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细水雾泡沫灭火装置(定稿)11

Q/3201NXQ 130-2005

移动式细水雾/泡沫灭火装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式细水雾/泡沫灭火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编码、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移动式细水雾/泡沫灭火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099 钢质无缝气瓶

GB 5100 钢质焊接气瓶

GB 8109-1987 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细水雾

在喷头最小设计压力下,以距喷头1m 平面中喷雾的部位,所测算的水喷雾的Dv 0.99不超过1 000µm 。 3.2

移动式细水雾/泡沫灭火装置 移动式细水雾灭火装置、分装型移动式细水雾/泡沫灭火装置和预混型移动式细水雾/泡沫灭火装置的统称。 3.3

移动式细水雾灭火装置

可移动的储存有清水和加压气体,使用时能喷放细水雾进行控火和灭火的装置。 3.4

移动式细水雾泡沫灭火装置

可移动的储存有清水和泡沫液及驱动气体或储存有泡沫混合液及驱动气体,使用时能喷放细水雾或泡沫混合液进行控火和灭火的装置。 3.5

细水雾泡沫枪

可喷放细水雾或泡沫混合液的喷枪。 3.6

工作压力

装置正常工作时,减压器的出口压力。

1

Q/3201NXQ 130-2005 3.7

有效喷射时间

在控制阀完全开启状态下,自灭火剂从细水雾泡沫枪喷出开始,至有气体喷出为止的时间。 3.8

有效喷射距离

在控制阀完全开启状态下,灭火剂喷射流的最远点至细水雾泡沫枪枪口的水平距离。

4 分类和编码

4.1 分类

装置分为下列三种型式:

清水型:灭火剂为清水的装置。

分装型:灭火剂为分装的清水和泡沫原液的装置。

预混型:灭火剂为按比例预混好的泡沫混合液的装置。 4.2 组成

4.2.1 清水型装置由储水瓶、驱动气体储瓶、容器阀、细水雾泡沫枪、安全泄放装置、减压器、软管、管路管件及接头、卷盘、支架、底座或推车等组成。

4.2.2 分装型装置由储水瓶、泡沫液储瓶、驱动气体储瓶、容器阀、细水雾泡沫枪、比例混合器、安全泄放装置、减压器、软管、管路管件及接头、卷盘、支架、底座或推车等组成。

4.2.3 预混型装置由泡沫混合液储瓶、驱动气体储瓶、容器阀、细水雾泡沫枪、安全泄放装置、减压器、软管、管路管件及接头、卷盘、支架、底座或推车等组成。 4.3 编码

编制方法:

X □ Y □ / □

工作压力,MPa

灭火剂充装量,L (分装型装置该项由两个数值组成,数值间用“-”

连接,前一数值表示清水充装量,后一数值表示泡沫液充装量;预混型和清水型装置该项由一个数值表示) 移动式

分类代号:Q 表示清水型;F 表示分装型;Y 表示预混型 细水雾

型号示例:工作压力为2.5MPa ,水充装量为150L ,泡沫液充装量为6L 的分装型移动式细水雾/泡沫灭火装置,表示为:XFY150-6/2.5。

4.4 基本参数

4.4.1 移动式细水雾灭火装置(清水型)的基本参数见表1。

表1

2

Q/3201NXQ 130-2005

表1(续)

表2

3

Q/3201NXQ 130-2005

表2(续)

5 要求

5.1 外观

5.1.1 装置及部件应无明显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部件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涂层、镀层应完整、均匀。

5.1.2 在储存容器的外表正面标注储存介质的名称或商品名称。字迹应明显、清晰。

5.1.3 装置操作部位均应以文字、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比例混合器应标明介质流动方向。 5.1.4 装置的铭牌字迹应清晰,符合图纸设计要求。 5.2 密封性

装置按6.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各连接处不应有泄漏现象。 5.3 喷射性

5.3.1 有效喷射时间

装置按6.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装置的有效喷射时间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5.3.2 有效喷射距离

装置按6.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装置的有效喷射距离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5.3.3 喷射剩余率

装置按6.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装置的喷射剩余率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5.3.4 喷射滞后时间

装置按6.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装置的喷射滞后时间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5.4 灭火性能 5.4.1 灭A 类火

装置按6.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火焰应完全熄灭,火焰熄灭后3min 内应不发生复燃,灭火级别应符合表3的规定。 5.4.2 灭B 类火

装置按6.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火焰应完全熄灭,火焰熄灭后1min 内应不发生复燃,且盘内还有剩余燃料,灭火级别应符合表3的规定。

5.5 稳定性和行驶性能

5.5.1 按6.6.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由支架或底板固定在其它移动装载工具上的装置,应满足装载

4

Q/3201NXQ 130-2005

工具的载重要求,装载工具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同时装置应固定牢固,装载工具移动时,装置和装载工具间不应有相对的移动、晃动和松动,经行驶试验后,各零部件不应脱落。

