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下月7日施行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下月7日施行 领导不下井,矿工有权拒绝下井 不得因此扣矿工工资或解雇 发布时间:2010-09-10

煤矿领导未带班下井,矿工有权拒绝下井,且不得因此被扣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领导没下井的煤矿发生事故,将罚主要负责人上年年工资的80%。

国家安监总局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该规定从10月7日起施行。

防作假,领导姓名井口公示

《规定》明确要求,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须轮流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频率上,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为防止煤矿领导作假,《规定》要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领导姓名应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规定》明确,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领导没下井出事故,最高罚年收入八成

《规定》对不带班下井的领导制定了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惩罚措施。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煤矿最高将被处500万元罚款,负责人最高将被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主要负责人将被暂扣或吊销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对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主要责任人罚款额度

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特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煤矿罚款额度

一般事故:处20万元罚款

较大事故:处50万元罚款

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罚款

特大事故:处500万元罚款

没有领导带班矿工有权不下井(政策解读)

9月9日上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其中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要求及监督、处罚措施作出详细规定。

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彭建勋介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制度一直存在,但相关要求都是以《指导意见》的形式下发,对企业的刚性约束不强,执行效果欠佳。此次出台的《规定》中,要求更具体、标准也更严格。

在责任主体上,明确规定煤矿、施工单位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并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在下井次数上,要求每班都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在下井方式和时间上,要求带班下井领导与当班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对带班下井领导的职责,《规定》强调了三大方面:带班领导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遇到险情时,带班领导要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彭建勋说:“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履行职责,不是对区队长、班组长现场指挥的替代,而是对现场管理的督促、指导和加强。”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须公示

为有效保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到位,《规定》制定了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企业监督、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庞大监督体系,对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次数、监督检查内容、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的监督检查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要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该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包括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的信息必须实行档案化管理,存储期限不得低于一年。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煤矿从业人员有权不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除了煤矿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外,《规定》还要求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立相关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一经查证属实,要依法从重处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制定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事故煤矿违规最高可罚500万元

此次出台的《规定》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情形,有关部门将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要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对于事故矿井,如果确认带班领导没有下井,除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外,有关部门还要对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对事故煤矿,有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20万元(一般事故),50万元(较大事故),200万元(重大事故),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

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将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30%(一般事故),40%(较大事故), 60%(重大事故), 80%(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煤矿领导不下井可罚上年收入80%

2010-09-10 07:07:00 来源: (武汉)

国家安监总局昨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暨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明确要求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须轮流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根据规定,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带班领导没有下井的煤矿,—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年年工资的80%。 该规定从10月7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为了防止煤矿领导作假,规定还明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另外还规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安监总局:煤矿领导不下井按擅离职守论处

2010-08-17 16:01:31 来源:

核心提示:17日,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领导干部现场带班这项制度早已开始执行,但执行情况并不好。今后对于未严格执行现场带班的领导将按照擅离职守论处。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8月17日报道 2010年8月17日15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黄毅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网友 王培训]这次国家强调煤矿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请问,主要考虑是什么?如何保证这项规定落实到实处呢?

[黄毅]实际上领导干部现场带班这项制度在煤矿早就开始施行了,但是实事求是地讲,执行的并不好。所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实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制度,这次规定较之以往有三方面的区别。第一、把现场带班的范围扩大了,这次是扩展到了所有的矿山企业都要实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过去我们经常说“工人三班倒,班班见领导”,领导干部只有深入现场才能加强现场的管理,才能对现场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置,从而排除隐患,保证安全。第二、这次的要求更加严格了。过去煤矿是矿领导和生产经营领导人员轮流下井带班,这次强调矿领导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第三、对没有认

真执行这一制度的企业领导人按照擅离职守论处,如果造成一些大的问题或者导致一些事故的发生,就可能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谁来督促矿领导下井?

昨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

将矿负责人与工人的安全“捆绑”在一起的做法,确实可以提高矿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但问题是,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这个能做到吗?谁来督促矿领导下井呢?如果这个规定不能实行,那么,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岂不是变成了一句空话?

其实,我们并不缺少制度,而是缺少对制度的监督和执行。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可以说已经是老调重弹。早在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就出台了《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每班由煤矿业主、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督导安全的管理制度,要求下井带班领导必须深入各采掘作业点,带队排查现场安全隐患,督促作业工人遵章守纪,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发现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坚决杜绝煤矿“带病”生产。然而,有几家煤矿做到了?“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能阻止矿难的发生吗?

所以,当这次“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被再次提起时,我们不要把眼睛盯在矿领导身上,而是要盯在监管者的身上,因为制度只有得到落实,才能发挥制度的效力,否则,只能是纸上谈兵,空谈不但祸国,而且殃民!所以,我们希望这一制度能够得到真正的落实!

就算“无领导下井带班”矿工敢“可拒绝下井”?

2010-08-26 16:39:00 来源: (北京)

国家安监总局25日在官方网站全文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中广网北京8月26日)

在此之前,7月7日,国务院曾召开常务会议,要求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被再次强调。舆论一度认为,煤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必将有效遏制煤矿事故的高发势头。但是7月17日到18日,河南、陕西、湖南、甘肃、辽宁五省接连发生5起煤矿事故。从5起矿难暴露的问题看,“硬规定”在这些煤矿只是“软执行”,煤矿在落实国家政策规定中仍存在诸多“死角”。

国家安监总局在官方网站公布的“无领导下井带班可拒绝下井”的规定,公众似乎并不买账。坊间的评论中不乏担心规定的执行力,担心该规定成为一纸空文。理由便是早在2007年,国家安监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七部门公布《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井下每班必须至少1名矿级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与工人同下同上等。而众多煤矿所悬挂的《煤矿井下职工十项权利》中该权利的第一、二项分别为“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规定早就出台,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和解读,但矿工权利还是没有制度保障

时,这样的强调真的有意义吗?那些矿工如果不下井,那么他们又靠什么养家糊口呢?在博弈能力不对等的情况下,即便有了“领导不带班下井矿工可拒绝下井”的规定,矿工们真的敢拒绝吗?

根据新华社记者深入矿区调查发现:大多数国有大煤矿领导下井已成常态,但对于占矿井总数90%左右的小煤矿而言,该政策或将成为一纸空文。而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矿难频发主要是小煤矿。所以小煤矿更需执行“无领导下井带班可拒绝下井”的规定。但是,私人煤矿的老板一般都是投资方,许多从未下过矿井。而所谓的矿长和安全技术人员基本都是外聘的,或者就是投资人的亲朋。由于这样的煤矿往往带有家族性质,工人的流动性大又处于弱势,从工人层面无法监督,根本无法做到“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的规定。而安监部门的人员又不可能天天次次驻场监督小煤矿的领导是否下井。

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吕日周在任长治市委书记时,曾制定了“县委书记、县长必须下井”的制度,从2000年执行到现在,结果是煤矿数量、产量占全省十分之一的长治基本无矿难。这样看来,规定屡屡的出台,制度次次的强调,最根本的是让“无领导下井带班可拒绝下井”这一规定能真真正正的落实,而让处于弱势的矿工去执行这一规定,无疑是以卵击石。

未制定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的,处主要负责人15万元罚款

本报北京9月9日电(记者王冬梅)国家煤监局副局长彭建勋在今天召开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宣贯会上强调,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煤矿领导不带班下井按擅离职守处理。

彭建勋表示,目前煤矿领导执行带班下井规定的状况不理想,比如有时候煤矿领导把处理重大安全隐患、矿井检修等情况的下井与规定要求平时带班下井混为一谈,或者是小煤矿的负责人让代管煤矿者带班下井等。

据悉,针对一些煤矿领导没有履行好带班下井的规定,国家煤监局已经制定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该规定将从10月7日起施行。彭建勋在解读该《规定》时说,规定要求煤矿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等都是“实打实”的,如果违规,一定要处罚。

根据规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须轮流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企业未制定和执行矿级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的,要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按擅离职守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按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处15万元罚款。

据介绍,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般事故处20万元罚款,较大事故处50万元罚款,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罚款,并依法从重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安监总局强调落实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2010-08-11 13:51:00 来源: (北京)

中新社北京8月11日电 中国国家安监总局11日对外发布了山东省招远市玲南矿业有限公司“8.6”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通报列举了事故暴露的一系列突出问题,并强调要切实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通报称,这起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不扎实、隐患排查治理不

彻底、执行安全规程不严格、机电设备设施相对落后,以及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等突出问题。

安监总局方面表示,事故发生时,下井带班的副矿长沉着应对,及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矿工撤离升井,有效降低了事故损失,这充分说明了实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通报提出,要全面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2011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

为吸取教训,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安监总局提出加强通风和机电管理、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设施、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应急管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等6点要求。

8月6日17时左右,玲南矿业罗山金矿四矿区因电缆起火引发火灾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作业人员329人,经全力科学施救,313人成功获救升井(其中1人重伤),事故共造成16人死亡。玲南矿业属国有企业,年采矿能力20万吨,该矿各种证照齐全有效。 领导带班下矿井,是一种价值观导向

2010-07-09 16:00:00 来源: 法制网(北京)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一语中的

马龙生

温家宝总理日前部署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强调,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7月8日《广州日报》)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特别提到“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这是以往所不多见的。其意义,我想决不仅是让矿领导“体验安全”,进而“以自己之险,度工人之难”那么简单,更有对矿业安全管理者价值观的导向意义。

在以往矿难中,人们经常指责私人小煤窑“要钱不要命”,而发生在许多国有大矿的安全事故,却依然可以让人窥见“失职杀人”的严酷现象———在安全监管上,不论开多少会,发多少文,都只局限于地面上,而到了井下,一切都像“没那么回事”。去年黑龙江新兴煤矿11·2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了108人遇难的惨剧,事后调查表明,采掘布置不合理、井下现场管理和劳动组织混乱、超强度组织生产、通风系统复杂、抗灾能力弱、应急预案不完善等,是这场事故的最大元凶。而在矿难发生后,煤矿负责人在被调查官员问及巷道长度,电机具体位置、使用寿命,瓦斯数据监测时间等问题时,企业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竟然一问三不知。如此情况不明,矿方竟然在接到煤监部门下达停产通知后置之不理,继续违规生产,最终导致特大矿难的发生。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价值观?无非是“死了人,赔点钱,这是采矿业的特有成本,没什么大惊小怪”,无非是“我做我的官,工人挖他的煤,死了人又不是我杀的”。矿难频频,理由尽管可以说上许多,但是谁也无法否认,矿山开采中的安全意识不到位,矿工生命安全不被重视才是最根本的原因。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是改变上述价值观的一种具体形式。安全指标是否到位,带班的领导先要内行,否则出了事故就可能伤及到你自己;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可以逼着矿领导改变对井下情况“一问三不知”的局面,提高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速度与力度,也远胜于普通工人的层层上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才能真正感受到,生命在安全隐患面前到底有多么无助,生命的价值才能被尊重。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当然还仅限于国有大矿。那些非国有小矿怎么办?主管安全的省长、市

长、区长们,是否也应该“照方吃药”,亲自下井体验一下安全生产,悟一悟自己应有的工作责任呢?

重罚不下井领导能否彻底遏制矿难?

2010-09-10 16: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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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在众人的期待中,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终于出台,其中明确指出“煤矿领导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对于带班领导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对煤矿罚款500万元和对主要负责人罚上年年工资的80%。”

读完这则报道,相信所有的煤老板,无论是国有煤矿的负责人,还是民营企业的煤老板,大家都会松一口气。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煤老板,更会喜出望外,定会感叹:“还是安监总局体谅我们,只要不倾家荡产,只要不受牢狱之灾,以后可以放开膀子干了。”

近年来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究其原因就是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制裁那些不法的煤矿企业负责人。众所周知,煤矿产业是一个高利润的行业,一些小煤矿老板在没有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招人,而当地政府对此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了问题后,要么瞒报、谎报,要么就是潜逃。

前不久,听说要制定一个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规定,都以为这下应该可以解决问题了,把煤矿领导的命和矿工的命联系在一起,就不怕他们不重视矿工的生命安全了。可规定出来以后,又为那些煤矿领导留下了足够的退路“分别对煤矿罚款500万元和对主要负责人罚上年年工资的80%。”这些钱对于财大气粗的煤老板来说,相信根本算不了什么,又怎能会引起他们的注意呢?

对于煤矿事故,公众似乎已经麻木了,无独有偶,就在《规定》出台的当天,云南泸西又发生了一起煤矿瓦斯爆炸事件,导致7人遇难12人受伤。不得不让人扼腕,这么多的生命,他们辛辛苦苦的挣钱,妻子或许做好了饭等待丈夫回家暖暖地饱餐一顿,孩子或许等待爸爸挣到钱好交学费,哪料到,他们苦苦的期盼,却盼来一声噩耗。

每次煤矿事故发生后都会在各级领导层引起极大的震动,伴随而来的必然是领导的“高度重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责令当地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整顿,达不到安全标准的,决不允许恢复生产。停产整顿似乎是医治煤矿事故的良药。

然而实际上,停产整顿就是整顿安全生产作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排查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消除不安全的因素的过程。既然停产整顿可以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为何不在煤矿事故发生之前就进行呢?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一旦发生,就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抢救,而且会对矿工们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煤矿安全,任重而道远。希望此次出台的《规定》能够有效地震慑那些不法分子,而不仅仅是赔钱那么简单,否则难免会成为一纸空文。

领导带班下井,监督刚性还不够

作者:李鸿文

针对一些煤矿领导没有履行好带班下井的规定,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公布《煤矿领导带班

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明确了煤矿、施工单位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该规定是对安监总局此前公布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的细化,比如,为了防止煤矿领导作假,规定要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等。同时,该规定还对违反规定的矿山及领导给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应该说,相比以前笼统的原则性要求,规定的细则具有一定的可操作空间。

但是,具有可操作空间和达到操作效果完全是两回事。这一点,从不断地重申这一制度安排可见端倪。按说,领导带班下井并不是新举措, 国务院五年前就要求矿领导原则上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4次,煤炭大省山西当时也曾出台《关于规范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要求所有煤矿企业的领导干部井下跟班作业。早就有规可循了,可一些地方既无动力也无压力去“循规”。

有鉴于此,国务院在今年7月8日再次提出领导下井要求。可此后不久,仍然发生了几起矿难,而这几起矿难和以往的悲剧都有相似之处:蒙难者中只有普遍工人,少见矿工领导。消息传出后,激起舆论义愤。舆论的指向并非冷血地要求领导成为蒙难者,而是指向领导应重视矿山安全,要有人命大于天的意识。领导自己不敢下的矿,没权力要求普通矿工去冒生命危险。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是安监总局响应国务院要求,再次出台的一个强调性规定。可该暂行规定出台后不仅没有得到舆论的欢呼,反而引起强烈反弹。舆论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矿工有权拒绝下井”上,在资强劳弱的现实语境下,这个“有权”或多或少“悬在空中”,矿工看得见,但摸不到,也够不着,无法兑现为实质权利。 有规不循,有法不依,除了检讨执行力,还应检讨法规本身是否具有监督刚性。过去谈监督,习惯于两种模式,一是自上而下,由上级监督,可上级是利益关联者,监督形同虚设;二是自下而上,由矿工监督,可矿工的表达权、监督权被掌控,其监督效率同样打折扣。笔者以为,除了这两种模式外,更应强化社会监督,一、人大、政协有权力进行日常监督,上报并向社会公开监督结果;二、发挥媒体及民间组织等非利益关联方的作用,构筑立体的监督体系。

社会监督之外,应加大处罚力度。而细读《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对责任人的处罚,分别有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40%、60%、80%罚款,但这一递进式的罚款,则是根据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的、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而言,也就是说,如果没发生事故,领导并不承受任何经济损失。不怕一万只怕万一,如此只看结果不看程序的处罚,一定会埋下安全隐患。至于“出现重大事故责任人终身禁任矿长”这一条,更容易破解,不当矿长可当书记,这一条也没有多少制约力。可见,该规定仍然是雷声大,雨点小,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如此“似水柔情”,让人看不懂。

对矿领导“一万个罚则不如一个入刑”

日前,安监总局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明确对于带班领导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年度工资的80%。

关键词:煤矿领导;下井

日前,安监总局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明确对于带班领导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

年度工资的80%。该规定从10月7日起施行。(今日河北青年报A23版)

按上述规定,对不下井的矿领导依事故情节轻重设置了从30%到80%的“罚款”(上年度工资收入为标准),出发点固然是想按性质区分罚款数额,最终想体现罚款额度上的科学性。然而,笔者以为,对于发生事故的煤矿领导,设置出一个有不同百分比的罚款额度,并不足够。无论事故是一般性的,还是较大或重大、特重大的,都涉及矿工生死。理论上虽可以人数区分事故等级,但生命无价,无论是何级别,都直接剥夺了一个人的生命和一个家庭的幸福,这些无法用金钱衡量。

那么,设置出30%到80%的罚款,看似不是“一刀切”、责任分明,实际上却有无视生命价值的不可估量性之嫌,这种罚款设计本身就有以金钱数额“买命”或以金钱罚款来“抵责”之嫌。另外,对于一个拿着人民俸禄的国企领导、攫取国有资源以分肥的私营矿主,出现事故之后完全剥夺其曾获得的“收益”,原本就是处罚的题中之义。让这些渎职者、违法经营者将已“吃到肚子里的”收益,重新“吐出来”难道不应该吗?专门规定出一个年度工资罚款比例,是不是太过矫情?

