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5111-2000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条文说明

主编单位:国家电力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目录 1范围 3总则 4一般规定

4.1监理单位的选择和监理依据 4.2监理机构与人员

4.3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4.4监理单位与业主、承建单位、设计单位的关系 5监理工作准备

5.1协助进行施工招投标 5.2监理机构的建立与人员配备 5.3监理机构的设备与设施 5.4监理准备工作

5.5施工质量体系的检查与认可 5.6施工准备的主要监理工作 6工程质量控制

6.1工程质量控制的依据

6.2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报 6.3开工前质量控制工作 6.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6.5工程质量检验

6.6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质量检验 6.7施工质量事故处理 7工程进度控制 7.2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7.3施工进度计划 7.4施工过程进度控制 8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8.1施工安全监督 8.2施工环境保护 9工程合同费用控制 9.2工程计量

9.3合同支付的申报与审查 10合同商务管理 10.1工程变更 10.2合同索赔 10.5分包

10.6施工保险

11工程信息管理

11.1工程信息的管理工作 11.2监理文件的管理

11.3工程文件的传递与受理 11.4监理档案资料管理 12监理协调

12.1监理协调的主要工作 12.2协调会议

12.3约见承建单位项目经理 12.4会议记录与文件 13合同工程验收

13.1合同工程验收阶段与验收的依据 14工程移交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14.1工程项目移交 14.2工程缺陷责任期 1范围

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包括项目前期咨询、设计阶段监理和施工阶段监理。施工阶段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施工监理包括项目施工招标至工程施工全过程。

本规范未包括项目前期咨询、设计阶段监理,也未包括设备制造监理、水库淹没及移民工程监理、环境保护工程监理。

3总则

3.0.1鉴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条件,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工程支付等合同目标控制仍是工程监理的重要工作。促进合同目标的更优实现,是工程监理的工作目标。

监理单位应确立为业主服务、向业主负责的观念,通过为业主服务、向业主负责,实现向国家负责的目的。

3.0.6~3.0.9鉴于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承建合同管理和工程实施控制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监理单位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能力与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水平,均可能为业主招致额外的责任与风险。因此,本章对监理单位资质、监理工程师资格与职业准则,以及监理单位应遵守的规定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4一般规定

4.1监理单位的选择和监理依据

4.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是一种技术密集型服务,监理单位的选择应着重在对监理单位的业绩、履行职责的能力和业务水平的考察与评价。

4.1.2鉴于设计图纸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明确规定,工程承建单位应按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发的设计图纸实施,故未特别将其列为监理的依据。 4.2监理机构与人员

4.2.1监理机构由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文件规定派出。监理机构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现场监理合同义务,虽然监理机构必须承担部分直接责任,但最终的监理合同责任仍应由监理单位承担。

4.2.2监理机构的质量检测方法、手段及其提供,由业主与监理单位通过监理合同约定。 4.3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4.3.1监理单位对监理工程项目应承担的义务、责任与权利,由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监理合同确定。为有利于监理合同义务的履行和监理项目的顺利进展,监理单位应将现场管理的主要职责与监理权限授予监理机构。督促监理机构切实履行其职责,公正行使其权限,确保监理工作有序进行,是监理单位的义务。

4.3.3监理机构或其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合同管理和现场施工过程中一些必须的权限具体、明确地授予其下级监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并将这种授权及时通报业主、设计和工程承建方。但是,监理单位或作为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授予下级监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必须的监理权限的同时,仍应保留一些重要的监理权限。这些权限包括:合同工程项目开工令的发布权,工程质量的确认与否决权,工程变更指令权,合同索赔与合同支付签证权,合同争端调解权,合同文件解释权,合同项目移交与合同项目完工签证权,以及承建单位项目或部门机构责任人换撤的建议权等。

4.3.4业主通常在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建合同专用条款中对监理权限作出限制,这类权限限制主要包括:重要工程项目的指令停工、对分包项目或分包商的批准、较大的工程变更,以及其他可能对工程施工质量、合同工期、工程费用或对业主支付能力发生重要影响的情况。监理单位行使此类权限时,均必须事先得到业主的批准。

如果监理机构超越其被业主授予的监理权限向工程承建单位作出指示,并为此导致承建单位发生了额外的施工费用,业主仍应承担对承建单位的合同支付责任。但是,业主可依据监理合同规定,追究监理单位的合同责任。

4.4监理单位与业主、承建单位、设计单位的关系

4.4.1我国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的施工承包制,实际上是承建单位对工程承建合同责任的承包。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工程监理的服务,主要是强调为业主服务和为工程建设服务。为避免合同责任和风险的不当转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承建单位的帮助,应着重于对承建单位合同目标管理体系,特别是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的帮助,督促承建单位按合同规定做好施工资源投入,做好施工措施计划编制,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促使施工合同目标得到有效的控制。

监理单位应确立为业主服务、向业主负责的观念,通过为业主服务、向业主负责,实现向国家负责的目的。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该监理项目的唯一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的决策和意见应通过监理机构贯彻执行,但涉及到工程工期,质量和工程费用等重大变更时,应及时报告业主并得到业主的批准。

4.4.2工程承建合同条款规定,对涉及工程施工的任何事项,承建单位应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并且应当只从监理单位取得指示。如果承建单位对监理单位发出的指示持有异议,他仍必须执行,除非监理单位或总监理工程师接受承建单位要求改变这项指示,或者直到这项指示通过合同争端被变更或被撤消。 5监理工作准备

5.1协助进行施工招投标

5.1.1国家电力公司2000年3月以国电水[2000]161号文经发了《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规定》,水电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应按此执行。 5.2监理机构的建立与人员配备

5.2.2监理人员的数额要满足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和合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按每年计划完成的受监项目投资额并结合工程规模、复杂程度、施工条件等实际因素确定。 对于中、小型水电水利工程,目前一般按监理人员平均每人承监建安工程投资额350万~500万元配备。对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一般按监理人员每人承监建安工程投资额450万~600

万元配备。

5.3监理机构的设备与设施 5.3.2检测设备

按照监理合同要求,监理机构独立设置的测试设备,目的是进行抽查和验证试验,应根据水电工程的规模大小和要求以及业主的试验室设备条件及有关技术检验规程而设立。 1大型混凝土工程,配备的混凝土试验的主要设备可按下表设置:

2大型水电水利工程,应配备的必须的测量设备如:全站仪、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等。 表1 大型工程设备配置表

3中型混凝土工程,配备的混凝土试验设备,可按下表配备:

表2 中型工程设备配置表

5关于土工试验设备,各监理机构根据监理委托合同设置。

5.3.4监理机构的设备设施一般应由业主提供,或由业主指示承建单位提供并进入报价。必须由监理单位负责提供的,应通过监理合同文件明确,并另外给予费用补偿。

5.4监理准备工作

5.4.1监理机构工作准备的目的在于适应合同工程项目开工以及此后施工对监理的要求,从而为工程项目施工的顺利进展和合同目标控制准备基础条件。

5.4.4、5.4.5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工作规程和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等规章性监理文件是监理工作规范化的需要。监理规划是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指导性文件,监理工作规程、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和标准化表格文件是监理的操作性文件。这些文件均应依据监理合同文件和施工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编制,并依据合同文件中规定的监理职责和权限的运用作出解释和细化。

