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赣府厅发[2010]51号)精神,我县决定在全县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全县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全县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核准津贴补贴水平。清理核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其它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向主管部门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 绩效工资总量为其他事业单位清理核查后确定的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12月份基本工资额)。各主管部门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县财政部门核定其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逐个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再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县财政部门备案。
(二)综合考虑我县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等因素,并根据合理调控的需要,确定全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为:2010年年人均1.2万元,2011年年人均1.56万元。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逐步调整基本标准线。
(三)全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批准。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比重为7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在职人员主要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参考系数详见附件1。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具体项目和标准以及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订方案确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比重为30%。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全县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征得多数人同意。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五、相关政策
(一)全县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等省统一发文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文件要求,按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全县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全县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对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由县人保和财政部门确定(见附件2),即离休人员统一按基本标准线的95%、退休人员统一按基本标准线的75%发放生活补贴。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全县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
(一)全县其他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按标准全额负担。
(二)全县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依据上年度单位实际发放津补贴水平,实行“分类划档,定额补助”的办法,分别由财政和单位负担。县财政补助金额由县财政局提出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全县其他事业单位按规定发放的1993年工改保留津贴、粮食补贴、职务补贴、菜篮子补贴和生活补贴等,按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办法,由县财政局对单位计算补助资金时应予以冲抵。
(四)全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和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代发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全县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制定本行业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具体办法,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并做好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 (二)全县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三)全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全县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四)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五)全县所有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按照各类岗位层次分别确定其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统一按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参考系数(详见附件1)执行。
(六)全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七)本实施办法所指其他事业单位,包括:
教育(不含义务教育学校)、卫生(不含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交通、地质勘查、测绘、地震事业单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督机构事业单位等。 附件:1、全县所有事业单位主要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参考系数表; 2、全县所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附件1:
全县所有事业单位主要岗位基础性
绩效工资参考系数表
说明:本表供所有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类别、层级和收入水平等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附件2:
全县所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2010年标准 (9000元/人、年)
975 900 862.5 825 787.5 750 900 862.5
2011年标准
(11700元/人、年)
1267.5 1170 1121.25 1072.5 1023.75 975 1170 1121.25
岗位类别 岗位 正处级 副处级
管理岗位
正科级 副科级 科 员 办事员
专业技术岗位
正高级 副高级
中 级 助理级 员 级 技 师 高级工
工勤岗位
中级工 初级工 普工及以下
退职
825 787.5 750 825 787.5 750 712.5 675
1072.5 1023.75 975 1072.5 1023.75 975 926.25 877.5
按其在职时职务比照同类退休人员按90%比例确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赣府厅发[2010]51号)精神,我县决定在全县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全县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全县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核准津贴补贴水平。清理核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其它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向主管部门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 绩效工资总量为其他事业单位清理核查后确定的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12月份基本工资额)。各主管部门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县财政部门核定其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逐个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再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县财政部门备案。
(二)综合考虑我县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等因素,并根据合理调控的需要,确定全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为:2010年年人均1.2万元,2011年年人均1.56万元。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逐步调整基本标准线。
(三)全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批准。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比重为7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在职人员主要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参考系数详见附件1。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具体项目和标准以及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订方案确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比重为30%。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全县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征得多数人同意。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五、相关政策
(一)全县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等省统一发文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文件要求,按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全县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全县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对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由县人保和财政部门确定(见附件2),即离休人员统一按基本标准线的95%、退休人员统一按基本标准线的75%发放生活补贴。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全县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
(一)全县其他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按标准全额负担。
(二)全县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依据上年度单位实际发放津补贴水平,实行“分类划档,定额补助”的办法,分别由财政和单位负担。县财政补助金额由县财政局提出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全县其他事业单位按规定发放的1993年工改保留津贴、粮食补贴、职务补贴、菜篮子补贴和生活补贴等,按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办法,由县财政局对单位计算补助资金时应予以冲抵。
(四)全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和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代发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全县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制定本行业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具体办法,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并做好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 (二)全县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三)全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全县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四)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五)全县所有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按照各类岗位层次分别确定其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统一按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参考系数(详见附件1)执行。
(六)全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七)本实施办法所指其他事业单位,包括:
教育(不含义务教育学校)、卫生(不含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交通、地质勘查、测绘、地震事业单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督机构事业单位等。 附件:1、全县所有事业单位主要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参考系数表; 2、全县所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附件1:
全县所有事业单位主要岗位基础性
绩效工资参考系数表
说明:本表供所有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类别、层级和收入水平等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附件2:
全县所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2010年标准 (9000元/人、年)
975 900 862.5 825 787.5 750 900 862.5
2011年标准
(11700元/人、年)
1267.5 1170 1121.25 1072.5 1023.75 975 1170 1121.25
岗位类别 岗位 正处级 副处级
管理岗位
正科级 副科级 科 员 办事员
专业技术岗位
正高级 副高级
中 级 助理级 员 级 技 师 高级工
工勤岗位
中级工 初级工 普工及以下
退职
825 787.5 750 825 787.5 750 712.5 675
1072.5 1023.75 975 1072.5 1023.75 975 926.25 877.5
按其在职时职务比照同类退休人员按90%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