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 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合同当中的一种,也是普遍而经常使用的合同形式。固定总价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总价被承包人接受以后,一般不得变动,所以在招标签约前,必须已基本完成设计工作,工程量和工程范围要求十分明确。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主要体现在:

1、工程量风险

(1)工程量计算的错误。如果业主没有提供工程量清单,仅给出图纸、规范,让承包商投标报价,则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和计算工程量,避免由于工程量漏项、缺项、计算错误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如果业主提供了工程量清单,则应注意计算错误带来的风险。

(2)合同中工程范围表述模糊造成的隐性工程量增加。例如在某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范围条款表述为:“合同价款所定义的工程范围包括工程量表中列出的,以及工程量表未列出的但为本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需的工程和供应”。在该工程实施中,业主以所谓的“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需的工程”,指令增加了许多新的分项工程,但设计并未变更,由于是包死价,承包商便无法得到这些新的分项的付款。

(3)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采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按初步设计进行报价;或尽管施工图已设计完成,并按其进行招标,但做标期太短,承包商无法详细核算工程量,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程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4)业主主观性要求导致承包方客观标准提高。对于采用“设计—建造”合同或交钥匙合同,应注意其对工程的要求表达,特别是技术要求,应尽量采用客观的表述,避免业主采用主观性的要求。如合同规定一种设备将使用“最新技术”,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表达,投标人无法确切把握业主对技术的要求。如果业主的要求包含有主观性要求的话,投标人则应要求保证建议书或资料表中的细节足够清楚,并保证这些细节是对该要求的约束性解释。

2、价格风险

(1)报价计算错误的风险,即纯粹是由于计算错误而引起的风险。由于是总价合同,评标标准为总价合理低价中标 ,投标后合同总价不容改动,因此投标前应反复计算核实,不应出现计算错误。

(2)漏报项目的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所报合同价格应包含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工程的费用,任何漏报均属于承包商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由此引发的各种损失。

(3)不正常的物价上涨和过度的通货膨胀的风险。在报价时,承包商必须对市场的变化作充分的估计,减少由于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因此,工期较长的施工合同一般不建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谈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

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因此,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

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

(1)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难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情况。

(2)通常合同采用阶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等分项,这样可以及早付款。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

二是工作量风险:包括:工作量计算的错误。对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有时也给工作量清单,有时仅给图纸、规范让承包商算标。承包商必须对工作量作认真复核和计算。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

案例: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在21个月内完成;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无调价条款。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77300美元。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356270(即364000-77300)美元;同意24个月工期;坚持采用固定价格。

承包商答复为: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75000美元,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77300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则合同总价应为439000(即364000+75000)美元。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工程最终在24个月内完成。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356270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427133美元。

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509863(即364000+75000+70863)美元。最终经中间人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对本案的几点分析:

(1)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作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2)对单位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的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认可修正后的价格。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

(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而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商谈,一般承包商为了中标,比较容易接受业主的要求。也可能因工程比较紧急,业主急于签订合同,实施项目,所以没来得及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认真的澄清和合同谈判。

承包人应如何防范的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

作者:徐松

固定总价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其主要是指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可调整。在固定总价合同中,量与价的风险都主要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人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对工程量漏算、错算、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等风险因素,都有可能造成承包人施工项目的亏损。正因为如此,固定总价合同一般情况下仅适用于工程量小、易于精确计算、工期短、风险低的工程。但是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存在的不规范竞争的现状造成固定总价合同适用范围日趋广泛,甚至在某些工程量大、工期长且设计图纸简化的工程项目中,发包人仍然要求签订固定总价合同。这种情况对于承包人而言,合同履行过程中就隐藏着诸多风险,因此,如何巧妙运用合同约定,尽量降低和化解固定总价合同带给自己的巨大风险,对于承包人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防范合同价款类型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款问题,1995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2004年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都作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二)固定单价。(三)可调价格。《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程价格的分类可以分为:(一)固定价格。(二)可调价格。(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两个规定对合同价款的分类标准不同,相关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这就造成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对相关概念的认识不一致,引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争议。

比如,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价款”一条约定:“本合同价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格即为招投标中的中标价格。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以发包人委托有审价资质的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审计为准)。”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工程款为1200万元人民币,要求予以结算。而发包人认为,既然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固定价格,那么当初预估的1000万合同价款就是不可调整的。发、承包人由此产生争议。

