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新旧税法下开办费扣除如何衔接?2009-02-18 21:03来源:中国税网

问:原所得税法规定开办费要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

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即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当期一次性扣除。但是,实施新所得

税前已按原税法分5年摊销,至今尚未摊完毕,其余额于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一次

性准予扣除还是按原规定继续分5年摊销呢?

答:对开办费,新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把开办费明确为长期待摊费用。而且新的会计准

则也一改原来老会计制度下把开办费在长期待摊费用归集的提法,而改为发生时直接在管理

费用列支。新所得税法下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而与企业会计的处理趋同,即企

业可以在实际发生当期记入当期损益。

依据“实体法从旧”原则,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形成的开办费,依照原企业所

得税法规在5年内摊销的,至今尚未摊完毕,其余额在2008年如何处理问题,我们理解应

继续执行原规定,直至摊销完毕。如《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就明确:“之前成立的企业发生的截止2007

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开办费余额部分,在实行新税法后仍执行‘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

分期扣除’的原规定,在剩余期限内分期扣除”。但也有个别地区(如北京)就规定:“对于

企业新法实施后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可在2008年度一次性扣除”。

贵公司所在地如何衔接这个问题,建议处理之前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为妥。

新税法下开办费如何扣除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开办费要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新《企业所

得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

在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选编自财政部税政司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配套法规及适用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法规号:国税函[2009]98号

[大] [中] [小] 成文日期:2009-2-27 状态: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

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

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

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

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

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

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

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

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

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

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

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

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

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

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

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

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

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

比例计算扣除。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

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

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8〕264号

2008-06-07 11:08:39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17 文

字大小:【大】【中】【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

接工作,现就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

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

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

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

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

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

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

第6年一次性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

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

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

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

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

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

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

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一)金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

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

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

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

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2.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

权,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3.金融企业因内部人员操作不当、金融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经法院裁决后应由金

融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3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

4.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经法院裁决后应由

金融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3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逾期3年以上,且经金融企业诉诸法律,

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

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五款

规定情形的金额。

(二)金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

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2.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

清的款项。

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4.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5.5000元以下,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三)金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关

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或丧失完全民事能力或劳动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

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2.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

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上述已作为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债权或损失,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

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金融企业在申报扣除上述呆账损失时,必须按要求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

证据及证明材料、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据及证明材料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

部证据及证明材料等能够证明呆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和证明材料。

(六)此前符合上述规定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关于经批准的金融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一)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政策的金融企业,

应以2006年度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

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计算2007年度工资税前扣除限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相关计算过程和材料。

(二)计算工资税前扣除限额时,经济效益指标为利润总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分

别计算);劳动生产率指标按不同行业分别确定:保险公司为人均保额(或附加保费),其它

金融企业为人均主营业务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新旧税法下开办费扣除如何衔接?2009-02-18 21:03来源:中国税网

问:原所得税法规定开办费要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

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即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当期一次性扣除。但是,实施新所得

税前已按原税法分5年摊销,至今尚未摊完毕,其余额于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一次

性准予扣除还是按原规定继续分5年摊销呢?

答:对开办费,新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把开办费明确为长期待摊费用。而且新的会计准

则也一改原来老会计制度下把开办费在长期待摊费用归集的提法,而改为发生时直接在管理

费用列支。新所得税法下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而与企业会计的处理趋同,即企

业可以在实际发生当期记入当期损益。

依据“实体法从旧”原则,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形成的开办费,依照原企业所

得税法规在5年内摊销的,至今尚未摊完毕,其余额在2008年如何处理问题,我们理解应

继续执行原规定,直至摊销完毕。如《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就明确:“之前成立的企业发生的截止2007

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开办费余额部分,在实行新税法后仍执行‘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

分期扣除’的原规定,在剩余期限内分期扣除”。但也有个别地区(如北京)就规定:“对于

企业新法实施后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可在2008年度一次性扣除”。

贵公司所在地如何衔接这个问题,建议处理之前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为妥。

新税法下开办费如何扣除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开办费要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新《企业所

