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税赋负担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建筑业企业税赋负担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龚文才 ( 福建省建设厅 350001)

【摘 要】本文针对我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现状,分析了企业税赋负担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建筑业;税赋负担

Abstract: Aims at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enterprises in Fujian province, the article analysis the main problem of tax in enterprises and gives some advices to find a solution.

Keyword: construction industry, scot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呈现“改革加速、活力增强、发展加快”的良好态势,总产值、增加值

和营业税收入创历史新高。2004年全省建筑业完成总产值725亿元,其中施工企业完成总产值671.6亿元,比增22%;完成建筑业增加值418亿元,比增13.2%,占我省GDP的6.9%;建筑业营业税收入19.6亿元,比增21.7%,占全省营业税总收入的19.1%,居全省各行业第三位;企业所得税4.14亿元,比增41.8%,吸纳100多万农村劳动力就业。建筑业的发展带动了建筑业队伍规模的扩大和从业人数的增加,为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影响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比较突出,特别是目前推行的最低价中标政策已对建筑业产生重大影响,建筑业企业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有一席之地,竞争压价,导致行业利润水平骤低,效益进一步下滑;建筑业税赋负担偏重也是影响我省建筑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解各地贯彻省政府闽政[2003]18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建筑业企业税赋负担情况,笔者曾于去年随同有关部门深入部份市、县就企业普遍反映的税赋负担偏重问题开展调研。本文旨在通过对建筑业税赋负担情况的分析,以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妥善加以解决,为建筑业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实行核定征收面较广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省建筑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部分企业已具备相当的经营规模,管理手段日趋完善,实际上已具备了正常的经营核算能力。《税收征收管理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6]200号)等法律法规,虽然对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但对“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的规定存在模糊不清之处,表现为“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这一概念内涵模糊,缺乏明确的标准,难以掌握与判断,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混乱”,何种情况才能界定为成本核算及凭证残缺不全。由于部分建筑企业财务核算上的缺陷等因素,以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认识上的不同,造成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为保证税源,采取简单化形式,更倾向于对绝大部分建筑企业实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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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征收办法。从这次调查的情况看,除厦门市、原省属国有建安企业实行查帐征收外,其余企业不论帐册凭证设置是否健全,税务机关均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对于帐证设置基本符合要求的企业,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造成企业的税负超过实际税负,加重企业的担负。

资源税、印花税也普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在具体执行中,大部分地区建设工程使用的沙石等建筑辅助材料,不论企业有否取得购货发票,税务机关均按工程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企业征收资源税,理应由开采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资源税却由建筑企业来承担,显然有失公允;同样,不论企业有否签订建筑材料购销合同,也要求企业按工程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个别地区甚至将应按工资一定比例交纳的工会经费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1.2 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偏高

目前,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为10—20%,该税率是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当时建筑业全行业平均利润率制定的,客观地说,当时建筑业的利润率是有可能达到的,但现在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由于建筑市场供需矛盾突出,竞争愈加激烈,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企业竞相压价和实行最低价中标政策,建筑业已处于保本和微利时代,甚至亏损。据建筑业统计年报数据,2003年全国建筑业产值利润率仅为2.25%,我省仅为2.11%,2004年我省建筑业产值利润率仅为1.87%,而基层税务机关核定的企业所得税带征率最高的为3.3%,最低的也达1%,相当一部分企业即使按最低应税所得率核定,其税赋仍明显高于实际盈利。况且将建筑业与房地产开发的应税所得率定为同一标准,显然有失公允。

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包括股息红利应税所得、承包经营应税所得、工资薪金应税所得等,《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税务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个人所得税均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不论企业是否承包经营、有否分红或个人收入有否达到纳税标准,均按工程结算收入的一定比

例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3 建筑分包工程存在重复纳税现象,加重企业负担 省政府闽政[2003]18号第八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切实解决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重复纳税问题,对非跨省承包工程,由总承包企业负责扣缴分包企业的建安营业税税款,并向分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解缴,不再对分包企业重复征收建安营业税”。调研过程中发现,总承包企业已按工程价款总收入交纳营业税,部分地方又按分包工程总价款向劳务分包企业计征营业税,加重了企业负担。

1.4企业外出经营交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到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135号),凡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建筑安装企业到本县(市、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其经营所得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个别地区为了争税源,要求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交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注册所在地税务机关又要求企业在企业注册地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左右为难,为了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经办人员来回奔波,疲于应付繁琐的纳税申报手续。

2 建议及措施

针对建筑企业税赋负担偏重及纳税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步伐,建议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建筑业发展的现状和税赋负担情况,制定符合建筑业发展实际,以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政策,确保我省建筑业有序快速健康发展。