5.4.6监理机构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协助业主监督工程承建单位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的限定期限内组织首批人员、施工设备和材料进场,及时开展合同工程开工准备。如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由监理机构颁发进场通知的,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做好进场条件准备,并在进场条件基本满足首批进场要求时,及时颁发承建单位进场通知书。 5.5施工质量体系的检查与认可

5.5.1工程承建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施工质检员,其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设备、检测人员,以及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均必须具备符合合同规定和要求的资格和资质。这种资格、资质和技术认证证书由国家主管机构颁发。监理机构的审批或认可主要依据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和要求进行,是对承建单位人力、物力资源是否满足合同履行与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目标保证的合同认可。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体系的合同认可应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进行。除非合同已作出规定或承建单位同意,否则监理单位不应要求承建单位提供其ISO9000系列认证文件。同时,监理单位也不应承担ISO9000系列标准检查认证工作。 5.6施工准备的主要监理工作

5.6.2工程承建单位在投标时,应向业主报送投标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后,承建单位仍应依据在投标澄清、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双方所作出的解释和承诺条件,以及针对工程实施和其自身施工条件变化,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必须的或可能的完善与补充,以使其更符合实际和利于落实执行。

5.6.7合同工程开工令发布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抓紧进行首批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开工申报,以促使工程项目及时进入实质性开工阶段。合同工程开工令发布后或在开工中指明的日期起算合同工期。能否在该起算日期后的合理时限内完成施工准备,直至获得监理单位的单项工程开工批准,是承建单位对合同工期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也有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明确规定了合同工程开工令或开工通知的颁发时限,或规定合同开工令或开工通知发布后承建单位才能组织人员、设备和材料进场进行首批开工项目的施工准备。

监理机构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发布此类开工通知,并协助业主做好开工条件提供和督促承建单位做好首批项目开工施工准备。 6工程质量控制

6.1工程质量控制的依据

6.1.2执行更高的强制性国家或行业标准,是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工程项目通过国家管理机构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技术条件。执行更高的合同技术标准,是业主投资效益的要求,也是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重要技术条件。 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补充、修改与调整工程质量控制标准是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是承建单位报价的依据,这类标准的任何变更都可能引起施工工艺、方法以及合同支付条件的变化并导致施工索赔。

6.2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报

6.2.1工程项目划分应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和技术规范,结合设计、施工区段划分,以及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检验要求进行。

6.2.3~6.2.4开工申报是监理机构协助业主做好资源投入管理,以及督促承建单位在相应施工项目开工前做好施工准备和及时完成应承担的前序工作,以促进工程项目施工顺利进展和合同支付有序进行的重要管理与控制手段。 6.3开工前质量控制工作

6.3.2设计文件的签发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它与设计监理的区别在于监理机构是以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为依据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由业主提供的设计文件失误或不当对工程施工所导致的责任,是业主的合同风险。因此,监理机构应注意对施工图纸和设计技术要求与招标图纸和合同技术条件发生的重大偏离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评价,避免或减少导致合同索赔,或在合同索赔发生时对合同责任作出分析和评判。

为使监理机构能对由承建单位承担的设计的安全与技术可靠性进行有效的审查,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提供必须的规程、规范、计算成果等资料。如果部分资料与成果具有机密性,则监理机构应就申明机密的相关部分保密。

设计文件(包括由承建方承担项目施工图纸设计部分) 的重大修改均应由设计责任单位(包括承建单位的设计责任部门) 进行,以避免导致设计合同责任的转移。并且,监理机构对设计文件的审查与批准,只表明设计文件的最终成果符合或基本符合合同要求,并不解除设计方对设计文件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6.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6.4.1、5.4.2工程质量控制着重在于对承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完善与落实和对承建单位施工工艺、程序、手段等技术措施和计划,对施工设备、材料、人力资源的保障,以及施工准备充分性的控制。

6.4.2、6.4.3施工过程中,每道施工工序及资源质量控制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旁站监理则是监理机构强化现场质量控制的方式之一。监理机构可以针对工程项目及施工特点,对重要工程项目或其关键施工工序进行旁站监督,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不断推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展。

6.5工程质量检验

6.5.2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应在承建单位三级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监理机构应着重督促承建单位做好自身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其施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作业工序满足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与施工作业工序控制要求。

6.5.4监理机构独立的检测工作的方法、方式和手段,依据监理合同规定进行。在业主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开展独立或平行检验时,监理机构必须独立地拥有这类手段,其检测频率必须达到能独立进行对比、对照与进行统计分析的数量要求。

监理机构为进行独立的检验,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提供样品、取样劳务或使用承建单位的检测设备。

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是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但是,监理机构的检验并不免除或减

轻承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6.6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质量检验

6.6.3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构件的预埋、预留工作是隐蔽工程施工的重要工序,监理工程师必需严格按图纸及有关规程、规范督促检查,避免漏埋漏设现象。

6.6.6总监理工程师或机电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机电设备及机组、闸门启闭机等的启动验收小组或委员会,协助启动验收小组或委员会检查安装调试质量和试运行记录,提出机电设备及机组、闸门启闭机的启动验收鉴定评价意见。

6.7施工质量事故处理

6.7.1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

监理机构及监理工程师不应将质量缺陷或仍未定性的质量问题随意称为质量事故。 7工程进度控制

7.2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7.2.1工程招标图纸中通常附有合同工程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该总进度计划指导投标方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施工程序安排,也作为发包方评价投标方施工资源投入以及投标方对业主提出的工程费用支付等条件提供的响应性和合理性的依据。 承建合同签署后,监理单位应结合评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合同条件和授标条件的变化,针对实际施工条件和承建单位施工水平对招标提供的合同工程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优化与调整,并在报经业主批准后作为合同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基准性计划文件。

7.2.2鉴于水电水利工程特别是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施工条件和环境条件的复杂性,随工程施工进展,定期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优化、修改和调整,仍是监理机构必须的工作。

7.2.3根据工程规模,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若合同有规定,监理机构也可以不单独编制而以施工进度计划为基础进行优化和调整。

7.3施工进度计划

7.3.1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计划是监理机构控制工程施工和合同工期目标进展,审核施工资源投入和业主条件提供,以及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评价的重要过程文件。因此,分项和分期施工进度计划应比控制性施工进度计划更详细、更具体,以便于监理机构对其进行审查和在施工实施过程中,对合同工程进展与合同索赔进行评价。

