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公法小抄

1 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B)。 A克林顿 B格老秀斯 C普芬道夫 D瓦特尔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总理周恩来於(C)年提出的。 A1953 C1954 B 1955 D1960

3下列(B)不属于通洋运河。 A苏伊士运河 B伏尔加运河 C巴拿马运河 D 基尔运河

4 现代国际法不承认国家有(A)。 A域外庇护权B领土庇护权 C领水庇护权D领域庇护权 5 (D)不能行使紧追权。 A军舰 C 军用飞机 C政府船舶 D民用商船

6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D)的待遇。

A高于本国国民B 等于本国国民 C高于第三国国民 D 等于第三国国民

7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是(A) A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B战争与和平法

C 陆战法规惯例公约 D 联合国宪章

8不得承认依靠外国势力建立的傀儡国家 被称为是(D)

A托巴主义 B威尔逊主义 B艾斯特拉达主义 D史汀生不承认主义

9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於(B)

A内水 B领海

C 毗连区 D专属经济区

10 外交团是(A)方面的团体。 A外交礼仪 B外交使团 C领事 D私人

11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实行(C)

A单一开发制 B协商开发制 C平行开发制 D自由开发制

12 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是在(D)确定的。 A 1941年“大西洋宪章” B 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

C 1944年华盛顿“橡树园会议” D 1945年“雅尔塔会议” 13关于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较为正确的是(D)

A 自然法学说B 实在法学说 C 势力均衡说D 意志协调说 14在国际法上第一次规定对犯有国际罪行的

国家领导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是(B)

A 1899年的《海牙和会》 B 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 C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D 1943年的《莫斯科宣言 》 15过境通行制度适用於(C) A内海 B历史性海湾 C国际航行的海峡D 群岛水域 16 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D)。

A营救协定 B赔偿责任公约 C东京协定 D外空条约

17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D)年在()签订的。

A 1919 巴黎 B 1919 芝加哥 C 1944 巴黎 D 1944 芝加哥 是指(D)一致反对。 A五大国 B 十五个常任理事国 C任何九个常任理事国 D 任何七个非常任理事国 19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B) A 德国的耶利内克 B 美国的凯尔逊 C德国的得里佩尔 D 英国的奥斯汀 20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B) A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B 公平原则 C随领土转移原则D协商原则 2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D)范畴。 A国际刑法 B民法 C任意法 D国际强行法 22 “归化”是指(C)取得国籍。 A因出生 B因婚姻 C 因申请 D 因收养 23 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其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D) A 斡旋 B 调停 C 调查 D 调解 24 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法律文件是(B)。 A 1907年的《海牙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 B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C 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 D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 25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C)。 A林则徐B严复 C丁韪良 D张之洞 26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A)世纪开始产生, 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A15 B16 C17 D18 27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是指( C)。 A 通例 B国际惯例 C习惯国际法 D一般法律原则 28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A)。 A 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 B一国可以创造国际法 C.第三世界国家可以创造国际法 D大国可以创造国际法 29 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C)。 A国际立法B使国际法汇总成册 C 使国际法法典化 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 30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C)。 A.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B.国际社会尤其是一些大国要接受这一原则 C.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 D,如改变该原则,须经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 31南极洲是地球的六大洲之一,其总面积为(B)。 A 1300多平方公里 B 1400多平方公里 D 1500多平方公里 32 北冰洋面积约有(D)。 A 1300多平方公里 B 1400多平方公里 C 1450多平方公里 D1500多平方公里 33 1702年荷兰哪一位著名的法学家在他的《海洋领有论》 中提出了把海洋划分为领海和公海(B)。 A格老秀斯 B宾刻舒克 C赛尔登 D施瓦曾伯格 34 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最长不得超过多少海里(D)。 A 12 B 24 C 48 D 125 35 中国迄今共颁布过几部国籍法(D) A 1 B 2 C 3 D 4 36 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伯尔尼(C)。 A国际电信联盟 B世界气象组织 C万国邮政联盟 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37下列哪个组织是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A)。 A国际劳工组织B世界气象组织 C万国邮政联盟 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38《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C)。 A联大起草的 B联合国法委会起草的 C会议各国代表协商起草的 D国际法院起草 39在国际组织中只有部分权利并承担部分义务的成员是(C)。 A完全成员 B部分成员 C联系成员 D观察员 40根据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B)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A 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 B 地球表面 C 月球D 公海 4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以(B)为准缔结的书面协议。 A联合国宪章 B 国际法基本原则 C欧盟法 D大陆法 42下列哪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以国家为唯一的诉讼当事人(B)。 A国际常设法院 B联合国国际法院 C欧洲联盟法院D美洲人权法院 43 国际常设法院于哪一年成立(C)。 A 1899 B1900 C1922 D1928 44区域性机关若采取执行行动,须经下列哪一国家或机构批准(B)。 A联合国大会 B联合国安理会 C争端当事国 D第三国 45 国际河流制度和永久中立制度产生于(D)。 A 17世纪 B18世纪 C16世纪 D 19世纪 46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 A仅指单独自卫 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C必须以受到外国干涉为前提 47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D)。 A承认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 B承认意味着建交 C承认不具有溯及力 D承认表明了建交的愿望但不等于建交 48 国际损害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属于(B) A过错责任 B损害赔偿责任 C违法责任 D绝对责任 49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公海自由,这就决定了公海是(A)。 A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B是“无主物” C是国家不享有权利的海域 D国家可对其享有部分管辖权的海域 50 人权的含义是指(A)。 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B “天赋人权” C对少数民族保护的权利 D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 51.下列行为中,属于国际罪行的是(D ) A侵害他国侨民的合法权益 B侮辱他国的外交代表 C侮辱他国的国旗 D贩卖奴隶 52. 依国际实践,下列哪种情况不能免除国家责任(B) A同意B国际组织授权C不可抗力D自卫行为 53.国家为防止和惩治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事项的法规,可设立(C) A专属经济区B渔区C毗连区D领海 54.(A)在审理案件时仅以国家为唯一的诉讼当事人 A国际常设法院 B联合国国际法院 C欧洲联盟法院 D美洲人权法院 55.国际河流制度和永久中立制度产生于(D) A17世纪 B18世纪 C16世纪 D19世纪 56.区域性机关若采取执行行动须经下列哪一国家或机构批准(B) A联合国大会 B联合国安理会 C争端当事国 D第三国 57.下列哪个组织是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A) A国际劳工组织 B世界气象组织 C万国邮政聪明 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58.在国际法上,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是(D) A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 B宪法程序外的政权更迭 C领土主权被限制 D国际法主体的变化 59.国际法院的诉讼者有(D) A联合国组织 B联合国安理会 C联合国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 D联合国会员国 1.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 ——以湖泊为界 2.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是

A

3.确立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联合国宪章》

4.以下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外交人员

5.领事执行其职务的范围是——领辖区内

6.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

——1903年

7.国际海底区域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

8.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认证条约约文

9.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

——出生地主义

10.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19世纪

1.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

——中国和印度

2.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从理论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宣告说

3.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

——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4.使馆馆舍可用于——开展使馆职务工作

5.领事馆是——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

6.联合国国际法院除对国家外交的诉讼案件有营辖权外,还有权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 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7.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紧迫权

8.对于宽大陆架的沿海国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诲基线量起可划到——350海里

9.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世界人权宣言》 10.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国内运输权 1.人类第一次飞离地面的工具是——热气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

3.特别使团是——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

4.属于合法交战者的是——武装部队

5.领事馆是——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

6.联合国国际法院除对国家外交的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外,

还有权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7.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安理会

9.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世界人权宣言》

10.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国内运输权 1.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强行法2.特别使团是——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

3.下列属于合法交战者的是 ——武装部队

4.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51个

5.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19世纪 6.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采取

——职务需要说与代表说相结合 7.联合国会员国在宪章之下的义务与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优先适

用的原则是——D.宪章之下的义务应居优先

8.第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法院法官是——倪征噢

9.派遣国在正式任命使馆( )前需征得接受国的同意——武官 10.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非常任理事国由( ·)选举产生——联合国大会

多项选择题

1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ABC) A国家 B争取独立的民族 C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D 一定条件下的法人组织

2下列债务,不属国家继承的范围(BD)