该争议就涉及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的理解问题。《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八条规定中的“固定总价”指的是施工工程的全部造价,是工程量和工程单价的结合,无论工程量变化还是工程单价变化,合同价格都不变。而“固定单价”中的“单价”,并不包括工程量,而仅仅指人工、材料、机械使用等的“价格水平”,该价格水平可以依据市场行情或者定额确定,固定单价仅仅指人工、材料、机械使用等价格固定不变,合同总价依据固定单价结合变化的工程量计算。可以看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虽然含义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人工、材料、机械使用等价格不变。

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固定价格”,其含义是指: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从该含义我们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发

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固定价格,包括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两种情况,也就是说,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并不意味着,合同总价款必定是固定不变的,“固定价格”既可能指“固定总价”,也可能指“固定单价”,在指固定单价的情况下,合同总价款可以依据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结合上述争议案例中的情况,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同时又约定:“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即可以推导出,合同中约定采用的固定价格指固定单价,合同总价款在固定单价基础上,应当依据工程量的增减而予以调整,承包人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承包人一定要明晰相关合同价款术语的内涵和外延,在双方对相关概念认知一致的情况下,尽量细化价款包含的承包范围、风险范围和调整方法,避免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发生,最后导致重大争议。

二、防范合同价款风险范围约定不明带来的法律风险

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2条规定:“„„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周期较长、风险难测,为防止固定总价合同的绝对性,发、承包人必须在合同中设置价款调整方法以合理化解风险,对于承包人尤其应尽量避免“不管任何情形,合同总价不得调整”或“本合同以综合费用包干的方式,一次包死,由乙方自负盈亏,不得调整”等绝对化表述。因此,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尽量将合同价款包括哪些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明确。

发、承包人确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并且尽量将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进行细化,对于发生概率较高或者是一旦发生将造成较大损失的风险,应尽量纳入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范围。如何确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虽然不仅仅取决于承包人一方,但往往也能反映一个施工企业的专业程度和风险控制能力。

对于承包人而言,影响盈亏的主要的风险要素有工程变更和工程要素的价格上涨等。一般情况下,工程变更不在固定总价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以内,发生工程变更,合同价款也应随之改变。工程变更包括合同外变更和合同内变更两种。合同外变更通常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承包范围之外,须由原合同承包人进行施工的变更,即追加承包范围。合同内变更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承包范围内,由于发包人想法的变化、设计图纸的深化或不可预见的情况的发生,需要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实施方式、工程型式、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等方面进行变更。可以看出,工程变更必然改变合同承包范围,因此,一般情况下工程变更不在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范围以内,发生了工程变更,承包人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人工、材料等工程要素的价格上涨风险是否在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内,取决于发、承包人的相互博弈。由于人工、材料等工程要素的价格变动对工程造价存在重大影响,对于承包人而言,最好的结果当然是将其放在风险范围以外并约定调整方法。如果固定总价合同将人工、材料等工程要素的价格变动风险纳入了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一旦出现这些要素价格的大幅上涨,致使承包人有可能出现巨额亏损,在此情况下,承包人还有无权利要求调整合同价款?我们认为,在特殊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当然情势变更必须符合

特定的条件,否则的话,合同价款风险范围的约定就没有意义了。情势变更区别于一般商业风险,其发生应当是源于重大社会变故,价格变动范围应当超过了当事人可合理预见的范围,并且这种变动使得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产生显示公平的后果。如果价格只是在当事人可以合理预见的一定范围内浮动,那就应认定为一般的商业风险,承包人无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三、防范承包范围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承包人对固定总价合同的报价是建立在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固定的基础上的,承包范围制约着承包人合同主体资质,承包人如果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就有可能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另外,承包范围也是合同价款结算和工程变更索赔的依据,同时其也决定着保修的范围和工程担保的内容。因此,如果对承包范围的约定不够明确,特别是某些固定总价合同习惯性将承包范围约定为“本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对承包人来讲,在合同履行中就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当承包范围约定不明时,发、承包人因对承包范围和工作内容存在认识偏差而引发争议,结果往往对承包人不利,因为对于发包人认为某项工作属于承包范围内的主张,承包人不能直接依据合同中承包范围条款作为抗辩理由。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履行时间长、标的额巨大,在目前我国工程建设操作规范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有关的证据材料往往相对缺乏,承包人如果援引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这些数量庞大而且专业性较强的文件资料间接证明承包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由法院直接采信。 防范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范围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承包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1、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承包范围条款的约定必须清楚明确,尽量将《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与中标价格对应一致,避免承包范围的任意扩大。在填写承包范围时,杜绝约定“本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或者“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内容”等含义模糊不清的条款。

