是 绝 对 权 具 排 他 性 对世 性

,

. .

,

.

人格权是 可 以对抗 一

"

切人的

.

人 格 权 被侵 害 时 有 像 物 权 被 侵 害 时一 样 的各种请求权

, ,

根 据 这 几 点 人 格 权就 可 以 与 其 他 权 利 相 区 别

从 前 现 在 也 还 有 人 承 认 所 谓 著作 人 格

,

〕叮 〔

有 学 者 认 为荣 誉权是 身分 权

,

.

参 见 王 利 明主 编

《人 格 权 法 新 论 》吉林 人 民 出 版 社

,

年版 第

,

.

.

汤 海 庆 《生 命 健 康 权 研 究 》载《当 前 民 法 经 济法 的热 点 问 题 万 人 民法 院 出版 社

,

年版

论 民事 权 利 体 系

"

著作 人 身 权

,

.

只 要 根 据 上 述 第 一 个 特 点 就 知 道

著作 人 格 权 或 人 身权 与 人 格 权 是 完 全

, ,

不 同的

"

著作 人 格 权 这 个 词 应 该 不 用

, , ,

"

.

" 〔 〕

关 于 人 格 权 有 一 些 问题 值 得 研 究

.

并 不 是 任何 人 格 利 益 都 可 以 上 升 为 人 格 权

.

"

"

"

"

.

什 么 情 况 下 人 格 利 益 应 受保 护 要 取 决 于 具 体 条 件

格 权 而 受保 护 这 个 问 题 在 名誉 权 中 最 为 常 见

.

死 者 的 人 格 利 益 能 否 作为 死 者 的 人

,

.

"

"

人 格 权 受 侵 害 时 有 没 有 非 经 济 的损 害 精

神损害

,

可 不 可 以 应 不 应 该 以 金 钱 赔 偿 为 救 济手 段

, ,

,

这 些 都 是 热 点 问题

,

.

.

法 人 的 人 格 权 的范 围应 如 何 确 定 也 是 应 研 究 的 官 人 体 的一 部 分

,

.

随着 科 学 技 术 的 进 步 有 一 些 新 问 题 与 人 格 权相 关 连 也 应 该 研 究

, , ,

如 出卖 或 捐 赠 人 的 器

,

.

妇 女 出租 或 出 借 子 宫 为 他 人 养 育 胎 儿 由 隐 名 人 的 精 子 育 成 的 子 女 应 否 知

道 他 生 理 上 的 父 亲 是谁 某 些 人 格 权 可 否 抛 弃 远 距 离 摄 象 机 与 窃 听 器 的 使 用 等 等

,

亲属 权

亲属 权 是 具 有 一 定 的 亲 属 关 系 自然 的 亲 属 关 系 与 拟 制 的亲 属 关 系 的 人 相 互 之 间享 有 的

权利

.

亲 属 权 是 以 由 亲 属 关 系而 得 享 有 的 利 益 为 内容 以 具 有 亲 属 关 系 的 人 为 客 体 的

, ,

.

从 前 称 亲 属 权 为 身分 权 但 是 现 在 已 再 没 有 从 前 法 律 中 的 各种 身 分 等

"

. , ,

"

"

如 贵族 商 人 家 长

.

,

,

而 父 母 子 女 间 配 偶 间 其 他 亲 属 间 的 关 系也 与 以 前 的 身 分 关 系 大 不 相 同 所 以 不 宜 再 用

.

" 身分 权 一 词

亲 属 关 系 的范 围 正 在 逐 渐 缩 小 大家 族 逐 渐 变 为 小 家 庭

,

.

所 以 亲属 权 与 人格权 相 反 有 日

, ,

益 缩 小 的趋 势

,

.

亲属权 的特 点有

亲 属 权 仅 在 具 有 一 定 亲属 关 系 的 人 之 间存 在 在 亲属 关 系 发 生 时 发

.

生 在亲 属 关 系 消 灭 时 消 灭 在 亲 属 关 系 永 不 消 灭 时 则 依 法 律 规 定 而 消 灭 如 父 母 对 未 成 年 子

,

女 的监 护 权 在 子 女 成 年 时 消 灭 于任意双方之 间

,

.

.

它 既 不像人 格权 那样 具有 对 世性 也不 像债权 那样 可 以 存 在

, , , ,

.

亲 属 权 也 具 有 专 属 性 在 归属 上 和 行 使 上 都 具 专 属 性 不 得 转 让 不 得 处

,

分 不得 由他 人 代 行 一 般 也 不 得 抛 弃 继 承 权 可 以 抛 弃

, ,

国家对 亲属 权 可 以 剥 夺 或 限制

,

.

.

属 权 的 专 属 性 不 是 一 律 的 大 体 说 来 纯 粹 的 不 带 财 产 性 质 的 亲 属 权 的 专 属 性 强 带 财 产性 的 亲 属 权 的 专属

性 弱 视具 体情 形 而 异

, ,

.

亲 属 权 具有 义务性

,

亲 属 权 里 被 保 护 的 利益 不 是 权

,

利 人 单 方 面 的 利 益 不 是 只 为 权 利 人 个 人 而 存 在 的 而 是 为 包 括 权 利 人 自 己 在 内的 一 定 的 亲 属

团 体 而 存 在 的 如 配 偶 间 的权 利是 为 配 偶 双 方 的 利 益 而 存 在 的 父 母 子 女 间 的 权 利 是 为 由父 母

子 女 构 成 的家庭 的 利 益 而 存 在 的

不行 使甚 至抛 弃

.

,

因而 权 利 人 为 了 团 体 的 利 益 有 行 使 权 利 的 义 务 不 得 任 意

, , , , ,

这 种 义 务 性 在 一 些 国 家 的 民 法 中 多 以 明 文 规 定 即 使 没 有 明文 规 定 时 亲 属

.

权 在性 质 上 也 具 有 义 务 性

.

但 亲 属 权 也 不 得 滥 用 对 滥 用 亲权 的 人 国 家 得 限 制 甚 至 剥 夺 其 权

,

亲 属 权 既 然 只 存 在 于 一 定 亲 属 关 系 的 人 之 间 对 亲 属 权 的分 类 最方 便 的 办 法 就 是 以 亲 属

,

关 系来 分 如 分 为 父 母 子 女 之 间 的 亲 属 权 亲 权

间 的权 利

.

,

配 偶 间 的 亲 属 权 过 去 的 夫权 现 在 夫 妻 相 互

, ,

,

其 他 亲 属 间 的亲 属 权 等 亲 属 权 以 不 具 财 产 性 经 济性 质

,

.

,

具 有 人 格 色 彩 的 为 多 如 父 母 对 未 成 年子 女 的 命 名 权

另 外 不 能 把 人 格权 中 的 姓 名 权 与著 作 权 中的 署名 权 相 混

,

.

法 学研 究

,

. ,

卷第

期 总第

,

教 育权 惩 戒 权 配 偶 间 的 同居 请 求权等

,

,

但 具 有 经 济性 质 涉 及 财 产 的 也 不 少 如 配 偶 间 的 扶

.条

,

养 请求 权 日本 民 法 中的 婚姻 费 用 分 担 请求 权 第

又 如继 承 权 等

.

当然 这 种 具 经 济 性

.

质的权 利 与 债权 在性 质 上 仍 是 不 同 的

,

,

.

因此 有 的学 者 特 称这 一 类 权 利 为 身分 财 产 权

,

,

,

从权 利 的作 用 上 看 亲 属 权 有 属 于 支 配 权 的 如 亲 权 人 和 监 护 人 对 未 成 年子 女 和 被 监 护 人

的监 护 教 育 权 惩 戒 权 等 有 属 于 形 成 权 的 离婚 和 终 止 收 养权 亲 生 子 否 认 权 认 领 权 等 也 有属 于 请 求 权 的 配 偶 间的 同 居 请求 权 扶 养 请 求 权 亲 权 人 对 掠夺 幼 儿 者 的幼 儿 交 付 请 求 权

, ,

,

,

因侵 害 亲属关 系 而 发 生 的 各 种 请 求 权 等

继 承 权 的性 质值 得 研 究

, ,

.

,

有 的是 不 得 强 制 执行 的 如 配 偶 之 间 的 同 居 请 求 权

, , ,

,

.

在 实行 当 然 继 承 的 国 家 继 承 开 始 后 继 承 人 立 即 取 得 遗 产 上 的

,

.

各 种 权 利 此 时继 承 人 所 有 的 权 利 即 为 许 多 物 权 债 权 等 权 利 的 集合 并 无 所 谓 另 外 的 继 承 权

.

继 承 未 开 始 时 所 谓 继 承 权 只 是

一 种期待 权 当然 在 一 定 情 况 下 这 种 期待 权 也 受 保 护 可 以

, ,

.

依 继 承 人 与被 继 承 人 间 的 关 系 分 别 称 继 承 权 为 配 偶 间 的 相互 继 承 权 父 母 子 女 间 的 继 承 权 而

,

,

将之 划 入 多种 亲 属 权 之 下

,

,

.

这 样 就 没 有 位 于 亲 属 权 之 外 的 与亲 属 权 并 列 的 继 承 权

, , ,

.

.

受遗 赠 权 虽 然 规 定 在 继 承 法 里 由 于 遗 赠 不 以 有 一 定 亲 属 关 系 为 必 要 遗 赠 为 单 方 法 律 行

为 受遗 赠 人 仅 系 受 益 人 本 无 所 谓 受 遗 赠 权

受 遗 赠 人 仅 有 向 继 承 人 或 占有 遗 赠 物 的 人 请

,

.

'

求 交 付 遗 赠 物 的权 利

.

这 种 权 利 是 一 种 财 产 权 属 于 债权

, ,

至 于 继 承 法 上 的其 他 权 利 如 遗 产 分 割 请 求 权 即 为遗 产 共 有 人 共 同继 承 人 间 的共 有 物

分 割 请 求 权 继 承 回 复请 求 权 是 真 正 继 承 人 在 继 承 开 始 后 即 为 遗 产 的所 有 人 向 无 权 占 有 遗

产 的 人 请 求 交 付 遗 产 的 权 利 与所 有 权 人 排 除侵 害 请求 交 付 所 有 物 相 同 这 些 都 属 于 财 产 权

,

, .

,

不属于亲属 权

,

.

因此 通 常 所 说 的 继 承 权 与 继 承 法 上 的 各 种 权 利 并 无 另 行 存 在 的 必 要 过 去 将 身分 权 划

.

"

"

分为 亲 属 权 与 继 承 权 两 大 类 作 法 并 不 妥 当

,

"

"

"

"

.

" 〔 〕

六 财产权

前 面 说 过 财 产 权 是 很 难 界 说 的 但财 产 权 又 是 现 在 在 人 类 发 展 的 长 时期 内 很 重 要 的 民

, ,

事 权 利 必 须要 将 之 单 列 一 类

,

.

在 没 有 将 知识 产权 和 社 员 权 从 财 产 权 和 非财 产 权 划 出 来 时 通

,

. ,

常说 以 享 受社 会 生 活 中除人 格 利 益 和 身 分 的 利 益 以 外 的外 界 利 益 为 内容 的 权 利 都 是 财 产 权

,

,

现 在 只 好 说 以 可 以 与 权 利 主 体 的人 格 和 亲 属 关 系相 分 离 的 生 活 利 益 为 内容 而 又 不 属 于 知 识

产权 和 社 员 权 的权 利 均 属 财 产 权

,

.

这 当 然 不 是 一 个 好 的定 义

,

.