解决矿难和解决矿领导的玩忽职守,仅靠罚款绝对不行,“一万条行政处罚,不如一个入刑”,矿老板们不是很有钱吗?除了事故发生后让他们倾家荡产外,更要严格追究刑责。在德国,矿主一旦被察觉不跟班下井,有关部门带给矿主的将是财产和刑责的双重惩处,这无疑值得我们借鉴。(毕晓哲)

韩哲:罚煤矿领导工资不是杀威棒 而是定心丸

2010年09月10日 02:13【 】 【】

据媒体报道,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对于带班领导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年年工资的80%。

然而,就是将工资全罚没了,对这些或许工资很少、收入很多的矿企领导,不是高高举起的大棒,而是定心丸。不下井能怎样,不过罚钱而已,不足以触动其神经。只要不下井不用坐牢,矿企领导就没这个积极性。至于矿难,总是心存侥幸。

“领导下井带班”规定早就有,但遭遇各式各样的软抵制。近期国家安监总局一波又一波的铁腕举措,似乎是想把这个痼疾一举根治。稍早前,国家安监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这就属于看似严厉实则无力的举措,在矿山企业,领导与矿工的议价权是非常不对等的,矿工说你不下井我也不下井,领导说你不下井就让你下岗,矿工还敢叫板吗?甚至,矿工可能都不知道近期国家安监总局发了什么文,也就无从监督。 很多时候,政策是具有边际递减效应的,甫一出台的时候,震慑效果最大,但相同的内容不同重复,政策也就被当成耳旁风了。领导下井带班的规定数年前就有,无论是国营大矿还是地方小矿,都是红头文件,结果执行了几年都变成了空头文件。如今,监管层将这一问题重提,如果想要矿企领导当回事,势必要在执行性和问责性方面清晰明确,不能想当然,比如在矿山这样一个较为封闭的场合,实行内部监督等于没说。

规定有了,但也仅是个大方向,细节处仍然模糊,留给矿企领导变通的地方就多。模糊就意味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比如怎样界定领导下井?下去一两个小时和下去一分钟都是下,后者显然是“逗你玩”。下井作秀的事情太多了,为了保证绝对安全,在全面停产的情况下下井,这有什么意义呢?还有,什么领导算领导呢,如果领导为了应付上面的要求而专设一个“下井专职领导”,岂不是哭笑不得。

“让矿山领导下井”有如一场脑力竞赛,管理层想尽办法让其严格遵守,而矿企领导则绞尽脑汁糊弄过去,好让这些来势汹汹的规章措施化成绕指柔。因此,问责再严厉,也是事后的问

责,不是事前的震慑。因此,处罚要提前,比如矿山领导不下井的,一经发现就一票否决,不含糊,才有执行的动力,考虑太多,往往就被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所消解。让一个事执行起来,要么是压力、要么是动力,领导下井同样如此。不断加大处罚力度是一方面,但让这些处罚加码的板子切实打在身上才管用。

今日早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可谓对症下药

2010年07月09日 11:17 来源:今日早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温家宝总理日前部署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强调,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全部职工都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才能上岗。(7月8日广州日报)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特别提到“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这是以往所不多见的。其意义,我想决不仅是让矿领导“体验安全”,进而“以自己之险,度工人之难”那么简单,更有对矿业安全管理者价值观的导向意义。 在以往矿难中,人们经常指责私人小煤窑“要钱不要命”,而发生在许多国有大矿的安全事故,却依然可以让人窥见“失职杀人”的严酷现象——在安全监管上,不论开多少会,发多少文,都要落实到井下才有意义。去年黑龙江新兴煤矿“11·2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了108人遇难的惨剧,事后调查表明,采掘布置不合理、井下现场管理和劳动组织混乱、超强度组织生产、通风系统复杂、抗灾能力弱、应急预案不完善等,是这场事故的最大元凶。而在矿难发生后,煤矿负责人在被调查问及巷道长度、电机具体位置、使用寿命、瓦斯数据监测时间等问题时,企业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竟然一问三不知。如此情况不明,矿方竟然在接到煤监部门下达停产通知后置之不理,继续违规生产,最终导致特大矿难的发生。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价值观?矿难频频,理由尽管可以说上许多,但是谁也无法否认,矿山开采中的安全意识不到位,矿工生命安全不被重视才是最根本的原因。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是改变上述价值观的一种方式。安全指标是否到位,带班的领导先要内行,否则出了事故就可能伤及到你自己;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可以逼着矿领导改变对井下情况“一问三不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速度与力度,也远胜于普通工人的层层上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才能真正感受到,生命在安全隐患面前到底有多么无助,生命的价值才能被珍重。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难在执行 2010年07月13日18:37 新安晚报

最近读到“马龙生”先生的评论文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价值导向》(详见7月9日本报A02版),颇有感触。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为了彻底整治近年来煤矿及非煤矿山等行业“事故频发”的现象,决定在这些行业实行“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措施,应该承认,这是多年来“罕见”的一项十分具体和独特的举措,体现了中央的态度和决心。不过,对于这一措施的预期效果,我依然存在一些担心。

众所周知,煤矿领导和煤矿工人分属两个截然不同的群体,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存在“天壤之别”,现在要将这二者一起拉到险象环生的“掌子面”上,这可能吗?在现实中,由谁来监督?

如果是国有煤矿还好办一些,在一些私营煤矿,这一规定就更难做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私营煤老板可能就想了,“不是要求矿领导下井嘛,得,我退居幕后当甩手大掌

柜,再提拔两个矿工当矿领导,轮流带班下井……”

平心而论,矿领导带班下井是个好方法,可问题是,现实中好多事情“知易行难”,正如

那个流传很久的小故事所说,老鼠们为减少同类的伤亡,决定给恶猫的脖子上挂个铃铛,这

样危险来临时铃铛就会报警,可是当议及由谁去执行这个任务时,大家都哑然。

总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主意很好,但效果要看各地的执行力。

“发生事故再处罚”的规定很荒唐

2010-09-10 10:42:30 来源:郑州晚报 【】

日前,安监总局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明确,对于带班领导

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年

年工资的80%。该规定从10月7日起施行。(9月9日《法制晚报》)

“发生事故再处罚”,无异于直接把下不下井的选择权交给了煤矿领导,这像是一个笑话。

事实上,哪一个煤矿领导不是和醉酒飙车的人一样,对安全生产信心满满,至少是自信可以

避免发生事故?更何况,发生事故毕竟是小概率事件,这样一来,这个规定的价值无非是一

年抓几个倒霉蛋,对绝大多数领导并没有什么影响——但是,许多隐患和危险却有可能被忽

视和掩盖。

为什么在民众的高度关注下,经过了这么长时间的精心准备,最后出来的是这样一个不招人

待风的规定呢?决策受到掣肘可能是问题的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我倒觉得是相关方面的

不自信:因为不自信,所以得留有余地,免得到时候执行不力,又落得个“空架子制度”的

骂名,毕竟以前的教训摆在那里。这种顾虑当然可以理解,只是不知道,如此敷衍,究竟有

什么意义?吴龙贵

神木模式:构建制度才不会人走政息

郭宝成,这位因推行“免费医疗”而名扬全国的陕西神木县委书记,目前已调任榆林市人大

常委会副主任。郭宝成在任期间,力推民生政策改革,一个是全民住院免费医疗,另一个是

从小学到高中的12年免费教育。这两个先于东部发达地区实施的“免费政策”,让偏僻的神

木成为舆论焦点。(9月9日《南方日报》)

“免费政策”是否会得以延续暂且不提,郭宝成谈到和践行的民生观,令人印象深刻。比如

他称:“民生投资是高回报的投资”。具体而言,他说:中国任何一个县域,都可以根据自身

实际,借鉴神木模式。因为(该模式)具有普遍性,保障水平可以因地制宜,穷一点的地方

报销水平可以低一点。搞不搞免费医疗,其实关键不是有没有钱,而是地方官员的执政理念

问题。这种民生观实在令人折服!

何以推广神木模式?答案很简单。推行改革,既需要有魄力的改革者,也需要构建稳定的制

度,两者缺一不可。官员若无魄力和胆识,就会缩手缩脚,前怕狼后怕虎,不敢推行改革,

没有创见;但是,光靠官员的胆识还不够,还必须辅以制度保障:一方面强化科学决策,确

保官员不能滥权;另一方面则要强化制度建设,一旦形成了开创性的举措,经检验的确呵护

民意、富有价值,就要形成制度。当制度建立并健全了,也就不必担心人走政息了。王石川

如何求解“领导下井成空文”?

实际上,关于“矿领导下井”的规定早在多年前就出台过,但由于执行不力,几乎成一纸空文,

无实际约束力。今年再次强调这一规定,但在该规定十天后,还是接连发生5起煤矿事故,

直接造成数十矿工遇难。

当然,由于管理体制原因,大多数国有大煤矿领导下井能够实现并已成常态,但小煤矿却很

难受限,因为相关监管部门不能对其领导进行“免职”等处分,最多就是罚款,但对日进斗金

的煤老板来说,他们最不怕“经济处罚”。更重要的是,由于复杂的社会关系及利益关系,相

关部门往往会对其开绿灯,更别指望矿工

对老板进行监督和举报了。

但这并不意味着,“矿领导下井”的规定就没法执行。这一点,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吕日周就

有“办法”。吕日周当初作为市委书记自己也要下井,而且规定,如果行政领导“没下过井”,

那出事后一定会要求这位官员“先辞职”。而如果当地官员真的把煤矿安全当回事的时候,无

论煤矿矿主采取什么样的办法,给他多大的“好处”他都不会也不敢“笑纳”,这也让矿主不得

不跟着重视煤矿安全。

吕日周的经验值得参考借鉴,否则,消除矿难尤其是中小煤矿矿难的希望,就可能会成“空

想”。

煤矿领导不下井“罚”得动吗?

日前,安监总局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明确对于带班领导没

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年年

工资的80%。该规定从10月7日起施行。(9月9日东方网)

煤矿领导下井的规定和严词有不少,可是领导下井仍稀少,此次主管部门用罚款的方式促使

领导下井,可说是想了不少的办法,动了不少的脑筋,但是罚款并非就能解决这一难题。

按照此规定,对于矿井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发

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的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这个规定看似很

严,但是关键还得人去执行。一般事故只是当地部门处理,这当地部门能下得了手,动得了

狠?从以往看不要说罚款,就是事故信息也难发布,往往都给遮了。当然,特别重大事故处

理纸包不住火,大都能发现,但是这500万煤矿账上有这么多的钱罚吗?要么早就转移,要

么根本就不会存放这么多,一旦出事人走矿毁,到头来恐怕是有罚无款一场空。

要说领导个人罚款就更没有多少价值了,一是个人工资数往往定得很低,大部分是奖金和分

红,光扣工资的百分之多少,只是其总收入的零头,就是工资全部罚光,也无足轻重。二是

煤矿一旦出了大事,没有下井的领导庆幸都来不及,那会计较这点小钱,命与这点钱比起来

太微乎其微。三是领导没下井,理由肯定多种多样,很难鉴别是正当理由还是非正当理由,

要罚这点钱也非常不易。

退一步说,就是领导下井也不一定就越是危险越向前,象普通工人那样在第一线生产。井下

比井上危险,但并非井下一概都危险,也有危险与安全之分,也许有的领导早就准备好了后

路,专拣最安全的地方呆,一旦出事,比谁都跑得快。

煤矿出事作为领导者肯定有责任,要担负起这个责任,就得深入实地,到井下第一线,与工

人的生命安全系在一起。要做到这一点不仅在于罚,关键是要定责任,不仅要下井,更要下

到井中的关键部位,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靠其自觉,除了建立监督举报机制之外,作为主

管安监部门要以身作责,不通知,不打招呼,到井下实地去检验,发现领导不到位,及时查

处。更重要的是对于有问题的领导要及时撤离,对于有问题的煤矿要停矿整顿。安监部门监

管得力,勤查勤下井远比罚款促动强。

时言平:罚款会否成为领导下井制度的某种妥协

2010-09-10 15:48:00 作者:时言平 来源:荆楚网 【新闻论坛】 我要评论

日前,安监总局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明确对于带班领导没

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年年

工资的80%。

日前,安监总局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明确对于带班领

导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

年年工资的80%。该规定从10月7日起施行。

自从煤矿领导下井制度实施以来,怎么让领导下得去,一直是个问题。而安监局的这一

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算是动了真格,通过较为严格的惩罚措施,保证领导下井制度的

顺利实施。但是,重罚就能把身居高位的领导们“逼下井”吗?领导下井制度似乎陷入了一

个制度迷局。

领导下井,目的在于加强煤矿的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愿

望是美好的,但是实施起来未必有想象中的那么顺利。下井制度实施后不久,鸡西矿难中,

除领导成功升井外,24人却仍被困井下。站在人性的角度,领导的命也是命,不能说保全

谁放弃谁;但就生命平等而言,“唯有领导升井成功”对于领导下井制度却极富讽刺意味。

领导下井况且都有如此吊诡的事情发生,那么重罚的规定岂不是有更大的发挥空间。

如果光是靠重额罚款来保证领导下井制度的实施,其中可商榷的空间应定格在“一旦事

故发生”几个字上,拿不到半年的工资与一场矿难赌博,对于领导而言,会做出何种选择,

不言而喻。正是因为如此,预防矿难的发生,实际上又回到了一种赌博的状态,不同的是赌

注稍微发生了一些变化而已。矿工的安全、工作环境的改善,似乎并没有列入到议程当中来,

领导下井制度不是“以命相搏”,而是切实带着解决煤矿安全问题的诚意而来。

鉴于此,不禁令人质疑:此番安监总局公布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的重罚规定,会不会成为领导下井制度的某种妥协,而“一旦事故发生”罚半年工资的重罚

会不会成为某种赌注。尽管这是某种主观臆测,但是怀着对生命的敬畏之情,在政策实施之

前,在此提个醒。

煤矿工亡补助调整

2010-09-02 09:58

中新社北京9月1日电,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日前发布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

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从明年元旦起,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标准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

近亲属。同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意见重申了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必要性,强调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并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煤

矿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煤矿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

对于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意见表示,将按擅离职守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

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对煤矿企业处15万元人民币罚款。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

班的,将对煤矿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般事故处20万元罚款,较大事故处50万元罚

款,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罚款,并依法从重追究煤矿企业主

要负责人的责任。

意见同时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度,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

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凡在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

化最低等级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在建矿井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

“拒绝下井”要从纸上落到实处

媒体报道,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公布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

定》,并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分别从基本要求、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

面,对“矿山企业领导下井”有制度性的实质要求,明确规定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

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

应该说,国家安监局这份行政规章,赋予矿工行使“拒下井”的权利,这对工作在矿井

下的矿工而言,无疑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但仔细探究后发现,矿工“拒下井”权利,看上

去不错,但实际执行起来,恐怕很难。试想,在工资和福利完全由矿主说了算的情况下,端

着矿主“饭碗”的矿工们,哪来的胆量和底气敢挺直腰杆要求矿长跟他们一同下井呢?

