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茂假期管理规定(初稿)
一、目的:
公司为员工提供各种形式的假期,以便员工能合理安排休闲娱乐、处理私事、治疗疾病、照顾家庭等事务,为让员工请假及休假有所依循,特订立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三、休假及请假类别
法定假日、周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工伤假、探亲假、无薪事假。
四、休假及请假类别
1. 法定假日
1.1 根据目前国家公布的法定节假日为下列十一天:
i) 元旦: 1天(1月1日)
ii) 春节: 3天
iii) 清明节: 1天
iv) 劳动节: 1天(5月1日)
v) 端午节: 1天
vi) 中秋节: 1天
vii) 国庆节: 3天(10月1、2、3日)
法定假日内,特殊情况不能休假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1.2 国际妇女节(3月8日)--仅适用于女员工
女员工可在国际妇女节享受半天额外的有薪假期(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者不另外安排补休,特殊情况除外),但是,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则不提供替换假日。
2.周休假
2.1上行政班的员工每周可休息一天半,行管人员正常休假日为每周六下午和周日,如需在周内调整由部门批准,报综合部备案,但不得带入下周连休,否则按旷工处理。
3. 婚假
3.1 员工 加入公司后上班满一年(不含试用期,下同)领取结婚证的员工可享受公司提供的带薪婚假。
3.2 员工如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即,男22周岁,女20周岁,可享受婚
假3天。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视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但车船费用自理。
3.3 申请婚假时,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并应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半年内
使用。如果超过此期限或期间已请产假,则视同放弃婚假,不再补假。
3.4 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性休完的,最多不能超过
二次。婚假的请假最小单位是1天。
4. 产假及相关假期
4.1 女员工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可申请产假及相关假期。
4.2 产假:产假假期158天,难产者凭医院证明,再补假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未达公司规定上班期限一年的,无证生育的、未达到规定婚龄生育的,按事假处理。
4.3 陪产假:男员工在其子女出生时享有陪产假15个日历天。
4.4 申请 产假及陪产假时,须在事后提供其子女的《出生证明》复印件作为
请假依据。
4.5 陪产假期间由公司支付全额工资。
5.丧假
员工在加入公司后,如遇其亲属(父母、配偶、子女、)身故,可享有3个日历天的丧假。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但车船费用自理。
6.看病假和病假
6.1看病假。当班时间不许请看病假(急病、重病患者除外)。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员工因病需在工作时间就医的,应履行请假手续,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看病假一般不超过半天,每月累计按病假对待。
6.2病假。员工如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可申请病假。员工请病假,一次申请病假在3日(含)以上的,须提交县级及以
上医院的医疗证明,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
6.3 员工可于发病当日向其直接主管提出病假申请,如遇急病等特殊情况,
应先通过电话请假,在返回上班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补交请假单及相关医疗证明。
6.4 员工试用期满后,依照在公司的服务年资,每满1个服务年(不含试用
期)最高可申请7天的带薪病假;服务未满1年的以实际服务时间(含试用期)进行折算,折算后不满0.5天的不计。病假申请的最小单位为0.5天。
7.工伤假
按照国家劳保条件规定属工伤的,公司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可享受工伤假待遇。上班时间违反安全操作或粗心大意造成人为事故而负伤者,不属工伤假或病假。
8.探亲假
试用期满后,如家在外地(广西或者江西省外)员工,均可享受探亲假,具体规定:。
8.1 员工探亲,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七天。如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十五天。 上述探亲假不得安排在法定假日内。
8.2临时工原则上不享受任何有薪休假。
9. 无薪事假
9.1 一年中无薪事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的最小单位为0.5天。
9.2 事假申请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最迟于休假当日通知直接主管,并填
具请假申请表,依核决权限核准后,最迟不超过休假翌日送达综合部。
9.3 当员工有未休完年假时不得申请无薪事假,未休完年假不得带入下年。
9.4 若试用期内的员工无薪事假超过5天(含),则试用期将按照请假天数
顺延。
9.5 未经批准而休无薪假的员工将受到包括解雇在内的纪律处分。
9.6员工参加各类学习(经批准除外),所占用的工作时间,一律按事假对待。对工作确需的中、短期业务培训,由公司统一安排。