2.1 规范核定征收认定标准,从严控制核定征收范围 国家制定有关核定征收法律法规的初衷,实际只是对不能实行规范会计核算的企业一种带有惩罚性的措施,促使其尽快规范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在现阶段总的来说仍是一种粗放型的管理手段,仅是权宜之计,不是治本之策,只能作为税收管手段的补充。因此,如何把握核定征收和查帐征收的标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对现行核定征收规定中模糊不清的概念加以明确,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以方便执法者严格执法,避免不分企业规模大小和财务核算水平,图省事一刀切搞核定征收,如对成本资料、收支凭证等规定,就应分清巨细,不能过于苛求,否则无形中就提高了查帐征收的“门槛”,这与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企业建帐建制的精神,也是相背离的。应根据建筑业企业经营规模大小、财务制度健全与否,企业设立时间长短,纳税使用等级高低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于财务制度健全,设立时间长且经营规范,纳税信用好,会计核算较为规范的企业实行查帐征收;对于账证不健全,核算水平低、纳税使用等级低的企业,要实施重点管理,实行核定征收,但要按照税法的规定从严控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逐户核定,避免核税的简单化和随意性,防止核税实行“一刀切 ”。

2.2 制定符合建筑业实际的应税所得率

针对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盈利水平低,税赋负担偏

重的实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核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办法,对现行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适当下调,使所制定的政策既符合建筑业的实际,又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不致因税赋过重而使企业发展受到影响。规范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管理,针对各地个人收入所得税核定所得税率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制定全省相对统一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对于未实行内部承包经营或年终没有分红的企业,不宜采取一切刀办法实行核定征收,而应根据个人收入情况,严格按照税法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加强对开采沙、石、土等建筑辅助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资源税的征管,凡企业取得购货发票,不应再向建筑业企业征收资源税,而应向开采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不宜将应由开采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的资源税转嫁给建筑企业。

2.3 规范企业外出施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纳税行为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135号)执行以来,对于简化企业纳税手续,防止重复纳税和避免税款流失,起到积极的作用。对于该政策尚未执行到位的个别地区,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同时,建筑企业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的规定,办理外地经营的纳税手续,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外出经营证的使用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根据现行税法,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针对目前建筑劳务企业存在的重复缴纳营业税问题,建议税务部门制定建筑业总承包与分包营业税征管办法,重申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由总承包企业缴纳营业税,有利于培育建筑劳务市场,促进建筑劳务市场快速发展。

2.4 增强建筑业企业依法纳税意识

在分析建筑业企业税赋负担偏重、核定征收方式覆盖面较广等问题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部分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税收监管的现象时有发生,除了在制度约束上下功夫外,关键在于从根本上提高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加大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2.5 强化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对我省大部分建筑业企业税收普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主要依据是建筑企业成本核算不实,究其原因,与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有很大关系。因此,建筑业企业要强化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建筑工程成本项目的划分和相关资料,处理日常会计事务,使企业的会计核算尽可能地符合税法的要求,为查帐征收创造条件;同时,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出台的税收、会计法律法规,适时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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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税赋负担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龚文才 ( 福建省建设厅 350001)

【摘 要】本文针对我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现状,分析了企业税赋负担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建筑业;税赋负担

Abstract: Aims at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enterprises in Fujian province, the article analysis the main problem of tax in enterprises and gives some advices to find a solution.

Keyword: construction industry, scot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呈现“改革加速、活力增强、发展加快”的良好态势,总产值、增加值

和营业税收入创历史新高。2004年全省建筑业完成总产值725亿元,其中施工企业完成总产值671.6亿元,比增22%;完成建筑业增加值418亿元,比增13.2%,占我省GDP的6.9%;建筑业营业税收入19.6亿元,比增21.7%,占全省营业税总收入的19.1%,居全省各行业第三位;企业所得税4.14亿元,比增41.8%,吸纳100多万农村劳动力就业。建筑业的发展带动了建筑业队伍规模的扩大和从业人数的增加,为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影响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比较突出,特别是目前推行的最低价中标政策已对建筑业产生重大影响,建筑业企业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有一席之地,竞争压价,导致行业利润水平骤低,效益进一步下滑;建筑业税赋负担偏重也是影响我省建筑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解各地贯彻省政府闽政[2003]18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建筑业企业税赋负担情况,笔者曾于去年随同有关部门深入部份市、县就企业普遍反映的税赋负担偏重问题开展调研。本文旨在通过对建筑业税赋负担情况的分析,以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妥善加以解决,为建筑业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实行核定征收面较广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省建筑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部分企业已具备相当的经营规模,管理手段日趋完善,实际上已具备了正常的经营核算能力。《税收征收管理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6]200号)等法律法规,虽然对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但对“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的规定存在模糊不清之处,表现为“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这一概念内涵模糊,缺乏明确的标准,难以掌握与判断,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混乱”,何种情况才能界定为成本核算及凭证残缺不全。由于部分建筑企业财务核算上的缺陷等因素,以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认识上的不同,造成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为保证税源,采取简单化形式,更倾向于对绝大部分建筑企业实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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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征收办法。从这次调查的情况看,除厦门市、原省属国有建安企业实行查帐征收外,其余企业不论帐册凭证设置是否健全,税务机关均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对于帐证设置基本符合要求的企业,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造成企业的税负超过实际税负,加重企业的担负。

资源税、印花税也普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在具体执行中,大部分地区建设工程使用的沙石等建筑辅助材料,不论企业有否取得购货发票,税务机关均按工程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企业征收资源税,理应由开采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资源税却由建筑企业来承担,显然有失公允;同样,不论企业有否签订建筑材料购销合同,也要求企业按工程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个别地区甚至将应按工资一定比例交纳的工会经费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1.2 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偏高

