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有无期徒刑,为何还要终身监禁?

2015年08月30日 14:31

来源:长江号外

227人参与 0评论

原标题:有无期徒刑,为何还要终身监禁

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对处罚贪污罪增加一款规定: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长江新闻记者邵克

无期徒刑在中国并非“终身监禁”

无期徒刑在英美法系国家多称为“life imprisonment”,常被译为终身监禁。按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等刑罚种类划分,又常常被称为终身自由刑。

在中国,无期徒刑虽然为名义上的终身自由刑,但由于减刑假释等制度的设计,往往并不存在自然生命意义上的终身自由刑。

根据刑法规定,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中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终身自由刑源于《大清新刑律》,1911年清朝颁布《大清新刑律》,终身自由刑作为一个正式的刑种,登上历史舞台,称之为“无期徒刑”。

《大清新刑律》规定的刑罚种类从重到轻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褫夺公权、没收。在《大清新刑律》中,死刑只适用于20多个罪名,无期徒刑是其中一种主刑。

《大清新刑律》同时规定: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十年后,由监督官申达法部,得许假释出狱。无期徒刑在中国的产生是一个舶来品的过程,其是由日本传入的。

可以说,由于对假释制度的吸纳,中国的无期徒刑从产生之初就包含有浓重的教育性功能,并非是真正意上的“终身监禁”。

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权力寻租”,减刑假释等原本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调控原判刑罚、帮助罪犯回归社会制度设计,日益演变成拥有特权之人逍遥法外的通道。

广西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被判处10年徒刑,还乘飞机前往山东和四川等地;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经批准保外就医1年,后连续7年续保。

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原局长王建生服刑4年,先后5次被保外就医;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当日从法院直接回家“保外就医”。

刑法“补漏”封死贪官“越狱”之路

凡此种种,引起了高层重视。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即强调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还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2014“五号文件”)。

据《南方周末》报道,“五号文件”的目标主要指向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要“坚决杜绝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

最高检从当年3月20日起,以“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为重点,部署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司法部更是提出了“倒查三年”、逐案复核的举措。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5年工作报告中称,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后“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问题,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为重点,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的,逐人审查。

正在保外就医的,逐人见面、重新体检。2014年监督纠正“减假暂”不当23827人,同比上升42.6%;监督有关部门对2244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收监执行,其中原厅级以上干部121人;查办违法“减假暂”背后的职务犯罪252人。

由此,刑法修正案(九)所增“终身监禁”,可以说是封死了重特大贪污犯的减刑假释“越狱”路。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在29日全国人大办公厅的新闻发布会上称,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了可以终身监禁的措施。

应当强调的是,这种措施不是一个新的刑种,它的对象只是针对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具体执行中的一个特殊的措施。

终身监禁在西方多针对暴力犯罪

而在多数西方国家,终身监禁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往往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在废除死刑的国家,则为最重刑罚。

美国相较于其他发达的西方国家,终身监禁的适用较为广泛。在美国终身监禁适用的犯罪不仅有谋杀罪,还涉及毒品犯罪;适用的对象不仅是成年人,也可以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适用的方式不仅有可以假释的终身监禁,还有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

美国约有33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以及联邦采用没有假释的终身监禁。2005年3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洛普诉西蒙斯(Roperv.Simmons)一案中做出裁决,认为对犯罪时年龄不足18岁者执行死刑属于违宪行为,因此决定取消对这类犯人的死刑。

但是,由此以后,作为对未成年罪犯不适用死刑的替代,美国开始大范围对未成年罪犯适用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目前,美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对未成年人实行不可变更的永无假释机会的终身监禁的国家。

在德国,终身监禁被称为终身自由刑,在1949年5月23日德国通过《联邦基本法》第102条废除死刑后,终身自由刑就一直以来成为德国刑法中最重的刑种。

起初,终身自由刑是不可变更的,直至1981年12月8日德国通过第20部刑法修正案,终身自由刑才成为德国今天的可以变更的能够假释的终身监禁。该修正案第57 条规定:终身自由刑者15年后可以假释。

在西方国家,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多针对故意杀人、抢劫或强奸等暴力犯罪,在中国对经济罪犯使用这种刑罚是否过于严苛?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生命刑比自由刑更加残酷,终身监禁针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人。