A国债B 地方债务 C地方化债务D 恶债

3 国际法上的承认(BD) A等于两国建交 B具有溯及的效果 C是可以撤消的 D是单方法律行为 (ABCD ) A 共管 B 租借 C 势力范围 D 国际地役 5 下列有关空中劫持的公约有( BCD) A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B东京公约 C 海牙公约 D 蒙特利尔 6 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通常称为(CD) A 宣言 B 协定 C 宪章 D 盟约 7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该法庭对(ABC)有管辖权。 A 反和平罪 B 战争罪 C 反人道罪 D 种族灭绝罪 8下列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七原则的是(ABCD) A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B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D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 9现今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国有(AC) A瑞士B 卢森堡 C 奥地利D 摩纳哥 10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内容(ABC) A 领土所有权 B领土管辖权 C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D领土统治权 11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是(CD) A时效 B添附 C收复失地 D 交换领土 12 1958年,86国在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ABCD 》 A 领海与舭连区公约 B 大陆架公约 C 公海公约 D 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13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方式有《ABC》 。 A自愿申请 B 因婚姻 C因收养 D因交换领土 14 国内的外交机关有(ABD) A国家元首 B 政府 C司法机关 D 外交部门 15 联合国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时,有权(ABC) A 建议 B 调查 C 执行行动 D 司法解决 16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的源渊指的是(ABC) A国际条约 B 国际惯例 C一般法律原则 D国际法学说 17下列条约一般不继承(AB) A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 B政治性的条约 C非人身条约D有关中立化条约 18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ABCD) A 限制主权 B恢复原状 C 赔偿 D道歉 19在以下管辖中(AB)是主要的。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便性管辖 20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公约是(CD) A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B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C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D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21 引渡的程序包括(ABC) A 请求引渡的提出 C引渡请求的审查 D 引渡结果的报告 22 可以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有(ABCD) A诈欺 B 错误 C贿赂 D与强行法抵触 23以下实体可以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AB)。 A联合国大会 B安理会 C中国 D欧洲联盟 24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是(AB)。 A由于国家领土割让 B国家领土合并 C由于先占 D由于添附 25根据传统国际法学派对国际法的效力提出的观点,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ABC)。 A格老秀斯派 B自然法学派 C实在法学派 D规范法学派 26 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CD)。 A权利政治说 B政策定向说 C社会连带说 D规范法学说 27 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的渊源指的是(ABC)。 A国际条约 B国际习惯 C一般法律原则 D有关的辅助资料 28 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情况得到(ABC)。 A国家的内部行为 B国家的外交实践 C国际组织的实践 D跨国公司的行为 29 关于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下列那种说法是正确的(BC)。 A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B它是国际法的渊源 C它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 D它是国际法渊源的补充 30 关于国际法上的特别条约下列那一种说法正确(ABC)。 A是造法性条约B是契约性条约 C是国际法的渊源 D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31 以下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ACD)。 A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 B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 C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 D国际组织的决议 32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因为(ABC)。 A国家有国际法上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调整对象 C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创造者 D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的创造者 33 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那种说法上正确的(AB)。 A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 B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依据 C它的国际交往能力与国家基本相同 D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它完全适用 3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ABC)。 A各国必须遵守 B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 C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

D具有任意法的性质

35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那种说法是正确的(ABC)。 A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B是迄今为止最有权威的一项国际条约

C它有189个会员国 D非会员国不受其约束

36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AB)。 A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

列场合(BCD)

A立法机关B行政机关C司法机关D军队

51.引渡的程序包括(ABC)

A请求引渡匠提出 B引渡的对象移交

C引渡请求的审查 D引渡结果的报告

52.可以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有(ABCD)

A诈欺 B错误 C贿赂 D与强行法9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 )的存在,二是他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10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它构成(国际法规范)的基础。

11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

——直线基线;正常基线;混合基线

12大陆架的宽度为(200)海里,《联合国宪章》

34 当事国双方交换外交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的方式叫——换文 35国际条约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可分为——

一般性的条约 特别的条约 36联合国的行政首脑是(联合国秘书长),他是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的

37条约的修订可以分为——修正 B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C联合国制止一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D各国自由的处理其国内的一切事务

37各国在使国际法在其国内适用的方式上一般采用的方法是(AC).。

A采纳 B 变通

C 转化 D 保留 38 我国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的总的原则是(ABCD)。 A 严格履行国际义务

B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条约优先 C条约与宪法不一致时宪法优先 D 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39下列属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ABCD)。 A 先占 B时效 C添附 D割让

40下列有关空中劫持的公约有(BCD)。

A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B 《东京公约》

C《海牙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 41下列那种情况属于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ABCD)。

A 共管 B 租借 C 无害通行制度 D 国际地役

42 1958年,86国在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有(ABCD)。 A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B 大陆架公约

C 公海公约 D 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43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AB) A国家 B联合国 44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ABC). A法人 B自然人 C船舶 D国家

45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在居留国一般不具有的权利是(BD)。 A人身权利 B政治权利 C民事权利D担任公职的权利

46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D) A国际习惯 B国际条约 C国际法学家的学说 D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47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BCD)

A和美友好条约 B边界领土条约 C中立条约 D道路交通条约 48.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任有(ABC) A国家B政府间国际组织C民族解放组织D法人

49.公海是指不包括下列哪些部分的海域(AB)

A内水B领海C大陆架D毗连区 50.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发生于下抵触

53.以下褓可以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AB)

A联合国大会 B安理会 C中国 D欧洲联盟

54.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有(ABC)

A驻国家组织的使团 B使馆 C外交团 D特别使团 55.条约禁止保留的情形有(AB) A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B保留不符合条约的宗旨

C有缔约国反对保留 D双边条约 56.国际组织的成员有以下几种(ABCD)

A完全成员 B联系成员 C部分成员 D观察员

57.国际法院的法官(BCD) A对涉及本国的案件必须回避 B对涉及的本国的案件不必回避 C对曾经参与过的案件必须回避 D均没有同一国籍

三 填空

1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有代表性的是法律的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主张。一元论的学说又分成两派,一派强调 (国内法优先),另一派强调(国际法优先)

2 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属人管辖;属地管辖

3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国际法调整和对象的范围扩大;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4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式有

——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5中国的陆地边界长(22000多公里),海岸线长(18000多)公里。 6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有 ——谈判;斡旋 调停;和解;国际调查

7 领事馆一般分为(四级)

—— 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处

8西方学者在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研究中提出的三种学说是——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最长不得超过(350 )海里。 13外国商船,军舰和飞机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一种特殊的制度,叫作——过境通行制

14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构是——大会 安理会 经社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国际法院 秘书处

15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二个方面——领域管辖 国籍管辖 16.按照海洋法公约的约定,各国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4) 海里. 17.国际上订有三个有关防止和惩治空中劫持的公约是——海牙公约 东京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18.联合国体系中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是(安理会)。该机关现在由(15)理事国组成,其中有(5)常任理事国。

19.划分边界的习惯是,山脉以( 分水岭)为准,通航的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

不通航的河流以(中间线)为界。湖泊的边界线一般(通过湖的中心)。 20.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可以分为(三级),分别是(大使)、(公使)、(代办) 21.联合国国际法院(1946)年成立,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9)年。

22.根据不同的情况,难民的待遇可以有以下几种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不

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23.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主要有——责任制度;援助送回和归还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24国际人权保护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可分为——个人人权 集体人权

25政府间开展国际法的编纂于 (19)世纪。

26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约文的议定 约文的认证 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27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两种——诉讼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

28条约的加入只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29个人人权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30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31联合国的国际法主要的编纂机关是——国际法委员会

32.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人权公约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3 联合国组织的根本法是——修改

38在国际法院咨询案中有直接请求权的仅限于

——联合国 联合国专门机构 39 国际仲裁是以(自愿接受管辖)为基础的。

40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1922)年在(海牙)成立的。

41《芝加哥公约》将航空器分为两种一是:(国家航空器),二是(民用航空器),同时把国际航空运输的飞行分为两类:一

是:(航班飞行),二是(非航班飞行)。

42条约的登记和公布的目的在于反对 (秘密外交),它并不是一项(强制性 )的程序。

43世界上第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性国际组织是 ——国际联盟

44国家的(主权)或(独立)是国际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石。

45国际法编纂的两种形式是——全面编纂 个别法编纂

46国籍的取得方式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因出生)取得国籍,二是(因归化)取得国籍。

47 各国船舶和飞机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过境通行权 48条约的名称,主要有——条约;公约;规约;宪章;盟约;议定书 49 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约文的仪定;约文的认证;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50 合法交战者包括——战斗员 非指导员 51.1864年丁韪良把惠顿的(国际法原理)译成中文的(万国公法) 52.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特定部分称 ( 领土 ),它 由 (领陆)(领水) (领空 ) 和(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

53.国际组织无论名称为何,它的主要机关都有三个,即——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行政机关

54截止到2001年底,联合国的会员国已有(189)个,其中创始会员国有(51)个

55.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关是——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56传统的国际法上非强制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政法的方法、法律的方法

57.国际法院的职权有——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

58.在国际法上,各国赋予公民原始国籍的标准主要有三个原则,它们是——血统原则、出生地原则、混合原则

59.在国际法上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主要有——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互惠待遇原则

60.在国际法上,引渡一般需要经过的三个程序——引渡请求的提出、引渡请求的审查和引渡的决定、引渡对象的移交

61.关于保护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有——报告机制、国家间控诉机制、个人来文机制

62.1966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标志国际人权法开始形成。

63. 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到里程碑作用的两件大事是——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出版

64.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65.国际法主体的类型有以下几种——国家、政府间国家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66.英国哲学家边沁首倡编纂国际法是在(18)世纪,国家间的官方编纂活动是在(19)世纪。 四 名词解释目录 1国际法 2 侵略 3 国际法编纂 4国家 5 永久中立国 6 国家承认 7 政府承认 8 国家继承 9 政府继承 10 国家责任 11国家责任的执行 12反措施 13国家债务 14 国家领土 15 领陆 16 领水 17 领空 18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19 先占 20 时效 21 全民投票 21 恢复领土主权 23 租借 24 国际地役 25边界(国家边界) 26 边境制度 27 海洋法 28 内水 29 领海 30 领海基线 31 领海的外部界线 32 毗连区 33 过境通行 34 公海 35登临权 36紧追权 37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 38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39 国籍 40 国籍的抵触 41 国民待遇原则 42 最惠国待遇原则 43 互惠待遇原则 44 外交保护 45 引渡 46 庇护 47 国际人权法(狭义) 48 个人人权 48 集体人权 50 外交关系法 51 领事关系法 52 外交团 53 特别使团 54 条约法 55 缔约能力 56 缔约权 57 条约的加入 58 条约的保留 59 国际组织法 60 集体安全保障制度 61 维持和平行动 62 区域性国际组织 63 国际争端 64 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 65 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66 斡旋 67 调查 68 和解 69 仲裁 70 司法解决 71 战争法 72 战时中立 73 战争犯罪 74 战俘 75大陆架 76发射国 77条约的解释 78联合国专门机构 79. 情势变迁 80.领土主权 81.历史性海湾 82.专属经济区 83.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84.战时封锁 四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 侵略——他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或采取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3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4国家——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