7.3.2、7.3.3只要施工进度计划表明承建单位能够按合同工期目标合理、安全、有效地进行其工程施工,监理机构则不应过多地干预承建单位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施工进展的安排。 7.4施工过程进度控制

7.4.1抢工、赶工对施工质量及施工成本均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监理机构应努力促使承建单位接章作业、均衡作业,这对保证施工质量、促进施工资源合理使用和减少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7.4.2发布加速施工指令权是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予监理单位的重要监理权限,也是监理机构控制施工进度以实现合同工期目标或业主要求目标的重要手段。承建单位接到监理机构指令后,应调整施工进度,合理增加施工资源的配置与投入,或改变施工程序与方法,努力赶上拖延的或应提前的工期进度。

如果加快工程进展或加速赶工指令的发布,是基于业主的责任或原因,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对承建单位进行合理补偿。如果加快工程进展或加速赶工指令的发布,是属于承建单位的责任或原因,并为此导致业主发生额外的支付,业主有权向承建单位索得合理赔偿。

7.4.3如果因承建单位的原因,导致监理机构指令其对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改,承建

单位无权为此提出额外的支付要求。

8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8.1施工安全监督

8.1.1施工安全监督是监理单位应承担的合同义务,监理机构中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设置及其具体职责,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明确。

8.2施工环境保护

监理机构内是否设置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程师,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明确。 9工程合同费用控制 9.2工程计量

9.2.1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是依据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对工程承建单位进行的合同支付费用。合同支付费用是构成工程投资的一部分,监理单位也只对这部分而不是对工程投资的管理和控制承担合同责任。

9.2.2工程项目质量检验时允许的偏差范围是判定质量是否合格的标准,不作为支付计量范围。合同支付计量执行设计净值计量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9.3合同支付的申报与审查

9.3.1工程发包采用的是以合同文件为报价条件的竞争性报价方式。因此虽然国家及国家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工程费用的计算依据、编制原则、计价方法与定额等一系列工程概(预) 算费用编制指导文件,但合同支付的计量、价格编制与审核,应严格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计价原则、编制方法和审核程序进行。

工程承建单位为合同项目实施所进行的整个施工活动,都通过工程承建合同,以不同的计量和支付方式从业主处得到支付。

监理机构应了解、熟悉和掌握合同文件规定的不同工作和工程项目的计量与支付的具体程序、方法与要求,避免发生重复计量支付或计量支付遗漏与失误等事项的发生。

9.3.4合同支付签证是业主通过工程承建合同和监理合同授予监理机构的重要监理权限,也是监理机构促进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和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实施控制的重要手段。监理机构应将合同支付、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等合同目标控制纳入统一的管理系统,通过合同支付签证权限的正确运用,督促承建单位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和推进合同目标的进展。 监理机构对承建单位递交的合同支付申请的签证意见,包括下列三种: 1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准予结算; 2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暂缓结算;

3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不予结算。 对于暂缓结算或不予结算的工程量,在接到监理机构审签意见后的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承建单位项目经理可书面提请总监理工程师重新予以确认,也可在下次支付申请中再次申报。 9.3.5承建合同条件作出关于支付签证事后修正的规定,有利于监理机构对那些不具备全部支付条件或有争议的支付申请,及时地进行临时支付或部分支付签证。 10合同商务管理 10.1工程变更

10.1.1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的主要区别在于工程变更可能或往往导致合同索赔,但这类变更的适用条件仍在合同规定之中。

10.1.4工程变更指令权是业主通过工程承建合同和监理合同授予监理单位的重要监理权限。工程承建合同规定,招标图纸仅供承建单位在投标时编制投标文件和报价使用,承建单位应依据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施工。鉴于水电水利工程技术、施工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变更只要不超越合同规定的范围与实施条件,都不应影响合同双方各自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和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与风险。

监理单位无权解除承建单位的合同义务,也无权变更合同方应承担的责任风险。因此,监理单位应严格按合同文件规定谨慎行使其工程变更权限。 10.1.6工程变更的申报时限,一般按:

1设计单位或承建单位申报重大工程质量建议的,必须在变更审查的12个月前提出; 2设计单位或承建单位申报较大工程变更建议的,必须在变更审查的6个月前提出; 3一般工程变更建议应在计划实施的3个月前提出; 4设计修改通知应在施工实施的1个月前提出。

10.1.11工程变更可由业主或业主授权监理单位发出。承建单位在未接到上述变更指令或事先未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监理单位在不予以计量进行支付补偿的同时,还应判定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10.2合同索赔

10.2.1业主的工程项目建设目标,是期望通过一个商定的可接受价格和合理的合同支付方式,从承建单位那里得到按规定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的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建单位双方具有履约诚意和能力,是合同履行的必备条件。除不可抗力及风险责任外,合同索赔是对违约行为及违约方的惩罚和对合同履行的促进。而合同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则是工程顺利进展的保证。

10.2.2、10.2.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了业主对承建单位进行索赔的明确的条件和简捷的方式,这种索赔通常没有约定的期限,也不需要经过监理机构的受理程序。如果因业主对承建单位的索赔不符合合同规定,并导致承建单位造成损失,承建单位可就业主不当索赔行为提起合同索赔。

10.2.4~10.2.6合同条款及其技术条件是承建单位投标报价的条件。监理单位对合同索赔的受理与处理,应严格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在合同索赔处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应以独立的判断和分析认真处理,在维护业主利益的同时,也公正地维护承建单位的合同权益,以不断推进工程的顺利进展。

10.2.10水电水利工程项目是一个复杂的设计和施工系统,工程承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争议往往是不可避免的。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到合同条件和施工条件变化,涉及到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与风险的认定。监理单位作为工程承建合同争议调解人,有利于合同争议的公正和快速解决,有利于推进工程的顺利进展和促进合同的切实履行。 对监理单位仍难以调解的合同争端提起合同争议调解和合同争端仲裁,是水电水利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实施中通常为合同双方最终选择的解决方式,合同争端双方都将为这种解决方式的实行支付调解或仲裁费用。监理单位应协助业主和承建单位双方,促使合同争端得到及时解决,尽力避免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一方不履行已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10.5分包

10.5.1承包单位有高的信誉、实力和具备承担主体工程或重要工程项目施工的资质与能力,是业主选择其中标的重要条件。监理机构依据合同规定可接受的分包申请,通常是使监理机构相信,分包商相对于申请分包项目的实施具有更高的资质、能力和实力,或比承建单位更能胜任对申请分包项目的施工与服务。

10.5.3指定分包商应具备和承建单位同样的履约与承担合同责任的能力和信誉,指定分包商还应使承建单位免除因分包商原因导致的对业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对指定分包商的接受、指定分包商与承建单位的关系,以及对指定分包商的合同支付等均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

10.5.4如果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就一些施工中的技术问题直接同分包商打交道,则应征得承建单位同意,并必须把相关情况告知承建单位或指示承建单位共同参与。以避免导致合同责任与风险的转移,或招致合同纠纷。 10.6施工保险

