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7年7月21日,天兴进出口公司(买方) 与奥沃达国际贸易公司签订了两份购买柠檬酸的合同。采用CIF 贸易术语,两笔合同的“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栏明确规定合同的标的物为CITRIC ACID BP80。第一份合同的货物于10月8日运抵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存在结块现象,遂于次日向卖方提出索赔,并称安排SGS 检验。卖方拒绝赔偿。称结块是普遍的正常现象。
SGS 委托的SGH 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而取出的放在托盘上的货物,多数已结块,有些袋外还有干的棕色锈迹。第二份合同中的货物也存在类似情况。由于买方客户坚持,买方不得不安排重磨和重新包装,因此买方要求卖方承担加工费用。但卖方认为既然在合同中选择了CIF 贸易术语,结块时货物已经运过装运港的船舷,此种风险因由卖方承担,买方不负赔偿责任。 问:货物风险应有谁承担?
2.中方S 公司于1989年8月与某国E 公司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S 公司向E 公司出口带头、翼瞨、无毛的一级冷冻填鸭10公吨,冷冻鸭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并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有关证明。S 公司认为,如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宰杀会影响冻鸭的外观,遂采用最科学的屠杀方式,即自鸭子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然后,请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了此批冷冻北京填鸭确系采用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文件 。货物运至E 公司所在地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冻鸭是采用“钳宰杀法”屠杀,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按伊斯兰教方法屠杀”的条款, E公司拒绝收货和付款,并通知S 公司,要么将冻鸭就地销毁,要么将冻鸭退回。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福建省某县家具厂生产的皮箱式样美观,结实耐用,用料考究,于90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场,很受欢迎,成为当地主要的出口创汇产品。1998年2月,新加坡狮城家具行向该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还要求皮箱必须在5月4日之前交货。该家具厂接受了该要约,双方于2月I0日正式签约。签约后,家具厂即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箱。然而3月25日,家具厂收到狮城家具行的传真,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家具厂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家具厂收到传真后,立即给狮城家具行回电话,说明至3月25日已生产出900多只皮箱,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完成,狮城家具行仅因为推测缺乏证据,因此无权撤销合同。这种行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所作的救济方式不符。考虑到双方以往的友好合作关系,希望狮城家具行按双方签定的合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狮城家具行对此末予答复。4月30日,家具常电告狮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狮城家具行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某县家具厂遂于5月15日同北京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问题: 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
答案:案例1本案双方的争议在于:结块是属于买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责任由卖方承担,还是交货后风险转移,由买方承担。
风险可能发生在卖方备货至买方收下货物的整个期间。风险转移问题,就是要解决由谁承担
这种货损的后果。
l 若风险应由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时,买方无付款义务,卖方也不能免除交货责任,属于损货风险,卖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l 如果风险应由卖方承担,即使货物发生灭失损害,买方也有义务支付全额价金,而无权向卖方索赔。因此,如何划分风险十分重要。
在本案中,合同规定此次货物买卖采用CIF 这一贸易术语,买方主张根据这一贸易术语的规定,交货以后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货物风险发生转移,因此责任应由卖方承担。
仲裁庭认为:
l 两份合同的“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栏明确规定合同的标的物为CITRIC ACID BP80,根据BP80,柠檬酸和一水柠檬酸的状态都应是“无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因此,仲裁庭认为卖方即被申请人交付的柠檬酸有结块现象不符合合同规定。
l 卖方所称由于货物已经放在仓库托盘上或已从目的港运往其它地方意味着买方已经接受或转售货物,从而卖方不承担义务的抗辩观点不能成立。因为只要申请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通知卖方货物有损并提出索赔,卖方的货物就不会因为货物的移动而消失。仲裁庭认为卖方应对所交柠檬酸结块承担责任,对买方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案例二本案是由于中方S 公司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合同的品质标准条款,因此,中方S 公司应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方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有凭说明交货的担保义务。凭说明交货主要有凭价格、等级、标准及说明书等形式,而在本案中的“一级北京冻鸭”属商品的等级,“伊斯兰教宰杀法”是商品的标准。由于中方S 公司虽然出自善意,且利用最先进的科学方法,但由于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双方合同中规定的品质标准条款,触犯了E 公司所在国的教规。为此,中方S 公司
应承担退货、往返运费和销售差价等一切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国际交往中不良影响的责任。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应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只有全面履行义务,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
案例三:答案:狮城家具行无权撤销合同,应该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解析]
本案的重点是预期违约的问题。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显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以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
根据这项规定,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在履行合
同的日期到来之前,已有明显证据显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不仅有权中止履行合同,而且可以宣告撤销合同。所以,对预期违约须视其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而分别采取中止合同或撤销合同这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采取撤销合同必须以对方根本违约为前提,而不能任意为之。
1.1997年7月21日,天兴进出口公司(买方) 与奥沃达国际贸易公司签订了两份购买柠檬酸的合同。采用CIF 贸易术语,两笔合同的“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栏明确规定合同的标的物为CITRIC ACID BP80。第一份合同的货物于10月8日运抵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存在结块现象,遂于次日向卖方提出索赔,并称安排SGS 检验。卖方拒绝赔偿。称结块是普遍的正常现象。
SGS 委托的SGH 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而取出的放在托盘上的货物,多数已结块,有些袋外还有干的棕色锈迹。第二份合同中的货物也存在类似情况。由于买方客户坚持,买方不得不安排重磨和重新包装,因此买方要求卖方承担加工费用。但卖方认为既然在合同中选择了CIF 贸易术语,结块时货物已经运过装运港的船舷,此种风险因由卖方承担,买方不负赔偿责任。 问:货物风险应有谁承担?