在 确 认 财 产 权 只 包 括 物 权 和 债权 的情 况 下 也 可 以 说 财 产 权 是 通 过 对 有 体 物 和 权 利 的直

,

接支 配 或 者通过 对 他人 请求 为 一 定 行 为 包括作 为 和 不 作 为 而 享 受 生 活 中 的 利 益 的权 利

,

.

财 产权 的特 点有

,

,

财 产权 的 主 体 限 于 现 实 地 享 有 或 可 以 取 得 财 产 的 人

,

. .

.

它 既 不像 人 格

权 为 一 切 人 所 享 有 也 不 像 亲 属 权 只要 与 他 人 发 生 亲 属 关 系 即 享 有 亲 属 权 财 产 权 的 客 体 限

于 该 社 会 制 度 下 法 律 允 许 私 人 自然 人 和 法 人 可 得 享 有 的 例 如 在 我 国社 会 主

义 制 度 下 土 地

,

属 于 国 有 全 民所 有

,

刁 导 私 有 因 而 土 地 即 不 得 为作 为 民事 权 利 的 私 人 财 产 权 的 客 体 御 为

,

.

.

,

在 债权 也 有这 种情 形 所 谓 不 融 通 物 即 指 不 得 为交 易客 体 从 而 不 得 为 债权 客 体 之 物

,

.

,

因此 财

产 权 的情 形 常 因 各个 国家 的 社 会制度 而 有 不 同 历 史 上 奴 隶 制 下 与 资 本 主 义 制 现 代 资本 主 义

过 去 本 文作 者 也 是 这 样 讲的

.

论 民事权 利体 系

制与社 会 主 义 制下 的财 产 权 的情 况 很 不 相 同

,

.

在 这 一 点 财 产 权 是 与 社 会 制 度 密 切 相 关 的权

, , ,

,

〔 〕

与人格权亲 属权大 不相 同

.

.

.

财 产权 除极 少 的例 外 情 形 以 外 都 是 具 财 产 价值 的 这 种

,

.

经 济 价值 又 是 可 以 金 钱 计 算 的

通 常讲 到 这 一 点 都 以 私 人 信 函 爱 人 遗 物 如 头 发 等 也 可 为 财产

. .

所 有权 的 标 的 为 例

,

就 在 这 种 情 形 当这 些 东 西 成 为交 易标 的 时也 是 有 经 济 价 值 的

, ,

, , .

权 原则 上 都是 可 以 处 分 的 不 具 专 属 性

,

可 以 处分 指可 以转让 可 以继 承 可以 抛 弃

, ,

,

不具专

属 性 因而 可 以 由他 人 代 为行 使 在 一 般 情 形 权 利 的 归 属 与 权 利 的 行 使 是 可分 的 例 如 未 成 年

人 的 权 利 由法 定 代 理 人 行 使 破 产 人 的 权 利 由 破 产 管 理 人 行 使 失 踪 人 或 禁 治 产 人 的 权 利 由管 理 人 行使 等

.

当然 财 产权 中 也 有 具 专 属 性 的

,

.

.

财 产 权 包 括 物 权 与债 权 两 大 类

,

物 权 是 直 接 支 配 物 的权 利 物 也 包 括 某 些 权 利

.

物 权 具 有 排 他 的效 力 优 先 的效 力 与追 及

.

,

的效 力

,

.

物 权 包 括 所 有 权 与 限制物 权

, ,

,

.

限制 物 权 又 分 为 用 益 物 权 与担 保物 权

.

,

前者包括地上

,

.

权 地役 权 从前 还 有永 佃 权 与典权 押权

,

,

都存在 于 土 地 不 动 产 之 上 后 者 包 括 抵 押 权 质权 质

.

留 置 权 存 在 于 动产 不 动 产 与某 些 权 利 之 上 此 外 还 有 矿 业 权 渔 业 权 等 我 国 农 村 现

, ,

, .

有 的 承 包 经 营 权 是 否 物权 尚在 讨 论 中 在 物 权 法 中还 有 物 权 取 得 权 如 物 权 性 的先 买 权 买 回

权 我国现在没有 关 于 物 权 的 一 个 问 题 是 占 有 究竟 该 不 该 规 定 为 占 有 权

,

.

债 权 是 请 求 他人 为 一 定 行 为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而 得 到 生 活 上 的 利益 的 权 利

差 异 在 于 其对 人性 相 对 性

,

.

债权 与 物 权 的

债权方 面 不存

.

不 具 排 他性 平 等性

,

,

债 权 的 可 移转 性 不 如 物 权

,

.

.

在 物 权 法 定 主 义 而 存 在 合 同 自

由 因 而 债 权 很 难 分 类 更 无 法 列 举 一 般 也 不 对 债 权 加 以 分 类

.

债 权 有 一 些 附 属 的 权 利 例 如 因 合 同 而 发 生 的 债 权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债 权 人 的 给 付请 求 权 但

,

债 权 人 还 享 有 一 些 其 他权 利 如合 同 解 除权 终 止 权 撤 销 权 选 择 权 等

,

,

,

,

.

有 学 者将 这 些 权 利 集

,

.

合 名 为 财 产 的 形 成权

另 为 一类

.

"

"

,

作 为与 物 权 债权 并 行 的一 类

.

.

不过这些都不是 独立存在的 不宜将 之

, ,

债 权 也 可 以 包 括 一 些 由其 转 化形 成 的权 利 如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

无体 财 产 权 从 前 被 列 入 财 产 权 另立 一 类

.

现 在 我 们不 用 无 体 财 产 权 这 一 概 念而 代 之 以 知识 产 权

,

曾经 有 学 者 把 社 员 权 列 入 财 产 权 也 有 人 将 之 列 入 非 财 产 权

财 产 权 在 民 事 权 利 中最 为 古 老

.

我 们 将 社 员 权 另列 一 类

.

.

对 财 产 权 的研 究做 得 最 多 在 此 不 详 述

,

七 知识 产权

从 前 特 别 在 大 陆法 国 家 把 知 识 产 权 称 为 无 体 财 产 权 列 入 财 产 权 之 中 与 物 权 债 权 并

, , ,

,

,

.

从 知 识 产 权 一 词 在 国际 上 流 行 特 别 是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成 立 之 后

,

"

"

"

"

,

"

知识产权 就完

"

全 取 代 了 无 体 财 产 权 一 词 至 于 把 知 识 产 权 从 财 产 权 中划 分 出 来 则 是 因 为 知 识 产 权 有 它 的

,

"

"

.

特 点 与财 产 权 大 大不 同

,

.

知 识 产权 是 以 对 于 人 的智 力 成 果 的 独 占 排 他 的 利 用 从 而 取 得 利 益 为 内 容 的 权 利

.

这个定

.

义 包 括 三 点意 思

.

知 识 产 权 的 客 体 是 人 的 智 力 成 果 有 人 称 为 精 神 的 智 慧 的 产 出物

, ,

种 产 出物 智 力 成 果 也 属 于 一 种 无 形 财 产 或 无 体 财 产 但 是 它 与 那 种 属 于 物 理 的 产 物 的 无 体

〔 〕

物权也因 各国的法律制度而 不 同

.

法 学研 究

,

卷第

,

期 总第

财 产 如 电气 同

.

与那种 属 于 权 利 的无 形 财 产 如抵押权 商 标 权 不 同 它 是 人 的 智 力 活 动 大 脑

.

,

的 活 动 的直 接 产物

这 种 智 力 成 果 又 不 仅是 思 想 而 是 思 想 的表 现

,

.

但 它 又 与 思 想 的 载体 不

, ,

.

权 利 主 体对智 力 成 果 为 独 占 的 排 他 的 利 用 在 这 一 点 有似 于 物权 中的 所 有 权 所 以 过

,

,

.

去将 之 归 入 财 产权

权 利 人 从 知识 产权 取 得 的利 益 既有 经 济性 质 的 也 有 非 经 济性 的

.

,

.

,

两 方 面 结合在 一 起 不可分 因 此 知 识 产权 既 与 人 格权亲 属 权 其 利 益 主 要 是 非 经 济 的 不 同

,

也 与财 产权 其 利 益 主 要 是 经

济 的 不 同 知 识 产 权 的 特 点有

,

,

知 识 产 权 的 客 体 是 人 的智 力 成果 既 不 是 人 身 或 人 格 也 不 是 外 界

,

,

.

的有 体 物 或 无 体 物 所 以 既 不 能 属 于 人 格 权 也 不 属 于 财 产 权

,

另 一方 面 知识 产权是 一 个完 整

, ,

的权 利 只 是 作 为 权 利 内容 的 利 益 兼 具 经 济性 与 非 经 济性 因 此 也 不 能把 知 识 产权 说 成 是 两 类 权 利 的结合

是不对 的

. .

例如说 著 作权是 著作 人 身 权 或 著 作 人 格 权 或 精 神权 利 与著作财 产 权 的结 合

,

,

.

,

知识 产权 是 一 种 内 容较 为复 杂 多 种 权 能

,

具 经 济 的和 非 经 济 的两 方 面 性 质 的权

〔 〕

,

.

因而 知 识 产 权 应 该 与 人 格权 财 产权并 立 而 自成 一 类

,

知识产权属 于 绝对 权 在 某

,

, , .

些 方 面 类似 子物权 中 的所有权 例 如 是 对 客 体 为 直 接 支 配 的权 利 可 以 使 用 收 益 处 分 以 及 为

他 种支 配 但 不 发 生 占有 间 题

面 受 到 法 律 的限制

.

,

具有 排他性 具 有 移转 性 包 括 继 承 等

,

,

知识产 权 在好 几方

, ,

知识 产权 虽然 是 私 权 虽然 法 律 也 承 认 其 具 有排 他 的 独 占 性 但 因 人 的 智

,

力 成 果 具 有 高 度 的公 共 性 与 社 会 文 化 和 产 业 的 发 展 有 密 切 关 系 不 宜 为 任 何 人 长 期 独 占 所

以 法 律 对 知 识 产权规 定 了 很 多 限 制 第 一 从 权 利 的 发 生 说 法 律 为 之 规 定 了 各 种 积 极 的 和 消

,

,

极 的 条 件 以 及 公 示 的 办 法 例 如 专 利 权 的发 生 须 经 申请 审查 和 批 准 对 授 与 专 利 权 的发 明 实

,

.

,

,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规 定 有各种条 件 专 利 法 第

条 第

,

.

,

,

对 某些 事 项 不 授 予 专 利权 专 条 第

.

利法 第

,

.

著作权 虽 没 有 申请 审查 注 册 这些 限制 但 也 有著 作 权 法 第

,

.

,

,

,

条 的限

.

.

第 二 在 权 利 的存 续 期上 法 律 都 有特别 规 定

.

这 一 点是 知 识 产 权 与 所 有 权 大 不 同 的

,

.

三 权 利 人 负 有一 定 的 使 用 或 实施 的 义 务 法 律 规 定有 强 制 许可 或 强 制 实 施 许 可制 度

,

对 著作

权 法 律 并 规 定 了 合 理 使 用 制度

,

知识 产权 既具 有 地 域性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又 具 有 国 际 性

, ,

知 识 产 权 包 括 哪 些 权 利 也 就 是 说 知识 产 权 再 如何 分 类 既 是 一 个 理 论 问 题 又 涉 及 现 在

,

各 国 法 律 和 国 际 公 约 的规 定

"

.

《建 立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公 约 》

,

条第

, ,

项规定

"

知识

产 权 包 括 下 列 有关 的 产 权 文 学 艺 术 和 科学 著 作或 作 品 表 演 艺术 家 的 演 出 唱 片 或 录 音 片

或 广 播 人 类 经 过努 力 在 各 个 领 域 的发 明 科 学 发 现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商 标 服 务 标 志 和 商 号 名 称 及 标 识 以 及 所 有 其 他 在 工 业 科 学 文 学 或 艺术 领 域 中的智 能 活 动 产 生 的产 权

, ,

.