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5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6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7 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8 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9 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10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11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12反措施——是指行为国拒不接受受害国的要求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情况下,受害国为迫使行为国履行这些义务,有权对行为国采取的报复性的对抗措施。

13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14 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5 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16 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17 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18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19 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20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21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全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变更方式。 22 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

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23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24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25 国家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

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26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 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27 海洋法——国际社会把海洋划分成各种不同的海域,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海洋法。 28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

29 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30 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一国的陆地、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群岛国除外)。

31 领海的外部界线——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也是领海与公海或于专属经济区,或于他国领海的分界线。

32 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33 过境通行——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有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跃。

34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35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 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36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

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37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依照《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的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38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39 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40 国籍的抵触——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41 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42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43 互惠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44 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45 引渡——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46 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47 国际人权法(狭义)——狭义的国际人权法仅指在和平时期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平时国际人权法。

48 个人人权——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

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49 集体人权——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50 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其内容主要涉及建交、外交代表机关的设立、使节的派遣、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特权与豁免及义务等。

51 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领馆的建立、领事的派遣与接受、领事职务、领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等。

52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53 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54 条约法——条约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条约的缔结、生效、适用、解释、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等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55 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是指缔约方以自己的名义缔结条约、独立享受条约权利、承担条约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以国际法确定的。

56 缔约权——缔约权即缔约的代表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的有关机关拥有的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能力。

57 条约的加入——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参加议定约文或虽参加议定约文而未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

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条约的加入多用于开放性多边条约。 58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59 国际组织法——是用于制约与调整国际组织的建立、法律地位、内部活动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所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60 集体安全保障制度——指包括对立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相互承诺不使用武力,当一国违背其承诺侵略他国或破坏和平时,其他国家将共同对抗侵略国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制度。

61 维持和平行动——是由联合国建立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复和平的,有军事人员参加的,但无强制力的行动,包括派遣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两种形式。 62 区域性国际组织——指某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63 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64 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是一国为使另一国同意其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单方面采取的带有某些强制的方法,这种方法有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

65 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由当事国双方自愿选择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即使是有第三者参与或由第三者裁判,也是基于当事国的自愿同意。非强制的方法可分为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

66 斡旋——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 67 调查——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68 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69 仲裁——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70 司法解决——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他是指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71 战争法——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72 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

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73 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战争犯罪主要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74 战俘——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只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75 大陆架——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76发射国——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77条约的解释——指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作出说明。条约的解释对诚实履行条约具有重要意义。

78联合国专门机构——指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79. 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情势变迁原则源自私法上的情势不变条款。

80.领土主权——国家对本国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这种主权在国际法上称为国家的领域主权。 81.历史性海湾——海岸属同一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海湾,沿海国在长期的历史中对其这样的海湾主张并连续行使主权,此等主权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默认,这样的海湾是历史性海湾。

82.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83.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该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 84.战时封锁——是指交战国以兵力切断敌国的或敌国占领的海港以及海岸线的交通,使所有国家的船舶和航空器不能出入。

五 简答题目录

1 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2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那几个方面?

3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4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

5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6 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7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8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9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10简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11《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各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规定了哪几种管辖权? 12 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13 简述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 14 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15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 16 简述使馆的职务

17 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18简述条约的无效及其后果 19 简述国际组织及其特征 20 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21简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职权 22 简述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及其基本特征

23 简述战争的概念及其特征 24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5 简述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 26简述《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

27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28简述一国国际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29.简述条约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30.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31.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

32.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

33.国际法的特征及效力依据。 34.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35.简述外空活动的制度 36.简述引渡的条件 37.简述条约的程序

38.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五 简答题

1 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那几个方面?

(1)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形成了国家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为次要主体的新格局;

(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3)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

(4)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3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

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4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侵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二、其特征有:

(1)各国公认。 它是各国普遍承认的,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的拘束力。

(2)具有普遍意义。

一方面它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是国家在国际法的一切属人、属地和属时范围内必须遵守的最高准则;另一方面他属于国际法中的全局性的原则,即适用于现存的国际法,也适用于国际法的新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础。其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建立、适用和解释均应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首先,它是各国公认的、必须遵守的,不得以条约去改变、也不得损抑或背离;其次,他约束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第三,他属于最高层面的国际规范。

5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他们平等的承受

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

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6 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国家承认, 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

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

(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 (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

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7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8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2)沿海航运权; (3)领空权;

(4)立法和管辖权。

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9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 (1)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

(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

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 (3)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

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

10简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 (1)国家领空的地位 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设立空中禁区。

(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它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11《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各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规定了哪几种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有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但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现罪犯和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他的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行发现地有臂辖权;

(6)不排斥各国的法律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12 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被称为具有外空宪章地位的《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

(1)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 (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 (3)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 (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

13 简述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各国从事外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和利用必须遵守的原则有:

(1)共同利益原则;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4)限制军事化原则; (5)援救宇航员原则; (6)承担国际责任原则;

(7)登记国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具有管辖、控制和所有权原则; (8)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原则; (9)国际合作原则。

14 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有关国家在以抗议或追究国家责任等方式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 (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 (3)受害人须以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即所谓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15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

(1)中国国籍的取得

1因出生取得国籍使用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2因归化而取得中国国籍,适用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2)中国国籍的丧失

1自动丧失。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2申请退出。定居外国或有其它理由的,可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3)中国国籍的恢复。曾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有正当理由,可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并不再保留外国国籍。

16 简述使馆的职务

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代表,即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

保护,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

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17 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以下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他表现在两个方面:

1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

2条约的缔结、生效、无效、解释、保留、修订和暂停施行受国际条约法的调整。

(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18简述条约的无效及其后果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 (1)条约无效的理由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违反自由同意: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2)条约无效的后果

条约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条约不可能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

有效的条约;对于相对无效条约,可以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

原则上,条约的无效应当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援引或确定无效之日起无效。

19 简述国际组织及其特征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其有以下主要特征:

(1)国际组织是根据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

(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组织: 1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是主权国家;

2国际组织无权超越成员国政府对其地方、法人或个人直接行使职权,也无权干涉成员国的内部事务;

(3)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

(4)国际组织是常设的; (5)国际组织具有独立性。 20 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宗旨有四项:

(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

(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合作;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21简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职权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是在联合国大会权力之下,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的工作的机构,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职权有:

(1)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研究和报告,并得向大会、联合国会员国及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关于此种事项的建议;

(2)为增进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的提出决议; (3)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拟订公约草案,提交大会;

(4)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召开国际会议;

(5)与政府间专门机构订立协定,确定这些机构与联合国的关系,并通过磋商和提出建议,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动;

(6)采取适当办法,与同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磋商。

22 简述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及其基本特征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其基本特征如下:

(1)他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2)其职能限于经济、社会等某一特定领域;

(3)他是具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

(4)他同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 23 简述战争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国家间武装争斗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状态。战争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武装争斗;

(2)主要是敌对国家之间武装部队的武力争斗;

(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 区别战争和和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一般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1冲突的规模; 2冲突的意图;

3非冲突方的态度和反映。

24 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5 简述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法庭的审判确立了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主要有: ①追究犯罪者的个人刑事; ②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 ③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刑事责任原则;

④上级责任原则;

⑤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 除上述原则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则:如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应得到公平审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实行国际罪行者之责任;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26简述《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

《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海牙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该类罪行实行管辖权:

1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

2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

3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乘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乘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住地是在该国。 另外,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如该国未将其引渡,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行使管辖权。

27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 (1)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2)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 A.联合国会员国;

B.《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C. 其他国家,按联合国宪章规定,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 (3)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

A.备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B.《联合国宪章》规定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规定提交的一切案件;

C.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28简述一国国际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①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

②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

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

⑤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 ⑥国家的自卫行动。

29.简述条约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能力是指依国际法规定,缔约者具有以其自己的名义缔约,井能直接承受条约的权利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都有这种能力。不过,除国家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力之范围是有局限性的。缔约权,也就是缔约的代表权,即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权力。

没有这样地位的国家机关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机关是不能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

30.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制度饭内容有以下方面:

①无害通过权。所有,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②无害通过的意义。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在通过领海期间,不得从事任何非无害活动。

③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

(1)可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

(2)规定海道和分道航行制; (3)保护权;

(4)沿海国的义务.

