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G行业标准

1 总 则

1.0.1 为了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0.3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淮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加油加气站 automobile gasoline/gas filling station

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2.0.2 加油站 automobile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

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2.0.3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automobile LPG filling station

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2.0.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automobile CNG filling station

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2.0.5 加油加气合建站 automobile gasoline and gas filling station

既可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又可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或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2.0.6 加气站 automobile LPG or CNG filling station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或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简称。

2.0.7 站房 station house 用于加油加气站管理和经营的建筑物

2.0.8 加油岛 gasoline filling island 用于安装加油机的平台

2.0.9 加气岛 gas filling island 用于安装加气机的平台

2.0.10 埋地油罐 underground storage gasoline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品储罐。

2.0.11 埋地液化石油气罐 underground storage LPG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液化石油气储罐。

2.0.12 密闭卸油点 closed unloading gasoline point

埋地油罐以密闭方式接卸汽车油罐车所载油品的固定接头处。

2.0.13 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unloading gasoline

将汽油油罐车卸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油罐车里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14 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filling gasoline 将给汽油车辆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埋地汽油罐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15 加气机 LPG(CNG)dispenser 给汽车储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压缩天然气,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2.0.16 拉断阀 break away coupling在一定外力作用下可被拉断成两节,拉断后具有自密封功能的阀门

2.0.17 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 gas primary filling station

可为车载储气瓶充装压缩天然气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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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 gas secondary filling station

用车载储气瓶运进压缩天然气。为汽车进行加气作业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0.19 储气井 gas storage well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用于储存压缩天然气的立井。 2.0.20 撬装式加油装置 portable fuel device

地面防火防爆油罐、加油机、自动灭火器等设备整体装配于一体的地面加油装置。 2.0.21 管道组成件 piping components

用于连接或装配成管道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阀门、法兰垫片、紧固件、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阻火器等)。

3 一般规定

3.0.1 向加油加气站供油供气,可采取罐车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时,不应影响管网其它用户正常使用。

3.0.2 加油站与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或加油站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可联合建站。

3.0.3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规定。

3.0.4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规定。

3.0.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根据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供气的加气站固定储气瓶(井)不应超过18m3;

2 加气子站的站内固定储气瓶(井)不应超过8m3,车载储气瓶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8m3。 3.0.6 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规定。

3.0.7 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规定。

3.0.8 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其设计与施工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 3134。

3.0.9 加油站内乙醇汽油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 站址选择

4.0.1 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4.0.2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4.0.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0.4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的规定。

4.0.5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规定。

4.0.6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以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de规定。

4.0.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的规定。

5 总平面布置

5.0.1 加油加气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2 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2

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 3 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5.0.2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0.3 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2 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在汽车槽车(含子站车)卸车停车位处,宜按平坡设计。

3 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0.4 加油岛、加气岛及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构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

5.0.5 加油岛、加气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油岛、加气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15~0.2m。

2 加油岛、加气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3 加油岛、加气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5.0.6 液化石油气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罐应集中单排布置,罐与罐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地上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堤脚线至罐壁净距离不应小于2m。 3 埋地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m,罐与罐之间应采用防渗混凝土墙隔开。如需设罐池,其池内壁与罐壁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m。

5.0.7 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宜将柴油罐布置在液化石油气罐或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与汽油罐之间。

5.0.8 加油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的规定。

5.0.9 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储气拖车和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充装车在站内应有固定的停放区,储气瓶拖车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表5.0.8中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储气井)的防火距离确定。

5.0.10 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车载储气瓶的卸气端应设钢筋混凝土实体墙,其高度不应低于储气瓶拖车的高度,长度不应小于车宽的2倍。该墙可作为站区围墙的一部分。

7 液化石油气加气工艺及设施

7.1 液化石油气质量和储罐

7.1.1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用液化石油气》SY 7548的有关规定。

7.1.2 加气站内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钢制卧式容器》JB4731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2. 储罐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77MPa。

3. 储罐的出液管道端口接管位置,应按选择的充装泵要求确定。进液管道和液相回流管道宜接入储罐内的气相空间。

7.1.3 储罐首级关闭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的进液管、液相回流管和气相回流管上应设止回阀。

2 出液管和卸车用的气相平衡管上宜设过流阀。

3 止回阀和过流阀宜设在储罐内。

7.1.4 储罐的管路系统和附属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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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路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

2. 储罐必须设置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与储罐之间的管道上应装设切断阀。切断阀在正常操作时应处于铅封开状态。地上储罐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m及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m及以上。地下储罐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地面2.5m及以上。放散管管口应设有防雨罩。

3. 在储罐外的排污管上应设两道切断阀,阀间宜设排污箱。在寒冷和严寒地区,从储罐底部引出的排污管的根部管道应加装伴热或保温装置。

4. 对储罐内未设置控制阀门的出液管道和排污管道,应在罐的第一道法兰处配备堵漏装置。

5. 储罐应设置检修用的放散管,其公称直径不应小于40mm,并宜与安全阀接管共用一个开孔。

6. 过流阀的关闭流量宜为最大工作流量的1.6~1.8倍。

7.1.5 液化石油气罐测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压力表和温度计以及液位上、下限报警装置。

2. 储罐宜设置液位上限限位控制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

3. 在一、二级站内,储罐液位和压力的测量宜设远传二次仪表。

7.1.6 液化石油气罐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和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罐应埋地设置,且不宜布置在车行道下。

7.1.7 埋地液化石油气罐采用的罐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罐池应采取防渗措施,池内应用中性细沙或沙包填实。顶的覆盖厚度(含盖板)不应小于0.5m,周边填充厚度不应小于0.9m。

