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以及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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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9-3-19 2009-3-19 企业所得税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

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

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

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

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

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

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

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

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

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佣金以及会计和税务处理:操作流程,出口退税,收入的账务处理

本文仅介绍外贸佣金。外贸佣金分为明佣,暗佣,和累计佣金。本文角度仅为出口或进口方,而非佣金方。

I.明佣

明佣是指在买卖合同、信用证或发票等相关单证上明确表示的佣金额。简单的讲,就是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

佣金。

明佣的表示方法有两种。

1.用佣金率来表示。佣金率是指按照一定的含佣价给予中间商的百分比。例如:含佣价为 100 美元,佣

金率为 2%,则佣金额=100×2%=2 美元。

用佣金率表示佣金的方法又有两种:

一是具体的表示方法。如:“每公吨 200 美元 CIF 伦敦,包括 2%佣金” (即 US$200 per M/T CIF LONDON

including 2% commission);

二是简写的表示方法。即在贸易术语后加注佣金的英文缩写字母“C”和佣金率来表示。例如:“每公吨 200

美元 CIFC2% LONDON”(即 US$200 per M/T CIF LONDON including 2% commission)。

Note:大家以后看到CIF C 2% 不要不认识哦

2.用绝对数表示。例如:“每公吨付佣金 10 美元”。明佣一般是由卖方收到货款后,再另行付给中间商(由

卖方支付佣金的情形),也可以由进口方在支付进口货款时直接扣除,因而出口企业无需另付(由买方

支付佣金的情形)。明佣是中间商交易结束后据以向委托人索要佣金的重要依据和证据。因此,明佣主

要出现在我国出口企业向国外中间商的报价中。

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货款的净额作“自营出口收入”,即明拥直接扣减销售收入。

II.暗佣

暗佣是指在合同中不标明佣金率和“佣金”字样,而由委托人(出口方或进口方)与中间商另行签订的“付佣协议”

或“代理协议”规定的佣金。简单的讲,暗佣就是发票外佣金,是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

暗佣是中间商不愿其委托人知晓的佣金。在实务中,中间商为了获得“双头佣”,常常要求委托人不要在买卖合

同中写明佣金,而采用暗佣。暗佣通常是在卖方收到货款以后另行支付或进口方在货款之外另行支付。

暗佣的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另一种是出口方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往国外。

在确认佣金时,作会计分录,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红字);贷: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即暗佣也是直

接扣减销售收入

采用议付佣金的,由于银行已代扣应付佣金,在收汇时已将议付的佣金在“应收外汇帐款”中直接扣减,当时收

汇时作会计分录,借:汇兑损益,银行存款,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贷:应收外汇帐款-有(无)证出口。

采用汇付佣金的,在收妥货款后对外支付,并作会计分录,借: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贷:银行存款。

III.累计佣金

是指出口企业对包销、代理客户签订合约,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推销一定数量(或金额)以上的某种商品后,按

其累计销货金额和佣金率支付给客户的佣金。本文不做详细介绍。

通常,累计佣金在实际支付时,确认为经营费用,而不可以直接扣减收入。 IV.注意事项

注意1. 操作流程

我国境内机构支付超过合同总金额 2%的暗佣和 5%的明佣并且超过等值 1 万美元的佣金时,须持下列材料向

外汇局申请:

1.出口合同正本;

2.佣金协议正本(如为暗佣);

3.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4.境内机构支付超比例佣金的申请书;

5.银行汇款凭证及外汇局售汇通知单。

(注:以上为截止 2008 年初的规定,如有更新,以最新规定为准) 注意2. 出口退税

通常在明佣和议付佣金时,出口企业仅收到部分外汇(如 98%的货款),注意收集合法的凭证、文档等,并注

意核销和退税。

注意3. 收入的账务处理

前文已说明,佣金扣减收入。其原因主要为我国的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账基础,如

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包

括明佣和暗佣)和银行财务费等,均以红字冲减收入。而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则列入经营费用。

注意4. 其他佣金以及会计和税务处理

在非外贸佣金的情况下,正常佣金也会分为明佣和暗佣两种,明佣是在发票上分行注明扣除多少佣金,暗佣是

其他协议佣金。通常,明佣在确认收入时直接按除佣净额确认,而暗佣按未扣除佣金的收入确认,而暗佣确认

费用。并且暗佣也需要合法的发票作为会计凭证附件。无论明佣还是暗佣,依据2008 年以前的规定,佣金在

5%以内税务上才认可予以税前列支。请注意,新所得税法出台后,偶还没有碰到具体Case 也没有研究现行

具体的规定。

总之,希望大家可以了解不同的佣金情况和方式,需要不同的确认流转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并相应纳税。