2、承包人除分析招标文件外,必要时应做现场调查工作,反复核对工作量。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报价所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一一细化。

3、应当依据正式的施工蓝图进行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如果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非正式蓝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发包人对非正式蓝图的有效性予以澄清,并且明确约定以非正式蓝图报价后,如果出现该图纸反映的工程量与正式蓝图不符时,应如何处理。

4、在报价时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图纸及说明,如发现工程量清单项目与图纸不符、招标图纸内容不详细及清单漏项等问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以免遗漏报价项目及内容,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四、防范质量保修金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质量保修金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承包人做出承诺,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用以维修工程质量缺陷的资金。一般情况下,质量保修金能占到合同总价款的3%至5%,相对于现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承包人普遍不到10%的纯利润率,质量保修金所占用的资金比例还是相当大的。一旦合同中的质量保修金约定不明,致使承包人承担了过多的义务,就很有可能影响整个工程项目的盈亏。 质量保修金约定不明的风险,常常体现为承包人“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不分。质量保证金并不是法律上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往往会加上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许多承包人对概念区分不清,以为质量保证金

就是质量保修金,没有认识到二者的区别,导致承担了超出预期的义务,最终造成工程项目亏损。实际上,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存在重大区别。质量保证金一般是指从合同总价款中划拨一定比例的资金(大多数情况下也为3%至5%)用以督促承包人保证施工质量,如果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质量保证金就可能会被发包人予以“罚没”。也有些情况下,发包人会要求承包人预先交付一定的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 从上述质量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的概念可以看出,二者存在重大区别:1、担保的期限不同。质量保修金的担保期限一般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即交工验收证书中的竣工日),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一般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土建工程为1年,防水工程为5年,电气、排水、供热供冷、装修、市政公用等工程为2年。质量保证金的担保期限,一般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竣工验收前。又分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有些发包人要求对整个施工过程实施“过程管理控制”,按工程建设规划,分解出质量、工期的阶段目标,分阶段检查控制,如承包人对各阶段质量、工期目标达不到要求,则按阶段偿付违约金,在工程阶段进度款拨付时扣除质量保证金。另一种形式是:质量保证金只在竣工验收时予以兑现,如工程质量如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承包人则有可能被罚没质量保证金。2、担保的对象不同,质量保修金针对的是一种维修义务而非工程质量,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应及时进行维修,否则,发包人可以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予以扣除,从这一点来看,质量保修金侧重在于“补偿性”,其支付的数额以现实维修费用的支出为依据。而质量保证金作为一种质量的承诺,其保证的对象是工程质量品质而非承包人的维修义务,一旦工程无法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在实践中很可能会被视为违约金而“罚没”。虽然这种违约金也是对发包人损失的补偿,但并不以证明实际损害发生和实际损失数额为前提,带有“惩罚性”的意味,特别是“过程管理”中的质量保证金更是如此。从这个角度看,质量保证金对于承包人来讲,风险更大。

在明晰了质量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的区别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注意:

1、避免将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质量保修金约定为质量保证金。如上述分析所指出的,质量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担保的对象和支付条件是不同的。如果将质量保修金约定为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不仅维修费用应当从该资金中扣除,而且在承包人就质量问题已尽维修义务的情况下,发包人还可以保修期内曾经出现过质量缺陷为由,直接将全部质量保证金“罚没”。

2、明确约定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限。首先,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的担保时间不应重合,应避免因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不明而导致“双重担保”,造成在质量保修期出现保修责任后,发包人有理由同时扣除质量保修金和罚没质量保证金。其次,在返还时间的约定用语上,应避免“于工程竣工验收后返还”或者“在保修期满后返还”等模糊不清的约定,导致返还期没有明确的时间界限,发包人无故延长对承包人的资金占用时间。发、承包人在填写质量保修或质量保证条款时,应尽量写明“在工程竣工合格之日起多长时间内返还”。

