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东省广州市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汇编

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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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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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税收优惠政策 ............................................................................................................. 3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

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

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4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

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 5

粤财法[2014]70号转发财税[2014]39号意见 ......................................................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 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 16

二、政府扶持政策 ........................................................................................................... 19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 19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

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 26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办法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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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

2015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精神,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本补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

2015年2月13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简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月27日),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2015年1月27日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精神,现将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请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创业人员是否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三)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税收政策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

.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记录。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附件)。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是否

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税收减免备案

1.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前项规定重新备案。

三、管理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部统一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教育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其中注明申领人姓名、身份证号、毕业院校等信息,并粘贴申领人本人照片。

(五)县以上税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民政部门查询•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包括发放信息和内容更新信息)按规定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门要按季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备案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

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

2014年5月30日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粤财法[2014]70号转发财税[2014]39号意见:

优惠政策时间: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不得重复享受;可择优享受;到期未享受完毕可继续享受;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98年以来,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特别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对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作用。该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就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另行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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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级孵化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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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六)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定期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列明纳税人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

七、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凡纳税人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孵化器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国务院批准,现就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二)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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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科技园工作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三)企业在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2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六)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定期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列明纳税人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

七、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凡纳税人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科技园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二、政府扶持政策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粤府„2015‟2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的要求,根据•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有关部署,现就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弘扬创业精神

(一)提高思想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激励创业是拓宽就业渠道、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重要基础,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引擎。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识,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自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主创业,为我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作出贡献。力争2015年至2018年,全省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吸纳从业人员人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提升。

(二)营造创业氛围。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秉持敢为人先、自强不息、务实肯干的创业精神,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创造了三十多年的经济辉煌。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继续传承和发扬广东的创业精神,培育开放、创新、实干、进取的创业文化,使服务创业成为各地、各部门的自觉行动,尊重创业成为全社会的价值取向。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家、省和各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积极培育创业典型,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劳动者创业热情,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宣传部配合)

(三)推进创业教育。鼓励各地积极推进创业意识教育,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优化创业教育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建设,积极搭建创新创业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创业学院,省给予适当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订。(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二、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

(四)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深化初创企业(本意见所指“初创企业”包括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登记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商事登记审批事项,依法依规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有关登记事项。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部署精神,进一步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省工商局、民政厅牵头)

(五)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服务收费。进一步规范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制定目录,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总工会等单位配合)

三、加大扶持补贴力度

(六)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凭学员身份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1000元;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帮助初创企业经营者提升素质能力,省按每人10000元标准,每年资助50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七)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八)租金补贴。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申请租金补贴,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最长3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九)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金融办配合)

(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和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十一)优秀项目资助。各地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以及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互联网、物联网、现代农业、家庭服务业等领域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省从各地推荐的优秀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省对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包括其他省市省级比赛)前三名并在广东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科技厅、教育厅、团省委配合)

(十二)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政府入股的方式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完善孵化基地服务管理办法,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大力提升孵化基地运作水平,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由所在市给予每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和省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省每个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省重点建设一个省级综合性创业孵化(实训)示范基地,相关手续按规定办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十三)设立创业引导基金。创业引导基金用于扶持创业,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相关运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牵头)

四、改进补贴发放方式

(十四)推行补贴申领发放“告知承诺制”和“失信惩戒制”。创业者凭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可申请先行核发以下补贴: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可先行核发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可先行核发租金补贴;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和所吸纳就业人员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可先行核发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承诺、提供相应材料且不退回补贴的申请人,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骗取财政资金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牵头)