〔"〕

根 据 这 种 规定 可 以 将 知识 产权 分 为 两 大类

, ,

.

第 一 类 是 以 保 护 人 在文 化 产 业 各 方 面 的智

,

力 创 作 活 动 为 内 容 的 包 括 著作 权 和 发 明 权 第 二 类 是 以 保 护 产 业 活 动 中的 识 别 标 志 为 内 容

的 办 括 商标 权 商号权 等

,

,

.

前 一 类 又 可 分 为 以 保 护 和 促进 精 神文化 为 主 的著 作 权 与 以 保 护 和

.

促进 物质文化 为 主 的 专利权

"

,

但 是 在 实 际 上 在 上 述公 约 之 前

,

,

已 年 的《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 经 有 了关 于 工 业

, ,

, , ,

"

产 权 的 规 定 说 工 业 产 权 保 护 的对象 有 专 利 实 用 新 型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商 标 服 务 标 志 厂

商 名 称 产 地 标 志 或原 产 地 名称 和 制 止 不 正 当 竞争 所 以 一 般 又 把 知 识 产 权 分 为 著 作 权 与 工 业

产 权 两 大 类 在工 业 产 权 之 下 又 分 专 利 权 商标权 商 号权 等 这 种 分 法 也 有 道 理

,

, ,

. .

.

工 业 产权 是

〕 〕

.

知识 产权 一 词 是 约 定 俗成 的

这 个 译 文 有 可研 究之 处 但 已 广 泛 被 使 用

,

论 民事 权 利 体 系 涉 及 产业 的 著 作 权 则 否

, ,

"

"

.

现 在 由 于 科 学 技 术 的 进 步 人 类 智 能 产 物 应 受 法 律 保 护 的 日益 增 多 知 识 产 权 的 范 围 也

, ,

逐 渐扩 大 在增加

.

.

例 如 受 保 护 对 象 又 增 加 了版 面 设 计 计算 机 软 件 专 有 技 术 集 成 电路 等 等 而 且 还

,

.

,

,

,

所 以 知 识 产 权 现 在 是 一 个 尚在扩 大 中的 一 类 权 利 的 总 称

这 也是 知 识 产权 的特 点 之

下面 只指 出知 识 产权 中的 一 些 主要 类 型

著作 权

,

在 我 国 著作 权 用 在 广 义 时 包括 狭 义 的 著 作 权 著作 邻 接 权 计 算机 软 件

, ,

.

,

,

著 作 权 等 属 于 著作 权 法 规 定 的 范 围

,

这 是 著作 权 人 对 著 作 物 作 品 独 占利 用 的 排 他 的 权 利

,

.

狭 义 的 著 作 权 又 分 为 发 表 权 署名权 修 改 权 保 护 作 品 完 整 权 使 用 权 和 获 得 报 酬 权 著 作 权 法第

,

,

.

把 著 作 权 分 为 著作 人 身 权 和 著作 财 产 权 是 不 妥 当 的

. ,

.

, " 〔.

专利权 利 权 专 利法 第 条

.

专 利权 是 以 保 护 促 进 物 质 文 明的 发 展 为 目 的 而 对 受 到 批 准 的 发 明进 行 独 占 条

.

利 用 的 排 他 的 权 利 我 国 专 利 法 规 定 的 专 利 权 包 括 发 明专 利 权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专 利 权 还 包 括 专 利 申请 权 专 利 权 还 包 括 发 明 人 的 署 名权 专 利法 第

,

.

商标权 权 商 标法 第 条

商 标权 是 商 标 注 册 人 对 注 册 商 标进行 独 占 使 用 的 排 他 的 权 利 又 称 商 标 专 用

.

我 国 的 注 册 商 标 包 括 商 品 商标 和 服 务 商 标 商 标 法 第

,

.

,

.

商 标是 产 业

活 动 中的 一 种 识 别标 志 所 以 商 标 权 的 作 用 主 要 在 于 维 护 产业 活 动 中 的 秩 序 与 专 利 权 的作 用 主 要 在 于 促 进 产业 的发 展 不 同

商号权 的一 种 使 用 权

, ,

.

即 厂 商 名称 权 是 对 自己 已 登 记 的商 号 厂 商 名 称 企 业 名 称 不 受 他 人 妨 害

,

,

企 业 的 商 号 权 不 能 等 同 于 个 人 的姓 名 权 人 格 权 的 一 种

,

,

.

此 外 如原 产地 名 称 专 有 技 术 反 不 正 当 竟 争等 也 规 定 在 巴 黎 公 约 中 但 原 产 地 名 称 不 是

,

智 力 成 果 专 有 技 术 和 不 正 当竟 争 只 能 由 反 不 当 竞 争 法 保 护 一 般 不 列 入 知 识 产 权 的 范 围

,

.

著 作权 与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有 时 有 交 叉 情 形 这 是 知 识 产 权 的 一 个 特 点

,

,

.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有 不 少 问 题 有 待研 究

,

.

八 社 员权

民 法 中 的社 团 的 成 员 社 员 基 于 其 成 员 的 地 位 与 社 团 发 生 一 定 的 法 律 关 系 在 这 个 关 系

,

,

中 社 员 对 社 团 享 有 的各 种 权 利 的 总 体 称 为社 员权

, ,

.

社 员 权 的权 利 主 体 是 社 员 其 相 对 人 是 社 团 社 员 只 是 社 团 的 一 分 子

,

.

.

所 以 社 员 权 与前 面

.

的 各 种 权 利 不 同 不 是 个 人 法 上 的权 利 而 是 团 体 法 上 的权 利

, ,

.

社 员 权 的特 点是

社 员权 以 社 员 资 格 地 位 为 发 生 的 基 础 与这 种 资格 相 终始 近 代 私

, ,

.

法 上 的 团 体 主 要 是 依 社 员 自 己 的意 思 组 成 的 社 团 所 以 社 员 权 的 发 生 归 根 到 底 决 定 于 个 人 的

意思

.

在 这 一 点 社 员权 与 亲 属 权 有 所 不 同

, ,

.

在 社 团 成 立 需 要 国家 的 干 预 的情 形 下 国 家 所 干

.

,

预 的是 团 体 的成 立 与社 员 的 权 利 无 关

, , ,

所 以 社 员权 仍 属 私 权

.

社 团 与 其分子 即社 员 在一

.

定 情形 下 不 是完 全 平等的 社 员 有 时 须受 团体 意 思 决 议 的 拘 束

因此 在这个 范围 内 意 思

, , ,

自治 原 则 受 到 限 制 社 员权 的 行 使 与效 力 要 受 到 限 制

社 员 权 是 一 个 复 合 的 权 利 包 括 多种

参 见谢怀拭

《论 著 作权 》 载《版 权研 究 文 选 》 商务 印书馆

, ,

年版

法 学研 究

,

.

卷第

,

期 总第

矛期

, 枚利 其 中有 具 经 济性 质 的

有 具 非经 济性 质 的 前 者 以 求 得 经 济利 益 为 主 后 者 以 非 经 济 利 益

为 主 这 一 点 与 知 识 产 权 类似

.

.

.

社 员 权 具有 专 属 性 只 可 以 随 社 员 资格 的 移转 而 移 转 '一 般

, ,

.

不能 继 承 社 员权 只 与 社 员 资 格 联 系 而 与 社 员个 人 的 人 身 无 关 所 以 不 能 以 之 为 人 身权 或 身分 权 社

员权 中 的具 财 产 性 质 的 权 利 如 利 益 分 配 请 求 权 在 未 经 具 体分 配 时 是 一 种 抽象 的 总 括 的 权

, , ,

利 不 是债权 在 已 进 行 具 体 分 配 分 配 额 确 定 后 可 以 转 化为 债 权 这 种债 权 可 以单 独 地 转让

,

,

.

,

.

或 绘承 社员 权包 括 非 经 济 性 的 与 经 济 性 的 前 者 又 称共 益 权 后 者 又 称 自益权 但 这 种 名称 不 一

.

.

,

.

定 确 切 如 请共 益权是 为 团 体 的公 共 利 益 的权 利 与 实 际 并不 相 符

,

,

.

非 经 济性 的 权 利 包括社 员

,

出席 社 团 会 议 的 权 利 选 举 和 被 选 举 的 权 利 发 表 意 见 的权 利 表决 的权 利 参 加 社 团 活 动 的 权 , 利 等 经 济 性质 的 权 利 包 括社 团 设 施 的 利 用 权 利益 享 受 权 等 在 不 进 行 经 济 活动 的 社 团 社

.

, .

,

,

,

员 权 中经 济 性 质 的部 分 就 不 占 重要 地 位 在 进 行 经 济 活 动 的社 团 营利 社 团 益 性 社 团 社 员 的 社 员 权 以 非经 济 性 的为 主 而 且 权 利 不 是 利 己 的

,

则 正相反

.

.

在公

,

"

"

,

具 有公 益 的 性 质

. ,

社 员 权 中最 重要 的 一 种 是 营 利社 团法 人 公 司 里 的社 员 权 即 股 东 权 股 东权 中非 经 济性

,

质 的权利有会议 参 加 权 决 议 权 选 举 权 与 被选 举 权 股 东 会 决 议撤 销 诉 权 股 东 会 决 议 无 效诉

权 董 事会 决 议 无 效 或撤 销 的诉 权 股 东 会 召 集 请 求 权 等 经 济 性 质 的权 利 有 般 息 分配请 求权 剩 余 财 产分 配 请求 权 新 股 认 购 权 股份 收 购 请 求权 等 这 些 权 利 又 因 公 司 种 类 而 有 不 同 如股 份 有限公 司股 东 还 有 股 票 交 付 请 求 权 股 份 转 让 权 等

,

.

'

,

,

,

,

,

,

.

,

,

,

.

.

我 国 现 在 在 社 员 权 中 股 东权 是 主 要 的 在其 他社 团 中 社 员权 还 不 为 人 们 所 重 视 不 过

, ,

,

,

.

.

随 着 社 团 的增 多 特别 是 如 各 种 俱 乐 部 的 设 立 社 员 权 将 会 日益 得 到 人 们 的 认 识 受 到人 们的

,

,

重视

.

有 的 学 者 主 张 社 员 权 也 包 含 社 员 的 义 务 不 过 在 有 的 社 团 中 例 如 在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般 东

,

,

.

在 墩 足 股 份 金 额 股 款 后 即 再 无 义务 可 言

,

.

我 国 公 司法 规 定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必 须 在 公 司 成

,

.

前缴 足 股款 这 样 股 东 在 取 得 股 东 资 格 地 位 即公 司 成 立 时 已 无 义 务 可 言

,

, ,

社 员 权 是 团 体 法 中的 概 念 因 此 社 员 权 除 由法 律 规 定 的外 由该 团 体 社 团 的 章 程 去 规

,

定 这 与 个 人 法 中的 权 利 特别是债 权 由 当 事 人 自行 约 定 有所 不 同

,

,

.

当然 章 程 也 是 全 体 社 员

,

但章 程 通 过 不 以 每 个 社 员 同 意 为 必 要 章 程对 每个 社 员 包 括 在 通 过 时 投 反对 票 的 社 员 有拘 束 力 所 以 一 个 社 团 社 员 的 权 利 义 务 要 根 据 章 程 去 决 定 这 一 点 与 人 格权亲 属 权 截

制定 的

.

,

.

,

.

然 不 同 而 与 债 权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约 定 有 点相 似

,

,

.

社 团 是 由社 员 以 其 自 由意 思 组 成 的 社 员 有 加 入 的 自 由 当 然 也 有 退 出的 自 由

,

,

殷份 有 限

.

