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演聘用合同(模板)

电视剧《***》导演聘用合同

甲方(聘请单位):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乙方(受聘方):

导演姓名: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著作权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

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聘用乙方担任电视剧《***》(暂定名,以下简称:本剧)导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1 工作开始:乙方自愿受聘担任电视剧《 》(暂定名,以下简称:本剧)的导演,本合同生效之日为乙方工作的开始时间。

1.2 本剧拍摄前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通知,在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并向甲方履行报道剧组的手续。

1.3 工作结束:本剧拍摄完成,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乙方工作结束。

1.4 乙方的主要工作内容分为前期摄制筹备、中期拍摄和后期制作三个阶段,具体内容如下:

1.4.1摄制筹备阶段:

1) 参与甲方就剧本各阶段创作成果的修改审核定稿工作,并对剧本进行深入的研究;

2) 参与组建剧组及各个部门人员选择;

3) 根据定稿的剧本遴选合适的演员;

4) 根据剧本确定拍摄的场地(选景);

5) 协调演员及剧组各部门制定拍摄计划(整体计划,月度计划、周计划和日计划),在 年 月 日前开机,具体拍摄要求和详细拍摄计划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1.4.2拍摄阶段:

1) 乙方负责制定导演工作脚本,创作分镜头剧本或者导演脚本;

2)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拍摄计划落实本剧的拍摄;

3) 乙方总体负责剧组拍摄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1.4.3后期制作阶段

1) 负责组织进行本剧的全部后期制作(初剪、细剪、精剪);

2) 负责组织确定全剧的配音和音乐录制工作;

3) 组织完成电视剧母带(母带标准)制作;

4) 组织制作本剧宣传片、拍摄花絮等宣传视频。

1.4.4根据甲方要求参加甲方组织召开的本剧摄制有关的工作会议。

1.4.5协助本剧完成片的送审工作,做好审查过程中的修改工作,保证本剧通过审查。

1.4.6行业惯例中通常由导演完成的其他工作。

1.4.7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报酬、支付方式及其他费用和待遇

2.1 乙方报酬:甲方按每集人民币万元整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报酬,集数暂定为 集,共计人民币 万元。(最终报酬按《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标注的集数计算实际报酬。)

2.2 报酬支付方式:

2.2.1 甲方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0%作为定金,

即 。本合同得以实际履行之日即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开始工作之日,此定金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酬金。

2.2 2 甲方应自本剧开机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

2.2.3 甲方应自本剧完成摄制计划的一半工作内容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2.2.4甲方应自本剧关机之日起

2.2.5甲方应自本剧完成后期制作之日起

2.2.6 甲方应自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结束工作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2.3 关于税金:前述报酬为税前(税后),如为税后报酬的由甲方负责处理缴税事宜。

2.4 其他费用和待遇

2.4.1工作食宿:乙方开始工作之日起至工作结束之日止,乙方在工作地点的食宿由甲方负责安排,费用由甲方承担。

2.4.2交通费:乙方因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工作往返国内各工作地点的,交通费由甲方承担;非本合同约定工作原因往返工作地点的,交通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4.3出国手续:根据约定或甲方要求需要出国拍摄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办理相关出国手续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2.4.4办公场地:甲方应在乙方工作地点为乙方配备相应的办公和会议场地。

2.4.5意外保险:本剧拍摄期间,甲方应当为乙方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意外伤害的,首先依据购买的保险予以赔偿,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由甲方予以赔偿;如因乙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乙方人身意外伤害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4.6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向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自行安排并垫付费用,甲方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票据予以报销。甲方应当承担的乙方相关费用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条 电视剧的制作要求和标准

3.1 本剧用

3.2 片长:本剧一共/集

3.3 成片标准:

第四条 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4.1 甲方依法享有本剧成片、宣传片、拍摄花絮及所有拍摄的视频素材的著作权,以及剧中人物造型、道具、服装、剧照、台词、拍摄所制作的场景等的相应权利。

4.2 乙方依约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的,享有在本剧及相关衍生产品上的署名权。

4.3 为宣传、推广本剧的需要,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并及于相关衍生产品和服务。

4.4 甲方可以就本剧参加各类电视剧评选活动,涉及与乙方有关的相关单项奖的,乙方有权单独享有相应的荣誉(称号)及奖金。如获得以电视剧为评选对象的奖项(如最佳电视剧奖等),荣誉和物质奖励由甲方享有。

第五条 保证与承诺

5.1 甲方保证:

甲方系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甲方主管机构系贵州省广电传媒集团,相关影视制作资质齐全,甲方保证本剧的制作和发行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5.2 乙方保证:

乙方有权自行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5.3 乙方承诺:

5.3.1 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乙方应当专职为甲方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受聘与其他任何第三方。