5.5.2 按6.6.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自带推车的装置应牢固,行走灵活,推(拉)时整体不应有松 动、晃动。经行驶试验后,各零部件不应脱落及产生开裂等缺陷并能正常推(拉)和使用。

5.5.3 按6.6.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自带推车的装置,应能靠自身的支持稳固的置于地面,当从竖直位置倾斜10°时,应能靠自重返回原位置。

5.5.4 按6.6.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自带推车的装置应有足够的通过性能,在推(拉)动过程中的最低位置(除轮子外)与地面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 。 5.6 容器 5.6.1 材料

储水瓶、泡沫液储瓶和泡沫混合液储瓶,应采用钢质焊接瓶,其材料应采用不锈钢,其它要求应符合GB 5100的规定,也可采用玻璃钢材质制作。

驱动气体储瓶应采用钢质无缝气瓶,其要求应符合GB 5099的规定;也可采用碳纤维复合瓶,性能 应符合[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5.6.2 工作压力

容器的工作压力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5.6.3 强度

按6.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 。容器不应出现渗漏现象,其容积的残余变形率不应大于3%。 5.6.4 密封性

按6.8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压力为1.2倍驱动气体充装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 。驱动气体储瓶不应出现气泡泄漏现象。 5.7 容器阀

5.7.1 材料

容器阀应采用不锈钢或铜合金制造。 5.7.2 工作压力

容器阀工作压力应符合表1和表2中相应容器的压力。 5.7.3 强度

按6.7.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工作压力或充装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 。容器阀及其附件不应渗漏、变形或损坏。 5.8 细水雾泡沫枪 5.8.1 材料

细水雾泡沫枪应采用不锈钢、铜合金或铝合金等材料制造,也可以用强度、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上述材料的其它金属材料制造。枪托采用耐腐蚀的橡胶材料制造。 5.8.2 工作压力

细水雾泡沫枪工作压力应为2.5MPa 。 5.8.3 强度

按6.7.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压力为2.5MPa ,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 。细水雾泡沫枪不应渗漏、变形或损坏。 5.8.4 工作可靠性

按6.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在工作压力下,对喷射状态转换阀进行50次动作切换,切换时动作应灵活可靠,不应出现任何故障。 5.9 比例混合器

5

Q/3201NXQ 130-2005

5.9.1 材料

比例混合器应采用不锈钢或铜合金制造,也可以用性能不低于上述材料的其它金属材料制造。 5.9.2 工作压力

比例混合器工作压力应为2.5MPa 。 5.9.3 强度

按6.7.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 。比例混合器 不应渗漏、变形或损坏。 5.9.4 混合比

按6.1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装置在工作压力下,混合比应符合表2的规定。 5.10 安全泄放装置

5.10.1 材料

安全泄放装置应采用不锈钢或铜合金材料制造。

5.10.2 动作压力

按6.11规定的方法进行动作压力试验,储水瓶、泡沫混合液储瓶和泡沫液储瓶上的安全泄放装置 的泄放动作压力应为3.35MPa ±0.20MPa ,驱动气体储瓶上的安全泄放装置的泄放动作压力应为设定值(40MPa 和20MPa 两种)的95%~105%。 5.11 减压器

驱动气体储瓶压力在5MPa 至设定值范围内,减压器的出口压力应为2.5MPa ±0.5MPa 。

5.12 压力表

压力表选用经型式检验合格或经计量合格、测量范围上限不小于最大工作压力1.1倍、精度不低于1.6级的压力表。 5.13 软管 5.13.1 材料

软管应选用耐灭火介质腐蚀的材料制造。 5.13.2 工作压力

软管工作压力应为2.5MPa 。

5.13.3 强度

按6.7.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 。软管不应渗漏或损坏。

5.14 管路、管件及接头

5.14.1 材料

管路应采用无缝不锈钢管材,管件及接头应采用不锈钢或铜合金材料制造。 5.14.2 工作压力

管路、管件及接头的工作压力应为2.5MPa 。 5.14.3 强度

按6.7.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 。管路、管件及接头不应渗漏、变形或损坏。 5.15 卷盘

5.15.1 材料

卷盘应采用碳素钢材料制造,外表面应进行防腐镀层或涂层处理。 5.15.2 回转性能

在进行6.2和6.6的试验同时,观察卷盘回转性能,卷盘应回转灵活,无任何变形和损坏。 5.16 支架、底座和推车

6

Q/3201NXQ 130-2005

支架、底座和推车应采用碳钢材料制造,外表面应进行防腐镀层或涂层处理。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检查

目测或使用通用量器具检查装置及各部件外观、标志等,结果应符合5.1的规定。 6.2 装置密封性试验

将装置调整到工作状态,软管展开成工作状态,先将装置喷射控制阀打开,然后开启细水雾泡沫枪控制阀,试验时观察装置各连接处泄漏情况,结果应符合5.2的规定。试验同时,观察卷盘的工作状况,结果应符合5.15.2的规定。 6.3 喷射性能试验