(十五)大力推进网上办事。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公共创业服务信息网和业务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共享,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补贴申请、核发等业务。申请补贴所需资料和信息可直接通过信息系统获取或验证的,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五、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六)完善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各地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充分发挥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作用,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服务,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十七)充实创业导师志愿团队。省和各地组建一批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创业导师(专家)库,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根据实际出勤时间给予交通伙食费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联、团省委、妇联等部门配合)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十八)放宽创业者入户等条件。初创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法定代表人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创业地(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可适当提高条件);实施积分享受公共服务制度的地区,应适当增加法定代表人子女教育、享受城市公租房等积分分值。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省有关部门和各地要抓紧出台配套贯彻意见、实施方案或操作指南,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各地可建立部门间就业创业工作机制,加强创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二十)确保各项资金发放到位。2015年至2018年,省财政安排25亿元,统筹用于省级促进创业补贴项目支出,以及对各地的补助支持等。本意见所列有关补贴项目,由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创业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指导各地做好各项补贴政策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各地、各部门不得以户籍、身份等设置限制条件。同时,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必要的组织实施和服务经费。省对促进创业效果好、资金支出规模大的地区,在有关专项资金安排时给予相应支持。(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8日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4]29号 2014-7-18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促进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力度,现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项目、对象、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补贴

(一)补贴对象:广州地区吸纳本市生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招用人数计算,给予用人单位1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补贴

(一)补贴对象:广州地区吸纳本市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补贴标准: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其中属于小微企业再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招用人数计算,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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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补贴以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计算,不得重复申领。

三、自主创业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起3年内自主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在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在穗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按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5000元。

(二)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起3年内自主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在穗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创业企业招用工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穗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在穗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创业企业;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创业企业。

2.补贴标准: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依实际招用人数和所签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在穗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毕业2年内在穗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创业企业。

2.补贴标准: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贴。

(1)吸纳3-5人,补贴标准为1000元/户;

(2)吸纳6-10人,补贴标准为2000元/户;

(3)吸纳11人以上(含11人),补贴标准为3000元/户。

(五)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及其招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穗应届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企业吸纳,招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毕业2年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创业者及被招用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场地租用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起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在穗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给予每户每年最多3000元场地租用补贴,租金每年低于3000元的按实际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七)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

1.补贴对象:2010年1月1日后在本市创业且毕业2年内或毕业当年度进入经本市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在穗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给予每年1000-5000元场地租用补贴,根据租赁合同的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实际租赁面积为100㎡及以下的给予每户1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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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租赁面积为101—500㎡的给予每户3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3)实际租赁面积为501㎡及以上的给予每户5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八)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的在穗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以及毕业年度内或毕业2年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到本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SIYB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600元和创业模拟实训补贴400元。

四、灵活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生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对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办理了灵活就业登记的,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保险和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应缴额度50%的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给予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当年度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广州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

(二)补贴标准:当年度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参加见习活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保险,市财政和见习单位按5:5的比例为见习学员提供相当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根据见习期限,最长见习期补贴不超过6个月。

七、社会公共管理岗位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毕业年度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本市生源就业困难家庭及在本市福利机构供养孤儿的高校毕业生。本市福利机构供养孤儿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由福利机构出具证明,同级民政部门加具意见。

(二)补贴标准:服务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等社会公共服务岗位的(只限于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每月1500元服务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八、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参加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考试)的,可按规定领取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并享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和1次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九、临时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登记未就业(失业)满6个月的当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登记未就业(失业)的当年度本市生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按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未就业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

十、人事代理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免费为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本市生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源高校毕业生、到广州地区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提供2年人事代理和档案保管服务,按照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一、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各类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机构。

(二)补贴标准:介绍当年度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且办理了就业备案或就业登记手续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二、补贴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退出就业岗位的,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出就业岗位当月起,停止享受各项补贴。

十三、其他

(一)本通知所指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含在外地就读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是指入学前具有广州市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当年度毕业生,以及持有•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但第六条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广州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当年度毕业生不受此限。

(二)本通知所指的本市生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内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三)本通知所指的在穗高校毕业生是指具有广州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籍的高校毕业生。

(四)本通知所指的毕业年度指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度指高校毕业生自毕业一年内,即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毕业学年起3年内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36个月。

(五)上述各项补贴项目参照•关于广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相关补贴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项目公示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3‟813号)的规定进行公示。

