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协议(与村集体)

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白沙村民委员会

乙方:海南强顺达投资有限公司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部署,推进海南省乐东县黎族自治县区域内城镇化的进程,带动甲方经济发展。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就土地合作开发事宜及相关问题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用地的基本概况

项目用地的面积与位置:位于乐东县尖峰镇白沙村民委员会,四至范围:东至黄土岸,南至水沙下冲田西岸上,西至沿海防护林界线 ,北至龙沐湾界线,面积约 亩。(具体位置与面积以土地征收时实际测量的为准)。项目用地属乐东县尖峰镇白沙村民委员会所有,土地现状为:部分土地由甲方村民管理使用。

二、合作内容

1、乙方负责投入所有资金,对项目用地进行平整等基础建设并负责促成政府有关部门在满足本协议所约定的征地补偿的条件下,对项目用地进行征收并依法出让。征地补偿条件为:土地补偿款为10万元/亩;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共计2万元/亩(如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低于以上征地补偿条件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2、甲方应负责做好村民的工作,并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书面同意政府有关部门在满足本协议所约定的征地补偿的条件下,对项目用地进行征收并依法出让。

三、利益分配

1、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款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全部归甲方所有,其他利益归乙方所有。

2、乙方在开发项目用地的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指工资待遇同等)应优先聘用甲方村民。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应保证项目用地不存在权属纠纷(包括所有权及使用权纠纷),如有甲方应妥善处理好并保证不得因此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与有关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不得借故拖延。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30天的,除按定金罚则承担责任外,还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甲方应当就项目用地的青苗、虾塘、鱼塘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着物的补偿问题协助乙方与相关人员进行清点并签订相关补偿协议。

4、在办理项目用地征收审批手续过程中,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5、在政府有关部门依约及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后,甲方应负责将项目用地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第三方(包括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30天的,除按定金罚则承担责任外,还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如乙方没有违约导致定金被没收的,其所支付的定金200万元应与相应款项的土地补偿款相抵销。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年内促成政府有关部门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征收项目用地。否则,本协议自动解除,乙方所支付的定金予以没收。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并经甲方2/3以上的村民成员或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逾期支付的,本协议自动作废。

3、项目用地被征收时,如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低于以上所约定的征地补偿条件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按征地补偿方案或征地补偿协议中确定的时间支付),逾期支付超过30天的,按定金罚则承担责任。

六、特别约定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可招商引资对项目用地合作开发,该合作开发利益与甲方无关。

2、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乙方应保证其或与其合同作的任何第三方(下称第三方)将人民币 万元汇入共管账号(共管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共同设立或由甲方与第三方共同,共管账户内的资金专用于支付征地补偿款,按征地程序支付)。乙方未依约将以上款项汇入共管帐户的,本协议自动作废,乙方所付定金不再返还。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第三方将共管帐户内的资金予以解付。

七、本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必须全部符合以下条件才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

2、本协议的签订经甲方2/3以上的村民成员或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

3、乙方支付定金 200万元。

八、其他

1、本协议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4、本合同于海南省乐东县黎族自治县签订。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白沙村民委员会

乙方:海南强顺达投资有限公司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部署,推进海南省乐东县黎族自治县区域内城镇化的进程,带动甲方经济发展。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就土地合作开发事宜及相关问题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用地的基本概况

项目用地的面积与位置:位于乐东县尖峰镇白沙村民委员会,四至范围:东至黄土岸,南至水沙下冲田西岸上,西至沿海防护林界线 ,北至龙沐湾界线,面积约 亩。(具体位置与面积以土地征收时实际测量的为准)。项目用地属乐东县尖峰镇白沙村民委员会所有,土地现状为:部分土地由甲方村民管理使用。

二、合作内容

1、乙方负责投入所有资金,对项目用地进行平整等基础建设并负责促成政府有关部门在满足本协议所约定的征地补偿的条件下,对项目用地进行征收并依法出让。征地补偿条件为:土地补偿款为10万元/亩;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共计2万元/亩(如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低于以上征地补偿条件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2、甲方应负责做好村民的工作,并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书面同意政府有关部门在满足本协议所约定的征地补偿的条件下,对项目用地进行征收并依法出让。

三、利益分配

1、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款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全部归甲方所有,其他利益归乙方所有。

2、乙方在开发项目用地的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指工资待遇同等)应优先聘用甲方村民。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应保证项目用地不存在权属纠纷(包括所有权及使用权纠纷),如有甲方应妥善处理好并保证不得因此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与有关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不得借故拖延。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30天的,除按定金罚则承担责任外,还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甲方应当就项目用地的青苗、虾塘、鱼塘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着物的补偿问题协助乙方与相关人员进行清点并签订相关补偿协议。

4、在办理项目用地征收审批手续过程中,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5、在政府有关部门依约及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后,甲方应负责将项目用地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第三方(包括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30天的,除按定金罚则承担责任外,还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如乙方没有违约导致定金被没收的,其所支付的定金200万元应与相应款项的土地补偿款相抵销。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年内促成政府有关部门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征收项目用地。否则,本协议自动解除,乙方所支付的定金予以没收。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并经甲方2/3以上的村民成员或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逾期支付的,本协议自动作废。

3、项目用地被征收时,如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低于以上所约定的征地补偿条件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按征地补偿方案或征地补偿协议中确定的时间支付),逾期支付超过30天的,按定金罚则承担责任。

六、特别约定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可招商引资对项目用地合作开发,该合作开发利益与甲方无关。

2、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乙方应保证其或与其合同作的任何第三方(下称第三方)将人民币 万元汇入共管账号(共管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共同设立或由甲方与第三方共同,共管账户内的资金专用于支付征地补偿款,按征地程序支付)。乙方未依约将以上款项汇入共管帐户的,本协议自动作废,乙方所付定金不再返还。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第三方将共管帐户内的资金予以解付。

七、本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必须全部符合以下条件才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

2、本协议的签订经甲方2/3以上的村民成员或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

3、乙方支付定金 200万元。

八、其他

1、本协议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4、本合同于海南省乐东县黎族自治县签订。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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