矿工的生命权益和矿主的巨大金钱利益,本身就是一场博弈。纵观整个《规定》,权责

明确、指令清晰。《规定》中甚至还明确了矿工的三项权利,即:了解本单位领导下井带班

计划的知情权;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的拒绝下井权;井下作业过程中,确认下

井带班领导无故提前升井后,向班组长(队长)申请提前升井权。而恰恰是这后两项权利能否

真正落实到位令人生疑。因为在当前违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让矿工更安全,某种

意义上矿主就要多花钱。而要多花钱,就矿主们来说,特别是那些小矿的矿主,肯定是万万

不能的。

不言而喻,把领导和矿工捆绑在一起下井,当然是要让他们重视井下作业安全,但领导

能不能真下井,仅靠一纸规定恐难落到实处。假如一个企业真的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了,使

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在正常保障的水平上,不用主管部门下通知、出规定,矿主们都会把安全

生产作为自己考虑的头等大事来抓。规定也好,制度也罢,都是一种契约,只有在被遵守时

才有价值。因此,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定,必须要得到有效执行,如此,很多隐患就会被杜绝。

其实,在矿难频发面前,要真正让矿工的“拒下井”权利落到实处,让矿主们不得不“主

动跟班”,一方面,要从尊重劳动者生命权益的根本处着眼,切实增强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

并严格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就是安全生产制度必须尽快上升到法律层面。英国、澳大利亚

已经连续多年实现了煤矿开采“零死亡”,美国、德国等不少国家也都实现了“高产量,低

伤亡”,究其根源,还在于法律和制度的完善与执行的有力。(吴学安)

规定再严厉 关键在落实

昨天上午,记者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对于带班领导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

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上年年工资的80%。(9月10日《都市晨

报》)

在各类煤矿事故频发的严峻形势下,国家安监总局出台的这个规定,既及时又严厉,对

有效预防各类煤矿事故的发生,必将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但举双手赞成之余,紧随而来的是担忧。因为过去我们在抓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安全生

产方面,制定出台的规章制度不能说少,但往往在执行落实过程中大大打了折扣,走了过场,

形同虚设的背后就是事故不断,灾害不已。譬如, “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

工人同时下井、升井”,是 国务院今年7月7日常务会议提出的要求,话音刚落,7月17

日 到7月18日 ,河南、陕西、湖南、甘肃、辽宁五省接连发生5起煤矿事故,造成49

名矿工遇难,这一要求在不少地方根本就没有得到实行。再譬如, 3月28日 发生的山西

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是今年以来发生在国有大矿的第二起严重透水事故,也是发生在基建

矿井的又一起严重透水事故。而防止矿井透水,我国早就有《煤矿防治水规定》,为什么在

工作面出现透水征兆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撤人和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特别是今年3月份以

来20101工作面回风巷多次发现巷道积水,一直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从各种事故的发生来看,煤矿经营管理者对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是不知道,对各种事

故隐患可能带来的灭顶之灾不会不晓得,为什么各项安全规定不落实?一个重要的原因,就

是有关部门日常监管的缺位---只是满足于把安全规定喊在嘴上,抓在墙上,落实在会议上,

停留在文件上,即使发现了隐患,要么熟视无睹,要么把板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心存侥幸

而指望不会发生“万一”,由此所造成的悲剧,近几年频繁发生的煤矿、铁路、桥梁等事故,

都能从中见其端倪。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抓安全生产,一方面规章制度不可缺,一方面贯彻落实虚不得。目

前国家安监总局出台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就如同高高悬于头顶的

“高压线”,抓好落实就是“通上电”,“电”上即痛,触而有险,则谁也不敢铤而走险;若

抓而不实,通不上“电”,“高压线”则无疑“稻草人”,再多再好的制度都不过是摆设,于

消除事故隐患在萌芽状态无益,对抓好安全生产维护群众利益无补。有鉴于此,把真功夫下

在什么地方,应该不言自明。对此,不可不察。

赵光瑞:领导未下井罚煤矿15万大家都笑了

2010年09月03日 15:33【 】 【】

国家安监总局近日颁布规定,煤矿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将按擅离职守处理,

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对煤矿企业处15万元罚款。(9月3日人民网)

煤矿要有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煤矿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

是多年的行业规定,最近国家更是反复强调。可是,这样的行业规定,从来都是形同虚设,

严格执行的极少。问题出在哪里?

领导未下井罚煤矿15万大家都笑了。首先煤矿领导肯定笑了,原先以为没有同时下井、

升井会被怎么样呢,现在知道不过是罚煤矿15万元,那就罚吧,反正也不是自己掏腰包。

安监局也笑了,又有钱可光明正大地罚了。全国人民也笑了,这不分明是在逗你玩吗?

原先咱还不明就里,领导带班为啥这样难落实?现在知道了,原来过去根本就没有处罚

措施,现在刚刚出台的措施,也不过是如果没有落实仅罚煤矿15万。保障的措施近乎儿戏,

人们为什么要认真落实呢?

一项非常重要严肃的工作,仅仅靠板子高高举起,然后又轻轻放下,又能够吓着谁呢?

领导违反规定,是领导个人的事,为什么却要煤矿吃药,罚煤矿15万元?为什么不罚领导?

比方说,如果发现领导没有按要求同时下井、升井,你也不需要罚15万元,一次罚他50

00元,可能他就会心疼。这样的处罚力度才会让他感到不同时下井、升井的风险。

一些社会管理措施之所以难落实,除了相关人员的认识不高外,往往和措施不到位有很

大关系。有的措施,只有奖励,没有惩罚,落不落实,全靠当事人自己看着办。就是罚,也

罚不到当事人身上。这样又怎么保证制度措施的落实呢?靠“觉悟”“认识”来保证社会正常运

转,实践早已证明靠不住。为什么,国家安监总局会制定出这样让大家觉得好笑的措施呢?

矿工拒绝下井权遭遇执行难 相关部门称难以监督

2010年09月03日 13:55【 】 【】

为强化地下矿山企业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国家安监总局于8

月25日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带班暂行规定),

并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

报后拒绝下井。围绕着工人的拒绝下井权究竟是不是“画饼”这一焦点,在有着乐平、萍乡等

煤业基地的江西,引起了坊间的广泛关注与热议。连日来,本报记者先后多次深入矿山,就

此进行了采访。

焦点

工人拒绝下井权是块不敢吃的“饼”?

张先生是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涌山煤矿的一名中年矿工。在矿山工作多年的张先

生介绍,其实,国家相关部门早在多年前就已经初步出台了矿领导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但

大部分矿工对此并未予以过多关注。以涌山煤矿为例,作为一座有着数十年历史的国有控股

矿井,井下面积有数平方公里并划分为10多个工作面,每天有几百矿工在井下工作。至于

矿领导究竟有没有下井,下井了又在哪个工作面,具体又何时升井?大部分矿工根本就无法

得知。

对于矿工无领导下井带班可拒绝下井的规定,张先生等多名矿工分析说,就算明明知道

没有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为一名工作相对比较稳定的国有矿山的职工,还没有谁会傻到因此

拒绝下井而开罪矿山的主要领导。真要因拒绝下井开罪了领导而被穿“小鞋”,那可就自找麻

烦了。

对于矿工无领导下井带班可拒绝下井的规定,浮梁县寿安地区的多位乡镇煤矿的矿工则

告诉记者,现在许多小煤矿都是属于私人的,老板随时都可以“炒自己的鱿鱼”,拒绝下井就

无异于卷铺盖走人。他们说,自己家里都还有老婆孩子要养,所谓的拒绝下井权,对他们这

些打工一族而言,就好比是一块看着好看,但却不敢吃的“饼”。

现状

相关规定在执行层面遭遇狙击

据业内人士介绍,事实上,为了遏止矿山安全事故的发生,自2005年开始,从国家层

面开始就已先后下发了多个关于矿领导下井带班的规定和通知。然而,频繁发生的矿难证明,

相关规定在执行层面似乎遭遇了狙击。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意在直戳矿难频繁发生“软肋”

的带班暂行规定呼之欲出。

记者了解到,该带班暂行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对矿山

领导下井带班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罚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矿山企业的矿长、

党委书记、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副总经济师等正副职领导均为下井带班的对象。

调查

乡镇煤矿:没有股份的矿长成了“影子武士”

施镇华是浮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局长。8月25日,施镇华与寿安镇党委副书记

李德福带队对浮梁县寿安镇的多个乡镇煤矿进行了突击检查,结果发现,寿安镇窑坞煤矿的

带班矿长竟然买菜去了。据当地官员介绍,在寿安地区,有着窑坞、仙林等四个乡镇煤矿,

其中,有三个完全为私人控股。而令安监部门感到有些尴尬的是,有些小煤矿的矿长甚至法

人代表都并非真正的实际控股人,以至于安监部门在通知矿方开会时,通知书上在参加会议

对象后面还要特别注明“实际控制人”。对此,坊间有分析认为,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分离,最

终造成的结果是,需要下井带班而又没有股份的矿长无形中就成了他人的“影子武士”,而真

正能对矿山安全生产投入等诸多方面拍板决定的实际控制人,则完全可以有效规避下井带班

的安全风险。

国有煤矿:不熟悉业务的矿领导下井但不带班

与乡镇煤矿相比,规模大、历史久的国有煤矿,则早已开始建立健全矿领导下井带班制。

有着丰富矿山业务经验的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涌山煤矿党委书记毕润生,就经常深入

井下带班。毕润生介绍,该矿13个副总以上的干部,有9个每月都会定期下井带班,另外

四个主管财务、生活等工作的副矿级干部,因为不熟悉矿山业务,所以一般是下井但不带班。

毕润生指出,该矿每天有数百名矿工下井,矿领导与数百名矿工完全一起同进同出几乎

是不可能的事。他认为,正在征求意见的带班暂行规定,更多的应该是针对乡镇小煤矿。

基层安监部门:人员少不可能派员24小时监察

记者了解到,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一般由乡镇安监站受县级安监部门委托对乡镇煤矿

进行日常的监督执法。对于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及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在接受记者采访

时,浮梁县寿安镇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李德福表示,该镇安监站人员少、经费紧

张,每天向各个煤矿派驻安监员24小时监察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李德福告诉记者,该镇负

责安全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他在内也就6个人,其中有4个工作人员都是由镇政府聘请的,

工资都要由安监站自筹解决。李德福介绍,该镇农林、水土等相关部门都可以向财政要到经

费,但安监站就要不到,车辆、旅差等费用紧缺。他还表示,安监工作责任大、权力小,现

在是搞安全的人不安全。

观点

没有真正的监督和严厉的处罚是根源

对于带班暂行规定和工人的拒绝下井权,记者在采访期间还发现,其已引起众多网友的

关注与热议。有网友认为,把本属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责任,通过矿工权利的转化,

其实是一种矛盾和责任的转嫁,很容易导致带班暂行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虚置。有网友

发帖称,如果因为安全隐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硬性规定死亡一个矿工赔偿家属100万甚至

500万,这样别说是国有大矿的领导,甚至就是矿主们也恨不得每天下去检查。网友们认为,

矿山事故发生的关键原因其实在于没有人真正的监督和没有进行真正严厉的处罚,其实,这

才是很多问题的根源。

建议

建立矿领导下井带班举报保密制度

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记者接触过的大部分矿工,对于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投诉、举报

电话几乎一无所知。此外,不少矿工对于相关规定还存在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

一直关注矿山安全工作的业内人士张文正等人认为,基层的实际情况表明,带班暂行规定的

制定和实施首先必须明确县、乡等安监部门的责、权、利,要真正落实相关规定,首先就要

以明确的制度保障来充分发挥基层安监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导性。张文正等人建议,与此同时,

还应该建立相应的矿领导下井带班举报重奖及保密制度,多渠道公布安监部门与新闻媒体等

相关单位的举报电话,充分调动广大矿工的权利意识与参与意识。

他们认为,只要在制度设计上真正解决了安全监督部门与广大矿工权利和意识真正融为

了一体的问题,那么,带班暂行规定和工人的拒绝下井权,都将绝不会只是令人望而生叹的

纸上“画饼”。而对于相关政策颇有研究的理论界人士彭先生则一针见血地指出,事实上,矿

领导是不是下井带班,归根到底是企业内部的事情,矿领导下井带班并非一定能完全解决安

全生产当中存在的问题。彭先生认为,其实,只有严刑峻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才是

遏止矿难的真正法宝。

进展

修改后的带班暂行规定最迟两个月内公布

带班暂行规定的制定与实施,是事关千万矿工生命人身安全的大事,近日,记者就调查

了解到的情况致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监管一司相关工作人员郭岩介绍,该司目前

已接到了不少反馈意见,正着手对带班暂行规定进行分析、修改。郭岩表示,希望记者能够

将了解到的具体情况以文字的形式详细的发送过去,该司会对此予以分析、考虑。郭岩透露,

预计修改后的带班暂行规定最迟在两个月内将正式公布。

记者王景萍

贾志刚:失去意义的自我监管

2010年08月26日 07:24【 】 【】

□贾志刚(知名作家)

国家安监总局终于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

定》,规定领导必须带班下井,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拒绝下井。

按照总局的逻辑,只要有矿领导下井,大家就安全了。矿工可以拒绝下井,大家就安全

了。就像坐飞机,领导上了飞机,飞机就安全了。如果真是这样,波兰总统现在就应该还活

着。

我们按照普通的逻辑来看问题,矿井的安全取决于什么?取决于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

位。但凡出问题的矿井,都是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所以,解决安全问题,取决于监督。问题

是,谁来监督?

按照这个规定,其实就是矿工来监督。让矿工来监督老板,要你们官员干什么?矿工根

本没有能力监督老板,所以最后就成了老板监督老板,成了干革命靠自觉。

什么叫领导带班?我提拔十个矿工来当副总经理行不行?就算两班倒,我每班能下去五

个领导,行不?

所有形式上的东西,矿山老板都可以编造,只要没出事,怎么编都行。出了事,编不编

都只能认倒霉。为什么可以编造?因为缺乏监督。

要矿工去监督老板是一种笑话,监督的力量只能来自外部,而不可能来自内部。矿工什

么情况下会拒绝上班?伤病。

你说矿工会因为没有看见矿领导而拒绝下井吗?痴人说梦而已。

真正的有效的监督应该而且必须来自外部,具体地说,就是来自安监系统和地方政府有

关部门,只要他们的监管到位了,安全问题就解决了。

而现在,应该加强的监管没有提及,却要求被监管方自己内部监管自己。这样的做法不

仅不能解决安全问题,而且安监总局有推卸责任之嫌。就像我们上了公交车,警察叔叔告诉

我们“看好自己的钱包”,等我们的钱包被偷了,警察叔叔就说“我早提醒过你了,谁让你不

看好?”

