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498 发布时间:2006-06-14 信息来源:江西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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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江 西 省 人 事 厅
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
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定职的通知
赣职改字〔1991〕第27号
各地(市)、计划单列市、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人事(劳动人事)局,中央驻赣单位,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人职发(1991)11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及时做好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定职工作,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定职范围和对象
1、凡在企、事业单位学用专业对口或专业相近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或应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满经考核(或每年度的考核)称职者,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评审。
2、下列之一人员不进行考核定职:
(1)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在职在岗专业不对口或不相近的;
(2)不论专业对口与否的“五大”毕业生;
(3)按规定属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资格考核的毕业生。
二、考核定职条件
凡符合各职务系列《试行条例》规定担任相应职务最低学历(见附表一)的,经考核称职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
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为“助理”级;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理”级;
4、硕士学位获得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或获硕士学位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含见习期)与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三年以上;或获硕士学位前具有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含见习期)与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五年以上,可聘任为“中”级;
5、博士学位获得后可聘任为“中”级。
三、下列之一人员应在上述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基础上,再延长考核定职时间。
1、在见习期(或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内,受到党纪、政纪、刑事(含拘留)处分以及违犯计划生育受到处分的应延长一年(有处分期的,均不含处分期);
2、考核不称职的,每次延长一次并按次数累计计算;
3、考核基本称职的,每次延长半年并按次数累计计算。
四、考核定职程序
1、考核定职对象应提出申请并填写交付下列材料:
(1)《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简称“呈报表”);
(2)毕业证书(单位验证原件,交付影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以上材料均应存入本人考绩档案。
2、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其岗位、学历、提交的材料逐项审查核实,并对其政治思想、身体状况作出鉴定意见。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被考核定职对象的综合条件,提出具体考核审查意见后,在《呈报表》中签名并加盖公章,上报县级人事(职改)部门或地厅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3、初级职务由县(团)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中级职务由地(厅)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五、聘任和兑现职务工资
1、审批后,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在《呈报表》中签署聘任意见并颁发聘任书。
2、凭《呈报表》、《聘任书》,按工资部门的规定办理增资手续并从受聘之下月起执行相应职务最低工资标准。
六、有关具体事项
1、考核定职的任职资格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三个月以内办理的从见习期满之月起算,三个月以后办理的)从审批部门批准之月起算。
2、考核定职“中”级职务不占职务数额,但应计入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3、考核定职对外语要求只考核不考试。
4、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获得者以及不按本通知规定考核定职的硕士学位获得者等其定职及晋升中级职务均按相应职务《试行条例》规定评审。晋升中级职务必须按全省的统一部署进行评审。中级职务均应占职务数额。晋升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从聘任相应职务后计算。
5、“五大”毕业生除按有关规定应参加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的,必须经相应级评委会评审通过后,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职务。
6、未按本通知要求考核定职的一律无效。一经查实即行取消。
七、本通知适用于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一年八月廿四日
附表一 考核定职最低学历一览表
学历
认定档案
职务系列
中专
大专
大学
本科
硕士
博士
备注
员级
助理级
助理级
中级
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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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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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条例
按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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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江 西 省 人 事 厅
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
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定职的通知
赣职改字〔1991〕第27号
各地(市)、计划单列市、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人事(劳动人事)局,中央驻赣单位,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人职发(1991)11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及时做好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定职工作,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定职范围和对象
1、凡在企、事业单位学用专业对口或专业相近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或应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满经考核(或每年度的考核)称职者,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评审。
2、下列之一人员不进行考核定职:
(1)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在职在岗专业不对口或不相近的;
(2)不论专业对口与否的“五大”毕业生;
(3)按规定属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资格考核的毕业生。
二、考核定职条件
凡符合各职务系列《试行条例》规定担任相应职务最低学历(见附表一)的,经考核称职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
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为“助理”级;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理”级;
4、硕士学位获得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或获硕士学位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含见习期)与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三年以上;或获硕士学位前具有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含见习期)与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五年以上,可聘任为“中”级;
5、博士学位获得后可聘任为“中”级。
三、下列之一人员应在上述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基础上,再延长考核定职时间。
1、在见习期(或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内,受到党纪、政纪、刑事(含拘留)处分以及违犯计划生育受到处分的应延长一年(有处分期的,均不含处分期);
2、考核不称职的,每次延长一次并按次数累计计算;
3、考核基本称职的,每次延长半年并按次数累计计算。
四、考核定职程序
1、考核定职对象应提出申请并填写交付下列材料:
(1)《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简称“呈报表”);
(2)毕业证书(单位验证原件,交付影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以上材料均应存入本人考绩档案。
2、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其岗位、学历、提交的材料逐项审查核实,并对其政治思想、身体状况作出鉴定意见。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被考核定职对象的综合条件,提出具体考核审查意见后,在《呈报表》中签名并加盖公章,上报县级人事(职改)部门或地厅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3、初级职务由县(团)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中级职务由地(厅)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五、聘任和兑现职务工资
1、审批后,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在《呈报表》中签署聘任意见并颁发聘任书。
2、凭《呈报表》、《聘任书》,按工资部门的规定办理增资手续并从受聘之下月起执行相应职务最低工资标准。
六、有关具体事项
1、考核定职的任职资格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三个月以内办理的从见习期满之月起算,三个月以后办理的)从审批部门批准之月起算。
2、考核定职“中”级职务不占职务数额,但应计入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3、考核定职对外语要求只考核不考试。
4、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获得者以及不按本通知规定考核定职的硕士学位获得者等其定职及晋升中级职务均按相应职务《试行条例》规定评审。晋升中级职务必须按全省的统一部署进行评审。中级职务均应占职务数额。晋升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从聘任相应职务后计算。
5、“五大”毕业生除按有关规定应参加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的,必须经相应级评委会评审通过后,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职务。
6、未按本通知要求考核定职的一律无效。一经查实即行取消。
七、本通知适用于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一年八月廿四日
附表一 考核定职最低学历一览表
学历
认定档案
职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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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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