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素村扶贫互助社

新城区保合少镇奎素村扶贫互助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的名称是:新城区保合少镇奎素村扶贫互助社。

第二条 本社的性质是:由常年居住在新城区保合少镇奎素村居民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该社会团体组织的成立、变更及监督管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民有、民用、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把村级扶贫互助社作为弥补贫困户发展资金不足、改善贫困农户获得生产性资金的机会,提高村民特别是贫困户与妇女的收入和福利。

第四条 本社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城区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财务监管和日常管理;本社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城区民政局,负责本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的住所是: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镇奎素村委会院内。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一)互助社员入社和退社;

(二)负责互助资金发放、回收和争议仲裁等管理工作;

(三)承担互助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适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五)按照主管单位要求如实上报项目实施情况、财务、监测报表等;

(六)互助社内部不能解决的问题,负责反映给主管单位;

(七)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社员

第八条 本社社员是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申请加入本互助社并交纳互助金的村民,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互助社员为代表某个家庭的、具有使行法定资格的个人。

(二)在本村有常年居住户的农户,年龄18周岁以上,每户有一人可以成为互助社的社员。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生产性创收活动的村民,鼓励妇女作为家庭代表入社。

(四)入社互助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社互助金起点。

(五)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六)入社互助金不少于100元。

第九条 社员入社程序

(一)村民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申请表和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二)本社理事会确认和同意,理事长在申请表上签名。

(三)社员交纳互助金,开出收据,理事长和交款人签名。

(四)理事会填写、发放社员证。

(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双女户、独生子女户持计划生育证以及没有完全丧失劳动生产能力的残疾人,持区级以上残疾证,可享有免交入社互助金、优先取得互助资金、减免或部分减免占用费等优惠照顾。

第十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可申请从互助资金借款,申请借款用于生产性创收项目、大病救治、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事件。若社员资金用于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社员资格,并依法收回本金及利息,其入社互助金不予退还。

(三)对互助社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五)入社一年后可自愿退社、退互助金,其退社书面申请被批准后,三年内不得在申请入社。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维护互助社合法权益。

(二)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三)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四)互助小组任一成员申请借款时,其他成员均为其签字担保。

(五)按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为互助小组其他成员借款提供担保,在被担保社员不能偿还借款时,代为偿还其欠款;小组其他成员未能偿还借款或逾期偿还,其他成员不能借款,且不能退互助金。

(六)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区扶贫办是互助社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互助社资金的指导使用、监督、检查以及解决互助社资金运行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本社的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互助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财务报告和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互助资金的具体操作规程和占用费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社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过到会社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社员大会分为定期大会和临时动议大会。其社员大会原则上每年一次,为一月中旬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或提前及延期时,也可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扶贫办审查同意后进行,但延期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 理事会作为村互助社的管理机构,通过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会计和出纳三人组成,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闭会期间领导互助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管理人员每两年一选,但有特殊需要或三分之一社员提议时,也可随时增选或替换。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二)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和不定期的动议机制,研究和处理重大事宜。

(三)分负责资金的发放、回收、使用情况、监督和争议仲裁等管理工作。

(四)筹备召开社员大会。

(五)根据章程规定决定村民的入社和退社。

(六)制定内部各项制度。

(七)组织社员开展不同类型的活动。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其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会计、出纳三人组成;监事会由监事长、若干名监督员组成,负责监督检查互助社资金运行情况和理事会成员工作状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作为互助社管理人员,分别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互助社的管理人员资格:

(一)必须是互助社成员。

(二)长期在家,自愿担任管理工作。

(三)有正常的阅读、书写能力和良好的声誉(财务人员必须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四)管理人员之间无直系亲属关系(三代内无直系血统)。

(五)监事会中必须有一名女性监督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互助社经费来源:

(一)社员缴纳互助金。

(二)政府资助。

(三)占用费。

(四)其他社会资助。

第二十一条 互助社设立一般借款。互助社社员通过互助小组成员为其担保的形式,向互助社申请借款用于生产性创收项目,最高借款额度以不超过5000元为宜,月占用率1%,按约定时间偿还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二条 在互助社运作正常以后,设立特困借款。特困借款为个人借款,严格限定于由每年度的社员大会选出的最贫困户名单(不超过总户数的3%)范围,必须用于生产创收活动,借款额度最高不能2000元,需要临时担保人;借款周期、还款方式和占用率和一般借款相同。

