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表1. 病毒分类名录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附录:Prion

19

20

注:BSL-n/ABSL-n:不同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动物实验室。

a. 病毒培养:指病毒的分离、培养、滴定、中和试验、活病毒及其蛋白纯化、病毒冻干以及产生活病毒的重组试验等操作。利用

活病毒或其感染细胞(或细胞提取物),不经灭活进行的生化分析、血清学检测、免疫学检测等操作视同病毒培养。使用病毒培养物提取核酸,裂解剂或灭活剂的加入必须在与病毒培养等同级别的实验室和防护条件下进行,裂解剂或灭活剂加入后可比照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防护等级进行操作。 b. 动物感染实验:指以活病毒感染动物的实验。

c. 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指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前进行的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检测、

生化分析等操作。未经可靠灭活或固定的人和动物组织标本因含病毒量较高,其操作的防护级别应比照病毒培养。

d. 灭活材料的操作:指感染性材料或活病毒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后进行的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检测、生化分析、分

子生物学实验等不含致病性活病毒的操作。

e. 无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指针对确认无感染性的材料的各种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无感染性的病毒DNA 或cDNA 操作。

f. 运输包装分类:按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分类包装要求,将相关病原和标本分为A 、

B 两类,对应的联合国编号分别为UN2814(动物病毒为UN2900)和UN3373。对于A 类感染性物质,若表中未注明“仅限于病毒培养物”,则包括涉及该病毒的所有材料;对于注明“仅限于病毒培养物”的A 类感染性物质,则病毒培养物按UN2814包装,其它标本按UN3373要求进行包装。凡标明B 类的病毒和相关样本均按UN3373的要求包装和空运。通过其他交通工具运输的可参照以上标准进行包装。

g. 这里特指亚欧地区传播的蜱传脑炎、俄罗斯春夏脑炎和中欧型蜱传脑炎。

h. 脊髓灰质炎病毒:这里只是列出一般指导性原则。目前对于脊髓灰质炎病毒野毒株的操作应遵从卫生部有关规定。对于疫苗株按3类病原微生物的防

护要求进行操作,病毒培养的防护条件为BSL-2, 动物感染为ABSL-2, 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在BSL -2,灭活和无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均为BSL-1。疫苗衍生毒株(VDPV )病毒培养的防护条件为BSL-2, 动物感染为ABSL-3, 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在BSL -2,灭活和无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均为BSL-1。上述指导原则会随着全球消灭脊髓灰质炎病毒的进展状况而有所改变,新的指导原则按新规定执行。

说明:

1.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临床和现场的未知样本检测操作可在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防护级别的实验室进行,涉及病毒分离培养的操作,应加强个

体防护和环境保护。要密切注意流行病学动态和临床表现,判断是否存在高致病性病原体,若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病原体,应在相应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开展工作。

2. 本表未列出之病毒和实验活动,由各单位的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危害程度评估,确定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如涉及高致病性病毒及其相关实验的

应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

3. Prion 为特殊病原体,其危害程度分类及相应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单独列出。

4. 关于使用人类病毒的重组体:在卫生部发布有关的管理规定之前,对于人类病毒的重组体(包括对病毒的基因缺失、插入、突变等修饰以及将病毒作为外源基因的表达载体)暂时遵循以下原则:(1)严禁两个不同病原体之间进行完整基因组的重组;(2)对于对人类致病的病毒,如存在疫苗株,只允许用疫苗株为外源基因表达载体,如脊髓灰质炎病毒、麻疹病毒、乙型脑炎病毒等;(3)对于一般情况下即具有复制能力的重组活病毒(复制型重组病毒),其操作时的防护条件应不低于其母本病毒;对于条件复制型或复制缺陷型病毒可降低防护条件,但不得低于BSL-2的防护条件,例如来源于HIV 的慢病毒载体,为双基因缺失载体,可在BSL-2实验室操作;(4)对于病毒作为表达载体,其防护水平总体上应根据其母本病毒的危害等级及防护要求进行操作,但是将高致病性病毒的基因重组入具有复制能力的同科低致病性病毒载体时,原则上应根据高致病性病原体的危害等级和防护条件进行操作,在证明重组体无危害后,可视情降低防护等级;(5)对于复制型重组病毒的制作事先要进行危险性评估,并得到所在单位生物安全委员会的批准。对于高致病性病原体重组体或有可能制造出高致病性病原体的操作应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 5. 国家正式批准的生物制品疫苗生产用减毒、弱毒毒种的分类地位另行规定。