10.6.1业主作为工程项目采购方,对工程实施承担众多的风险,这些风险既有与工程项目本身相关的,也有起因于承建单位的。因此,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就承建单位对实施的工程、工程设备,以及要求承建单位对其拥有和负责的主要施工设备与设施的保险事项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必须时,监理单位应协助业主以自身的名义或按承建合同规定以业主与承建单位联合名义投保,或要求承建单位按工程建设中的重置价格投保。

10.6.6监理人员保险可按监理合同规定由业主统一办理或由监理机构自费办理。 11工程信息管理 11.1工程信息的管理工作

11.1.1~11.1.3工程监理属技术密集型服务业,监理单位为业主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工程信息是监理单位履行其监理职责和监理工作的重要产品。监理机构应随施工进展,及时全面,准确地采集工程信息,做到信息记录的写实与量化,更好地为工程服务。 11.2监理文件的管理

11.2.1在工程实施和工程承建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单位处于合同管理者与合同关系协调人的地位,监理单位依照业主授予的权限,对合同目标的实现承担监督和控制责任。服从监理、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是承建单位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如果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与决定,显得不公正或可能招致承建单位额外的责任与风险,承建单位可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或复议,也可按合同规定提起合同争议。

监理单位无权变更业主和承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与合同责任。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监理文件也不作为承建合同文件的补充和组成文件。因此,监理单位技能与执业水平,监理单位对合同条款及业主授权的运用,监理单位的公正性等,均可能因招致承建单位承担额外的责任与风险而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11.3工程文件的传递与受理

11.3.1工程文件流程如图1所示。

11.3.2监理单位不属于业主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合同的一方,委托监理单位对承建合同和现场施工进行管理是国际上通常的做法。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关于合同活动的联系通过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的混乱和误解。

11.4监理档案资料管理

11.4.1~11.4.3监理档案是工程项目实施和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的记录,是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理单位在做好自身档案管理的同时,还应通过检查、监督等手段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档案管理工作,以便在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完整地向业主移交。 12监理协调

12.1监理协调的主要工作

12.1.2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作为工程承建合同管理者,同时也是业主与工程承建单位通过合同文件约定的合同关系协调人。监理单位或总监理工程师应遵循业主与承建单位的立约本意,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地协调双方关系,在充分掌握事实和与双方充分协商基础上,谨慎而公正地对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做出判定和分配。

12.1.3监理协调是解决业主与承建单位合同纠纷的经常而有效的手段之一。因为相对于合同争议评审组和仲裁委员会,监理机构对合同履行和工程实施过程有更直接、更全面的了解,监理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判断和意见也更为合同争议评审员或仲裁员所重视。因此,监理单位,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应通过监理协调作用的发挥,使业主和承建单位更乐予以监理协调作为解决合同争端的首要方式。

12.1.4合同目标协调是监理机构经常性的工作。监理机构应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推进工程施工顺利进展,努力避免或减轻因工期进度、施工质量、合同支付中各方的责任或各种问题长久未决而导致合同争端的发生。

12.2协调会议

12.2.1工地会议是监理协调权限运用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工地会议必须做到议而有决,决定

后各方应遵照执行,并在会后检查落实。

第一次工地会议的目的是检查工程的开工条件,同时也为工程实施创造良好的合作环境。 会议内容:

1介绍业主、监理机构、承建单位和分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澄清各方组织情况,包括各方机构设置、主要人员名单等;

3检查承建单位履行及进场情况,包括履约保证金、保险、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设备准备,工人进场、材料供应、供电、道路、施工用地等并说明开工存在的问题;

4检查业主履约情况,包括资金准备,图纸供应和施工场地移交情况;

5检查监理机构履行情况:包括向施工承建单位提交施工图纸,测量控制基准情况及有关监理程序和规定的说明;

6检查为监理机构提供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交通、试验、通信设备等准备情况;

7经与与会者讨论,由总监理工程师做出结论意见,监理机构应将全部会议内容整理成纪要文件发送各方。

12.2.2监理例会

主要内容包括:

监理例会是监理协调的一种重要方式。

监理机构会议主持人应认真、充分地听取各方的意见,并在会议结束前,以合同文件为依据,对会议要点进行澄清、归纳和总结。

主要内容包括:

1对上次会议存在问题的解决和纪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工程进展情况及对下月(或下周) 的进度预测和安排;

3施工单位投入人力、设备情况;

4施工质量、加工订货、材料的质量与供应情况;

5工程变更延期及索赔、工程款支付等情况;

6业主或承建单位的违约事项。

12.2.3专题会议研究内容可能包括:有争议的施工方案或工艺的确定,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的分析及其处理,重要的施工或设计变更,变更项目价格,以及工程延期与合同费用索赔等重要或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

召开专题会议前,主持方应发出通知明确议题并要求提出方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专题会议尽量做到一事一议,解决问题。

12.3约见承建单位项目经理

12.3.1约见承建单位项目经理又称“合同约见”,是工程承建合同授予总监理工程师处理违约事项的一种合同手段。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建单位项目经理经常保持联络,及时沟通和反馈合同履行和工程进展中的相关信息,定期或专门就一些重要事项安排会晤,以在业主、监理与承建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建立相互信任和保持一种良好的合作环境。这种会晤不应采取合同约见的方式。

12.4会议记录与文件

12.4.2协调会议纪要应在充分反映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基于监理机构的判断,并以监理机构的名义发送各方执行。执行方对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持异议的,可在下次会议提出,也可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作出变更或发文提出保留意见。

对于涉及合同变更、超越合同范围或超越监理授权范围以外的决定事项,应由业主代表主持,并以业主名义发出。

13合同工程验收

13.1合同工程验收阶段与验收的依据

13.1.1本章所提的合同工程验收,是指业主按合同文件规定,并以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为依据,对已实施完成或部分实施完成的合同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作出评价和鉴定的一项工作。其与国家组织的工程验收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是为国家安全和保护公共利益,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对完建或部分完建工程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作出评价和鉴定,以及工程项目投入运行作出批准。

13.1.2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均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届满以前进行。因此,监理机构和工程承建单位在施工计划安排中,应给工程验收的进行留有必须的时间。

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完工验收,除业主验收外,一般还须业主报上级主管机关,组织任命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重要项目的阶段性验收,如截流、蓄水、启动试运行等验收,必要时也由上级机关委派的验收委员会主持。

14工程移交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14.1工程项目移交

14.1.1工程项目移交证书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机构应在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该项目的完工日期、缺陷责任期及其起算日期。

14.1.2工程承建单位仍应对在缺陷责任期内应完成的工程和工作项目,以及为进行此类工作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承担照管责任。

14.2工程缺陷责任期

14.2.4合同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除非承建合同另有规定,否则,除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时承建单位仍存在尚未履行的涉及财务或工程管理方面的义务外,该证书的发布,表示合同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规定获得批准,也表示承建单位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实际上业已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5111-2000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条文说明

