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施行细则

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本細則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正之。 本法第三條所稱專任教師,係指各級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軍警學校依教育人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實習教師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粘貼最近三個月一吋半身正面相片及加蓋鋼印: 一、姓名。 二、出生月、月、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初檢結果。 五、證書字號。 六、發給登記之年、月、日。 前項實習教師證書之格式,由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訂定,並製發。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複檢工作,由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辦理;必要時得授權縣(市)政府設教師複檢委員會辦理。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教師合格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粘貼最近三個月一吋半身正面相片及加蓋鋼印: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檢定結果。 五、證書字號。 六、發給證書之年、月、日。 本法第九條所稱教師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粘貼最近三個月一吋半身正面相片及加蓋鋼印: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審定等級。 五、證書字號。 六、年資起算。 七、送審學校。 八、發給證書之年、月、日。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前二條之證書,其格式由教育部統一訂定。 學校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辦理複審合格後,報請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 教師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或第十八條規定分發者,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本法所稱初聘,係指實習教師或合格教師接受學校第一次聘約或離職後重新接受學校聘約者。 本法所稱續聘,係指合格教師經學校初聘後,在同一學校繼續接受聘約者。 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係指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 本法施行前依法派任及已取得教師資格之現任教師,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聘任時,其原派、聘任年資應予併計。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服務成績優良者,係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履行本法第十七條所規定之義務外,並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品德良好有具體事蹟,足為師生表率。 (二)積極參加與教學、輔導有關之研究及進修,對教學及輔導學生有具體績效。 (三)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負責盡職,圓滿達成任務,對學校有特殊貢獻。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一)解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解除聘約者。 (二)停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 (三)不續聘:係指教師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 教 師聘任後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者,應依法解聘。 教師停聘期間,服務學校應予保留底缺,俟停聘原因消滅並經 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回復其聘任關係。 教師因依本法停聘,於停聘原因未消滅前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仍應依規定審查是否繼續聘任。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其本人及家屬如係依賴其薪資維持生活者,在聘約期內得向服務學校申請,經查證屬實後,發給半數以下數額之本薪(年功薪);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但教師係因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期間之薪資,不得依本條規定發給。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

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依前項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令規定遷調或介聘之教師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第十五條有關資遣原因之認定,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學校章則,係指各級學校依法令或本於職權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並按規定程序公告實施之規定。 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條款所稱在職進修,係指與教師教學、研究及輔導有關之進修。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聘約,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聘約準則。各級教師會並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聘約準則。教師聘約內容,應符合各級學校聘約準則之規定。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學校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其定義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係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二、地方教師會:係指於直轄市、縣(市)區域內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三、全國教師會:係指由各地方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含附設幼稚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 學校(含附設幼稚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校、跨區(鄉、鎮),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調訂之。 依第一項規定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鄉、鎮)參加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大會紀錄、章程、會員及負責人名冊,報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於備案後,除發給證書及圖記外,並通知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地方教師會以直轄市、縣(市)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全國教師會應冠以中華民國國號。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前段所稱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之計算,係指行政區內二十班以上之各級學校(含幼稚園)之半數。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已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係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在專科以上學校,係指已取得教育部所頒發之教師證書者。 二、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係指已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頒發之教師合格證

書且尚在有效期間或在本法施行前已具有該級該類科教師登記資格者。

第三十一條

前項第二款所稱有效期間及已具有該級該類科教師資格者,其認定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登記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之規定。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本細則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正之。 本法第三條所稱專任教師,係指各級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軍警學校依教育人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實習教師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粘貼最近三個月一吋半身正面相片及加蓋鋼印: 一、姓名。 二、出生月、月、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初檢結果。 五、證書字號。 六、發給登記之年、月、日。 前項實習教師證書之格式,由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訂定,並製發。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複檢工作,由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辦理;必要時得授權縣(市)政府設教師複檢委員會辦理。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教師合格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粘貼最近三個月一吋半身正面相片及加蓋鋼印: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檢定結果。 五、證書字號。 六、發給證書之年、月、日。 本法第九條所稱教師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粘貼最近三個月一吋半身正面相片及加蓋鋼印: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審定等級。 五、證書字號。 六、年資起算。 七、送審學校。 八、發給證書之年、月、日。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前二條之證書,其格式由教育部統一訂定。 學校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辦理複審合格後,報請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 教師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或第十八條規定分發者,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本法所稱初聘,係指實習教師或合格教師接受學校第一次聘約或離職後重新接受學校聘約者。 本法所稱續聘,係指合格教師經學校初聘後,在同一學校繼續接受聘約者。 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係指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 本法施行前依法派任及已取得教師資格之現任教師,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聘任時,其原派、聘任年資應予併計。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服務成績優良者,係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履行本法第十七條所規定之義務外,並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品德良好有具體事蹟,足為師生表率。 (二)積極參加與教學、輔導有關之研究及進修,對教學及輔導學生有具體績效。 (三)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負責盡職,圓滿達成任務,對學校有特殊貢獻。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一)解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解除聘約者。 (二)停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 (三)不續聘:係指教師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 教 師聘任後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者,應依法解聘。 教師停聘期間,服務學校應予保留底缺,俟停聘原因消滅並經 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回復其聘任關係。 教師因依本法停聘,於停聘原因未消滅前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仍應依規定審查是否繼續聘任。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其本人及家屬如係依賴其薪資維持生活者,在聘約期內得向服務學校申請,經查證屬實後,發給半數以下數額之本薪(年功薪);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但教師係因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期間之薪資,不得依本條規定發給。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

