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急预案

银行应急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突发事件类别......................... 1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8 应急处置程序......................... 8 信息处置规范........................ 10 后期处置............................ 11 应急保障............................ 13 附 则............................... 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稳定的金融秩序,防范重特大事故、案件等突发事件的发生,保障我行员工人身安全和资金财产安全,并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有效地进行化解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根据《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我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快速、高效、稳妥的原则,结合银行业特点及我行实际进行处置;

(二)坚持保密原则,进行处置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及有关规定,除按正规途径进行信息报告和公开披露外,不得泄露事件相关机密信息;

(三)坚持“统一指挥、各方联动”的原则,总部各部门、各直属支行(部)以及所属网点支行应按照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服从统一指挥,积极参与事件处置。

第二章 突发事件类别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我行意外地突然发生的重大或敏感事件,由于其具有无规律和反常性的特点,往往事发突然、后果严重、影响较大,需要迅速、有效、稳妥地加以处

置。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一)群体性突发事件

1.金融挤兑事件;

2.因我行服务质量引发的群体性投诉事件;

3.因我行服务质量引发的新闻媒体采访曝光事件;

4.非我行人员聚众到我行办公营业场所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事件;

5.我行员工聚众到上级部门或本行办公营业场所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事件;

6.由我行组织的大型活动中发生人员重伤、死亡的重大事故。

(二)案件类突发事件

1.我行资金、财产发生被抢劫、盗窃、诈骗案件;

2.针对我行员工或财产的恐怖、爆炸事件;

3.我行员工非正常死亡案件;

4.涉枪案件及其它案件。

(三)事故类突发事件

1.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失踪1个工作日以上,及重要岗位人员应到而未到、下落不明且无法联系2小时以上的事件;

2.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被司法机关逮捕、传唤,或被纪检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等事件;

3.重要涉密资料被出卖、泄漏或丢失,重要业务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被严重损毁、丢失的事件;

4.在公务活动中发生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及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如交通事故等;

5.一次性死亡1人以上或中毒20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中毒事件;

6.在我行办公营业场所影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司法执行事件。

(四)系统类突发事件

1.由于计算机系统或通信系统故障,造成营业时间内柜面交易中断30分钟以上,或当天连续中断交易两次以上的事件;

2.由于计算机系统或通信系统故障,造成我行银行卡在ATM、POS、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交易大面积中断1个小时以上,或在24小时内连续中断3次以上的事件;

3.计算机病毒或其他因素造成大范围计算机瘫痪事件,涉及核心系统主机或单机30台以上的事件。

(五)灾害类突发事件

1.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本行直接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

2.发生重大火灾造成本行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件;

3.由于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造成本行员工伤亡或感染的事件。

(六)其他可能引发本行风险或对本行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

响的或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三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我行总部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行长担任副组长,其他行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条 我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长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由分管行长办公室的行领导担任主任,行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

办公室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行长办公室、安全保卫部、行政管理部、信息技术部、会计结算部、个人金融部、纪检监察室、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党群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各直属支行(部)比照总部应急处置机构的组成,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

第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在成都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的监管指导下,负责成都市商业银行辖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负责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三)负责决定重大处置措施和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项;

(四)负责处置工作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

第八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包括处置工作中的所有指挥协调工作;

(三)负责及时准确地接收、处理、上报、通报、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资料;

(四)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培训及预案演练;

(五)负责监督各支行(部)、总部各部门对重特大事故、案件防范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等;

(六)完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部分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行长办公室

1. 协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个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和调度工作;

2. 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培训及预案演练的具体实施,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3.负责协调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在处置应急事件中的具体职责,及时向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突发事件处置进展,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4.完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安全保卫部

1.负责牵头制(修)订、培训和演练盗抢、诈骗、爆炸等安保类突发事件的单项应急预案,并在总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

2.负责在我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提供内部保卫,并在接报安全事故、案件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

3.负责在我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与公安部门的对口联络和配合协作,跟踪涉案事件处置进程,配合案侦调查;

4.负责全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处理风险隐患,积极预防安保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行政管理部

1.负责牵头制(修)订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员工集体中毒等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单项应急预案,并在总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

2.负责在我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提供后勤保障工作,保证通讯、车辆等的应急需要。

(四)信息技术部

1.负责牵头制(修)订业务系统中断、计算机大面积瘫痪等系统类突发事件的单项应急预案,并在总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