主编单位:国家电力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目录 1范围 3总则 4一般规定

4.1监理单位的选择和监理依据 4.2监理机构与人员

4.3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4.4监理单位与业主、承建单位、设计单位的关系 5监理工作准备

5.1协助进行施工招投标 5.2监理机构的建立与人员配备 5.3监理机构的设备与设施 5.4监理准备工作

5.5施工质量体系的检查与认可 5.6施工准备的主要监理工作 6工程质量控制

6.1工程质量控制的依据

6.2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报 6.3开工前质量控制工作 6.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6.5工程质量检验

6.6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质量检验 6.7施工质量事故处理 7工程进度控制 7.2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7.3施工进度计划 7.4施工过程进度控制 8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8.1施工安全监督 8.2施工环境保护 9工程合同费用控制 9.2工程计量

9.3合同支付的申报与审查 10合同商务管理 10.1工程变更 10.2合同索赔 10.5分包

10.6施工保险

11工程信息管理

11.1工程信息的管理工作 11.2监理文件的管理

11.3工程文件的传递与受理 11.4监理档案资料管理 12监理协调

12.1监理协调的主要工作 12.2协调会议

12.3约见承建单位项目经理 12.4会议记录与文件 13合同工程验收

13.1合同工程验收阶段与验收的依据 14工程移交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14.1工程项目移交 14.2工程缺陷责任期 1范围

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包括项目前期咨询、设计阶段监理和施工阶段监理。施工阶段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施工监理包括项目施工招标至工程施工全过程。

本规范未包括项目前期咨询、设计阶段监理,也未包括设备制造监理、水库淹没及移民工程监理、环境保护工程监理。

3总则

3.0.1鉴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条件,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工程支付等合同目标控制仍是工程监理的重要工作。促进合同目标的更优实现,是工程监理的工作目标。

监理单位应确立为业主服务、向业主负责的观念,通过为业主服务、向业主负责,实现向国家负责的目的。

3.0.6~3.0.9鉴于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承建合同管理和工程实施控制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监理单位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能力与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水平,均可能为业主招致额外的责任与风险。因此,本章对监理单位资质、监理工程师资格与职业准则,以及监理单位应遵守的规定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4一般规定

4.1监理单位的选择和监理依据

4.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是一种技术密集型服务,监理单位的选择应着重在对监理单位的业绩、履行职责的能力和业务水平的考察与评价。

4.1.2鉴于设计图纸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明确规定,工程承建单位应按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发的设计图纸实施,故未特别将其列为监理的依据。 4.2监理机构与人员

4.2.1监理机构由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文件规定派出。监理机构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现场监理合同义务,虽然监理机构必须承担部分直接责任,但最终的监理合同责任仍应由监理单位承担。

4.2.2监理机构的质量检测方法、手段及其提供,由业主与监理单位通过监理合同约定。 4.3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4.3.1监理单位对监理工程项目应承担的义务、责任与权利,由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监理合同确定。为有利于监理合同义务的履行和监理项目的顺利进展,监理单位应将现场管理的主要职责与监理权限授予监理机构。督促监理机构切实履行其职责,公正行使其权限,确保监理工作有序进行,是监理单位的义务。

4.3.3监理机构或其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合同管理和现场施工过程中一些必须的权限具体、明确地授予其下级监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并将这种授权及时通报业主、设计和工程承建方。但是,监理单位或作为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授予下级监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必须的监理权限的同时,仍应保留一些重要的监理权限。这些权限包括:合同工程项目开工令的发布权,工程质量的确认与否决权,工程变更指令权,合同索赔与合同支付签证权,合同争端调解权,合同文件解释权,合同项目移交与合同项目完工签证权,以及承建单位项目或部门机构责任人换撤的建议权等。

4.3.4业主通常在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建合同专用条款中对监理权限作出限制,这类权限限制主要包括:重要工程项目的指令停工、对分包项目或分包商的批准、较大的工程变更,以及其他可能对工程施工质量、合同工期、工程费用或对业主支付能力发生重要影响的情况。监理单位行使此类权限时,均必须事先得到业主的批准。

如果监理机构超越其被业主授予的监理权限向工程承建单位作出指示,并为此导致承建单位发生了额外的施工费用,业主仍应承担对承建单位的合同支付责任。但是,业主可依据监理合同规定,追究监理单位的合同责任。

4.4监理单位与业主、承建单位、设计单位的关系

4.4.1我国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的施工承包制,实际上是承建单位对工程承建合同责任的承包。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工程监理的服务,主要是强调为业主服务和为工程建设服务。为避免合同责任和风险的不当转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承建单位的帮助,应着重于对承建单位合同目标管理体系,特别是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的帮助,督促承建单位按合同规定做好施工资源投入,做好施工措施计划编制,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促使施工合同目标得到有效的控制。

监理单位应确立为业主服务、向业主负责的观念,通过为业主服务、向业主负责,实现向国家负责的目的。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该监理项目的唯一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的决策和意见应通过监理机构贯彻执行,但涉及到工程工期,质量和工程费用等重大变更时,应及时报告业主并得到业主的批准。

4.4.2工程承建合同条款规定,对涉及工程施工的任何事项,承建单位应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并且应当只从监理单位取得指示。如果承建单位对监理单位发出的指示持有异议,他仍必须执行,除非监理单位或总监理工程师接受承建单位要求改变这项指示,或者直到这项指示通过合同争端被变更或被撤消。 5监理工作准备

5.1协助进行施工招投标

5.1.1国家电力公司2000年3月以国电水[2000]161号文经发了《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规定》,水电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应按此执行。 5.2监理机构的建立与人员配备

5.2.2监理人员的数额要满足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和合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按每年计划完成的受监项目投资额并结合工程规模、复杂程度、施工条件等实际因素确定。 对于中、小型水电水利工程,目前一般按监理人员平均每人承监建安工程投资额350万~500万元配备。对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一般按监理人员每人承监建安工程投资额450万~600

万元配备。

5.3监理机构的设备与设施 5.3.2检测设备

按照监理合同要求,监理机构独立设置的测试设备,目的是进行抽查和验证试验,应根据水电工程的规模大小和要求以及业主的试验室设备条件及有关技术检验规程而设立。 1大型混凝土工程,配备的混凝土试验的主要设备可按下表设置:

2大型水电水利工程,应配备的必须的测量设备如:全站仪、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等。 表1 大型工程设备配置表

3中型混凝土工程,配备的混凝土试验设备,可按下表配备:

表2 中型工程设备配置表

5关于土工试验设备,各监理机构根据监理委托合同设置。

5.3.4监理机构的设备设施一般应由业主提供,或由业主指示承建单位提供并进入报价。必须由监理单位负责提供的,应通过监理合同文件明确,并另外给予费用补偿。

5.4监理准备工作

5.4.1监理机构工作准备的目的在于适应合同工程项目开工以及此后施工对监理的要求,从而为工程项目施工的顺利进展和合同目标控制准备基础条件。

5.4.4、5.4.5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工作规程和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等规章性监理文件是监理工作规范化的需要。监理规划是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指导性文件,监理工作规程、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和标准化表格文件是监理的操作性文件。这些文件均应依据监理合同文件和施工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编制,并依据合同文件中规定的监理职责和权限的运用作出解释和细化。