十四、本通知从发布之日(2014-7-18)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2012年7月16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60号)同时废止。

附件: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申领程序(略)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办法

发布时间:2012-08-13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在我区就业,不断优化我区人力资源结构,助推我区产业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09‟40号)以及•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工作方案‣(穗萝劳社发„200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办法如下: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参与“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被国务院、省、市相关部门选定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三支一扶”工作的,除享受国务院、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补贴和优惠政策外,区财政给予每人8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本区村(居)的基层单位见习。从2009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年起,连续3年,每年从毕业两年内的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中选派40人到我区村(居)小学、村(居)医疗服务机构、村(居)工作机构见习两年。区财政按实际见习期给予每人每月1600元的生活补贴(参照广州市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并为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满后,可优先推荐就业。

二、鼓励和引导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

(三)加快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2009年起,除广州市在我区挂牌成立的就业见习基地外,我区再按区内企业行业类型,针对性地选择10家企业成立“广州开发区、萝岗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基地,安排3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并在见习期满后与30名以上见习学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区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表彰奖励。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区财政给予每人每天23元的生活补贴,见习单位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参照•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09‟40号)的第二条第(七)款的有关规定执行,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最长见习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四)鼓励企业将新增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与我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齐用工手续的,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参照•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穗萝就„2009‟5号)中第一条第(二)款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区户籍失业人员的标准执行。对本区高校毕业生与我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齐用工手续的,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五)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一次性创业资助和补贴。毕业后成功创业的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达到我区自主创业资助和补贴条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件的,按我区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资助和补贴。对非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我区创业的并符合我区自主创业政策扶持条件的,参照•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方案‣(穗萝劳社发„2009‟9号)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资助和补贴。

(六)建立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创业实训基地。2009年起,由区劳动部门与区内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培训机构合作建立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实训基地,为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对符合条件并成功挂牌的单位,由区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于自身投入较大,并具良好实训效果的创业实训基地,可酌情提高补贴标准)。

四、加大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七)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创业岗前培训。凡是被有关部门选派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三支一扶”工作、被我区选派参加村(居)基层见习、到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或进入我区创业实训基地实训的高校毕业生,均需参加我区组织的免费就业和创业岗前培训,区财政对培训机构给予每人100元的培训资助。

(八)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的,按•广州市就业培训“金钥匙计划”资助方案与标准‣确定的或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2000元。非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本区企业就业的,其培训资助按照•关于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实施转岗培训的通知‣(穗萝就„2009‟3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穗萝就„2009‟5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九)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对各街镇就业服务机构安置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岗位就业的,每安置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360元;村(居)劳动保障工作站成功安置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安置成功”指办齐用工手续且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同),每安置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150元;各类依法成立的劳动中介服务机构成功安置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每安置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200元。职业中介机构经区劳动部门批准举办公益性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区财政给予每场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

(十)强化对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本区户籍特困高校毕业生(指其父或母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列入我区重点就业扶助的政策优惠范围。参与政府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100%的补贴;对招收特困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合同期限给予所招收的特困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含单位缴费部份和个人缴费部份)。

(十一)积极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完善人才培养模式。2009年起,区劳动行政部门要牵头为区内企业与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培训机构积极搭建合作交流的平台。建立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校企合作委员会及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力度整合区内企业与学校、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源,引导企业与学校、培训机构签订人才订单式培养协议,由学校、培训机构为企业定向培养急需的各类人才,最终在我区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良性人才培养新模式。

(十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工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置高校毕业生、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服务专窗,指定专人负责,对辖内高校毕业生进行分类,对其家庭情况、技能特长、择业愿望、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培训要求等情况进行摸查,建立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采取针对性的重点援助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其它事项

(十三)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本区高校毕业生”是指校址在萝岗区且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的毕业生。“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是指入学前户籍属于萝岗区,且在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非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是指入学前户籍不属于萝岗区,但在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区属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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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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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税收优惠政策 ............................................................................................................. 3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