五、适当利用不平衡报价防范固定总价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所谓不平衡报价是指在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承包人通过在内部提高某些分项工程的单价,同时降低另外一些分项工程的单价,保持总价平衡,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的方法。对承包人而言,不平衡报价是一种投标策略,严重的不平衡报价可能引起造价失真,不值得提倡。但是在承包人承担较大风险的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人适当利用不平衡报价,可以平衡招投标双方的利益,对

工程建设产生相对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人通常可以利用的不平衡报价策略主要为两种:

一是通过参照工期时间去合理调整单价。具体做法是在报价单中,适当调高能够早日结帐收款项目的报价,市政工程中如:大型临时设施、土石方、桩基工程等,适当调低后期施工项目的报价,如:路面工程、防护工程、零散附属工程等。尽管后期项目可能导致亏损,但由于前期项目早已增收了工程价款,因此从项目的整体来看,仍可增加盈利。这种报价策略可以减少企业内部流动资金的占用和贷款利息的支出,以提高企业的财务应变能力。另外在收入大于支出的“顺差”状态下,工程的主动权就掌握在承包商自己的手中,从而提高索赔的成功率和风险的防范能力。

二是通过参照分项工程数量去合理调整单价。由于报价单中给出的工程量是估计工程量,它与实际施工时的工程量之间多少会产生差异,特别是有些项目几乎必然涉及设计优化和工程量的变更。因此,如果承包人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将工程图纸变更、代表签认的工程量增减列入了合同总价款调整的方式之一,就可以参照各报价项目未来工程量的变化趋势,通过调高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几率较大的项目的单价,来实现最终结算利润的提高。另外,比如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考虑到将来发包人有可能统一施工或指定分包时,承包人又可以降低其报价,使合同总报价下调,保持投标优势。又如,对于计日工资和零星施工机械台班小时单价作价,承包人的报价可稍高于工程单价中的相应单价。因为这些单价不包括在投标价格中,发生时按实计算,可以获得更多利润。总之,不平衡报价的策略方式不一而足,承包人适当的巧妙利用,就可以有效降低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风险,拉近与发包人的利益平衡。

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合同当中的一种,也是普遍而经常使用的合同形式。固定总价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总价被承包人接受以后,一般不得变动,所以在招标签约前,必须已基本完成设计工作,工程量和工程范围要求十分明确。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主要体现在:

1、工程量风险

(1)工程量计算的错误。如果业主没有提供工程量清单,仅给出图纸、规范,让承包商投标报价,则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和计算工程量,避免由于工程量漏项、缺项、计算错误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如果业主提供了工程量清单,则应注意计算错误带来的风险。

(2)合同中工程范围表述模糊造成的隐性工程量增加。例如在某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范围条款表述为:“合同价款所定义的工程范围包括工程量表中列出的,以及工程量表未列出的但为本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需的工程和供应”。在该工程实施中,业主以所谓的“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需的工程”,指令增加了许多新的分项工程,但设计并未变更,由于是包死价,承包商便无法得到这些新的分项的付款。

(3)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采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按初步设计进行报价;或尽管施工图已设计完成,并按其进行招标,但做标期太短,承包商无法详细核算工程量,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程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4)业主主观性要求导致承包方客观标准提高。对于采用“设计—建造”合同或交钥匙合同,应注意其对工程的要求表达,特别是技术要求,应尽量采用客观的表述,避免业主采用主观性的要求。如合同规定一种设备将使用“最新技术”,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表达,投标人无法确切把握业主对技术的要求。如果业主的要求包含有主观性要求的话,投标人则应要求保证建议书或资料表中的细节足够清楚,并保证这些细节是对该要求的约束性解释。

2、价格风险

(1)报价计算错误的风险,即纯粹是由于计算错误而引起的风险。由于是总价合同,评标标准为总价合理低价中标 ,投标后合同总价不容改动,因此投标前应反复计算核实,不应出现计算错误。

(2)漏报项目的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所报合同价格应包含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工程的费用,任何漏报均属于承包商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由此引发的各种损失。

(3)不正常的物价上涨和过度的通货膨胀的风险。在报价时,承包商必须对市场的变化作充分的估计,减少由于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因此,工期较长的施工合同一般不建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谈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

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因此,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