实行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免、抵、退”的账务处理

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税法上,对“免、抵、退”税办法有三步处理公式:一是,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二是,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三是,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会计上,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账务处理也相应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与处理可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会计处理上将无法平衡。下面,举例说明。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源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0

2.产品外销时,免征本销售环节的销项税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3.产品内销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17%-15%)=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0000

5.计算应纳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9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6.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46万元。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31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7.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0000

贷:应收补贴款 46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494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5.6.7步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494+5-2400×(17%-15%)]=-400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0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36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360=0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3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600000

7.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600000

贷:应收补贴款 3600000

免抵退税的会计调整

(一)退免税依据差异的会计调整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以出口发票离岸价为准,如不符合此规定的,都要进行免抵退税的调整,最终归集为出口发票离岸价。由于在征税申报和退税申报时分别先按出口发票和报关单金额进行出口销售额的申报,均不考虑成交方式,两者金额差异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先要对出口发票金额和报关单金额的差异进行调整。应调整免抵退税金=(出口报关单人民币金额-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国税机关退税申报受理部门在接到退税审批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调整通知》和审核反馈清单后,应与出口企业进行核对,并书面通知企业进行相关调整。对采用收到《免抵退税通知书》进行会计处理的企业不作任何会计调整处理;对采用按退税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的企业,按差额乘以退税率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调整处理:

1.报关单金额大于发票金额。调减“免抵退税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2.报关单金额小于发票金额。调增“免抵退税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运保佣冲减的会计调整

因退税审核和审批均不考虑运保佣冲减这一因素,因此在退税审批后还要对国外运保佣冲减进行调整。对国外运保佣的冲减有两种方法,第一条是冲减时不

考虑不予抵扣税额冲减数,而留待年末调整;

第二种是冲减同时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冲减数。在运保佣的处理上,两种方法都要补征已冲减部分的已退税款,第一种方法还要对不予抵扣税额进行调整。

1.冲减时未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首先应将免税申报时多计算的不予抵扣税额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调出。同时按冲减乘以退税率的结果对“免抵税额”进行调整,收到调整通知的当期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有退税的,应先将应调整部分在应退税中扣减,应退税不够扣减的调减“应免抵税额”:应调减不予抵扣税额=冲减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根据公上公式及计算的结果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其次,对冲减的运保佣部分按适用退税率计算调整“免抵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2.冲减时已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只调减免抵税额,不调整不予抵扣税额,调整方法与1相同。

支付国外费用

1.国外运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常用的成交方式有FOB、CW(CFR)、CIF三种,此外还有FAS、FCA、CPT、CIP、DAF、DES、DEQ、DDU、DDP等,三种常用成交方式的货物出口清关手续都是由卖方负担,其含义如下:

(1)FOB:是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2)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有时也称CNF,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货物装运出口后,企业收到对外运输单位收取的运费单据时,按实际支付的海运费(包括空运费、陆运费)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海运费是指运费单据上注明的海运费,不包括其他费用(如内陆运费、吊装费1口岸杂费等等),单据上注明的其他费用应作销售费用处理。对以外币支付的海运费,应向外汇银行按当日的现汇卖出价申购外汇划拨收款单位,即外汇应按支付当日的现汇卖出价折合人民币。

2.国外保险费企业收到保险公司送来的出口运输保险单或联合发票副本及保险费结算清单时,按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人,以外币支付的与支付海运费的处理相同。

3.国外佣金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是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和会佣方式进行支付的,生产企业出口付佣方式通常

有明佣和暗佣两种。明佣是指根据成交的价格条件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其金额是根据出口发票所列货物乘以规定的佣金率计算而得。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是指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

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国外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付国外。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上述处理方法相同。

4.“免抵退”生产企业国外费用的处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以离岸价(FOB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若出口货物采用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C6F)成交并记账的,企业可先根据实际记账收入申报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当期支付的国外运费1保险费1佣金一律冲减销售收入,但不参与平时的免抵退税计算,而在一定时点(通常在年末)对其进行结算调整免抵退税。 对出口笔数较少的企业,也可将国外运保佣与每笔销售对应起来(可以提运单号或出口发票号为关联)进行免税申报,即每一笔免税明细申报后跟一笔运1保1佣冲减的记录(负数反映,调账标志为“国外费用冲减”),此时该冲减记录参与不予抵扣税额的计算,年终不再调整。