公 司 股 东的 股 份 转 让 就 是 一 种 退 出公 司 的方 法

,

.

退 出社 团 的权 利 也 是 社 员 权 的 一 个 内 容

,

.

过退 社 权 应 该 属 于 社 员 权 还 是 属 于 人 格 权 中的 自 由权 值 得 研 究

九 结

.

,

,

民 事权 利体 系 并 不 是 一 个 简单 的 间 题 在 民 法 研 究 中 值 得 一 再地 反 复 地 去 讨 论 研 究 从 近 年我 国 关于 股 东 权 性 质的讨 论 中 可 以 看 出 这 方 面 的 问 题 在 我 国远 未解决 本 文 在 已 有的 基

,

.

,

.

础 上 提 出 一 些 问 题 有 的 解 决 了 有 的 仍 未 解决 只 是 想 借 此 说 明 在 民 法 基 础 理 论 研 究 中 我

,

, , ,

,

们 速 有 很 多工 作 要 做 值 得 去 做

,

.

论 民 事权 利 体 系

谢 怀 从

'

,

.

心 叫目

目 甲

民 事 权 利 是 民 法 里 带根 本 性 的 重 要 问 题 不论 主 张 在 民 法 中应 以 权 利 为本 位 或 以 义 务 为

,

本 位 或应对权 利 义 务 并 重 都 必 须 重 视 对 民 事权 利 的 研 究 这 种 研 究 有 了 民 法 就 已 存 在 随

, , ,

.

.

着 时 代 的发 展 民事权 利 的 种 类 各 种权 利 的性 质 和 内容 都 在 发 展 这 种研 究 工 作 也 应 随 着 发

, ,

,

展 不 应 该停 留 在 原 来 的 水 平 上 今 天 我 们须 要 审 查 一 下 在 原 来关 于 民 事 权 利 的 理 论 中 哪 些

,

, ,

.

过 时 了 陈 旧 了 今 天 应 该 抛 弃 或 改 正 哪些 地 方 需 要 补 充 这 是摆 在 我 们 面 前 的 任 务

, ,

,

,

.

在 这种研 究工 作 中 民 事 权 利 体 系问 题尤 为 重 要

,

.

民事 权 利 传 统 的 私 权

,

,

"

"

的种类很 多

.

,

各 种 权 利 的性 质 千 差 万 别 我 们 必 须 把 各种 不 同性 质 的 权 利 加 以 整理 分 类 使 之 成 为 一 个 比 较

,

系统 完整 的体 系

.

在 这 个 体 系里 不 同的权 利 各 得 其 所 各 种权 利 的特 点 都 能 显 示 出 来

,

.

这是

,

建 立 民 事 权 利 体 系 的 实益 所 在 其 次 初学 民法 的人 对 民 法 中 的 各 种 权 利 有 一 个 整 体 的认识

,

,

就 比较 容 易 了 解 民 法 的 全 貌

,

,

.

从 这 一 点说 对 初 学 民 法 的 人 最 好 先让 他 了 解 整 个 民 事 权 利 体

, ,

.

系 而 不 宜 于 把 各 种 权 利作 分散 的 讲授

近 年 来 我 国 对 民 事 权 利 的 研 究 有 很 大 的发 展 对 人 格 权 的研 究最 为 突 出 对 股 权 股 东

,

,

权 和 著作权 的研 究也受 到 重 视

,

.

.

但是 对 各 种 民 事权 利 只 作分 离 的孤 立 的 研 究 是 不 够 的 必 须

, , ,

把各种权 利 放 在 一 个 整 体 民 事权 利体 系 中来研 究 才更好 些 对 个 别 权 利 的 研 究 与 对 整 体 的 研 究结 合 起 来 研 究 才 能 深 入 要 把 各 种 民 事 权 利 组 成 一 个体 系 首 先有个分 类 的 问 题 分 类 就 要 有 一 定 的 标 准 一 般 民

,

.

.

法书都 讲 到 的普 通 的分 类是 依 权 利 的 内 容分财 产 权 与 非 财 产 权 依 其作 用 分 支 配 权 请 求 权 形 成 权 与抗 辩权 , 依 其 效 力 所及 的 范 围 分 绝 对 权 与相 对 权 等 等 在 这 中 间 最 重 要 的是 第 一

.

,

,

,

种 可 以 说 这 是 一 种基 本 的分 类

,

,

.

.

因 为 作为分类 的 标 准

.

,

"

内容 是 最 重 要 的 了

,

"

.

依 第一 种分 类

.

构建 的 权 利体 系 对 我 们认识 民 事 权 利 的 整 体 情 况 和 各 种权 利 的特 性 最 为便 利 的 民 事 权 利 体 系 首 先 指 的 是 这 样 建 立 起来 的 体 系

.

所 以 通 常讲

.

这 种 分 类 以 民 事权 利 的 内容 为 标 准 所 谓权 利 的 内容 是 指 因 享 有 权 利 而 受 到 保 护 的 利益

,

.

随 着社 会 发 展 这 种 受保 护 的利 益 也 在 发 展 某 些 利 益 不 受保 护 了 这 种 权 利 也 失 去地 位 如

,

,

"

"

夫权 某 些 利 益 在 社 会 生 活 中 的 重 要 性 提 高 了 这 种 权 利 的 地 位 也 应 提 高 如 人 格 权 此 外 有

, , ,

中 国 社会 科 学 院 法 学 研 究 所 研 究员

.

法 学研 究

,

卷第

,

期 总第 如社 员 权

.

这样 今

,

的权 利 的性 质 应 该 重 新 确 定 如 知 识 产

校有 的权 利 应 该 给 予 应 有 的地 位

,

, ,

.

天 有 必 要 对 传统 的 民 事权 利体 系 加 以 审查 依 照 今 天 的 情 况 重 建 民 事权 利 的体 系

,

民 事 权 利 的 内容 即其 保 护 的 利 益 极 为 复 杂 而 且 随着社 会 的发 展 而 不断增 多 因 而 依 这 一 标 准 对 民 事权 利 所 作 的 分 类 很 难把 匕 切 民 事权 利 网 罗 无 遗 但 不 能 因 此 而 放 弃 这 种 分类

,

, ,

.

,

因 为实 在 找 不 出一 个 更 好 的 办 法

.

现 在 只好 仍 用 这 种 分 类 而 把各 种 民 事权 利 最 大 限 度 地 网 罗

,

进去

,

, 〕

依 民 事 权 利 的 内 容 对 民 事权 利分类 而 建 立 民 事权 利 体 系 当 然 不 是 说 不 采 用 或放 弃 他 种

分 类 也 不 是 说 依 他 种 分 类 不 能 建 立 民 事权 利 的 体 系

,

.

只 是 因 为 这 种 办 法 比较 方 便 特 别 对 于

, , ,

.

初学 民 法 的人 最 易 理 解 与 掌 握 所 以 在 论 述 民 事权 利 体 系 时 大 多 先 讲 述 这 种 体 系 而 后 及 于

他 种体 系

.

本 文 则 只 讲 述这种 体 系而 不 及 于 他 种 体 系 特先说 明

,

,

,

民 事 权 利 体 系 的演 变情 况

.

在 民 法 的历史 中 民 事权 利 体 系 经 过 了一 个 演 变 过 程 对 这 一 过 程 加 以 回顾 是 有 益 的 但

,

.

限 于 篇 幅 不能 作很 详 细 的 叙 述 也 不 能 对 过 去 的 各种体 系 逐 一 引 述 并 进行 分 析 或 批 评

, ,

.

最 初 对 民 事 权 利 只 区 分 为 财 产权 和 非 财 产 权 或 人 身 非 财 产 权

,

, ,

.

在人 格权 还未 受到 重视

. .

,

特别 是 一 般 人 格 权 还 未 确立 时 非 财 产 权 也 只 限 于 亲 权 夫权 继 承 权 等 后 来 才 将 人 格 权 列 入

非财 产 权 或 人 身权

,

.

后 来 又 出 现 了 新 的 权 利 如 无 体 财 产权 将 之 纳 入 财 产 权 的 范 围

, , , , ,

.

民 事 权 利 体 系 由财 产 权 与 非 财 产权构成 这 个 办 法 实 行 了 很 长 的 时 期 甚 至 直 到 现 在

.

这个体 系 下 即 使 出现 了 新 的权 利 也 把 它 纳 入 这 二 者 之 中 例如股 权 股 东权

,

将之 归入

财产

,

权 股份所有权

,

有 人 将著 作权作 为 身 分权 而 归 入 非财 产权 后 来 随 着 现 实的 发 展 股 东 权 中

,

.

的非 经 济 因 素 如 表决权

,

,

著作 权 中的 经 济 因 素 日益 重 要 简单 地 将 这 些 权 利 归 入 财 产 权 或 非

, ,

.

财 产 权 都 不 妥 当 于 是 就 在 财 产权 与非财 产权 之 外 建 立 一 类 混 合 性 的 权 利 但 整 个 说 来 这 种

,

体 系 仍是 建 立 在 财 产 权 与非 财 产权 的 两 分 法 之 上 的

常 见 的 直 到 今 天 仍 为 不 少 学 者所 采 用

, ,

.

.

这 样 的 民 事 权 利 体 系 在 民法 著 作 中是 最

在 采 用 这 种 体 系 时 有 一 个 很 重 要 的 困 难 问 题 这 就 是 如何 划 分 财 产 权 和 非 财 产 权 或 人

,

身权

.

起 初 以 有 无 金钱 价 值 为标准来 区 分 后 来 没 有金 钱 价值 的 利 益 也 可成 为债 权 的 内容

, ,

.

德 国 民法 第

" " 条 以 给付 为 债 的 内 容 对 给 付 的 解 释 已 不 以 有 金 钱 价值 为 必 要 日本 民

"

,

"

,

.

法第 " 条则 明定 虽 不 能 以 金 钱估算 者 也 可 以 作 为 债 权 的标 的

,

"

"

,

只好放 弃这个 划 分标 准

.

.

以 后 转 而 采 取 能 否 为 权 利 人 所 处 分为标 准 但 这 个 标 准 也 不是 绝 对 的 于 是 有 的 学 者 先 给 非 财

,

产 权 人 身权 下定 义 然 后 把财 产 权 界 定 为 其 他一 切 权 利 为 财 产 权

,

"

".

例 如 日本《民 事法 学 辞

,

典》 中说

"

凡 是 与 权 利 人 的 人 格 和 身 分 不 可 分 地 结 合 在 一 起 的 权 利 为 人 格权 和 身 分 权 总 称为

.

' 非财 产 权 其 他 一 切 权 利 为财 产 权 , 岩 井 万 龟 《财 产 权 》 条

又 有 的 学 者 索性 不 用 财 产 权

"

", "

非财 产 权 这 两 个 词 直 接 把 私 权 划 分 为 物 权 债 权 与 其

,

,

,

"

,

他权 利

.

例 如 日本 学 者穗 积 重 远 以 作 为 私 权 内容 的 利益 为 标 准 将 私 权分 为 人 格 权 物 权 能权

,

得 有权

债 权 亲 族 权 继 承 权 无 体财 产 权 社 员 权

"

,

,

,

,

法 律学 辞典 》 第

,

,

,

.

但 是 在 日本

, ,

,

民 法 中有 许 多 条 文 里 都 明 定 了 财 产 权 一 词 如 第

.

"

,

,

,

不 少 学 者 都特别 声 明这 一 点 因 为 这 一 点 确 实 难 以 避 免

,

论 民事权 利 体 系

,

要 回 避 财 产 权 一 词 是 不 可 能 的 于 是 有 的 日本 学 者 在 划 分 私 权 时 不 用 非 财 产 权 一 词 但

,

.