2. 池底一侧应没排水沟,池底面坡度宜为3‰。抽水井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7.1.8 直接覆土埋设在地下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罐顶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 罐周围应回填中性细沙,其厚度不应小于0.5m。

7.1.9 液化石油气储罐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并应限制基础沉降。储罐应坡向排污端.坡度应为3‰~5‰。当储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止储罐上浮的措施。

7.1.10 埋地液化石油气罐外表面的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最高级别防腐绝缘保护层。此外,还应采取阴极保护措施。在液化石油气罐引出管的阀门后,应安装绝缘法兰。

7.2 泵和压缩机

7.2.1 液化石油气卸车宜选用卸车泵;液化石油气罐总容积大于30m时、卸车可选用液化石油气压缩机:液化石油气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5m3 时,可由液化石油气槽车上的卸车泵卸车,槽车上的卸车泵宜由站内供电。

7.2.2 向燃气汽车加气应选用充装泵。充装泵的计算流量应依据其所供应的加气枪数量确定。

7.2.3 加气站内所设的卸车泵流量不宜小于300L/min。

7.2.4 设置在地面上的泵和压缩机,应设置防晒罩棚或泵房(压缩机间)。

7.2.5 储罐的出液管设置在罐体底部时、充装泵的管路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的进、出口宜安装长度不小于0.3m挠性管或采取其它防震措施。

2. 从储罐引至泵进口的液相管道,应坡向泵的进口。且不得有窝存气体的地方。

3. 在泵的出口管路上应安装回流阀、止回阀和压力表。

7.2.6 储罐的出液管设在罐体顶部时,抽吸泵的管路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2.5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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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潜液泵的管路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2.5条第3款规定外、并宜在安装潜液泵的筒体下部设置切断阀和过流阀。切断阀应能在罐顶操作。

7.2.8 潜液泵宜设超温自动停泵保护装置。电机运行温度至45℃时,应自功切断电源。

7.2.9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进、出口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口管道应设过滤器。

2. 出口管道应设止回阀和安全阀。

3. 进口管道和储罐的气相之间应设旁通阀。

7.3 液化石油气加气机

7.3.1 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

7.3.2 加气机数量应根据加气汽车数量确定。每辆汽车加气时间可按3~5min计算。

7.3.3 加气机应具有充装和计量功能,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气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

2. 加气枪的流量不应大于60L/min。

3. 加气软管上应设拉断阎,其分离拉力宜为400~600N。

4. 加气机的计量精度不应低于1.0级。

5. 加气枪上的加气嘴应与汽车受气口配套。加气嘴应配置自密封阀,其卸开连接后的液体泄漏量不应大于5mL。

7.3.4 加气机的液相管道上宜设事故切断阀或过流阀。事故切断阀和过流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加气机被撞时,设置的事故切断阀应能自行关闭。

2. 过流阀关闭流量宜为最大流量的1.6~1.8倍。

3. 事故切断阀或过流阀与充装泵连接的管道必须牢固,当加气机被撞时,该管道系统不得受损坏。

7.3.5 加气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

7.5 紧急切断系统

7.5.1 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关闭重要的液化气管道阀门和切断液化石油气泵、压缩机的电源。液化石油气泵和压缩机应采用人工复位供电。

7.5.2 液化石油气罐的出液管道和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上应设紧急切断阀。

7.5.3 紧急切断阀宜为气动阀。

7.5.4 紧急切断阀以及液化石油气泵和压缩机电源,应能由手动启动的遥控切断系统操纵关闭。

7.5.5 紧急切断系统至少应能在以下位置启动:

1 距卸车点5m以内。

2 在加气机附近工作人员容易接近的位置。

3 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7.5.6 紧急切断系统应只能手动复位。

7.6 槽车卸车点

7.6.1 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和气相管道上应设拉断阀。

7.6.2 拉断阀的分离拉力宜为400~600N。全关阀与接头的距离不应大于0.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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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 在液化石油气罐或卸车泵的进口管道上应设过滤器。过滤器滤网的流通面积不应小于管道截面积的5倍,且能阻止粒度大于0.2mm的固体杂质通过。

8 压缩天然气加气工艺及设施

8.1 天然气的质量、调压、计量、脱硫和脱水

8.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进站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中规定的Ⅱ类气质标准和压缩机运行要求的有关规定。增压后进入储气装置及出站的压缩天然气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的规定。

进站天然气需脱硫处理时,脱硫装置应设在室外。脱硫装置应设双塔。当进站天然气需脱水处理时,脱水可在天然气增压前、增压中或增压后进行。脱水装置设双塔。

8.1.2 天然气进站管道上宜设置调压装置。

8.1.3 天然气进站管道上应设计量装置,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流量采用标准孔板计量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天然气流量的标准孔板计量方法》SY/T 6143中的有关规定,其流量计量系统不确定度,不应低于1.5级。

2 体积流量计量的基准状态为:压力101.325kPa;温度20℃。

8.1.4 加气站内的设备及管道,凡经增压、输送、储存需显示压力的地方,均应设压力测点,并应设供压力表拆卸时高压气体泄压的安全泄气孔。压力表量程范围应为2倍工作压力,压力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1.5级。

8.2 天然气增压

8.2.1 天然气压缩机的选型和台数应根据加气进、出站天然气压力,总加气能力和加气的工作特征确定。 加气母站宜设一台备用压缩机.加气子站宜设一台小型倒气用压缩机。

