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境外许可程序

附件12: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境外产品使用许可程序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境外产品使用许可的管理,规范境外许可工作,依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境外申请人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按照本程序执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参照本程序执行。

第三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所在国相关行政许可的生资生产企业,可作为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委托设在境内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代办申请。

第四条 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产品(以下简称用标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申请人所在国法定部门或机构检验、登记;

(二)须在我国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正式登记,并获得我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进口许可;

(三)质量符合所在国相关技术标准,同时,必须达到我国的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

(四)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和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

(五)符合环保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

良影响;

(六)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第五条 申请人向协会提出申请,提交《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 境外产品使用许可申请书》(中英文各一份)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协会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意见为“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在收到《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审核意见通知单》(以下简称《审核通知单》)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协会收到补充材料并再次审核后,达到初审要求的,协会委派2-3名绿色生资管理员对申请用标企业及产品的原料来源、投入品使用和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所需相关费用由境外申请人承担。现场检查合格,进行产品抽样。境外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寄送绿色生资产品质量定点监测机构,检测费由申请人承担。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做出整改或暂停审核决定。

第七条 协会依据现场检查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合格材料的复审。在复审过程中,协会可根据有关生产资料行业风险预警情况,要求申请人对申请用标产品进行技术指标补测,产品检测由绿色生资产品质量定点检测机构执行,检测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八条 绿色生资产品质量定点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检测费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并寄送到协会。

第九条 复审合格的,由协会组织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用标产品的评审。复审不合格的,协会在

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协会依据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第十一条 审核结论合格的,申请人与协会签订《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审核结论不合格的,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按照《合同》规定,申请人须向协会分别缴纳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审核费和管理费。

第十三条 完成上述事项后,由协会颁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证》。

第十四条 协会对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以下简称获证产品)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获证产品名称、编号、商标和企业名称。

第十五条 本程序由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2: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境外产品使用许可程序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境外产品使用许可的管理,规范境外许可工作,依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境外申请人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按照本程序执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参照本程序执行。

第三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所在国相关行政许可的生资生产企业,可作为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委托设在境内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代办申请。

第四条 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产品(以下简称用标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申请人所在国法定部门或机构检验、登记;

(二)须在我国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正式登记,并获得我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进口许可;

(三)质量符合所在国相关技术标准,同时,必须达到我国的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

(四)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和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

(五)符合环保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

良影响;

(六)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第五条 申请人向协会提出申请,提交《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 境外产品使用许可申请书》(中英文各一份)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协会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意见为“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在收到《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审核意见通知单》(以下简称《审核通知单》)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协会收到补充材料并再次审核后,达到初审要求的,协会委派2-3名绿色生资管理员对申请用标企业及产品的原料来源、投入品使用和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所需相关费用由境外申请人承担。现场检查合格,进行产品抽样。境外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寄送绿色生资产品质量定点监测机构,检测费由申请人承担。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做出整改或暂停审核决定。

第七条 协会依据现场检查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合格材料的复审。在复审过程中,协会可根据有关生产资料行业风险预警情况,要求申请人对申请用标产品进行技术指标补测,产品检测由绿色生资产品质量定点检测机构执行,检测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八条 绿色生资产品质量定点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检测费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并寄送到协会。

第九条 复审合格的,由协会组织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用标产品的评审。复审不合格的,协会在

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协会依据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第十一条 审核结论合格的,申请人与协会签订《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审核结论不合格的,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按照《合同》规定,申请人须向协会分别缴纳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审核费和管理费。

第十三条 完成上述事项后,由协会颁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证》。

第十四条 协会对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以下简称获证产品)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获证产品名称、编号、商标和企业名称。

第十五条 本程序由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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