2.负责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实现核心账务数据异地备份;

3.负责加强信息技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培训和管理,防范该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并确保发生后能及时有效地加以处置。

(五)会计结算部

1.负责牵头制(修)订金融挤兑、柜面投诉引发群体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单项应急预案,并在总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

2.负责加强优质服务管理工作,防止因柜面投诉引发群体性事件及新闻媒体采访曝光。

(六)个人金融部

1.负责牵头制(修)订银行卡中断交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总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

2.负责加强96511客户服务中心管理,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处置突发事件苗头问题;

3.负责加强自助设备运营体系的建设管理,确保全行自助设备正常运转,避免运转故障引发突发事件。

第十条 总部其他部门的职责

在总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工作事务。

第十一条 各直属支行(部)职责

各直属支行(部)比照总部应急处置机构的职责,明确本机构职责;根据本预案,制定所在支行(部)预案,在总部应急处

置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辖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十二条 加强管理 预防为主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单位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工作,及时消除突发事件风险隐患。

各直属支行(部)和总部各部门应增强预防突发事件意识,切实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培训、演练工作;

安全保卫部门应加强日常安全检查;

信息技术部门应做好系统维护保养;

会计结算部门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内部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三条 预防预警机制

各直属支行(部)和相关部门应根据各类事件的预防预警标准,分析相关风险状况和信息,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同时一旦出现事件预兆应立即报告总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五章 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四条 应急响应

(一) 凡本支行(部)、总部部门辖内发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开展自救,同时按照标准格式(见附件)报总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发生重特大火灾、交通事故,爆炸、抢劫等事故须同时拨打“110”、“119”报警。

(二) 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报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同时视情况在2小时内书面上报成都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银监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等相关市级部门。

第十五条 下达应急处置指令

领导小组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后,应立即下达应急处置指令和要求,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传达指令,根据事件性质安排主要处置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掌握事件状况,防止事态恶化,同时保护现场和维护治安秩序,负责现场统一指挥。

第十六条 实施处置

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启动相应的单项应急预案进行针对性的处置。包括组织车辆、援救器材和救援人员实施现场救助,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劝导和疏散群众,控制局面,组织技术力量恢复系统工作,保持与领导小组的通讯,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领导小组。

第六章 信息处置规范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的基本原则

及时性原则:最先获悉突发事件发生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报告;

准确性原则: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规范性原则:报告内容应规范。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件所涉及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

(二)事件发生原因、性质、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

(三)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采取和下步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一)各直属支行(部)及总部相关部门辖内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时限不超过15分钟)电话向总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在30分钟内通过传真或网络以书面形式,向总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根据事件性质报相关职能部门,城区以外的支行还应按属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机构报告。

(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报后,迅速电话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并经请示同意后,根据事件性质,视

情况以书面形式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四川银监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以及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等相关市级部门报告,时限不超过2个小时。

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突发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的主要途径

总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值班电话,工作时间为86160166(行长办公室秘书科),非工作时间为96511(客户服务中心)、86160002(安全保卫部值班电话)。上述值班电话接报后在第一时间内报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再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相关成员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一条 新闻报道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和实际需要,如果确需通过有关媒体对突发事件进行适当报道,以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由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二条 后续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尽快组织恢复正常办公营业秩序,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及处罚

突发事件发生后,总部纪检监察室和相关部门及支行应对突发事件的原因及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并追究造成事件责任人、延误处置或处置不力的责任人等相关人员责任。根据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调查结果,按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行政处分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 表彰与奖励

按相关规定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巨大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与总结

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相关部门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置过程,评估对我行经营以及周边社会的远期影响,形成书面评估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四川银监局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急处置机构及相关市级部门,并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要求事发单位进行整改,同时修改或完善本预案。

第八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六条 通讯保障

本行各级管理人员以及重要岗位人员应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手机、固定电话或其它报备联系方式)。同时,总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保持与市政府应急办、四川银监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等上级部门,及与下属各直属支行(部)的通讯联系。总部应急办应集中掌握相关联系电话,确保信息畅通。

第二十七条 技术保障

(一)总部信息技术部及有关部门和各支行(部)应确保本系统的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二)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

(三)对要害岗位的人员,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因人员的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保障

各直属支行(部)及总部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队

伍建设,保证必要的人员需要,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演练,提高全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水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预案由成都市商业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发布后,各直属支行(部)、总部各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总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成都市商业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单