由此,刑法修正案(九)所增加的终身监禁措施,或可弥补死刑过重而无期徒刑过轻的落差,同时或可推动减少死刑和死刑的废除。

2015年08月30日 14:31

来源:长江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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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有无期徒刑,为何还要终身监禁

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对处罚贪污罪增加一款规定: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长江新闻记者邵克

无期徒刑在中国并非“终身监禁”

无期徒刑在英美法系国家多称为“life imprisonment”,常被译为终身监禁。按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等刑罚种类划分,又常常被称为终身自由刑。

在中国,无期徒刑虽然为名义上的终身自由刑,但由于减刑假释等制度的设计,往往并不存在自然生命意义上的终身自由刑。

根据刑法规定,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中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终身自由刑源于《大清新刑律》,1911年清朝颁布《大清新刑律》,终身自由刑作为一个正式的刑种,登上历史舞台,称之为“无期徒刑”。

《大清新刑律》规定的刑罚种类从重到轻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褫夺公权、没收。在《大清新刑律》中,死刑只适用于20多个罪名,无期徒刑是其中一种主刑。

《大清新刑律》同时规定: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十年后,由监督官申达法部,得许假释出狱。无期徒刑在中国的产生是一个舶来品的过程,其是由日本传入的。

可以说,由于对假释制度的吸纳,中国的无期徒刑从产生之初就包含有浓重的教育性功能,并非是真正意上的“终身监禁”。

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权力寻租”,减刑假释等原本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调控原判刑罚、帮助罪犯回归社会制度设计,日益演变成拥有特权之人逍遥法外的通道。

广西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被判处10年徒刑,还乘飞机前往山东和四川等地;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经批准保外就医1年,后连续7年续保。

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原局长王建生服刑4年,先后5次被保外就医;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当日从法院直接回家“保外就医”。

刑法“补漏”封死贪官“越狱”之路

凡此种种,引起了高层重视。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即强调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还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2014“五号文件”)。

据《南方周末》报道,“五号文件”的目标主要指向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要“坚决杜绝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

最高检从当年3月20日起,以“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为重点,部署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司法部更是提出了“倒查三年”、逐案复核的举措。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5年工作报告中称,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后“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问题,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为重点,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的,逐人审查。

正在保外就医的,逐人见面、重新体检。2014年监督纠正“减假暂”不当23827人,同比上升42.6%;监督有关部门对2244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收监执行,其中原厅级以上干部121人;查办违法“减假暂”背后的职务犯罪252人。

由此,刑法修正案(九)所增“终身监禁”,可以说是封死了重特大贪污犯的减刑假释“越狱”路。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在29日全国人大办公厅的新闻发布会上称,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了可以终身监禁的措施。

应当强调的是,这种措施不是一个新的刑种,它的对象只是针对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具体执行中的一个特殊的措施。

终身监禁在西方多针对暴力犯罪

而在多数西方国家,终身监禁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往往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在废除死刑的国家,则为最重刑罚。

美国相较于其他发达的西方国家,终身监禁的适用较为广泛。在美国终身监禁适用的犯罪不仅有谋杀罪,还涉及毒品犯罪;适用的对象不仅是成年人,也可以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适用的方式不仅有可以假释的终身监禁,还有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

美国约有33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以及联邦采用没有假释的终身监禁。2005年3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洛普诉西蒙斯(Roperv.Simmons)一案中做出裁决,认为对犯罪时年龄不足18岁者执行死刑属于违宪行为,因此决定取消对这类犯人的死刑。

但是,由此以后,作为对未成年罪犯不适用死刑的替代,美国开始大范围对未成年罪犯适用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目前,美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对未成年人实行不可变更的永无假释机会的终身监禁的国家。

在德国,终身监禁被称为终身自由刑,在1949年5月23日德国通过《联邦基本法》第102条废除死刑后,终身自由刑就一直以来成为德国刑法中最重的刑种。

起初,终身自由刑是不可变更的,直至1981年12月8日德国通过第20部刑法修正案,终身自由刑才成为德国今天的可以变更的能够假释的终身监禁。该修正案第57 条规定:终身自由刑者15年后可以假释。

在西方国家,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多针对故意杀人、抢劫或强奸等暴力犯罪,在中国对经济罪犯使用这种刑罚是否过于严苛?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生命刑比自由刑更加残酷,终身监禁针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人。

由此,刑法修正案(九)所增加的终身监禁措施,或可弥补死刑过重而无期徒刑过轻的落差,同时或可推动减少死刑和死刑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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