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利用市场机制和政策管理手段,调动和引导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增加对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积极性,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字〔2006〕23号)、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和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浙科发计字〔2005〕7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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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对科技项目实行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是财政科技拨款方式的重要改革,目的是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帮助企业降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风险,提高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积极性。

事后补助是对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由企业为主承担,研发经费由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预期可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经评估或验收,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贷款贴息是对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由企业承担,研发经费由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投入,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借贷行为和利息支出实际发生后,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三条 利用自有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事后补助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结果,采用以奖代补和风险补偿两种方式。

对于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功,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对于研究开发活动、成果转化产业化不成功或失败,造成企业前期投入实际损失的科技项目,采取风险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助。

第四条 事后补助项目按照计划立项时申报项目的研发进度,分为事先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类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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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项目管理方式。

事先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是指计划立项时,企业申报项目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处于起步和在研阶段的科技项目。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是指计划立项时,企业申报项目已经基本完成研发目标和产业化任务的科技项目。

二、资助办法

第五条 符合以奖代补方式补助的,省财政科技经费原则上按该项目研究开发总投入的15%给予补助。符合风险补偿方式补助的,省财政科技经费原则上按该项目研究开发总投入的30%给予补助。采用贷款贴息方式补助的,省财政科技经费原则上按该项目实际发生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助。

第六条 项目研究开发总投入是指企业在该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的各项费用。核定范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科目,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省级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核定:

1.新产品设计费;

2.工艺规程制定费;

3.设备调整费;

4.科研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

5.技术图书资料和信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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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验试验、试制和中间(放大)试验费;

7.参与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

8.科研设备的折旧;

9.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合作研发试制的费用;

10.项目实施所需的科研设备购置、试制和租赁费;

11.与该项目研究开发相关的其他费用。

贷款贴息总额根据项目承担单位与银行签定的科技专项项目贷款合同、银行实际贷款和利息支付凭证进行核定。

第七条 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资助:

1.项目实施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开发任务和技术目标,产业化应用取得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的;

2.科技成果转化或中试成功,知识产权明晰,已具备产业化条件的。

第八条 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采取风险补偿的方式予以资助:

1.企业已有一定规模的科技投入,但因技术快速变化,致使项目继续实施意义不大,造成企业科技投入实际损失的;

2.项目阶段性(合同期限内)研究开发失败,但仍具开发潜力和市场应用前景,需要进一步研究开发的;

3.由于技术难度较高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经承担单位努 - 4 -

力仍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主要内容,造成实际损失的。

4.项目研究开发基本完成研发内容和技术目标,但由于市场和其他外界因素影响,尚未实现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或经济和社会效益不明显,造成企业科技投入不能回报的。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资助:

1.项目产业化技术开发投入规模较大,银行有指定项目贷款(投资)意向的;

2.项目研发有一定基础和水平,成果来源和知识产权明晰,产业化应用前景明朗。

第十条 符合事后补助条件,但需要进行少量前期相关或配套研究开发后,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可以在前期给予部分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其余实行事后补助。

前期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进行事后补助:

1.因企业科研经费不落实,基本科研设备和条件不具备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

2.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适应的科研团队,造成研究开发不成功的;

3.项目研究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4.项目研究成果申报不实,或自有经费投入申报存在弄虚作假或随意并入与该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费用造成研发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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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实际投入不实的;

5.其他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实施不成功的。

第十二条 事后补助一般在项目实施结束后,经评估或验收,采取一次性拨款的方式给予资助。有前期补助经费的事后补助项目,后期补助额应当在核定补助总额中扣除前期补助额。

市、县(市、区)单位承担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应当按照《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给予经费配套。

三、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实行合同制进行管理。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与省科技行政部门签定《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实行直接预算核定后一次性补助的方式,一般不实行合同制进行管理。各级科技行政部门、项目归口管理应当跟踪项目的发展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科技问题。

贷款贴息项目视项目进展情况,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项目立项后仍有后续贷款发生的,可以实行合同制进行管理;已经完成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可以不实行合同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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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事后补助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或合同到期后,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5〕240号)的规定,进行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除提交上款文件规定的相关验收材料外,需要编制科技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科技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编制要求和样式见附件。