5.4.6监理机构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协助业主监督工程承建单位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的限定期限内组织首批人员、施工设备和材料进场,及时开展合同工程开工准备。如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由监理机构颁发进场通知的,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做好进场条件准备,并在进场条件基本满足首批进场要求时,及时颁发承建单位进场通知书。 5.5施工质量体系的检查与认可

5.5.1工程承建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施工质检员,其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设备、检测人员,以及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均必须具备符合合同规定和要求的资格和资质。这种资格、资质和技术认证证书由国家主管机构颁发。监理机构的审批或认可主要依据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和要求进行,是对承建单位人力、物力资源是否满足合同履行与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目标保证的合同认可。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体系的合同认可应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进行。除非合同已作出规定或承建单位同意,否则监理单位不应要求承建单位提供其ISO9000系列认证文件。同时,监理单位也不应承担ISO9000系列标准检查认证工作。 5.6施工准备的主要监理工作

5.6.2工程承建单位在投标时,应向业主报送投标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后,承建单位仍应依据在投标澄清、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双方所作出的解释和承诺条件,以及针对工程实施和其自身施工条件变化,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必须的或可能的完善与补充,以使其更符合实际和利于落实执行。

5.6.7合同工程开工令发布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抓紧进行首批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开工申报,以促使工程项目及时进入实质性开工阶段。合同工程开工令发布后或在开工中指明的日期起算合同工期。能否在该起算日期后的合理时限内完成施工准备,直至获得监理单位的单项工程开工批准,是承建单位对合同工期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也有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明确规定了合同工程开工令或开工通知的颁发时限,或规定合同开工令或开工通知发布后承建单位才能组织人员、设备和材料进场进行首批开工项目的施工准备。

监理机构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发布此类开工通知,并协助业主做好开工条件提供和督促承建单位做好首批项目开工施工准备。 6工程质量控制

6.1工程质量控制的依据

6.1.2执行更高的强制性国家或行业标准,是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工程项目通过国家管理机构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技术条件。执行更高的合同技术标准,是业主投资效益的要求,也是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重要技术条件。 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补充、修改与调整工程质量控制标准是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是承建单位报价的依据,这类标准的任何变更都可能引起施工工艺、方法以及合同支付条件的变化并导致施工索赔。

6.2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报

6.2.1工程项目划分应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和技术规范,结合设计、施工区段划分,以及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检验要求进行。

6.2.3~6.2.4开工申报是监理机构协助业主做好资源投入管理,以及督促承建单位在相应施工项目开工前做好施工准备和及时完成应承担的前序工作,以促进工程项目施工顺利进展和合同支付有序进行的重要管理与控制手段。 6.3开工前质量控制工作

6.3.2设计文件的签发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它与设计监理的区别在于监理机构是以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为依据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由业主提供的设计文件失误或不当对工程施工所导致的责任,是业主的合同风险。因此,监理机构应注意对施工图纸和设计技术要求与招标图纸和合同技术条件发生的重大偏离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评价,避免或减少导致合同索赔,或在合同索赔发生时对合同责任作出分析和评判。

为使监理机构能对由承建单位承担的设计的安全与技术可靠性进行有效的审查,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提供必须的规程、规范、计算成果等资料。如果部分资料与成果具有机密性,则监理机构应就申明机密的相关部分保密。

设计文件(包括由承建方承担项目施工图纸设计部分) 的重大修改均应由设计责任单位(包括承建单位的设计责任部门) 进行,以避免导致设计合同责任的转移。并且,监理机构对设计文件的审查与批准,只表明设计文件的最终成果符合或基本符合合同要求,并不解除设计方对设计文件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6.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6.4.1、5.4.2工程质量控制着重在于对承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完善与落实和对承建单位施工工艺、程序、手段等技术措施和计划,对施工设备、材料、人力资源的保障,以及施工准备充分性的控制。

6.4.2、6.4.3施工过程中,每道施工工序及资源质量控制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旁站监理则是监理机构强化现场质量控制的方式之一。监理机构可以针对工程项目及施工特点,对重要工程项目或其关键施工工序进行旁站监督,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不断推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展。

6.5工程质量检验

6.5.2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应在承建单位三级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监理机构应着重督促承建单位做好自身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其施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作业工序满足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与施工作业工序控制要求。

6.5.4监理机构独立的检测工作的方法、方式和手段,依据监理合同规定进行。在业主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开展独立或平行检验时,监理机构必须独立地拥有这类手段,其检测频率必须达到能独立进行对比、对照与进行统计分析的数量要求。

监理机构为进行独立的检验,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提供样品、取样劳务或使用承建单位的检测设备。

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是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但是,监理机构的检验并不免除或减

轻承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6.6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质量检验

6.6.3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构件的预埋、预留工作是隐蔽工程施工的重要工序,监理工程师必需严格按图纸及有关规程、规范督促检查,避免漏埋漏设现象。

6.6.6总监理工程师或机电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机电设备及机组、闸门启闭机等的启动验收小组或委员会,协助启动验收小组或委员会检查安装调试质量和试运行记录,提出机电设备及机组、闸门启闭机的启动验收鉴定评价意见。

6.7施工质量事故处理

6.7.1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

监理机构及监理工程师不应将质量缺陷或仍未定性的质量问题随意称为质量事故。 7工程进度控制

7.2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7.2.1工程招标图纸中通常附有合同工程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该总进度计划指导投标方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施工程序安排,也作为发包方评价投标方施工资源投入以及投标方对业主提出的工程费用支付等条件提供的响应性和合理性的依据。 承建合同签署后,监理单位应结合评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合同条件和授标条件的变化,针对实际施工条件和承建单位施工水平对招标提供的合同工程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优化与调整,并在报经业主批准后作为合同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基准性计划文件。

7.2.2鉴于水电水利工程特别是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施工条件和环境条件的复杂性,随工程施工进展,定期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优化、修改和调整,仍是监理机构必须的工作。

7.2.3根据工程规模,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若合同有规定,监理机构也可以不单独编制而以施工进度计划为基础进行优化和调整。

7.3施工进度计划

7.3.1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计划是监理机构控制工程施工和合同工期目标进展,审核施工资源投入和业主条件提供,以及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评价的重要过程文件。因此,分项和分期施工进度计划应比控制性施工进度计划更详细、更具体,以便于监理机构对其进行审查和在施工实施过程中,对合同工程进展与合同索赔进行评价。