8.2.2 压缩机动力机宜选用电动机,也可选用天然气发动机。

8.2.3 压缩机前应设缓冲罐。

8.2.4 设置压缩机组的吸气、排气和泄气管道时,应避免管道的振动对建、构筑物造成有害影响。

8.2.5 天然气压缩机宜单排布置,压缩机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m。

8.2.6 压缩机组的运行管理宜采用计算机集中控制。

8.2.7 压缩机组运行的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出口与第一个截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应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

2. 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低压报警和高压越限停机装置。

3. 压缩机组的冷却系统应设温度报警及停车装置。

4. 压缩机组的润滑油系统应设低压报警及停机装置。

8.2.8 压缩机的卸载排气不得对外放散。回收购天然气可输至压缩机进口缓冲罐。

8.2.9 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应集中处理。

8.3 压缩天然气的储存

8.3.1 加气站内压缩天然气的储气设施宜选用储气瓶或储气井。

8.3.2 储气设施的工作压力应为25MPa,其设计温度应满足环境温度要求。

8.3.3 储气瓶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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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加气站宜选用同一种规格型号的大容积储气瓶。当选用小容积储气瓶时,每组储气瓶的总容积不宜大干4m,且瓶数不宜大于60个。

8.3.5 加气站内的储气瓶宜按运行压力分高、中、低三级设置,各级瓶组应自成系统。

8.3.6 小容积储气瓶应固定在独立支架上,且宜卧式存放。卧式瓶组限宽为1个储气瓶的长度,限高1.6m,限长5.5m。同组储气瓶之间净距不应小于0.03m,储气瓶组间距不应小于

1.5m。

8.3.7 储气井的设计、建造和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压气地下储气井》SY/T 6535的有关规定。

8.3.8 储气瓶组或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应设安全防撞拦或采取其它防撞措施。

8.3.9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也可采用撬装式储气加气设备。

8.4 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8.4.1 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

8.4.2 加气机的数量应根据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4~6min计算确定。

8.4.3 加气机应具有充装与计量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气机额定工作压力应为20MPa。

2 加气机加气流量不应大于0.25m3/min(工作状态)。

3 加气机应设安全限压装置。

4 加气机计量准确度不应低于1.0级。

5 加气量计量应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最小分度值应为0.1m3。

6 加气量计量应进行压力、温度校正,并换算成基准状态(压力101.325kPa,温度20℃)下的数值。

7 在寒冷地区应选用适合当地环境温度条件的加气机。

8 加气机的进气管道上宜设置防撞事故自动切断阀。

8.4.4 加气机的加气软管上应设拉断阀。

8.4.5 加气软管上的拉断阀、加气软管及软管接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断阀在外力作用下分开后,两端应自行密封。当加气软管内的天然气工作压力为20MPa时,拉断阀的分离拉力范围宜为400~600N。

2. 加气软管及软管接头应选用具有抗腐蚀性能的材料。

8.4.6 加气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

8.5 加气工艺设施的安全保护

8.5.1 天然气进站管道上应设紧急截断阀。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气源。

8.5.2 储气瓶组(储气井)进气总管上应设安全阀及紧急放散管、压力表及超压报警器。每个储气瓶(井)出口应设截止阀。车载储气瓶组应有与站内工艺安全设施相匹配的安全保障措施,但可不设超压报警器。

8.5.3 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枪之间应设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总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

1——储气瓶(储气井)

2——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

7 3

3——主截断阀

4——输气管道

5——紧急截断阀

6——供气软管

7——加气截断阀

8——加气枪

8.5.4 加气站内缓冲罐、压缩机出口、储气瓶组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阀的定压P0除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的有关规定

8.5.5 加气站内的天然气管道和储气瓶组应设置泄压保护装置,泄压保护装置应采取防塞和防冻措施。泄放气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一次泄放量大于500m(基准状态)的高压气体应通过放散管迅速排放。

2 一次泄放量大于2m3(基准状态),泄放次数平均每小时2~3次以上的操作排放,应设置专用回收罐。

3 一次泄放量小于2m3(基准状态)的气体可排入大气。

8.5.6 加气站的天然气放散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压力级别系统的放散管宜分别设置。

2 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设备平台2m及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及以上。

8.6 压缩天然气管道系统

8.6.1 增压前的天然气管道应选用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 8163的有关规定。增压后的天然气管道应选用高压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 5310或《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的有关规定。

8.6.2 加气站内的所有设备和管道组成件的设计压力应比最大工作压力高10%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低于安全阀的定压。

8.6.3 加气站内与压缩天然气接触的所有设备和管道组成件的材质应与天然气介质相适应。

8.6.4 增压前的天然气管道宜埋地敷设,其管顶距地面不应小于0.5m。冰冻地区宜敷设在冰冻线以下。

8.6.5 加气站内室外高压管道宜埋地敷设。若采用低架敷设,其管底距地面不应小于0.3m。管道跨越道路时,管底距地面净距不应小于4.5m。室内管道宜采用管沟敷设,管沟应用干沙填充,并设活门及通风孔。

8.6.6 埋地管道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最高级别防腐绝缘保护层。

9 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9.0.1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9.0.2 加油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9.0.3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消防给水应利用城市或企业已建的给水系统。当已有的给水系统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时,应自建消防给水系统。

9.0.4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宜和消防给水管道合并设置,且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仍应保证消防用水量。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消防水量应按固定式冷却水量和移动水量之和8

计算。

9.0.5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地上储罐的加气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总容积超过50m3或单罐容积