得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

在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选编自财政部税政司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配套法规及适用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法规号:国税函[2009]98号

[大] [中] [小] 成文日期:2009-2-27 状态: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

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

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

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

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

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

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

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

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

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

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

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

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

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

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

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

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

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

比例计算扣除。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

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

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8〕264号

2008-06-07 11:08:39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17 文

字大小:【大】【中】【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

接工作,现就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

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

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

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

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

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

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

第6年一次性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

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

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

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

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

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

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

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一)金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

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

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

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

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2.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

权,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3.金融企业因内部人员操作不当、金融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经法院裁决后应由金

融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3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

4.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经法院裁决后应由

金融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3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逾期3年以上,且经金融企业诉诸法律,

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

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五款

规定情形的金额。

(二)金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

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2.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

清的款项。

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4.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5.5000元以下,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三)金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关

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或丧失完全民事能力或劳动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

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2.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

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上述已作为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债权或损失,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

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金融企业在申报扣除上述呆账损失时,必须按要求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

证据及证明材料、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据及证明材料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

部证据及证明材料等能够证明呆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和证明材料。

(六)此前符合上述规定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关于经批准的金融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一)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政策的金融企业,

应以2006年度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

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计算2007年度工资税前扣除限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相关计算过程和材料。

(二)计算工资税前扣除限额时,经济效益指标为利润总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分

别计算);劳动生产率指标按不同行业分别确定:保险公司为人均保额(或附加保费),其它

金融企业为人均主营业务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内容

  • 开办费及其账务处理
  • 开办费及其账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 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 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一)记入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 ...

  • 第七节期间费用的账务处理解析
  • 第七节 期间费用的账务处理 (一)费用的概念和特征 1.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2. 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资产-.负债+) 3. 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所有者分配利润或股利属于企业利润的分配. (一).期间费用 概念 ◆ 期间费用也称为期间成本,是指在指企业日常活动中不能 ...

  • 所得税会计调整
  • 所得税会计调整 一.税务检查后企业所得税的账务调整 (一)永久性差异项目 原则:不调账,只需补提所得税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补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时间性差异项目 原则:应付税款法下,按税法要 ...

  • 3.[中小企业会计实务]大纲
  •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中小企业会计实务>考试大纲 课程代码:1785 一.课程的性质与设置目的 (一)课程性质.特点与设置目的 "中小企业会计实务"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会计专业(企业会计方向)专科考试计划规定必考的一门重要专业课,是会计学专业知识结构中的主体部分.本 ...

  • 酒店会计财务账务处理
  • 一.应收工作程序 1.逐日营业收进传票的编制 编制收进传票的根据是逐日销售总结报告表和试算平衡表. 收进凭证的编制方法是: 借:应收账款--客账 应收账款--街账--明细 应收账款--团队 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进 应付账款-电话费 2.街账.客账分配表统计 街账.客账包括外单位宴会挂账.员工私人 ...

  • 企业筹建期发生开办费的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
  • 企业筹建期发生开办费的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 问题] 我供职的是一家房地产企业,2010年9月成立,目前刚开始建房,预计2012年5月才能进入销售阶段.请问:企业在2012年5月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如何处理?能进帐吗? [解答]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 ...

  • 会计核算方法(七)-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
  • 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 1.公司通过"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来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 2."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公司固定资产的原值. ...

  • 物业管理企业会计相关账务处理
  • 物业管理企业会计相关账务处理 一.所设相关会计科目 1 .资产类科目:现金 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 其他应收款 长期待摊费用 固定资产 低值易耗品 固定资产清理 折旧 在建工程 2.负债类科目:应付工资 长期借款 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交款 3 .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实收资本 ...

  • 长期负债相关账务处理
  • 长期负债相关账务处理 一.长期借款的账务处理: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长期借款的用途不一样,借款费用归集上也有所不同. 1. 长期借款的费用: ①.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计入所建固定资产价值,予以资本化. ②.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