第二十三条 在互助社运作正常以后,设立紧急借款。即互助社成员家庭因遭遇特别严重的自然灾害或大病救治等紧急情况时,可以申请紧急借款,借款额度最高为10000元,需要临时担保人,借款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占用费,占用费与一般借款相同。

第二十四条 借款程序:

(一)互助社员需要自愿组成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借款担保小组,选举出小组长,得到理事会的认可。

(二)社员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后,交给担保小组的小组长。

(三)小组内部讨论使用借款的先后顺序,每个小组同时使用借款的成员,不能超过2/3,本组第一批借款开始正常还款后,才可以启动下一批借款申请。

(四)小组成员签定借款担保书,小组全体成员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五)由小组长将成员的借款申请表和小组成员的担保书交给理事会。

(六)理事会确认借款成员顺序,评估成员项目的可行性。

(七)理事会批准后,理事长和出纳及时发放借款,理事长、出纳和借款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回收程序:

(一)借款本金、占用费的回收按约定时间完成,出纳和还款人签名。

(二)出纳及时当天完成放款和收款的台帐,由理事长签名。

第二十六条 收益分配:

(一)借款占用费收入的60%用于管理人员报酬、补助和操作费用,严格控制操作费用支出,实际支出额必须在村内公示。

(二)借款占用费收入的10%转入互助社风险金。

(三)借款占用费收入的30%用于互助社公益金,以不断扩大互助社的资本金。

第二十七条 每年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或称农户互助金借款余额)的30%计提取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的使用或坏账注销须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按年度将相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互助社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修改章程须在社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互助社分立、合并或解散,需要注销时,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互助社终止动议须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互助社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

第三十七条 互助社经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互助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业务主管单位安排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3日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新城区保合少镇奎素村互助社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新城区保合少镇奎素村

扶贫互助社

2012年5月3日

新城区保合少镇奎素村扶贫互助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的名称是:新城区保合少镇奎素村扶贫互助社。

第二条 本社的性质是:由常年居住在新城区保合少镇奎素村居民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该社会团体组织的成立、变更及监督管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民有、民用、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把村级扶贫互助社作为弥补贫困户发展资金不足、改善贫困农户获得生产性资金的机会,提高村民特别是贫困户与妇女的收入和福利。

第四条 本社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城区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财务监管和日常管理;本社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城区民政局,负责本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的住所是: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镇奎素村委会院内。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一)互助社员入社和退社;

(二)负责互助资金发放、回收和争议仲裁等管理工作;

(三)承担互助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适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五)按照主管单位要求如实上报项目实施情况、财务、监测报表等;

(六)互助社内部不能解决的问题,负责反映给主管单位;

(七)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社员

第八条 本社社员是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申请加入本互助社并交纳互助金的村民,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互助社员为代表某个家庭的、具有使行法定资格的个人。

(二)在本村有常年居住户的农户,年龄18周岁以上,每户有一人可以成为互助社的社员。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生产性创收活动的村民,鼓励妇女作为家庭代表入社。

(四)入社互助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社互助金起点。

(五)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六)入社互助金不少于100元。

第九条 社员入社程序

(一)村民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申请表和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二)本社理事会确认和同意,理事长在申请表上签名。

(三)社员交纳互助金,开出收据,理事长和交款人签名。

(四)理事会填写、发放社员证。

(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双女户、独生子女户持计划生育证以及没有完全丧失劳动生产能力的残疾人,持区级以上残疾证,可享有免交入社互助金、优先取得互助资金、减免或部分减免占用费等优惠照顾。

第十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可申请从互助资金借款,申请借款用于生产性创收项目、大病救治、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事件。若社员资金用于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社员资格,并依法收回本金及利息,其入社互助金不予退还。

(三)对互助社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五)入社一年后可自愿退社、退互助金,其退社书面申请被批准后,三年内不得在申请入社。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维护互助社合法权益。