32超过20m的储罐还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给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m·s,着火罐的给水范围按其全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0.7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给水范围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 采用埋地储罐的加气站,一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二、三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3 液化石油气罐地上布置时,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小于3h;液化石油气罐埋地敷设时,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小于1h。

9.0.6 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2 连续消防给水时间不应小于1h。

9.0.7 消防水泵宜设2台。当设2台消防水泵时,可不设备用泵。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时,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

9.0.8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利用城市消防给水管道时,室外消火栓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宜为30~50m。三级站的液化石油气罐距市政消火栓不大于80m,且市政消火栓给水压力大于0.2MPa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9.0.9 固定式消防喷淋冷却水的喷头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移动式消防水枪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5MPa,并应采用多功能水枪。

9.0.10 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2 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3 地上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4 地下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5 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6 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2块,沙子2m3。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7 其余建筑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9.0.11 加油加气站设置的水冷式压缩机系统的压缩机冷却水供给,应符合压缩机的水量、水质要求,且宜循环使用。

9.0.12 加油加气站的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当雨水有明沟排到站外时,在排出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装置。

2 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或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排出建筑物或围墙的污水,在建筑物墙外或围墙内应分别设水封井。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0.25m。

3 清洗油罐的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不应直接进入排水管道。液化石油气罐的排污(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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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活动式回收桶集中收集处理,严禁自接接入排水管道。

4 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污水排放标准。

5 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不应采用暗沟排水。

10 电气装置

10.1 供 配 电

10.1.1 加油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

10.1.2 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电压为380/220V的外接电源;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电压为6/10kV的外接电源。加油加气站的供电系统应设独立的计量装置。

10.1.3 一、二级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液化石油气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10.1.4 当引用外电源有困难时,加油加气站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排烟管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

2 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

10.1.5 低压配电装置可设在加油加气站的站房内。

10.1.6 加油加气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10.1.7 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10.1.8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应按附录B确定。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10.1.9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站房、罩棚等建筑物内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但罩棚下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10.2 防 雷

10.2.1 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和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10.2.2 加油加气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当各自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和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的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和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地上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始、末端和分支处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10.2.3 当液化石油气罐的阴极防腐采取下述措施的,可不再单独设置防雷和防静电接地装置。

液化石油气罐采用牺牲阳极法进行阴极防腐时,牺牲阳极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阳极与储罐的铜芯连线横截面不应小于16mm2;液化石油气罐采用强制电流法进行阴极防腐时,接地电极必须用锌棒或镁锌复合棒,接地电阻不应大干10Ω,接地电极与储罐的铜芯连线横截面不应小于16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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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埋地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应与露出地面的工艺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10.2.5 当加油加气站内的的站房和罩棚等建筑物需要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

10.2.6 加油加气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10.2.7 加油加气站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10.2.8 380/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在供配电系统的电源端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10.3 防 静 电

10.3.1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的始、末端和分支处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10.3.2 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雷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10.3.3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10.3.4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10 .4 报警系统

10.4.1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10.4.2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压缩天然气储气瓶间(棚)、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泵和压缩机房(棚)等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10.4.3 可燃气体检测器报警(高限)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的25%。

10.4.4 报警器宜集中设置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10.4.5 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的有关规定。

11 采暖通风、建筑物、绿化

11.1 采暖通风

11.1.1 加油加气站内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的规定。 11.1.2 加油加气站的采暖应首先利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当无上述条件,加油加气站内可设置锅炉房。 11.1.3 设置在站房内的热水锅炉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2 锅炉间的门窗不宜直接朝向加油机、加气机,卸油点、卸气点及通气管管口、放散管管口。 3 锅炉宜选用额定供热量不大于140kW的小型锅炉。

4 当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具有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锅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及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5 当采用燃气热水器采暖时,热水器应设有排烟系统和熄火保护等安全装置。

11.1.4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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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用强制通风时,通风设备的通风能力在工艺设备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15次计算,在工艺设备非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5次计算。

2.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m2/m2(地面),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靠近可燃气体积聚的部位设置。

11.1.5 加油加气站室内外采暖管道宜直埋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应充沙填实,进出建筑物处应采取隔断措施。

11.2 建 筑 物

11.2.1 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顶棚其它部分不得采用燃烧体建造。

11.2.2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有关规定,采取泄压措施。

11.2.3 当液化石油气加气站采用地下储罐池时,罐池底和侧壁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地上储耀的支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5h。

11.2.4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

11.2.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储气瓶(储气井)间宜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屋面应采用非燃烧轻质材料制作

11.2.6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压缩机、调压器间、变配电间相邻布置,其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表5.0.9的要求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防火隔墙隔开。隔墙顶部应比储气瓶组(储气井)顶部高1m及以上,隔墙长度应为储气瓶组(储气井)总长,并在两端各加2m及以上,隔墙厚度不应小于0.2m。

11.2.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压缩机房宜采用单层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建筑,净高不宜低于4m;屋面应为非燃烧材料的轻型结构。

11.2.8 当压缩机房与值班室、仪表间相邻时,应设具有隔声性能的隔墙,隔墙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11.2.9 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和小商品(限于食品、饮料、润滑油、汽车配件等)便利店等组成。

11.2.10 加油加气站内不得建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等设施。

11.2.11 燃煤锅炉房、燃煤厨房与站房合建时,应单独设对外出入口,与站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11.2.12 加油加气站内不应建地下和半地下室。

11.2.13 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井、排水井应采取防渗漏和防火花发生的措施。

11.3 绿 化

11.3.1 加油加气站内可种植草坪、设置花坛,但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11.3.2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内不应种植树木和易造成可燃气体积聚的其它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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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0.3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淮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加油加气站 automobile gasoline/gas filling station