有关佣金计算及财务问题分享

一、外贸佣金及其分类

外贸佣金(CommiSSion )是指在国际贸易当中,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服务而收取的报 酬,或者是中间商、代理商在介绍交易成交后而取得的收入。按其支付方式不同,有如下几 不中:

(一)明佣

明佣是指在买卖合同、信用证或发票等相关单证上公开表明的金额。在单证中,通常表示在 贸易术语后面,如“C 工F CS % HONGKONG ”。这个“C ”就是COMM 工55 工ON ,即佣金。明佣由国

外客户在支付出口货物时直接扣除,因而出口企业无需另付。

(二)暗佣

暗佣是指在出口合同中定有佣金,但在价格条件、出口发票上未列明的佣金。暗佣的金额应 对真正的买主保密,因此它的数额一般不在发票等相关单据上显示,等到卖方(出口商)货 款收妥之后,再暗中支付给中间商。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暗佣又分为两种:

1 、议付佣金

指在出口货物结汇时,由银行从货款总额中扣留佣金并付给国外中间商的一种佣金支付方 式。该方式下,出口企业收到的结汇款为扣除佣金后的货款净额。

2 、汇付佣金

指出口结汇时,按货款总额收汇,结汇后另行到银行购买外汇,汇付给国外中间商的佣金支

付方式。

(三)累计佣金

累计佣金是指出口企业按一定时期的累计销售额给国外包销商、代理商的推销报酬。累计佣 金对销售商具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因累计销售额越大,佣金额也就越高。

二、外贸佣金的计算

(一)按成交价格计算

按成交价格计算,也就是按发票金额计算,我们目前大多采用此法,但因我国出口交易绝大 多数按C 工F 或CFR 价格条款成交,从而连运费甚至连保险费都进入了佣金的计算基础之内,导

致佣金支付偏多。其计算公式为:佣金二成交价格x 佣金率。

如: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报价为每公吨1000 美元,现客户改报c 工FCS % MONTREAL ,则佣金

为每公吨50 美元(1000 x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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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一2 一24

外贸佣金若干问题探讨一西祠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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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FOB 价格计算

按FOB 价格计算,则运费(F )和保险费(工)均无须计算佣金。如果该商品是以C 工F 或CFR 成交

的话,必须从中减去运费、保险费推算出FOB 。即:

佣金二(C 工F 一运费一保险费)x 佣金率二C 工Fx ( 1 一运、保费率)x 佣金率或 佣金二(C FR 一运费)x 佣金率二CFRx ( 1 一保费率)x 佣金率

以上述业务为例,若运费为发票金额的20 % ,保险费为发票金额的3 % ,则每公吨 佣金为:

l000x (卜20 阶3 % ) xs %二38 . 5 (美元),比按成交价格计算的佣金数减少H . 5 美元。

(三)累计佣金的计算

1 、全额累进佣金:按一定时期内推销金额所达到的佣金等级全额计算佣金。

例如,某代理协议,佣金一年累计结付,按全额累进方法结算,推销额和佣金率如下: 等级A 级B 级C 级

推销额100 万以下100 一200 万元200 万元以上

佣金率1 % 1 . 5 % 2 %

假如,年末结算,某销售商实际推销额为240 万元,则应按C 级“2 % ”计算佣金,该销售商应

得佣金4 . 8 万元(240 万元XZ % )。

2 、超额累进佣金:各等级的超额部分,各按适用等级的佣金来计算,然后,再将各级佣金

额累加起来,求得累进佣金的总额。以刚才的业务为例,则该销售商应得佣金:

100 xl % + ( 200 一100 ) x 1 . 5 % + ( 240 一200 ) xZ % = 3 . 3 万元。L 匕全额累进足足低了

1 . 5 万元。

三、外贸佣金的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关于企业进出口商品有关外币费用财务处理的函》 规定:企业进口商品,其国

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为准,如果进口合同价格不是到岸价,在商品到达目的港口以前由企业 以外币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加入进价;收到的佣金,冲减进价。因此进口佣金主要 通过“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账户,会计处理相对简单。为此我们主要就出口佣金的会 计处理进行阐述。

(一)明佣

明佣虽然由国外客户在支付出口货物时直接扣除,出口企业不需另付,但在出口销售收入的 核算中,应单独反映,在反映销售收入的同时,将明佣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举例说明如 下:

某一外贸企业向美国汉森公司出口产品1000 件,销售总价20000 美元,出口佣金按成交价的

2 %计算,向银行办理交单结汇,当天外汇美元中间价为7 . 83 元。三个月后收款,此时外汇美

元中间价为7 . 8 。则相应的账务处理为:

1 、销售时,按发票金额扣除佣金数的净额计入应收账款,佣金部分冲减销售收入 借:应收外汇账款― 汉森公司(US $ 19600 ) 153468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156600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出口佣金3132 (红字)

2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152880

贷:应收外汇账款― 汉森公司(US $ 19600 ) 152880

汇兑损益于月末调整,下同

(二)暗佣

暗佣因支付方式不同,其账务处理也稍有区别。

1 、汇付

汇付是先收款后付佣,但在确认出口销售收入是应计算暗佣并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以业务 刚才所举业务为例:

( 1 )销售时,先按全额计入销售收入及应收款

借:应收外汇账款― 汉森公司(US $ 20000 ) 156600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156600

然后计算出暗佣冲减收入

借: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出口佣金3132

贷:应付外汇账款― 汉森公司(US $ 400 ) 3 132

( 2 )收款时

先收款

借:银行存款156000

贷:应收外汇账款― 汉森公司(US $ 20000 ) 156000

后付佣

借:应付外汇账款― 汉森公司(US $ 400 ) 3 120

贷:银行存款3120

2 、议付

议付其实是汇付形式的收后再付的简化,议付行只议付不含佣货款,佣金由开证行直接付给 中间商。因此其账务处理与明佣相同,不再赘述。

(三)累计佣金。

累计佣金如果能认定到具体出口货物,则应当在支付佣金时冲减销售收入否则应当计入“销 售费用”。

四、外贸佣金在操作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佣金支付的额度问题

我国外贸出口佣金带有自由佣金和法定佣金的双重性质。一方面佣金的高低由出口企业与中 间商协商确定,另一方面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出口项下凡超过合同总金额2 %的暗佣和5 %

的明佣且超过等值1 万美元的出口佣金支付”需“由外汇局审核售汇真实性”。审批时须提 交“出口项下超比例、超金额佣金,持正本出口合同、结汇水单、佣金协议、形式发票、银 行汇款凭证和外汇局售汇通知单”。因此在佣金支付度上应尽量控制在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 比p : / / cache . baid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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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佣金若干问题探讨一西祠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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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之内。

(二)佣金计算的基数问题

根据上文佣金计算中所举业务,以FOB 价为基数的佣金明显低于以C 工F (或CFR )价为计算基数

的佣金,因此在出口贸易中,企业应尽量以FOB 价为计算基数,即便在C 工F 合同的情况下,而

且这种做法有绝对的依据。根据工NCOTERMSZ000 的规定,C 工F 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

方的货物风

险划分点在装运港的船舷,因而卖方在此后的运输与保险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行事,即C 工F 价

中的运输与保险费成本并非卖方的既得利益,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分别支付给船公司和保险 公司的,所以卖方不应就运输与保险费部分抽取佣金给买方,而应从C 工F 价中扣除运输与保险

费用后,以货物的FOB 价作为计算支付对方佣金的基数。为此,在佣金操作中我们应尽量采用

以FOB 价计佣,并在买卖合同当中,订明“佣金按FOB 价计算”的条款。同样在采用累计佣金

时也应尽量采用超额累进而非全额累进并在合同中订明。

(三)佣金支付的时间问题

外贸企业在佣金支付的时间上必须贯彻“先收货款,后付佣金”,即应坚持在买卖合同

履行完后才能支付佣金给中间商。坚持这一做法的目的在于将中间商的利益与该合同的履行 状况融为一体,使得中间商会努力地促使交易各方更好地履约,以得到他欲得到的那一部分 利益。特别是当买卖双方初次交易出现误解和纠纷时,中间商的沟通及调解作用显得尤为重 要。试想卖方在还未安全收到买方的全部货款之前就将佣金支付给了中间商,当合同履行出 现问题时,中间商可能会因为缺乏相应的激励而缺少必要的积极性去促成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佣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规定,纳税人发生的 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 二有合法真实凭证;

2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 员);

3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

因此企业在税务处理时除了要取得合法真实凭证外,还应特别注意两点:第一,准予税 前扣除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包括本企业雇员,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应列入工资薪金支出, 用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第二,企业支付给个人(非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个 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佣金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 他有关部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9-3-19 2009-3-19 企业所得税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