5.3.2 乙方为拍摄制作本剧而进行的筹备、构思或者提供的所有素材、创意和作品等均系乙方原创或已得到相关权利主体的授权许可,如因乙方原因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3.3 乙方将严格按照本剧的拍摄计划落实本剧的拍摄;乙方自愿遵守剧组的各项规章制度。

5.3.4 双方保证:如果一方在本合同中所作出的陈述存在任何虚假或不真实,或

如果违反其在本合同所作出的保证,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该一方应向受损失方承担违约责任,视情节严重程度,相对方享有要求解约、索赔以及要求承担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6.1 甲方应当在本剧筹备拍摄期间与乙方确定主要的拍摄计划和摄制预算(包括甲方的投资及付款计划)。

6.2 甲方应于的其他资料。乙方可对剧本提出修改意见,经甲方同意及协调,可要求剧本原作者或另行聘请编剧修改。

6.3 为宣传、推广本剧的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本剧的开机仪式、首映仪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无须就上述活动向乙方另行支付报酬;如上述部分活动在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期间之外,乙方仍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

6.4 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勤勉、经济、高效地完成本剧的拍摄工作。

6.5 乙方应严格按照剧本进行拍摄和制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人物、情节等进行实质性更改。

6.6 拍摄期间乙方总体负责剧组拍摄的安全管理,如因乙方玩忽职守、强令危险拍摄等行为造成剧组人员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

6.7 乙方可以为本剧争取各种形式的赞助,该赞助应报经甲方同意并统一管理使用。

第七条 通知与送达

7.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当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箱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7.2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或联系人如果发生变化,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三之内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对于其原通讯方式的通知视为有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8.1.1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拍摄计划如期完成本剧的拍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8.1.2 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到期未付报酬的 %,作为逾期违约金。

8.1.3 如果乙方不存在违约行为或过错情形,甲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报酬。

8.1.4 乙方依据9.4款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报酬。

8.1.5 其他:8.2 乙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1 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拍摄计划如期完成本剧各阶段摄制工作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8.2.2 因乙方拍摄时擅自更改剧本导致本剧未能通过相关行政机构审查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8.2.3 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乙方擅自为其他第三方工作的,除继续履行本合同外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8.2.4 如果甲方并不存在违约或过错情形,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报酬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8.2.5 甲方根据第9.3条第项的规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

8.2.6 甲方根据第9.3条第未发生的报酬;

8.2.7 其他:

第九条 合同解除

9.1 本合同一经签订,除法定和约定事由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

9.2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载明的保证和承诺、恶意或故意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致使合同履行困难且无法通过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解决的,经守

约方书面催告后仍怠于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均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9.3 如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 本剧拍摄期间乙方擅自离开剧组,累计超过

2) 乙方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可能严重影响本剧的拍摄计划或完成片质量的;

3) 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第五条所做的保证和承诺,或其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或不真实;

4) 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包括财务制度)达次以上,严重影响本剧拍摄进程的;

5) 乙方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甲方及剧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 乙方在合同约定工作期间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乙方未能有效处理剧组主创人员(包括编剧、制片主任、主要演员等)之间的关系,导致造成不可调和的问题或冲突的;

8) 乙方部分或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致使乙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9.4 如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 甲方拖欠乙方报酬累计达到乙方全部报酬

2) 甲方延期支付乙方报酬累计或连续超过

3) 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第五条所做的保证和承诺,或其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或不真实;

4) 甲方破产、解散或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9.5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的解约通知,本合同自解约通知送达另一方时生效,如在拍摄期间乙方提出解约并送达甲方当日起生效可能严重影响拍摄工作的,应在解除生效之日起 5 日内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工作和义务。

9.6乙方工作期间依据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当与甲方指定人员办理本剧拍摄制作工作交接(包括各类拍摄成果、素材和票据等)并归还属于甲方的各类物品,因乙方擅自离开剧组、怠于退还领取的物品和怠于办理上述工作交接等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9.7非因双方过错,出现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致使拍摄延期的,甲乙双方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调整拍摄计划,甲乙双方均无须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前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天气原因;

2) 导演、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生病、受意外伤害或死亡;

3) 其他第三方原因。

前述规定的情况致使拍摄迟延或中断超过日,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第9.5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并且阻碍该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地震、天灾、叛乱、暴动、内乱、战争、法律法规调整、政策改变、以及相关政府行为等其他事由或因素。

10.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双方应当及时协商确定本剧制作的调整方案,同时应当尽一切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到最低限度。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10.3如果不可抗力持续期间超过日并且各方未能就公正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合同第9.5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1.1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1.2 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产生争议的,应当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 向甲方办公室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对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其他变更,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作出;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合同附件如下:

1) 甲方营业执照;

2)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3) 拍摄计划或工作进度安排;

4) 剧组的规章制度;

