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 卫生部 民政部 公安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OO二年四月十日)

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既包括防治各类精神疾病,也包括减少和预防各类不良心理及行为问题的发生。做好精神卫生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对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球约有4.5亿人患有神经精神疾病,占全球疾病负担的近11%。前10位造成功能残缺的疾病中有5个属于精神障碍。我国目前精神疾病患者约有1600万人,还有约600万癫痫患者。神经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此外,受到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困扰的17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约3000万,妇女、老年人、受灾群体等人群特有的各类精神和行为问题,也都不容忽视。国内外研究都提示,心理与行为问题增长的趋势还将继续。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算,中国神经精神疾病负担到2020年将上升至疾病总负担的四分之一。

精神卫生问题作为重要公共卫生问题和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和国际社会的共识。2001年3月8日,江泽民主席在致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布伦特兰博士的信中提出要“动员全社会,努力为精神障碍患者重返社会创造适宜的环境”。 当前,我国精神卫生总体发展水平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不相适应,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相距甚远,面临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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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和艰巨的任务,要求精神卫生工作必须有一个大的发展和提高。在认真总结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经验教训和世界精神卫生领域发展动态、全面分析和充分认识精神卫生工作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的基础上,提出《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指导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江泽民总书记有关精神卫生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宗旨,使我国精神卫生服务能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全面推进新世纪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

二、总目标

(一)基本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和组织管理、协调机制。

(二)加快制定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初步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体系。

(三)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健康水平。

(四)强化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力度,改善重点精- 2 -

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服务,遏止精神疾病负担上升趋势,减少精神疾病致残。

(五)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完善现有精神卫生工作机构功能,提高精神卫生工作队伍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要。

三、具体目标与指标

目标一: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精神卫生知识水平。

指标1:广泛宣传,普及大众精神卫生知识。到2005年,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30%;到2010年,达到50%。

目标二:开展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遏止精神疾病患病率上升趋势。

指标2:加强儿童、青少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干预,减缓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上升趋势。

到2005年,在校学生心理保健知识知晓率达到40%;到2010年,达到60 %。

到2005年,遏止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总患病率上升趋势;到2010年,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总患病率降低到12%。

指标3:开展孕产期妇女心理保健,提高孕产期妇女心理健康水平。到2005年,妇幼保健机构医护人员的孕产妇常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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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行为问题识别率达到30%;到2010年,达到50%。

指标4: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老年期精神疾病知识,降低老年期精神疾病危害。到2005年,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和照料者对于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常见症状和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30%;到2010年,达到50 %。

指标5:建立国家重大灾害后精神卫生干预试点,开展受灾人群心理应激救援工作。到2005年,重大灾害后干预试点地区受灾人群获得心理救助服务的比例达20%;到2010年,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中50%获得心理救助服务。

目标三:完善精神卫生服务和保障措施,作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

指标6:提高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到2005年,达到50%;到2010年,达到60%。

指标7:提高综合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抑郁症识别率,提高抑郁症患者接受治疗的比例。

到2005年,地市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的抑郁症识别率达到40%,县级综合性医院达到30%;到2010年,分别达到60%、50%。

到2005年,抑郁症患者接受治疗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60%;到2010年,提高 120%。

指标8: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至少建立1个老年性痴呆防治试点,开展老年性痴呆防治工作。到2005年,试点地区老- 4 -

年性痴呆早期发现率达到50%,其中50%得到干预;到2010年,扩大试点,早期发现率达到60%,其中60%得到干预。

指标9: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到2005年,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覆盖人口达到4亿;到2010年,覆盖人口达到8亿。

目标四:建立、完善各级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和组织管理、协调机制,初步形成功能完善的全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指标10:基本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各级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和组织管理、协调机制。2002年,建立国家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办公室;到2003年完成省级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建设;到2005年,完成地市级、县级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建设。

指标11: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精神卫生工作职责和任务,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开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到2003年,完成地方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和颁布。

指标12:初步形成功能完善的全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2002年,建立国家级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到2003年,完成各省级服务体系和网络的建设;到2005年,完成地市级、县级服务体系和网络的建设。

目标五: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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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能力。

指标13:开展多层次、多方面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到2005年,完成50%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到2010年,完成80%。

开展综合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专业人员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到2005年,完成50%相关人员的培训;到2010年,完成80%。

指标14:拓展提供精神卫生服务渠道。到2005年,70%的直辖市和地级市至少有1所综合性医院能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到2010年,50%的县级及以上地区至少有1所综合性医院能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目标六:掌握精神疾病基本信息。

指标15:到2005年,完成全国精神疾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基本掌握全国重点精神疾病患病率和疾病负担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形成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制。

各级政府要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政府重大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掌握精神疾病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政治的影响。县级以上政府成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和协调组织,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统筹落实和安排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和落实各项措施。各级政府和相- 6 -

