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城乡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涉县辽城乡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涉县辽城乡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第二条 本社性质:涉县辽城乡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是按照“政府主导、供销社主办、农民主体”原则,由本辖区内承认本社章程,从事各类农业生产经营或提供其他农村社会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组成的,具有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功能的合作经济组织,兼具经营性和公益性。

本社在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办社宗旨:以服务三农为己任,以打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化发展为目标,着力改善、优化、提升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引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整合成员社之间的资金、技术、信息、营销、融资互保等资源优势,搭建联合发展平台,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格局,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

第四条 本社地址:涉县辽城乡石门村

第五条 本社由自愿加入本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民

合作经济组织组成。各成员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财、物由各成员社自行管理,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的资金财产投入到成员单位或其他企业,依法享受权益。

第六条 本社接受涉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成员社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引领成员社健康发展。协助做好行业管理,搞好综合协调、监督与指导;

(二)探索区域内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规范成员社的组织和行为,帮助指导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维护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社的呼声与建议,积极为成员社争取政策支持,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五)培育和发展以主导、特色产业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发展,有力带动农副产品产销结合,不断开辟国内外市场;

(六)及时为成员社提供生产、流通和市场信息等服务。指导成员社进行现代化生产;通过牵线搭桥,帮助成员社与加工企业或营销组织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促进农产品转化增值和顺畅流通;

(七)组织经验交流与技术推广。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举办各种培训班,提高成员社驾驭市场的能力;大力开展科技推广与运用,承办推广的报审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成员社

第八条 本社成员社为团体社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社的成员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二)拥护本社章程,热心为农村经济发展搞好服务,积极完成本社交办的任务;

(三)积极支持本社工作,并在辽城乡经济发展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农民合作社、经营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主体。

第十条 成员社入社的程序:

(一) 提交入社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批复。

第十一条 成员社享有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社举办的与之相关活动的权利;

(三) 有对本社的批评建议权的监督权;

(四) 有优先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权;

(五) 有退社自由权。

第十二条 成员社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二) 遵守本社章程,接受本社的指导和管理;

(三) 执行本社决议,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 按规定提交有关数据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 承担本社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成员社退社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本社办理退社手续。成员社如果超过1年时间不履行本社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或不参加本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社。

第十四条 成员社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成员社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社代表大会,成员社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措施;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成员社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社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社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成员社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提前或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社理事会由成员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成员社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的日常工作,对成员社代表大会负责。本理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理事2名。理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成员社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通过的章程和各项决定;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成员社代表大会;

(四)向成员社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成员社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本社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社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社理事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成员社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 检查成员社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五)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

人,交理事会决定;

(七) 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社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社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本社活动计划和报告草案;

(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会议文件;

(四)协调本社与社会各界的联系。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成员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监事会设监事会主任1名,监事2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社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理事和本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并向本社理事会或上级提出处理意见;

(三)列席理事会议,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工作建议;

(四)向成员社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五)履行成员社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决议应书面通知理事

会,理事会接到通知应10日内作出响应。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社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理事会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本社资金来源:

(一)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银行贷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社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社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资料合法、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

第三十四条 本社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成员社代表大会、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社章程的修改,须有半数以上成员社法人代表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成员社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社章程的修改须成员社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社终止决议须经成员社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社终止前,须在县供销社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宣。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社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成员社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

涉县辽城乡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涉县辽城乡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第二条 本社性质:涉县辽城乡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是按照“政府主导、供销社主办、农民主体”原则,由本辖区内承认本社章程,从事各类农业生产经营或提供其他农村社会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组成的,具有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功能的合作经济组织,兼具经营性和公益性。

本社在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办社宗旨:以服务三农为己任,以打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化发展为目标,着力改善、优化、提升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引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整合成员社之间的资金、技术、信息、营销、融资互保等资源优势,搭建联合发展平台,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格局,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

第四条 本社地址:涉县辽城乡石门村

第五条 本社由自愿加入本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民

合作经济组织组成。各成员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财、物由各成员社自行管理,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的资金财产投入到成员单位或其他企业,依法享受权益。

第六条 本社接受涉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成员社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引领成员社健康发展。协助做好行业管理,搞好综合协调、监督与指导;

(二)探索区域内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规范成员社的组织和行为,帮助指导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维护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社的呼声与建议,积极为成员社争取政策支持,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五)培育和发展以主导、特色产业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发展,有力带动农副产品产销结合,不断开辟国内外市场;

(六)及时为成员社提供生产、流通和市场信息等服务。指导成员社进行现代化生产;通过牵线搭桥,帮助成员社与加工企业或营销组织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促进农产品转化增值和顺畅流通;

(七)组织经验交流与技术推广。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举办各种培训班,提高成员社驾驭市场的能力;大力开展科技推广与运用,承办推广的报审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成员社

第八条 本社成员社为团体社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社的成员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二)拥护本社章程,热心为农村经济发展搞好服务,积极完成本社交办的任务;

(三)积极支持本社工作,并在辽城乡经济发展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农民合作社、经营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主体。

第十条 成员社入社的程序:

(一) 提交入社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批复。

第十一条 成员社享有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社举办的与之相关活动的权利;

(三) 有对本社的批评建议权的监督权;

(四) 有优先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权;

(五) 有退社自由权。

第十二条 成员社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二) 遵守本社章程,接受本社的指导和管理;

(三) 执行本社决议,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 按规定提交有关数据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 承担本社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成员社退社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本社办理退社手续。成员社如果超过1年时间不履行本社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或不参加本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社。

第十四条 成员社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成员社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社代表大会,成员社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措施;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成员社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社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社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成员社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提前或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社理事会由成员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成员社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的日常工作,对成员社代表大会负责。本理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理事2名。理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成员社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通过的章程和各项决定;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成员社代表大会;

(四)向成员社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成员社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本社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社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社理事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成员社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 检查成员社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五)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

人,交理事会决定;

(七) 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社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社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本社活动计划和报告草案;

(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会议文件;

(四)协调本社与社会各界的联系。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成员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监事会设监事会主任1名,监事2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社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理事和本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并向本社理事会或上级提出处理意见;

(三)列席理事会议,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工作建议;

(四)向成员社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五)履行成员社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决议应书面通知理事

会,理事会接到通知应10日内作出响应。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社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理事会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本社资金来源:

(一)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银行贷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社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社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资料合法、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

第三十四条 本社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成员社代表大会、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社章程的修改,须有半数以上成员社法人代表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成员社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社章程的修改须成员社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社终止决议须经成员社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社终止前,须在县供销社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宣。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社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成员社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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