6.3.1 试验可在室内或室外进行。试验用称重仪器的精度,不应大于灭火剂充装量的0.1%;计时仪器的误差不应大于±0.5s 。

6.3.2 操作者手持细水雾泡沫枪,枪头中心离地面的垂直距离约为 1.5 m,选定射流状喷射状态,软管展开成工作状态,先开启细水雾泡沫枪控制阀,然后打开装置喷射控制阀,测定喷射滞后时间、有效喷射时间和有效喷射距离。结果应符合5.3.1和5.3.2的规定。

6.3.3 装置喷射后,称出重量,测出喷射剩余率。结果应符合5.3.3的规定。

6.3.4 将细水雾泡沫枪切换到细雾状喷射状态,重新进行试验,测定喷射滞后时间、有效喷射时间、有效喷射距离和喷射剩余率。结果应符合5.3的规定。 6.4 A类火灭火试验

6.4.1 试验模型

A 类火试验模型符合GB 8109-1987标准中4.2.1规定。

6.4.2 试验条件

A 类火灭火试验应在室内进行。环境温度为4℃~35℃之间,试验室内的通风条件应满足木垛自由 燃烧的要求。

6.4.3 试验步骤

在引燃盘内倒入30mm 厚的清水及5mm 厚的93号汽油,将引燃盘放入木垛的正下方。点燃汽油,燃烧 2min ,然后将引燃盘从木垛下抽出,并让木垛继续燃烧6min 。然后开始灭火,在灭火过程中,操作者可以持喷枪绕木垛任意移动,可以连续喷射或间歇喷射。结果应符合5.4.1的规定。

6.4.4 试验评定

灭火试验应进行三次,其中有两次灭火成功,则判定装置达到了此灭火级别。若连续两次灭火成功, 第三次可以免试。 6.5 B 类火灭火试验 6.5.1 试验模型

B 类火试验模型符合GB 8109-1987标准中4.2.1规定。 6.5.2 试验条件

灭火试验可在室内或室外进行。试验在室内进行时,环境温度为4℃~35℃之间,试验室内的通风条件应满足燃料自由燃烧的要求。在室外进行时,应选择无风无雨雪、无冰雹天气,风速不应大于3.0m/s。 6.5.3 试验步骤

点燃汽油,预燃60s 。预燃结束后立即开始灭火,在灭火过程中,操作者可持喷枪沿油盘任意移动, 可以连续喷射或间歇喷射。结果应符合5.4.2的规定。 6.5.4 试验评定

7

灭火试验应进行三次,其中有两次灭火成功,则判定装置达到了规定的灭火级别。若连续两次灭火成功,第三次可以免试。 6.6 稳定性和行驶性能试验

6.6.1 有支架或底板固定在其它移动装载工具上的装置,将装置固定在装载工具上后,以8km/h~13km/h的速度,在相当于3级公路的路面上行驶8km 。结果应符合5.5.1的规定。

6.6.2 自带推车的装置,将装置5min 内推拉200m 。结果应符合5.5.2的规定。 6.6.3 将装置按其正常的安装位置放置在平整的地面上,并将装置从竖直的位置偏离10°,然后释放, 观察是否复位。结果应符合5.5.3的规定。

6.6.4 将自带推车的装置放置在平整的地面上,测量装置最低位置(除轮子外)与地面间的距离。结果应符合5.5.4的规定。

6.7 强度试验

6.7.1 储水瓶,泡沫液储瓶、泡沫混合液储瓶和驱动气体储瓶的强度试验,按GB/T 9251的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5.6.3的规定。

6.7.2 试验装置压力测量仪表的精度不应低于1.5级,试验装置的升压速率应在使用压力范围内可调。 6.7.3 将被测件(含容器阀、细水雾泡沫枪、比例混合器、软管、管路等,软管强度试验时应包括连接的接头)进口与液压强度试验装置相连,排除连接管路和被测件腔内空气后,封闭被测件所有出口。以不大于0.5MPa/s的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保持压力5min 后泄压,检查被测件。结果应符合5.7.3、5.8.3、5.9.3、5.13.3、5.14.3的规定。 6.8 容器密封性试验

试验采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压力测量仪表的精度应不低于1.5级,检漏试验用水温度应不低于5℃。 将经水压试验合格的被测件进口与气压源相连,封闭被测件其他出口,以不大于0.5MPa/s的升压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将被测件浸入水面下50mm ,在规定的5min 压力保持时间内检查被测件泄漏情况,结果应符合5.6.4的规定。 6.9 细水雾泡沫枪工作可靠性试验

试验在常温下进行,将细水雾泡沫枪安装在装置上,装置调至工作压力,开启细水雾泡沫枪,在两种使用状态下连续切换,切换频率10次/min,连续进行50次切换。结果应符合5.8.4的规定。 6.10 混合比试验