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依前項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令規定遷調或介聘之教師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第十五條有關資遣原因之認定,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學校章則,係指各級學校依法令或本於職權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並按規定程序公告實施之規定。 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條款所稱在職進修,係指與教師教學、研究及輔導有關之進修。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聘約,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聘約準則。各級教師會並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聘約準則。教師聘約內容,應符合各級學校聘約準則之規定。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學校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其定義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係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二、地方教師會:係指於直轄市、縣(市)區域內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三、全國教師會:係指由各地方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含附設幼稚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 學校(含附設幼稚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校、跨區(鄉、鎮),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調訂之。 依第一項規定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鄉、鎮)參加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大會紀錄、章程、會員及負責人名冊,報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於備案後,除發給證書及圖記外,並通知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地方教師會以直轄市、縣(市)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全國教師會應冠以中華民國國號。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前段所稱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之計算,係指行政區內二十班以上之各級學校(含幼稚園)之半數。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已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係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在專科以上學校,係指已取得教育部所頒發之教師證書者。 二、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係指已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頒發之教師合格證

書且尚在有效期間或在本法施行前已具有該級該類科教師登記資格者。

第三十一條

前項第二款所稱有效期間及已具有該級該類科教師資格者,其認定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登記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之規定。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相关内容

  • 特岗教师教育法律法规1.1:教育法规概述
  • 第一章 教育法律基础 第一节 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内涵 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是国家管理教育的 ...

  • 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 XX学校 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约束作用,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优化,增强办学活力.按照上级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我校2011年上学期起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二.制定方案原则 1.坚持 ...

  • 2011年暑假教师岗位竞聘实施方案
  • 为了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师队伍,落实科学发展观,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布满活力的竞争激励机制,我们特制订此竞岗施行方案.二.组织领导学校专门成立学校教师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组长:Xx ,成员:Xx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方案.组织施行.过程监督.结果审定.选拔教师代表参与工作小 ...

  • 妇产科医师手术分级制度(细则)
  • 妇产科医师手术分级制度(细则) 一.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 手术指各种开放性手术.腔镜手术及麻醉方法(以下统称手术).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度,将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技术难度较低.手术过程简单.风险度较小的各种手术. 二级手术:技术难度一般.手术过程不复杂.风险度中等的各种手术. 三级手术: ...

  • 我国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现状及其立法研究
  • ・404・ PharmCare8.Res药学服务'J研究2008Dec:8(6) 杨世民.我国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现状及其立法研究 ・专家论坛・ 我国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现状及其立法研究 杨世民(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药学系.西安710061) [摘 要]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 ...

  •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91号)
  •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用人单位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参加生 ...

  • [法律法规]山西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 [阅读全文] 一.本细则系根据中央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并参照本省具体情况制定之. 二.条例第三条所称"承受人"系指取得土地.房屋之所有权或使用权者而言. 三.条例第五条所称"现值价格",及第七条所称的"价值",系指土地 ...

  • [法律法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实施细则
  • [阅读全文] 第一条 为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施<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调.迁入开发区人员(不含从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和金州区.旅顺口区城市部分调.迁入),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开发区经 ...

  •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目录
  • 第一部分文件选编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安康市质监局《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管理,严格落实打假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3、旬阳县质监局《关于建立打假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方案》。 第二部分执法工作制度 1、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2、技术监督行政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