"

"

不能不用 财 产 权 一词 配 权 物权

,

"

"

.

德 国 民 法 学 者拉仑 兹 在 私 权 的 各 种 类 型 下 面 列 举 了人 格权 具 人 身 性 的 亲 属 权 对 物 支

,

"

"

,

,

无 形财 产权 债权 共 同实 施 权 社 员权

.

,

,

,

形成权

无 主物取得权 期待权 权 利上

,

,

,

的权利 反 对 权 这 显 然 与 单 以 内 容

,

"

"

利 益 为 标 准 而 作 的 分 类有 所 不 同 见 其 著 作《德 国 民法

".

, ,

总论 》 所 以 说 这 是 私 权 的 各 种 类 型

.

"

把 民 事 权 和确 切 地 加 以 分 类 而 建 立 一 个体 系 其 困 难 不 仅 在 于 不 可 能 网 罗 无 遗 也 在 于 对

各 种权 利 不 易 定性 同 一 种 权 利 有 人 认 为具 有 某 种 性 质 应 归 入 某 一 类 有 人 则 认 为 应 归 入 另

, ,

,

一 类 现 在 还 有 人 认 为股 东权 应 该 是 财 产 权 的 一 种 即 其 一 例

,

.

.

这 样 有 人 就 不得 不 认 为 有 某

,

,

些 权 利 属 于 所 谓 混 合 型 或 边 缘 型 的权 利 以 回 避 这 个 问 题

,

.

当然 确 定 一 种 权 利 的性 质 属 性 而 将 其 归 类 与 一 个 国 家 的法 律 规 定 有 密切 关 系

,

, ,

.

例如

英 美 法 从 前 不 承 认 著 作 权 中的 人 身 权 为 著 作 权 法 保 护 对 象 有 的 国 家 明 白规 定 著作 权 是 财 产

权 学 者 就 只 好 将 著作 权 归 入 财 产 权 了

,

,

.

不 论 多 么 困 难 多 么 复 杂 将 纷 繁 的 民 事 权 利 尽 可 能 地 分 类 建 立 一 个 适 当的 体 系 终 究 是

, , ,

必 要 的 不 可 回避 的

,

.

这 个道 理 是 不 言而 喻的

.

因 此 本 文 仍 试 图 建 立 一 介 民 事 权 利 的体 系

,

.

,

,

一 个 民 事 权 利 体 系 的概 观

.

本 文 试 图在 我 国 民 法 里 建 立 一 个 这 样 的 民 事 权 利 的 体 系

.

我 国现 在 还 没 有 民 法 典 但 这

,

并 不妨 碍 建 立 一 个 民 事权 利 体 系 这 个 体 系 首 先 以 民 事 权 利 的 内 容 被 保 护 的 利 益 为 标 准 必

,

要 时 也 以 其 他 方 面 为 参 考 把 民 事 权 利体 系 划 分 为 以 下 五 个 大 类

,

人格权

,

亲属权

,

财产 权

,

知识产权

"

,

社 员权

"

.

本 文 尽 可 能地 为 每 类 权 利 寻 求 它 的 固 有 属 性 使 各 类 权 利 之 间 有 所 区 别 而 避 免 所 谓 混

, ,

"

合 权 利 气 例 如说 继 承 权 是 财 产 关 系 与身 分 关 系 交 错 的 权 利 结 合 等 的说 法

,

.

.

,

"

著作 权 是 人 身权 和 财 产 权 的

.

"

这 样 的 分 类 也 并 不 是 什 么 创 新 只 是 在 前 人 的基 础 上 加 以 整 理 而 成 这 个 体 系 打 破 了 传 统

,

的 两 分 法 这 一 点 已 不用 再 说 两 分 法 实 在 无 法 确 切 地 安 置 像 知 识产 权 和 社 员 权 这 样 的 具 有 复

,

杂 内容 的权 利

.

本 文 不 用 人 身权

"

", "

身 分 权 这 些 沿 用 已 久 的名 称 也 不 用 在 我 国 沿 用 已 久 的 人 身 非 财

,

"

"

产权

" "

来 自苏 联 一 词

,

.

"

人 身权 不 能 表 示 现 在 人 格 权 的 意 义 和 范 围

, ,

"

"

"

.

"

身分权 一词 里 的

"

身分 有 点 中世 纪 法 律 用 语 的 气 味 用 来 表 示 现 代 的 民 事权 利 很 不 确 切 容 易 引起 误 会 正 是

,

由于 这 种 误 会 有 人 把 著 作 人 当 作 一 种 身 分 而 将 著 作 权 归 入 身 分 权

,

"

"

"

"

.

.

把 人 格 权 单 独 列 出 并 放 在 民 事权 利 体 系 的 第 一 位 这 已 是 多 数 学 者 所 采 用 的 办法 其 意 义

不必 多说

.

.

财 产权 的名 称 必 须 保 留 在 人 类 社 会 仍 有 赖 于 财 产制 度 而 存 在 和 发 展 的 今 天 在 市 场 经 济

,

.

正 在 我 国 建立 和 发 展 的今 天 对 这 方 面 的 民事 权 利 必 须 予 以 重 视

,

.

知 识 产 权 离 开 财 产 权 摈 弃 无 体 财 产 权 这 个 概 念 和 人 身权 摈 弃 著 作 人 身 权 这 个 概 念 而 独 立 不 仅 因 为 它 确 有 独 立 成 为 一 个 大 类 的 价 值 也 因 为 在 国际 公 约 和 国 际 组 织 中 它 早

, , ,

"

"

"

"

已 有 了 独 立 的地 位 再 不 能 使 其 附属 于 他 种 权 利

,

.

.

法 学研 究

,

卷第

期 总第

,

社 员 权 应 该 独 立 不 仅 因 为公 司法 中的 股 权 股 东 权 已 非财产权 所 能 包 容 还 因 为 民法 从

个 人 法 向 团 体 法 发 展 的形 势 要 求这 样 做 为 了 尽 可 能 多 地 包 容 民 法 中 的 各 种 权 利 有 一 些 不 具 独 立 性 质 的 权 利 如选 择 权 解 除

,

,

.

,

,

有 一 些 期待 权 如 继 承 开 始 前 的 继 承 权

.

,

虽 然从 实 质 上 看 与 一 些 独 立 的 实定 的 权 利 不

,

,

同 仍 将 之 归入 整 个 民 事 权 利 体 系 之 中

四 人格权

人 格 权是 民 事权 利 中最 基 本 的最 重 要 的 一 种 因 为 人 格 权 是 直 接 与 权 利 者 权 利 主 体 的

,

,

存 在和 发 展 相 联 系 的

应该居于首位

.

.

对 人 格权 的 侵 害就是对 权 利者 自身 的 侵 害

.

所 以 它 在 民 事权 利 体 系 中

.

人 格 权是 以 权利者 的人 格 的 利 益 为 客体 保 护 对 象 的 民 事权 利 对 人 格 的 利 益 的 认 定 随

,

着 时 代 的 发 展 逐 步 深 入 所 以 人 格 利 益 的范 围 日益 扩 大 人 格 权 的 内容 也 日益 丰 富

,

,

.

关 于 人 格权 常常讲 到 个 别 人 格权 特 殊 人 格 权 和 一 般 人 格权 这 是 德 国 民法 中 特 别 在

, , ,

德 国 判例 中使 用 的说法 这 种 说 法 说 明 的是 德 国 人 格 权 的发 展 并 不 能作 为 我 们讲 人 格权 时 对

,

.

人 格权 的 分 类

,

.

所 以 我 们 不要 这 两 个 概 念

"

.

我 国 民法 通 则 在 人 身 权 的 标 题 下 规 定 的 人 格 权 有 生 命 健 康 权 姓 名 权 名 称 权

权 名 誉 权 荣 誉 权 和 婚 姻 自主 权 第

,

"

,

,

肖像

条至第

,

,

.

荣誉权 是 不

是 民事 权 利 值得 研

,

. ,

.

"

.

" 〔 〕

婚 姻 自主 权 在 单 列 一 个 自由权之 后 就 没 有 独 立 的 必 要

,

我 国学 者 讲 的 人 格 权 除 民 法 通 则 规 定 的 外 还 有 隐 私 权 贞 操 权

〔 ,

有 的学 者 主 张 单 立

身体权

".

.

人 格 权 的 内容 十分 复 杂

随 着 社 会 发 展 人 权 思 想 日益 加 强 法 律 所 保 护 或 应 受 法 律 保

,

,

护 的 人 格 利 益 的种类 范 围 日益 扩 大 人 格权这 个名 称 之 下 的 各 种权 利几 乎 层 出不 穷 这 一 点

,

.

,

只 要 研 究 一 下 人 格 权 的 历 史 即可 了 然 在今 天 人 格权 可 以 分 为 两 类

,

,

, , ,

.

.

一 类是直接 以权 利 人 的

, , ,

人 身为 客 体 的 包 括 生 命 权 身 体 权 健 康 权 一 类 是 以 权 利 人 的 其 他 人 格 利 益 精 神 上 心 理 上 作 为 独 立 人 格 者 而 存 在 的利 益 为 客 体 的 包 括 姓 名 权 自 由权 名誉 权 肖像权 隐 私 权 个

,

, ,

人 秘 密权

,

,

个 人 尊 严 权 个 人 情 报 知 悉 权 等 这并 不 能 把 人 格 权 包 罗 无 遗 随 时可 以 有 新 的 人

,

,

,

,

.

格 权 出 现 例 如 有所 谓 休 息权 安 宁权等 还 有 由人 格 权 发 展 而 来 的 环 境 权 家庭安 宁权 等 从

.

,

.

前称 生 命 权 等 为 人 身权 因 人 身 二 字 意 义 过 狭 不 足 以 概 括 上 述 第 二 类 所 以 应 称 人 格 权

, ,

,

"

"

"

"

.

人 格 权 的特 点 有

,

人 格 权是 一 种 原 始 的 权 利 是 与 生 俱 来 的

,

.

.

在这 一 点 人 格 权 与 权 利

,

能力 一 样 始 于 出生 终 于 死 亡

, ,

,

就 人 格 权 说 无 所谓权 利 的取 得

, , ,

.

在 姓 名权 权 利 人 对某 一 姓

,

.

名 取 得 姓名 权 也 许从 命名 时 从使 用 时 但 仍 要 说 他 一 出生就 享 有专 用 姓 名 的 权 利 权 是 专 属 权 或 一 身 专属 权

,

,

.

人格

,

人 格权 由权 利 人 专有 不 得 让 与 或 继 承 也 和 权 利 能力 一 样 不 得

,

.

抛 弃 也 不 得 由他 人 代 位 行 使

人 格 权 是 绝 对 权 具 排 他 性 对世 性

,

. .

,

.

人格权是 可 以对抗 一

"

切人的

.

人 格 权 被侵 害 时 有 像 物 权 被 侵 害 时一 样 的各种请求权

, ,

根 据 这 几 点 人 格 权就 可 以 与 其 他 权 利 相 区 别

从 前 现 在 也 还 有 人 承 认 所 谓 著作 人 格

,

〕叮 〔

有 学 者 认 为荣 誉权是 身分 权

,

.

参 见 王 利 明主 编

《人 格 权 法 新 论 》吉林 人 民 出 版 社

,

年版 第

,

.

.

汤 海 庆 《生 命 健 康 权 研 究 》载《当 前 民 法 经 济法 的热 点 问 题 万 人 民法 院 出版 社

,

年版

论 民事 权 利 体 系

"

著作 人 身 权

,

.