第十五条 事后补助项目均由省科技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实施成功的,验收时应当在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验收组成员组成基础上,增加不少于3名经济财务专家作为验收组成员,对项目科研经费总投入进行核定。申报事后补助金额较大的项目,应当商请财政部门参加进行核定。

对于实施失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后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项目实施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失败的主要原因,经审核同意后,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或委托专门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时,对项目前期科研经费总投入进行核定。

第十六条 对于事后补助事后立项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计划下达后,根据第十四条要求,提交相应验收材料,申请验收。

贷款贴息项目提交验收材料时,应当将该项目所发生的专 - 7 -

项贷款和结息清单汇总列表,提交与银行签订的专项贷款合同、到款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不需要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

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后,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不少于4名技术专家和3名财务专家,在实地按项目建议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对项目进行验收外,还需重点核定项目实际技术开发费支出或利息支出总额。

第十七条 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总投入和利息支出总额的核心定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对于支出结构复杂、投入较大的项目,可以在项目通过验收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八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健全财务机构,加强对科技事后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管理,正确实施会计核算,行使财务监督职责,并接受和配合有关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事后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企业收到事后补助财政资金后,应在“专项应付款”中单列科目进行核算。风险补偿和以奖代补资金允许全额核销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支出,或用于后续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应当严格用于该项目科技贷款的贴息,直接冲转财务费用。

事后补助经费应当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科研人员奖金、 - 8 -

福利等支出。

第十九条 加强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项目立项实施后,归口管理部门和市、县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服务,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帮助项目顺利实施。

市县科技行政部门应当配合省科技行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如实反映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等违反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的,省科技行政部门将中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或联合财政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补助经费。

四、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部门、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 月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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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

经费决算申报书

计划名称:

申报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决算编制人(签字):

项目起止日期: 年 月至 年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二OO 七年制

- 10 - 月

承 诺 书

本项目决算申报书的编制是在认真阅读理解相关国家和我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基础上,按程序和规定编制的。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本项目负责人保证决算申报书的各项内容真实、客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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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补助项目经费决算编制说明

一、决算编制要求

1、项目决算编制准备。在编制项目决算申报书之前,应认真阅读有关国家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并了解其他相关制度的要求与规定。

2、项目决算编制原则。编制项目决算必须针对所申报项目,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实际进行决算。决算申报书是事后补助的重要依据,编制决算时应当实事求是,与申报项目实施无关的资金投入不得编入决算申报书中。

3、项目决算编制的规范性要求。

◆金额单位和数据精度:决算数据以“万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一位。各类标准或单价以“元”为单位,精确到个位。外币需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即期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名称的规范性:所有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应填写正式全称,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及单位开户名称必须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需说明原因;决算申报书中不同地方出现的相同设备、材料等实物信息应填写规范和统一的名称;开户银行信息应将承担单位开户的银行所在市县、银行名称等信息填写完整,银行账号应填写准确。

◆签字盖章:项目决算申报书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以及决算编制人签字。决算申报书中所有的签字之处,除提供打印名字外,还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以本人签章代替。

4、项目决算申报书的主要内容。如申报项目含有相关子课题,应当对子课题分别进行经费决算后汇总。

项目决算申报书主要包括项目决算报表、决算编制说明材料。决算说明书是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中的一部分,说明主要科目支出与项目实施的相关性和用途。

5、支出证明。对支出证明的要求:实物科目支出均应当提交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复印件。委托和合作开发支出应当提交相应协议书和相应支出凭证。非实物支出提交相应汇总清单,并在决算说明中说明计算方法。

二、决算科目内涵及支出标准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科研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和信息费;实验试验、试制和中间(放大)试验费; 参与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科研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合作研发试制的费用;项目实施所需的科研设备购置、试制和租赁费;与该项目研究开发相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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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表

- 13 -

项目参加人员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 14 -

表三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 15 -

表四

科研用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决算清单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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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试验、试制和中间(放大)试验中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清单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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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他单位合作研发试制费用决算清单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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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

购置设备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设备费用清单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 19 -