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

(1)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难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情况。

(2)通常合同采用阶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等分项,这样可以及早付款。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

二是工作量风险:包括:工作量计算的错误。对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有时也给工作量清单,有时仅给图纸、规范让承包商算标。承包商必须对工作量作认真复核和计算。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

案例: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在21个月内完成;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无调价条款。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77300美元。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356270(即364000-77300)美元;同意24个月工期;坚持采用固定价格。

承包商答复为: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75000美元,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77300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则合同总价应为439000(即364000+75000)美元。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工程最终在24个月内完成。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356270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427133美元。

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509863(即364000+75000+70863)美元。最终经中间人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对本案的几点分析:

(1)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作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2)对单位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的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认可修正后的价格。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

(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而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商谈,一般承包商为了中标,比较容易接受业主的要求。也可能因工程比较紧急,业主急于签订合同,实施项目,所以没来得及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认真的澄清和合同谈判。

承包人应如何防范的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

作者:徐松

固定总价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其主要是指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可调整。在固定总价合同中,量与价的风险都主要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人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对工程量漏算、错算、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等风险因素,都有可能造成承包人施工项目的亏损。正因为如此,固定总价合同一般情况下仅适用于工程量小、易于精确计算、工期短、风险低的工程。但是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存在的不规范竞争的现状造成固定总价合同适用范围日趋广泛,甚至在某些工程量大、工期长且设计图纸简化的工程项目中,发包人仍然要求签订固定总价合同。这种情况对于承包人而言,合同履行过程中就隐藏着诸多风险,因此,如何巧妙运用合同约定,尽量降低和化解固定总价合同带给自己的巨大风险,对于承包人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防范合同价款类型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款问题,1995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2004年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都作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二)固定单价。(三)可调价格。《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程价格的分类可以分为:(一)固定价格。(二)可调价格。(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两个规定对合同价款的分类标准不同,相关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这就造成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对相关概念的认识不一致,引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争议。

比如,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价款”一条约定:“本合同价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格即为招投标中的中标价格。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以发包人委托有审价资质的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审计为准)。”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工程款为1200万元人民币,要求予以结算。而发包人认为,既然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固定价格,那么当初预估的1000万合同价款就是不可调整的。发、承包人由此产生争议。

该争议就涉及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的理解问题。《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八条规定中的“固定总价”指的是施工工程的全部造价,是工程量和工程单价的结合,无论工程量变化还是工程单价变化,合同价格都不变。而“固定单价”中的“单价”,并不包括工程量,而仅仅指人工、材料、机械使用等的“价格水平”,该价格水平可以依据市场行情或者定额确定,固定单价仅仅指人工、材料、机械使用等价格固定不变,合同总价依据固定单价结合变化的工程量计算。可以看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虽然含义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人工、材料、机械使用等价格不变。

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固定价格”,其含义是指: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从该含义我们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发

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固定价格,包括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两种情况,也就是说,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并不意味着,合同总价款必定是固定不变的,“固定价格”既可能指“固定总价”,也可能指“固定单价”,在指固定单价的情况下,合同总价款可以依据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结合上述争议案例中的情况,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同时又约定:“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即可以推导出,合同中约定采用的固定价格指固定单价,合同总价款在固定单价基础上,应当依据工程量的增减而予以调整,承包人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承包人一定要明晰相关合同价款术语的内涵和外延,在双方对相关概念认知一致的情况下,尽量细化价款包含的承包范围、风险范围和调整方法,避免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发生,最后导致重大争议。

二、防范合同价款风险范围约定不明带来的法律风险

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2条规定:“„„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周期较长、风险难测,为防止固定总价合同的绝对性,发、承包人必须在合同中设置价款调整方法以合理化解风险,对于承包人尤其应尽量避免“不管任何情形,合同总价不得调整”或“本合同以综合费用包干的方式,一次包死,由乙方自负盈亏,不得调整”等绝对化表述。因此,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尽量将合同价款包括哪些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明确。

发、承包人确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并且尽量将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进行细化,对于发生概率较高或者是一旦发生将造成较大损失的风险,应尽量纳入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范围。如何确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虽然不仅仅取决于承包人一方,但往往也能反映一个施工企业的专业程度和风险控制能力。