31.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

①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②违反自由同意:(1)错误(2)诈欺(3)贿赂(4)强迫;

③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32.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

①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 ②条约关系发生变化。 ③断绝通商往来。 ④对敌产的影响。 ⑤对敌国公民的影响。

战争开始,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但在战争许可范围内应给予敌国公民人身、财产和尊荣上的宽免。 ⑥关于敌性的确定。

确定敌性的对象包括个人、公司、船舶和货物等。

33.国际法的特征及效力依据。 一、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二、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率的依据。 传统国际法学派对此有三种观点:

(1)格老休斯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一般同意;

(2)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唯一依据;

(3)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现代国际法学派对此有两种观点:

(1)新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学说:社会连带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规范法学说则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于最高的规范即是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

(2)新实在法学派:提出了权力政治说和政策定向说。 34.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①海盗行为;②贩运奴隶;③非法广播;④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普遍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35.简述外空活动的制度

答: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三项:

(1)责任制度。 ①责任的主体。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②责任的范围。发射国承担责任首先是因为其发射(包括未成功的发射在内)的空间物体已经对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了物质损害。③求偿的提出和途径。遭受损害的国家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遭受损害的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的要求。 (2)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其内容可概括为各缔约国的通知、救

助和送回宇航员、归还空间物体等

方面的义务。

(3)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指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及国际组织将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的制度。登记制度主要涉及登记的责任和内容。

36.简述引渡的条件

(1)引渡对象的有关行为必须构成“可引渡的罪行/犯罪”。这一要求主要体现为“双重归罪”的原则,即要求引渡对象的行为依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应受一定程度的处罚的犯罪行为。

(2)与引渡条件有关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不得引渡犯有政治罪行的人,即“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7.简述条约的程序

条约的缔约通常有三个程序: ①拟定条约约文。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定条约约文.

②条约的认证。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 暂签和签署等形式.

③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有批准、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等。

38.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7条规定,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有一个个投票权。程序事项,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以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但在联合国的实践中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弃权,一般被认为不构成否决。

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律和规章的权利;包括: 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1行使其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法律、法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规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登临、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2对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迅速予以释放;

(3)个人来文机制——是有关个

人通过国际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促进国家(特别是本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机制。

另外,关于人权的一些国际条约还规定有其他促使、监督或保证有关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措施和机制。 6.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六论述题目录

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3.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4.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5.试述保护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 6.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7.试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8.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 9.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11.试述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12.试述条约的终止原因。

13.论述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方法。

14.论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15.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6.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17.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8.论联合国的宗旨。 19.试述《蒙特利尔公约》 六 论述题

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

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这里的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 (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 (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 (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 (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3.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 (1)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专属的管辖权; 1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2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在该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的同意; 3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的管辖权: (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追权等; (4)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3对违反专属经济区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协议,不得包括监禁和其他方式的体罚; 4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况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和措施迅速通知船旗国。 (5)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

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4.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但它不属于国家领土。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 (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4)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它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

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5.试述保护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 通过国际机制促进、监督并保证各家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是人权取得以普遍尊重和实现的重要保障之一。 这些机制大致可分以下三类: (1)报告机制——是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监督机制。他要求参加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应按公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设立的有关机构提交报告,说明本国在遵守公约确定的人权义务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该机构有权对次类报告进行审议,并就报告的内容发表没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般性意见。 (2)国家间控诉机制——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通过有关国际机构监督其他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的重要机制,他又分以下两类: 1斡旋与调解机制;2仲裁和司法解决机制。 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使馆有通讯自由

1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

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

5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

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4)使馆免纳关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

(6)使用国旗和国徽。

7.试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和监禁;

(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1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如使馆馆舍享有同样的不可侵犯权及保护;

2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 (3)管辖的豁免

1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触犯了接受国的刑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 2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纠纷,接受国的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审判和处罚;

(4)免税免检,外交代表免除一切对人对物课征的区域的或他方的捐税;

(5)其他特权和豁免。

8.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只有安理会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其职权有:

(1)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

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

(3)安理会除上述职权外,还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等。

9.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

1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2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3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 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 1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 2 《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 3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2)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11.、试述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是在联合国大会权力之下,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的工作的机构,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职权有:

(1)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研究和报告,并得向大会、联合国会员国

及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关于此种事项的建议;

(2)为增进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的提出决议; (3)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拟订公约草案,提交大会;

(4)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召开国际会议;

(5)与政府间专门机构订立协定,确定这些机构与联合国的关系,并通过磋商和提出建议,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动;

(6)采取适当办法,与同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磋商。

12 试述条约终止的原因

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条约由于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或暂不施行。 条约的终止有: (1)根据条约的规定; (2)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 (3) 单方解约和退约; (4) 条约履行完毕; (5) 条约被代替 (6)条约履行不可能; (7)条约主体丧失国际人格; (8)断绝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9)发生战争; (10) 一方违约; (11)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12) 一般新国际法强行原则产生.

13论述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方法。 司法解决的方法是争端当事国自愿将争端交付国际司法机关进行判决以解决争端的方法。 目前解决国家之间各种法律性争端的法院是联合国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两类: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

诉讼管辖是法院对国家诉讼的案件的管辖。

诉讼管辖有三种形式:

(1)国家可以在它们之间发生争端之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法院审判。此称自愿管辖。

(2)国家在它们之间的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遇于条约的解释及其他特定事项发生争议交由法院审判。

法院对这样案件的管辖称协定管辖。

(3)任择强制管辖,即法院对事先声明接受法院规约第36第2款并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间诉讼案件的管辖。

法院的咨询管辖是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请求其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的权威意见和对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的权威意见。 法院判案适用国际法,国际法包括条约国际法、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及确定国际法原则的各种辅助资料。

14.论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1)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

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2)登临权和紧追权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末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

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15.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一)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二)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2)沿海航运权; (3)领空权;

(4)立法和管辖权。

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16.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这一责任制度明确了责任的主体、范围及求偿的提出和途径等。 (1)责任的主体

按照《外层空间条约》和《责任公约》规定,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中发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进行发射造成的损害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此处所称的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2)责任的范围

发射国承担责任首先是因为其发射(包括未成功的发射在内)的空间物体已经对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了物质损害。

对发射国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的物质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绝对赔偿责任。 (3)求偿的提出和途径

①依《责任公约》规定,遭受损害的国家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遭受损害的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的要求;若原籍国未提出赔偿要求,则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遭受损害的所在地的国家可就所受的损害向发射国提出赔偿要求;若原籍国或在其境内遭受损害的国家均未提出赔偿要求,或均未通知有意提出赔偿要求,则永久居民的居住国可就该永久居民所受的损害向发射国提出赔偿要求。

②赔偿要求的提出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赔偿要求。要求赔偿国若与发射国无外交关系,可请另一国代其向发射国提出赔偿要求,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其在本公约的所有复兴。

17.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该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外国人所在国和外国人本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共同接受的国际习惯以及所在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 二、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一般原则。

(1)外国人入境的一般原则:一国除非受其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的拘束,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入境的问题。

(2)外国人居留的一般原则:除非受到有效国际义务的拘束,一国可自由决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的问题,并为此规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的条件和手续。

(3)外国人出境的一般原则: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一国不能禁止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合法出境,但有权将属于某种情况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三、外国人待遇的原则和标准。 (1)外国待遇原则主要有三项: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国;

(2)外国人待遇的标准:国内标准主义,国土标准主义. 四、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

外交保护应当符合三方面的条件:

(1)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 (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 (3)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 18.论联合国的宗旨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宗旨有四项:

(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报”.

(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3)促进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19.试述《蒙特利尔公约》

答:《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71年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外交会议上签订,1973年1月26日生效,已有144个国家参加,公约共有16条。它是在《海牙公约》基础上,进一步对防止危害干涉、破坏和损坏民用航空安全的各种非法行为作为规定。主要内容有:

1、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确定。《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

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它的飞行安全;③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或从事上述犯罪以及从事这类犯罪的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2、关于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下列罪行实施管辖权:①罪行发生在该国领土内;②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③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④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

3、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和起诉的规定。《蒙特利尔公约》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中国于1980年9月10日加入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政府不受关于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规定的约束,这表明我国在申请加入《蒙特利尔公约》时声明对公约第14条第1款持保留态度。同年10月10日公约对中国生效。

案例分析一:光华寮案

分析:(1)台湾当局是否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能否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2)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代表中国的诉讼?

(3)日本京都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

(4)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或裁定符合国际法吗?为什么?

答:(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2)日本法院不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因为根据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和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日本政府既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就有义务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必须承认中国前国民党政府已经消亡,在日本的国际关系上该政府已不再存在。因此,日本政府不得将台湾当局作为代表中国的实体对待,不得与其进行官方交往,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台湾当局以就政府的名义在日本或其他场合进行活动,包括在日本的诉讼活动。

(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符合国际法的。 (4)1982年其后的判决或裁定都不符合国际法。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新政府有权继承前政府的全部国家财产,无论该财产在国内或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有资格继承国民党政府所有的中国国家财产,继承位于日本境内的中国财产——光华寮。

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的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答:(1)符合,因为根据《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

一、当第一条(甲)款所指的任何行为已经发生或行将发生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二、在前款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旅客和机组继续其旅行尽速提供方便,并应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 (2)不违反国际法,一个国家有权选择对罪犯是否引渡,《海牙公约》中更是规定了不引渡即起诉

原则,没有有关条约明确规定,就不必须引渡。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的根据是《海牙公约》的第4条,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

(4)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因而不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但是,在对卓长仁等劫机犯的处理上,是不合理的,他们犯罪的情节之严重,手段之卑劣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受到了国际舆论的谴责。南朝鲜当局在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法律制裁太轻。

案例分析四: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七项原则? 答:(1)参与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犯有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违反人道原则等严重罪行,被认为是战争犯罪。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称为战争罪犯或战争犯罪分子,简称战犯。战争犯罪是对全人类的最严重侵害,是严重的国际罪行。 (2)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纽伦堡审判确定战争罪行的概念和性质,可以为审判战犯提供依据,有利于对战争犯罪进行惩处,对以后对战争犯罪的审判和惩处起到了指导作用,也起到了警世世人的作用。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3)依据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七项原则是:

①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而受到惩罚;

②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③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

④政府或上级命令不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

⑤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

⑥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⑦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案例三:诺特鲍姆案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答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不符和国际法。因为在危国,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显然危国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和国际法。