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

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

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

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

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

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

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

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

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佣金以及会计和税务处理:操作流程,出口退税,收入的账务处理

本文仅介绍外贸佣金。外贸佣金分为明佣,暗佣,和累计佣金。本文角度仅为出口或进口方,而非佣金方。

I.明佣

明佣是指在买卖合同、信用证或发票等相关单证上明确表示的佣金额。简单的讲,就是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

佣金。

明佣的表示方法有两种。

1.用佣金率来表示。佣金率是指按照一定的含佣价给予中间商的百分比。例如:含佣价为 100 美元,佣

金率为 2%,则佣金额=100×2%=2 美元。

用佣金率表示佣金的方法又有两种:

一是具体的表示方法。如:“每公吨 200 美元 CIF 伦敦,包括 2%佣金” (即 US$200 per M/T CIF LONDON

including 2% commission);

二是简写的表示方法。即在贸易术语后加注佣金的英文缩写字母“C”和佣金率来表示。例如:“每公吨 200

美元 CIFC2% LONDON”(即 US$200 per M/T CIF LONDON including 2% commission)。

Note:大家以后看到CIF C 2% 不要不认识哦

2.用绝对数表示。例如:“每公吨付佣金 10 美元”。明佣一般是由卖方收到货款后,再另行付给中间商(由

卖方支付佣金的情形),也可以由进口方在支付进口货款时直接扣除,因而出口企业无需另付(由买方

支付佣金的情形)。明佣是中间商交易结束后据以向委托人索要佣金的重要依据和证据。因此,明佣主

要出现在我国出口企业向国外中间商的报价中。

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货款的净额作“自营出口收入”,即明拥直接扣减销售收入。

II.暗佣

暗佣是指在合同中不标明佣金率和“佣金”字样,而由委托人(出口方或进口方)与中间商另行签订的“付佣协议”

或“代理协议”规定的佣金。简单的讲,暗佣就是发票外佣金,是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

暗佣是中间商不愿其委托人知晓的佣金。在实务中,中间商为了获得“双头佣”,常常要求委托人不要在买卖合

同中写明佣金,而采用暗佣。暗佣通常是在卖方收到货款以后另行支付或进口方在货款之外另行支付。

暗佣的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另一种是出口方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往国外。

在确认佣金时,作会计分录,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红字);贷: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即暗佣也是直

接扣减销售收入

采用议付佣金的,由于银行已代扣应付佣金,在收汇时已将议付的佣金在“应收外汇帐款”中直接扣减,当时收

汇时作会计分录,借:汇兑损益,银行存款,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贷:应收外汇帐款-有(无)证出口。

采用汇付佣金的,在收妥货款后对外支付,并作会计分录,借: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贷:银行存款。

III.累计佣金

是指出口企业对包销、代理客户签订合约,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推销一定数量(或金额)以上的某种商品后,按

其累计销货金额和佣金率支付给客户的佣金。本文不做详细介绍。

通常,累计佣金在实际支付时,确认为经营费用,而不可以直接扣减收入。 IV.注意事项

注意1. 操作流程

我国境内机构支付超过合同总金额 2%的暗佣和 5%的明佣并且超过等值 1 万美元的佣金时,须持下列材料向

外汇局申请:

1.出口合同正本;

2.佣金协议正本(如为暗佣);

3.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4.境内机构支付超比例佣金的申请书;

5.银行汇款凭证及外汇局售汇通知单。

(注:以上为截止 2008 年初的规定,如有更新,以最新规定为准) 注意2. 出口退税

通常在明佣和议付佣金时,出口企业仅收到部分外汇(如 98%的货款),注意收集合法的凭证、文档等,并注

意核销和退税。

注意3. 收入的账务处理

前文已说明,佣金扣减收入。其原因主要为我国的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账基础,如

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包

括明佣和暗佣)和银行财务费等,均以红字冲减收入。而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则列入经营费用。

注意4. 其他佣金以及会计和税务处理

在非外贸佣金的情况下,正常佣金也会分为明佣和暗佣两种,明佣是在发票上分行注明扣除多少佣金,暗佣是

其他协议佣金。通常,明佣在确认收入时直接按除佣净额确认,而暗佣按未扣除佣金的收入确认,而暗佣确认

费用。并且暗佣也需要合法的发票作为会计凭证附件。无论明佣还是暗佣,依据2008 年以前的规定,佣金在

5%以内税务上才认可予以税前列支。请注意,新所得税法出台后,偶还没有碰到具体Case 也没有研究现行

具体的规定。

总之,希望大家可以了解不同的佣金情况和方式,需要不同的确认流转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并相应纳税。