(二)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三)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四)互助小组任一成员申请借款时,其他成员均为其签字担保。

(五)按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为互助小组其他成员借款提供担保,在被担保社员不能偿还借款时,代为偿还其欠款;小组其他成员未能偿还借款或逾期偿还,其他成员不能借款,且不能退互助金。

(六)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区扶贫办是互助社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互助社资金的指导使用、监督、检查以及解决互助社资金运行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本社的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互助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财务报告和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互助资金的具体操作规程和占用费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社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过到会社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社员大会分为定期大会和临时动议大会。其社员大会原则上每年一次,为一月中旬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或提前及延期时,也可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扶贫办审查同意后进行,但延期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 理事会作为村互助社的管理机构,通过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会计和出纳三人组成,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闭会期间领导互助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管理人员每两年一选,但有特殊需要或三分之一社员提议时,也可随时增选或替换。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二)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和不定期的动议机制,研究和处理重大事宜。

(三)分负责资金的发放、回收、使用情况、监督和争议仲裁等管理工作。

(四)筹备召开社员大会。

(五)根据章程规定决定村民的入社和退社。

(六)制定内部各项制度。

(七)组织社员开展不同类型的活动。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其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会计、出纳三人组成;监事会由监事长、若干名监督员组成,负责监督检查互助社资金运行情况和理事会成员工作状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作为互助社管理人员,分别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互助社的管理人员资格:

(一)必须是互助社成员。

(二)长期在家,自愿担任管理工作。

(三)有正常的阅读、书写能力和良好的声誉(财务人员必须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四)管理人员之间无直系亲属关系(三代内无直系血统)。

(五)监事会中必须有一名女性监督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互助社经费来源:

(一)社员缴纳互助金。

(二)政府资助。

(三)占用费。

(四)其他社会资助。

第二十一条 互助社设立一般借款。互助社社员通过互助小组成员为其担保的形式,向互助社申请借款用于生产性创收项目,最高借款额度以不超过5000元为宜,月占用率1%,按约定时间偿还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二条 在互助社运作正常以后,设立特困借款。特困借款为个人借款,严格限定于由每年度的社员大会选出的最贫困户名单(不超过总户数的3%)范围,必须用于生产创收活动,借款额度最高不能2000元,需要临时担保人;借款周期、还款方式和占用率和一般借款相同。

第二十三条 在互助社运作正常以后,设立紧急借款。即互助社成员家庭因遭遇特别严重的自然灾害或大病救治等紧急情况时,可以申请紧急借款,借款额度最高为10000元,需要临时担保人,借款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占用费,占用费与一般借款相同。

第二十四条 借款程序:

(一)互助社员需要自愿组成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借款担保小组,选举出小组长,得到理事会的认可。

(二)社员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后,交给担保小组的小组长。

(三)小组内部讨论使用借款的先后顺序,每个小组同时使用借款的成员,不能超过2/3,本组第一批借款开始正常还款后,才可以启动下一批借款申请。

(四)小组成员签定借款担保书,小组全体成员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五)由小组长将成员的借款申请表和小组成员的担保书交给理事会。

(六)理事会确认借款成员顺序,评估成员项目的可行性。

(七)理事会批准后,理事长和出纳及时发放借款,理事长、出纳和借款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回收程序:

(一)借款本金、占用费的回收按约定时间完成,出纳和还款人签名。

(二)出纳及时当天完成放款和收款的台帐,由理事长签名。

第二十六条 收益分配:

(一)借款占用费收入的60%用于管理人员报酬、补助和操作费用,严格控制操作费用支出,实际支出额必须在村内公示。

(二)借款占用费收入的10%转入互助社风险金。

(三)借款占用费收入的30%用于互助社公益金,以不断扩大互助社的资本金。

第二十七条 每年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或称农户互助金借款余额)的30%计提取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的使用或坏账注销须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按年度将相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互助社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修改章程须在社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互助社分立、合并或解散,需要注销时,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互助社终止动议须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互助社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

第三十七条 互助社经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互助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业务主管单位安排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3日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新城区保合少镇奎素村互助社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新城区保合少镇奎素村

扶贫互助社

201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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