5) 其他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电视剧《***》导演聘用合同

甲方(聘请单位):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乙方(受聘方):

导演姓名: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著作权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

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聘用乙方担任电视剧《***》(暂定名,以下简称:本剧)导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1 工作开始:乙方自愿受聘担任电视剧《 》(暂定名,以下简称:本剧)的导演,本合同生效之日为乙方工作的开始时间。

1.2 本剧拍摄前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通知,在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并向甲方履行报道剧组的手续。

1.3 工作结束:本剧拍摄完成,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乙方工作结束。

1.4 乙方的主要工作内容分为前期摄制筹备、中期拍摄和后期制作三个阶段,具体内容如下:

1.4.1摄制筹备阶段:

1) 参与甲方就剧本各阶段创作成果的修改审核定稿工作,并对剧本进行深入的研究;

2) 参与组建剧组及各个部门人员选择;

3) 根据定稿的剧本遴选合适的演员;

4) 根据剧本确定拍摄的场地(选景);

5) 协调演员及剧组各部门制定拍摄计划(整体计划,月度计划、周计划和日计划),在 年 月 日前开机,具体拍摄要求和详细拍摄计划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1.4.2拍摄阶段:

1) 乙方负责制定导演工作脚本,创作分镜头剧本或者导演脚本;

2)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拍摄计划落实本剧的拍摄;

3) 乙方总体负责剧组拍摄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1.4.3后期制作阶段

1) 负责组织进行本剧的全部后期制作(初剪、细剪、精剪);

2) 负责组织确定全剧的配音和音乐录制工作;

3) 组织完成电视剧母带(母带标准)制作;

4) 组织制作本剧宣传片、拍摄花絮等宣传视频。

1.4.4根据甲方要求参加甲方组织召开的本剧摄制有关的工作会议。

1.4.5协助本剧完成片的送审工作,做好审查过程中的修改工作,保证本剧通过审查。

1.4.6行业惯例中通常由导演完成的其他工作。

1.4.7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报酬、支付方式及其他费用和待遇

2.1 乙方报酬:甲方按每集人民币万元整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报酬,集数暂定为 集,共计人民币 万元。(最终报酬按《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标注的集数计算实际报酬。)

2.2 报酬支付方式:

2.2.1 甲方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0%作为定金,

即 。本合同得以实际履行之日即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开始工作之日,此定金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酬金。

2.2 2 甲方应自本剧开机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

2.2.3 甲方应自本剧完成摄制计划的一半工作内容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2.2.4甲方应自本剧关机之日起

2.2.5甲方应自本剧完成后期制作之日起

2.2.6 甲方应自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结束工作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2.3 关于税金:前述报酬为税前(税后),如为税后报酬的由甲方负责处理缴税事宜。

2.4 其他费用和待遇

2.4.1工作食宿:乙方开始工作之日起至工作结束之日止,乙方在工作地点的食宿由甲方负责安排,费用由甲方承担。

2.4.2交通费:乙方因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工作往返国内各工作地点的,交通费由甲方承担;非本合同约定工作原因往返工作地点的,交通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4.3出国手续:根据约定或甲方要求需要出国拍摄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办理相关出国手续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2.4.4办公场地:甲方应在乙方工作地点为乙方配备相应的办公和会议场地。

2.4.5意外保险:本剧拍摄期间,甲方应当为乙方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意外伤害的,首先依据购买的保险予以赔偿,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由甲方予以赔偿;如因乙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乙方人身意外伤害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4.6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向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自行安排并垫付费用,甲方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票据予以报销。甲方应当承担的乙方相关费用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条 电视剧的制作要求和标准

3.1 本剧用

3.2 片长:本剧一共/集

3.3 成片标准:

第四条 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4.1 甲方依法享有本剧成片、宣传片、拍摄花絮及所有拍摄的视频素材的著作权,以及剧中人物造型、道具、服装、剧照、台词、拍摄所制作的场景等的相应权利。

4.2 乙方依约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的,享有在本剧及相关衍生产品上的署名权。

4.3 为宣传、推广本剧的需要,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并及于相关衍生产品和服务。

4.4 甲方可以就本剧参加各类电视剧评选活动,涉及与乙方有关的相关单项奖的,乙方有权单独享有相应的荣誉(称号)及奖金。如获得以电视剧为评选对象的奖项(如最佳电视剧奖等),荣誉和物质奖励由甲方享有。

第五条 保证与承诺

5.1 甲方保证:

甲方系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甲方主管机构系贵州省广电传媒集团,相关影视制作资质齐全,甲方保证本剧的制作和发行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5.2 乙方保证:

乙方有权自行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5.3 乙方承诺:

5.3.1 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乙方应当专职为甲方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受聘与其他任何第三方。