表2. 细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分类名录

注:BSL-n/ABSL-n:代表不同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动物实验室

a 大量活菌操作:实验操作涉及“大量”病原菌的制备,或易产生气溶胶的实验操作(如病原菌离心、冻干等)。 b 动物感染实验:特指以活菌感染的动物实验。

c 样本检测:包括样本的病原菌分离纯化、药物敏感性实验、生化鉴定、免疫学实验、PCR 核酸提取、涂片、显微观察等初步检测活动。

d 非感染性材料的实验:如不含致病性活菌材料的分子生物学、免疫学等实验。

e 运输包装分类:按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分类包装要求,将相关病原和标本分为A 、B 两类,对应的联合国编号分别为UN2814和UN3373;A 类中传染性物质特指菌株或活菌培养物,应按UN2814的要求包装和空运,其他相关样本和B 类的病原和相关样本均按UN3373的要求包装和空运;通过其他交通工具运输的可参照以上标准包装。 f 因属甲类传染病,流行株按第二类管理,涉及大量活菌培养等工作可在BSL-2实验室进行;非流行株归第三类。 说明:

1.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临床和现场的未知样本的检测可在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防护级别的实验室进行。涉及病原菌分离培养的操作,应加强个体防护和环境保护。但此项工作仅限于对样本中病原菌的初步分离鉴定。一旦病原菌初步明确,应按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类别将其转移至相应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开展工作。

2. “大量”的病原菌制备,是指病原菌的体积或浓度,大大超过了常规检测所需要的量。比如在大规模发酵、抗原和疫苗生产,病原菌进一步鉴定以及科研活动中,病原菌增殖和浓缩所需要处理的剂量。

3. 本表未列之病原微生物和实验活动,由单位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危害程度评估,确定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如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及其相关实验的,应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

4. 国家正式批准的生物制品疫苗生产用减毒、弱毒菌种的分类地位另行规定。

表3. 真菌分类名录

31

32

注:BSL-n/ABSL-n:代表不同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动物实验室

a 大量活菌操作:实验操作涉及 “大量”病原菌的制备,或易产生气溶胶的实验操作(如病原菌离心、冻干等)。 b 动物感染实验:特指以活菌感染的动物实验。

c 样本检测:包括样本的病原菌分离纯化、药物敏感性实验、生化鉴定、免疫学实验、PCR 核酸提取、涂片、显微观察等初步检测活动。

d 非感染性材料的实验:如不含致病性活菌材料的分子生物学、免疫学等实验。

e 运输包装分类:按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分类包装要求,将相关病原和标本分为A 、B 两类,对应的联合国编号分别为UN2814和UN3373;A 类中传染性物质特指菌株或活菌培养物,应按UN2814的要求包装和空运,其他相关样本和B 类的病原和相关样本均按UN3373的要求包装和空运;通过其他交通工具运输的可参照以上标准包装。 说明:

33

1.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临床和现场的未知样本的检测可在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防护级别的实验室进行。涉及病原菌分离培养的操作,应加强个体

防护和环境保护。但此项工作仅限于对样本中病原菌的初步分离鉴定。一旦病原菌初步明确,应按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类别将其转移至相应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开展工作。

2. “大量”的病原菌制备,是指病原菌的体积或浓度,大大超过了常规检测所需要的量。比如在大规模发酵、抗原和疫苗生产,病原菌进一步鉴定以及

科研活动中,病原菌增殖和浓缩所需要处理的剂量。

3. 本表未列之病原微生物和实验活动,由单位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危害程度评估,确定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如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及其相关

实验的,应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

4. 国家正式批准的生物制品疫苗生产用减毒、弱毒菌种的分类地位另行规定。

34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表1. 病毒分类名录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附录:Prion

19

20

注:BSL-n/ABSL-n:不同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动物实验室。

a. 病毒培养:指病毒的分离、培养、滴定、中和试验、活病毒及其蛋白纯化、病毒冻干以及产生活病毒的重组试验等操作。利用

活病毒或其感染细胞(或细胞提取物),不经灭活进行的生化分析、血清学检测、免疫学检测等操作视同病毒培养。使用病毒培养物提取核酸,裂解剂或灭活剂的加入必须在与病毒培养等同级别的实验室和防护条件下进行,裂解剂或灭活剂加入后可比照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防护等级进行操作。 b. 动物感染实验:指以活病毒感染动物的实验。

c. 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指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前进行的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检测、

生化分析等操作。未经可靠灭活或固定的人和动物组织标本因含病毒量较高,其操作的防护级别应比照病毒培养。

d. 灭活材料的操作:指感染性材料或活病毒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后进行的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检测、生化分析、分

子生物学实验等不含致病性活病毒的操作。

e. 无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指针对确认无感染性的材料的各种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无感染性的病毒DNA 或cDNA 操作。

f. 运输包装分类:按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分类包装要求,将相关病原和标本分为A 、