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

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4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

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 5

粤财法[2014]70号转发财税[2014]39号意见 ......................................................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 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 16

二、政府扶持政策 ........................................................................................................... 19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 19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

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 26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办法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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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

2015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精神,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本补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

2015年2月13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简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月27日),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2015年1月27日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精神,现将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请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创业人员是否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三)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税收政策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

.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记录。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附件)。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是否

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税收减免备案

1.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前项规定重新备案。

三、管理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部统一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教育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其中注明申领人姓名、身份证号、毕业院校等信息,并粘贴申领人本人照片。

(五)县以上税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民政部门查询•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包括发放信息和内容更新信息)按规定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门要按季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备案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

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

2014年5月30日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粤财法[2014]70号转发财税[2014]39号意见:

优惠政策时间: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不得重复享受;可择优享受;到期未享受完毕可继续享受;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98年以来,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特别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对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作用。该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就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另行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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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级孵化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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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六)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定期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列明纳税人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

七、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凡纳税人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孵化器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国务院批准,现就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二)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一)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科技园工作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三)企业在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2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六)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定期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列明纳税人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

七、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凡纳税人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科技园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二、政府扶持政策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粤府„2015‟2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的要求,根据•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有关部署,现就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弘扬创业精神

(一)提高思想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激励创业是拓宽就业渠道、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重要基础,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引擎。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识,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自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主创业,为我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作出贡献。力争2015年至2018年,全省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吸纳从业人员人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提升。

(二)营造创业氛围。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秉持敢为人先、自强不息、务实肯干的创业精神,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创造了三十多年的经济辉煌。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继续传承和发扬广东的创业精神,培育开放、创新、实干、进取的创业文化,使服务创业成为各地、各部门的自觉行动,尊重创业成为全社会的价值取向。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家、省和各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积极培育创业典型,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劳动者创业热情,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宣传部配合)

(三)推进创业教育。鼓励各地积极推进创业意识教育,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优化创业教育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建设,积极搭建创新创业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创业学院,省给予适当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订。(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二、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

(四)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深化初创企业(本意见所指“初创企业”包括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登记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商事登记审批事项,依法依规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有关登记事项。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部署精神,进一步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省工商局、民政厅牵头)

(五)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服务收费。进一步规范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制定目录,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总工会等单位配合)

三、加大扶持补贴力度

(六)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凭学员身份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1000元;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帮助初创企业经营者提升素质能力,省按每人10000元标准,每年资助50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七)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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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租金补贴。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申请租金补贴,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最长3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九)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金融办配合)

(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和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十一)优秀项目资助。各地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以及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互联网、物联网、现代农业、家庭服务业等领域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省从各地推荐的优秀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省对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包括其他省市省级比赛)前三名并在广东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科技厅、教育厅、团省委配合)

(十二)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政府入股的方式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完善孵化基地服务管理办法,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大力提升孵化基地运作水平,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由所在市给予每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和省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省每个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省重点建设一个省级综合性创业孵化(实训)示范基地,相关手续按规定办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十三)设立创业引导基金。创业引导基金用于扶持创业,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相关运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牵头)

四、改进补贴发放方式

(十四)推行补贴申领发放“告知承诺制”和“失信惩戒制”。创业者凭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可申请先行核发以下补贴: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可先行核发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可先行核发租金补贴;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和所吸纳就业人员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可先行核发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承诺、提供相应材料且不退回补贴的申请人,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骗取财政资金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牵头)