7.3.2、7.3.3只要施工进度计划表明承建单位能够按合同工期目标合理、安全、有效地进行其工程施工,监理机构则不应过多地干预承建单位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施工进展的安排。 7.4施工过程进度控制

7.4.1抢工、赶工对施工质量及施工成本均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监理机构应努力促使承建单位接章作业、均衡作业,这对保证施工质量、促进施工资源合理使用和减少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7.4.2发布加速施工指令权是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予监理单位的重要监理权限,也是监理机构控制施工进度以实现合同工期目标或业主要求目标的重要手段。承建单位接到监理机构指令后,应调整施工进度,合理增加施工资源的配置与投入,或改变施工程序与方法,努力赶上拖延的或应提前的工期进度。

如果加快工程进展或加速赶工指令的发布,是基于业主的责任或原因,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对承建单位进行合理补偿。如果加快工程进展或加速赶工指令的发布,是属于承建单位的责任或原因,并为此导致业主发生额外的支付,业主有权向承建单位索得合理赔偿。

7.4.3如果因承建单位的原因,导致监理机构指令其对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改,承建

单位无权为此提出额外的支付要求。

8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8.1施工安全监督

8.1.1施工安全监督是监理单位应承担的合同义务,监理机构中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设置及其具体职责,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明确。

8.2施工环境保护

监理机构内是否设置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程师,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明确。 9工程合同费用控制 9.2工程计量

9.2.1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是依据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对工程承建单位进行的合同支付费用。合同支付费用是构成工程投资的一部分,监理单位也只对这部分而不是对工程投资的管理和控制承担合同责任。

9.2.2工程项目质量检验时允许的偏差范围是判定质量是否合格的标准,不作为支付计量范围。合同支付计量执行设计净值计量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9.3合同支付的申报与审查

9.3.1工程发包采用的是以合同文件为报价条件的竞争性报价方式。因此虽然国家及国家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工程费用的计算依据、编制原则、计价方法与定额等一系列工程概(预) 算费用编制指导文件,但合同支付的计量、价格编制与审核,应严格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计价原则、编制方法和审核程序进行。

工程承建单位为合同项目实施所进行的整个施工活动,都通过工程承建合同,以不同的计量和支付方式从业主处得到支付。

监理机构应了解、熟悉和掌握合同文件规定的不同工作和工程项目的计量与支付的具体程序、方法与要求,避免发生重复计量支付或计量支付遗漏与失误等事项的发生。

9.3.4合同支付签证是业主通过工程承建合同和监理合同授予监理机构的重要监理权限,也是监理机构促进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和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实施控制的重要手段。监理机构应将合同支付、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等合同目标控制纳入统一的管理系统,通过合同支付签证权限的正确运用,督促承建单位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和推进合同目标的进展。 监理机构对承建单位递交的合同支付申请的签证意见,包括下列三种: 1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准予结算; 2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暂缓结算;

3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不予结算。 对于暂缓结算或不予结算的工程量,在接到监理机构审签意见后的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承建单位项目经理可书面提请总监理工程师重新予以确认,也可在下次支付申请中再次申报。 9.3.5承建合同条件作出关于支付签证事后修正的规定,有利于监理机构对那些不具备全部支付条件或有争议的支付申请,及时地进行临时支付或部分支付签证。 10合同商务管理 10.1工程变更

10.1.1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的主要区别在于工程变更可能或往往导致合同索赔,但这类变更的适用条件仍在合同规定之中。

10.1.4工程变更指令权是业主通过工程承建合同和监理合同授予监理单位的重要监理权限。工程承建合同规定,招标图纸仅供承建单位在投标时编制投标文件和报价使用,承建单位应依据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施工。鉴于水电水利工程技术、施工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变更只要不超越合同规定的范围与实施条件,都不应影响合同双方各自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和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与风险。

监理单位无权解除承建单位的合同义务,也无权变更合同方应承担的责任风险。因此,监理单位应严格按合同文件规定谨慎行使其工程变更权限。 10.1.6工程变更的申报时限,一般按:

1设计单位或承建单位申报重大工程质量建议的,必须在变更审查的12个月前提出; 2设计单位或承建单位申报较大工程变更建议的,必须在变更审查的6个月前提出; 3一般工程变更建议应在计划实施的3个月前提出; 4设计修改通知应在施工实施的1个月前提出。

10.1.11工程变更可由业主或业主授权监理单位发出。承建单位在未接到上述变更指令或事先未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监理单位在不予以计量进行支付补偿的同时,还应判定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10.2合同索赔

10.2.1业主的工程项目建设目标,是期望通过一个商定的可接受价格和合理的合同支付方式,从承建单位那里得到按规定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的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建单位双方具有履约诚意和能力,是合同履行的必备条件。除不可抗力及风险责任外,合同索赔是对违约行为及违约方的惩罚和对合同履行的促进。而合同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则是工程顺利进展的保证。

10.2.2、10.2.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了业主对承建单位进行索赔的明确的条件和简捷的方式,这种索赔通常没有约定的期限,也不需要经过监理机构的受理程序。如果因业主对承建单位的索赔不符合合同规定,并导致承建单位造成损失,承建单位可就业主不当索赔行为提起合同索赔。

10.2.4~10.2.6合同条款及其技术条件是承建单位投标报价的条件。监理单位对合同索赔的受理与处理,应严格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在合同索赔处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应以独立的判断和分析认真处理,在维护业主利益的同时,也公正地维护承建单位的合同权益,以不断推进工程的顺利进展。

10.2.10水电水利工程项目是一个复杂的设计和施工系统,工程承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争议往往是不可避免的。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到合同条件和施工条件变化,涉及到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与风险的认定。监理单位作为工程承建合同争议调解人,有利于合同争议的公正和快速解决,有利于推进工程的顺利进展和促进合同的切实履行。 对监理单位仍难以调解的合同争端提起合同争议调解和合同争端仲裁,是水电水利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实施中通常为合同双方最终选择的解决方式,合同争端双方都将为这种解决方式的实行支付调解或仲裁费用。监理单位应协助业主和承建单位双方,促使合同争端得到及时解决,尽力避免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一方不履行已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10.5分包

10.5.1承包单位有高的信誉、实力和具备承担主体工程或重要工程项目施工的资质与能力,是业主选择其中标的重要条件。监理机构依据合同规定可接受的分包申请,通常是使监理机构相信,分包商相对于申请分包项目的实施具有更高的资质、能力和实力,或比承建单位更能胜任对申请分包项目的施工与服务。

10.5.3指定分包商应具备和承建单位同样的履约与承担合同责任的能力和信誉,指定分包商还应使承建单位免除因分包商原因导致的对业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对指定分包商的接受、指定分包商与承建单位的关系,以及对指定分包商的合同支付等均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

10.5.4如果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就一些施工中的技术问题直接同分包商打交道,则应征得承建单位同意,并必须把相关情况告知承建单位或指示承建单位共同参与。以避免导致合同责任与风险的转移,或招致合同纠纷。 10.6施工保险