1 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B)。 A克林顿 B格老秀斯 C普芬道夫 D瓦特尔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总理周恩来於(C)年提出的。 A1953 C1954 B 1955 D1960

3下列(B)不属于通洋运河。 A苏伊士运河 B伏尔加运河 C巴拿马运河 D 基尔运河

4 现代国际法不承认国家有(A)。 A域外庇护权B领土庇护权 C领水庇护权D领域庇护权 5 (D)不能行使紧追权。 A军舰 C 军用飞机 C政府船舶 D民用商船

6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D)的待遇。

A高于本国国民B 等于本国国民 C高于第三国国民 D 等于第三国国民

7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是(A) A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B战争与和平法

C 陆战法规惯例公约 D 联合国宪章

8不得承认依靠外国势力建立的傀儡国家 被称为是(D)

A托巴主义 B威尔逊主义 B艾斯特拉达主义 D史汀生不承认主义

9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於(B)

A内水 B领海

C 毗连区 D专属经济区

10 外交团是(A)方面的团体。 A外交礼仪 B外交使团 C领事 D私人

11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实行(C)

A单一开发制 B协商开发制 C平行开发制 D自由开发制

12 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是在(D)确定的。 A 1941年“大西洋宪章” B 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

C 1944年华盛顿“橡树园会议” D 1945年“雅尔塔会议” 13关于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较为正确的是(D)

A 自然法学说B 实在法学说 C 势力均衡说D 意志协调说 14在国际法上第一次规定对犯有国际罪行的

国家领导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是(B)

A 1899年的《海牙和会》 B 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 C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D 1943年的《莫斯科宣言 》 15过境通行制度适用於(C) A内海 B历史性海湾 C国际航行的海峡D 群岛水域 16 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D)。

A营救协定 B赔偿责任公约 C东京协定 D外空条约

17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D)年在()签订的。

A 1919 巴黎 B 1919 芝加哥 C 1944 巴黎 D 1944 芝加哥 是指(D)一致反对。 A五大国 B 十五个常任理事国 C任何九个常任理事国 D 任何七个非常任理事国 19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B) A 德国的耶利内克 B 美国的凯尔逊 C德国的得里佩尔 D 英国的奥斯汀 20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B) A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B 公平原则 C随领土转移原则D协商原则 2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D)范畴。 A国际刑法 B民法 C任意法 D国际强行法 22 “归化”是指(C)取得国籍。 A因出生 B因婚姻 C 因申请 D 因收养 23 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其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D) A 斡旋 B 调停 C 调查 D 调解 24 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法律文件是(B)。 A 1907年的《海牙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 B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C 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 D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 25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C)。 A林则徐B严复 C丁韪良 D张之洞 26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A)世纪开始产生, 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A15 B16 C17 D18 27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是指( C)。 A 通例 B国际惯例 C习惯国际法 D一般法律原则 28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A)。 A 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 B一国可以创造国际法 C.第三世界国家可以创造国际法 D大国可以创造国际法 29 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C)。 A国际立法B使国际法汇总成册 C 使国际法法典化 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 30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C)。 A.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B.国际社会尤其是一些大国要接受这一原则 C.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 D,如改变该原则,须经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 31南极洲是地球的六大洲之一,其总面积为(B)。 A 1300多平方公里 B 1400多平方公里 D 1500多平方公里 32 北冰洋面积约有(D)。 A 1300多平方公里 B 1400多平方公里 C 1450多平方公里 D1500多平方公里 33 1702年荷兰哪一位著名的法学家在他的《海洋领有论》 中提出了把海洋划分为领海和公海(B)。 A格老秀斯 B宾刻舒克 C赛尔登 D施瓦曾伯格 34 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最长不得超过多少海里(D)。 A 12 B 24 C 48 D 125 35 中国迄今共颁布过几部国籍法(D) A 1 B 2 C 3 D 4 36 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伯尔尼(C)。 A国际电信联盟 B世界气象组织 C万国邮政联盟 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37下列哪个组织是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A)。 A国际劳工组织B世界气象组织 C万国邮政联盟 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38《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C)。 A联大起草的 B联合国法委会起草的 C会议各国代表协商起草的 D国际法院起草 39在国际组织中只有部分权利并承担部分义务的成员是(C)。 A完全成员 B部分成员 C联系成员 D观察员 40根据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B)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A 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 B 地球表面 C 月球D 公海 4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以(B)为准缔结的书面协议。 A联合国宪章 B 国际法基本原则 C欧盟法 D大陆法 42下列哪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以国家为唯一的诉讼当事人(B)。 A国际常设法院 B联合国国际法院 C欧洲联盟法院D美洲人权法院 43 国际常设法院于哪一年成立(C)。 A 1899 B1900 C1922 D1928 44区域性机关若采取执行行动,须经下列哪一国家或机构批准(B)。 A联合国大会 B联合国安理会 C争端当事国 D第三国 45 国际河流制度和永久中立制度产生于(D)。 A 17世纪 B18世纪 C16世纪 D 19世纪 46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 A仅指单独自卫 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C必须以受到外国干涉为前提 47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D)。 A承认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 B承认意味着建交 C承认不具有溯及力 D承认表明了建交的愿望但不等于建交 48 国际损害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属于(B) A过错责任 B损害赔偿责任 C违法责任 D绝对责任 49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公海自由,这就决定了公海是(A)。 A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B是“无主物” C是国家不享有权利的海域 D国家可对其享有部分管辖权的海域 50 人权的含义是指(A)。 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B “天赋人权” C对少数民族保护的权利 D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 51.下列行为中,属于国际罪行的是(D ) A侵害他国侨民的合法权益 B侮辱他国的外交代表 C侮辱他国的国旗 D贩卖奴隶 52. 依国际实践,下列哪种情况不能免除国家责任(B) A同意B国际组织授权C不可抗力D自卫行为 53.国家为防止和惩治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事项的法规,可设立(C) A专属经济区B渔区C毗连区D领海 54.(A)在审理案件时仅以国家为唯一的诉讼当事人 A国际常设法院 B联合国国际法院 C欧洲联盟法院 D美洲人权法院 55.国际河流制度和永久中立制度产生于(D) A17世纪 B18世纪 C16世纪 D19世纪 56.区域性机关若采取执行行动须经下列哪一国家或机构批准(B) A联合国大会 B联合国安理会 C争端当事国 D第三国 57.下列哪个组织是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A) A国际劳工组织 B世界气象组织 C万国邮政聪明 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58.在国际法上,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是(D) A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 B宪法程序外的政权更迭 C领土主权被限制 D国际法主体的变化 59.国际法院的诉讼者有(D) A联合国组织 B联合国安理会 C联合国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 D联合国会员国 1.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 ——以湖泊为界 2.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是

A

3.确立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联合国宪章》

4.以下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外交人员

5.领事执行其职务的范围是——领辖区内

6.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

——1903年

7.国际海底区域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

8.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认证条约约文

9.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

——出生地主义

10.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19世纪

1.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

——中国和印度

2.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从理论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宣告说

3.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

——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4.使馆馆舍可用于——开展使馆职务工作

5.领事馆是——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

6.联合国国际法院除对国家外交的诉讼案件有营辖权外,还有权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 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7.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紧迫权

8.对于宽大陆架的沿海国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诲基线量起可划到——350海里

9.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世界人权宣言》 10.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国内运输权 1.人类第一次飞离地面的工具是——热气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

3.特别使团是——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

4.属于合法交战者的是——武装部队

5.领事馆是——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

6.联合国国际法院除对国家外交的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外,

还有权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7.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安理会

9.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世界人权宣言》

10.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国内运输权 1.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强行法2.特别使团是——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

3.下列属于合法交战者的是 ——武装部队

4.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51个

5.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19世纪 6.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采取

——职务需要说与代表说相结合 7.联合国会员国在宪章之下的义务与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优先适

用的原则是——D.宪章之下的义务应居优先

8.第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法院法官是——倪征噢

9.派遣国在正式任命使馆( )前需征得接受国的同意——武官 10.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非常任理事国由( ·)选举产生——联合国大会

多项选择题

1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ABC) A国家 B争取独立的民族 C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D 一定条件下的法人组织

2下列债务,不属国家继承的范围(BD)