附件

成都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单

银行应急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突发事件类别......................... 1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8 应急处置程序......................... 8 信息处置规范........................ 10 后期处置............................ 11 应急保障............................ 13 附 则............................... 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稳定的金融秩序,防范重特大事故、案件等突发事件的发生,保障我行员工人身安全和资金财产安全,并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有效地进行化解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根据《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我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快速、高效、稳妥的原则,结合银行业特点及我行实际进行处置;

(二)坚持保密原则,进行处置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及有关规定,除按正规途径进行信息报告和公开披露外,不得泄露事件相关机密信息;

(三)坚持“统一指挥、各方联动”的原则,总部各部门、各直属支行(部)以及所属网点支行应按照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服从统一指挥,积极参与事件处置。

第二章 突发事件类别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我行意外地突然发生的重大或敏感事件,由于其具有无规律和反常性的特点,往往事发突然、后果严重、影响较大,需要迅速、有效、稳妥地加以处

置。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一)群体性突发事件

1.金融挤兑事件;

2.因我行服务质量引发的群体性投诉事件;

3.因我行服务质量引发的新闻媒体采访曝光事件;

4.非我行人员聚众到我行办公营业场所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事件;

5.我行员工聚众到上级部门或本行办公营业场所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事件;

6.由我行组织的大型活动中发生人员重伤、死亡的重大事故。

(二)案件类突发事件

1.我行资金、财产发生被抢劫、盗窃、诈骗案件;

2.针对我行员工或财产的恐怖、爆炸事件;

3.我行员工非正常死亡案件;

4.涉枪案件及其它案件。

(三)事故类突发事件

1.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失踪1个工作日以上,及重要岗位人员应到而未到、下落不明且无法联系2小时以上的事件;

2.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被司法机关逮捕、传唤,或被纪检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等事件;

3.重要涉密资料被出卖、泄漏或丢失,重要业务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被严重损毁、丢失的事件;

4.在公务活动中发生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及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如交通事故等;

5.一次性死亡1人以上或中毒20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中毒事件;

6.在我行办公营业场所影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司法执行事件。

(四)系统类突发事件

1.由于计算机系统或通信系统故障,造成营业时间内柜面交易中断30分钟以上,或当天连续中断交易两次以上的事件;

2.由于计算机系统或通信系统故障,造成我行银行卡在ATM、POS、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交易大面积中断1个小时以上,或在24小时内连续中断3次以上的事件;

3.计算机病毒或其他因素造成大范围计算机瘫痪事件,涉及核心系统主机或单机30台以上的事件。

(五)灾害类突发事件

1.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本行直接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

2.发生重大火灾造成本行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件;

3.由于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造成本行员工伤亡或感染的事件。

(六)其他可能引发本行风险或对本行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

响的或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三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我行总部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行长担任副组长,其他行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条 我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长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由分管行长办公室的行领导担任主任,行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

办公室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行长办公室、安全保卫部、行政管理部、信息技术部、会计结算部、个人金融部、纪检监察室、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党群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各直属支行(部)比照总部应急处置机构的组成,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

第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在成都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的监管指导下,负责成都市商业银行辖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负责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三)负责决定重大处置措施和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项;

(四)负责处置工作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

第八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包括处置工作中的所有指挥协调工作;

(三)负责及时准确地接收、处理、上报、通报、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资料;

(四)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培训及预案演练;

(五)负责监督各支行(部)、总部各部门对重特大事故、案件防范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等;

(六)完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部分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行长办公室

1. 协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个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和调度工作;

2. 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培训及预案演练的具体实施,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3.负责协调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在处置应急事件中的具体职责,及时向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突发事件处置进展,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4.完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安全保卫部

1.负责牵头制(修)订、培训和演练盗抢、诈骗、爆炸等安保类突发事件的单项应急预案,并在总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

2.负责在我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提供内部保卫,并在接报安全事故、案件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

3.负责在我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与公安部门的对口联络和配合协作,跟踪涉案事件处置进程,配合案侦调查;

4.负责全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处理风险隐患,积极预防安保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行政管理部

1.负责牵头制(修)订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员工集体中毒等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单项应急预案,并在总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

2.负责在我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提供后勤保障工作,保证通讯、车辆等的应急需要。

(四)信息技术部

1.负责牵头制(修)订业务系统中断、计算机大面积瘫痪等系统类突发事件的单项应急预案,并在总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