所以,矿领导下不下井不是问题的关键。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是加强安全管理没有办法的办法

【事件】《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昨天正式施行,要求各煤矿、非煤矿山的领导和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昨天正式施行,要求各煤矿、非煤矿山的领导和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此,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张天蔚特作如下点评。

张天蔚:昨天是《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文件正式实施的第一天,从新闻报道里来看,情况是非常正面的,这些矿长不但带头下井而且对规定也有非常全面而且正确的理解。不过在此之前,媒体报道过广西的某个煤矿突击提拔七名专门下井的所谓矿长助理的新闻。实际上在去年7月,我就提出过要警惕出现专门下井领导的职位,这不是我有先见之明,而是一种逻辑的必然。

中国人最擅长的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何躲避下井的任务,可能是各个矿的矿长们绞尽脑汁琢磨的问题。所以今后如何继续杜绝“下有对策”的现象,对于管理部门来说仍然是一个很大的难题。

而且我觉得应该指明一点,从煤矿企业管理的规律而言,其实矿长下井带班并不是一个合理的做法。术业有专攻,其实从矿长来说,他们对矿山进行全面管理,至于是不是一定要到井下去进行安全带班,从管理规律来说并不合理。出台这样一个政策,属于在于在煤矿矿难频发的情况下有中国特色的用行政手段来加强安全管理的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这种做法只有在一个情况下我觉得是有道理的,就是用这样一种方式来倒逼企业切实重视井下安全问题,加强井下安全措施。所以从长远来看,什么时候我们不需要再由矿长下井了,也就意味着中国煤矿的安全保障可能就真的提高了。

矿领导下井规定7日实施 任何替代行为将受严处

2010年10月07日 07:24:14 来源: 中国广播网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明天(7日)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煤

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将正式开始施行。针对此前个别煤矿以突击提拔“矿长助理”的方式应付相关规定的现象,国家安监总局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毅在接受中央台记者满朝旭专访时表示,对于通过任何方式替代矿领导下井带班的现象,都要严肃处理。 一个月前,国家安监总局正式公布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明确要求,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须轮流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频率上,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国家安监总局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毅接受中央台专访时指出,之所以出台这么严厉的规定,就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现状管理。

黄毅:这个制度应该说规定得很严厉,要求所有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在落实领导下井带班这个问题上,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现状管理,有效处置现场发生的一些问题,从而保证安全生产,这个制度对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但是,在《规定》公布不久,广西某家煤矿以矿长和副矿长地面工作繁忙为由,指派7名矿长助理代替矿领导下井,对于这种情况,黄毅表示,目前已经采取了明确措施,今后对这种情况都会严格处理。

黄毅:有些地区、有些地方,通过其他的方式来替代矿领导下井带班,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已经采取了明确的措施,而且表明了我们的态度,对所有发生这方面情况的,我们都会严格处理。

探求“领导下井”的另一种解法

2010年10月08日 11:20:00 来源: 法制日报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从10月7日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正式施行。针对此前个别煤矿以突击提拔“矿长助理”的方式应付相关规定的现象,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表示,对于通过任何方式替代矿领导下井代班的现象,都要严肃处理(10月7日《长江日报》)。

领导下井制度尚未实施,就已引起普遍的关注,这让我们不得不对这个制度认真加以研究。领导下井制度的核心是领导要下井,领导下井制度的主要考虑,据有关部门的解释是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种问题和隐患,特别是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领导下井制度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确保煤矿工人生命安全、杜绝矿难发生。

按照设计初衷,领导下井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有决策权的领导真正下井。然而,从现有制度设计来看,对这个前提的保障似乎还充满挑战。突击提拔矿长助理是一个现实例证。然而挑战还不止于此,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企业实际控制人可以以多种身份控制企业日常运营,董事、股东等身份都足以操控企业,在必要的情况下,甚至不需要任何法定身份,就能对企业实施实际控制。在这种情况下,领导下井制度的前提恐怕难以保证。对于机制不那么灵活的国有煤矿企业而言,这一规定可能会产生一定效果。但是对于机制灵活的普通煤矿企业,这一规定的实际效果就令人担忧了。而矿难多发的,恰恰正是管理相对不规范的非国有煤矿企业。 既然领导下井制度存在这么大的规避空间,是否有更好的其他选择呢?显然还是有的。监管人员下井是一个成本更小、效果更好、漏洞更少的选择。这方面,可供借鉴的成功例子很多。美国加州对于城市消防的管理就很有借鉴意义。对于建设项目或者举办的大型活动,消防监管责任到人。政府消防管理人员在什么阶段应当到现场都有明确要求,且必须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如果没有按照法定要求到现场检查,或者没有按照规范要求

检查到位,一旦出事,具体负责的消防管理人员首先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一般都是较重的刑事责任。

我们并不缺乏煤矿开采的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管理的各种制度。多数矿难事故,都是由于对已有规定的执行没有到位,或者越界开采,或者不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这就说明,并不是现有规定不足以保障安全,而是对安全监管的执法还不到位。如果执法人员定期下井检查,严格按照现有规定要求逐一落实,也许只有不可避免的天灾才能夺去矿工的生命。而如果对现有规定,不到现场去落实,只在办公室进行安全监管,甚至在酒桌上进行安全监管,那么,就算真正的领导下井,恐怕也难以杜绝不应有的矿难。因为,越是利益有关的真领导,越有越界开采获取更多利益的冲动。

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管责任,恐怕是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更重要的手段。一旦发生矿难,如果排除了天灾的因素,需要承担责任的似乎应当首先包括具体负责监管的执法人员,而不是简单的“老板下狱、领导下台、矿难照发”的老模式。要领导下井难,下井后要见到实效恐怕更难。不妨试试监管执法人员下井。(后向东)

“替代矿领导下井”严处的前提是严查

2010年10月08日 15:34:43 来源: 《羊城晚报》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7日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将正式开始施行。针对此前个别煤矿以突击提拔“矿长助理”的方式应付相关规定的现象,国家安监总局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毅在接受中央台记者满朝旭专访时表示,对于通过任何方式替代矿领导下井代班的现象,都要严肃处理。(10月7日《人民网》)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变异成“矿长助理带班下井”,让人哭笑不得。不过,其实我们也早该想到,因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已被某些人发挥得淋漓尽致。对付煤矿领导下井的规定,还不是“手到擒来”?

“严肃处理”能否让“矿长助理下井”绝迹?那些煤矿领导是否不会再有歪念头,是否就从此老老实实带班下井了呢?如果煤矿领导如此“听话”,我们的煤矿工人也不会死得那么多了。要知道,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不是现在才提出来的。都这么多年了,何尝被认真执行过?

“严肃处理”的前提是“严查”,如果查的时候是“走马观花”,如果查的时候事先“广而告之”,那能查出什么?查不出什么问题,也就不可能会有什么“严肃处理”。

暗访和有奖举报,一向被认为是最有实效的,然而,检查组却偏偏不喜欢用。他们最喜欢的就是事先大声嚷嚷,惟恐天下人不知道。凭煤矿领导的“聪明才智”,他们要摆平检查组人员很难吗?

如何“严查”,显然是摆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面前的一个难题。他们要让检查组人员炼成“铜墙铁壁”,不被煤矿领导的“糖衣炮弹”所击中;要让检查组人员炼成“火眼金睛”,能够识透煤矿领导的“弄虚作假”。其实,说起来也简单,如果检查组人员没有“私心杂念”,如果不准备“伸手”,再加上引入公众的监督力量,把暗访和有奖举报结合起来,在“阳光”下处罚,在“阳光”下检查,想必煤矿领导想要“作弊”,也是根本不可能的事。(王军荣)

新华时评:矿长下井带班制不容架空

2010年10月08日 20:05:37 来源: 新华网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新华网北京10月8日电(记者 黄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自7日起施行。这项制度如能贯彻落实,将有效克服突击提拔“矿长助理”式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

国庆节前,一些地方突击提拔“矿长助理”,代替矿长下井带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种做法虽然很快被纠正,但反映了一些地方阳奉阴违、挖空心思抵制矿长下井带班作业制度的不正之风。舆论关注突击提拔“矿长助理”现象,正是表达了社会各界对长期以来存在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歪风邪气的强烈不满。

国家政策不搞“一刀切”,绝不能成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借口。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基础、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在强调法制、政令统一的同时,也鼓励地方根据实际贯彻落实。而突击提拔“矿长助理”,其动机在于一旦矿难发生,真领导不但没有性命之忧,甚至连扣工资的惩罚也能逃过。这是有意逃避政策规定和法律责任。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往往使好政策无法严格执行。矿长下井带班作业制度击中了当前矿难多发的软肋。此前许多事实和实践经验表明,只要煤矿领导坚持带班下井,相当一部分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国家一贯强调安全生产、“不要带血的GDP”,可是一些矿领导高高在上、对安全状况心里没数甚至麻木不仁,为了节省成本、牟取高额利润不惜牺牲工人生命的现象时有发生。矿长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一旦被架空,不出事故只能是侥幸。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背后必有腐败、渎职的魅影。国家要求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初衷,是让矿领导深入现场加强管理,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置,从而排除隐患、保证安全。为了防止煤矿领导作假,国家明确规定了带班下井矿领导姓名公示、举报、查处等制度。然而,一些地方不在安全生产投入上扬鞭奋蹄,而是设法钻政策空子,使规章制度成为“摆设”,监督、管理走过场,其结果必然处处留下安全隐患。

为了强化矿长下井带班作业制度,目前安监总局和煤监局正在组织开展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执行情况专项督查。人们期待着,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方面,这项制度能够得到真正落到实处。

河北刚性规定煤矿职工无领导带班有权拒绝下井

2010年10月09日 14:01:39 来源: 长城网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10月8日中午,开滦集团董事长张文学结束了半天的井下工作,与职工同时升井。在这半天的井下工作中,他与职工一起,检查了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等安全生产重点环节。“按照规定,今后我每月下井将不少于3次,同时要做到与职工同上同下。”张文学说。

10月7日是《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第一天。作为煤炭产业重点省份,为确保将这一制度落实到位,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督查检查实施细则》,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作出刚性约束。 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细则》规定,我省各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必须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细则》要求,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班,负责安全、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的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个数不得少于8个班。《细则》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职务、去向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要建立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公示栏,每月5日前将领导干部上个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在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领导不带班下井,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为避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流于形式,《细则》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应当履行的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应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掌握当班入井人数,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细则》规定,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严禁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处罚——— 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矿长

《细则》对煤矿违反规定,不落实领导下井制度的行为作出了严格的处罚规定。 对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等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依法予以关闭: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矿领导下井”,不如让矿工为安全做主

2010年10月08日 16:58:08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7日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正式开始施行。针对此前个别煤矿以突击提拔矿长助理的方式应付相关规定的现象,新闻发言人黄毅表示,对于通过任何方式替代矿领导下井代班的现象,都要严肃处理。(10月6日中国广播网)

杜绝任何形式的替代矿领导下井代班的现象,让矿领导工作在煤矿生产的第一线,这对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率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是,以“安全捆绑”的方式督促矿领导重视生产安全,只能是权宜之计,还需从根本上解决煤矿安全问题。

且不说矿领导是轮流下井,其危险系数已经比天天下井的普通矿工小了很多,从在煤矿的实际地位上来讲,矿领导也不一定能够有决策权。尤其在一些私营煤矿,真正能够拍板的是资方,矿领导只不过相当于一部电视的导演,虽然比“演员”有更多的权力,但仍然要看“制片人”的脸色办事。在很多小煤矿,不安全生产正是其牟利的手段,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矿主,宁可拿矿工乃至矿领导的生命去赌博,也不会主动把钱花到煤矿的安全上。在这种情况下,“矿领导下井”并不能收到预想的效果。

矿领导并不比普通矿工安全生产的经验更多,让他们下井去保证生产安全,这个“创意”的立足点是矿领导拥有比矿工更大的权力。换言之,在井下的矿工其实缺的不是矿领导,而是对生产安全的发言权。既然如此,与其让矿工沾矿领导的光,不如让矿工参与到煤矿安全防范当中,为自己的安全负责。

比如在美国,法律规定矿工们有权随时要求联邦机构派员检查矿场状况,而且,矿工不必担心以个人身份提出安全问题而遭到解雇或降低工资等后果。一旦发生矿主打击报复事件,除了受损害的矿工会把雇主送上法庭、法庭很可能判予沉重的赔偿金之外,工会还会立即发起各种声援活动,使得漠视矿工安全的矿主声名狼藉,并有可能促成有关部门采取进一步行动,直至矿主被逐出矿区。

而在我们这里,离危险最近的矿工却对自己的安全无能为力。以山西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为例,在事故发生前3天,就有工友向矿方报告了漏水情况,在事故发生前3小时,调度人员接

到了漏水的预警电话,遗憾的是,矿工的报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如果工人能够有自己停工检查的权力,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要想实现煤矿的生产安全,首先当然是国家从法律和制度上做出规定,在此基础上,还要让矿工能够对矿主的行为进行制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情况有说“不”的权利。什么时候中国的矿工也能够随时提出自己的意见而没有解雇的风险,煤矿才不再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领导同下井”何以还是难免矿难?

2010年08月03日09:30 来源:

7月31日13时30分,黑龙江鸡西市恒山区恒鑫源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事发时井下共有26人,除生产矿长和值班井长成功升井外,24人被困井下。(东北网8月2日)

这原本可视为“不幸中的万幸”,但成功升井者“生产矿长和值班井长”的身份,又立刻让人黯然——矿工全部被困井下!

当然,也不妨从“积极”方面去理解——这至少表明,此前国务院“矿领导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的要求,在恒鑫源煤矿还是得到了执行,但即使“领导同下井”了,仍没能避免矿难的发生,矿工与矿领导仍是“同去不同归”。这究竟是偶然,还是必然?