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2.0.2 加油站 automobile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

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2.0.3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automobile LPG filling station

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2.0.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automobile CNG filling station

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2.0.5 加油加气合建站 automobile gasoline and gas filling station

既可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又可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或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2.0.6 加气站 automobile LPG or CNG filling station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或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简称。

2.0.7 站房 station house 用于加油加气站管理和经营的建筑物

2.0.8 加油岛 gasoline filling island 用于安装加油机的平台

2.0.9 加气岛 gas filling island 用于安装加气机的平台

2.0.10 埋地油罐 underground storage gasoline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品储罐。

2.0.11 埋地液化石油气罐 underground storage LPG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液化石油气储罐。

2.0.12 密闭卸油点 closed unloading gasoline point

埋地油罐以密闭方式接卸汽车油罐车所载油品的固定接头处。

2.0.13 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unloading gasoline

将汽油油罐车卸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油罐车里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14 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filling gasoline 将给汽油车辆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埋地汽油罐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15 加气机 LPG(CNG)dispenser 给汽车储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压缩天然气,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2.0.16 拉断阀 break away coupling在一定外力作用下可被拉断成两节,拉断后具有自密封功能的阀门

2.0.17 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 gas primary filling station

可为车载储气瓶充装压缩天然气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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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 gas secondary filling station

用车载储气瓶运进压缩天然气。为汽车进行加气作业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0.19 储气井 gas storage well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用于储存压缩天然气的立井。 2.0.20 撬装式加油装置 portable fuel device

地面防火防爆油罐、加油机、自动灭火器等设备整体装配于一体的地面加油装置。 2.0.21 管道组成件 piping components

用于连接或装配成管道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阀门、法兰垫片、紧固件、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阻火器等)。

3 一般规定

3.0.1 向加油加气站供油供气,可采取罐车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时,不应影响管网其它用户正常使用。

3.0.2 加油站与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或加油站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可联合建站。

3.0.3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规定。

3.0.4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规定。

3.0.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根据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供气的加气站固定储气瓶(井)不应超过18m3;

2 加气子站的站内固定储气瓶(井)不应超过8m3,车载储气瓶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8m3。 3.0.6 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规定。

3.0.7 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规定。

3.0.8 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其设计与施工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 3134。

3.0.9 加油站内乙醇汽油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 站址选择

4.0.1 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4.0.2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4.0.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0.4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的规定。

4.0.5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规定。

4.0.6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以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de规定。

4.0.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的规定。

5 总平面布置

5.0.1 加油加气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2 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2

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 3 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5.0.2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0.3 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2 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在汽车槽车(含子站车)卸车停车位处,宜按平坡设计。

3 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0.4 加油岛、加气岛及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构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

5.0.5 加油岛、加气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油岛、加气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15~0.2m。

2 加油岛、加气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3 加油岛、加气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5.0.6 液化石油气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罐应集中单排布置,罐与罐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地上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堤脚线至罐壁净距离不应小于2m。 3 埋地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m,罐与罐之间应采用防渗混凝土墙隔开。如需设罐池,其池内壁与罐壁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m。

5.0.7 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宜将柴油罐布置在液化石油气罐或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与汽油罐之间。

5.0.8 加油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的规定。

5.0.9 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储气拖车和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充装车在站内应有固定的停放区,储气瓶拖车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表5.0.8中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储气井)的防火距离确定。

5.0.10 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车载储气瓶的卸气端应设钢筋混凝土实体墙,其高度不应低于储气瓶拖车的高度,长度不应小于车宽的2倍。该墙可作为站区围墙的一部分。

7 液化石油气加气工艺及设施

7.1 液化石油气质量和储罐

7.1.1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用液化石油气》SY 7548的有关规定。

7.1.2 加气站内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钢制卧式容器》JB4731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2. 储罐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77MPa。

3. 储罐的出液管道端口接管位置,应按选择的充装泵要求确定。进液管道和液相回流管道宜接入储罐内的气相空间。

7.1.3 储罐首级关闭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的进液管、液相回流管和气相回流管上应设止回阀。

2 出液管和卸车用的气相平衡管上宜设过流阀。

3 止回阀和过流阀宜设在储罐内。

7.1.4 储罐的管路系统和附属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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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路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

2. 储罐必须设置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与储罐之间的管道上应装设切断阀。切断阀在正常操作时应处于铅封开状态。地上储罐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m及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m及以上。地下储罐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地面2.5m及以上。放散管管口应设有防雨罩。

3. 在储罐外的排污管上应设两道切断阀,阀间宜设排污箱。在寒冷和严寒地区,从储罐底部引出的排污管的根部管道应加装伴热或保温装置。

4. 对储罐内未设置控制阀门的出液管道和排污管道,应在罐的第一道法兰处配备堵漏装置。

5. 储罐应设置检修用的放散管,其公称直径不应小于40mm,并宜与安全阀接管共用一个开孔。

6. 过流阀的关闭流量宜为最大工作流量的1.6~1.8倍。

7.1.5 液化石油气罐测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压力表和温度计以及液位上、下限报警装置。

2. 储罐宜设置液位上限限位控制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

3. 在一、二级站内,储罐液位和压力的测量宜设远传二次仪表。

7.1.6 液化石油气罐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和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罐应埋地设置,且不宜布置在车行道下。

7.1.7 埋地液化石油气罐采用的罐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罐池应采取防渗措施,池内应用中性细沙或沙包填实。顶的覆盖厚度(含盖板)不应小于0.5m,周边填充厚度不应小于0.9m。