关部门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可持续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部门规划、计划时,必须将精神卫生工作列为必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和社团(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推行精神卫生工作的各项措施。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精神卫生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并支持单位、团体、个人以多种形式提供资助和志愿服务。

(二)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精神卫生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卫生部门会同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及时报请国务院审核并送全国人大审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资质审核与管理,规范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制定、完善精神卫生相关标准和工作制度;规范心理治疗与咨询;会同编制部门制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设臵方案。

计划部门要将精神卫生工作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配臵卫生资源以满足群众的精神卫生需求。

宣传部门要制定鼓励新闻单位开展公益性、群众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的政策,积极发挥新闻单位在社会动员、传播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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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优势作用,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

教育部门要结合素质教育的实施,将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心理行为问题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并落实保障措施。

科技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支持开展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的研究。

劳动保障部门在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时,要妥善解决参保的重点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就业。

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的实际情况,及时收容和治疗社会上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精神病人,研究制定对患有重点精神疾病有家无业且支付精神疾病基本医疗费用有困难的患者实行救助的政策。

公安部门要重点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情况,落实日常监管和控制措施;依法做好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收治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配合卫生部门制定和完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政策;要结合监禁及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加强被监禁人群和强制性教育改造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

人事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建立和规范心理治疗与咨询、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技术资格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加强- 8 -

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扩大队伍规模,调整专业结构。

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责和工作需要,适当安排精神卫生工作经费,逐步增加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

物价部门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精神卫生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精神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适时调整服务收费结构和价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各类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举办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技能培训、生活照顾的机构,对接受有劳动能力的精神残疾者就业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倡导全社会消除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视,使精神疾病患者在痊愈后拥有平等就学和就业的机会。

(三)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筹资模式。

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精神卫生工作的需要,编制经费预算,用于精神疾病的预防、社区康复和健康教育等。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筹措资金,建立和完善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和救助制度;制定具体办法,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和支持精神卫生事业发展。

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的财税支持政策和物价政策,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精神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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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精神卫生宣传、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

大众传播媒介及各宣传单位应积极开展经常性精神卫生宣传工作,特别是覆盖面广、群众喜闻乐见的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应积极提供公益宣传服务,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组织定期精神卫生宣传活动。积极开发和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向大众传播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供精神卫生服务信息。

各级残联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计划纲要》提出的精神疾病防治康复任务,协调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尽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组织管理体系,和以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体系,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采取药物治疗、心理疏导、康复训练和社会服务等综合防治措施,推行有利于精神疾病患者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治疗康复服务,提高康复质量,依法保障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回归社会。

各级工会组织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工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宜计划,开展职工精神卫生工作,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竞争、失业、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基层工会组织应该定期开展职工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配合学校素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10 -

工作,加强培养学生良好道德和生活品质的工作力度;基层共青团组织应积极开展形式活泼、内容丰富,寓科学、教育、娱乐为一体的学生课外心理健康课堂活动,促进提高学生精神健康水平。

各级妇联组织要协助政府全面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弱势妇女群体的法律救助和心理问题预防和疏导的工作力度;基层妇联组织要定期开展妇女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在妇女自杀率较高的地区推动建立起妇女危机干预网络和危机救助系统。

各级老龄组织要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积极在中老年人群及其家庭成员和看护者中开展老年心理卫生宣传工作,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老年期精神疾病和常见心理问题的有关知识;基层老龄组织要关心老年人的生活,为处于离退休、丧偶等各种生活变故中的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地方要开设老年心理咨询热线或心理咨询服务。

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综合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卫生相关学会和协会要主动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咨询服务,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教材、资料和技术帮助,形成宣传教育的服务网络。

(五)加强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减少精神疾病发生。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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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问题、现有的工作基础和资源状况,明确本地区、本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重点人群和优先干预措施。

应高度重视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与干预,将提高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使学生心理行为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和适当处理。要依靠学校现有的工作队伍和工作网络,在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参与和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开展实用的心理健康教育和适应能力训练。加强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疏导和解决学生心理问题、指导学生寻求医疗帮助的能力。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专、兼职教师特别是心理辅导或咨询人员的资格认证体系。

要加强对妇女特有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研究,积极制定对策,进行综合干预,特别是要做好孕产期妇女的心理保健和孕产妇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减少产妇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组织力量开展我国农村妇女自杀问题的多学科研究,进行农村妇女自杀预防与干预试点,建立农村妇女危机干预网络和危机救助系统,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自杀的危险。

积极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针对老年人特点和面临问题,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切实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12 -

通过试点开展老年性痴呆早期发现研究,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减少和延缓老年期精神疾病对老年人健康的影响。

要逐步将精神卫生救援工作纳入救灾防病和灾后重建工作中。加快制定《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人员、组织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发生率。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精神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

