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注意的问题

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注意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的控权法(程序法)。旨在通过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调整的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个方面。

《行政强制法》既然是程序法,那么它必须与实体法结合使用。我国有哪些现行实体法设定了行政强制?工商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又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本人根据行政执法实践发表一些浅溥的看法:

一、解读《行政强制法》,掌握其核心内容

(一)、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两个重要的规定,我们必须着重掌握:

1、强制性规定

(1)、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设定,同时又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

(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法律规定以外

的规定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

因此,现行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遵循本法之规定设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第十六条)。

(3)、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现行的法律没有赋予工商机关强制执行权。

2、程序规定

(1)、一般性规定(委托和资格)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第十七条)。

工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具体的实施必须是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没有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

(2)、施强步骤移送规定

a、步骤: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②、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③、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④、通知当事人到场;⑤、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⑦、制作现场笔录;⑧、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⑨、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八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十九条)。

b、移送: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

二十一条)。

(3)、查封扣押规定

①、范围: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并且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三条)。

②、手续: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和清单(第二十四条)。

③、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最多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二十五条)。

④、解除:A、条件:a、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十九条);b、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c、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d、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

不再需要查封、扣押;e、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f、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二十八条)。B、期限:三十日内;情况复杂延长三十日,计六十日内(第二十七条)。

(二)、强制执行

1、一般性规定

(1)、催告书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形式作出(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六条)。

(2)、强制执行决定书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七条)。

(3)、送达方式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三十八条)。

(4)、中止和终结执行

①、中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a、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b、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c、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d、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②、终结执行:

A、条件:a、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三十九条);b、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d、执行标的灭失的;e、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f、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B、时限: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三十九条)。

(5)、执行协议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

(6)、金钱给付执行规定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

二、娴熟现行法律法规涉及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时限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种类:先行登记保存;时限:不超过7日。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种类:暂停销售。

3、《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种类:封存、扣留;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

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计六十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抵触,应修改为“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4、《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种类:查封、扣押;时限:没有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计六十日(不包括检验检测时间)。

5、《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种类:查封、扣押;时限:没有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计六十日。

6、《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种类:查封;时限:没有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计六十日。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种类:查封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时限:没有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计六十日。

8、《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种类:查封、扣押;时限: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

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日计30日。

9、《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款。种类: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时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日计45日。

10、《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第四条。种类:要求银行暂停为当事人办理结算业务;时限:按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日计45日。

11、《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种类:查封、扣押;时限:没有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计六十日。

12、《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种类:查封、扣押;时限:没有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规定: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计六十日。

13、《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

(五)项。种类:查封、扣押;时限:没有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计六十日。

1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种类:查封、扣押;时限:没有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计六十日。

15、《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种类:查封、扣押;时限:没有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计六十日。

1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种类:查封、扣押;时限:没有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计六十日。

17、《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种类:查封、扣押;时限:没有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计六十

日。

三、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注意的问题

多年来,具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制约,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导致行政诉讼履履发生或者行政相对人怨声再道。《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规范并严格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因此,根据该法的规定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注意以下八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1、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②、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③、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④、通知当事人到场;⑤、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⑦、制作现场笔录;⑧、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⑨、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八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十九条)。

3、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只能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5、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查封、扣押(即三十日,情况复杂的最多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6、按法定条件和时限解除查封、扣押((1)、解除的六个条件:①、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②、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③、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④、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⑤、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⑥、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2)、解除的时限:三十日内;情况复杂延长三十日,计六十日内)。

7、催告当事人(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

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8、强制执行的时效(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是有法可依。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即没有依据不得采取强制措施。这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首要条件和前提。

(1)、实施查封扣押应当是有证据证明其违法行为;

(2)、实施查封扣押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必须

严格根据授权对相应的违法行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3)、

应当在《财物清单》中载明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

条款和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以及对财物的处置方式;在《实

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中载明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和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不能笼统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不得查封扣押法定范围之外的财物。

办案机构只能对当事人直接或专门用于从事违法活动

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办案机构只顾保证案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而超出

法律规定的范围,扣押当事人与违法活动无关的财物;更不能与当事人协商,只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就解除对涉嫌违法财物的扣押。

3、不得超期扣押。

(1)、搞好财物查封扣押的登记工作,把握时效及时

依法解除;

