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渝府发〔2006〕7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要求,建立养老保险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市市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明确市政府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积极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问题。

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企业失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标准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老社发〔2006〕3号)规定执行。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按照国务院以及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的部署和安排,做好做实个人账户中长期基金支撑能力的测算,研究制订我市逐步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全过程的监督,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06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务院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

继续按照“基金全市统筹、缺口分级负担”的原则,完善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和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数据信息实行市级集中管理;建立健全全市执行政策和经办业务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考核力度,完善奖励措施,强化各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

九、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企业年金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中,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6%以内的部分,可以计入企业经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街道、社区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落实退休人员活动场地和社会化管理专项经费。当前尤其要加快推进关闭破产企业、改制重组企业的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展工作范围,增加服务内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认真部署,抓好落实。要全面、准确地宣传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及时解答社会广泛关注和广大群众关心的问题。市劳动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顺利实施。

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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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

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妥善处理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符合以下条件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本人自愿按本处理意见规定完清缴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进行管理。

(一)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05年12月31日前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0年以上;

(三)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

二、缴费标准

经登记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本处理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超龄人员,应按以下标准缴纳一次性统筹基金:

2007年12月31日,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缴纳;7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与75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200元缴纳。

三、登记和缴费

符合本处理意见第一条的超龄人员,在其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办理登记和缴费等手续。

四、养老待遇给付

(一)超龄人员完清以上规定费用后,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2008年1月起,由登记地社会保险局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发月养老金;对符合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超龄人员在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登记地社会保险局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仍有余额的,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其他

(一)超龄人员享受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的生活费补贴的,应从其领取养老金之月起,停止享受。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由此节省发放生活费的资金,要通过预算安排全部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

(二)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劳动保障、财政、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监察、信访、档案、公安等部门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具体工作。

(三)符合本处理意见条件的超龄人员,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登记和缴费工作,逾期不再办理。

(四)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一、范围及对象

(一)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城镇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城镇用人单位”)工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

1. 在2007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按月享受退休待遇;

3. 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05年12月31日前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0年以上;

4. 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

1. 在2007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按月享受退休待遇;

3. 在农村劳动时间累计达到10年以上;

4. 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申报及资格确认程序

(一)申报主体

1. 超龄人员应在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办理登记和缴费等手续。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办理;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向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经委或中小企业局申报办理。

2. 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经委或中小企业局申报办理。

(二)申报资料

1. 经超龄人员签字确认的《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及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2张。

2.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 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1)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超龄人员,应提供本人完整的《职工档案》。对提供的档案资料不完整或不能提供的,应提供以下证明其工作时间的资料:

①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等。 ②与城镇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③《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等。

④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荣誉证书》等。

(2)返城老知青,应提供完整的《本人档案》。对提供的档案资料不完整或不能提供的,应提供《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返城入户的派出所《入户登记表》等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略)

三、缴费标准及待遇给付

(一)缴费标准

75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按1万元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万元的基础上,按每少1年增加1200元的标准缴纳。

(二)待遇给付

1. 月养老待遇

超龄人员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从2008年1月起,按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每月450元)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即年满70周岁、不满75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

超龄人员享受养老待遇后,原已享受的渝府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费补贴,应从2008年1月起停止享受。2008年1月至办理完参保手续之月,超龄人员已领取的生活费补贴总额在应补发的养老待遇中扣回。

2. 死亡待遇

超龄人员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月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7个月养老待遇)。本人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扣除已支付的养老待遇、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仍有余额的,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其他

(一)超龄人员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本人的申报参保工作,逾期不再办理。

(二)重庆市社会保险局政策咨询电话:63891136。

附件: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审批表.doc

了解老知青的退休金问题

邮件字号: 渝劳社信箱[2009]430

发布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呈批件内容: 我妈妈是1964年下乡的老知青,返城后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听说有的地方老知青可以办理退休了(吉首),不知重庆有没有这方面的政策?

办理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结果: 您好: 来信收悉,因您所留电话有误,无法与您取得联系,根据您来信中反映的情况分析,您母亲可能属于超龄返城未安排就业的老知青,现根据我市超龄人员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答复如下:根据《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规定:凡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城镇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城镇用人单位”)工作,在2007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按月享受退休待遇;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05年12月31日前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0年以上;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 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以下简称返城老知青),在2007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按月享受退休待遇;在农村劳动时间累计达到10年以上;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 具体缴费及待遇给付标准为:75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按1万元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万元的基础上,按每少1年增加1200元的标准缴纳。完清缴费

后,从2008年1月起,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2008年1月-12月每月450元,2009年1月起每月调整为500元)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即70周岁以上每月增发50元,75周岁以上每月再增发50元)。 如符合以上条件,请于2009年6月30日前准备好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1寸免冠登记照2张和证明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农村劳动时间累计满10年)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向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如果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或为返城老知青,则向该单位所在地(返城老知青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经委或中小企业局申报办理。