(六)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保障措施,作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

搞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是实现人人享有精神卫生保健的重要环节。各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共同制定综合对策,切实扩大精神疾病患者获得医疗和康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精神疾病患者重返社会。

加大力度提高接受基本医疗的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比例。要采取积极措施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医疗和康复保障;对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应考虑其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承受能力问题,使更多的患者得到基本医疗保障;对其中“三无”人员、无业贫困人员、农村贫困人员应该通过政府、社会、家庭等多种渠道,为其提供医疗救助。各地要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情况进行普查摸底,根据当地实际从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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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护、经济资助等方面制定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监护治疗、定期随访,逐步使这些患者回归社会,彻底解决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关锁。落实对危害社会和他人安全行为的各类精神疾病患者必要的医疗费用,使其精神症状及行为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干预和监测,降低这些患者给社会造成危害的风险。

将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依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技术指导下,建立社区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档案,开展定期随访、家庭病床和护理、常规康复等工作,使患者在康复期能够维持合理治疗和康复指导,提高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应该有计划地通过各级财政支持建立或改建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或设施,并对其改造和管理的费用给予一定补贴;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或捐资设立各类精神疾病康复机构或设施。动员社区力量对精神疾病患者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训练,安排适当工作,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使其能够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七)加快精神卫生工作的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建立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性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相关规范和标准,完善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形成结构适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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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精神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合理调整辖区内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布局,明确功能定位,实行分类指导。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或指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有条件的县要指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综合性医院,承担本辖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信息监测等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按照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扩大和调整现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医疗、康复服务质量。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严重短缺的地方,要有计划合理增加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数量或综合性医院的精神科床位数量,使精神卫生服务的布局更趋合理。根据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需要,综合性医院可设立心理科(门诊)或精神科(门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的预防、随访治疗和康复工作。建立和完善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纳入民政社会福利发展计划。

大力加强精神卫生人力资源培养和开发。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方式,对现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对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监测、健康教育及防治管理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开展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务人员的精神卫生及常见精神疾病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提高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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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处理和及时转诊率。实施对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提供精神疾病康复服务的能力。

抓好医学院校学生的精神病学及其相关课程教育,在学时数量、教学内容、课程设臵等方面落实,充实和加强医学院校毕业生的精神卫生知识和技能,适应国家精神卫生工作需要。 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稳定专业人员队伍,改变精神卫生人力资源极度短缺的局面,逐步建立与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队伍。

(八)监测与信息。

建立国家精神疾病信息网络,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疾病负担和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需求,为制定干预措施和决策提供依据。

(九)加强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加强科学研究是有效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关键。各有关科研机构应积极开展适合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特点的心理卫生、精神疾病干预技术和手段的研究,及时将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成果应用于精神卫生工作;开展对抑郁症、精神分裂症、老年性痴呆等重大精神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诊断和治疗等科学研究。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社会在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的- 16 -

交流、合作和援助,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五、组织实施及考核评估

国家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和协调组织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建立《规划》目标综合考核与评价体系,确定评估内容和方式,以保证《规划》顺利实施。通过2006年的中期和2010年的终期考核,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督促指导《规划》各项目标的贯彻落实,并根据考评结果和情况变化调整《规划》目标及各项策略和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制定年度自查方案。各地应将自查结果向当地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和协调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注:本规划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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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 卫生部 民政部 公安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OO二年四月十日)

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既包括防治各类精神疾病,也包括减少和预防各类不良心理及行为问题的发生。做好精神卫生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对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球约有4.5亿人患有神经精神疾病,占全球疾病负担的近11%。前10位造成功能残缺的疾病中有5个属于精神障碍。我国目前精神疾病患者约有1600万人,还有约600万癫痫患者。神经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此外,受到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困扰的17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约3000万,妇女、老年人、受灾群体等人群特有的各类精神和行为问题,也都不容忽视。国内外研究都提示,心理与行为问题增长的趋势还将继续。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算,中国神经精神疾病负担到2020年将上升至疾病总负担的四分之一。

精神卫生问题作为重要公共卫生问题和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和国际社会的共识。2001年3月8日,江泽民主席在致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布伦特兰博士的信中提出要“动员全社会,努力为精神障碍患者重返社会创造适宜的环境”。 当前,我国精神卫生总体发展水平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不相适应,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相距甚远,面临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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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和艰巨的任务,要求精神卫生工作必须有一个大的发展和提高。在认真总结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经验教训和世界精神卫生领域发展动态、全面分析和充分认识精神卫生工作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的基础上,提出《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指导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江泽民总书记有关精神卫生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宗旨,使我国精神卫生服务能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全面推进新世纪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

二、总目标

(一)基本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和组织管理、协调机制。

(二)加快制定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初步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体系。