将比例混合器安装在分装型装置上,泡沫液储瓶中泡沫液充装量不应大于泡沫液储瓶容积的80%,储水瓶按充装量充水,打开驱动气体气瓶阀,开启细水雾泡沫枪,进行连续喷射,喷射10s 后,将装置关闭,拆下泡沫液储瓶进行称重,记为W 1。然后将泡沫液储瓶重新安装到装置中,开启细水雾泡沫枪,将喷出液体射入指定容器内,喷射时间不应少于1min 。对收集到的液体进行称重,记为W ;称重秤精度不应小于0.01kg 。将装置关闭,拆下泡沫液储瓶进行称重,重量为W 2。

按公式1进行混合比计算,结果应符合5.9.4的规定。

K =

式中: K —混合比;

W 1—喷射前泡沫液储瓶重量; W 2—喷射后泡沫液储瓶重量; W —收集到的喷射液体重量。

注:也可用阿贝折光仪来测定混合比。

W 1-W 2

W

⨯100%„„„„„„„„„„„„(1)

6.11 安全泄放装置动作试验

8

6.11.1 安全泄放装置动作试验用设备与本标准6.7.2液压强度试验设备相同,其中压力测量仪表精度不应低于0.4级,并应有瞬时记录功能。 6.11.2 将被测件进口与试验装置相连,排除连接管路和被测件内腔的空气后,封闭被测件的所有出口。以不大于0.5MPa/s的速率缓慢升压至安全泄压装置动作。记录此时压力,结果应符合5.10.2的规定。 6.12 减压器出口压力的测定

将装置的各部分连接好,使各阀门处于关闭状态。然后,先对驱动气体气瓶充气至5MPa ,打开驱动气体气瓶的放气阀, 用安装于减压器后的、精度不低于0.4级、量程为0MPa ~4MPa 的压力表测量减 压器的出口压力,结果应符合5.11的规定。再对驱动气体气瓶充气至设定值(15MPa 或30MPa ),用同 样的方法测量减压器的出口压力,结果也应符合5.11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检验项目和样本

7.2.1.1 出厂检验项目按表4的规定进行。

表4

9

7.2.1.2 出厂检验中的抽检项目按每批次产品数量的5%进行抽样检查,样品数量至少为一件,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样品。 7.2.2 判定

全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抽检中出现不合格项,则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复检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3 型式检验 7.3.1 检验前提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投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3.2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表4规定的全部项目。 7.3.3 抽样

型式检验的样本数为1台。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装置由随机抽取的部件组装构成。 7.3 检验判定

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产品的型式检验合格。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判产品的型式检验不合格:

a) 出现A 类不合格;

b) 出现B 类项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

c) 出现C 类项不合格数大于等于4;

d) 出现B 类项不合格数为1,C 类项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装置应设有铭牌,铭牌应字体清晰,标记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 b) 执行标准号;

c) 商标;

d) 驱动气体名称、压力、充装量; e) 灭火介质名称、充装量; f) 工作压力; g) 生产日期;

h) 。制造厂名称。

8.1.2 在包装箱外应标记下列内容:

a) 产品型号及名称; b) 执行标准号;

c) 包装箱外形尺寸; e) 出厂日期或编号;

f) 制造厂名称、地址; g) “向上”、“怕雨”等字样或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10

Q/3201NXQ 130-2005

8.2 包装

8.2.1 装置的包装可采用木质包装箱,性能应符合运输和储存的要求。

8.2.2 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装箱单和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应符合GB 9969.1的规定。

8.3 运输

装置运输过程中,应固定牢固,避免受到剧烈振动和碰撞,并应避免受潮和曝晒。

8.4 贮存

装置储存在通风,阴凉及干燥的环境中。

11

Q/3201NXQ 130-2005

移动式细水雾/泡沫灭火装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式细水雾/泡沫灭火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编码、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移动式细水雾/泡沫灭火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099 钢质无缝气瓶

GB 5100 钢质焊接气瓶

GB 8109-1987 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细水雾

在喷头最小设计压力下,以距喷头1m 平面中喷雾的部位,所测算的水喷雾的Dv 0.99不超过1 000µm 。 3.2

移动式细水雾/泡沫灭火装置 移动式细水雾灭火装置、分装型移动式细水雾/泡沫灭火装置和预混型移动式细水雾/泡沫灭火装置的统称。 3.3

移动式细水雾灭火装置

可移动的储存有清水和加压气体,使用时能喷放细水雾进行控火和灭火的装置。 3.4

移动式细水雾泡沫灭火装置

可移动的储存有清水和泡沫液及驱动气体或储存有泡沫混合液及驱动气体,使用时能喷放细水雾或泡沫混合液进行控火和灭火的装置。 3.5

细水雾泡沫枪

可喷放细水雾或泡沫混合液的喷枪。 3.6

工作压力

装置正常工作时,减压器的出口压力。

1

Q/3201NXQ 130-2005 3.7

有效喷射时间

在控制阀完全开启状态下,自灭火剂从细水雾泡沫枪喷出开始,至有气体喷出为止的时间。 3.8

有效喷射距离

在控制阀完全开启状态下,灭火剂喷射流的最远点至细水雾泡沫枪枪口的水平距离。

4 分类和编码

4.1 分类

装置分为下列三种型式:

清水型:灭火剂为清水的装置。

分装型:灭火剂为分装的清水和泡沫原液的装置。

预混型:灭火剂为按比例预混好的泡沫混合液的装置。 4.2 组成

4.2.1 清水型装置由储水瓶、驱动气体储瓶、容器阀、细水雾泡沫枪、安全泄放装置、减压器、软管、管路管件及接头、卷盘、支架、底座或推车等组成。

4.2.2 分装型装置由储水瓶、泡沫液储瓶、驱动气体储瓶、容器阀、细水雾泡沫枪、比例混合器、安全泄放装置、减压器、软管、管路管件及接头、卷盘、支架、底座或推车等组成。

4.2.3 预混型装置由泡沫混合液储瓶、驱动气体储瓶、容器阀、细水雾泡沫枪、安全泄放装置、减压器、软管、管路管件及接头、卷盘、支架、底座或推车等组成。 4.3 编码

编制方法:

X □ Y □ / □

工作压力,MPa

灭火剂充装量,L (分装型装置该项由两个数值组成,数值间用“-”

连接,前一数值表示清水充装量,后一数值表示泡沫液充装量;预混型和清水型装置该项由一个数值表示) 移动式

分类代号:Q 表示清水型;F 表示分装型;Y 表示预混型 细水雾

型号示例:工作压力为2.5MPa ,水充装量为150L ,泡沫液充装量为6L 的分装型移动式细水雾/泡沫灭火装置,表示为:XFY150-6/2.5。

4.4 基本参数

4.4.1 移动式细水雾灭火装置(清水型)的基本参数见表1。

表1

2

Q/3201NXQ 130-2005

表1(续)

表2

3

Q/3201NXQ 130-2005

表2(续)

5 要求

5.1 外观

5.1.1 装置及部件应无明显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部件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涂层、镀层应完整、均匀。

5.1.2 在储存容器的外表正面标注储存介质的名称或商品名称。字迹应明显、清晰。

5.1.3 装置操作部位均应以文字、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比例混合器应标明介质流动方向。 5.1.4 装置的铭牌字迹应清晰,符合图纸设计要求。 5.2 密封性

装置按6.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各连接处不应有泄漏现象。 5.3 喷射性

5.3.1 有效喷射时间

装置按6.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装置的有效喷射时间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5.3.2 有效喷射距离

装置按6.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装置的有效喷射距离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5.3.3 喷射剩余率

装置按6.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装置的喷射剩余率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5.3.4 喷射滞后时间

装置按6.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装置的喷射滞后时间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5.4 灭火性能 5.4.1 灭A 类火

装置按6.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火焰应完全熄灭,火焰熄灭后3min 内应不发生复燃,灭火级别应符合表3的规定。 5.4.2 灭B 类火

装置按6.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火焰应完全熄灭,火焰熄灭后1min 内应不发生复燃,且盘内还有剩余燃料,灭火级别应符合表3的规定。

5.5 稳定性和行驶性能

5.5.1 按6.6.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由支架或底板固定在其它移动装载工具上的装置,应满足装载

4

Q/3201NXQ 130-2005

工具的载重要求,装载工具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同时装置应固定牢固,装载工具移动时,装置和装载工具间不应有相对的移动、晃动和松动,经行驶试验后,各零部件不应脱落。

5.5.2 按6.6.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自带推车的装置应牢固,行走灵活,推(拉)时整体不应有松 动、晃动。经行驶试验后,各零部件不应脱落及产生开裂等缺陷并能正常推(拉)和使用。

5.5.3 按6.6.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自带推车的装置,应能靠自身的支持稳固的置于地面,当从竖直位置倾斜10°时,应能靠自重返回原位置。

5.5.4 按6.6.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自带推车的装置应有足够的通过性能,在推(拉)动过程中的最低位置(除轮子外)与地面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 。 5.6 容器 5.6.1 材料

储水瓶、泡沫液储瓶和泡沫混合液储瓶,应采用钢质焊接瓶,其材料应采用不锈钢,其它要求应符合GB 5100的规定,也可采用玻璃钢材质制作。

驱动气体储瓶应采用钢质无缝气瓶,其要求应符合GB 5099的规定;也可采用碳纤维复合瓶,性能 应符合[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5.6.2 工作压力

容器的工作压力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5.6.3 强度

按6.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 。容器不应出现渗漏现象,其容积的残余变形率不应大于3%。 5.6.4 密封性

按6.8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压力为1.2倍驱动气体充装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 。驱动气体储瓶不应出现气泡泄漏现象。 5.7 容器阀