(十五)大力推进网上办事。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公共创业服务信息网和业务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共享,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补贴申请、核发等业务。申请补贴所需资料和信息可直接通过信息系统获取或验证的,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五、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六)完善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各地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充分发挥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作用,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服务,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十七)充实创业导师志愿团队。省和各地组建一批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创业导师(专家)库,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根据实际出勤时间给予交通伙食费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联、团省委、妇联等部门配合)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十八)放宽创业者入户等条件。初创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法定代表人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创业地(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可适当提高条件);实施积分享受公共服务制度的地区,应适当增加法定代表人子女教育、享受城市公租房等积分分值。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省有关部门和各地要抓紧出台配套贯彻意见、实施方案或操作指南,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各地可建立部门间就业创业工作机制,加强创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二十)确保各项资金发放到位。2015年至2018年,省财政安排25亿元,统筹用于省级促进创业补贴项目支出,以及对各地的补助支持等。本意见所列有关补贴项目,由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创业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指导各地做好各项补贴政策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各地、各部门不得以户籍、身份等设置限制条件。同时,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必要的组织实施和服务经费。省对促进创业效果好、资金支出规模大的地区,在有关专项资金安排时给予相应支持。(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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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4]29号 2014-7-18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促进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力度,现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项目、对象、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补贴

(一)补贴对象:广州地区吸纳本市生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招用人数计算,给予用人单位1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补贴

(一)补贴对象:广州地区吸纳本市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补贴标准: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其中属于小微企业再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招用人数计算,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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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补贴以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计算,不得重复申领。

三、自主创业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起3年内自主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在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在穗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按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5000元。

(二)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起3年内自主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在穗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创业企业招用工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穗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在穗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创业企业;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创业企业。

2.补贴标准: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依实际招用人数和所签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在穗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毕业2年内在穗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创业企业。

2.补贴标准: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贴。

(1)吸纳3-5人,补贴标准为1000元/户;

(2)吸纳6-10人,补贴标准为2000元/户;

(3)吸纳11人以上(含11人),补贴标准为3000元/户。

(五)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及其招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穗应届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企业吸纳,招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毕业2年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创业者及被招用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场地租用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起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在穗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给予每户每年最多3000元场地租用补贴,租金每年低于3000元的按实际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七)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

1.补贴对象:2010年1月1日后在本市创业且毕业2年内或毕业当年度进入经本市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在穗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给予每年1000-5000元场地租用补贴,根据租赁合同的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实际租赁面积为100㎡及以下的给予每户1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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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租赁面积为101—500㎡的给予每户3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3)实际租赁面积为501㎡及以上的给予每户5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八)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的在穗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以及毕业年度内或毕业2年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到本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SIYB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600元和创业模拟实训补贴400元。

四、灵活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生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对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办理了灵活就业登记的,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保险和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应缴额度50%的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给予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当年度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广州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

(二)补贴标准:当年度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参加见习活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保险,市财政和见习单位按5:5的比例为见习学员提供相当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根据见习期限,最长见习期补贴不超过6个月。

七、社会公共管理岗位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毕业年度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本市生源就业困难家庭及在本市福利机构供养孤儿的高校毕业生。本市福利机构供养孤儿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由福利机构出具证明,同级民政部门加具意见。

(二)补贴标准:服务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等社会公共服务岗位的(只限于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每月1500元服务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八、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参加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考试)的,可按规定领取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并享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和1次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九、临时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登记未就业(失业)满6个月的当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登记未就业(失业)的当年度本市生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按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未就业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

十、人事代理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免费为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本市生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源高校毕业生、到广州地区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提供2年人事代理和档案保管服务,按照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一、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各类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机构。

(二)补贴标准:介绍当年度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且办理了就业备案或就业登记手续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二、补贴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退出就业岗位的,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出就业岗位当月起,停止享受各项补贴。

十三、其他

(一)本通知所指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含在外地就读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是指入学前具有广州市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当年度毕业生,以及持有•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但第六条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广州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当年度毕业生不受此限。

(二)本通知所指的本市生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内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三)本通知所指的在穗高校毕业生是指具有广州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籍的高校毕业生。

(四)本通知所指的毕业年度指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度指高校毕业生自毕业一年内,即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毕业学年起3年内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36个月。

(五)上述各项补贴项目参照•关于广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相关补贴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项目公示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3‟813号)的规定进行公示。