2. 池底一侧应没排水沟,池底面坡度宜为3‰。抽水井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7.1.8 直接覆土埋设在地下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罐顶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 罐周围应回填中性细沙,其厚度不应小于0.5m。

7.1.9 液化石油气储罐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并应限制基础沉降。储罐应坡向排污端.坡度应为3‰~5‰。当储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止储罐上浮的措施。

7.1.10 埋地液化石油气罐外表面的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最高级别防腐绝缘保护层。此外,还应采取阴极保护措施。在液化石油气罐引出管的阀门后,应安装绝缘法兰。

7.2 泵和压缩机

7.2.1 液化石油气卸车宜选用卸车泵;液化石油气罐总容积大于30m时、卸车可选用液化石油气压缩机:液化石油气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5m3 时,可由液化石油气槽车上的卸车泵卸车,槽车上的卸车泵宜由站内供电。

7.2.2 向燃气汽车加气应选用充装泵。充装泵的计算流量应依据其所供应的加气枪数量确定。

7.2.3 加气站内所设的卸车泵流量不宜小于300L/min。

7.2.4 设置在地面上的泵和压缩机,应设置防晒罩棚或泵房(压缩机间)。

7.2.5 储罐的出液管设置在罐体底部时、充装泵的管路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的进、出口宜安装长度不小于0.3m挠性管或采取其它防震措施。

2. 从储罐引至泵进口的液相管道,应坡向泵的进口。且不得有窝存气体的地方。

3. 在泵的出口管路上应安装回流阀、止回阀和压力表。

7.2.6 储罐的出液管设在罐体顶部时,抽吸泵的管路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2.5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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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潜液泵的管路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2.5条第3款规定外、并宜在安装潜液泵的筒体下部设置切断阀和过流阀。切断阀应能在罐顶操作。

7.2.8 潜液泵宜设超温自动停泵保护装置。电机运行温度至45℃时,应自功切断电源。

7.2.9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进、出口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口管道应设过滤器。

2. 出口管道应设止回阀和安全阀。

3. 进口管道和储罐的气相之间应设旁通阀。

7.3 液化石油气加气机

7.3.1 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

7.3.2 加气机数量应根据加气汽车数量确定。每辆汽车加气时间可按3~5min计算。

7.3.3 加气机应具有充装和计量功能,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气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

2. 加气枪的流量不应大于60L/min。

3. 加气软管上应设拉断阎,其分离拉力宜为400~600N。

4. 加气机的计量精度不应低于1.0级。

5. 加气枪上的加气嘴应与汽车受气口配套。加气嘴应配置自密封阀,其卸开连接后的液体泄漏量不应大于5mL。

7.3.4 加气机的液相管道上宜设事故切断阀或过流阀。事故切断阀和过流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加气机被撞时,设置的事故切断阀应能自行关闭。

2. 过流阀关闭流量宜为最大流量的1.6~1.8倍。

3. 事故切断阀或过流阀与充装泵连接的管道必须牢固,当加气机被撞时,该管道系统不得受损坏。

7.3.5 加气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

7.5 紧急切断系统

7.5.1 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关闭重要的液化气管道阀门和切断液化石油气泵、压缩机的电源。液化石油气泵和压缩机应采用人工复位供电。

7.5.2 液化石油气罐的出液管道和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上应设紧急切断阀。

7.5.3 紧急切断阀宜为气动阀。

7.5.4 紧急切断阀以及液化石油气泵和压缩机电源,应能由手动启动的遥控切断系统操纵关闭。

7.5.5 紧急切断系统至少应能在以下位置启动:

1 距卸车点5m以内。

2 在加气机附近工作人员容易接近的位置。

3 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7.5.6 紧急切断系统应只能手动复位。

7.6 槽车卸车点

7.6.1 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和气相管道上应设拉断阀。

7.6.2 拉断阀的分离拉力宜为400~600N。全关阀与接头的距离不应大于0.2m。

5

7.6.3 在液化石油气罐或卸车泵的进口管道上应设过滤器。过滤器滤网的流通面积不应小于管道截面积的5倍,且能阻止粒度大于0.2mm的固体杂质通过。

8 压缩天然气加气工艺及设施

8.1 天然气的质量、调压、计量、脱硫和脱水

8.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进站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中规定的Ⅱ类气质标准和压缩机运行要求的有关规定。增压后进入储气装置及出站的压缩天然气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的规定。

进站天然气需脱硫处理时,脱硫装置应设在室外。脱硫装置应设双塔。当进站天然气需脱水处理时,脱水可在天然气增压前、增压中或增压后进行。脱水装置设双塔。

8.1.2 天然气进站管道上宜设置调压装置。

8.1.3 天然气进站管道上应设计量装置,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流量采用标准孔板计量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天然气流量的标准孔板计量方法》SY/T 6143中的有关规定,其流量计量系统不确定度,不应低于1.5级。

2 体积流量计量的基准状态为:压力101.325kPa;温度20℃。

8.1.4 加气站内的设备及管道,凡经增压、输送、储存需显示压力的地方,均应设压力测点,并应设供压力表拆卸时高压气体泄压的安全泄气孔。压力表量程范围应为2倍工作压力,压力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1.5级。

8.2 天然气增压

8.2.1 天然气压缩机的选型和台数应根据加气进、出站天然气压力,总加气能力和加气的工作特征确定。 加气母站宜设一台备用压缩机.加气子站宜设一台小型倒气用压缩机。

