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
深圳市集体户口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
(请认真阅读背面须知)
深圳市公安局2006年12月制(可自行复印)
深圳市集体户管理须知
一、集体户的开立
凡合法成立的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开立;按照注册登记备案地址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住址必须使用规范的门牌编号;一个地址只能开立一户,在同一地址办公的关联组织应合为一户;开立集体户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或无法定代表人情况下的负责人签署;申请开立应向公安派出所提供如下资料:
1、单位填报的《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
2、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备案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房产证明或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
二、集体户管理员
凡辖区公安派出所认为有必要,经公安派出所要求,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担任集体户管理员;单位认为有必要,可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管理员;集体户管理员应向公安派出所备案;集体户管理员应为深圳市常住户口居民,具备较高的工作责任心和一定的工作组织能力,无不良记录;集体户管理员负责集中保管户口簿,协助公安机关的管理工作,代办部分户政业务;申请备案或更换只需提供单位填报的《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人事内保部门负责人可以签署)。
三、集体户的整体变动
1、单位整体消灭或实际处于消灭状态的,应由集体户管理员或户内成员及时向派出所申报,派出所依据户内成员的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2、单位注册登记备案地址变更的,应及时整户迁移,由拟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受理,提供户口簿,按第一条要求提供材料。
3、单位整合、分拆的,参照上述要求办理集体户的有关事务。
四、其他事项
集体户管理中的其他事项,按照公安派出所的要求办理。
深圳市公安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表
深圳市集体户口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
(请认真阅读背面须知)
深圳市公安局2006年12月制(可自行复印)
深圳市集体户管理须知
一、集体户的开立
凡合法成立的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开立;按照注册登记备案地址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住址必须使用规范的门牌编号;一个地址只能开立一户,在同一地址办公的关联组织应合为一户;开立集体户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或无法定代表人情况下的负责人签署;申请开立应向公安派出所提供如下资料:
1、单位填报的《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
2、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备案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房产证明或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
二、集体户管理员
凡辖区公安派出所认为有必要,经公安派出所要求,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担任集体户管理员;单位认为有必要,可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管理员;集体户管理员应向公安派出所备案;集体户管理员应为深圳市常住户口居民,具备较高的工作责任心和一定的工作组织能力,无不良记录;集体户管理员负责集中保管户口簿,协助公安机关的管理工作,代办部分户政业务;申请备案或更换只需提供单位填报的《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人事内保部门负责人可以签署)。
三、集体户的整体变动
1、单位整体消灭或实际处于消灭状态的,应由集体户管理员或户内成员及时向派出所申报,派出所依据户内成员的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2、单位注册登记备案地址变更的,应及时整户迁移,由拟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受理,提供户口簿,按第一条要求提供材料。
3、单位整合、分拆的,参照上述要求办理集体户的有关事务。
四、其他事项
集体户管理中的其他事项,按照公安派出所的要求办理。
深圳市公安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