实行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免、抵、退”的账务处理

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税法上,对“免、抵、退”税办法有三步处理公式:一是,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二是,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三是,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会计上,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账务处理也相应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与处理可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会计处理上将无法平衡。下面,举例说明。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源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0

2.产品外销时,免征本销售环节的销项税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3.产品内销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17%-15%)=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0000

5.计算应纳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9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6.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46万元。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31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7.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0000

贷:应收补贴款 46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494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5.6.7步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494+5-2400×(17%-15%)]=-400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0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36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360=0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3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600000

7.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600000

贷:应收补贴款 3600000

免抵退税的会计调整

(一)退免税依据差异的会计调整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以出口发票离岸价为准,如不符合此规定的,都要进行免抵退税的调整,最终归集为出口发票离岸价。由于在征税申报和退税申报时分别先按出口发票和报关单金额进行出口销售额的申报,均不考虑成交方式,两者金额差异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先要对出口发票金额和报关单金额的差异进行调整。应调整免抵退税金=(出口报关单人民币金额-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国税机关退税申报受理部门在接到退税审批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调整通知》和审核反馈清单后,应与出口企业进行核对,并书面通知企业进行相关调整。对采用收到《免抵退税通知书》进行会计处理的企业不作任何会计调整处理;对采用按退税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的企业,按差额乘以退税率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调整处理:

1.报关单金额大于发票金额。调减“免抵退税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2.报关单金额小于发票金额。调增“免抵退税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运保佣冲减的会计调整

因退税审核和审批均不考虑运保佣冲减这一因素,因此在退税审批后还要对国外运保佣冲减进行调整。对国外运保佣的冲减有两种方法,第一条是冲减时不

考虑不予抵扣税额冲减数,而留待年末调整;

第二种是冲减同时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冲减数。在运保佣的处理上,两种方法都要补征已冲减部分的已退税款,第一种方法还要对不予抵扣税额进行调整。

1.冲减时未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首先应将免税申报时多计算的不予抵扣税额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调出。同时按冲减乘以退税率的结果对“免抵税额”进行调整,收到调整通知的当期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有退税的,应先将应调整部分在应退税中扣减,应退税不够扣减的调减“应免抵税额”:应调减不予抵扣税额=冲减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根据公上公式及计算的结果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其次,对冲减的运保佣部分按适用退税率计算调整“免抵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2.冲减时已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只调减免抵税额,不调整不予抵扣税额,调整方法与1相同。

支付国外费用

1.国外运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常用的成交方式有FOB、CW(CFR)、CIF三种,此外还有FAS、FCA、CPT、CIP、DAF、DES、DEQ、DDU、DDP等,三种常用成交方式的货物出口清关手续都是由卖方负担,其含义如下:

(1)FOB:是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2)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有时也称CNF,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货物装运出口后,企业收到对外运输单位收取的运费单据时,按实际支付的海运费(包括空运费、陆运费)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海运费是指运费单据上注明的海运费,不包括其他费用(如内陆运费、吊装费1口岸杂费等等),单据上注明的其他费用应作销售费用处理。对以外币支付的海运费,应向外汇银行按当日的现汇卖出价申购外汇划拨收款单位,即外汇应按支付当日的现汇卖出价折合人民币。

2.国外保险费企业收到保险公司送来的出口运输保险单或联合发票副本及保险费结算清单时,按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人,以外币支付的与支付海运费的处理相同。

3.国外佣金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是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和会佣方式进行支付的,生产企业出口付佣方式通常

有明佣和暗佣两种。明佣是指根据成交的价格条件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其金额是根据出口发票所列货物乘以规定的佣金率计算而得。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是指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

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国外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付国外。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上述处理方法相同。

4.“免抵退”生产企业国外费用的处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以离岸价(FOB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若出口货物采用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C6F)成交并记账的,企业可先根据实际记账收入申报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当期支付的国外运费1保险费1佣金一律冲减销售收入,但不参与平时的免抵退税计算,而在一定时点(通常在年末)对其进行结算调整免抵退税。 对出口笔数较少的企业,也可将国外运保佣与每笔销售对应起来(可以提运单号或出口发票号为关联)进行免税申报,即每一笔免税明细申报后跟一笔运1保1佣冲减的记录(负数反映,调账标志为“国外费用冲减”),此时该冲减记录参与不予抵扣税额的计算,年终不再调整。