5.7.1 材料

容器阀应采用不锈钢或铜合金制造。 5.7.2 工作压力

容器阀工作压力应符合表1和表2中相应容器的压力。 5.7.3 强度

按6.7.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工作压力或充装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 。容器阀及其附件不应渗漏、变形或损坏。 5.8 细水雾泡沫枪 5.8.1 材料

细水雾泡沫枪应采用不锈钢、铜合金或铝合金等材料制造,也可以用强度、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上述材料的其它金属材料制造。枪托采用耐腐蚀的橡胶材料制造。 5.8.2 工作压力

细水雾泡沫枪工作压力应为2.5MPa 。 5.8.3 强度

按6.7.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压力为2.5MPa ,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 。细水雾泡沫枪不应渗漏、变形或损坏。 5.8.4 工作可靠性

按6.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在工作压力下,对喷射状态转换阀进行50次动作切换,切换时动作应灵活可靠,不应出现任何故障。 5.9 比例混合器

5

Q/3201NXQ 130-2005

5.9.1 材料

比例混合器应采用不锈钢或铜合金制造,也可以用性能不低于上述材料的其它金属材料制造。 5.9.2 工作压力

比例混合器工作压力应为2.5MPa 。 5.9.3 强度

按6.7.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 。比例混合器 不应渗漏、变形或损坏。 5.9.4 混合比

按6.1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装置在工作压力下,混合比应符合表2的规定。 5.10 安全泄放装置

5.10.1 材料

安全泄放装置应采用不锈钢或铜合金材料制造。

5.10.2 动作压力

按6.11规定的方法进行动作压力试验,储水瓶、泡沫混合液储瓶和泡沫液储瓶上的安全泄放装置 的泄放动作压力应为3.35MPa ±0.20MPa ,驱动气体储瓶上的安全泄放装置的泄放动作压力应为设定值(40MPa 和20MPa 两种)的95%~105%。 5.11 减压器

驱动气体储瓶压力在5MPa 至设定值范围内,减压器的出口压力应为2.5MPa ±0.5MPa 。

5.12 压力表

压力表选用经型式检验合格或经计量合格、测量范围上限不小于最大工作压力1.1倍、精度不低于1.6级的压力表。 5.13 软管 5.13.1 材料

软管应选用耐灭火介质腐蚀的材料制造。 5.13.2 工作压力

软管工作压力应为2.5MPa 。

5.13.3 强度

按6.7.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 。软管不应渗漏或损坏。

5.14 管路、管件及接头

5.14.1 材料

管路应采用无缝不锈钢管材,管件及接头应采用不锈钢或铜合金材料制造。 5.14.2 工作压力

管路、管件及接头的工作压力应为2.5MPa 。 5.14.3 强度

按6.7.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 。管路、管件及接头不应渗漏、变形或损坏。 5.15 卷盘

5.15.1 材料

卷盘应采用碳素钢材料制造,外表面应进行防腐镀层或涂层处理。 5.15.2 回转性能

在进行6.2和6.6的试验同时,观察卷盘回转性能,卷盘应回转灵活,无任何变形和损坏。 5.16 支架、底座和推车

6

Q/3201NXQ 130-2005

支架、底座和推车应采用碳钢材料制造,外表面应进行防腐镀层或涂层处理。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检查

目测或使用通用量器具检查装置及各部件外观、标志等,结果应符合5.1的规定。 6.2 装置密封性试验

将装置调整到工作状态,软管展开成工作状态,先将装置喷射控制阀打开,然后开启细水雾泡沫枪控制阀,试验时观察装置各连接处泄漏情况,结果应符合5.2的规定。试验同时,观察卷盘的工作状况,结果应符合5.15.2的规定。 6.3 喷射性能试验

6.3.1 试验可在室内或室外进行。试验用称重仪器的精度,不应大于灭火剂充装量的0.1%;计时仪器的误差不应大于±0.5s 。

6.3.2 操作者手持细水雾泡沫枪,枪头中心离地面的垂直距离约为 1.5 m,选定射流状喷射状态,软管展开成工作状态,先开启细水雾泡沫枪控制阀,然后打开装置喷射控制阀,测定喷射滞后时间、有效喷射时间和有效喷射距离。结果应符合5.3.1和5.3.2的规定。

6.3.3 装置喷射后,称出重量,测出喷射剩余率。结果应符合5.3.3的规定。

6.3.4 将细水雾泡沫枪切换到细雾状喷射状态,重新进行试验,测定喷射滞后时间、有效喷射时间、有效喷射距离和喷射剩余率。结果应符合5.3的规定。 6.4 A类火灭火试验