面对“两名矿领导成功升井”的事实,不少网友“刻薄”地猜测:“也许两人压根儿就没下井”。笔者无意肯定这种猜测,但对于“他们是领导”所以即使矿难发生、安全风险也会低得多的判断,还是认同的。

上月17日至18日,五省接连发生5起煤矿事故,新华社记者采访后发现,5个煤矿的“领导下井”制度实际上都大打折扣。如陕西韩城市小南沟煤矿,虽然矿长平时也会下井,“但工人一班工作时间8个小时,而矿长们一般只在井下逗留4到5个小时,不会与工人们同时升井”,而且“也不会一直待在危险最大的工作面”。(新华网7月22日)在这种大背景下,鸡西恒鑫源煤矿透水事故发生后,独独“两名矿领导成功升井”,当然也就没什么特别不好理解的了。

“领导同下井”一度被许多论者当作治理和避免矿难的良药、妙计,老实说,笔者对此一直都很怀疑。“领导同下井”虽然在逻辑上确实可能产生某种防治矿难的效果(与工人捆绑在一起,领导为了自身利益也不得不重视安全),但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式的层层消解下,其理论上的安全效果势必大打折扣,导致“不会与工人们同时升井”、“不会一直待在危险最大的工作面”。

更重要的是,“领导同下井”的安全治理思路,仍是强化(领导)权力本位,而非真正凸显(工人)权利本位——保障矿井安全,依然要借重于领导重视,只能以工人(权利)跟着领导(权力)“沾光”的方式来实现。原本是为了保障权利限制权力,到头来,却要更加倚重权力、仰仗领导了。

破解和摆脱这一悖论,出路就是:回归权利本位的源头,真正以工人权利来制衡领导权力。如通过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会组织的健全完善,充分落实矿工之于矿井经营的知情、表达、参与、监督权。也就是说,矿工和矿领导最大最关键的“同”,并不是表面的“同下井”,而是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对等、协同:如此一来,一方面,在工人权利的有效监督制约下,“领导同下井”自然水到渠成,难以被偷工减料、“打折扣”;另一方面,是否必须“领导同下井”,也将变得不那么重要——如果工人即便在井下也能同样以其手中权利约束井上领导的权力,那么又何必非得将矿领导“捆绑”下井呢?(张贵峰)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下月7日施行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下月7日施行 领导不下井,矿工有权拒绝下井 不得因此扣矿工工资或解雇 发布时间:2010-09-10

煤矿领导未带班下井,矿工有权拒绝下井,且不得因此被扣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领导没下井的煤矿发生事故,将罚主要负责人上年年工资的80%。

国家安监总局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该规定从10月7日起施行。

防作假,领导姓名井口公示

《规定》明确要求,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须轮流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频率上,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为防止煤矿领导作假,《规定》要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领导姓名应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规定》明确,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领导没下井出事故,最高罚年收入八成

《规定》对不带班下井的领导制定了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惩罚措施。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煤矿最高将被处500万元罚款,负责人最高将被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主要负责人将被暂扣或吊销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对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主要责任人罚款额度

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特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煤矿罚款额度

一般事故:处20万元罚款

较大事故:处50万元罚款

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罚款

特大事故:处500万元罚款

没有领导带班矿工有权不下井(政策解读)

9月9日上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其中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要求及监督、处罚措施作出详细规定。

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彭建勋介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制度一直存在,但相关要求都是以《指导意见》的形式下发,对企业的刚性约束不强,执行效果欠佳。此次出台的《规定》中,要求更具体、标准也更严格。

在责任主体上,明确规定煤矿、施工单位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并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在下井次数上,要求每班都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在下井方式和时间上,要求带班下井领导与当班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对带班下井领导的职责,《规定》强调了三大方面:带班领导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遇到险情时,带班领导要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彭建勋说:“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履行职责,不是对区队长、班组长现场指挥的替代,而是对现场管理的督促、指导和加强。”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须公示

为有效保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到位,《规定》制定了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企业监督、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庞大监督体系,对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次数、监督检查内容、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的监督检查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要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该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包括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的信息必须实行档案化管理,存储期限不得低于一年。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煤矿从业人员有权不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除了煤矿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外,《规定》还要求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立相关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一经查证属实,要依法从重处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制定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事故煤矿违规最高可罚500万元

此次出台的《规定》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情形,有关部门将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要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对于事故矿井,如果确认带班领导没有下井,除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外,有关部门还要对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对事故煤矿,有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20万元(一般事故),50万元(较大事故),200万元(重大事故),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

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将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30%(一般事故),40%(较大事故), 60%(重大事故), 80%(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煤矿领导不下井可罚上年收入80%

2010-09-10 07:07:00 来源: (武汉)

国家安监总局昨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暨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明确要求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须轮流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根据规定,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带班领导没有下井的煤矿,—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年年工资的80%。 该规定从10月7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为了防止煤矿领导作假,规定还明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另外还规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安监总局:煤矿领导不下井按擅离职守论处

2010-08-17 16:01:31 来源:

核心提示:17日,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领导干部现场带班这项制度早已开始执行,但执行情况并不好。今后对于未严格执行现场带班的领导将按照擅离职守论处。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8月17日报道 2010年8月17日15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黄毅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网友 王培训]这次国家强调煤矿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请问,主要考虑是什么?如何保证这项规定落实到实处呢?

[黄毅]实际上领导干部现场带班这项制度在煤矿早就开始施行了,但是实事求是地讲,执行的并不好。所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实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制度,这次规定较之以往有三方面的区别。第一、把现场带班的范围扩大了,这次是扩展到了所有的矿山企业都要实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过去我们经常说“工人三班倒,班班见领导”,领导干部只有深入现场才能加强现场的管理,才能对现场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置,从而排除隐患,保证安全。第二、这次的要求更加严格了。过去煤矿是矿领导和生产经营领导人员轮流下井带班,这次强调矿领导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第三、对没有认

真执行这一制度的企业领导人按照擅离职守论处,如果造成一些大的问题或者导致一些事故的发生,就可能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谁来督促矿领导下井?

昨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

将矿负责人与工人的安全“捆绑”在一起的做法,确实可以提高矿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但问题是,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这个能做到吗?谁来督促矿领导下井呢?如果这个规定不能实行,那么,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岂不是变成了一句空话?

其实,我们并不缺少制度,而是缺少对制度的监督和执行。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可以说已经是老调重弹。早在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就出台了《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每班由煤矿业主、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督导安全的管理制度,要求下井带班领导必须深入各采掘作业点,带队排查现场安全隐患,督促作业工人遵章守纪,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发现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坚决杜绝煤矿“带病”生产。然而,有几家煤矿做到了?“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能阻止矿难的发生吗?

所以,当这次“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被再次提起时,我们不要把眼睛盯在矿领导身上,而是要盯在监管者的身上,因为制度只有得到落实,才能发挥制度的效力,否则,只能是纸上谈兵,空谈不但祸国,而且殃民!所以,我们希望这一制度能够得到真正的落实!

就算“无领导下井带班”矿工敢“可拒绝下井”?

2010-08-26 16:39:00 来源: (北京)

国家安监总局25日在官方网站全文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中广网北京8月26日)

在此之前,7月7日,国务院曾召开常务会议,要求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被再次强调。舆论一度认为,煤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必将有效遏制煤矿事故的高发势头。但是7月17日到18日,河南、陕西、湖南、甘肃、辽宁五省接连发生5起煤矿事故。从5起矿难暴露的问题看,“硬规定”在这些煤矿只是“软执行”,煤矿在落实国家政策规定中仍存在诸多“死角”。

国家安监总局在官方网站公布的“无领导下井带班可拒绝下井”的规定,公众似乎并不买账。坊间的评论中不乏担心规定的执行力,担心该规定成为一纸空文。理由便是早在2007年,国家安监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七部门公布《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井下每班必须至少1名矿级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与工人同下同上等。而众多煤矿所悬挂的《煤矿井下职工十项权利》中该权利的第一、二项分别为“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规定早就出台,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和解读,但矿工权利还是没有制度保障

时,这样的强调真的有意义吗?那些矿工如果不下井,那么他们又靠什么养家糊口呢?在博弈能力不对等的情况下,即便有了“领导不带班下井矿工可拒绝下井”的规定,矿工们真的敢拒绝吗?

根据新华社记者深入矿区调查发现:大多数国有大煤矿领导下井已成常态,但对于占矿井总数90%左右的小煤矿而言,该政策或将成为一纸空文。而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矿难频发主要是小煤矿。所以小煤矿更需执行“无领导下井带班可拒绝下井”的规定。但是,私人煤矿的老板一般都是投资方,许多从未下过矿井。而所谓的矿长和安全技术人员基本都是外聘的,或者就是投资人的亲朋。由于这样的煤矿往往带有家族性质,工人的流动性大又处于弱势,从工人层面无法监督,根本无法做到“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的规定。而安监部门的人员又不可能天天次次驻场监督小煤矿的领导是否下井。

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吕日周在任长治市委书记时,曾制定了“县委书记、县长必须下井”的制度,从2000年执行到现在,结果是煤矿数量、产量占全省十分之一的长治基本无矿难。这样看来,规定屡屡的出台,制度次次的强调,最根本的是让“无领导下井带班可拒绝下井”这一规定能真真正正的落实,而让处于弱势的矿工去执行这一规定,无疑是以卵击石。

未制定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的,处主要负责人15万元罚款

本报北京9月9日电(记者王冬梅)国家煤监局副局长彭建勋在今天召开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宣贯会上强调,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煤矿领导不带班下井按擅离职守处理。

彭建勋表示,目前煤矿领导执行带班下井规定的状况不理想,比如有时候煤矿领导把处理重大安全隐患、矿井检修等情况的下井与规定要求平时带班下井混为一谈,或者是小煤矿的负责人让代管煤矿者带班下井等。

据悉,针对一些煤矿领导没有履行好带班下井的规定,国家煤监局已经制定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该规定将从10月7日起施行。彭建勋在解读该《规定》时说,规定要求煤矿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等都是“实打实”的,如果违规,一定要处罚。

根据规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须轮流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企业未制定和执行矿级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的,要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按擅离职守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按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处15万元罚款。

据介绍,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般事故处20万元罚款,较大事故处50万元罚款,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罚款,并依法从重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安监总局强调落实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2010-08-11 13:51:00 来源: (北京)

中新社北京8月11日电 中国国家安监总局11日对外发布了山东省招远市玲南矿业有限公司“8.6”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通报列举了事故暴露的一系列突出问题,并强调要切实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通报称,这起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不扎实、隐患排查治理不

彻底、执行安全规程不严格、机电设备设施相对落后,以及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等突出问题。

安监总局方面表示,事故发生时,下井带班的副矿长沉着应对,及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矿工撤离升井,有效降低了事故损失,这充分说明了实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通报提出,要全面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2011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

为吸取教训,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安监总局提出加强通风和机电管理、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设施、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应急管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等6点要求。

8月6日17时左右,玲南矿业罗山金矿四矿区因电缆起火引发火灾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作业人员329人,经全力科学施救,313人成功获救升井(其中1人重伤),事故共造成16人死亡。玲南矿业属国有企业,年采矿能力20万吨,该矿各种证照齐全有效。 领导带班下矿井,是一种价值观导向

2010-07-09 16:00:00 来源: 法制网(北京)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一语中的

马龙生

温家宝总理日前部署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强调,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7月8日《广州日报》)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特别提到“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这是以往所不多见的。其意义,我想决不仅是让矿领导“体验安全”,进而“以自己之险,度工人之难”那么简单,更有对矿业安全管理者价值观的导向意义。

在以往矿难中,人们经常指责私人小煤窑“要钱不要命”,而发生在许多国有大矿的安全事故,却依然可以让人窥见“失职杀人”的严酷现象———在安全监管上,不论开多少会,发多少文,都只局限于地面上,而到了井下,一切都像“没那么回事”。去年黑龙江新兴煤矿11·2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了108人遇难的惨剧,事后调查表明,采掘布置不合理、井下现场管理和劳动组织混乱、超强度组织生产、通风系统复杂、抗灾能力弱、应急预案不完善等,是这场事故的最大元凶。而在矿难发生后,煤矿负责人在被调查官员问及巷道长度,电机具体位置、使用寿命,瓦斯数据监测时间等问题时,企业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竟然一问三不知。如此情况不明,矿方竟然在接到煤监部门下达停产通知后置之不理,继续违规生产,最终导致特大矿难的发生。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价值观?无非是“死了人,赔点钱,这是采矿业的特有成本,没什么大惊小怪”,无非是“我做我的官,工人挖他的煤,死了人又不是我杀的”。矿难频频,理由尽管可以说上许多,但是谁也无法否认,矿山开采中的安全意识不到位,矿工生命安全不被重视才是最根本的原因。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是改变上述价值观的一种具体形式。安全指标是否到位,带班的领导先要内行,否则出了事故就可能伤及到你自己;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可以逼着矿领导改变对井下情况“一问三不知”的局面,提高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速度与力度,也远胜于普通工人的层层上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才能真正感受到,生命在安全隐患面前到底有多么无助,生命的价值才能被尊重。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当然还仅限于国有大矿。那些非国有小矿怎么办?主管安全的省长、市

长、区长们,是否也应该“照方吃药”,亲自下井体验一下安全生产,悟一悟自己应有的工作责任呢?

重罚不下井领导能否彻底遏制矿难?

2010-09-10 16: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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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在众人的期待中,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终于出台,其中明确指出“煤矿领导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对于带班领导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对煤矿罚款500万元和对主要负责人罚上年年工资的80%。”

读完这则报道,相信所有的煤老板,无论是国有煤矿的负责人,还是民营企业的煤老板,大家都会松一口气。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煤老板,更会喜出望外,定会感叹:“还是安监总局体谅我们,只要不倾家荡产,只要不受牢狱之灾,以后可以放开膀子干了。”

近年来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究其原因就是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制裁那些不法的煤矿企业负责人。众所周知,煤矿产业是一个高利润的行业,一些小煤矿老板在没有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招人,而当地政府对此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了问题后,要么瞒报、谎报,要么就是潜逃。

前不久,听说要制定一个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规定,都以为这下应该可以解决问题了,把煤矿领导的命和矿工的命联系在一起,就不怕他们不重视矿工的生命安全了。可规定出来以后,又为那些煤矿领导留下了足够的退路“分别对煤矿罚款500万元和对主要负责人罚上年年工资的80%。”这些钱对于财大气粗的煤老板来说,相信根本算不了什么,又怎能会引起他们的注意呢?

对于煤矿事故,公众似乎已经麻木了,无独有偶,就在《规定》出台的当天,云南泸西又发生了一起煤矿瓦斯爆炸事件,导致7人遇难12人受伤。不得不让人扼腕,这么多的生命,他们辛辛苦苦的挣钱,妻子或许做好了饭等待丈夫回家暖暖地饱餐一顿,孩子或许等待爸爸挣到钱好交学费,哪料到,他们苦苦的期盼,却盼来一声噩耗。

每次煤矿事故发生后都会在各级领导层引起极大的震动,伴随而来的必然是领导的“高度重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责令当地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整顿,达不到安全标准的,决不允许恢复生产。停产整顿似乎是医治煤矿事故的良药。

然而实际上,停产整顿就是整顿安全生产作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排查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消除不安全的因素的过程。既然停产整顿可以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为何不在煤矿事故发生之前就进行呢?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一旦发生,就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抢救,而且会对矿工们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煤矿安全,任重而道远。希望此次出台的《规定》能够有效地震慑那些不法分子,而不仅仅是赔钱那么简单,否则难免会成为一纸空文。

领导带班下井,监督刚性还不够

作者:李鸿文

针对一些煤矿领导没有履行好带班下井的规定,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公布《煤矿领导带班

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明确了煤矿、施工单位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该规定是对安监总局此前公布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的细化,比如,为了防止煤矿领导作假,规定要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等。同时,该规定还对违反规定的矿山及领导给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应该说,相比以前笼统的原则性要求,规定的细则具有一定的可操作空间。

但是,具有可操作空间和达到操作效果完全是两回事。这一点,从不断地重申这一制度安排可见端倪。按说,领导带班下井并不是新举措, 国务院五年前就要求矿领导原则上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4次,煤炭大省山西当时也曾出台《关于规范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要求所有煤矿企业的领导干部井下跟班作业。早就有规可循了,可一些地方既无动力也无压力去“循规”。

有鉴于此,国务院在今年7月8日再次提出领导下井要求。可此后不久,仍然发生了几起矿难,而这几起矿难和以往的悲剧都有相似之处:蒙难者中只有普遍工人,少见矿工领导。消息传出后,激起舆论义愤。舆论的指向并非冷血地要求领导成为蒙难者,而是指向领导应重视矿山安全,要有人命大于天的意识。领导自己不敢下的矿,没权力要求普通矿工去冒生命危险。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是安监总局响应国务院要求,再次出台的一个强调性规定。可该暂行规定出台后不仅没有得到舆论的欢呼,反而引起强烈反弹。舆论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矿工有权拒绝下井”上,在资强劳弱的现实语境下,这个“有权”或多或少“悬在空中”,矿工看得见,但摸不到,也够不着,无法兑现为实质权利。 有规不循,有法不依,除了检讨执行力,还应检讨法规本身是否具有监督刚性。过去谈监督,习惯于两种模式,一是自上而下,由上级监督,可上级是利益关联者,监督形同虚设;二是自下而上,由矿工监督,可矿工的表达权、监督权被掌控,其监督效率同样打折扣。笔者以为,除了这两种模式外,更应强化社会监督,一、人大、政协有权力进行日常监督,上报并向社会公开监督结果;二、发挥媒体及民间组织等非利益关联方的作用,构筑立体的监督体系。

社会监督之外,应加大处罚力度。而细读《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对责任人的处罚,分别有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40%、60%、80%罚款,但这一递进式的罚款,则是根据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的、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而言,也就是说,如果没发生事故,领导并不承受任何经济损失。不怕一万只怕万一,如此只看结果不看程序的处罚,一定会埋下安全隐患。至于“出现重大事故责任人终身禁任矿长”这一条,更容易破解,不当矿长可当书记,这一条也没有多少制约力。可见,该规定仍然是雷声大,雨点小,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如此“似水柔情”,让人看不懂。

对矿领导“一万个罚则不如一个入刑”

日前,安监总局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明确对于带班领导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年度工资的80%。

关键词:煤矿领导;下井

日前,安监总局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明确对于带班领导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

年度工资的80%。该规定从10月7日起施行。(今日河北青年报A23版)

按上述规定,对不下井的矿领导依事故情节轻重设置了从30%到80%的“罚款”(上年度工资收入为标准),出发点固然是想按性质区分罚款数额,最终想体现罚款额度上的科学性。然而,笔者以为,对于发生事故的煤矿领导,设置出一个有不同百分比的罚款额度,并不足够。无论事故是一般性的,还是较大或重大、特重大的,都涉及矿工生死。理论上虽可以人数区分事故等级,但生命无价,无论是何级别,都直接剥夺了一个人的生命和一个家庭的幸福,这些无法用金钱衡量。

那么,设置出30%到80%的罚款,看似不是“一刀切”、责任分明,实际上却有无视生命价值的不可估量性之嫌,这种罚款设计本身就有以金钱数额“买命”或以金钱罚款来“抵责”之嫌。另外,对于一个拿着人民俸禄的国企领导、攫取国有资源以分肥的私营矿主,出现事故之后完全剥夺其曾获得的“收益”,原本就是处罚的题中之义。让这些渎职者、违法经营者将已“吃到肚子里的”收益,重新“吐出来”难道不应该吗?专门规定出一个年度工资罚款比例,是不是太过矫情?