B 两类,对应的联合国编号分别为UN2814(动物病毒为UN2900)和UN3373。对于A 类感染性物质,若表中未注明“仅限于病毒培养物”,则包括涉及该病毒的所有材料;对于注明“仅限于病毒培养物”的A 类感染性物质,则病毒培养物按UN2814包装,其它标本按UN3373要求进行包装。凡标明B 类的病毒和相关样本均按UN3373的要求包装和空运。通过其他交通工具运输的可参照以上标准进行包装。

g. 这里特指亚欧地区传播的蜱传脑炎、俄罗斯春夏脑炎和中欧型蜱传脑炎。

h. 脊髓灰质炎病毒:这里只是列出一般指导性原则。目前对于脊髓灰质炎病毒野毒株的操作应遵从卫生部有关规定。对于疫苗株按3类病原微生物的防

护要求进行操作,病毒培养的防护条件为BSL-2, 动物感染为ABSL-2, 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在BSL -2,灭活和无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均为BSL-1。疫苗衍生毒株(VDPV )病毒培养的防护条件为BSL-2, 动物感染为ABSL-3, 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在BSL -2,灭活和无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均为BSL-1。上述指导原则会随着全球消灭脊髓灰质炎病毒的进展状况而有所改变,新的指导原则按新规定执行。

说明:

1.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临床和现场的未知样本检测操作可在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防护级别的实验室进行,涉及病毒分离培养的操作,应加强个

体防护和环境保护。要密切注意流行病学动态和临床表现,判断是否存在高致病性病原体,若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病原体,应在相应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开展工作。

2. 本表未列出之病毒和实验活动,由各单位的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危害程度评估,确定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如涉及高致病性病毒及其相关实验的

应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

3. Prion 为特殊病原体,其危害程度分类及相应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单独列出。

4. 关于使用人类病毒的重组体:在卫生部发布有关的管理规定之前,对于人类病毒的重组体(包括对病毒的基因缺失、插入、突变等修饰以及将病毒作为外源基因的表达载体)暂时遵循以下原则:(1)严禁两个不同病原体之间进行完整基因组的重组;(2)对于对人类致病的病毒,如存在疫苗株,只允许用疫苗株为外源基因表达载体,如脊髓灰质炎病毒、麻疹病毒、乙型脑炎病毒等;(3)对于一般情况下即具有复制能力的重组活病毒(复制型重组病毒),其操作时的防护条件应不低于其母本病毒;对于条件复制型或复制缺陷型病毒可降低防护条件,但不得低于BSL-2的防护条件,例如来源于HIV 的慢病毒载体,为双基因缺失载体,可在BSL-2实验室操作;(4)对于病毒作为表达载体,其防护水平总体上应根据其母本病毒的危害等级及防护要求进行操作,但是将高致病性病毒的基因重组入具有复制能力的同科低致病性病毒载体时,原则上应根据高致病性病原体的危害等级和防护条件进行操作,在证明重组体无危害后,可视情降低防护等级;(5)对于复制型重组病毒的制作事先要进行危险性评估,并得到所在单位生物安全委员会的批准。对于高致病性病原体重组体或有可能制造出高致病性病原体的操作应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 5. 国家正式批准的生物制品疫苗生产用减毒、弱毒毒种的分类地位另行规定。

表2. 细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分类名录

注:BSL-n/ABSL-n:代表不同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动物实验室

a 大量活菌操作:实验操作涉及“大量”病原菌的制备,或易产生气溶胶的实验操作(如病原菌离心、冻干等)。 b 动物感染实验:特指以活菌感染的动物实验。

c 样本检测:包括样本的病原菌分离纯化、药物敏感性实验、生化鉴定、免疫学实验、PCR 核酸提取、涂片、显微观察等初步检测活动。

d 非感染性材料的实验:如不含致病性活菌材料的分子生物学、免疫学等实验。

e 运输包装分类:按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分类包装要求,将相关病原和标本分为A 、B 两类,对应的联合国编号分别为UN2814和UN3373;A 类中传染性物质特指菌株或活菌培养物,应按UN2814的要求包装和空运,其他相关样本和B 类的病原和相关样本均按UN3373的要求包装和空运;通过其他交通工具运输的可参照以上标准包装。 f 因属甲类传染病,流行株按第二类管理,涉及大量活菌培养等工作可在BSL-2实验室进行;非流行株归第三类。 说明:

1.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临床和现场的未知样本的检测可在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防护级别的实验室进行。涉及病原菌分离培养的操作,应加强个体防护和环境保护。但此项工作仅限于对样本中病原菌的初步分离鉴定。一旦病原菌初步明确,应按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类别将其转移至相应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开展工作。

2. “大量”的病原菌制备,是指病原菌的体积或浓度,大大超过了常规检测所需要的量。比如在大规模发酵、抗原和疫苗生产,病原菌进一步鉴定以及科研活动中,病原菌增殖和浓缩所需要处理的剂量。