十四、本通知从发布之日(2014-7-18)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2012年7月16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60号)同时废止。

附件: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申领程序(略)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办法

发布时间:2012-08-13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在我区就业,不断优化我区人力资源结构,助推我区产业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09‟40号)以及•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工作方案‣(穗萝劳社发„200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办法如下: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参与“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被国务院、省、市相关部门选定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三支一扶”工作的,除享受国务院、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补贴和优惠政策外,区财政给予每人8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本区村(居)的基层单位见习。从2009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年起,连续3年,每年从毕业两年内的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中选派40人到我区村(居)小学、村(居)医疗服务机构、村(居)工作机构见习两年。区财政按实际见习期给予每人每月1600元的生活补贴(参照广州市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并为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满后,可优先推荐就业。

二、鼓励和引导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

(三)加快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2009年起,除广州市在我区挂牌成立的就业见习基地外,我区再按区内企业行业类型,针对性地选择10家企业成立“广州开发区、萝岗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基地,安排3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并在见习期满后与30名以上见习学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区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表彰奖励。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区财政给予每人每天23元的生活补贴,见习单位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参照•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09‟40号)的第二条第(七)款的有关规定执行,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最长见习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四)鼓励企业将新增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与我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齐用工手续的,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参照•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穗萝就„2009‟5号)中第一条第(二)款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区户籍失业人员的标准执行。对本区高校毕业生与我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齐用工手续的,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五)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一次性创业资助和补贴。毕业后成功创业的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达到我区自主创业资助和补贴条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件的,按我区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资助和补贴。对非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我区创业的并符合我区自主创业政策扶持条件的,参照•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方案‣(穗萝劳社发„2009‟9号)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资助和补贴。

(六)建立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创业实训基地。2009年起,由区劳动部门与区内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培训机构合作建立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实训基地,为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对符合条件并成功挂牌的单位,由区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于自身投入较大,并具良好实训效果的创业实训基地,可酌情提高补贴标准)。

四、加大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七)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创业岗前培训。凡是被有关部门选派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三支一扶”工作、被我区选派参加村(居)基层见习、到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或进入我区创业实训基地实训的高校毕业生,均需参加我区组织的免费就业和创业岗前培训,区财政对培训机构给予每人100元的培训资助。

(八)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的,按•广州市就业培训“金钥匙计划”资助方案与标准‣确定的或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2000元。非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本区企业就业的,其培训资助按照•关于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实施转岗培训的通知‣(穗萝就„2009‟3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穗萝就„2009‟5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九)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对各街镇就业服务机构安置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岗位就业的,每安置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360元;村(居)劳动保障工作站成功安置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安置成功”指办齐用工手续且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同),每安置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150元;各类依法成立的劳动中介服务机构成功安置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每安置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200元。职业中介机构经区劳动部门批准举办公益性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区财政给予每场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

(十)强化对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本区户籍特困高校毕业生(指其父或母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列入我区重点就业扶助的政策优惠范围。参与政府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100%的补贴;对招收特困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合同期限给予所招收的特困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含单位缴费部份和个人缴费部份)。

(十一)积极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完善人才培养模式。2009年起,区劳动行政部门要牵头为区内企业与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培训机构积极搭建合作交流的平台。建立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校企合作委员会及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力度整合区内企业与学校、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源,引导企业与学校、培训机构签订人才订单式培养协议,由学校、培训机构为企业定向培养急需的各类人才,最终在我区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良性人才培养新模式。

(十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工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置高校毕业生、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服务专窗,指定专人负责,对辖内高校毕业生进行分类,对其家庭情况、技能特长、择业愿望、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培训要求等情况进行摸查,建立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采取针对性的重点援助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其它事项

(十三)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本区高校毕业生”是指校址在萝岗区且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的毕业生。“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是指入学前户籍属于萝岗区,且在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非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是指入学前户籍不属于萝岗区,但在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区属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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