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人身保险
一、名词解释
1.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约定的疾病、伤残、年老、死亡等保险事故或事件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业务。
2.人寿保险也称生命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或事件,在保险期间内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
4.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发生医疗费用或因疾病、意外事故不能工作收入减少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5.疾病是指由于人体内在的原因,造成精神上或肉体上的痛苦或不健全。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有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第二,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第三,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6.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特有概念,是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360天等)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这一定期限保险人不予负责。
7.观察期也称试保期,在健康保险单中通常规定一个观察期(90或180天等)。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收入损失和支出医疗费,保险人不负责,即观察期内所患疾病推定为投保以前患有,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正式生效。
8.免责期:在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等人身保险中,免责期是指观察期;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中,免责期也称等待期,自被保险人失能之日起,持续失能不间断达到约定期间后,保险公司才开始给付失能保险金,此约定期间称为免责期,是免赔额的一种特殊形式。
9.残疾是指人体的组织或器官永久性地缺失,或者人体的组织或器官的正常活动机能永久丧失。
10.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二、问答题
1.答: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不可估价性;
(2)人身风险具有必然性、不可预测性、均衡性、分散性等多重性质;
(3)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规定较为特殊;
(5)人身保险产品具有多重功能;
(6)人身保险合同期限长,保险费采取均衡保险费。
2.答:
随着经济社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人们对保险产品的需求逐渐多样化,在具备传统的保障功能之外,人们还希望寿险产品具有投资储蓄的功能,适应人们新
的保险需求变化,保险人开发了以下一系列新型人寿保险产品,其特点分别是:
(1)分红保险。主要特点:保单持有人作为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共同体,不仅享有固定利率的利益,而且还享受直接参与保险公司经营利润的分配;客户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保单价格较高;保险金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等。
(2)变额人寿保险。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保险的保障功能与投资功能高度统一;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直接与投资回报率挂钩;对投保人透明度高;风险由客户自担。
(3)万能保险。主要特征是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此外,每个保单持有人也有单独设立账户;万能保险的经营透明度高;该保险规定有保证利息;有两种可供被保险人选择的死亡保险金给付模式。
(4)变额万能寿险。其特点是将万能寿险的缴费灵活性和变额寿险的投资灵活性相结合,适合那些将寿险保单现金价值视为投资而非储蓄的人,保单持有人承担投资风险。
3.答:
年金保险是以生存为给付条件,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金额、方式,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是生存保险的特殊形态。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年金保险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缴费方式不同分为趸缴年金和期缴年金保险。
(2)按被保险人不同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和联合及生存者年金保险。
(3)按年金给付额是否变动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4)按年金给付开始时间不同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保险。
(5)按给付期限不同分为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最低保证年金保险。
4.答:
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伤害,亦即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伤害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伤害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的,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5.答:
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有以下三个必要条件,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或支付了医疗费用;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6.答:健康保险合同中主要有以下特殊条款:
(1)观察期条款
(2)免赔额条款
(3)比例共保条款
(4)给付限额条款
、本章实训题
提示:
1.根据《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客户在投保重疾险或医疗险时,
除了一般提示客户应该如实告知和让客户了解犹豫期的规定外,重点应提请客户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2.投保单的填写是保险企业业务流程的第一步,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是学生应训练的一项基本功。本投保单以学平险为例进行练习,因为是团体保险,要重点对被保险人清单进行审核。学生在实训时,要注意区别主险与附险,注意填写时的规范与准确。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一、名词解释
1.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约定的疾病、伤残、年老、死亡等保险事故或事件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业务。
2.人寿保险也称生命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或事件,在保险期间内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
4.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发生医疗费用或因疾病、意外事故不能工作收入减少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5.疾病是指由于人体内在的原因,造成精神上或肉体上的痛苦或不健全。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有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第二,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第三,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6.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特有概念,是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360天等)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这一定期限保险人不予负责。
7.观察期也称试保期,在健康保险单中通常规定一个观察期(90或180天等)。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收入损失和支出医疗费,保险人不负责,即观察期内所患疾病推定为投保以前患有,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正式生效。
8.免责期:在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等人身保险中,免责期是指观察期;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中,免责期也称等待期,自被保险人失能之日起,持续失能不间断达到约定期间后,保险公司才开始给付失能保险金,此约定期间称为免责期,是免赔额的一种特殊形式。
9.残疾是指人体的组织或器官永久性地缺失,或者人体的组织或器官的正常活动机能永久丧失。
10.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二、问答题
1.答: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不可估价性;
(2)人身风险具有必然性、不可预测性、均衡性、分散性等多重性质;
(3)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规定较为特殊;
(5)人身保险产品具有多重功能;
(6)人身保险合同期限长,保险费采取均衡保险费。
2.答:
随着经济社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人们对保险产品的需求逐渐多样化,在具备传统的保障功能之外,人们还希望寿险产品具有投资储蓄的功能,适应人们新
的保险需求变化,保险人开发了以下一系列新型人寿保险产品,其特点分别是:
(1)分红保险。主要特点:保单持有人作为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共同体,不仅享有固定利率的利益,而且还享受直接参与保险公司经营利润的分配;客户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保单价格较高;保险金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等。
(2)变额人寿保险。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保险的保障功能与投资功能高度统一;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直接与投资回报率挂钩;对投保人透明度高;风险由客户自担。
(3)万能保险。主要特征是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此外,每个保单持有人也有单独设立账户;万能保险的经营透明度高;该保险规定有保证利息;有两种可供被保险人选择的死亡保险金给付模式。
(4)变额万能寿险。其特点是将万能寿险的缴费灵活性和变额寿险的投资灵活性相结合,适合那些将寿险保单现金价值视为投资而非储蓄的人,保单持有人承担投资风险。
3.答:
年金保险是以生存为给付条件,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金额、方式,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是生存保险的特殊形态。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年金保险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缴费方式不同分为趸缴年金和期缴年金保险。
(2)按被保险人不同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和联合及生存者年金保险。
(3)按年金给付额是否变动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4)按年金给付开始时间不同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保险。
(5)按给付期限不同分为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最低保证年金保险。
4.答:
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伤害,亦即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伤害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伤害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的,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5.答:
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有以下三个必要条件,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或支付了医疗费用;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6.答:健康保险合同中主要有以下特殊条款:
(1)观察期条款
(2)免赔额条款
(3)比例共保条款
(4)给付限额条款
、本章实训题
提示:
1.根据《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客户在投保重疾险或医疗险时,
除了一般提示客户应该如实告知和让客户了解犹豫期的规定外,重点应提请客户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2.投保单的填写是保险企业业务流程的第一步,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是学生应训练的一项基本功。本投保单以学平险为例进行练习,因为是团体保险,要重点对被保险人清单进行审核。学生在实训时,要注意区别主险与附险,注意填写时的规范与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