只 要 根 据 上 述 第 一 个 特 点 就 知 道

著作 人 格 权 或 人 身权 与 人 格 权 是 完 全

, ,

不 同的

"

著作 人 格 权 这 个 词 应 该 不 用

, , ,

"

.

" 〔 〕

关 于 人 格 权 有 一 些 问题 值 得 研 究

.

并 不 是 任何 人 格 利 益 都 可 以 上 升 为 人 格 权

.

"

"

"

"

.

什 么 情 况 下 人 格 利 益 应 受保 护 要 取 决 于 具 体 条 件

格 权 而 受保 护 这 个 问 题 在 名誉 权 中 最 为 常 见

.

死 者 的 人 格 利 益 能 否 作为 死 者 的 人

,

.

"

"

人 格 权 受 侵 害 时 有 没 有 非 经 济 的损 害 精

神损害

,

可 不 可 以 应 不 应 该 以 金 钱 赔 偿 为 救 济手 段

, ,

,

这 些 都 是 热 点 问题

,

.

.

法 人 的 人 格 权 的范 围应 如 何 确 定 也 是 应 研 究 的 官 人 体 的一 部 分

,

.

随着 科 学 技 术 的 进 步 有 一 些 新 问 题 与 人 格 权相 关 连 也 应 该 研 究

, , ,

如 出卖 或 捐 赠 人 的 器

,

.

妇 女 出租 或 出 借 子 宫 为 他 人 养 育 胎 儿 由 隐 名 人 的 精 子 育 成 的 子 女 应 否 知

道 他 生 理 上 的 父 亲 是谁 某 些 人 格 权 可 否 抛 弃 远 距 离 摄 象 机 与 窃 听 器 的 使 用 等 等

,

亲属 权

亲属 权 是 具 有 一 定 的 亲 属 关 系 自然 的 亲 属 关 系 与 拟 制 的亲 属 关 系 的 人 相 互 之 间享 有 的

权利

.

亲 属 权 是 以 由 亲 属 关 系而 得 享 有 的 利 益 为 内容 以 具 有 亲 属 关 系 的 人 为 客 体 的

, ,

.

从 前 称 亲 属 权 为 身分 权 但 是 现 在 已 再 没 有 从 前 法 律 中 的 各种 身 分 等

"

. , ,

"

"

如 贵族 商 人 家 长

.

,

,

而 父 母 子 女 间 配 偶 间 其 他 亲 属 间 的 关 系也 与 以 前 的 身 分 关 系 大 不 相 同 所 以 不 宜 再 用

.

" 身分 权 一 词

亲 属 关 系 的范 围 正 在 逐 渐 缩 小 大家 族 逐 渐 变 为 小 家 庭

,

.

所 以 亲属 权 与 人格权 相 反 有 日

, ,

益 缩 小 的趋 势

,

.

亲属权 的特 点有

亲 属 权 仅 在 具 有 一 定 亲属 关 系 的 人 之 间存 在 在 亲属 关 系 发 生 时 发

.

生 在亲 属 关 系 消 灭 时 消 灭 在 亲 属 关 系 永 不 消 灭 时 则 依 法 律 规 定 而 消 灭 如 父 母 对 未 成 年 子

,

女 的监 护 权 在 子 女 成 年 时 消 灭 于任意双方之 间

,

.

.

它 既 不像人 格权 那样 具有 对 世性 也不 像债权 那样 可 以 存 在

, , , ,

.

亲 属 权 也 具 有 专 属 性 在 归属 上 和 行 使 上 都 具 专 属 性 不 得 转 让 不 得 处

,

分 不得 由他 人 代 行 一 般 也 不 得 抛 弃 继 承 权 可 以 抛 弃

, ,

国家对 亲属 权 可 以 剥 夺 或 限制

,

.

.

属 权 的 专 属 性 不 是 一 律 的 大 体 说 来 纯 粹 的 不 带 财 产 性 质 的 亲 属 权 的 专 属 性 强 带 财 产性 的 亲 属 权 的 专属

性 弱 视具 体情 形 而 异

, ,

.

亲 属 权 具有 义务性

,

亲 属 权 里 被 保 护 的 利益 不 是 权

,

利 人 单 方 面 的 利 益 不 是 只 为 权 利 人 个 人 而 存 在 的 而 是 为 包 括 权 利 人 自 己 在 内的 一 定 的 亲 属

团 体 而 存 在 的 如 配 偶 间 的权 利是 为 配 偶 双 方 的 利 益 而 存 在 的 父 母 子 女 间 的 权 利 是 为 由父 母

子 女 构 成 的家庭 的 利 益 而 存 在 的

不行 使甚 至抛 弃

.

,

因而 权 利 人 为 了 团 体 的 利 益 有 行 使 权 利 的 义 务 不 得 任 意

, , , , ,

这 种 义 务 性 在 一 些 国 家 的 民 法 中 多 以 明 文 规 定 即 使 没 有 明文 规 定 时 亲 属

.

权 在性 质 上 也 具 有 义 务 性

.

但 亲 属 权 也 不 得 滥 用 对 滥 用 亲权 的 人 国 家 得 限 制 甚 至 剥 夺 其 权

,

亲 属 权 既 然 只 存 在 于 一 定 亲 属 关 系 的 人 之 间 对 亲 属 权 的分 类 最方 便 的 办 法 就 是 以 亲 属

,

关 系来 分 如 分 为 父 母 子 女 之 间 的 亲 属 权 亲 权

间 的权 利

.

,

配 偶 间 的 亲 属 权 过 去 的 夫权 现 在 夫 妻 相 互

, ,

,

其 他 亲 属 间 的亲 属 权 等 亲 属 权 以 不 具 财 产 性 经 济性 质

,

.

,

具 有 人 格 色 彩 的 为 多 如 父 母 对 未 成 年子 女 的 命 名 权

另 外 不 能 把 人 格权 中 的 姓 名 权 与著 作 权 中的 署名 权 相 混

,

.

法 学研 究

,

. ,

卷第

期 总第

,

教 育权 惩 戒 权 配 偶 间 的 同居 请 求权等

,

,

但 具 有 经 济性 质 涉 及 财 产 的 也 不 少 如 配 偶 间 的 扶

.条

,

养 请求 权 日本 民 法 中的 婚姻 费 用 分 担 请求 权 第

又 如继 承 权 等

.

当然 这 种 具 经 济 性

.

质的权 利 与 债权 在性 质 上 仍 是 不 同 的

,

,

.

因此 有 的学 者 特 称这 一 类 权 利 为 身分 财 产 权

,

,

,

从权 利 的作 用 上 看 亲 属 权 有 属 于 支 配 权 的 如 亲 权 人 和 监 护 人 对 未 成 年子 女 和 被 监 护 人

的监 护 教 育 权 惩 戒 权 等 有 属 于 形 成 权 的 离婚 和 终 止 收 养权 亲 生 子 否 认 权 认 领 权 等 也 有属 于 请 求 权 的 配 偶 间的 同 居 请求 权 扶 养 请 求 权 亲 权 人 对 掠夺 幼 儿 者 的幼 儿 交 付 请 求 权

, ,

,

,

因侵 害 亲属关 系 而 发 生 的 各 种 请 求 权 等

继 承 权 的性 质值 得 研 究

, ,

.

,

有 的是 不 得 强 制 执行 的 如 配 偶 之 间 的 同 居 请 求 权

, , ,

,

.

在 实行 当 然 继 承 的 国 家 继 承 开 始 后 继 承 人 立 即 取 得 遗 产 上 的

,

.

各 种 权 利 此 时继 承 人 所 有 的 权 利 即 为 许 多 物 权 债 权 等 权 利 的 集合 并 无 所 谓 另 外 的 继 承 权

.

继 承 未 开 始 时 所 谓 继 承 权 只 是

一 种期待 权 当然 在 一 定 情 况 下 这 种 期待 权 也 受 保 护 可 以

, ,

.

依 继 承 人 与被 继 承 人 间 的 关 系 分 别 称 继 承 权 为 配 偶 间 的 相互 继 承 权 父 母 子 女 间 的 继 承 权 而

,

,

将之 划 入 多种 亲 属 权 之 下

,

,

.

这 样 就 没 有 位 于 亲 属 权 之 外 的 与亲 属 权 并 列 的 继 承 权

, , ,

.

.

受遗 赠 权 虽 然 规 定 在 继 承 法 里 由 于 遗 赠 不 以 有 一 定 亲 属 关 系 为 必 要 遗 赠 为 单 方 法 律 行

为 受遗 赠 人 仅 系 受 益 人 本 无 所 谓 受 遗 赠 权

受 遗 赠 人 仅 有 向 继 承 人 或 占有 遗 赠 物 的 人 请

,

.

'

求 交 付 遗 赠 物 的权 利

.

这 种 权 利 是 一 种 财 产 权 属 于 债权

, ,

至 于 继 承 法 上 的其 他 权 利 如 遗 产 分 割 请 求 权 即 为遗 产 共 有 人 共 同继 承 人 间 的共 有 物

分 割 请 求 权 继 承 回 复请 求 权 是 真 正 继 承 人 在 继 承 开 始 后 即 为 遗 产 的所 有 人 向 无 权 占 有 遗

产 的 人 请 求 交 付 遗 产 的 权 利 与所 有 权 人 排 除侵 害 请求 交 付 所 有 物 相 同 这 些 都 属 于 财 产 权

,

, .

,

不属于亲属 权

,

.

因此 通 常 所 说 的 继 承 权 与 继 承 法 上 的 各 种 权 利 并 无 另 行 存 在 的 必 要 过 去 将 身分 权 划

.

"

"

分为 亲 属 权 与 继 承 权 两 大 类 作 法 并 不 妥 当

,

"

"

"

"

.

" 〔 〕

六 财产权

前 面 说 过 财 产 权 是 很 难 界 说 的 但财 产 权 又 是 现 在 在 人 类 发 展 的 长 时期 内 很 重 要 的 民

, ,

事 权 利 必 须要 将 之 单 列 一 类

,

.

在 没 有 将 知识 产权 和 社 员 权 从 财 产 权 和 非财 产 权 划 出 来 时 通

,

. ,

常说 以 享 受社 会 生 活 中除人 格 利 益 和 身 分 的 利 益 以 外 的外 界 利 益 为 内容 的 权 利 都 是 财 产 权

,

,

现 在 只 好 说 以 可 以 与 权 利 主 体 的人 格 和 亲 属 关 系相 分 离 的 生 活 利 益 为 内容 而 又 不 属 于 知 识

产权 和 社 员 权 的权 利 均 属 财 产 权

,

.

这 当 然 不 是 一 个 好 的定 义

,

.

在 确 认 财 产 权 只 包 括 物 权 和 债权 的情 况 下 也 可 以 说 财 产 权 是 通 过 对 有 体 物 和 权 利 的直

,

接支 配 或 者通过 对 他人 请求 为 一 定 行 为 包括作 为 和 不 作 为 而 享 受 生 活 中 的 利 益 的权 利

,

.

财 产权 的特 点有

,

,

财 产权 的 主 体 限 于 现 实 地 享 有 或 可 以 取 得 财 产 的 人

,

. .

.

它 既 不像 人 格

权 为 一 切 人 所 享 有 也 不 像 亲 属 权 只要 与 他 人 发 生 亲 属 关 系 即 享 有 亲 属 权 财 产 权 的 客 体 限

于 该 社 会 制 度 下 法 律 允 许 私 人 自然 人 和 法 人 可 得 享 有 的 例 如 在 我 国社 会 主

义 制 度 下 土 地

,

属 于 国 有 全 民所 有

,

刁 导 私 有 因 而 土 地 即 不 得 为作 为 民事 权 利 的 私 人 财 产 权 的 客 体 御 为

,

.