目前,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为10—20%,该税率是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当时建筑业全行业平均利润率制定的,客观地说,当时建筑业的利润率是有可能达到的,但现在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由于建筑市场供需矛盾突出,竞争愈加激烈,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企业竞相压价和实行最低价中标政策,建筑业已处于保本和微利时代,甚至亏损。据建筑业统计年报数据,2003年全国建筑业产值利润率仅为2.25%,我省仅为2.11%,2004年我省建筑业产值利润率仅为1.87%,而基层税务机关核定的企业所得税带征率最高的为3.3%,最低的也达1%,相当一部分企业即使按最低应税所得率核定,其税赋仍明显高于实际盈利。况且将建筑业与房地产开发的应税所得率定为同一标准,显然有失公允。

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包括股息红利应税所得、承包经营应税所得、工资薪金应税所得等,《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税务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个人所得税均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不论企业是否承包经营、有否分红或个人收入有否达到纳税标准,均按工程结算收入的一定比

例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3 建筑分包工程存在重复纳税现象,加重企业负担 省政府闽政[2003]18号第八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切实解决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重复纳税问题,对非跨省承包工程,由总承包企业负责扣缴分包企业的建安营业税税款,并向分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解缴,不再对分包企业重复征收建安营业税”。调研过程中发现,总承包企业已按工程价款总收入交纳营业税,部分地方又按分包工程总价款向劳务分包企业计征营业税,加重了企业负担。

1.4企业外出经营交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到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135号),凡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建筑安装企业到本县(市、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其经营所得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个别地区为了争税源,要求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交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注册所在地税务机关又要求企业在企业注册地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左右为难,为了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经办人员来回奔波,疲于应付繁琐的纳税申报手续。

2 建议及措施

针对建筑企业税赋负担偏重及纳税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步伐,建议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建筑业发展的现状和税赋负担情况,制定符合建筑业发展实际,以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政策,确保我省建筑业有序快速健康发展。

2.1 规范核定征收认定标准,从严控制核定征收范围 国家制定有关核定征收法律法规的初衷,实际只是对不能实行规范会计核算的企业一种带有惩罚性的措施,促使其尽快规范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在现阶段总的来说仍是一种粗放型的管理手段,仅是权宜之计,不是治本之策,只能作为税收管手段的补充。因此,如何把握核定征收和查帐征收的标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对现行核定征收规定中模糊不清的概念加以明确,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以方便执法者严格执法,避免不分企业规模大小和财务核算水平,图省事一刀切搞核定征收,如对成本资料、收支凭证等规定,就应分清巨细,不能过于苛求,否则无形中就提高了查帐征收的“门槛”,这与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企业建帐建制的精神,也是相背离的。应根据建筑业企业经营规模大小、财务制度健全与否,企业设立时间长短,纳税使用等级高低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于财务制度健全,设立时间长且经营规范,纳税信用好,会计核算较为规范的企业实行查帐征收;对于账证不健全,核算水平低、纳税使用等级低的企业,要实施重点管理,实行核定征收,但要按照税法的规定从严控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逐户核定,避免核税的简单化和随意性,防止核税实行“一刀切 ”。

2.2 制定符合建筑业实际的应税所得率

针对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盈利水平低,税赋负担偏

重的实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核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办法,对现行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适当下调,使所制定的政策既符合建筑业的实际,又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不致因税赋过重而使企业发展受到影响。规范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管理,针对各地个人收入所得税核定所得税率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制定全省相对统一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对于未实行内部承包经营或年终没有分红的企业,不宜采取一切刀办法实行核定征收,而应根据个人收入情况,严格按照税法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加强对开采沙、石、土等建筑辅助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资源税的征管,凡企业取得购货发票,不应再向建筑业企业征收资源税,而应向开采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不宜将应由开采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的资源税转嫁给建筑企业。

2.3 规范企业外出施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纳税行为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135号)执行以来,对于简化企业纳税手续,防止重复纳税和避免税款流失,起到积极的作用。对于该政策尚未执行到位的个别地区,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同时,建筑企业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的规定,办理外地经营的纳税手续,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外出经营证的使用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根据现行税法,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针对目前建筑劳务企业存在的重复缴纳营业税问题,建议税务部门制定建筑业总承包与分包营业税征管办法,重申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由总承包企业缴纳营业税,有利于培育建筑劳务市场,促进建筑劳务市场快速发展。

2.4 增强建筑业企业依法纳税意识

在分析建筑业企业税赋负担偏重、核定征收方式覆盖面较广等问题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部分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税收监管的现象时有发生,除了在制度约束上下功夫外,关键在于从根本上提高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加大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2.5 强化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对我省大部分建筑业企业税收普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主要依据是建筑企业成本核算不实,究其原因,与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有很大关系。因此,建筑业企业要强化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建筑工程成本项目的划分和相关资料,处理日常会计事务,使企业的会计核算尽可能地符合税法的要求,为查帐征收创造条件;同时,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出台的税收、会计法律法规,适时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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