2.中方S 公司于1989年8月与某国E 公司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S 公司向E 公司出口带头、翼瞨、无毛的一级冷冻填鸭10公吨,冷冻鸭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并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有关证明。S 公司认为,如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宰杀会影响冻鸭的外观,遂采用最科学的屠杀方式,即自鸭子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然后,请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了此批冷冻北京填鸭确系采用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文件 。货物运至E 公司所在地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冻鸭是采用“钳宰杀法”屠杀,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按伊斯兰教方法屠杀”的条款, E公司拒绝收货和付款,并通知S 公司,要么将冻鸭就地销毁,要么将冻鸭退回。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福建省某县家具厂生产的皮箱式样美观,结实耐用,用料考究,于90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场,很受欢迎,成为当地主要的出口创汇产品。1998年2月,新加坡狮城家具行向该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还要求皮箱必须在5月4日之前交货。该家具厂接受了该要约,双方于2月I0日正式签约。签约后,家具厂即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箱。然而3月25日,家具厂收到狮城家具行的传真,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家具厂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家具厂收到传真后,立即给狮城家具行回电话,说明至3月25日已生产出900多只皮箱,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完成,狮城家具行仅因为推测缺乏证据,因此无权撤销合同。这种行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所作的救济方式不符。考虑到双方以往的友好合作关系,希望狮城家具行按双方签定的合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狮城家具行对此末予答复。4月30日,家具常电告狮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狮城家具行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某县家具厂遂于5月15日同北京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问题: 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
答案:案例1本案双方的争议在于:结块是属于买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责任由卖方承担,还是交货后风险转移,由买方承担。
风险可能发生在卖方备货至买方收下货物的整个期间。风险转移问题,就是要解决由谁承担
这种货损的后果。
l 若风险应由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时,买方无付款义务,卖方也不能免除交货责任,属于损货风险,卖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l 如果风险应由卖方承担,即使货物发生灭失损害,买方也有义务支付全额价金,而无权向卖方索赔。因此,如何划分风险十分重要。
在本案中,合同规定此次货物买卖采用CIF 这一贸易术语,买方主张根据这一贸易术语的规定,交货以后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货物风险发生转移,因此责任应由卖方承担。
仲裁庭认为:
l 两份合同的“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栏明确规定合同的标的物为CITRIC ACID BP80,根据BP80,柠檬酸和一水柠檬酸的状态都应是“无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因此,仲裁庭认为卖方即被申请人交付的柠檬酸有结块现象不符合合同规定。
l 卖方所称由于货物已经放在仓库托盘上或已从目的港运往其它地方意味着买方已经接受或转售货物,从而卖方不承担义务的抗辩观点不能成立。因为只要申请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通知卖方货物有损并提出索赔,卖方的货物就不会因为货物的移动而消失。仲裁庭认为卖方应对所交柠檬酸结块承担责任,对买方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案例二本案是由于中方S 公司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合同的品质标准条款,因此,中方S 公司应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方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有凭说明交货的担保义务。凭说明交货主要有凭价格、等级、标准及说明书等形式,而在本案中的“一级北京冻鸭”属商品的等级,“伊斯兰教宰杀法”是商品的标准。由于中方S 公司虽然出自善意,且利用最先进的科学方法,但由于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双方合同中规定的品质标准条款,触犯了E 公司所在国的教规。为此,中方S 公司
应承担退货、往返运费和销售差价等一切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国际交往中不良影响的责任。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应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只有全面履行义务,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
案例三:答案:狮城家具行无权撤销合同,应该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解析]
本案的重点是预期违约的问题。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显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以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
根据这项规定,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在履行合
同的日期到来之前,已有明显证据显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不仅有权中止履行合同,而且可以宣告撤销合同。所以,对预期违约须视其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而分别采取中止合同或撤销合同这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采取撤销合同必须以对方根本违约为前提,而不能任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