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服务之投资、创业法律指导
【导论】
公司的设立,是指设立人创建公司并获取法人资格与营业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公司的设立人也称发起人,其在公司设立活动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公司章程、缴付公司资金,在公司成立前可以以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公司的筹办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公司设立而签订必要的合同,从事在公司设立过程当中的民事活动,领取营业执照等。面对公司设立过程中涉及的民事商事法律问题,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又如何解决呢?
【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深入剖析】
责任形式
责任主体
例外
公司成立
违约责任
以发起人的名义签约→找发起人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可找发起人也可以找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约→找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
侵权责任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公司未成立
违约责任
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侵权责任
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律师观点】
公司设立筹备阶段与所雇佣的人员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公司成立的,所雇佣的人员在设立筹备阶段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因故未能成立的,被雇佣人员可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劳务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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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公司的设立,是指设立人创建公司并获取法人资格与营业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公司的设立人也称发起人,其在公司设立活动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公司章程、缴付公司资金,在公司成立前可以以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公司的筹办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公司设立而签订必要的合同,从事在公司设立过程当中的民事活动,领取营业执照等。面对公司设立过程中涉及的民事商事法律问题,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又如何解决呢?
【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深入剖析】
责任形式
责任主体
例外
公司成立
违约责任
以发起人的名义签约→找发起人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可找发起人也可以找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约→找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
侵权责任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公司未成立
违约责任
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侵权责任
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律师观点】
公司设立筹备阶段与所雇佣的人员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公司成立的,所雇佣的人员在设立筹备阶段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因故未能成立的,被雇佣人员可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劳务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