对于承包人而言,影响盈亏的主要的风险要素有工程变更和工程要素的价格上涨等。一般情况下,工程变更不在固定总价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以内,发生工程变更,合同价款也应随之改变。工程变更包括合同外变更和合同内变更两种。合同外变更通常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承包范围之外,须由原合同承包人进行施工的变更,即追加承包范围。合同内变更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承包范围内,由于发包人想法的变化、设计图纸的深化或不可预见的情况的发生,需要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实施方式、工程型式、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等方面进行变更。可以看出,工程变更必然改变合同承包范围,因此,一般情况下工程变更不在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范围以内,发生了工程变更,承包人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人工、材料等工程要素的价格上涨风险是否在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内,取决于发、承包人的相互博弈。由于人工、材料等工程要素的价格变动对工程造价存在重大影响,对于承包人而言,最好的结果当然是将其放在风险范围以外并约定调整方法。如果固定总价合同将人工、材料等工程要素的价格变动风险纳入了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一旦出现这些要素价格的大幅上涨,致使承包人有可能出现巨额亏损,在此情况下,承包人还有无权利要求调整合同价款?我们认为,在特殊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当然情势变更必须符合

特定的条件,否则的话,合同价款风险范围的约定就没有意义了。情势变更区别于一般商业风险,其发生应当是源于重大社会变故,价格变动范围应当超过了当事人可合理预见的范围,并且这种变动使得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产生显示公平的后果。如果价格只是在当事人可以合理预见的一定范围内浮动,那就应认定为一般的商业风险,承包人无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三、防范承包范围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承包人对固定总价合同的报价是建立在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固定的基础上的,承包范围制约着承包人合同主体资质,承包人如果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就有可能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另外,承包范围也是合同价款结算和工程变更索赔的依据,同时其也决定着保修的范围和工程担保的内容。因此,如果对承包范围的约定不够明确,特别是某些固定总价合同习惯性将承包范围约定为“本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对承包人来讲,在合同履行中就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当承包范围约定不明时,发、承包人因对承包范围和工作内容存在认识偏差而引发争议,结果往往对承包人不利,因为对于发包人认为某项工作属于承包范围内的主张,承包人不能直接依据合同中承包范围条款作为抗辩理由。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履行时间长、标的额巨大,在目前我国工程建设操作规范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有关的证据材料往往相对缺乏,承包人如果援引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这些数量庞大而且专业性较强的文件资料间接证明承包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由法院直接采信。 防范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范围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承包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1、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承包范围条款的约定必须清楚明确,尽量将《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与中标价格对应一致,避免承包范围的任意扩大。在填写承包范围时,杜绝约定“本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或者“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内容”等含义模糊不清的条款。

2、承包人除分析招标文件外,必要时应做现场调查工作,反复核对工作量。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报价所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一一细化。

3、应当依据正式的施工蓝图进行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如果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非正式蓝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发包人对非正式蓝图的有效性予以澄清,并且明确约定以非正式蓝图报价后,如果出现该图纸反映的工程量与正式蓝图不符时,应如何处理。

4、在报价时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图纸及说明,如发现工程量清单项目与图纸不符、招标图纸内容不详细及清单漏项等问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以免遗漏报价项目及内容,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四、防范质量保修金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质量保修金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承包人做出承诺,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用以维修工程质量缺陷的资金。一般情况下,质量保修金能占到合同总价款的3%至5%,相对于现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承包人普遍不到10%的纯利润率,质量保修金所占用的资金比例还是相当大的。一旦合同中的质量保修金约定不明,致使承包人承担了过多的义务,就很有可能影响整个工程项目的盈亏。 质量保修金约定不明的风险,常常体现为承包人“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不分。质量保证金并不是法律上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往往会加上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许多承包人对概念区分不清,以为质量保证金