8.2.2 压缩机动力机宜选用电动机,也可选用天然气发动机。

8.2.3 压缩机前应设缓冲罐。

8.2.4 设置压缩机组的吸气、排气和泄气管道时,应避免管道的振动对建、构筑物造成有害影响。

8.2.5 天然气压缩机宜单排布置,压缩机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m。

8.2.6 压缩机组的运行管理宜采用计算机集中控制。

8.2.7 压缩机组运行的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出口与第一个截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应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

2. 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低压报警和高压越限停机装置。

3. 压缩机组的冷却系统应设温度报警及停车装置。

4. 压缩机组的润滑油系统应设低压报警及停机装置。

8.2.8 压缩机的卸载排气不得对外放散。回收购天然气可输至压缩机进口缓冲罐。

8.2.9 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应集中处理。

8.3 压缩天然气的储存

8.3.1 加气站内压缩天然气的储气设施宜选用储气瓶或储气井。

8.3.2 储气设施的工作压力应为25MPa,其设计温度应满足环境温度要求。

8.3.3 储气瓶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产品。

6

8.3.4 加气站宜选用同一种规格型号的大容积储气瓶。当选用小容积储气瓶时,每组储气瓶的总容积不宜大干4m,且瓶数不宜大于60个。

8.3.5 加气站内的储气瓶宜按运行压力分高、中、低三级设置,各级瓶组应自成系统。

8.3.6 小容积储气瓶应固定在独立支架上,且宜卧式存放。卧式瓶组限宽为1个储气瓶的长度,限高1.6m,限长5.5m。同组储气瓶之间净距不应小于0.03m,储气瓶组间距不应小于

1.5m。

8.3.7 储气井的设计、建造和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压气地下储气井》SY/T 6535的有关规定。

8.3.8 储气瓶组或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应设安全防撞拦或采取其它防撞措施。

8.3.9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也可采用撬装式储气加气设备。

8.4 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8.4.1 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

8.4.2 加气机的数量应根据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4~6min计算确定。

8.4.3 加气机应具有充装与计量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气机额定工作压力应为20MPa。

2 加气机加气流量不应大于0.25m3/min(工作状态)。

3 加气机应设安全限压装置。

4 加气机计量准确度不应低于1.0级。

5 加气量计量应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最小分度值应为0.1m3。

6 加气量计量应进行压力、温度校正,并换算成基准状态(压力101.325kPa,温度20℃)下的数值。

7 在寒冷地区应选用适合当地环境温度条件的加气机。

8 加气机的进气管道上宜设置防撞事故自动切断阀。

8.4.4 加气机的加气软管上应设拉断阀。

8.4.5 加气软管上的拉断阀、加气软管及软管接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断阀在外力作用下分开后,两端应自行密封。当加气软管内的天然气工作压力为20MPa时,拉断阀的分离拉力范围宜为400~600N。

2. 加气软管及软管接头应选用具有抗腐蚀性能的材料。

8.4.6 加气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

8.5 加气工艺设施的安全保护

8.5.1 天然气进站管道上应设紧急截断阀。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气源。

8.5.2 储气瓶组(储气井)进气总管上应设安全阀及紧急放散管、压力表及超压报警器。每个储气瓶(井)出口应设截止阀。车载储气瓶组应有与站内工艺安全设施相匹配的安全保障措施,但可不设超压报警器。

8.5.3 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枪之间应设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总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

1——储气瓶(储气井)

2——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

7 3

3——主截断阀

4——输气管道

5——紧急截断阀

6——供气软管

7——加气截断阀

8——加气枪

8.5.4 加气站内缓冲罐、压缩机出口、储气瓶组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阀的定压P0除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的有关规定

8.5.5 加气站内的天然气管道和储气瓶组应设置泄压保护装置,泄压保护装置应采取防塞和防冻措施。泄放气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一次泄放量大于500m(基准状态)的高压气体应通过放散管迅速排放。

2 一次泄放量大于2m3(基准状态),泄放次数平均每小时2~3次以上的操作排放,应设置专用回收罐。

3 一次泄放量小于2m3(基准状态)的气体可排入大气。

8.5.6 加气站的天然气放散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压力级别系统的放散管宜分别设置。

2 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设备平台2m及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及以上。

8.6 压缩天然气管道系统

8.6.1 增压前的天然气管道应选用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 8163的有关规定。增压后的天然气管道应选用高压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 5310或《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的有关规定。

8.6.2 加气站内的所有设备和管道组成件的设计压力应比最大工作压力高10%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低于安全阀的定压。

8.6.3 加气站内与压缩天然气接触的所有设备和管道组成件的材质应与天然气介质相适应。

8.6.4 增压前的天然气管道宜埋地敷设,其管顶距地面不应小于0.5m。冰冻地区宜敷设在冰冻线以下。

8.6.5 加气站内室外高压管道宜埋地敷设。若采用低架敷设,其管底距地面不应小于0.3m。管道跨越道路时,管底距地面净距不应小于4.5m。室内管道宜采用管沟敷设,管沟应用干沙填充,并设活门及通风孔。

8.6.6 埋地管道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最高级别防腐绝缘保护层。

9 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9.0.1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9.0.2 加油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9.0.3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消防给水应利用城市或企业已建的给水系统。当已有的给水系统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时,应自建消防给水系统。

9.0.4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宜和消防给水管道合并设置,且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仍应保证消防用水量。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消防水量应按固定式冷却水量和移动水量之和8

计算。

9.0.5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地上储罐的加气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总容积超过50m3或单罐容积