解决矿难和解决矿领导的玩忽职守,仅靠罚款绝对不行,“一万条行政处罚,不如一个入刑”,矿老板们不是很有钱吗?除了事故发生后让他们倾家荡产外,更要严格追究刑责。在德国,矿主一旦被察觉不跟班下井,有关部门带给矿主的将是财产和刑责的双重惩处,这无疑值得我们借鉴。(毕晓哲)

韩哲:罚煤矿领导工资不是杀威棒 而是定心丸

2010年09月10日 02:13【 】 【】

据媒体报道,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对于带班领导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年年工资的80%。

然而,就是将工资全罚没了,对这些或许工资很少、收入很多的矿企领导,不是高高举起的大棒,而是定心丸。不下井能怎样,不过罚钱而已,不足以触动其神经。只要不下井不用坐牢,矿企领导就没这个积极性。至于矿难,总是心存侥幸。

“领导下井带班”规定早就有,但遭遇各式各样的软抵制。近期国家安监总局一波又一波的铁腕举措,似乎是想把这个痼疾一举根治。稍早前,国家安监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这就属于看似严厉实则无力的举措,在矿山企业,领导与矿工的议价权是非常不对等的,矿工说你不下井我也不下井,领导说你不下井就让你下岗,矿工还敢叫板吗?甚至,矿工可能都不知道近期国家安监总局发了什么文,也就无从监督。 很多时候,政策是具有边际递减效应的,甫一出台的时候,震慑效果最大,但相同的内容不同重复,政策也就被当成耳旁风了。领导下井带班的规定数年前就有,无论是国营大矿还是地方小矿,都是红头文件,结果执行了几年都变成了空头文件。如今,监管层将这一问题重提,如果想要矿企领导当回事,势必要在执行性和问责性方面清晰明确,不能想当然,比如在矿山这样一个较为封闭的场合,实行内部监督等于没说。

规定有了,但也仅是个大方向,细节处仍然模糊,留给矿企领导变通的地方就多。模糊就意味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比如怎样界定领导下井?下去一两个小时和下去一分钟都是下,后者显然是“逗你玩”。下井作秀的事情太多了,为了保证绝对安全,在全面停产的情况下下井,这有什么意义呢?还有,什么领导算领导呢,如果领导为了应付上面的要求而专设一个“下井专职领导”,岂不是哭笑不得。

“让矿山领导下井”有如一场脑力竞赛,管理层想尽办法让其严格遵守,而矿企领导则绞尽脑汁糊弄过去,好让这些来势汹汹的规章措施化成绕指柔。因此,问责再严厉,也是事后的问

责,不是事前的震慑。因此,处罚要提前,比如矿山领导不下井的,一经发现就一票否决,不含糊,才有执行的动力,考虑太多,往往就被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所消解。让一个事执行起来,要么是压力、要么是动力,领导下井同样如此。不断加大处罚力度是一方面,但让这些处罚加码的板子切实打在身上才管用。

今日早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可谓对症下药

2010年07月09日 11:17 来源:今日早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温家宝总理日前部署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强调,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全部职工都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才能上岗。(7月8日广州日报)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特别提到“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这是以往所不多见的。其意义,我想决不仅是让矿领导“体验安全”,进而“以自己之险,度工人之难”那么简单,更有对矿业安全管理者价值观的导向意义。 在以往矿难中,人们经常指责私人小煤窑“要钱不要命”,而发生在许多国有大矿的安全事故,却依然可以让人窥见“失职杀人”的严酷现象——在安全监管上,不论开多少会,发多少文,都要落实到井下才有意义。去年黑龙江新兴煤矿“11·2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了108人遇难的惨剧,事后调查表明,采掘布置不合理、井下现场管理和劳动组织混乱、超强度组织生产、通风系统复杂、抗灾能力弱、应急预案不完善等,是这场事故的最大元凶。而在矿难发生后,煤矿负责人在被调查问及巷道长度、电机具体位置、使用寿命、瓦斯数据监测时间等问题时,企业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竟然一问三不知。如此情况不明,矿方竟然在接到煤监部门下达停产通知后置之不理,继续违规生产,最终导致特大矿难的发生。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价值观?矿难频频,理由尽管可以说上许多,但是谁也无法否认,矿山开采中的安全意识不到位,矿工生命安全不被重视才是最根本的原因。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是改变上述价值观的一种方式。安全指标是否到位,带班的领导先要内行,否则出了事故就可能伤及到你自己;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可以逼着矿领导改变对井下情况“一问三不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速度与力度,也远胜于普通工人的层层上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才能真正感受到,生命在安全隐患面前到底有多么无助,生命的价值才能被珍重。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难在执行 2010年07月13日18:37 新安晚报

最近读到“马龙生”先生的评论文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价值导向》(详见7月9日本报A02版),颇有感触。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为了彻底整治近年来煤矿及非煤矿山等行业“事故频发”的现象,决定在这些行业实行“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措施,应该承认,这是多年来“罕见”的一项十分具体和独特的举措,体现了中央的态度和决心。不过,对于这一措施的预期效果,我依然存在一些担心。

众所周知,煤矿领导和煤矿工人分属两个截然不同的群体,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存在“天壤之别”,现在要将这二者一起拉到险象环生的“掌子面”上,这可能吗?在现实中,由谁来监督?

如果是国有煤矿还好办一些,在一些私营煤矿,这一规定就更难做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私营煤老板可能就想了,“不是要求矿领导下井嘛,得,我退居幕后当甩手大掌

柜,再提拔两个矿工当矿领导,轮流带班下井……”

平心而论,矿领导带班下井是个好方法,可问题是,现实中好多事情“知易行难”,正如

那个流传很久的小故事所说,老鼠们为减少同类的伤亡,决定给恶猫的脖子上挂个铃铛,这

样危险来临时铃铛就会报警,可是当议及由谁去执行这个任务时,大家都哑然。

总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主意很好,但效果要看各地的执行力。

“发生事故再处罚”的规定很荒唐

2010-09-10 10:42:30 来源:郑州晚报 【】

日前,安监总局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明确,对于带班领导

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年

年工资的80%。该规定从10月7日起施行。(9月9日《法制晚报》)

“发生事故再处罚”,无异于直接把下不下井的选择权交给了煤矿领导,这像是一个笑话。

事实上,哪一个煤矿领导不是和醉酒飙车的人一样,对安全生产信心满满,至少是自信可以

避免发生事故?更何况,发生事故毕竟是小概率事件,这样一来,这个规定的价值无非是一

年抓几个倒霉蛋,对绝大多数领导并没有什么影响——但是,许多隐患和危险却有可能被忽

视和掩盖。

为什么在民众的高度关注下,经过了这么长时间的精心准备,最后出来的是这样一个不招人

待风的规定呢?决策受到掣肘可能是问题的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我倒觉得是相关方面的

不自信:因为不自信,所以得留有余地,免得到时候执行不力,又落得个“空架子制度”的

骂名,毕竟以前的教训摆在那里。这种顾虑当然可以理解,只是不知道,如此敷衍,究竟有

什么意义?吴龙贵

神木模式:构建制度才不会人走政息

郭宝成,这位因推行“免费医疗”而名扬全国的陕西神木县委书记,目前已调任榆林市人大

常委会副主任。郭宝成在任期间,力推民生政策改革,一个是全民住院免费医疗,另一个是

从小学到高中的12年免费教育。这两个先于东部发达地区实施的“免费政策”,让偏僻的神

木成为舆论焦点。(9月9日《南方日报》)

“免费政策”是否会得以延续暂且不提,郭宝成谈到和践行的民生观,令人印象深刻。比如

他称:“民生投资是高回报的投资”。具体而言,他说:中国任何一个县域,都可以根据自身

实际,借鉴神木模式。因为(该模式)具有普遍性,保障水平可以因地制宜,穷一点的地方

报销水平可以低一点。搞不搞免费医疗,其实关键不是有没有钱,而是地方官员的执政理念

问题。这种民生观实在令人折服!

何以推广神木模式?答案很简单。推行改革,既需要有魄力的改革者,也需要构建稳定的制

度,两者缺一不可。官员若无魄力和胆识,就会缩手缩脚,前怕狼后怕虎,不敢推行改革,

没有创见;但是,光靠官员的胆识还不够,还必须辅以制度保障:一方面强化科学决策,确

保官员不能滥权;另一方面则要强化制度建设,一旦形成了开创性的举措,经检验的确呵护

民意、富有价值,就要形成制度。当制度建立并健全了,也就不必担心人走政息了。王石川

如何求解“领导下井成空文”?

实际上,关于“矿领导下井”的规定早在多年前就出台过,但由于执行不力,几乎成一纸空文,

无实际约束力。今年再次强调这一规定,但在该规定十天后,还是接连发生5起煤矿事故,

直接造成数十矿工遇难。

当然,由于管理体制原因,大多数国有大煤矿领导下井能够实现并已成常态,但小煤矿却很

难受限,因为相关监管部门不能对其领导进行“免职”等处分,最多就是罚款,但对日进斗金

的煤老板来说,他们最不怕“经济处罚”。更重要的是,由于复杂的社会关系及利益关系,相

关部门往往会对其开绿灯,更别指望矿工

对老板进行监督和举报了。

但这并不意味着,“矿领导下井”的规定就没法执行。这一点,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吕日周就

有“办法”。吕日周当初作为市委书记自己也要下井,而且规定,如果行政领导“没下过井”,

那出事后一定会要求这位官员“先辞职”。而如果当地官员真的把煤矿安全当回事的时候,无

论煤矿矿主采取什么样的办法,给他多大的“好处”他都不会也不敢“笑纳”,这也让矿主不得

不跟着重视煤矿安全。

吕日周的经验值得参考借鉴,否则,消除矿难尤其是中小煤矿矿难的希望,就可能会成“空

想”。

煤矿领导不下井“罚”得动吗?

日前,安监总局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明确对于带班领导没

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年年

工资的80%。该规定从10月7日起施行。(9月9日东方网)

煤矿领导下井的规定和严词有不少,可是领导下井仍稀少,此次主管部门用罚款的方式促使

领导下井,可说是想了不少的办法,动了不少的脑筋,但是罚款并非就能解决这一难题。

按照此规定,对于矿井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发

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的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这个规定看似很

严,但是关键还得人去执行。一般事故只是当地部门处理,这当地部门能下得了手,动得了

狠?从以往看不要说罚款,就是事故信息也难发布,往往都给遮了。当然,特别重大事故处

理纸包不住火,大都能发现,但是这500万煤矿账上有这么多的钱罚吗?要么早就转移,要

么根本就不会存放这么多,一旦出事人走矿毁,到头来恐怕是有罚无款一场空。

要说领导个人罚款就更没有多少价值了,一是个人工资数往往定得很低,大部分是奖金和分

红,光扣工资的百分之多少,只是其总收入的零头,就是工资全部罚光,也无足轻重。二是

煤矿一旦出了大事,没有下井的领导庆幸都来不及,那会计较这点小钱,命与这点钱比起来

太微乎其微。三是领导没下井,理由肯定多种多样,很难鉴别是正当理由还是非正当理由,

要罚这点钱也非常不易。

退一步说,就是领导下井也不一定就越是危险越向前,象普通工人那样在第一线生产。井下

比井上危险,但并非井下一概都危险,也有危险与安全之分,也许有的领导早就准备好了后

路,专拣最安全的地方呆,一旦出事,比谁都跑得快。

煤矿出事作为领导者肯定有责任,要担负起这个责任,就得深入实地,到井下第一线,与工

人的生命安全系在一起。要做到这一点不仅在于罚,关键是要定责任,不仅要下井,更要下

到井中的关键部位,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靠其自觉,除了建立监督举报机制之外,作为主

管安监部门要以身作责,不通知,不打招呼,到井下实地去检验,发现领导不到位,及时查

处。更重要的是对于有问题的领导要及时撤离,对于有问题的煤矿要停矿整顿。安监部门监

管得力,勤查勤下井远比罚款促动强。

时言平:罚款会否成为领导下井制度的某种妥协

2010-09-10 15:48:00 作者:时言平 来源:荆楚网 【新闻论坛】 我要评论

日前,安监总局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明确对于带班领导没

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年年

工资的80%。

日前,安监总局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明确对于带班领

导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

年年工资的80%。该规定从10月7日起施行。

自从煤矿领导下井制度实施以来,怎么让领导下得去,一直是个问题。而安监局的这一

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算是动了真格,通过较为严格的惩罚措施,保证领导下井制度的

顺利实施。但是,重罚就能把身居高位的领导们“逼下井”吗?领导下井制度似乎陷入了一

个制度迷局。

领导下井,目的在于加强煤矿的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愿

望是美好的,但是实施起来未必有想象中的那么顺利。下井制度实施后不久,鸡西矿难中,

除领导成功升井外,24人却仍被困井下。站在人性的角度,领导的命也是命,不能说保全

谁放弃谁;但就生命平等而言,“唯有领导升井成功”对于领导下井制度却极富讽刺意味。

领导下井况且都有如此吊诡的事情发生,那么重罚的规定岂不是有更大的发挥空间。

如果光是靠重额罚款来保证领导下井制度的实施,其中可商榷的空间应定格在“一旦事

故发生”几个字上,拿不到半年的工资与一场矿难赌博,对于领导而言,会做出何种选择,

不言而喻。正是因为如此,预防矿难的发生,实际上又回到了一种赌博的状态,不同的是赌

注稍微发生了一些变化而已。矿工的安全、工作环境的改善,似乎并没有列入到议程当中来,

领导下井制度不是“以命相搏”,而是切实带着解决煤矿安全问题的诚意而来。

鉴于此,不禁令人质疑:此番安监总局公布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的重罚规定,会不会成为领导下井制度的某种妥协,而“一旦事故发生”罚半年工资的重罚

会不会成为某种赌注。尽管这是某种主观臆测,但是怀着对生命的敬畏之情,在政策实施之

前,在此提个醒。

煤矿工亡补助调整

2010-09-02 09:58

中新社北京9月1日电,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日前发布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

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从明年元旦起,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标准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

近亲属。同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意见重申了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必要性,强调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并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煤

矿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煤矿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

对于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意见表示,将按擅离职守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

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对煤矿企业处15万元人民币罚款。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

班的,将对煤矿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般事故处20万元罚款,较大事故处50万元罚

款,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罚款,并依法从重追究煤矿企业主

要负责人的责任。

意见同时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度,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

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凡在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

化最低等级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在建矿井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

“拒绝下井”要从纸上落到实处

媒体报道,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公布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

定》,并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分别从基本要求、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

面,对“矿山企业领导下井”有制度性的实质要求,明确规定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

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

应该说,国家安监局这份行政规章,赋予矿工行使“拒下井”的权利,这对工作在矿井

下的矿工而言,无疑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但仔细探究后发现,矿工“拒下井”权利,看上

去不错,但实际执行起来,恐怕很难。试想,在工资和福利完全由矿主说了算的情况下,端

着矿主“饭碗”的矿工们,哪来的胆量和底气敢挺直腰杆要求矿长跟他们一同下井呢?