A国债B 地方债务 C地方化债务D 恶债

3 国际法上的承认(BD) A等于两国建交 B具有溯及的效果 C是可以撤消的 D是单方法律行为 (ABCD ) A 共管 B 租借 C 势力范围 D 国际地役 5 下列有关空中劫持的公约有( BCD) A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B东京公约 C 海牙公约 D 蒙特利尔 6 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通常称为(CD) A 宣言 B 协定 C 宪章 D 盟约 7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该法庭对(ABC)有管辖权。 A 反和平罪 B 战争罪 C 反人道罪 D 种族灭绝罪 8下列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七原则的是(ABCD) A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B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D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 9现今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国有(AC) A瑞士B 卢森堡 C 奥地利D 摩纳哥 10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内容(ABC) A 领土所有权 B领土管辖权 C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D领土统治权 11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是(CD) A时效 B添附 C收复失地 D 交换领土 12 1958年,86国在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ABCD 》 A 领海与舭连区公约 B 大陆架公约 C 公海公约 D 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13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方式有《ABC》 。 A自愿申请 B 因婚姻 C因收养 D因交换领土 14 国内的外交机关有(ABD) A国家元首 B 政府 C司法机关 D 外交部门 15 联合国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时,有权(ABC) A 建议 B 调查 C 执行行动 D 司法解决 16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的源渊指的是(ABC) A国际条约 B 国际惯例 C一般法律原则 D国际法学说 17下列条约一般不继承(AB) A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 B政治性的条约 C非人身条约D有关中立化条约 18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ABCD) A 限制主权 B恢复原状 C 赔偿 D道歉 19在以下管辖中(AB)是主要的。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便性管辖 20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公约是(CD) A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B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C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D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21 引渡的程序包括(ABC) A 请求引渡的提出 C引渡请求的审查 D 引渡结果的报告 22 可以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有(ABCD) A诈欺 B 错误 C贿赂 D与强行法抵触 23以下实体可以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AB)。 A联合国大会 B安理会 C中国 D欧洲联盟 24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是(AB)。 A由于国家领土割让 B国家领土合并 C由于先占 D由于添附 25根据传统国际法学派对国际法的效力提出的观点,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ABC)。 A格老秀斯派 B自然法学派 C实在法学派 D规范法学派 26 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CD)。 A权利政治说 B政策定向说 C社会连带说 D规范法学说 27 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的渊源指的是(ABC)。 A国际条约 B国际习惯 C一般法律原则 D有关的辅助资料 28 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情况得到(ABC)。 A国家的内部行为 B国家的外交实践 C国际组织的实践 D跨国公司的行为 29 关于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下列那种说法是正确的(BC)。 A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B它是国际法的渊源 C它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 D它是国际法渊源的补充 30 关于国际法上的特别条约下列那一种说法正确(ABC)。 A是造法性条约B是契约性条约 C是国际法的渊源 D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31 以下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ACD)。 A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 B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 C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 D国际组织的决议 32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因为(ABC)。 A国家有国际法上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调整对象 C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创造者 D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的创造者 33 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那种说法上正确的(AB)。 A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 B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依据 C它的国际交往能力与国家基本相同 D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它完全适用 3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ABC)。 A各国必须遵守 B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 C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

D具有任意法的性质

35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那种说法是正确的(ABC)。 A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B是迄今为止最有权威的一项国际条约

C它有189个会员国 D非会员国不受其约束

36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AB)。 A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

列场合(BCD)

A立法机关B行政机关C司法机关D军队

51.引渡的程序包括(ABC)

A请求引渡匠提出 B引渡的对象移交

C引渡请求的审查 D引渡结果的报告

52.可以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有(ABCD)

A诈欺 B错误 C贿赂 D与强行法9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 )的存在,二是他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10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它构成(国际法规范)的基础。

11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

——直线基线;正常基线;混合基线

12大陆架的宽度为(200)海里,《联合国宪章》

34 当事国双方交换外交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的方式叫——换文 35国际条约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可分为——

一般性的条约 特别的条约 36联合国的行政首脑是(联合国秘书长),他是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的

37条约的修订可以分为——修正 B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C联合国制止一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D各国自由的处理其国内的一切事务

37各国在使国际法在其国内适用的方式上一般采用的方法是(AC).。

A采纳 B 变通

C 转化 D 保留 38 我国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的总的原则是(ABCD)。 A 严格履行国际义务

B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条约优先 C条约与宪法不一致时宪法优先 D 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39下列属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ABCD)。 A 先占 B时效 C添附 D割让

40下列有关空中劫持的公约有(BCD)。

A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B 《东京公约》

C《海牙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 41下列那种情况属于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ABCD)。

A 共管 B 租借 C 无害通行制度 D 国际地役

42 1958年,86国在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有(ABCD)。 A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B 大陆架公约

C 公海公约 D 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43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AB) A国家 B联合国 44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ABC). A法人 B自然人 C船舶 D国家

45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在居留国一般不具有的权利是(BD)。 A人身权利 B政治权利 C民事权利D担任公职的权利

46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D) A国际习惯 B国际条约 C国际法学家的学说 D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47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BCD)

A和美友好条约 B边界领土条约 C中立条约 D道路交通条约 48.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任有(ABC) A国家B政府间国际组织C民族解放组织D法人

49.公海是指不包括下列哪些部分的海域(AB)

A内水B领海C大陆架D毗连区 50.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发生于下抵触

53.以下褓可以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AB)

A联合国大会 B安理会 C中国 D欧洲联盟

54.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有(ABC)

A驻国家组织的使团 B使馆 C外交团 D特别使团 55.条约禁止保留的情形有(AB) A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B保留不符合条约的宗旨

C有缔约国反对保留 D双边条约 56.国际组织的成员有以下几种(ABCD)

A完全成员 B联系成员 C部分成员 D观察员

57.国际法院的法官(BCD) A对涉及本国的案件必须回避 B对涉及的本国的案件不必回避 C对曾经参与过的案件必须回避 D均没有同一国籍

三 填空

1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有代表性的是法律的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主张。一元论的学说又分成两派,一派强调 (国内法优先),另一派强调(国际法优先)

2 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属人管辖;属地管辖

3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国际法调整和对象的范围扩大;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4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式有

——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5中国的陆地边界长(22000多公里),海岸线长(18000多)公里。 6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有 ——谈判;斡旋 调停;和解;国际调查

7 领事馆一般分为(四级)

—— 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处

8西方学者在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研究中提出的三种学说是——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最长不得超过(350 )海里。 13外国商船,军舰和飞机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一种特殊的制度,叫作——过境通行制

14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构是——大会 安理会 经社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国际法院 秘书处

15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二个方面——领域管辖 国籍管辖 16.按照海洋法公约的约定,各国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4) 海里. 17.国际上订有三个有关防止和惩治空中劫持的公约是——海牙公约 东京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18.联合国体系中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是(安理会)。该机关现在由(15)理事国组成,其中有(5)常任理事国。

19.划分边界的习惯是,山脉以( 分水岭)为准,通航的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

不通航的河流以(中间线)为界。湖泊的边界线一般(通过湖的中心)。 20.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可以分为(三级),分别是(大使)、(公使)、(代办) 21.联合国国际法院(1946)年成立,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9)年。

22.根据不同的情况,难民的待遇可以有以下几种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不

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23.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主要有——责任制度;援助送回和归还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24国际人权保护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可分为——个人人权 集体人权

25政府间开展国际法的编纂于 (19)世纪。

26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约文的议定 约文的认证 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27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两种——诉讼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

28条约的加入只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29个人人权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30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31联合国的国际法主要的编纂机关是——国际法委员会

32.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人权公约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3 联合国组织的根本法是——修改

38在国际法院咨询案中有直接请求权的仅限于

——联合国 联合国专门机构 39 国际仲裁是以(自愿接受管辖)为基础的。

40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1922)年在(海牙)成立的。

41《芝加哥公约》将航空器分为两种一是:(国家航空器),二是(民用航空器),同时把国际航空运输的飞行分为两类:一

是:(航班飞行),二是(非航班飞行)。

42条约的登记和公布的目的在于反对 (秘密外交),它并不是一项(强制性 )的程序。

43世界上第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性国际组织是 ——国际联盟

44国家的(主权)或(独立)是国际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石。

45国际法编纂的两种形式是——全面编纂 个别法编纂

46国籍的取得方式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因出生)取得国籍,二是(因归化)取得国籍。

47 各国船舶和飞机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过境通行权 48条约的名称,主要有——条约;公约;规约;宪章;盟约;议定书 49 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约文的仪定;约文的认证;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50 合法交战者包括——战斗员 非指导员 51.1864年丁韪良把惠顿的(国际法原理)译成中文的(万国公法) 52.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特定部分称 ( 领土 ),它 由 (领陆)(领水) (领空 ) 和(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

53.国际组织无论名称为何,它的主要机关都有三个,即——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行政机关

54截止到2001年底,联合国的会员国已有(189)个,其中创始会员国有(51)个

55.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关是——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56传统的国际法上非强制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政法的方法、法律的方法

57.国际法院的职权有——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

58.在国际法上,各国赋予公民原始国籍的标准主要有三个原则,它们是——血统原则、出生地原则、混合原则

59.在国际法上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主要有——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互惠待遇原则

60.在国际法上,引渡一般需要经过的三个程序——引渡请求的提出、引渡请求的审查和引渡的决定、引渡对象的移交

61.关于保护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有——报告机制、国家间控诉机制、个人来文机制

62.1966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标志国际人权法开始形成。

63. 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到里程碑作用的两件大事是——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出版

64.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65.国际法主体的类型有以下几种——国家、政府间国家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66.英国哲学家边沁首倡编纂国际法是在(18)世纪,国家间的官方编纂活动是在(19)世纪。 四 名词解释目录 1国际法 2 侵略 3 国际法编纂 4国家 5 永久中立国 6 国家承认 7 政府承认 8 国家继承 9 政府继承 10 国家责任 11国家责任的执行 12反措施 13国家债务 14 国家领土 15 领陆 16 领水 17 领空 18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19 先占 20 时效 21 全民投票 21 恢复领土主权 23 租借 24 国际地役 25边界(国家边界) 26 边境制度 27 海洋法 28 内水 29 领海 30 领海基线 31 领海的外部界线 32 毗连区 33 过境通行 34 公海 35登临权 36紧追权 37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 38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39 国籍 40 国籍的抵触 41 国民待遇原则 42 最惠国待遇原则 43 互惠待遇原则 44 外交保护 45 引渡 46 庇护 47 国际人权法(狭义) 48 个人人权 48 集体人权 50 外交关系法 51 领事关系法 52 外交团 53 特别使团 54 条约法 55 缔约能力 56 缔约权 57 条约的加入 58 条约的保留 59 国际组织法 60 集体安全保障制度 61 维持和平行动 62 区域性国际组织 63 国际争端 64 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 65 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66 斡旋 67 调查 68 和解 69 仲裁 70 司法解决 71 战争法 72 战时中立 73 战争犯罪 74 战俘 75大陆架 76发射国 77条约的解释 78联合国专门机构 79. 情势变迁 80.领土主权 81.历史性海湾 82.专属经济区 83.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84.战时封锁 四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 侵略——他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或采取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3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4国家——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