有关佣金计算及财务问题分享

一、外贸佣金及其分类

外贸佣金(CommiSSion )是指在国际贸易当中,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服务而收取的报 酬,或者是中间商、代理商在介绍交易成交后而取得的收入。按其支付方式不同,有如下几 不中:

(一)明佣

明佣是指在买卖合同、信用证或发票等相关单证上公开表明的金额。在单证中,通常表示在 贸易术语后面,如“C 工F CS % HONGKONG ”。这个“C ”就是COMM 工55 工ON ,即佣金。明佣由国

外客户在支付出口货物时直接扣除,因而出口企业无需另付。

(二)暗佣

暗佣是指在出口合同中定有佣金,但在价格条件、出口发票上未列明的佣金。暗佣的金额应 对真正的买主保密,因此它的数额一般不在发票等相关单据上显示,等到卖方(出口商)货 款收妥之后,再暗中支付给中间商。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暗佣又分为两种:

1 、议付佣金

指在出口货物结汇时,由银行从货款总额中扣留佣金并付给国外中间商的一种佣金支付方 式。该方式下,出口企业收到的结汇款为扣除佣金后的货款净额。

2 、汇付佣金

指出口结汇时,按货款总额收汇,结汇后另行到银行购买外汇,汇付给国外中间商的佣金支

付方式。

(三)累计佣金

累计佣金是指出口企业按一定时期的累计销售额给国外包销商、代理商的推销报酬。累计佣 金对销售商具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因累计销售额越大,佣金额也就越高。

二、外贸佣金的计算

(一)按成交价格计算

按成交价格计算,也就是按发票金额计算,我们目前大多采用此法,但因我国出口交易绝大 多数按C 工F 或CFR 价格条款成交,从而连运费甚至连保险费都进入了佣金的计算基础之内,导

致佣金支付偏多。其计算公式为:佣金二成交价格x 佣金率。

如: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报价为每公吨1000 美元,现客户改报c 工FCS % MONTREAL ,则佣金

为每公吨50 美元(1000 x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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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佣金若干问题探讨一西祠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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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FOB 价格计算

按FOB 价格计算,则运费(F )和保险费(工)均无须计算佣金。如果该商品是以C 工F 或CFR 成交

的话,必须从中减去运费、保险费推算出FOB 。即:

佣金二(C 工F 一运费一保险费)x 佣金率二C 工Fx ( 1 一运、保费率)x 佣金率或 佣金二(C FR 一运费)x 佣金率二CFRx ( 1 一保费率)x 佣金率

以上述业务为例,若运费为发票金额的20 % ,保险费为发票金额的3 % ,则每公吨 佣金为:

l000x (卜20 阶3 % ) xs %二38 . 5 (美元),比按成交价格计算的佣金数减少H . 5 美元。

(三)累计佣金的计算

1 、全额累进佣金:按一定时期内推销金额所达到的佣金等级全额计算佣金。

例如,某代理协议,佣金一年累计结付,按全额累进方法结算,推销额和佣金率如下: 等级A 级B 级C 级

推销额100 万以下100 一200 万元200 万元以上

佣金率1 % 1 . 5 % 2 %

假如,年末结算,某销售商实际推销额为240 万元,则应按C 级“2 % ”计算佣金,该销售商应

得佣金4 . 8 万元(240 万元XZ % )。

2 、超额累进佣金:各等级的超额部分,各按适用等级的佣金来计算,然后,再将各级佣金

额累加起来,求得累进佣金的总额。以刚才的业务为例,则该销售商应得佣金:

100 xl % + ( 200 一100 ) x 1 . 5 % + ( 240 一200 ) xZ % = 3 . 3 万元。L 匕全额累进足足低了

1 . 5 万元。

三、外贸佣金的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关于企业进出口商品有关外币费用财务处理的函》 规定:企业进口商品,其国

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为准,如果进口合同价格不是到岸价,在商品到达目的港口以前由企业 以外币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加入进价;收到的佣金,冲减进价。因此进口佣金主要 通过“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账户,会计处理相对简单。为此我们主要就出口佣金的会 计处理进行阐述。

(一)明佣

明佣虽然由国外客户在支付出口货物时直接扣除,出口企业不需另付,但在出口销售收入的 核算中,应单独反映,在反映销售收入的同时,将明佣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举例说明如 下:

某一外贸企业向美国汉森公司出口产品1000 件,销售总价20000 美元,出口佣金按成交价的

2 %计算,向银行办理交单结汇,当天外汇美元中间价为7 . 83 元。三个月后收款,此时外汇美

元中间价为7 . 8 。则相应的账务处理为:

1 、销售时,按发票金额扣除佣金数的净额计入应收账款,佣金部分冲减销售收入 借:应收外汇账款― 汉森公司(US $ 19600 ) 153468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156600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出口佣金3132 (红字)

2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152880

贷:应收外汇账款― 汉森公司(US $ 19600 ) 152880

汇兑损益于月末调整,下同

(二)暗佣

暗佣因支付方式不同,其账务处理也稍有区别。

1 、汇付

汇付是先收款后付佣,但在确认出口销售收入是应计算暗佣并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以业务 刚才所举业务为例:

( 1 )销售时,先按全额计入销售收入及应收款

借:应收外汇账款― 汉森公司(US $ 20000 ) 156600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156600

然后计算出暗佣冲减收入

借: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出口佣金3132

贷:应付外汇账款― 汉森公司(US $ 400 ) 3 132

( 2 )收款时

先收款

借:银行存款156000

贷:应收外汇账款― 汉森公司(US $ 20000 ) 156000

后付佣

借:应付外汇账款― 汉森公司(US $ 400 ) 3 120

贷:银行存款3120

2 、议付

议付其实是汇付形式的收后再付的简化,议付行只议付不含佣货款,佣金由开证行直接付给 中间商。因此其账务处理与明佣相同,不再赘述。

(三)累计佣金。

累计佣金如果能认定到具体出口货物,则应当在支付佣金时冲减销售收入否则应当计入“销 售费用”。

四、外贸佣金在操作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佣金支付的额度问题

我国外贸出口佣金带有自由佣金和法定佣金的双重性质。一方面佣金的高低由出口企业与中 间商协商确定,另一方面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出口项下凡超过合同总金额2 %的暗佣和5 %

的明佣且超过等值1 万美元的出口佣金支付”需“由外汇局审核售汇真实性”。审批时须提 交“出口项下超比例、超金额佣金,持正本出口合同、结汇水单、佣金协议、形式发票、银 行汇款凭证和外汇局售汇通知单”。因此在佣金支付度上应尽量控制在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 比p : / / cache . baidu .

2008 一2 一24

外贸佣金若干问题探讨一西祠胡同

页码,4 / 4

度之内。

(二)佣金计算的基数问题

根据上文佣金计算中所举业务,以FOB 价为基数的佣金明显低于以C 工F (或CFR )价为计算基数

的佣金,因此在出口贸易中,企业应尽量以FOB 价为计算基数,即便在C 工F 合同的情况下,而

且这种做法有绝对的依据。根据工NCOTERMSZ000 的规定,C 工F 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

方的货物风

险划分点在装运港的船舷,因而卖方在此后的运输与保险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行事,即C 工F 价

中的运输与保险费成本并非卖方的既得利益,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分别支付给船公司和保险 公司的,所以卖方不应就运输与保险费部分抽取佣金给买方,而应从C 工F 价中扣除运输与保险

费用后,以货物的FOB 价作为计算支付对方佣金的基数。为此,在佣金操作中我们应尽量采用

以FOB 价计佣,并在买卖合同当中,订明“佣金按FOB 价计算”的条款。同样在采用累计佣金

时也应尽量采用超额累进而非全额累进并在合同中订明。

(三)佣金支付的时间问题

外贸企业在佣金支付的时间上必须贯彻“先收货款,后付佣金”,即应坚持在买卖合同

履行完后才能支付佣金给中间商。坚持这一做法的目的在于将中间商的利益与该合同的履行 状况融为一体,使得中间商会努力地促使交易各方更好地履约,以得到他欲得到的那一部分 利益。特别是当买卖双方初次交易出现误解和纠纷时,中间商的沟通及调解作用显得尤为重 要。试想卖方在还未安全收到买方的全部货款之前就将佣金支付给了中间商,当合同履行出 现问题时,中间商可能会因为缺乏相应的激励而缺少必要的积极性去促成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佣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规定,纳税人发生的 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 二有合法真实凭证;

2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 员);

3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

因此企业在税务处理时除了要取得合法真实凭证外,还应特别注意两点:第一,准予税 前扣除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包括本企业雇员,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应列入工资薪金支出, 用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第二,企业支付给个人(非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个 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佣金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 他有关部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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