矿工的生命权益和矿主的巨大金钱利益,本身就是一场博弈。纵观整个《规定》,权责

明确、指令清晰。《规定》中甚至还明确了矿工的三项权利,即:了解本单位领导下井带班

计划的知情权;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的拒绝下井权;井下作业过程中,确认下

井带班领导无故提前升井后,向班组长(队长)申请提前升井权。而恰恰是这后两项权利能否

真正落实到位令人生疑。因为在当前违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让矿工更安全,某种

意义上矿主就要多花钱。而要多花钱,就矿主们来说,特别是那些小矿的矿主,肯定是万万

不能的。

不言而喻,把领导和矿工捆绑在一起下井,当然是要让他们重视井下作业安全,但领导

能不能真下井,仅靠一纸规定恐难落到实处。假如一个企业真的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了,使

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在正常保障的水平上,不用主管部门下通知、出规定,矿主们都会把安全

生产作为自己考虑的头等大事来抓。规定也好,制度也罢,都是一种契约,只有在被遵守时

才有价值。因此,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定,必须要得到有效执行,如此,很多隐患就会被杜绝。

其实,在矿难频发面前,要真正让矿工的“拒下井”权利落到实处,让矿主们不得不“主

动跟班”,一方面,要从尊重劳动者生命权益的根本处着眼,切实增强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

并严格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就是安全生产制度必须尽快上升到法律层面。英国、澳大利亚

已经连续多年实现了煤矿开采“零死亡”,美国、德国等不少国家也都实现了“高产量,低

伤亡”,究其根源,还在于法律和制度的完善与执行的有力。(吴学安)

规定再严厉 关键在落实

昨天上午,记者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对于带班领导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

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上年年工资的80%。(9月10日《都市晨

报》)

在各类煤矿事故频发的严峻形势下,国家安监总局出台的这个规定,既及时又严厉,对

有效预防各类煤矿事故的发生,必将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但举双手赞成之余,紧随而来的是担忧。因为过去我们在抓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安全生

产方面,制定出台的规章制度不能说少,但往往在执行落实过程中大大打了折扣,走了过场,

形同虚设的背后就是事故不断,灾害不已。譬如, “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

工人同时下井、升井”,是 国务院今年7月7日常务会议提出的要求,话音刚落,7月17

日 到7月18日 ,河南、陕西、湖南、甘肃、辽宁五省接连发生5起煤矿事故,造成49

名矿工遇难,这一要求在不少地方根本就没有得到实行。再譬如, 3月28日 发生的山西

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是今年以来发生在国有大矿的第二起严重透水事故,也是发生在基建

矿井的又一起严重透水事故。而防止矿井透水,我国早就有《煤矿防治水规定》,为什么在

工作面出现透水征兆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撤人和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特别是今年3月份以

来20101工作面回风巷多次发现巷道积水,一直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从各种事故的发生来看,煤矿经营管理者对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是不知道,对各种事

故隐患可能带来的灭顶之灾不会不晓得,为什么各项安全规定不落实?一个重要的原因,就

是有关部门日常监管的缺位---只是满足于把安全规定喊在嘴上,抓在墙上,落实在会议上,

停留在文件上,即使发现了隐患,要么熟视无睹,要么把板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心存侥幸

而指望不会发生“万一”,由此所造成的悲剧,近几年频繁发生的煤矿、铁路、桥梁等事故,

都能从中见其端倪。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抓安全生产,一方面规章制度不可缺,一方面贯彻落实虚不得。目

前国家安监总局出台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就如同高高悬于头顶的

“高压线”,抓好落实就是“通上电”,“电”上即痛,触而有险,则谁也不敢铤而走险;若

抓而不实,通不上“电”,“高压线”则无疑“稻草人”,再多再好的制度都不过是摆设,于

消除事故隐患在萌芽状态无益,对抓好安全生产维护群众利益无补。有鉴于此,把真功夫下

在什么地方,应该不言自明。对此,不可不察。

赵光瑞:领导未下井罚煤矿15万大家都笑了

2010年09月03日 15:33【 】 【】

国家安监总局近日颁布规定,煤矿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将按擅离职守处理,

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对煤矿企业处15万元罚款。(9月3日人民网)

煤矿要有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煤矿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

是多年的行业规定,最近国家更是反复强调。可是,这样的行业规定,从来都是形同虚设,

严格执行的极少。问题出在哪里?

领导未下井罚煤矿15万大家都笑了。首先煤矿领导肯定笑了,原先以为没有同时下井、

升井会被怎么样呢,现在知道不过是罚煤矿15万元,那就罚吧,反正也不是自己掏腰包。

安监局也笑了,又有钱可光明正大地罚了。全国人民也笑了,这不分明是在逗你玩吗?

原先咱还不明就里,领导带班为啥这样难落实?现在知道了,原来过去根本就没有处罚

措施,现在刚刚出台的措施,也不过是如果没有落实仅罚煤矿15万。保障的措施近乎儿戏,

人们为什么要认真落实呢?

一项非常重要严肃的工作,仅仅靠板子高高举起,然后又轻轻放下,又能够吓着谁呢?

领导违反规定,是领导个人的事,为什么却要煤矿吃药,罚煤矿15万元?为什么不罚领导?

比方说,如果发现领导没有按要求同时下井、升井,你也不需要罚15万元,一次罚他50

00元,可能他就会心疼。这样的处罚力度才会让他感到不同时下井、升井的风险。

一些社会管理措施之所以难落实,除了相关人员的认识不高外,往往和措施不到位有很

大关系。有的措施,只有奖励,没有惩罚,落不落实,全靠当事人自己看着办。就是罚,也

罚不到当事人身上。这样又怎么保证制度措施的落实呢?靠“觉悟”“认识”来保证社会正常运

转,实践早已证明靠不住。为什么,国家安监总局会制定出这样让大家觉得好笑的措施呢?

矿工拒绝下井权遭遇执行难 相关部门称难以监督

2010年09月03日 13:55【 】 【】

为强化地下矿山企业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国家安监总局于8

月25日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带班暂行规定),

并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

报后拒绝下井。围绕着工人的拒绝下井权究竟是不是“画饼”这一焦点,在有着乐平、萍乡等

煤业基地的江西,引起了坊间的广泛关注与热议。连日来,本报记者先后多次深入矿山,就

此进行了采访。

焦点

工人拒绝下井权是块不敢吃的“饼”?

张先生是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涌山煤矿的一名中年矿工。在矿山工作多年的张先

生介绍,其实,国家相关部门早在多年前就已经初步出台了矿领导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但

大部分矿工对此并未予以过多关注。以涌山煤矿为例,作为一座有着数十年历史的国有控股

矿井,井下面积有数平方公里并划分为10多个工作面,每天有几百矿工在井下工作。至于

矿领导究竟有没有下井,下井了又在哪个工作面,具体又何时升井?大部分矿工根本就无法

得知。

对于矿工无领导下井带班可拒绝下井的规定,张先生等多名矿工分析说,就算明明知道

没有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为一名工作相对比较稳定的国有矿山的职工,还没有谁会傻到因此

拒绝下井而开罪矿山的主要领导。真要因拒绝下井开罪了领导而被穿“小鞋”,那可就自找麻

烦了。

对于矿工无领导下井带班可拒绝下井的规定,浮梁县寿安地区的多位乡镇煤矿的矿工则

告诉记者,现在许多小煤矿都是属于私人的,老板随时都可以“炒自己的鱿鱼”,拒绝下井就

无异于卷铺盖走人。他们说,自己家里都还有老婆孩子要养,所谓的拒绝下井权,对他们这

些打工一族而言,就好比是一块看着好看,但却不敢吃的“饼”。

现状

相关规定在执行层面遭遇狙击

据业内人士介绍,事实上,为了遏止矿山安全事故的发生,自2005年开始,从国家层

面开始就已先后下发了多个关于矿领导下井带班的规定和通知。然而,频繁发生的矿难证明,

相关规定在执行层面似乎遭遇了狙击。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意在直戳矿难频繁发生“软肋”

的带班暂行规定呼之欲出。

记者了解到,该带班暂行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对矿山

领导下井带班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罚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矿山企业的矿长、

党委书记、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副总经济师等正副职领导均为下井带班的对象。

调查

乡镇煤矿:没有股份的矿长成了“影子武士”

施镇华是浮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局长。8月25日,施镇华与寿安镇党委副书记

李德福带队对浮梁县寿安镇的多个乡镇煤矿进行了突击检查,结果发现,寿安镇窑坞煤矿的

带班矿长竟然买菜去了。据当地官员介绍,在寿安地区,有着窑坞、仙林等四个乡镇煤矿,

其中,有三个完全为私人控股。而令安监部门感到有些尴尬的是,有些小煤矿的矿长甚至法

人代表都并非真正的实际控股人,以至于安监部门在通知矿方开会时,通知书上在参加会议

对象后面还要特别注明“实际控制人”。对此,坊间有分析认为,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分离,最

终造成的结果是,需要下井带班而又没有股份的矿长无形中就成了他人的“影子武士”,而真

正能对矿山安全生产投入等诸多方面拍板决定的实际控制人,则完全可以有效规避下井带班

的安全风险。

国有煤矿:不熟悉业务的矿领导下井但不带班

与乡镇煤矿相比,规模大、历史久的国有煤矿,则早已开始建立健全矿领导下井带班制。

有着丰富矿山业务经验的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涌山煤矿党委书记毕润生,就经常深入

井下带班。毕润生介绍,该矿13个副总以上的干部,有9个每月都会定期下井带班,另外

四个主管财务、生活等工作的副矿级干部,因为不熟悉矿山业务,所以一般是下井但不带班。

毕润生指出,该矿每天有数百名矿工下井,矿领导与数百名矿工完全一起同进同出几乎

是不可能的事。他认为,正在征求意见的带班暂行规定,更多的应该是针对乡镇小煤矿。

基层安监部门:人员少不可能派员24小时监察

记者了解到,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一般由乡镇安监站受县级安监部门委托对乡镇煤矿

进行日常的监督执法。对于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及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在接受记者采访

时,浮梁县寿安镇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李德福表示,该镇安监站人员少、经费紧

张,每天向各个煤矿派驻安监员24小时监察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李德福告诉记者,该镇负

责安全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他在内也就6个人,其中有4个工作人员都是由镇政府聘请的,

工资都要由安监站自筹解决。李德福介绍,该镇农林、水土等相关部门都可以向财政要到经

费,但安监站就要不到,车辆、旅差等费用紧缺。他还表示,安监工作责任大、权力小,现

在是搞安全的人不安全。

观点

没有真正的监督和严厉的处罚是根源

对于带班暂行规定和工人的拒绝下井权,记者在采访期间还发现,其已引起众多网友的

关注与热议。有网友认为,把本属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责任,通过矿工权利的转化,

其实是一种矛盾和责任的转嫁,很容易导致带班暂行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虚置。有网友

发帖称,如果因为安全隐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硬性规定死亡一个矿工赔偿家属100万甚至

500万,这样别说是国有大矿的领导,甚至就是矿主们也恨不得每天下去检查。网友们认为,

矿山事故发生的关键原因其实在于没有人真正的监督和没有进行真正严厉的处罚,其实,这

才是很多问题的根源。

建议

建立矿领导下井带班举报保密制度

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记者接触过的大部分矿工,对于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投诉、举报

电话几乎一无所知。此外,不少矿工对于相关规定还存在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

一直关注矿山安全工作的业内人士张文正等人认为,基层的实际情况表明,带班暂行规定的

制定和实施首先必须明确县、乡等安监部门的责、权、利,要真正落实相关规定,首先就要

以明确的制度保障来充分发挥基层安监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导性。张文正等人建议,与此同时,

还应该建立相应的矿领导下井带班举报重奖及保密制度,多渠道公布安监部门与新闻媒体等

相关单位的举报电话,充分调动广大矿工的权利意识与参与意识。

他们认为,只要在制度设计上真正解决了安全监督部门与广大矿工权利和意识真正融为

了一体的问题,那么,带班暂行规定和工人的拒绝下井权,都将绝不会只是令人望而生叹的

纸上“画饼”。而对于相关政策颇有研究的理论界人士彭先生则一针见血地指出,事实上,矿

领导是不是下井带班,归根到底是企业内部的事情,矿领导下井带班并非一定能完全解决安

全生产当中存在的问题。彭先生认为,其实,只有严刑峻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才是

遏止矿难的真正法宝。

进展

修改后的带班暂行规定最迟两个月内公布

带班暂行规定的制定与实施,是事关千万矿工生命人身安全的大事,近日,记者就调查

了解到的情况致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监管一司相关工作人员郭岩介绍,该司目前

已接到了不少反馈意见,正着手对带班暂行规定进行分析、修改。郭岩表示,希望记者能够

将了解到的具体情况以文字的形式详细的发送过去,该司会对此予以分析、考虑。郭岩透露,

预计修改后的带班暂行规定最迟在两个月内将正式公布。

记者王景萍

贾志刚:失去意义的自我监管

2010年08月26日 07:24【 】 【】

□贾志刚(知名作家)

国家安监总局终于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

定》,规定领导必须带班下井,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拒绝下井。

按照总局的逻辑,只要有矿领导下井,大家就安全了。矿工可以拒绝下井,大家就安全

了。就像坐飞机,领导上了飞机,飞机就安全了。如果真是这样,波兰总统现在就应该还活

着。

我们按照普通的逻辑来看问题,矿井的安全取决于什么?取决于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

位。但凡出问题的矿井,都是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所以,解决安全问题,取决于监督。问题

是,谁来监督?

按照这个规定,其实就是矿工来监督。让矿工来监督老板,要你们官员干什么?矿工根

本没有能力监督老板,所以最后就成了老板监督老板,成了干革命靠自觉。

什么叫领导带班?我提拔十个矿工来当副总经理行不行?就算两班倒,我每班能下去五

个领导,行不?

所有形式上的东西,矿山老板都可以编造,只要没出事,怎么编都行。出了事,编不编

都只能认倒霉。为什么可以编造?因为缺乏监督。

要矿工去监督老板是一种笑话,监督的力量只能来自外部,而不可能来自内部。矿工什

么情况下会拒绝上班?伤病。

你说矿工会因为没有看见矿领导而拒绝下井吗?痴人说梦而已。

真正的有效的监督应该而且必须来自外部,具体地说,就是来自安监系统和地方政府有

关部门,只要他们的监管到位了,安全问题就解决了。

而现在,应该加强的监管没有提及,却要求被监管方自己内部监管自己。这样的做法不

仅不能解决安全问题,而且安监总局有推卸责任之嫌。就像我们上了公交车,警察叔叔告诉

我们“看好自己的钱包”,等我们的钱包被偷了,警察叔叔就说“我早提醒过你了,谁让你不

看好?”