就是质量保修金,没有认识到二者的区别,导致承担了超出预期的义务,最终造成工程项目亏损。实际上,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存在重大区别。质量保证金一般是指从合同总价款中划拨一定比例的资金(大多数情况下也为3%至5%)用以督促承包人保证施工质量,如果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质量保证金就可能会被发包人予以“罚没”。也有些情况下,发包人会要求承包人预先交付一定的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 从上述质量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的概念可以看出,二者存在重大区别:1、担保的期限不同。质量保修金的担保期限一般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即交工验收证书中的竣工日),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一般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土建工程为1年,防水工程为5年,电气、排水、供热供冷、装修、市政公用等工程为2年。质量保证金的担保期限,一般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竣工验收前。又分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有些发包人要求对整个施工过程实施“过程管理控制”,按工程建设规划,分解出质量、工期的阶段目标,分阶段检查控制,如承包人对各阶段质量、工期目标达不到要求,则按阶段偿付违约金,在工程阶段进度款拨付时扣除质量保证金。另一种形式是:质量保证金只在竣工验收时予以兑现,如工程质量如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承包人则有可能被罚没质量保证金。2、担保的对象不同,质量保修金针对的是一种维修义务而非工程质量,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应及时进行维修,否则,发包人可以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予以扣除,从这一点来看,质量保修金侧重在于“补偿性”,其支付的数额以现实维修费用的支出为依据。而质量保证金作为一种质量的承诺,其保证的对象是工程质量品质而非承包人的维修义务,一旦工程无法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在实践中很可能会被视为违约金而“罚没”。虽然这种违约金也是对发包人损失的补偿,但并不以证明实际损害发生和实际损失数额为前提,带有“惩罚性”的意味,特别是“过程管理”中的质量保证金更是如此。从这个角度看,质量保证金对于承包人来讲,风险更大。

在明晰了质量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的区别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注意:

1、避免将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质量保修金约定为质量保证金。如上述分析所指出的,质量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担保的对象和支付条件是不同的。如果将质量保修金约定为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不仅维修费用应当从该资金中扣除,而且在承包人就质量问题已尽维修义务的情况下,发包人还可以保修期内曾经出现过质量缺陷为由,直接将全部质量保证金“罚没”。

2、明确约定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限。首先,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的担保时间不应重合,应避免因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不明而导致“双重担保”,造成在质量保修期出现保修责任后,发包人有理由同时扣除质量保修金和罚没质量保证金。其次,在返还时间的约定用语上,应避免“于工程竣工验收后返还”或者“在保修期满后返还”等模糊不清的约定,导致返还期没有明确的时间界限,发包人无故延长对承包人的资金占用时间。发、承包人在填写质量保修或质量保证条款时,应尽量写明“在工程竣工合格之日起多长时间内返还”。

五、适当利用不平衡报价防范固定总价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所谓不平衡报价是指在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承包人通过在内部提高某些分项工程的单价,同时降低另外一些分项工程的单价,保持总价平衡,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的方法。对承包人而言,不平衡报价是一种投标策略,严重的不平衡报价可能引起造价失真,不值得提倡。但是在承包人承担较大风险的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人适当利用不平衡报价,可以平衡招投标双方的利益,对

工程建设产生相对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人通常可以利用的不平衡报价策略主要为两种:

一是通过参照工期时间去合理调整单价。具体做法是在报价单中,适当调高能够早日结帐收款项目的报价,市政工程中如:大型临时设施、土石方、桩基工程等,适当调低后期施工项目的报价,如:路面工程、防护工程、零散附属工程等。尽管后期项目可能导致亏损,但由于前期项目早已增收了工程价款,因此从项目的整体来看,仍可增加盈利。这种报价策略可以减少企业内部流动资金的占用和贷款利息的支出,以提高企业的财务应变能力。另外在收入大于支出的“顺差”状态下,工程的主动权就掌握在承包商自己的手中,从而提高索赔的成功率和风险的防范能力。

二是通过参照分项工程数量去合理调整单价。由于报价单中给出的工程量是估计工程量,它与实际施工时的工程量之间多少会产生差异,特别是有些项目几乎必然涉及设计优化和工程量的变更。因此,如果承包人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将工程图纸变更、代表签认的工程量增减列入了合同总价款调整的方式之一,就可以参照各报价项目未来工程量的变化趋势,通过调高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几率较大的项目的单价,来实现最终结算利润的提高。另外,比如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考虑到将来发包人有可能统一施工或指定分包时,承包人又可以降低其报价,使合同总报价下调,保持投标优势。又如,对于计日工资和零星施工机械台班小时单价作价,承包人的报价可稍高于工程单价中的相应单价。因为这些单价不包括在投标价格中,发生时按实计算,可以获得更多利润。总之,不平衡报价的策略方式不一而足,承包人适当的巧妙利用,就可以有效降低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风险,拉近与发包人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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