决算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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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科技计划 经费 事后补助 贷款贴息 函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7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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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利用市场机制和政策管理手段,调动和引导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增加对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积极性,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字〔2006〕23号)、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和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浙科发计字〔2005〕7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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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对科技项目实行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是财政科技拨款方式的重要改革,目的是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帮助企业降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风险,提高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积极性。

事后补助是对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由企业为主承担,研发经费由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预期可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经评估或验收,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贷款贴息是对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由企业承担,研发经费由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投入,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借贷行为和利息支出实际发生后,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三条 利用自有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事后补助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结果,采用以奖代补和风险补偿两种方式。

对于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功,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对于研究开发活动、成果转化产业化不成功或失败,造成企业前期投入实际损失的科技项目,采取风险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助。

第四条 事后补助项目按照计划立项时申报项目的研发进度,分为事先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类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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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项目管理方式。

事先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是指计划立项时,企业申报项目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处于起步和在研阶段的科技项目。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是指计划立项时,企业申报项目已经基本完成研发目标和产业化任务的科技项目。

二、资助办法

第五条 符合以奖代补方式补助的,省财政科技经费原则上按该项目研究开发总投入的15%给予补助。符合风险补偿方式补助的,省财政科技经费原则上按该项目研究开发总投入的30%给予补助。采用贷款贴息方式补助的,省财政科技经费原则上按该项目实际发生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助。

第六条 项目研究开发总投入是指企业在该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的各项费用。核定范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科目,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省级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核定:

1.新产品设计费;

2.工艺规程制定费;

3.设备调整费;

4.科研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

5.技术图书资料和信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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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验试验、试制和中间(放大)试验费;

7.参与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

8.科研设备的折旧;

9.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合作研发试制的费用;

10.项目实施所需的科研设备购置、试制和租赁费;

11.与该项目研究开发相关的其他费用。

贷款贴息总额根据项目承担单位与银行签定的科技专项项目贷款合同、银行实际贷款和利息支付凭证进行核定。

第七条 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资助:

1.项目实施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开发任务和技术目标,产业化应用取得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的;

2.科技成果转化或中试成功,知识产权明晰,已具备产业化条件的。

第八条 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采取风险补偿的方式予以资助:

1.企业已有一定规模的科技投入,但因技术快速变化,致使项目继续实施意义不大,造成企业科技投入实际损失的;

2.项目阶段性(合同期限内)研究开发失败,但仍具开发潜力和市场应用前景,需要进一步研究开发的;

3.由于技术难度较高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经承担单位努 - 4 -

力仍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主要内容,造成实际损失的。

4.项目研究开发基本完成研发内容和技术目标,但由于市场和其他外界因素影响,尚未实现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或经济和社会效益不明显,造成企业科技投入不能回报的。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资助:

1.项目产业化技术开发投入规模较大,银行有指定项目贷款(投资)意向的;

2.项目研发有一定基础和水平,成果来源和知识产权明晰,产业化应用前景明朗。

第十条 符合事后补助条件,但需要进行少量前期相关或配套研究开发后,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可以在前期给予部分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其余实行事后补助。

前期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进行事后补助:

1.因企业科研经费不落实,基本科研设备和条件不具备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

2.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适应的科研团队,造成研究开发不成功的;

3.项目研究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4.项目研究成果申报不实,或自有经费投入申报存在弄虚作假或随意并入与该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费用造成研发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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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实际投入不实的;

5.其他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实施不成功的。

第十二条 事后补助一般在项目实施结束后,经评估或验收,采取一次性拨款的方式给予资助。有前期补助经费的事后补助项目,后期补助额应当在核定补助总额中扣除前期补助额。

市、县(市、区)单位承担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应当按照《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给予经费配套。

三、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实行合同制进行管理。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与省科技行政部门签定《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实行直接预算核定后一次性补助的方式,一般不实行合同制进行管理。各级科技行政部门、项目归口管理应当跟踪项目的发展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科技问题。

贷款贴息项目视项目进展情况,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项目立项后仍有后续贷款发生的,可以实行合同制进行管理;已经完成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可以不实行合同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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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事后补助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或合同到期后,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5〕240号)的规定,进行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除提交上款文件规定的相关验收材料外,需要编制科技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科技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编制要求和样式见附件。