.

,

在 债权 也 有这 种情 形 所 谓 不 融 通 物 即 指 不 得 为交 易客 体 从 而 不 得 为 债权 客 体 之 物

,

.

,

因此 财

产 权 的情 形 常 因 各个 国家 的 社 会制度 而 有 不 同 历 史 上 奴 隶 制 下 与 资 本 主 义 制 现 代 资本 主 义

过 去 本 文作 者 也 是 这 样 讲的

.

论 民事权 利体 系

制与社 会 主 义 制下 的财 产 权 的情 况 很 不 相 同

,

.

在 这 一 点 财 产 权 是 与 社 会 制 度 密 切 相 关 的权

, , ,

,

〔 〕

与人格权亲 属权大 不相 同

.

.

.

财 产权 除极 少 的例 外 情 形 以 外 都 是 具 财 产 价值 的 这 种

,

.

经 济 价值 又 是 可 以 金 钱 计 算 的

通 常讲 到 这 一 点 都 以 私 人 信 函 爱 人 遗 物 如 头 发 等 也 可 为 财产

. .

所 有权 的 标 的 为 例

,

就 在 这 种 情 形 当这 些 东 西 成 为交 易标 的 时也 是 有 经 济 价 值 的

, ,

, , .

权 原则 上 都是 可 以 处 分 的 不 具 专 属 性

,

可 以 处分 指可 以转让 可 以继 承 可以 抛 弃

, ,

,

不具专

属 性 因而 可 以 由他 人 代 为行 使 在 一 般 情 形 权 利 的 归 属 与 权 利 的 行 使 是 可分 的 例 如 未 成 年

人 的 权 利 由法 定 代 理 人 行 使 破 产 人 的 权 利 由 破 产 管 理 人 行 使 失 踪 人 或 禁 治 产 人 的 权 利 由管 理 人 行使 等

.

当然 财 产权 中 也 有 具 专 属 性 的

,

.

.

财 产 权 包 括 物 权 与债 权 两 大 类

,

物 权 是 直 接 支 配 物 的权 利 物 也 包 括 某 些 权 利

.

物 权 具 有 排 他 的效 力 优 先 的效 力 与追 及

.

,

的效 力

,

.

物 权 包 括 所 有 权 与 限制物 权

, ,

,

.

限制 物 权 又 分 为 用 益 物 权 与担 保物 权

.

,

前者包括地上

,

.

权 地役 权 从前 还 有永 佃 权 与典权 押权

,

,

都存在 于 土 地 不 动 产 之 上 后 者 包 括 抵 押 权 质权 质

.

留 置 权 存 在 于 动产 不 动 产 与某 些 权 利 之 上 此 外 还 有 矿 业 权 渔 业 权 等 我 国 农 村 现

, ,

, .

有 的 承 包 经 营 权 是 否 物权 尚在 讨 论 中 在 物 权 法 中还 有 物 权 取 得 权 如 物 权 性 的先 买 权 买 回

权 我国现在没有 关 于 物 权 的 一 个 问 题 是 占 有 究竟 该 不 该 规 定 为 占 有 权

,

.

债 权 是 请 求 他人 为 一 定 行 为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而 得 到 生 活 上 的 利益 的 权 利

差 异 在 于 其对 人性 相 对 性

,

.

债权 与 物 权 的

债权方 面 不存

.

不 具 排 他性 平 等性

,

,

债 权 的 可 移转 性 不 如 物 权

,

.

.

在 物 权 法 定 主 义 而 存 在 合 同 自

由 因 而 债 权 很 难 分 类 更 无 法 列 举 一 般 也 不 对 债 权 加 以 分 类

.

债 权 有 一 些 附 属 的 权 利 例 如 因 合 同 而 发 生 的 债 权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债 权 人 的 给 付请 求 权 但

,

债 权 人 还 享 有 一 些 其 他权 利 如合 同 解 除权 终 止 权 撤 销 权 选 择 权 等

,

,

,

,

.

有 学 者将 这 些 权 利 集

,

.

合 名 为 财 产 的 形 成权

另 为 一类

.

"

"

,

作 为与 物 权 债权 并 行 的一 类

.

.

不过这些都不是 独立存在的 不宜将 之

, ,

债 权 也 可 以 包 括 一 些 由其 转 化形 成 的权 利 如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

无体 财 产 权 从 前 被 列 入 财 产 权 另立 一 类

.

现 在 我 们不 用 无 体 财 产 权 这 一 概 念而 代 之 以 知识 产 权

,

曾经 有 学 者 把 社 员 权 列 入 财 产 权 也 有 人 将 之 列 入 非 财 产 权

财 产 权 在 民 事 权 利 中最 为 古 老

.

我 们 将 社 员 权 另列 一 类

.

.

对 财 产 权 的研 究做 得 最 多 在 此 不 详 述

,

七 知识 产权

从 前 特 别 在 大 陆法 国 家 把 知 识 产 权 称 为 无 体 财 产 权 列 入 财 产 权 之 中 与 物 权 债 权 并

, , ,

,

,

.

从 知 识 产 权 一 词 在 国际 上 流 行 特 别 是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成 立 之 后

,

"

"

"

"

,

"

知识产权 就完

"

全 取 代 了 无 体 财 产 权 一 词 至 于 把 知 识 产 权 从 财 产 权 中划 分 出 来 则 是 因 为 知 识 产 权 有 它 的

,

"

"

.

特 点 与财 产 权 大 大不 同

,

.

知 识 产权 是 以 对 于 人 的智 力 成 果 的 独 占 排 他 的 利 用 从 而 取 得 利 益 为 内 容 的 权 利

.

这个定

.

义 包 括 三 点意 思

.

知 识 产 权 的 客 体 是 人 的 智 力 成 果 有 人 称 为 精 神 的 智 慧 的 产 出物

, ,

种 产 出物 智 力 成 果 也 属 于 一 种 无 形 财 产 或 无 体 财 产 但 是 它 与 那 种 属 于 物 理 的 产 物 的 无 体

〔 〕

物权也因 各国的法律制度而 不 同

.

法 学研 究

,

卷第

,

期 总第

财 产 如 电气 同

.

与那种 属 于 权 利 的无 形 财 产 如抵押权 商 标 权 不 同 它 是 人 的 智 力 活 动 大 脑

.

,

的 活 动 的直 接 产物

这 种 智 力 成 果 又 不 仅是 思 想 而 是 思 想 的表 现

,

.

但 它 又 与 思 想 的 载体 不

, ,

.

权 利 主 体对智 力 成 果 为 独 占 的 排 他 的 利 用 在 这 一 点 有似 于 物权 中的 所 有 权 所 以 过

,

,

.

去将 之 归 入 财 产权

权 利 人 从 知识 产权 取 得 的利 益 既有 经 济性 质 的 也 有 非 经 济性 的

.

,

.

,

两 方 面 结合在 一 起 不可分 因 此 知 识 产权 既 与 人 格权亲 属 权 其 利 益 主 要 是 非 经 济 的 不 同

,

也 与财 产权 其 利 益 主 要 是 经

济 的 不 同 知 识 产 权 的 特 点有

,

,

知 识 产 权 的 客 体 是 人 的智 力 成果 既 不 是 人 身 或 人 格 也 不 是 外 界

,

,

.

的有 体 物 或 无 体 物 所 以 既 不 能 属 于 人 格 权 也 不 属 于 财 产 权

,

另 一方 面 知识 产权是 一 个完 整

, ,

的权 利 只 是 作 为 权 利 内容 的 利 益 兼 具 经 济性 与 非 经 济性 因 此 也 不 能把 知 识 产权 说 成 是 两 类 权 利 的结合

是不对 的

. .

例如说 著 作权是 著作 人 身 权 或 著 作 人 格 权 或 精 神权 利 与著作财 产 权 的结 合

,

,

.

,

知识 产权 是 一 种 内 容较 为复 杂 多 种 权 能

,

具 经 济 的和 非 经 济 的两 方 面 性 质 的权

〔 〕

,

.

因而 知 识 产 权 应 该 与 人 格权 财 产权并 立 而 自成 一 类

,

知识产权属 于 绝对 权 在 某

,

, , .

些 方 面 类似 子物权 中 的所有权 例 如 是 对 客 体 为 直 接 支 配 的权 利 可 以 使 用 收 益 处 分 以 及 为

他 种支 配 但 不 发 生 占有 间 题

面 受 到 法 律 的限制

.

,

具有 排他性 具 有 移转 性 包 括 继 承 等

,

,

知识产 权 在好 几方

, ,

知识 产权 虽然 是 私 权 虽然 法 律 也 承 认 其 具 有排 他 的 独 占 性 但 因 人 的 智

,

力 成 果 具 有 高 度 的公 共 性 与 社 会 文 化 和 产 业 的 发 展 有 密 切 关 系 不 宜 为 任 何 人 长 期 独 占 所

以 法 律 对 知 识 产权规 定 了 很 多 限 制 第 一 从 权 利 的 发 生 说 法 律 为 之 规 定 了 各 种 积 极 的 和 消

,

,

极 的 条 件 以 及 公 示 的 办 法 例 如 专 利 权 的发 生 须 经 申请 审查 和 批 准 对 授 与 专 利 权 的发 明 实

,

.

,

,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规 定 有各种条 件 专 利 法 第

条 第

,

.

,

,

对 某些 事 项 不 授 予 专 利权 专 条 第

.

利法 第

,

.

著作权 虽 没 有 申请 审查 注 册 这些 限制 但 也 有著 作 权 法 第

,

.

,

,

,

条 的限

.

.

第 二 在 权 利 的存 续 期上 法 律 都 有特别 规 定

.

这 一 点是 知 识 产 权 与 所 有 权 大 不 同 的

,

.

三 权 利 人 负 有一 定 的 使 用 或 实施 的 义 务 法 律 规 定有 强 制 许可 或 强 制 实 施 许 可制 度

,

对 著作

权 法 律 并 规 定 了 合 理 使 用 制度

,

知识 产权 既具 有 地 域性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又 具 有 国 际 性

, ,

知 识 产 权 包 括 哪 些 权 利 也 就 是 说 知识 产 权 再 如何 分 类 既 是 一 个 理 论 问 题 又 涉 及 现 在

,

各 国 法 律 和 国 际 公 约 的规 定

"

.

《建 立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公 约 》

,

条第

, ,

项规定

"

知识

产 权 包 括 下 列 有关 的 产 权 文 学 艺 术 和 科学 著 作或 作 品 表 演 艺术 家 的 演 出 唱 片 或 录 音 片

或 广 播 人 类 经 过努 力 在 各 个 领 域 的发 明 科 学 发 现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商 标 服 务 标 志 和 商 号 名 称 及 标 识 以 及 所 有 其 他 在 工 业 科 学 文 学 或 艺术 领 域 中的智 能 活 动 产 生 的产 权

, ,

.

〔"〕

根 据 这 种 规定 可 以 将 知识 产权 分 为 两 大类

, ,

.

第 一 类 是 以 保 护 人 在文 化 产 业 各 方 面 的智

,

力 创 作 活 动 为 内 容 的 包 括 著作 权 和 发 明 权 第 二 类 是 以 保 护 产 业 活 动 中的 识 别 标 志 为 内 容

的 办 括 商标 权 商号权 等

,

,

.

前 一 类 又 可 分 为 以 保 护 和 促进 精 神文化 为 主 的著 作 权 与 以 保 护 和

.