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5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6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7 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8 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9 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10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11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12反措施——是指行为国拒不接受受害国的要求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情况下,受害国为迫使行为国履行这些义务,有权对行为国采取的报复性的对抗措施。

13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14 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5 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16 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17 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18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19 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20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21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全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变更方式。 22 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

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23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24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25 国家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

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26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 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27 海洋法——国际社会把海洋划分成各种不同的海域,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海洋法。 28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

29 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30 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一国的陆地、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群岛国除外)。

31 领海的外部界线——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也是领海与公海或于专属经济区,或于他国领海的分界线。

32 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33 过境通行——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有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跃。

34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35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 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36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

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37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依照《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的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38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39 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40 国籍的抵触——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41 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42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43 互惠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44 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45 引渡——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46 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47 国际人权法(狭义)——狭义的国际人权法仅指在和平时期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平时国际人权法。

48 个人人权——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

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49 集体人权——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50 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其内容主要涉及建交、外交代表机关的设立、使节的派遣、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特权与豁免及义务等。

51 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领馆的建立、领事的派遣与接受、领事职务、领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等。

52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53 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54 条约法——条约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条约的缔结、生效、适用、解释、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等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55 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是指缔约方以自己的名义缔结条约、独立享受条约权利、承担条约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以国际法确定的。

56 缔约权——缔约权即缔约的代表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的有关机关拥有的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能力。

57 条约的加入——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参加议定约文或虽参加议定约文而未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

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条约的加入多用于开放性多边条约。 58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59 国际组织法——是用于制约与调整国际组织的建立、法律地位、内部活动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所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60 集体安全保障制度——指包括对立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相互承诺不使用武力,当一国违背其承诺侵略他国或破坏和平时,其他国家将共同对抗侵略国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制度。

61 维持和平行动——是由联合国建立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复和平的,有军事人员参加的,但无强制力的行动,包括派遣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两种形式。 62 区域性国际组织——指某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63 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64 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是一国为使另一国同意其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单方面采取的带有某些强制的方法,这种方法有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

65 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由当事国双方自愿选择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即使是有第三者参与或由第三者裁判,也是基于当事国的自愿同意。非强制的方法可分为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

66 斡旋——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 67 调查——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68 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69 仲裁——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70 司法解决——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他是指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71 战争法——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72 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

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73 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战争犯罪主要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74 战俘——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只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75 大陆架——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76发射国——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77条约的解释——指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作出说明。条约的解释对诚实履行条约具有重要意义。

78联合国专门机构——指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79. 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情势变迁原则源自私法上的情势不变条款。

80.领土主权——国家对本国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这种主权在国际法上称为国家的领域主权。 81.历史性海湾——海岸属同一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海湾,沿海国在长期的历史中对其这样的海湾主张并连续行使主权,此等主权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默认,这样的海湾是历史性海湾。

82.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83.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该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 84.战时封锁——是指交战国以兵力切断敌国的或敌国占领的海港以及海岸线的交通,使所有国家的船舶和航空器不能出入。

五 简答题目录

1 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2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那几个方面?

3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4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

5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6 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7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8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9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10简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11《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各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规定了哪几种管辖权? 12 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13 简述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 14 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15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 16 简述使馆的职务

17 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18简述条约的无效及其后果 19 简述国际组织及其特征 20 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21简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职权 22 简述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及其基本特征

23 简述战争的概念及其特征 24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5 简述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 26简述《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

27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28简述一国国际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29.简述条约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30.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31.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

32.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

33.国际法的特征及效力依据。 34.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35.简述外空活动的制度 36.简述引渡的条件 37.简述条约的程序

38.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五 简答题

1 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那几个方面?

(1)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形成了国家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为次要主体的新格局;

(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3)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

(4)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3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

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4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侵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二、其特征有:

(1)各国公认。 它是各国普遍承认的,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的拘束力。

(2)具有普遍意义。

一方面它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是国家在国际法的一切属人、属地和属时范围内必须遵守的最高准则;另一方面他属于国际法中的全局性的原则,即适用于现存的国际法,也适用于国际法的新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础。其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建立、适用和解释均应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首先,它是各国公认的、必须遵守的,不得以条约去改变、也不得损抑或背离;其次,他约束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第三,他属于最高层面的国际规范。

5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他们平等的承受

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

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6 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国家承认, 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

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

(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 (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

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7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8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2)沿海航运权; (3)领空权;

(4)立法和管辖权。

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9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 (1)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

(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

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 (3)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

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

10简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 (1)国家领空的地位 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设立空中禁区。

(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它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11《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各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规定了哪几种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有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但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现罪犯和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他的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行发现地有臂辖权;

(6)不排斥各国的法律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12 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被称为具有外空宪章地位的《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

(1)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 (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 (3)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 (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

13 简述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各国从事外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和利用必须遵守的原则有:

(1)共同利益原则;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4)限制军事化原则; (5)援救宇航员原则; (6)承担国际责任原则;

(7)登记国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具有管辖、控制和所有权原则; (8)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原则; (9)国际合作原则。

14 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有关国家在以抗议或追究国家责任等方式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 (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 (3)受害人须以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即所谓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15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

(1)中国国籍的取得

1因出生取得国籍使用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2因归化而取得中国国籍,适用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2)中国国籍的丧失

1自动丧失。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2申请退出。定居外国或有其它理由的,可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3)中国国籍的恢复。曾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有正当理由,可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并不再保留外国国籍。

16 简述使馆的职务

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代表,即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

保护,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

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17 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以下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他表现在两个方面:

1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

2条约的缔结、生效、无效、解释、保留、修订和暂停施行受国际条约法的调整。

(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18简述条约的无效及其后果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 (1)条约无效的理由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违反自由同意: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2)条约无效的后果

条约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条约不可能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

有效的条约;对于相对无效条约,可以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

原则上,条约的无效应当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援引或确定无效之日起无效。

19 简述国际组织及其特征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其有以下主要特征:

(1)国际组织是根据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

(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组织: 1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是主权国家;

2国际组织无权超越成员国政府对其地方、法人或个人直接行使职权,也无权干涉成员国的内部事务;

(3)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

(4)国际组织是常设的; (5)国际组织具有独立性。 20 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宗旨有四项:

(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

(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合作;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21简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职权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是在联合国大会权力之下,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的工作的机构,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职权有:

(1)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研究和报告,并得向大会、联合国会员国及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关于此种事项的建议;

(2)为增进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的提出决议; (3)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拟订公约草案,提交大会;

(4)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召开国际会议;

(5)与政府间专门机构订立协定,确定这些机构与联合国的关系,并通过磋商和提出建议,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动;

(6)采取适当办法,与同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磋商。

22 简述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及其基本特征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其基本特征如下:

(1)他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2)其职能限于经济、社会等某一特定领域;

(3)他是具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

(4)他同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 23 简述战争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国家间武装争斗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状态。战争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武装争斗;

(2)主要是敌对国家之间武装部队的武力争斗;

(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 区别战争和和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一般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1冲突的规模; 2冲突的意图;

3非冲突方的态度和反映。

24 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5 简述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法庭的审判确立了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主要有: ①追究犯罪者的个人刑事; ②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 ③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刑事责任原则;

④上级责任原则;

⑤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 除上述原则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则:如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应得到公平审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实行国际罪行者之责任;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26简述《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

《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海牙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该类罪行实行管辖权:

1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

2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

3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乘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乘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住地是在该国。 另外,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如该国未将其引渡,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行使管辖权。

27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 (1)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2)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 A.联合国会员国;

B.《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C. 其他国家,按联合国宪章规定,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 (3)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

A.备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B.《联合国宪章》规定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规定提交的一切案件;

C.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28简述一国国际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①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

②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

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

⑤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 ⑥国家的自卫行动。

29.简述条约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能力是指依国际法规定,缔约者具有以其自己的名义缔约,井能直接承受条约的权利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都有这种能力。不过,除国家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力之范围是有局限性的。缔约权,也就是缔约的代表权,即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权力。

没有这样地位的国家机关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机关是不能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

30.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制度饭内容有以下方面:

①无害通过权。所有,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②无害通过的意义。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在通过领海期间,不得从事任何非无害活动。

③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

(1)可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

(2)规定海道和分道航行制; (3)保护权;

(4)沿海国的义务.