第十五条 事后补助项目均由省科技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实施成功的,验收时应当在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验收组成员组成基础上,增加不少于3名经济财务专家作为验收组成员,对项目科研经费总投入进行核定。申报事后补助金额较大的项目,应当商请财政部门参加进行核定。

对于实施失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后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项目实施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失败的主要原因,经审核同意后,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或委托专门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时,对项目前期科研经费总投入进行核定。

第十六条 对于事后补助事后立项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计划下达后,根据第十四条要求,提交相应验收材料,申请验收。

贷款贴息项目提交验收材料时,应当将该项目所发生的专 - 7 -

项贷款和结息清单汇总列表,提交与银行签订的专项贷款合同、到款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不需要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

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后,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不少于4名技术专家和3名财务专家,在实地按项目建议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对项目进行验收外,还需重点核定项目实际技术开发费支出或利息支出总额。

第十七条 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总投入和利息支出总额的核心定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对于支出结构复杂、投入较大的项目,可以在项目通过验收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八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健全财务机构,加强对科技事后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管理,正确实施会计核算,行使财务监督职责,并接受和配合有关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事后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企业收到事后补助财政资金后,应在“专项应付款”中单列科目进行核算。风险补偿和以奖代补资金允许全额核销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支出,或用于后续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应当严格用于该项目科技贷款的贴息,直接冲转财务费用。

事后补助经费应当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科研人员奖金、 - 8 -

福利等支出。

第十九条 加强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项目立项实施后,归口管理部门和市、县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服务,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帮助项目顺利实施。

市县科技行政部门应当配合省科技行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如实反映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等违反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的,省科技行政部门将中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或联合财政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补助经费。

四、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部门、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 月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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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

经费决算申报书

计划名称:

申报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决算编制人(签字):

项目起止日期: 年 月至 年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二OO 七年制

- 10 - 月

承 诺 书

本项目决算申报书的编制是在认真阅读理解相关国家和我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基础上,按程序和规定编制的。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本项目负责人保证决算申报书的各项内容真实、客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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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补助项目经费决算编制说明

一、决算编制要求

1、项目决算编制准备。在编制项目决算申报书之前,应认真阅读有关国家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并了解其他相关制度的要求与规定。

2、项目决算编制原则。编制项目决算必须针对所申报项目,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实际进行决算。决算申报书是事后补助的重要依据,编制决算时应当实事求是,与申报项目实施无关的资金投入不得编入决算申报书中。

3、项目决算编制的规范性要求。

◆金额单位和数据精度:决算数据以“万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一位。各类标准或单价以“元”为单位,精确到个位。外币需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即期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名称的规范性:所有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应填写正式全称,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及单位开户名称必须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需说明原因;决算申报书中不同地方出现的相同设备、材料等实物信息应填写规范和统一的名称;开户银行信息应将承担单位开户的银行所在市县、银行名称等信息填写完整,银行账号应填写准确。

◆签字盖章:项目决算申报书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以及决算编制人签字。决算申报书中所有的签字之处,除提供打印名字外,还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以本人签章代替。

4、项目决算申报书的主要内容。如申报项目含有相关子课题,应当对子课题分别进行经费决算后汇总。

项目决算申报书主要包括项目决算报表、决算编制说明材料。决算说明书是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中的一部分,说明主要科目支出与项目实施的相关性和用途。

5、支出证明。对支出证明的要求:实物科目支出均应当提交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复印件。委托和合作开发支出应当提交相应协议书和相应支出凭证。非实物支出提交相应汇总清单,并在决算说明中说明计算方法。

二、决算科目内涵及支出标准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科研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和信息费;实验试验、试制和中间(放大)试验费; 参与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科研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合作研发试制的费用;项目实施所需的科研设备购置、试制和租赁费;与该项目研究开发相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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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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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参加人员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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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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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科研用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决算清单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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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试验、试制和中间(放大)试验中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清单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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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他单位合作研发试制费用决算清单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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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

购置设备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设备费用清单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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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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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科技计划 经费 事后补助 贷款贴息 函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7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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