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变更转让

知识产权变动概要

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 李应德

我在学习知识产权法的过程中,发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不仅要关注知识产权的确权,更应关注知识产权的交换价值。在知识产权的交换交值中交易安全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知识产权的交易安全的法律关键问题是知识产权变动问题。这一法律问题将随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迫切需要我们学习和研究,使之在法律实践中应用自如。

一、知识产权属财产权体系

历史上的财产权的法律调整主要集中在物权和债权,而知识产权是人类近几百年才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财产权利。

(一)财产

1、在英美法系中,财产等同于财产权利,不是义务,也不是权利的客体。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

2、在大陆法系中,有广义和狭义的财产之分,广义财产指物与一切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包括债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而狭义财产则仅指有体物。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二)财产权利

1、在英美法系中,财产权包括不动产及租赁动产,不动产及租赁动产包括金钱债权和无体财产,无体财产包括商业票据、股票、信托基金、知识产权。

2、大陆法系中,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其中物权又包括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两大法系财产制度各有不同,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绝对的所有权”。大陆法系以有体物的绝对所有为基础,使各种利用权处于依附地位;而英美法系却以抽象物(即所有权以外的具体的财产权利)为基础 ,对各种具体财产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3、我国源于大陆法系,财产制度表现为债权和物权二元结构,物权确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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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归属,侧重财产的静态安全,债权确定财产的流转和利用,侧重财产的动态安全。而知识产权未能与物权和债权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知识产权的内涵

知识产权,在日本称为“知的财产”或“知的所有权”,在台湾则称为“智彗财产权”。我国是由于1986年<民法通则>而称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前言中开宗明义地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截至2013年3月,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已到159个)。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1、多数国家的法律专著、法律、乃至国际公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义,也有少数国家的立法对知识产权直接给出了定义。

2、《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3、知识产权是设定在智力创造成果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排他权。

4、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一是智力成果不需要占用任何物理空间,二是智力成果所转化的经济效益。

5、知识产权的下位概念是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上位概念是无形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客体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财产,知识财产是人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结果,思维能力是智力的核心,是一切创造活功的前提。

2、知识财产是人脑这种物质的自身运动及其与客观世界相互作用的“痕迹”,属于信息或再生信息。

3、智力成果是运用智力创造出的信息,创造是指第一个去做或作出新的。

三、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异同

(一)差异性

物权的权利内容表现为对特定物本身和物之控制的保护,物权主体是通过特定物本身的排他性(特定物在一个时间只能由一人控制,物作为物上利益的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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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体,物与物上利益相统一)物权,物权是以占有的方式自然排他;而知识产权利人无法通过占有它们(各种创新性智力成果)而达到保护目的,它是以许可的方式法定强制排他。

(二)共通性

知识产权和物权的财产权的主要类型相似,均为支配权、绝对权和排他权;知识产权与物权在内容上的相似,均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实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独立支配的权利;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对其财产的归属、支配和利用关系的法律无本质区别,因此,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具有指导作用。

四、知识产权变动

(一)概念

知识产权变动是指知识产权的发生、变更以及消灭,即知识产权之得、丧、变更在法律上所显示出的一种动态现象。知识产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知识产权变更指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的变更;知识产权权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二)变动的原因

知识产权变动的原因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两种,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包括合同行为(转让、许可、质押等)和单方法律行(遗赠、抛弃等);基于非法律行为的变动抱括基于私法上的法律事实引起的(事实行为和法律的直接规定)和基于公法上的法律事实引起的(行政授权行为、强制许可、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法院裁判、强制执行)。

(三)变动的种类

知识产权变动的种类:取得、转让、许可、质权的设定、赠与、抛弃、继承与遗赠、保护期届满。

(四)变动的功能

合理流动有利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于规范和稳定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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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变动概要

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 李应德

我在学习知识产权法的过程中,发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不仅要关注知识产权的确权,更应关注知识产权的交换价值。在知识产权的交换交值中交易安全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知识产权的交易安全的法律关键问题是知识产权变动问题。这一法律问题将随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迫切需要我们学习和研究,使之在法律实践中应用自如。

一、知识产权属财产权体系

历史上的财产权的法律调整主要集中在物权和债权,而知识产权是人类近几百年才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财产权利。

(一)财产

1、在英美法系中,财产等同于财产权利,不是义务,也不是权利的客体。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

2、在大陆法系中,有广义和狭义的财产之分,广义财产指物与一切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包括债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而狭义财产则仅指有体物。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二)财产权利

1、在英美法系中,财产权包括不动产及租赁动产,不动产及租赁动产包括金钱债权和无体财产,无体财产包括商业票据、股票、信托基金、知识产权。

2、大陆法系中,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其中物权又包括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两大法系财产制度各有不同,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绝对的所有权”。大陆法系以有体物的绝对所有为基础,使各种利用权处于依附地位;而英美法系却以抽象物(即所有权以外的具体的财产权利)为基础 ,对各种具体财产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3、我国源于大陆法系,财产制度表现为债权和物权二元结构,物权确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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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归属,侧重财产的静态安全,债权确定财产的流转和利用,侧重财产的动态安全。而知识产权未能与物权和债权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知识产权的内涵

知识产权,在日本称为“知的财产”或“知的所有权”,在台湾则称为“智彗财产权”。我国是由于1986年<民法通则>而称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前言中开宗明义地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截至2013年3月,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已到159个)。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1、多数国家的法律专著、法律、乃至国际公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义,也有少数国家的立法对知识产权直接给出了定义。

2、《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3、知识产权是设定在智力创造成果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排他权。

4、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一是智力成果不需要占用任何物理空间,二是智力成果所转化的经济效益。

5、知识产权的下位概念是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上位概念是无形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客体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财产,知识财产是人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结果,思维能力是智力的核心,是一切创造活功的前提。

2、知识财产是人脑这种物质的自身运动及其与客观世界相互作用的“痕迹”,属于信息或再生信息。

3、智力成果是运用智力创造出的信息,创造是指第一个去做或作出新的。

三、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异同

(一)差异性

物权的权利内容表现为对特定物本身和物之控制的保护,物权主体是通过特定物本身的排他性(特定物在一个时间只能由一人控制,物作为物上利益的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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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体,物与物上利益相统一)物权,物权是以占有的方式自然排他;而知识产权利人无法通过占有它们(各种创新性智力成果)而达到保护目的,它是以许可的方式法定强制排他。

(二)共通性

知识产权和物权的财产权的主要类型相似,均为支配权、绝对权和排他权;知识产权与物权在内容上的相似,均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实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独立支配的权利;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对其财产的归属、支配和利用关系的法律无本质区别,因此,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具有指导作用。

四、知识产权变动

(一)概念

知识产权变动是指知识产权的发生、变更以及消灭,即知识产权之得、丧、变更在法律上所显示出的一种动态现象。知识产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知识产权变更指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的变更;知识产权权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二)变动的原因

知识产权变动的原因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两种,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包括合同行为(转让、许可、质押等)和单方法律行(遗赠、抛弃等);基于非法律行为的变动抱括基于私法上的法律事实引起的(事实行为和法律的直接规定)和基于公法上的法律事实引起的(行政授权行为、强制许可、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法院裁判、强制执行)。

(三)变动的种类

知识产权变动的种类:取得、转让、许可、质权的设定、赠与、抛弃、继承与遗赠、保护期届满。

(四)变动的功能

合理流动有利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于规范和稳定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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