所以,矿领导下不下井不是问题的关键。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是加强安全管理没有办法的办法

【事件】《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昨天正式施行,要求各煤矿、非煤矿山的领导和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昨天正式施行,要求各煤矿、非煤矿山的领导和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此,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张天蔚特作如下点评。

张天蔚:昨天是《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文件正式实施的第一天,从新闻报道里来看,情况是非常正面的,这些矿长不但带头下井而且对规定也有非常全面而且正确的理解。不过在此之前,媒体报道过广西的某个煤矿突击提拔七名专门下井的所谓矿长助理的新闻。实际上在去年7月,我就提出过要警惕出现专门下井领导的职位,这不是我有先见之明,而是一种逻辑的必然。

中国人最擅长的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何躲避下井的任务,可能是各个矿的矿长们绞尽脑汁琢磨的问题。所以今后如何继续杜绝“下有对策”的现象,对于管理部门来说仍然是一个很大的难题。

而且我觉得应该指明一点,从煤矿企业管理的规律而言,其实矿长下井带班并不是一个合理的做法。术业有专攻,其实从矿长来说,他们对矿山进行全面管理,至于是不是一定要到井下去进行安全带班,从管理规律来说并不合理。出台这样一个政策,属于在于在煤矿矿难频发的情况下有中国特色的用行政手段来加强安全管理的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这种做法只有在一个情况下我觉得是有道理的,就是用这样一种方式来倒逼企业切实重视井下安全问题,加强井下安全措施。所以从长远来看,什么时候我们不需要再由矿长下井了,也就意味着中国煤矿的安全保障可能就真的提高了。

矿领导下井规定7日实施 任何替代行为将受严处

2010年10月07日 07:24:14 来源: 中国广播网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明天(7日)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煤

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将正式开始施行。针对此前个别煤矿以突击提拔“矿长助理”的方式应付相关规定的现象,国家安监总局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毅在接受中央台记者满朝旭专访时表示,对于通过任何方式替代矿领导下井带班的现象,都要严肃处理。 一个月前,国家安监总局正式公布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明确要求,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须轮流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频率上,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国家安监总局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毅接受中央台专访时指出,之所以出台这么严厉的规定,就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现状管理。

黄毅:这个制度应该说规定得很严厉,要求所有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在落实领导下井带班这个问题上,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现状管理,有效处置现场发生的一些问题,从而保证安全生产,这个制度对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但是,在《规定》公布不久,广西某家煤矿以矿长和副矿长地面工作繁忙为由,指派7名矿长助理代替矿领导下井,对于这种情况,黄毅表示,目前已经采取了明确措施,今后对这种情况都会严格处理。

黄毅:有些地区、有些地方,通过其他的方式来替代矿领导下井带班,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已经采取了明确的措施,而且表明了我们的态度,对所有发生这方面情况的,我们都会严格处理。

探求“领导下井”的另一种解法

2010年10月08日 11:20:00 来源: 法制日报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从10月7日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正式施行。针对此前个别煤矿以突击提拔“矿长助理”的方式应付相关规定的现象,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表示,对于通过任何方式替代矿领导下井代班的现象,都要严肃处理(10月7日《长江日报》)。

领导下井制度尚未实施,就已引起普遍的关注,这让我们不得不对这个制度认真加以研究。领导下井制度的核心是领导要下井,领导下井制度的主要考虑,据有关部门的解释是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种问题和隐患,特别是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领导下井制度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确保煤矿工人生命安全、杜绝矿难发生。

按照设计初衷,领导下井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有决策权的领导真正下井。然而,从现有制度设计来看,对这个前提的保障似乎还充满挑战。突击提拔矿长助理是一个现实例证。然而挑战还不止于此,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企业实际控制人可以以多种身份控制企业日常运营,董事、股东等身份都足以操控企业,在必要的情况下,甚至不需要任何法定身份,就能对企业实施实际控制。在这种情况下,领导下井制度的前提恐怕难以保证。对于机制不那么灵活的国有煤矿企业而言,这一规定可能会产生一定效果。但是对于机制灵活的普通煤矿企业,这一规定的实际效果就令人担忧了。而矿难多发的,恰恰正是管理相对不规范的非国有煤矿企业。 既然领导下井制度存在这么大的规避空间,是否有更好的其他选择呢?显然还是有的。监管人员下井是一个成本更小、效果更好、漏洞更少的选择。这方面,可供借鉴的成功例子很多。美国加州对于城市消防的管理就很有借鉴意义。对于建设项目或者举办的大型活动,消防监管责任到人。政府消防管理人员在什么阶段应当到现场都有明确要求,且必须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如果没有按照法定要求到现场检查,或者没有按照规范要求

检查到位,一旦出事,具体负责的消防管理人员首先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一般都是较重的刑事责任。

我们并不缺乏煤矿开采的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管理的各种制度。多数矿难事故,都是由于对已有规定的执行没有到位,或者越界开采,或者不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这就说明,并不是现有规定不足以保障安全,而是对安全监管的执法还不到位。如果执法人员定期下井检查,严格按照现有规定要求逐一落实,也许只有不可避免的天灾才能夺去矿工的生命。而如果对现有规定,不到现场去落实,只在办公室进行安全监管,甚至在酒桌上进行安全监管,那么,就算真正的领导下井,恐怕也难以杜绝不应有的矿难。因为,越是利益有关的真领导,越有越界开采获取更多利益的冲动。

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管责任,恐怕是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更重要的手段。一旦发生矿难,如果排除了天灾的因素,需要承担责任的似乎应当首先包括具体负责监管的执法人员,而不是简单的“老板下狱、领导下台、矿难照发”的老模式。要领导下井难,下井后要见到实效恐怕更难。不妨试试监管执法人员下井。(后向东)

“替代矿领导下井”严处的前提是严查

2010年10月08日 15:34:43 来源: 《羊城晚报》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7日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将正式开始施行。针对此前个别煤矿以突击提拔“矿长助理”的方式应付相关规定的现象,国家安监总局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毅在接受中央台记者满朝旭专访时表示,对于通过任何方式替代矿领导下井代班的现象,都要严肃处理。(10月7日《人民网》)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变异成“矿长助理带班下井”,让人哭笑不得。不过,其实我们也早该想到,因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已被某些人发挥得淋漓尽致。对付煤矿领导下井的规定,还不是“手到擒来”?

“严肃处理”能否让“矿长助理下井”绝迹?那些煤矿领导是否不会再有歪念头,是否就从此老老实实带班下井了呢?如果煤矿领导如此“听话”,我们的煤矿工人也不会死得那么多了。要知道,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不是现在才提出来的。都这么多年了,何尝被认真执行过?

“严肃处理”的前提是“严查”,如果查的时候是“走马观花”,如果查的时候事先“广而告之”,那能查出什么?查不出什么问题,也就不可能会有什么“严肃处理”。

暗访和有奖举报,一向被认为是最有实效的,然而,检查组却偏偏不喜欢用。他们最喜欢的就是事先大声嚷嚷,惟恐天下人不知道。凭煤矿领导的“聪明才智”,他们要摆平检查组人员很难吗?

如何“严查”,显然是摆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面前的一个难题。他们要让检查组人员炼成“铜墙铁壁”,不被煤矿领导的“糖衣炮弹”所击中;要让检查组人员炼成“火眼金睛”,能够识透煤矿领导的“弄虚作假”。其实,说起来也简单,如果检查组人员没有“私心杂念”,如果不准备“伸手”,再加上引入公众的监督力量,把暗访和有奖举报结合起来,在“阳光”下处罚,在“阳光”下检查,想必煤矿领导想要“作弊”,也是根本不可能的事。(王军荣)

新华时评:矿长下井带班制不容架空

2010年10月08日 20:05:37 来源: 新华网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新华网北京10月8日电(记者 黄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自7日起施行。这项制度如能贯彻落实,将有效克服突击提拔“矿长助理”式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

国庆节前,一些地方突击提拔“矿长助理”,代替矿长下井带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种做法虽然很快被纠正,但反映了一些地方阳奉阴违、挖空心思抵制矿长下井带班作业制度的不正之风。舆论关注突击提拔“矿长助理”现象,正是表达了社会各界对长期以来存在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歪风邪气的强烈不满。

国家政策不搞“一刀切”,绝不能成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借口。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基础、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在强调法制、政令统一的同时,也鼓励地方根据实际贯彻落实。而突击提拔“矿长助理”,其动机在于一旦矿难发生,真领导不但没有性命之忧,甚至连扣工资的惩罚也能逃过。这是有意逃避政策规定和法律责任。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往往使好政策无法严格执行。矿长下井带班作业制度击中了当前矿难多发的软肋。此前许多事实和实践经验表明,只要煤矿领导坚持带班下井,相当一部分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国家一贯强调安全生产、“不要带血的GDP”,可是一些矿领导高高在上、对安全状况心里没数甚至麻木不仁,为了节省成本、牟取高额利润不惜牺牲工人生命的现象时有发生。矿长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一旦被架空,不出事故只能是侥幸。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背后必有腐败、渎职的魅影。国家要求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初衷,是让矿领导深入现场加强管理,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置,从而排除隐患、保证安全。为了防止煤矿领导作假,国家明确规定了带班下井矿领导姓名公示、举报、查处等制度。然而,一些地方不在安全生产投入上扬鞭奋蹄,而是设法钻政策空子,使规章制度成为“摆设”,监督、管理走过场,其结果必然处处留下安全隐患。

为了强化矿长下井带班作业制度,目前安监总局和煤监局正在组织开展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执行情况专项督查。人们期待着,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方面,这项制度能够得到真正落到实处。

河北刚性规定煤矿职工无领导带班有权拒绝下井

2010年10月09日 14:01:39 来源: 长城网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10月8日中午,开滦集团董事长张文学结束了半天的井下工作,与职工同时升井。在这半天的井下工作中,他与职工一起,检查了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等安全生产重点环节。“按照规定,今后我每月下井将不少于3次,同时要做到与职工同上同下。”张文学说。

10月7日是《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第一天。作为煤炭产业重点省份,为确保将这一制度落实到位,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督查检查实施细则》,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作出刚性约束。 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细则》规定,我省各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必须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细则》要求,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班,负责安全、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的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个数不得少于8个班。《细则》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职务、去向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要建立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公示栏,每月5日前将领导干部上个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在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领导不带班下井,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为避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流于形式,《细则》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应当履行的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应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掌握当班入井人数,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细则》规定,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严禁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处罚——— 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矿长

《细则》对煤矿违反规定,不落实领导下井制度的行为作出了严格的处罚规定。 对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等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依法予以关闭: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矿领导下井”,不如让矿工为安全做主

2010年10月08日 16:58:08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7日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正式开始施行。针对此前个别煤矿以突击提拔矿长助理的方式应付相关规定的现象,新闻发言人黄毅表示,对于通过任何方式替代矿领导下井代班的现象,都要严肃处理。(10月6日中国广播网)

杜绝任何形式的替代矿领导下井代班的现象,让矿领导工作在煤矿生产的第一线,这对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率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是,以“安全捆绑”的方式督促矿领导重视生产安全,只能是权宜之计,还需从根本上解决煤矿安全问题。

且不说矿领导是轮流下井,其危险系数已经比天天下井的普通矿工小了很多,从在煤矿的实际地位上来讲,矿领导也不一定能够有决策权。尤其在一些私营煤矿,真正能够拍板的是资方,矿领导只不过相当于一部电视的导演,虽然比“演员”有更多的权力,但仍然要看“制片人”的脸色办事。在很多小煤矿,不安全生产正是其牟利的手段,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矿主,宁可拿矿工乃至矿领导的生命去赌博,也不会主动把钱花到煤矿的安全上。在这种情况下,“矿领导下井”并不能收到预想的效果。

矿领导并不比普通矿工安全生产的经验更多,让他们下井去保证生产安全,这个“创意”的立足点是矿领导拥有比矿工更大的权力。换言之,在井下的矿工其实缺的不是矿领导,而是对生产安全的发言权。既然如此,与其让矿工沾矿领导的光,不如让矿工参与到煤矿安全防范当中,为自己的安全负责。

比如在美国,法律规定矿工们有权随时要求联邦机构派员检查矿场状况,而且,矿工不必担心以个人身份提出安全问题而遭到解雇或降低工资等后果。一旦发生矿主打击报复事件,除了受损害的矿工会把雇主送上法庭、法庭很可能判予沉重的赔偿金之外,工会还会立即发起各种声援活动,使得漠视矿工安全的矿主声名狼藉,并有可能促成有关部门采取进一步行动,直至矿主被逐出矿区。

而在我们这里,离危险最近的矿工却对自己的安全无能为力。以山西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为例,在事故发生前3天,就有工友向矿方报告了漏水情况,在事故发生前3小时,调度人员接

到了漏水的预警电话,遗憾的是,矿工的报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如果工人能够有自己停工检查的权力,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要想实现煤矿的生产安全,首先当然是国家从法律和制度上做出规定,在此基础上,还要让矿工能够对矿主的行为进行制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情况有说“不”的权利。什么时候中国的矿工也能够随时提出自己的意见而没有解雇的风险,煤矿才不再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领导同下井”何以还是难免矿难?

2010年08月03日09:30 来源:

7月31日13时30分,黑龙江鸡西市恒山区恒鑫源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事发时井下共有26人,除生产矿长和值班井长成功升井外,24人被困井下。(东北网8月2日)

这原本可视为“不幸中的万幸”,但成功升井者“生产矿长和值班井长”的身份,又立刻让人黯然——矿工全部被困井下!

当然,也不妨从“积极”方面去理解——这至少表明,此前国务院“矿领导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的要求,在恒鑫源煤矿还是得到了执行,但即使“领导同下井”了,仍没能避免矿难的发生,矿工与矿领导仍是“同去不同归”。这究竟是偶然,还是必然?

面对“两名矿领导成功升井”的事实,不少网友“刻薄”地猜测:“也许两人压根儿就没下井”。笔者无意肯定这种猜测,但对于“他们是领导”所以即使矿难发生、安全风险也会低得多的判断,还是认同的。

上月17日至18日,五省接连发生5起煤矿事故,新华社记者采访后发现,5个煤矿的“领导下井”制度实际上都大打折扣。如陕西韩城市小南沟煤矿,虽然矿长平时也会下井,“但工人一班工作时间8个小时,而矿长们一般只在井下逗留4到5个小时,不会与工人们同时升井”,而且“也不会一直待在危险最大的工作面”。(新华网7月22日)在这种大背景下,鸡西恒鑫源煤矿透水事故发生后,独独“两名矿领导成功升井”,当然也就没什么特别不好理解的了。

“领导同下井”一度被许多论者当作治理和避免矿难的良药、妙计,老实说,笔者对此一直都很怀疑。“领导同下井”虽然在逻辑上确实可能产生某种防治矿难的效果(与工人捆绑在一起,领导为了自身利益也不得不重视安全),但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式的层层消解下,其理论上的安全效果势必大打折扣,导致“不会与工人们同时升井”、“不会一直待在危险最大的工作面”。

更重要的是,“领导同下井”的安全治理思路,仍是强化(领导)权力本位,而非真正凸显(工人)权利本位——保障矿井安全,依然要借重于领导重视,只能以工人(权利)跟着领导(权力)“沾光”的方式来实现。原本是为了保障权利限制权力,到头来,却要更加倚重权力、仰仗领导了。

破解和摆脱这一悖论,出路就是:回归权利本位的源头,真正以工人权利来制衡领导权力。如通过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会组织的健全完善,充分落实矿工之于矿井经营的知情、表达、参与、监督权。也就是说,矿工和矿领导最大最关键的“同”,并不是表面的“同下井”,而是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对等、协同:如此一来,一方面,在工人权利的有效监督制约下,“领导同下井”自然水到渠成,难以被偷工减料、“打折扣”;另一方面,是否必须“领导同下井”,也将变得不那么重要——如果工人即便在井下也能同样以其手中权利约束井上领导的权力,那么又何必非得将矿领导“捆绑”下井呢?(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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