2.负责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实现核心账务数据异地备份;

3.负责加强信息技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培训和管理,防范该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并确保发生后能及时有效地加以处置。

(五)会计结算部

1.负责牵头制(修)订金融挤兑、柜面投诉引发群体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单项应急预案,并在总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

2.负责加强优质服务管理工作,防止因柜面投诉引发群体性事件及新闻媒体采访曝光。

(六)个人金融部

1.负责牵头制(修)订银行卡中断交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总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

2.负责加强96511客户服务中心管理,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处置突发事件苗头问题;

3.负责加强自助设备运营体系的建设管理,确保全行自助设备正常运转,避免运转故障引发突发事件。

第十条 总部其他部门的职责

在总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工作事务。

第十一条 各直属支行(部)职责

各直属支行(部)比照总部应急处置机构的职责,明确本机构职责;根据本预案,制定所在支行(部)预案,在总部应急处

置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辖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十二条 加强管理 预防为主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单位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工作,及时消除突发事件风险隐患。

各直属支行(部)和总部各部门应增强预防突发事件意识,切实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培训、演练工作;

安全保卫部门应加强日常安全检查;

信息技术部门应做好系统维护保养;

会计结算部门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内部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三条 预防预警机制

各直属支行(部)和相关部门应根据各类事件的预防预警标准,分析相关风险状况和信息,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同时一旦出现事件预兆应立即报告总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五章 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四条 应急响应

(一) 凡本支行(部)、总部部门辖内发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开展自救,同时按照标准格式(见附件)报总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发生重特大火灾、交通事故,爆炸、抢劫等事故须同时拨打“110”、“119”报警。

(二) 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报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同时视情况在2小时内书面上报成都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银监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等相关市级部门。

第十五条 下达应急处置指令

领导小组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后,应立即下达应急处置指令和要求,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传达指令,根据事件性质安排主要处置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掌握事件状况,防止事态恶化,同时保护现场和维护治安秩序,负责现场统一指挥。

第十六条 实施处置

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启动相应的单项应急预案进行针对性的处置。包括组织车辆、援救器材和救援人员实施现场救助,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劝导和疏散群众,控制局面,组织技术力量恢复系统工作,保持与领导小组的通讯,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领导小组。

第六章 信息处置规范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的基本原则

及时性原则:最先获悉突发事件发生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报告;

准确性原则: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规范性原则:报告内容应规范。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件所涉及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

(二)事件发生原因、性质、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

(三)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采取和下步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一)各直属支行(部)及总部相关部门辖内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时限不超过15分钟)电话向总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在30分钟内通过传真或网络以书面形式,向总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根据事件性质报相关职能部门,城区以外的支行还应按属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机构报告。

(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报后,迅速电话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并经请示同意后,根据事件性质,视

情况以书面形式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四川银监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以及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等相关市级部门报告,时限不超过2个小时。

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突发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的主要途径

总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值班电话,工作时间为86160166(行长办公室秘书科),非工作时间为96511(客户服务中心)、86160002(安全保卫部值班电话)。上述值班电话接报后在第一时间内报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再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相关成员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一条 新闻报道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和实际需要,如果确需通过有关媒体对突发事件进行适当报道,以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由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二条 后续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尽快组织恢复正常办公营业秩序,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及处罚

突发事件发生后,总部纪检监察室和相关部门及支行应对突发事件的原因及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并追究造成事件责任人、延误处置或处置不力的责任人等相关人员责任。根据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调查结果,按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行政处分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 表彰与奖励

按相关规定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巨大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与总结

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相关部门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置过程,评估对我行经营以及周边社会的远期影响,形成书面评估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四川银监局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急处置机构及相关市级部门,并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要求事发单位进行整改,同时修改或完善本预案。

第八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六条 通讯保障

本行各级管理人员以及重要岗位人员应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手机、固定电话或其它报备联系方式)。同时,总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保持与市政府应急办、四川银监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等上级部门,及与下属各直属支行(部)的通讯联系。总部应急办应集中掌握相关联系电话,确保信息畅通。

第二十七条 技术保障

(一)总部信息技术部及有关部门和各支行(部)应确保本系统的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二)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

(三)对要害岗位的人员,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因人员的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保障

各直属支行(部)及总部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队

伍建设,保证必要的人员需要,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演练,提高全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水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预案由成都市商业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发布后,各直属支行(部)、总部各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总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成都市商业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单

附件

成都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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