5.3.2 乙方为拍摄制作本剧而进行的筹备、构思或者提供的所有素材、创意和作品等均系乙方原创或已得到相关权利主体的授权许可,如因乙方原因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3.3 乙方将严格按照本剧的拍摄计划落实本剧的拍摄;乙方自愿遵守剧组的各项规章制度。

5.3.4 双方保证:如果一方在本合同中所作出的陈述存在任何虚假或不真实,或

如果违反其在本合同所作出的保证,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该一方应向受损失方承担违约责任,视情节严重程度,相对方享有要求解约、索赔以及要求承担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6.1 甲方应当在本剧筹备拍摄期间与乙方确定主要的拍摄计划和摄制预算(包括甲方的投资及付款计划)。

6.2 甲方应于的其他资料。乙方可对剧本提出修改意见,经甲方同意及协调,可要求剧本原作者或另行聘请编剧修改。

6.3 为宣传、推广本剧的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本剧的开机仪式、首映仪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无须就上述活动向乙方另行支付报酬;如上述部分活动在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期间之外,乙方仍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

6.4 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勤勉、经济、高效地完成本剧的拍摄工作。

6.5 乙方应严格按照剧本进行拍摄和制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人物、情节等进行实质性更改。

6.6 拍摄期间乙方总体负责剧组拍摄的安全管理,如因乙方玩忽职守、强令危险拍摄等行为造成剧组人员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

6.7 乙方可以为本剧争取各种形式的赞助,该赞助应报经甲方同意并统一管理使用。

第七条 通知与送达

7.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当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箱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7.2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或联系人如果发生变化,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三之内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对于其原通讯方式的通知视为有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8.1.1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拍摄计划如期完成本剧的拍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8.1.2 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到期未付报酬的 %,作为逾期违约金。

8.1.3 如果乙方不存在违约行为或过错情形,甲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报酬。

8.1.4 乙方依据9.4款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报酬。

8.1.5 其他:8.2 乙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1 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拍摄计划如期完成本剧各阶段摄制工作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8.2.2 因乙方拍摄时擅自更改剧本导致本剧未能通过相关行政机构审查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8.2.3 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乙方擅自为其他第三方工作的,除继续履行本合同外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8.2.4 如果甲方并不存在违约或过错情形,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报酬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8.2.5 甲方根据第9.3条第项的规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

8.2.6 甲方根据第9.3条第未发生的报酬;

8.2.7 其他:

第九条 合同解除

9.1 本合同一经签订,除法定和约定事由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

9.2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载明的保证和承诺、恶意或故意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致使合同履行困难且无法通过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解决的,经守

约方书面催告后仍怠于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均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9.3 如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 本剧拍摄期间乙方擅自离开剧组,累计超过

2) 乙方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可能严重影响本剧的拍摄计划或完成片质量的;

3) 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第五条所做的保证和承诺,或其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或不真实;

4) 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包括财务制度)达次以上,严重影响本剧拍摄进程的;

5) 乙方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甲方及剧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 乙方在合同约定工作期间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乙方未能有效处理剧组主创人员(包括编剧、制片主任、主要演员等)之间的关系,导致造成不可调和的问题或冲突的;

8) 乙方部分或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致使乙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9.4 如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 甲方拖欠乙方报酬累计达到乙方全部报酬

2) 甲方延期支付乙方报酬累计或连续超过

3) 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第五条所做的保证和承诺,或其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或不真实;

4) 甲方破产、解散或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9.5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的解约通知,本合同自解约通知送达另一方时生效,如在拍摄期间乙方提出解约并送达甲方当日起生效可能严重影响拍摄工作的,应在解除生效之日起 5 日内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工作和义务。

9.6乙方工作期间依据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当与甲方指定人员办理本剧拍摄制作工作交接(包括各类拍摄成果、素材和票据等)并归还属于甲方的各类物品,因乙方擅自离开剧组、怠于退还领取的物品和怠于办理上述工作交接等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9.7非因双方过错,出现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致使拍摄延期的,甲乙双方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调整拍摄计划,甲乙双方均无须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前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天气原因;

2) 导演、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生病、受意外伤害或死亡;

3) 其他第三方原因。

前述规定的情况致使拍摄迟延或中断超过日,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第9.5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并且阻碍该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地震、天灾、叛乱、暴动、内乱、战争、法律法规调整、政策改变、以及相关政府行为等其他事由或因素。

10.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双方应当及时协商确定本剧制作的调整方案,同时应当尽一切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到最低限度。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10.3如果不可抗力持续期间超过日并且各方未能就公正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合同第9.5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1.1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1.2 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产生争议的,应当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 向甲方办公室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对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其他变更,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作出;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合同附件如下:

1) 甲方营业执照;

2)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3) 拍摄计划或工作进度安排;

4) 剧组的规章制度;

5) 其他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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