32超过20m的储罐还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给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m·s,着火罐的给水范围按其全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0.7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给水范围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 采用埋地储罐的加气站,一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二、三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3 液化石油气罐地上布置时,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小于3h;液化石油气罐埋地敷设时,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小于1h。

9.0.6 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2 连续消防给水时间不应小于1h。

9.0.7 消防水泵宜设2台。当设2台消防水泵时,可不设备用泵。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时,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

9.0.8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利用城市消防给水管道时,室外消火栓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宜为30~50m。三级站的液化石油气罐距市政消火栓不大于80m,且市政消火栓给水压力大于0.2MPa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9.0.9 固定式消防喷淋冷却水的喷头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移动式消防水枪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5MPa,并应采用多功能水枪。

9.0.10 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2 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3 地上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4 地下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5 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6 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2块,沙子2m3。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7 其余建筑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9.0.11 加油加气站设置的水冷式压缩机系统的压缩机冷却水供给,应符合压缩机的水量、水质要求,且宜循环使用。

9.0.12 加油加气站的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当雨水有明沟排到站外时,在排出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装置。

2 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或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排出建筑物或围墙的污水,在建筑物墙外或围墙内应分别设水封井。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0.25m。

3 清洗油罐的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不应直接进入排水管道。液化石油气罐的排污(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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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活动式回收桶集中收集处理,严禁自接接入排水管道。

4 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污水排放标准。

5 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不应采用暗沟排水。

10 电气装置

10.1 供 配 电

10.1.1 加油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

10.1.2 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电压为380/220V的外接电源;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电压为6/10kV的外接电源。加油加气站的供电系统应设独立的计量装置。

10.1.3 一、二级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液化石油气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10.1.4 当引用外电源有困难时,加油加气站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排烟管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

2 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

10.1.5 低压配电装置可设在加油加气站的站房内。

10.1.6 加油加气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10.1.7 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10.1.8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应按附录B确定。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10.1.9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站房、罩棚等建筑物内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但罩棚下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10.2 防 雷

10.2.1 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和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10.2.2 加油加气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当各自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和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的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和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地上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始、末端和分支处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10.2.3 当液化石油气罐的阴极防腐采取下述措施的,可不再单独设置防雷和防静电接地装置。

液化石油气罐采用牺牲阳极法进行阴极防腐时,牺牲阳极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阳极与储罐的铜芯连线横截面不应小于16mm2;液化石油气罐采用强制电流法进行阴极防腐时,接地电极必须用锌棒或镁锌复合棒,接地电阻不应大干10Ω,接地电极与储罐的铜芯连线横截面不应小于16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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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埋地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应与露出地面的工艺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10.2.5 当加油加气站内的的站房和罩棚等建筑物需要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

10.2.6 加油加气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10.2.7 加油加气站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10.2.8 380/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在供配电系统的电源端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10.3 防 静 电

10.3.1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的始、末端和分支处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10.3.2 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雷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10.3.3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10.3.4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10 .4 报警系统

10.4.1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10.4.2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压缩天然气储气瓶间(棚)、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泵和压缩机房(棚)等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10.4.3 可燃气体检测器报警(高限)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的25%。

10.4.4 报警器宜集中设置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10.4.5 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的有关规定。

11 采暖通风、建筑物、绿化

11.1 采暖通风

11.1.1 加油加气站内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的规定。 11.1.2 加油加气站的采暖应首先利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当无上述条件,加油加气站内可设置锅炉房。 11.1.3 设置在站房内的热水锅炉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2 锅炉间的门窗不宜直接朝向加油机、加气机,卸油点、卸气点及通气管管口、放散管管口。 3 锅炉宜选用额定供热量不大于140kW的小型锅炉。

4 当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具有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锅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及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5 当采用燃气热水器采暖时,热水器应设有排烟系统和熄火保护等安全装置。

11.1.4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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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用强制通风时,通风设备的通风能力在工艺设备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15次计算,在工艺设备非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5次计算。

2.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m2/m2(地面),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靠近可燃气体积聚的部位设置。

11.1.5 加油加气站室内外采暖管道宜直埋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应充沙填实,进出建筑物处应采取隔断措施。

11.2 建 筑 物

11.2.1 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顶棚其它部分不得采用燃烧体建造。

11.2.2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有关规定,采取泄压措施。

11.2.3 当液化石油气加气站采用地下储罐池时,罐池底和侧壁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地上储耀的支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5h。

11.2.4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

11.2.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储气瓶(储气井)间宜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屋面应采用非燃烧轻质材料制作

11.2.6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压缩机、调压器间、变配电间相邻布置,其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表5.0.9的要求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防火隔墙隔开。隔墙顶部应比储气瓶组(储气井)顶部高1m及以上,隔墙长度应为储气瓶组(储气井)总长,并在两端各加2m及以上,隔墙厚度不应小于0.2m。

11.2.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压缩机房宜采用单层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建筑,净高不宜低于4m;屋面应为非燃烧材料的轻型结构。

11.2.8 当压缩机房与值班室、仪表间相邻时,应设具有隔声性能的隔墙,隔墙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11.2.9 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和小商品(限于食品、饮料、润滑油、汽车配件等)便利店等组成。

11.2.10 加油加气站内不得建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等设施。

11.2.11 燃煤锅炉房、燃煤厨房与站房合建时,应单独设对外出入口,与站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11.2.12 加油加气站内不应建地下和半地下室。

11.2.13 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井、排水井应采取防渗漏和防火花发生的措施。

11.3 绿 化

11.3.1 加油加气站内可种植草坪、设置花坛,但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11.3.2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内不应种植树木和易造成可燃气体积聚的其它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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