6.4.1 试验模型

A 类火试验模型符合GB 8109-1987标准中4.2.1规定。

6.4.2 试验条件

A 类火灭火试验应在室内进行。环境温度为4℃~35℃之间,试验室内的通风条件应满足木垛自由 燃烧的要求。

6.4.3 试验步骤

在引燃盘内倒入30mm 厚的清水及5mm 厚的93号汽油,将引燃盘放入木垛的正下方。点燃汽油,燃烧 2min ,然后将引燃盘从木垛下抽出,并让木垛继续燃烧6min 。然后开始灭火,在灭火过程中,操作者可以持喷枪绕木垛任意移动,可以连续喷射或间歇喷射。结果应符合5.4.1的规定。

6.4.4 试验评定

灭火试验应进行三次,其中有两次灭火成功,则判定装置达到了此灭火级别。若连续两次灭火成功, 第三次可以免试。 6.5 B 类火灭火试验 6.5.1 试验模型

B 类火试验模型符合GB 8109-1987标准中4.2.1规定。 6.5.2 试验条件

灭火试验可在室内或室外进行。试验在室内进行时,环境温度为4℃~35℃之间,试验室内的通风条件应满足燃料自由燃烧的要求。在室外进行时,应选择无风无雨雪、无冰雹天气,风速不应大于3.0m/s。 6.5.3 试验步骤

点燃汽油,预燃60s 。预燃结束后立即开始灭火,在灭火过程中,操作者可持喷枪沿油盘任意移动, 可以连续喷射或间歇喷射。结果应符合5.4.2的规定。 6.5.4 试验评定

7

灭火试验应进行三次,其中有两次灭火成功,则判定装置达到了规定的灭火级别。若连续两次灭火成功,第三次可以免试。 6.6 稳定性和行驶性能试验

6.6.1 有支架或底板固定在其它移动装载工具上的装置,将装置固定在装载工具上后,以8km/h~13km/h的速度,在相当于3级公路的路面上行驶8km 。结果应符合5.5.1的规定。

6.6.2 自带推车的装置,将装置5min 内推拉200m 。结果应符合5.5.2的规定。 6.6.3 将装置按其正常的安装位置放置在平整的地面上,并将装置从竖直的位置偏离10°,然后释放, 观察是否复位。结果应符合5.5.3的规定。

6.6.4 将自带推车的装置放置在平整的地面上,测量装置最低位置(除轮子外)与地面间的距离。结果应符合5.5.4的规定。

6.7 强度试验

6.7.1 储水瓶,泡沫液储瓶、泡沫混合液储瓶和驱动气体储瓶的强度试验,按GB/T 9251的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5.6.3的规定。

6.7.2 试验装置压力测量仪表的精度不应低于1.5级,试验装置的升压速率应在使用压力范围内可调。 6.7.3 将被测件(含容器阀、细水雾泡沫枪、比例混合器、软管、管路等,软管强度试验时应包括连接的接头)进口与液压强度试验装置相连,排除连接管路和被测件腔内空气后,封闭被测件所有出口。以不大于0.5MPa/s的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保持压力5min 后泄压,检查被测件。结果应符合5.7.3、5.8.3、5.9.3、5.13.3、5.14.3的规定。 6.8 容器密封性试验

试验采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压力测量仪表的精度应不低于1.5级,检漏试验用水温度应不低于5℃。 将经水压试验合格的被测件进口与气压源相连,封闭被测件其他出口,以不大于0.5MPa/s的升压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将被测件浸入水面下50mm ,在规定的5min 压力保持时间内检查被测件泄漏情况,结果应符合5.6.4的规定。 6.9 细水雾泡沫枪工作可靠性试验

试验在常温下进行,将细水雾泡沫枪安装在装置上,装置调至工作压力,开启细水雾泡沫枪,在两种使用状态下连续切换,切换频率10次/min,连续进行50次切换。结果应符合5.8.4的规定。 6.10 混合比试验

将比例混合器安装在分装型装置上,泡沫液储瓶中泡沫液充装量不应大于泡沫液储瓶容积的80%,储水瓶按充装量充水,打开驱动气体气瓶阀,开启细水雾泡沫枪,进行连续喷射,喷射10s 后,将装置关闭,拆下泡沫液储瓶进行称重,记为W 1。然后将泡沫液储瓶重新安装到装置中,开启细水雾泡沫枪,将喷出液体射入指定容器内,喷射时间不应少于1min 。对收集到的液体进行称重,记为W ;称重秤精度不应小于0.01kg 。将装置关闭,拆下泡沫液储瓶进行称重,重量为W 2。

按公式1进行混合比计算,结果应符合5.9.4的规定。

K =

式中: K —混合比;

W 1—喷射前泡沫液储瓶重量; W 2—喷射后泡沫液储瓶重量; W —收集到的喷射液体重量。

注:也可用阿贝折光仪来测定混合比。

W 1-W 2

W

⨯100%„„„„„„„„„„„„(1)

6.11 安全泄放装置动作试验

8

6.11.1 安全泄放装置动作试验用设备与本标准6.7.2液压强度试验设备相同,其中压力测量仪表精度不应低于0.4级,并应有瞬时记录功能。 6.11.2 将被测件进口与试验装置相连,排除连接管路和被测件内腔的空气后,封闭被测件的所有出口。以不大于0.5MPa/s的速率缓慢升压至安全泄压装置动作。记录此时压力,结果应符合5.10.2的规定。 6.12 减压器出口压力的测定