(2)、在扣押时效届满,法律规定视为扣押措施解除

的情况下,要主动及时向涉案当事人返还被扣押的财物;不得在某些法律法规没有查封扣押时效规定的情况下,对案件久拖不决,无限期实施查封扣押。

4、根据专家意见,工商机关最好不使用先行登记保存

措施。

因为很多法律法规赋予工商机关行政强制权,所以,

可以直接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5、程序不得倒置。

从法理上和逻辑上看,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发

生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即立案之后才能实施查封扣押。因此,不得前后倒置。考虑到办案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法律、法规允许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

6、不得违法处置扣押财物。

(1)、在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又没有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扣押物进行处理,致使扣押物灭失,引起诉讼,导致败诉。

(2)、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及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相关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扣留封存措施;

(3)、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查封扣押时,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但应当在24小时内及时补办查封扣押手续,并送达当事人;

(4)、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当场清点,开具《财务清单》并按要求填写清楚完整,并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

(5)、需扣留当事人托运的物品的,应填写协助扣留通知书,通知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6)、对当事人交待的,家存或者寄存的违法物品需要

查扣的,应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留手续;

(7)、对于扣留的财物应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损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经局长批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先行处理,处理时也要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并制作《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处理物品时要填写《物品处理记录》;

(8)、被封存的物品,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封条,保管人员不得随便动用,物品由当事人自己保管的,应当由当事人出具《保证书》;

(9)、所查扣的物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一是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于以没收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二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第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的查封、扣押行为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情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的期限不得超过10天。所查扣的物品在3个月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作为

无主财产上缴财政;

(10)、扣留封存的财物,必须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的或根据案件的需要应将所扣物品返还当事人的,应当立即解除扣留封存措施,发给当事人《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

(11)、采取扣留封存措施所使用《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协助查封扣留财物通知书》时均应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并制作《送达回证》。

行政强制的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强制执行的法定限期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强制执行的前期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

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执行协议

在执行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又减少了社会冲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证明材料,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延(分)期缴纳罚没款保证书》。作出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其期限应当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一般以不超过三个月为宜。

涉及工商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注意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的控权法(程序法)。旨在通过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调整的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个方面。

《行政强制法》既然是程序法,那么它必须与实体法结合使用。我国有哪些现行实体法设定了行政强制?工商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又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本人根据行政执法实践发表一些浅溥的看法:

一、解读《行政强制法》,掌握其核心内容

(一)、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两个重要的规定,我们必须着重掌握:

1、强制性规定

(1)、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设定,同时又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

(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法律规定以外

的规定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

因此,现行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遵循本法之规定设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第十六条)。

(3)、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现行的法律没有赋予工商机关强制执行权。

2、程序规定

(1)、一般性规定(委托和资格)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第十七条)。

工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具体的实施必须是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没有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

(2)、施强步骤移送规定

a、步骤: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②、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③、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④、通知当事人到场;⑤、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⑦、制作现场笔录;⑧、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⑨、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八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十九条)。

b、移送: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

二十一条)。

(3)、查封扣押规定

①、范围: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并且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三条)。

②、手续: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和清单(第二十四条)。

③、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最多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二十五条)。

④、解除:A、条件:a、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十九条);b、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c、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d、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

不再需要查封、扣押;e、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f、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二十八条)。B、期限:三十日内;情况复杂延长三十日,计六十日内(第二十七条)。

(二)、强制执行

1、一般性规定

(1)、催告书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形式作出(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六条)。

(2)、强制执行决定书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七条)。

(3)、送达方式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三十八条)。

(4)、中止和终结执行

①、中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a、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b、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c、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d、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②、终结执行:

A、条件:a、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三十九条);b、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d、执行标的灭失的;e、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f、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B、时限: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三十九条)。

(5)、执行协议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

(6)、金钱给付执行规定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

二、娴熟现行法律法规涉及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时限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种类:先行登记保存;时限:不超过7日。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种类:暂停销售。

3、《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种类:封存、扣留;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

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计六十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抵触,应修改为“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4、《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种类:查封、扣押;时限:没有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计六十日(不包括检验检测时间)。

5、《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种类:查封、扣押;时限:没有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计六十日。