五、休假审批及假期管理
.1、休假审批
1.1周休假由所在部门审核批准,报综合部备案。
1.2员工因事请假,需书面说明原因2天以上的,必须持请假审批表经所在部门经理批准同意后,报综合部审批。超过4天的需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试用期内的员工,原则上不得请事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部门从严掌握并相应延长试用期。请事假逾期不上班又未履行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1.3部门负责人休假需持请假审批表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报综合部备案。
2、假期管理
2.1工休假前必须交接完当前工作,在休假期间与公司要保持正常联系。
2.2特殊原因超假时,必须于报到销假的同时,重新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综合部备案,逾假时间按事假予以认可。
2.3逾期而又未补办审批手续者,按旷工论处。
2.4试用期员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2.5员工请探亲假,需本人申请,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请假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又无正当理由,其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六.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规定期间婚、丧假发基本工资,超假按旷工处理。
2、探亲假期间(符合公司相关规定)发基本工资,不享受效益工资。
4、工伤假,在医疗期间凭公司制定医院证明,发给全额工资,如医院证明不再为医疗期,即行终止。康复后不愿意上班者按病假处理,康复后三个月不到岗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病假:员工病假在五天内发基本工资,超过五天的按基本工资/30*50%*请假天数计算。
6、事假:员工请事假期间无任何工资,
7、除正常调休、婚、丧假、探亲假、产假、工伤假外,其他请假,全年累计30天以上,一次性请假15天以上,取消年终福利和奖励分配权。上班未满一年,婚、产假期间不享受任何待遇。
8、员工请病、事假在外另谋职业的,一经发现,由所在部门书面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办公室,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予以辞退。
9、试用期间的员工,休婚假、产假、病假(3天以上)、事假等,试用期相应延长。
七、修改权限和未尽事宜
1.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2.未尽事宜按公司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恒茂假期管理规定(初稿)
一、目的:
公司为员工提供各种形式的假期,以便员工能合理安排休闲娱乐、处理私事、治疗疾病、照顾家庭等事务,为让员工请假及休假有所依循,特订立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三、休假及请假类别
法定假日、周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工伤假、探亲假、无薪事假。
四、休假及请假类别
1. 法定假日
1.1 根据目前国家公布的法定节假日为下列十一天:
i) 元旦: 1天(1月1日)
ii) 春节: 3天
iii) 清明节: 1天
iv) 劳动节: 1天(5月1日)
v) 端午节: 1天
vi) 中秋节: 1天
vii) 国庆节: 3天(10月1、2、3日)
法定假日内,特殊情况不能休假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1.2 国际妇女节(3月8日)--仅适用于女员工
女员工可在国际妇女节享受半天额外的有薪假期(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者不另外安排补休,特殊情况除外),但是,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则不提供替换假日。
2.周休假
2.1上行政班的员工每周可休息一天半,行管人员正常休假日为每周六下午和周日,如需在周内调整由部门批准,报综合部备案,但不得带入下周连休,否则按旷工处理。
3. 婚假
3.1 员工 加入公司后上班满一年(不含试用期,下同)领取结婚证的员工可享受公司提供的带薪婚假。
3.2 员工如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即,男22周岁,女20周岁,可享受婚
假3天。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视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但车船费用自理。
3.3 申请婚假时,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并应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半年内
使用。如果超过此期限或期间已请产假,则视同放弃婚假,不再补假。
3.4 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性休完的,最多不能超过
二次。婚假的请假最小单位是1天。
4. 产假及相关假期
4.1 女员工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可申请产假及相关假期。
4.2 产假:产假假期158天,难产者凭医院证明,再补假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未达公司规定上班期限一年的,无证生育的、未达到规定婚龄生育的,按事假处理。
4.3 陪产假:男员工在其子女出生时享有陪产假15个日历天。
