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统计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效地防范重大事故,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全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严肃工作纪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监办)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相关安委会成员单位举报。
三、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1、工矿商贸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事故隐患;
3、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道路交通、消防及火灾事故隐患等事故隐患;
5、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事故隐患;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事故隐患;
7、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
8、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9、它构成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镇安监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镇政府轮值领导承担安全生产值班带班职责,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全天候通讯畅通。
五、镇安监办对外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专人负责受理、转办举报案件。
六、镇安监办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核查后交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处理;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接交后应及时查处并形成书面反馈材料,安监办将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同时按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手续;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将作严肃查处。
七、奖励标准:举报现象经核实属一般安全隐患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举报现象经核实属重大安全隐患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可奖励至1000元。
八、镇安监办和相关成员单位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为举报人保密。
九、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镇安监办或安委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安全生产监管理局报告。
镇安监办或安委会单位接报向县安全监督管理局上报事故情况,从接报起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十、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十一、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镇安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镇安委会要委派专人严格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和发生次生事故。
十三、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统计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效地防范重大事故,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全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严肃工作纪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监办)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相关安委会成员单位举报。
三、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1、工矿商贸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事故隐患;
3、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道路交通、消防及火灾事故隐患等事故隐患;
5、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事故隐患;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事故隐患;
7、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
8、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9、它构成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镇安监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镇政府轮值领导承担安全生产值班带班职责,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全天候通讯畅通。
五、镇安监办对外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专人负责受理、转办举报案件。
六、镇安监办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核查后交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处理;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接交后应及时查处并形成书面反馈材料,安监办将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同时按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手续;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将作严肃查处。
七、奖励标准:举报现象经核实属一般安全隐患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举报现象经核实属重大安全隐患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可奖励至1000元。
八、镇安监办和相关成员单位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为举报人保密。
九、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镇安监办或安委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安全生产监管理局报告。
镇安监办或安委会单位接报向县安全监督管理局上报事故情况,从接报起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十、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十一、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镇安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镇安委会要委派专人严格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和发生次生事故。
十三、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