6、《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种类:查封;时限:没有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计六十日。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种类:查封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时限:没有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计六十日。

8、《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种类:查封、扣押;时限: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

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日计30日。

9、《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款。种类: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时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日计45日。

10、《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第四条。种类:要求银行暂停为当事人办理结算业务;时限:按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日计45日。

11、《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种类:查封、扣押;时限:没有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计六十日。

12、《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种类:查封、扣押;时限:没有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规定: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计六十日。

13、《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

(五)项。种类:查封、扣押;时限:没有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计六十日。

1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种类:查封、扣押;时限:没有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计六十日。

15、《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种类:查封、扣押;时限:没有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计六十日。

1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种类:查封、扣押;时限:没有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计六十日。

17、《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种类:查封、扣押;时限:没有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计六十

日。

三、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注意的问题

多年来,具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制约,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导致行政诉讼履履发生或者行政相对人怨声再道。《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规范并严格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因此,根据该法的规定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注意以下八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1、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②、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③、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④、通知当事人到场;⑤、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⑦、制作现场笔录;⑧、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⑨、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八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十九条)。

3、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只能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5、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查封、扣押(即三十日,情况复杂的最多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6、按法定条件和时限解除查封、扣押((1)、解除的六个条件:①、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②、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③、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④、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⑤、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⑥、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2)、解除的时限:三十日内;情况复杂延长三十日,计六十日内)。

7、催告当事人(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

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8、强制执行的时效(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是有法可依。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即没有依据不得采取强制措施。这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首要条件和前提。

(1)、实施查封扣押应当是有证据证明其违法行为;

(2)、实施查封扣押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必须

严格根据授权对相应的违法行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3)、

应当在《财物清单》中载明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

条款和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以及对财物的处置方式;在《实

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中载明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和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不能笼统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不得查封扣押法定范围之外的财物。

办案机构只能对当事人直接或专门用于从事违法活动

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办案机构只顾保证案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而超出

法律规定的范围,扣押当事人与违法活动无关的财物;更不能与当事人协商,只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就解除对涉嫌违法财物的扣押。

3、不得超期扣押。

(1)、搞好财物查封扣押的登记工作,把握时效及时

依法解除;

(2)、在扣押时效届满,法律规定视为扣押措施解除

的情况下,要主动及时向涉案当事人返还被扣押的财物;不得在某些法律法规没有查封扣押时效规定的情况下,对案件久拖不决,无限期实施查封扣押。

4、根据专家意见,工商机关最好不使用先行登记保存

措施。

因为很多法律法规赋予工商机关行政强制权,所以,

可以直接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5、程序不得倒置。

从法理上和逻辑上看,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发

生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即立案之后才能实施查封扣押。因此,不得前后倒置。考虑到办案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法律、法规允许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

6、不得违法处置扣押财物。

(1)、在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又没有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扣押物进行处理,致使扣押物灭失,引起诉讼,导致败诉。

(2)、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及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相关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扣留封存措施;

(3)、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查封扣押时,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但应当在24小时内及时补办查封扣押手续,并送达当事人;

(4)、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当场清点,开具《财务清单》并按要求填写清楚完整,并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

(5)、需扣留当事人托运的物品的,应填写协助扣留通知书,通知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6)、对当事人交待的,家存或者寄存的违法物品需要

查扣的,应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留手续;

(7)、对于扣留的财物应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损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经局长批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先行处理,处理时也要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并制作《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处理物品时要填写《物品处理记录》;

(8)、被封存的物品,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封条,保管人员不得随便动用,物品由当事人自己保管的,应当由当事人出具《保证书》;

(9)、所查扣的物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一是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于以没收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二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第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的查封、扣押行为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情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的期限不得超过10天。所查扣的物品在3个月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作为

无主财产上缴财政;

(10)、扣留封存的财物,必须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的或根据案件的需要应将所扣物品返还当事人的,应当立即解除扣留封存措施,发给当事人《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

(11)、采取扣留封存措施所使用《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协助查封扣留财物通知书》时均应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并制作《送达回证》。

行政强制的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强制执行的法定限期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强制执行的前期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

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执行协议

在执行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又减少了社会冲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证明材料,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延(分)期缴纳罚没款保证书》。作出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其期限应当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一般以不超过三个月为宜。

涉及工商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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