促进 物质文化 为 主 的 专利权

"

,

但 是 在 实 际 上 在 上 述公 约 之 前

,

,

已 年 的《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 经 有 了关 于 工 业

, ,

, , ,

"

产 权 的 规 定 说 工 业 产 权 保 护 的对象 有 专 利 实 用 新 型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商 标 服 务 标 志 厂

商 名 称 产 地 标 志 或原 产 地 名称 和 制 止 不 正 当 竞争 所 以 一 般 又 把 知 识 产 权 分 为 著 作 权 与 工 业

产 权 两 大 类 在工 业 产 权 之 下 又 分 专 利 权 商标权 商 号权 等 这 种 分 法 也 有 道 理

,

, ,

. .

.

工 业 产权 是

〕 〕

.

知识 产权 一 词 是 约 定 俗成 的

这 个 译 文 有 可研 究之 处 但 已 广 泛 被 使 用

,

论 民事 权 利 体 系 涉 及 产业 的 著 作 权 则 否

, ,

"

"

.

现 在 由 于 科 学 技 术 的 进 步 人 类 智 能 产 物 应 受 法 律 保 护 的 日益 增 多 知 识 产 权 的 范 围 也

, ,

逐 渐扩 大 在增加

.

.

例 如 受 保 护 对 象 又 增 加 了版 面 设 计 计算 机 软 件 专 有 技 术 集 成 电路 等 等 而 且 还

,

.

,

,

,

所 以 知 识 产 权 现 在 是 一 个 尚在扩 大 中的 一 类 权 利 的 总 称

这 也是 知 识 产权 的特 点 之

下面 只指 出知 识 产权 中的 一 些 主要 类 型

著作 权

,

在 我 国 著作 权 用 在 广 义 时 包括 狭 义 的 著 作 权 著作 邻 接 权 计 算机 软 件

, ,

.

,

,

著 作 权 等 属 于 著作 权 法 规 定 的 范 围

,

这 是 著作 权 人 对 著 作 物 作 品 独 占利 用 的 排 他 的 权 利

,

.

狭 义 的 著 作 权 又 分 为 发 表 权 署名权 修 改 权 保 护 作 品 完 整 权 使 用 权 和 获 得 报 酬 权 著 作 权 法第

,

,

.

把 著 作 权 分 为 著作 人 身 权 和 著作 财 产 权 是 不 妥 当 的

. ,

.

, " 〔.

专利权 利 权 专 利法 第 条

.

专 利权 是 以 保 护 促 进 物 质 文 明的 发 展 为 目 的 而 对 受 到 批 准 的 发 明进 行 独 占 条

.

利 用 的 排 他 的 权 利 我 国 专 利 法 规 定 的 专 利 权 包 括 发 明专 利 权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专 利 权 还 包 括 专 利 申请 权 专 利 权 还 包 括 发 明 人 的 署 名权 专 利法 第

,

.

商标权 权 商 标法 第 条

商 标权 是 商 标 注 册 人 对 注 册 商 标进行 独 占 使 用 的 排 他 的 权 利 又 称 商 标 专 用

.

我 国 的 注 册 商 标 包 括 商 品 商标 和 服 务 商 标 商 标 法 第

,

.

,

.

商 标是 产 业

活 动 中的 一 种 识 别标 志 所 以 商 标 权 的 作 用 主 要 在 于 维 护 产业 活 动 中 的 秩 序 与 专 利 权 的作 用 主 要 在 于 促 进 产业 的发 展 不 同

商号权 的一 种 使 用 权

, ,

.

即 厂 商 名称 权 是 对 自己 已 登 记 的商 号 厂 商 名 称 企 业 名 称 不 受 他 人 妨 害

,

,

企 业 的 商 号 权 不 能 等 同 于 个 人 的姓 名 权 人 格 权 的 一 种

,

,

.

此 外 如原 产地 名 称 专 有 技 术 反 不 正 当 竟 争等 也 规 定 在 巴 黎 公 约 中 但 原 产 地 名 称 不 是

,

智 力 成 果 专 有 技 术 和 不 正 当竟 争 只 能 由 反 不 当 竞 争 法 保 护 一 般 不 列 入 知 识 产 权 的 范 围

,

.

著 作权 与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有 时 有 交 叉 情 形 这 是 知 识 产 权 的 一 个 特 点

,

,

.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有 不 少 问 题 有 待研 究

,

.

八 社 员权

民 法 中 的社 团 的 成 员 社 员 基 于 其 成 员 的 地 位 与 社 团 发 生 一 定 的 法 律 关 系 在 这 个 关 系

,

,

中 社 员 对 社 团 享 有 的各 种 权 利 的 总 体 称 为社 员权

, ,

.

社 员 权 的权 利 主 体 是 社 员 其 相 对 人 是 社 团 社 员 只 是 社 团 的 一 分 子

,

.

.

所 以 社 员 权 与前 面

.

的 各 种 权 利 不 同 不 是 个 人 法 上 的权 利 而 是 团 体 法 上 的权 利

, ,

.

社 员 权 的特 点是

社 员权 以 社 员 资 格 地 位 为 发 生 的 基 础 与这 种 资格 相 终始 近 代 私

, ,

.

法 上 的 团 体 主 要 是 依 社 员 自 己 的意 思 组 成 的 社 团 所 以 社 员 权 的 发 生 归 根 到 底 决 定 于 个 人 的

意思

.

在 这 一 点 社 员权 与 亲 属 权 有 所 不 同

, ,

.

在 社 团 成 立 需 要 国家 的 干 预 的情 形 下 国 家 所 干

.

,

预 的是 团 体 的成 立 与社 员 的 权 利 无 关

, , ,

所 以 社 员权 仍 属 私 权

.

社 团 与 其分子 即社 员 在一

.

定 情形 下 不 是完 全 平等的 社 员 有 时 须受 团体 意 思 决 议 的 拘 束

因此 在这个 范围 内 意 思

, , ,

自治 原 则 受 到 限 制 社 员权 的 行 使 与效 力 要 受 到 限 制

社 员 权 是 一 个 复 合 的 权 利 包 括 多种

参 见谢怀拭

《论 著 作权 》 载《版 权研 究 文 选 》 商务 印书馆

, ,

年版

法 学研 究

,

.

卷第

,

期 总第

矛期

, 枚利 其 中有 具 经 济性 质 的

有 具 非经 济性 质 的 前 者 以 求 得 经 济利 益 为 主 后 者 以 非 经 济 利 益

为 主 这 一 点 与 知 识 产 权 类似

.

.

.

社 员 权 具有 专 属 性 只 可 以 随 社 员 资格 的 移转 而 移 转 '一 般

, ,

.

不能 继 承 社 员权 只 与 社 员 资 格 联 系 而 与 社 员个 人 的 人 身 无 关 所 以 不 能 以 之 为 人 身权 或 身分 权 社

员权 中 的具 财 产 性 质 的 权 利 如 利 益 分 配 请 求 权 在 未 经 具 体分 配 时 是 一 种 抽象 的 总 括 的 权

, , ,

利 不 是债权 在 已 进 行 具 体 分 配 分 配 额 确 定 后 可 以 转 化为 债 权 这 种债 权 可 以单 独 地 转让

,

,

.

,

.

或 绘承 社员 权包 括 非 经 济 性 的 与 经 济 性 的 前 者 又 称共 益 权 后 者 又 称 自益权 但 这 种 名称 不 一

.

.

,

.

定 确 切 如 请共 益权是 为 团 体 的公 共 利 益 的权 利 与 实 际 并不 相 符

,

,

.

非 经 济性 的 权 利 包括社 员

,

出席 社 团 会 议 的 权 利 选 举 和 被 选 举 的 权 利 发 表 意 见 的权 利 表决 的权 利 参 加 社 团 活 动 的 权 , 利 等 经 济 性质 的 权 利 包 括社 团 设 施 的 利 用 权 利益 享 受 权 等 在 不 进 行 经 济 活动 的 社 团 社

.

, .

,

,

,

员 权 中经 济 性 质 的部 分 就 不 占 重要 地 位 在 进 行 经 济 活 动 的社 团 营利 社 团 益 性 社 团 社 员 的 社 员 权 以 非经 济 性 的为 主 而 且 权 利 不 是 利 己 的

,

则 正相反

.

.

在公

,

"

"

,

具 有公 益 的 性 质

. ,

社 员 权 中最 重要 的 一 种 是 营 利社 团法 人 公 司 里 的社 员 权 即 股 东 权 股 东权 中非 经 济性

,

质 的权利有会议 参 加 权 决 议 权 选 举 权 与 被选 举 权 股 东 会 决 议撤 销 诉 权 股 东 会 决 议 无 效诉

权 董 事会 决 议 无 效 或撤 销 的诉 权 股 东 会 召 集 请 求 权 等 经 济 性 质 的权 利 有 般 息 分配请 求权 剩 余 财 产分 配 请求 权 新 股 认 购 权 股份 收 购 请 求权 等 这 些 权 利 又 因 公 司 种 类 而 有 不 同 如股 份 有限公 司股 东 还 有 股 票 交 付 请 求 权 股 份 转 让 权 等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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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现 在 在 社 员 权 中 股 东权 是 主 要 的 在其 他社 团 中 社 员权 还 不 为 人 们 所 重 视 不 过

, ,

,

,

.

.

随 着 社 团 的增 多 特别 是 如 各 种 俱 乐 部 的 设 立 社 员 权 将 会 日益 得 到 人 们 的 认 识 受 到人 们的

,

,

重视

.

有 的 学 者 主 张 社 员 权 也 包 含 社 员 的 义 务 不 过 在 有 的 社 团 中 例 如 在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般 东

,

,

.

在 墩 足 股 份 金 额 股 款 后 即 再 无 义务 可 言

,

.

我 国 公 司法 规 定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必 须 在 公 司 成

,

.

前缴 足 股款 这 样 股 东 在 取 得 股 东 资 格 地 位 即公 司 成 立 时 已 无 义 务 可 言

,

, ,

社 员 权 是 团 体 法 中的 概 念 因 此 社 员 权 除 由法 律 规 定 的外 由该 团 体 社 团 的 章 程 去 规

,

定 这 与 个 人 法 中的 权 利 特别是债 权 由 当 事 人 自行 约 定 有所 不 同

,

,

.

当然 章 程 也 是 全 体 社 员

,

但章 程 通 过 不 以 每 个 社 员 同 意 为 必 要 章 程对 每个 社 员 包 括 在 通 过 时 投 反对 票 的 社 员 有拘 束 力 所 以 一 个 社 团 社 员 的 权 利 义 务 要 根 据 章 程 去 决 定 这 一 点 与 人 格权亲 属 权 截

制定 的

.

,

.

,

.

然 不 同 而 与 债 权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约 定 有 点相 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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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团 是 由社 员 以 其 自 由意 思 组 成 的 社 员 有 加 入 的 自 由 当 然 也 有 退 出的 自 由

,

,

殷份 有 限

.

公 司 股 东的 股 份 转 让 就 是 一 种 退 出公 司 的方 法

,

.

退 出社 团 的权 利 也 是 社 员 权 的 一 个 内 容

,

.

过退 社 权 应 该 属 于 社 员 权 还 是 属 于 人 格 权 中的 自 由权 值 得 研 究

九 结

.

,

,

民 事权 利体 系 并 不 是 一 个 简单 的 间 题 在 民 法 研 究 中 值 得 一 再地 反 复 地 去 讨 论 研 究 从 近 年我 国 关于 股 东 权 性 质的讨 论 中 可 以 看 出 这 方 面 的 问 题 在 我 国远 未解决 本 文 在 已 有的 基

,

.

,

.

础 上 提 出 一 些 问 题 有 的 解 决 了 有 的 仍 未 解决 只 是 想 借 此 说 明 在 民 法 基 础 理 论 研 究 中 我

,

, , ,

,

们 速 有 很 多工 作 要 做 值 得 去 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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