渝府发〔2006〕7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要求,建立养老保险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市市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明确市政府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积极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问题。

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企业失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标准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老社发〔2006〕3号)规定执行。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按照国务院以及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的部署和安排,做好做实个人账户中长期基金支撑能力的测算,研究制订我市逐步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全过程的监督,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06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务院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

继续按照“基金全市统筹、缺口分级负担”的原则,完善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和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数据信息实行市级集中管理;建立健全全市执行政策和经办业务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考核力度,完善奖励措施,强化各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

九、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企业年金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中,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6%以内的部分,可以计入企业经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街道、社区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落实退休人员活动场地和社会化管理专项经费。当前尤其要加快推进关闭破产企业、改制重组企业的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展工作范围,增加服务内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认真部署,抓好落实。要全面、准确地宣传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及时解答社会广泛关注和广大群众关心的问题。市劳动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顺利实施。

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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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

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妥善处理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符合以下条件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本人自愿按本处理意见规定完清缴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进行管理。

(一)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05年12月31日前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0年以上;

(三)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

二、缴费标准

经登记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本处理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超龄人员,应按以下标准缴纳一次性统筹基金:

2007年12月31日,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缴纳;7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与75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200元缴纳。

三、登记和缴费

符合本处理意见第一条的超龄人员,在其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办理登记和缴费等手续。

四、养老待遇给付

(一)超龄人员完清以上规定费用后,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2008年1月起,由登记地社会保险局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发月养老金;对符合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超龄人员在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登记地社会保险局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仍有余额的,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其他

(一)超龄人员享受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的生活费补贴的,应从其领取养老金之月起,停止享受。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由此节省发放生活费的资金,要通过预算安排全部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

(二)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劳动保障、财政、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监察、信访、档案、公安等部门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具体工作。

(三)符合本处理意见条件的超龄人员,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登记和缴费工作,逾期不再办理。

(四)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一、范围及对象

(一)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城镇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城镇用人单位”)工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

1. 在2007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按月享受退休待遇;

3. 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05年12月31日前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0年以上;

4. 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

1. 在2007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按月享受退休待遇;

3. 在农村劳动时间累计达到10年以上;

4. 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申报及资格确认程序

(一)申报主体

1. 超龄人员应在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办理登记和缴费等手续。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办理;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向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经委或中小企业局申报办理。

2. 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经委或中小企业局申报办理。

(二)申报资料

1. 经超龄人员签字确认的《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及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2张。

2.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 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1)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超龄人员,应提供本人完整的《职工档案》。对提供的档案资料不完整或不能提供的,应提供以下证明其工作时间的资料:

①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等。 ②与城镇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③《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等。

④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荣誉证书》等。

(2)返城老知青,应提供完整的《本人档案》。对提供的档案资料不完整或不能提供的,应提供《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返城入户的派出所《入户登记表》等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略)

三、缴费标准及待遇给付

(一)缴费标准

75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按1万元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万元的基础上,按每少1年增加1200元的标准缴纳。

(二)待遇给付

1. 月养老待遇

超龄人员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从2008年1月起,按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每月450元)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即年满70周岁、不满75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

超龄人员享受养老待遇后,原已享受的渝府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费补贴,应从2008年1月起停止享受。2008年1月至办理完参保手续之月,超龄人员已领取的生活费补贴总额在应补发的养老待遇中扣回。

2. 死亡待遇

超龄人员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月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7个月养老待遇)。本人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扣除已支付的养老待遇、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仍有余额的,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其他

(一)超龄人员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本人的申报参保工作,逾期不再办理。

(二)重庆市社会保险局政策咨询电话:63891136。

附件: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审批表.doc

了解老知青的退休金问题

邮件字号: 渝劳社信箱[2009]430

发布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呈批件内容: 我妈妈是1964年下乡的老知青,返城后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听说有的地方老知青可以办理退休了(吉首),不知重庆有没有这方面的政策?

办理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结果: 您好: 来信收悉,因您所留电话有误,无法与您取得联系,根据您来信中反映的情况分析,您母亲可能属于超龄返城未安排就业的老知青,现根据我市超龄人员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答复如下:根据《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规定:凡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城镇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城镇用人单位”)工作,在2007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按月享受退休待遇;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05年12月31日前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0年以上;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 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以下简称返城老知青),在2007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按月享受退休待遇;在农村劳动时间累计达到10年以上;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 具体缴费及待遇给付标准为:75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按1万元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万元的基础上,按每少1年增加1200元的标准缴纳。完清缴费

后,从2008年1月起,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2008年1月-12月每月450元,2009年1月起每月调整为500元)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即70周岁以上每月增发50元,75周岁以上每月再增发50元)。 如符合以上条件,请于2009年6月30日前准备好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1寸免冠登记照2张和证明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农村劳动时间累计满10年)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向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如果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或为返城老知青,则向该单位所在地(返城老知青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经委或中小企业局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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