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取得重大进展

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取得重大进展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住房新体制的关键环节,也是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总体部署,2000年底,我市出台了《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黄政发[2000]40号),并于2001年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过八年的努力,市直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部分事业单位已建立了住房补贴制度,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正向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和部分效益好的企业单位推进。截至2008年底,住房货币化补贴已审批284个单位,补贴对象11263人,补贴资金10195万元,住房分配货币化取得重大进展。

一、主要作法

一是明确住房补贴对象。规定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住房补贴对象:⑴无房老职工,即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职工;⑵住房未达标老职工,即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⑶新职工,即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未分配住房的职工。

二是确定住房补贴发放办法。⑴无房老职工和未达标老

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发放。即对老职工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一次性核定,由各单位根据住房资金的转化情况,按职工工龄、职级、住房情况等因素综合排序,轮侯计发;对发放年限不足25年的老职工,2001年1月1日以后的住房补贴,按其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剩余年限内逐月计发,但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25年。⑵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其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计发,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25年。⑶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各自的住房补贴标准由所在单位分别计发。(4)离退休职工符合条件的,同样享受住房补贴。

三是制定住房补贴计算标准。(1)金额标准。一次性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基准补贴为每平方米160元,工龄补贴为每年每平方米5元。按月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18%计发。(2)面积标准。分四个等级:行政职务为科员及以下、科级、县级、市级;专业技术职务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分别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75平方米、85平方米、100平方米、130平方米。同时规定普通工人工龄满25年以上的,补贴面积标准为85平方米,工龄未满25年的,补贴面积标准为75平方米。

二、主要措施

一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包括禁止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和限制企业单位集资建房,从源头上堵住住房实物分配。

从2001年起,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一律停止自建住房。没有住房的职工,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发放住房补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自筹一部分资金,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应住房来解决住房问题。对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年度计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组织本单位无房职工集资建房,所建住房必须按建造成本出售,不得作为福利房向职工分配。

二是拓宽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保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到位。首先立足于原有购、建住房资金的转化。其次是各单位售房资金在留足20%维修资金后,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再次是财政列入预算拨款。从2005年起,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由财政全额预算拨付。

三是大力推行市场价减住房补贴出售公房。从2001年起,存量公房向职工出售,统一实行市场价,并对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政策的职工计算住房补贴,其补贴额直接冲抵购房款。作为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辅助方式,这种售房模式效果非常明显,省房改办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多次介绍和推广我市的经验和做法。截至2008年底,全市共有1548名职工通过购买公房,兑现住房补贴1802万元。

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取得重大进展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住房新体制的关键环节,也是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总体部署,2000年底,我市出台了《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黄政发[2000]40号),并于2001年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过八年的努力,市直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部分事业单位已建立了住房补贴制度,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正向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和部分效益好的企业单位推进。截至2008年底,住房货币化补贴已审批284个单位,补贴对象11263人,补贴资金10195万元,住房分配货币化取得重大进展。

一、主要作法

一是明确住房补贴对象。规定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住房补贴对象:⑴无房老职工,即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职工;⑵住房未达标老职工,即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⑶新职工,即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未分配住房的职工。

二是确定住房补贴发放办法。⑴无房老职工和未达标老

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发放。即对老职工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一次性核定,由各单位根据住房资金的转化情况,按职工工龄、职级、住房情况等因素综合排序,轮侯计发;对发放年限不足25年的老职工,2001年1月1日以后的住房补贴,按其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剩余年限内逐月计发,但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25年。⑵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其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计发,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25年。⑶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各自的住房补贴标准由所在单位分别计发。(4)离退休职工符合条件的,同样享受住房补贴。

三是制定住房补贴计算标准。(1)金额标准。一次性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基准补贴为每平方米160元,工龄补贴为每年每平方米5元。按月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18%计发。(2)面积标准。分四个等级:行政职务为科员及以下、科级、县级、市级;专业技术职务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分别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75平方米、85平方米、100平方米、130平方米。同时规定普通工人工龄满25年以上的,补贴面积标准为85平方米,工龄未满25年的,补贴面积标准为75平方米。

二、主要措施

一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包括禁止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和限制企业单位集资建房,从源头上堵住住房实物分配。

从2001年起,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一律停止自建住房。没有住房的职工,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发放住房补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自筹一部分资金,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应住房来解决住房问题。对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年度计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组织本单位无房职工集资建房,所建住房必须按建造成本出售,不得作为福利房向职工分配。

二是拓宽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保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到位。首先立足于原有购、建住房资金的转化。其次是各单位售房资金在留足20%维修资金后,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再次是财政列入预算拨款。从2005年起,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由财政全额预算拨付。

三是大力推行市场价减住房补贴出售公房。从2001年起,存量公房向职工出售,统一实行市场价,并对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政策的职工计算住房补贴,其补贴额直接冲抵购房款。作为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辅助方式,这种售房模式效果非常明显,省房改办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多次介绍和推广我市的经验和做法。截至2008年底,全市共有1548名职工通过购买公房,兑现住房补贴18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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