将装置的各部分连接好,使各阀门处于关闭状态。然后,先对驱动气体气瓶充气至5MPa ,打开驱动气体气瓶的放气阀, 用安装于减压器后的、精度不低于0.4级、量程为0MPa ~4MPa 的压力表测量减 压器的出口压力,结果应符合5.11的规定。再对驱动气体气瓶充气至设定值(15MPa 或30MPa ),用同 样的方法测量减压器的出口压力,结果也应符合5.11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检验项目和样本

7.2.1.1 出厂检验项目按表4的规定进行。

表4

9

7.2.1.2 出厂检验中的抽检项目按每批次产品数量的5%进行抽样检查,样品数量至少为一件,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样品。 7.2.2 判定

全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抽检中出现不合格项,则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复检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3 型式检验 7.3.1 检验前提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投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3.2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表4规定的全部项目。 7.3.3 抽样

型式检验的样本数为1台。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装置由随机抽取的部件组装构成。 7.3 检验判定

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产品的型式检验合格。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判产品的型式检验不合格:

a) 出现A 类不合格;

b) 出现B 类项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

c) 出现C 类项不合格数大于等于4;

d) 出现B 类项不合格数为1,C 类项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装置应设有铭牌,铭牌应字体清晰,标记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 b) 执行标准号;

c) 商标;

d) 驱动气体名称、压力、充装量; e) 灭火介质名称、充装量; f) 工作压力; g) 生产日期;

h) 。制造厂名称。

8.1.2 在包装箱外应标记下列内容:

a) 产品型号及名称; b) 执行标准号;

c) 包装箱外形尺寸; e) 出厂日期或编号;

f) 制造厂名称、地址; g) “向上”、“怕雨”等字样或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10

Q/3201NXQ 130-2005

8.2 包装

8.2.1 装置的包装可采用木质包装箱,性能应符合运输和储存的要求。

8.2.2 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装箱单和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应符合GB 9969.1的规定。

8.3 运输

装置运输过程中,应固定牢固,避免受到剧烈振动和碰撞,并应避免受潮和曝晒。

8.4 贮存

装置储存在通风,阴凉及干燥的环境中。

11


相关内容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综合能力]模拟试卷
  • <消防综合能力>模拟试卷 一. 单选题(每题1分,60题,共60分) 1.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将( )作为职业道德的最高目标指向,不断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建设,实现更高层次.更深意义的人生价值. A.遵纪守法 B.英勇顽强 C.爱岗敬业 D.奉献社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 ...

  • 某消防科技公司创业企划书
  • 1.某消防科技公司创业企划书 2.环境分析: 1)全国消防工作现状. 1全国消防安全公司发展现状. ○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是我国消防产品企业的发展期,技术和产品落后,缺乏竞争力.中国加入WTO 为我国的消防产品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2001年我国建立"消防产业30强论坛这种机制&qu ...

  • 青海安邦消防技能培训学校B
  • 青海安邦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A)A类 (B)B类 (C)E类 (D)F类 8.根据国家标准GB /T 4968--2008<火灾分类>将火灾分为__D_____类. 建(构)筑消防员理论知识考试卷(B ) (A)三 (B)四 (C)五 (D)六 9.按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不同,下列 ...

  • 第四章 水喷雾灭火系统
  • 第一节 系统灭火机理 1. 水喷雾灭火系统具有较高的电绝缘性能和良好的灭火性能. 2. 水喷雾系统的灭火机理主要表现:表面冷却.窒息.乳化.稀释. 第二节 系统分类 1. 水喷雾系统由水源.供水设备.过滤器.雨淋阀阻.管道及水雾喷头等组成. 2. 水喷雾灭火系统分类按启动方式可分为电动启动水喷雾灭火 ...

  • 消防控制室规范
  • 目 前 次 言 .............................................................................................. II 1 范围 ....................................... ...

  • 消防工程师笔记(技术综合能力)水流波动著
  • 新规范15*10 50m以上20*10 [总结记忆] p40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且不大于10m (5≤A< 10); 场地的坡度不大于3%,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小于15m 和10m .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 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 ...

  • 2016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模拟试题及答案
  • 2016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80小题,每小题1分,共80分) 1.2009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在总则中规定了我国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是 ( ) .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B.预防为主,防治结 ...

  • 7灭火救援设施
  • 7灭火救援设施 7.1消防车道 7.1.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条文说明]7.1.1本条规定主要针对城市建成区内建筑比较密集.新 ...

  •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 ('()决议! ()***年+)月,日通过) 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海安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责, 注意到+%'.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0)章的修订(以下简称"本公约"),认识到有必要继续强制应用,经修订的本公约第//0)章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