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赔偿明细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用药清单、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误工时间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

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安徽省标准30元/天,六安市中院指导意见标准20元/天)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期通过“三期”鉴定确定,标准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

6、交通费、住宿费:按需据实,包括护理人员必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7、精神损害抚慰金

(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8、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

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100%)×赔偿年限。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项目通常包括

第一部分:因交通事故非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

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部分:因交通事故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部分:因交通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四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第五部分:财产损失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直接毁损以及车辆维修费用以及贬值的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等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用药清单、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误工时间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

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安徽省标准30元/天,六安市中院指导意见标准20元/天)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期通过“三期”鉴定确定,标准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

6、交通费、住宿费:按需据实,包括护理人员必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7、精神损害抚慰金

(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8、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

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100%)×赔偿年限。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项目通常包括

第一部分:因交通事故非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

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部分:因交通事故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部分:因交通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四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第五部分:财产损失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直接毁损以及车辆维修费用以及贬值的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等


相关内容

  • 山东省2015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明细表
  • 山东省2015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一.山东省2014年统计数字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386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323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882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962元.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 ...

  • 飞机综合保险条款(太保)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器综合险条款 保单中的标题.边注.脚注仅为方便查阅而设置,不应理解为保单内容. 保单中某些词语具有特定含义,具体可查阅本保单第四部分D 中"定义". 保险人同意根据本保单提供的范围和方式承保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由保险事件所引起的损失.损坏或责任. ...

  •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
  •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 ...

  • PL Scheme 公责程特别条款
  • 北京西环及同级商场小商铺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第一部分:免费条款 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 ...

  • 产品责任保险(涉外)
  • 产品责任保险单 本保险单内容主要包括明细表.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赔偿处理.被保险人义务.总则.特别条款等.本保险单还包括投保申请书及其附件,以及本公司今后以批单方式增加的内容.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 ...

  •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cn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02号) 一.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限内 ...

  •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 ...

  • 2016年山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和依据详解(城镇户口.十级伤残)
  • 关于交通事故索赔(赔偿项目明细与证据目录)的咨询意见 [特别说明] 本咨询意见为示例文件,由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赞为智法网"向用户出具.就本咨询意见,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向用户作以下特别说明: 1 本咨询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赔偿项目明细> ...

  • 太平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 太平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险种名称: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所属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险种介绍:无 条款内容: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