3. 本表未列之病原微生物和实验活动,由单位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危害程度评估,确定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如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及其相关实验的,应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

4. 国家正式批准的生物制品疫苗生产用减毒、弱毒菌种的分类地位另行规定。

表3. 真菌分类名录

31

32

注:BSL-n/ABSL-n:代表不同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动物实验室

a 大量活菌操作:实验操作涉及 “大量”病原菌的制备,或易产生气溶胶的实验操作(如病原菌离心、冻干等)。 b 动物感染实验:特指以活菌感染的动物实验。

c 样本检测:包括样本的病原菌分离纯化、药物敏感性实验、生化鉴定、免疫学实验、PCR 核酸提取、涂片、显微观察等初步检测活动。

d 非感染性材料的实验:如不含致病性活菌材料的分子生物学、免疫学等实验。

e 运输包装分类:按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分类包装要求,将相关病原和标本分为A 、B 两类,对应的联合国编号分别为UN2814和UN3373;A 类中传染性物质特指菌株或活菌培养物,应按UN2814的要求包装和空运,其他相关样本和B 类的病原和相关样本均按UN3373的要求包装和空运;通过其他交通工具运输的可参照以上标准包装。 说明:

33

1.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临床和现场的未知样本的检测可在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防护级别的实验室进行。涉及病原菌分离培养的操作,应加强个体

防护和环境保护。但此项工作仅限于对样本中病原菌的初步分离鉴定。一旦病原菌初步明确,应按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类别将其转移至相应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开展工作。

2. “大量”的病原菌制备,是指病原菌的体积或浓度,大大超过了常规检测所需要的量。比如在大规模发酵、抗原和疫苗生产,病原菌进一步鉴定以及

科研活动中,病原菌增殖和浓缩所需要处理的剂量。

3. 本表未列之病原微生物和实验活动,由单位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危害程度评估,确定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如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及其相关

实验的,应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

4. 国家正式批准的生物制品疫苗生产用减毒、弱毒菌种的分类地位另行规定。

34


相关内容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2006年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表1. 病毒分类名录 附录:Prion 注:BSL-n/ABSL-n:不同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动物实验室. a. 病毒培养:指病毒的分离.培养.滴定.中和试验.活病毒及其蛋白纯化.病毒冻干以及产生活病毒的重组试验等操作.利用 ...

  • 实验室安全
  • 气溶胶(aerosol )液体或固体悬浮于气体介质中粒径一般为0.001-100μm 的固态或液态微小粒子形成的稳定的分散体系. 1. 简述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重要意义 生物安全:避免或控制生物因子特别是意外的和有意的利用生物因子对人员的暴露和伤害的意识.措施.技术. 实验室生物安全:保护工作人员避免接 ...

  • 生物安全承诺书
  • 实验室生物安全承诺书 同志: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1. 本人已熟读了本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等相关受控文件,意识到本实验室存在病原微生物获得性感染的风险和危害,对所读 ...

  • 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危害评估
  •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2‐9 病原微生物危害评估的意义 病原微生物可直接或间接造成人.畜群体.植物等损害的生 物.种类繁多,病原微生物对人类感染几乎威胁到每一个 人,不少病原体可以导致严重的疾病,甚至致残.致死. 尤其是当由某种未知病原微生物引起疾病爆发或者流行初期 由于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应对 ...

  • 生物安全知识培训试题4
  • 11.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门应该标有国际通用的生物危害标志,应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B.C.D) A.通用的生物危害性标志 B.传染因子 C.实验室负责人或其他人姓名.电话 D.进行实验室的特殊要求 12.根据生物安全柜的正面气流速度.送风.排风方式,将生物安全柜分为(C) A.I级 B.I级.II ...

  • 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
  • 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 一.总则 1本规程所称之菌毒种,系指直接用于制造和检定生物制品的细菌.立克次体或病毒等,以下简称菌毒种.菌毒种按<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为基础分类. 2生产和检定用菌毒种,包括DNA重组工程菌菌种,来源途径应合法,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菌 ...

  • 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规范与标准
  • 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规范与标准 近几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多部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规范与标准,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就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规范与标准作一简要叙述,供大家参考.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 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第424号国务院令,公 ...

  •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体系检查要点指南2013
  •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体系检查要点指南 (2013版) 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是一类特殊的产品,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 ...

  • 沙门氏菌的危害程度评估报告
  • 沙门氏菌的危害程度评估报告 一.生物学特性 沙门氏菌属(Salmonella)是一大群形态.生化性状及抗原构造相似的革兰氏阴性杆菌.无芽胞,无荚膜,多数细菌有周身鞭毛和菌毛,有动力.在普通培养基上呈中等大小.表面光滑的菌落,无色半透明.不分解乳糖.蔗糖和水杨酸,能分解葡萄糖和甘露醇.吲哚.尿素分解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