10.6.1业主作为工程项目采购方,对工程实施承担众多的风险,这些风险既有与工程项目本身相关的,也有起因于承建单位的。因此,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就承建单位对实施的工程、工程设备,以及要求承建单位对其拥有和负责的主要施工设备与设施的保险事项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必须时,监理单位应协助业主以自身的名义或按承建合同规定以业主与承建单位联合名义投保,或要求承建单位按工程建设中的重置价格投保。

10.6.6监理人员保险可按监理合同规定由业主统一办理或由监理机构自费办理。 11工程信息管理 11.1工程信息的管理工作

11.1.1~11.1.3工程监理属技术密集型服务业,监理单位为业主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工程信息是监理单位履行其监理职责和监理工作的重要产品。监理机构应随施工进展,及时全面,准确地采集工程信息,做到信息记录的写实与量化,更好地为工程服务。 11.2监理文件的管理

11.2.1在工程实施和工程承建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单位处于合同管理者与合同关系协调人的地位,监理单位依照业主授予的权限,对合同目标的实现承担监督和控制责任。服从监理、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是承建单位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如果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与决定,显得不公正或可能招致承建单位额外的责任与风险,承建单位可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或复议,也可按合同规定提起合同争议。

监理单位无权变更业主和承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与合同责任。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监理文件也不作为承建合同文件的补充和组成文件。因此,监理单位技能与执业水平,监理单位对合同条款及业主授权的运用,监理单位的公正性等,均可能因招致承建单位承担额外的责任与风险而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11.3工程文件的传递与受理

11.3.1工程文件流程如图1所示。

11.3.2监理单位不属于业主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合同的一方,委托监理单位对承建合同和现场施工进行管理是国际上通常的做法。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关于合同活动的联系通过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的混乱和误解。

11.4监理档案资料管理

11.4.1~11.4.3监理档案是工程项目实施和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的记录,是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理单位在做好自身档案管理的同时,还应通过检查、监督等手段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档案管理工作,以便在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完整地向业主移交。 12监理协调

12.1监理协调的主要工作

12.1.2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作为工程承建合同管理者,同时也是业主与工程承建单位通过合同文件约定的合同关系协调人。监理单位或总监理工程师应遵循业主与承建单位的立约本意,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地协调双方关系,在充分掌握事实和与双方充分协商基础上,谨慎而公正地对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做出判定和分配。

12.1.3监理协调是解决业主与承建单位合同纠纷的经常而有效的手段之一。因为相对于合同争议评审组和仲裁委员会,监理机构对合同履行和工程实施过程有更直接、更全面的了解,监理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判断和意见也更为合同争议评审员或仲裁员所重视。因此,监理单位,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应通过监理协调作用的发挥,使业主和承建单位更乐予以监理协调作为解决合同争端的首要方式。

12.1.4合同目标协调是监理机构经常性的工作。监理机构应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推进工程施工顺利进展,努力避免或减轻因工期进度、施工质量、合同支付中各方的责任或各种问题长久未决而导致合同争端的发生。

12.2协调会议

12.2.1工地会议是监理协调权限运用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工地会议必须做到议而有决,决定

后各方应遵照执行,并在会后检查落实。

第一次工地会议的目的是检查工程的开工条件,同时也为工程实施创造良好的合作环境。 会议内容:

1介绍业主、监理机构、承建单位和分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澄清各方组织情况,包括各方机构设置、主要人员名单等;

3检查承建单位履行及进场情况,包括履约保证金、保险、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设备准备,工人进场、材料供应、供电、道路、施工用地等并说明开工存在的问题;

4检查业主履约情况,包括资金准备,图纸供应和施工场地移交情况;

5检查监理机构履行情况:包括向施工承建单位提交施工图纸,测量控制基准情况及有关监理程序和规定的说明;

6检查为监理机构提供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交通、试验、通信设备等准备情况;

7经与与会者讨论,由总监理工程师做出结论意见,监理机构应将全部会议内容整理成纪要文件发送各方。

12.2.2监理例会

主要内容包括:

监理例会是监理协调的一种重要方式。

监理机构会议主持人应认真、充分地听取各方的意见,并在会议结束前,以合同文件为依据,对会议要点进行澄清、归纳和总结。

主要内容包括:

1对上次会议存在问题的解决和纪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工程进展情况及对下月(或下周) 的进度预测和安排;

3施工单位投入人力、设备情况;

4施工质量、加工订货、材料的质量与供应情况;

5工程变更延期及索赔、工程款支付等情况;

6业主或承建单位的违约事项。

12.2.3专题会议研究内容可能包括:有争议的施工方案或工艺的确定,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的分析及其处理,重要的施工或设计变更,变更项目价格,以及工程延期与合同费用索赔等重要或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

召开专题会议前,主持方应发出通知明确议题并要求提出方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专题会议尽量做到一事一议,解决问题。

12.3约见承建单位项目经理

12.3.1约见承建单位项目经理又称“合同约见”,是工程承建合同授予总监理工程师处理违约事项的一种合同手段。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建单位项目经理经常保持联络,及时沟通和反馈合同履行和工程进展中的相关信息,定期或专门就一些重要事项安排会晤,以在业主、监理与承建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建立相互信任和保持一种良好的合作环境。这种会晤不应采取合同约见的方式。

12.4会议记录与文件

12.4.2协调会议纪要应在充分反映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基于监理机构的判断,并以监理机构的名义发送各方执行。执行方对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持异议的,可在下次会议提出,也可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作出变更或发文提出保留意见。

对于涉及合同变更、超越合同范围或超越监理授权范围以外的决定事项,应由业主代表主持,并以业主名义发出。

13合同工程验收

13.1合同工程验收阶段与验收的依据

13.1.1本章所提的合同工程验收,是指业主按合同文件规定,并以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为依据,对已实施完成或部分实施完成的合同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作出评价和鉴定的一项工作。其与国家组织的工程验收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是为国家安全和保护公共利益,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对完建或部分完建工程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作出评价和鉴定,以及工程项目投入运行作出批准。

13.1.2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均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届满以前进行。因此,监理机构和工程承建单位在施工计划安排中,应给工程验收的进行留有必须的时间。

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完工验收,除业主验收外,一般还须业主报上级主管机关,组织任命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重要项目的阶段性验收,如截流、蓄水、启动试运行等验收,必要时也由上级机关委派的验收委员会主持。

14工程移交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14.1工程项目移交

14.1.1工程项目移交证书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机构应在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该项目的完工日期、缺陷责任期及其起算日期。

14.1.2工程承建单位仍应对在缺陷责任期内应完成的工程和工作项目,以及为进行此类工作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承担照管责任。

14.2工程缺陷责任期

14.2.4合同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除非承建合同另有规定,否则,除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时承建单位仍存在尚未履行的涉及财务或工程管理方面的义务外,该证书的发布,表示合同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规定获得批准,也表示承建单位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实际上业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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