31.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

①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②违反自由同意:(1)错误(2)诈欺(3)贿赂(4)强迫;

③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32.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

①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 ②条约关系发生变化。 ③断绝通商往来。 ④对敌产的影响。 ⑤对敌国公民的影响。

战争开始,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但在战争许可范围内应给予敌国公民人身、财产和尊荣上的宽免。 ⑥关于敌性的确定。

确定敌性的对象包括个人、公司、船舶和货物等。

33.国际法的特征及效力依据。 一、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二、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率的依据。 传统国际法学派对此有三种观点:

(1)格老休斯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一般同意;

(2)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唯一依据;

(3)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现代国际法学派对此有两种观点:

(1)新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学说:社会连带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规范法学说则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于最高的规范即是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

(2)新实在法学派:提出了权力政治说和政策定向说。 34.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①海盗行为;②贩运奴隶;③非法广播;④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普遍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35.简述外空活动的制度

答: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三项:

(1)责任制度。 ①责任的主体。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②责任的范围。发射国承担责任首先是因为其发射(包括未成功的发射在内)的空间物体已经对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了物质损害。③求偿的提出和途径。遭受损害的国家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遭受损害的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的要求。 (2)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其内容可概括为各缔约国的通知、救

助和送回宇航员、归还空间物体等

方面的义务。

(3)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指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及国际组织将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的制度。登记制度主要涉及登记的责任和内容。

36.简述引渡的条件

(1)引渡对象的有关行为必须构成“可引渡的罪行/犯罪”。这一要求主要体现为“双重归罪”的原则,即要求引渡对象的行为依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应受一定程度的处罚的犯罪行为。

(2)与引渡条件有关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不得引渡犯有政治罪行的人,即“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7.简述条约的程序

条约的缔约通常有三个程序: ①拟定条约约文。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定条约约文.

②条约的认证。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 暂签和签署等形式.

③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有批准、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等。

38.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7条规定,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有一个个投票权。程序事项,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以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但在联合国的实践中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弃权,一般被认为不构成否决。

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律和规章的权利;包括: 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1行使其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法律、法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规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登临、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2对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迅速予以释放;

(3)个人来文机制——是有关个

人通过国际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促进国家(特别是本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机制。

另外,关于人权的一些国际条约还规定有其他促使、监督或保证有关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措施和机制。 6.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六论述题目录

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3.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4.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5.试述保护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 6.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7.试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8.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 9.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11.试述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12.试述条约的终止原因。

13.论述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方法。

14.论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15.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6.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17.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8.论联合国的宗旨。 19.试述《蒙特利尔公约》 六 论述题

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

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这里的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 (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 (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 (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 (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3.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 (1)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专属的管辖权; 1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2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在该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的同意; 3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的管辖权: (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追权等; (4)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3对违反专属经济区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协议,不得包括监禁和其他方式的体罚; 4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况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和措施迅速通知船旗国。 (5)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

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4.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但它不属于国家领土。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 (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4)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它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

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5.试述保护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 通过国际机制促进、监督并保证各家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是人权取得以普遍尊重和实现的重要保障之一。 这些机制大致可分以下三类: (1)报告机制——是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监督机制。他要求参加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应按公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设立的有关机构提交报告,说明本国在遵守公约确定的人权义务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该机构有权对次类报告进行审议,并就报告的内容发表没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般性意见。 (2)国家间控诉机制——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通过有关国际机构监督其他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的重要机制,他又分以下两类: 1斡旋与调解机制;2仲裁和司法解决机制。 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使馆有通讯自由

1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

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

5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

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4)使馆免纳关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

(6)使用国旗和国徽。

7.试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和监禁;

(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1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如使馆馆舍享有同样的不可侵犯权及保护;

2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 (3)管辖的豁免

1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触犯了接受国的刑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 2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纠纷,接受国的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审判和处罚;

(4)免税免检,外交代表免除一切对人对物课征的区域的或他方的捐税;

(5)其他特权和豁免。

8.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只有安理会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其职权有:

(1)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

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

(3)安理会除上述职权外,还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等。

9.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

1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2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3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 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 1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 2 《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 3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2)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11.、试述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是在联合国大会权力之下,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的工作的机构,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职权有:

(1)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研究和报告,并得向大会、联合国会员国

及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关于此种事项的建议;

(2)为增进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的提出决议; (3)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拟订公约草案,提交大会;

(4)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召开国际会议;

(5)与政府间专门机构订立协定,确定这些机构与联合国的关系,并通过磋商和提出建议,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动;

(6)采取适当办法,与同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磋商。

12 试述条约终止的原因

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条约由于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或暂不施行。 条约的终止有: (1)根据条约的规定; (2)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 (3) 单方解约和退约; (4) 条约履行完毕; (5) 条约被代替 (6)条约履行不可能; (7)条约主体丧失国际人格; (8)断绝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9)发生战争; (10) 一方违约; (11)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12) 一般新国际法强行原则产生.

13论述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方法。 司法解决的方法是争端当事国自愿将争端交付国际司法机关进行判决以解决争端的方法。 目前解决国家之间各种法律性争端的法院是联合国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两类: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

诉讼管辖是法院对国家诉讼的案件的管辖。

诉讼管辖有三种形式:

(1)国家可以在它们之间发生争端之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法院审判。此称自愿管辖。

(2)国家在它们之间的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遇于条约的解释及其他特定事项发生争议交由法院审判。

法院对这样案件的管辖称协定管辖。

(3)任择强制管辖,即法院对事先声明接受法院规约第36第2款并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间诉讼案件的管辖。

法院的咨询管辖是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请求其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的权威意见和对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的权威意见。 法院判案适用国际法,国际法包括条约国际法、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及确定国际法原则的各种辅助资料。

14.论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1)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

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2)登临权和紧追权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末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

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15.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一)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二)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2)沿海航运权; (3)领空权;

(4)立法和管辖权。

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16.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这一责任制度明确了责任的主体、范围及求偿的提出和途径等。 (1)责任的主体

按照《外层空间条约》和《责任公约》规定,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中发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进行发射造成的损害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此处所称的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2)责任的范围

发射国承担责任首先是因为其发射(包括未成功的发射在内)的空间物体已经对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了物质损害。

对发射国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的物质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绝对赔偿责任。 (3)求偿的提出和途径

①依《责任公约》规定,遭受损害的国家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遭受损害的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的要求;若原籍国未提出赔偿要求,则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遭受损害的所在地的国家可就所受的损害向发射国提出赔偿要求;若原籍国或在其境内遭受损害的国家均未提出赔偿要求,或均未通知有意提出赔偿要求,则永久居民的居住国可就该永久居民所受的损害向发射国提出赔偿要求。

②赔偿要求的提出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赔偿要求。要求赔偿国若与发射国无外交关系,可请另一国代其向发射国提出赔偿要求,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其在本公约的所有复兴。

17.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该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外国人所在国和外国人本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共同接受的国际习惯以及所在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 二、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一般原则。

(1)外国人入境的一般原则:一国除非受其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的拘束,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入境的问题。

(2)外国人居留的一般原则:除非受到有效国际义务的拘束,一国可自由决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的问题,并为此规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的条件和手续。

(3)外国人出境的一般原则: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一国不能禁止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合法出境,但有权将属于某种情况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三、外国人待遇的原则和标准。 (1)外国待遇原则主要有三项: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国;

(2)外国人待遇的标准:国内标准主义,国土标准主义. 四、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

外交保护应当符合三方面的条件:

(1)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 (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 (3)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 18.论联合国的宗旨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宗旨有四项:

(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报”.

(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3)促进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19.试述《蒙特利尔公约》

答:《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71年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外交会议上签订,1973年1月26日生效,已有144个国家参加,公约共有16条。它是在《海牙公约》基础上,进一步对防止危害干涉、破坏和损坏民用航空安全的各种非法行为作为规定。主要内容有:

1、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确定。《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

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它的飞行安全;③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或从事上述犯罪以及从事这类犯罪的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2、关于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下列罪行实施管辖权:①罪行发生在该国领土内;②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③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④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

3、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和起诉的规定。《蒙特利尔公约》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中国于1980年9月10日加入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政府不受关于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规定的约束,这表明我国在申请加入《蒙特利尔公约》时声明对公约第14条第1款持保留态度。同年10月10日公约对中国生效。

案例分析一:光华寮案

分析:(1)台湾当局是否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能否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2)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代表中国的诉讼?

(3)日本京都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

(4)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或裁定符合国际法吗?为什么?

答:(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2)日本法院不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因为根据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和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日本政府既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就有义务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必须承认中国前国民党政府已经消亡,在日本的国际关系上该政府已不再存在。因此,日本政府不得将台湾当局作为代表中国的实体对待,不得与其进行官方交往,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台湾当局以就政府的名义在日本或其他场合进行活动,包括在日本的诉讼活动。

(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符合国际法的。 (4)1982年其后的判决或裁定都不符合国际法。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新政府有权继承前政府的全部国家财产,无论该财产在国内或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有资格继承国民党政府所有的中国国家财产,继承位于日本境内的中国财产——光华寮。

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的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答:(1)符合,因为根据《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

一、当第一条(甲)款所指的任何行为已经发生或行将发生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二、在前款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旅客和机组继续其旅行尽速提供方便,并应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 (2)不违反国际法,一个国家有权选择对罪犯是否引渡,《海牙公约》中更是规定了不引渡即起诉

原则,没有有关条约明确规定,就不必须引渡。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的根据是《海牙公约》的第4条,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

(4)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因而不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但是,在对卓长仁等劫机犯的处理上,是不合理的,他们犯罪的情节之严重,手段之卑劣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受到了国际舆论的谴责。南朝鲜当局在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法律制裁太轻。

案例分析四: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七项原则? 答:(1)参与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犯有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违反人道原则等严重罪行,被认为是战争犯罪。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称为战争罪犯或战争犯罪分子,简称战犯。战争犯罪是对全人类的最严重侵害,是严重的国际罪行。 (2)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纽伦堡审判确定战争罪行的概念和性质,可以为审判战犯提供依据,有利于对战争犯罪进行惩处,对以后对战争犯罪的审判和惩处起到了指导作用,也起到了警世世人的作用。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3)依据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七项原则是:

①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而受到惩罚;

②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③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

④政府或上级命令不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

⑤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

⑥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⑦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案例三:诺特鲍姆案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答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不符和国际法。因为在危国,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显然危国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和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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