4.4 申请 产假及陪产假时,须在事后提供其子女的《出生证明》复印件作为
请假依据。
4.5 陪产假期间由公司支付全额工资。
5.丧假
员工在加入公司后,如遇其亲属(父母、配偶、子女、)身故,可享有3个日历天的丧假。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但车船费用自理。
6.看病假和病假
6.1看病假。当班时间不许请看病假(急病、重病患者除外)。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员工因病需在工作时间就医的,应履行请假手续,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看病假一般不超过半天,每月累计按病假对待。
6.2病假。员工如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可申请病假。员工请病假,一次申请病假在3日(含)以上的,须提交县级及以
上医院的医疗证明,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
6.3 员工可于发病当日向其直接主管提出病假申请,如遇急病等特殊情况,
应先通过电话请假,在返回上班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补交请假单及相关医疗证明。
6.4 员工试用期满后,依照在公司的服务年资,每满1个服务年(不含试用
期)最高可申请7天的带薪病假;服务未满1年的以实际服务时间(含试用期)进行折算,折算后不满0.5天的不计。病假申请的最小单位为0.5天。
7.工伤假
按照国家劳保条件规定属工伤的,公司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可享受工伤假待遇。上班时间违反安全操作或粗心大意造成人为事故而负伤者,不属工伤假或病假。
8.探亲假
试用期满后,如家在外地(广西或者江西省外)员工,均可享受探亲假,具体规定:。
8.1 员工探亲,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七天。如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十五天。 上述探亲假不得安排在法定假日内。
8.2临时工原则上不享受任何有薪休假。
9. 无薪事假
9.1 一年中无薪事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的最小单位为0.5天。
9.2 事假申请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最迟于休假当日通知直接主管,并填
具请假申请表,依核决权限核准后,最迟不超过休假翌日送达综合部。
9.3 当员工有未休完年假时不得申请无薪事假,未休完年假不得带入下年。
9.4 若试用期内的员工无薪事假超过5天(含),则试用期将按照请假天数
顺延。
9.5 未经批准而休无薪假的员工将受到包括解雇在内的纪律处分。
9.6员工参加各类学习(经批准除外),所占用的工作时间,一律按事假对待。对工作确需的中、短期业务培训,由公司统一安排。
五、休假审批及假期管理
.1、休假审批
1.1周休假由所在部门审核批准,报综合部备案。
1.2员工因事请假,需书面说明原因2天以上的,必须持请假审批表经所在部门经理批准同意后,报综合部审批。超过4天的需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试用期内的员工,原则上不得请事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部门从严掌握并相应延长试用期。请事假逾期不上班又未履行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1.3部门负责人休假需持请假审批表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报综合部备案。
2、假期管理
2.1工休假前必须交接完当前工作,在休假期间与公司要保持正常联系。
2.2特殊原因超假时,必须于报到销假的同时,重新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综合部备案,逾假时间按事假予以认可。
2.3逾期而又未补办审批手续者,按旷工论处。
2.4试用期员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2.5员工请探亲假,需本人申请,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请假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又无正当理由,其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六.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规定期间婚、丧假发基本工资,超假按旷工处理。
2、探亲假期间(符合公司相关规定)发基本工资,不享受效益工资。
4、工伤假,在医疗期间凭公司制定医院证明,发给全额工资,如医院证明不再为医疗期,即行终止。康复后不愿意上班者按病假处理,康复后三个月不到岗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病假:员工病假在五天内发基本工资,超过五天的按基本工资/30*50%*请假天数计算。
6、事假:员工请事假期间无任何工资,
7、除正常调休、婚、丧假、探亲假、产假、工伤假外,其他请假,全年累计30天以上,一次性请假15天以上,取消年终福利和奖励分配权。上班未满一年,婚、产假期间不享受任何待遇。
8、员工请病、事假在外另谋职业的,一经发现,由所在部门书面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办公室,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予以辞退。
9、试用期间的员工,休婚假、产假、病假(3天以上)、事假等,试用期相应延长。
七、修改权限和未尽事宜
1.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2.未尽事宜按公司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