(三)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健康水平。

(四)强化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力度,改善重点精- 2 -

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服务,遏止精神疾病负担上升趋势,减少精神疾病致残。

(五)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完善现有精神卫生工作机构功能,提高精神卫生工作队伍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要。

三、具体目标与指标

目标一: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精神卫生知识水平。

指标1:广泛宣传,普及大众精神卫生知识。到2005年,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30%;到2010年,达到50%。

目标二:开展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遏止精神疾病患病率上升趋势。

指标2:加强儿童、青少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干预,减缓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上升趋势。

到2005年,在校学生心理保健知识知晓率达到40%;到2010年,达到60 %。

到2005年,遏止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总患病率上升趋势;到2010年,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总患病率降低到12%。

指标3:开展孕产期妇女心理保健,提高孕产期妇女心理健康水平。到2005年,妇幼保健机构医护人员的孕产妇常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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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行为问题识别率达到30%;到2010年,达到50%。

指标4: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老年期精神疾病知识,降低老年期精神疾病危害。到2005年,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和照料者对于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常见症状和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30%;到2010年,达到50 %。

指标5:建立国家重大灾害后精神卫生干预试点,开展受灾人群心理应激救援工作。到2005年,重大灾害后干预试点地区受灾人群获得心理救助服务的比例达20%;到2010年,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中50%获得心理救助服务。

目标三:完善精神卫生服务和保障措施,作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

指标6:提高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到2005年,达到50%;到2010年,达到60%。

指标7:提高综合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抑郁症识别率,提高抑郁症患者接受治疗的比例。

到2005年,地市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的抑郁症识别率达到40%,县级综合性医院达到30%;到2010年,分别达到60%、50%。

到2005年,抑郁症患者接受治疗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60%;到2010年,提高 120%。

指标8: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至少建立1个老年性痴呆防治试点,开展老年性痴呆防治工作。到2005年,试点地区老- 4 -

年性痴呆早期发现率达到50%,其中50%得到干预;到2010年,扩大试点,早期发现率达到60%,其中60%得到干预。

指标9: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到2005年,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覆盖人口达到4亿;到2010年,覆盖人口达到8亿。

目标四:建立、完善各级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和组织管理、协调机制,初步形成功能完善的全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指标10:基本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各级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和组织管理、协调机制。2002年,建立国家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办公室;到2003年完成省级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建设;到2005年,完成地市级、县级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建设。

指标11: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精神卫生工作职责和任务,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开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到2003年,完成地方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和颁布。

指标12:初步形成功能完善的全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2002年,建立国家级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到2003年,完成各省级服务体系和网络的建设;到2005年,完成地市级、县级服务体系和网络的建设。

目标五: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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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能力。

指标13:开展多层次、多方面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到2005年,完成50%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到2010年,完成80%。

开展综合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专业人员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到2005年,完成50%相关人员的培训;到2010年,完成80%。

指标14:拓展提供精神卫生服务渠道。到2005年,70%的直辖市和地级市至少有1所综合性医院能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到2010年,50%的县级及以上地区至少有1所综合性医院能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目标六:掌握精神疾病基本信息。

指标15:到2005年,完成全国精神疾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基本掌握全国重点精神疾病患病率和疾病负担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形成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制。

各级政府要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政府重大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掌握精神疾病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政治的影响。县级以上政府成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和协调组织,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统筹落实和安排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和落实各项措施。各级政府和相- 6 -

关部门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可持续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部门规划、计划时,必须将精神卫生工作列为必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和社团(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推行精神卫生工作的各项措施。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精神卫生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并支持单位、团体、个人以多种形式提供资助和志愿服务。

(二)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精神卫生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卫生部门会同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及时报请国务院审核并送全国人大审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资质审核与管理,规范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制定、完善精神卫生相关标准和工作制度;规范心理治疗与咨询;会同编制部门制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设臵方案。

计划部门要将精神卫生工作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配臵卫生资源以满足群众的精神卫生需求。

宣传部门要制定鼓励新闻单位开展公益性、群众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的政策,积极发挥新闻单位在社会动员、传播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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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优势作用,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

教育部门要结合素质教育的实施,将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心理行为问题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并落实保障措施。

科技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支持开展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的研究。

劳动保障部门在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时,要妥善解决参保的重点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就业。

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的实际情况,及时收容和治疗社会上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精神病人,研究制定对患有重点精神疾病有家无业且支付精神疾病基本医疗费用有困难的患者实行救助的政策。

公安部门要重点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情况,落实日常监管和控制措施;依法做好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收治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配合卫生部门制定和完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政策;要结合监禁及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加强被监禁人群和强制性教育改造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

人事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建立和规范心理治疗与咨询、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技术资格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加强- 8 -

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扩大队伍规模,调整专业结构。

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责和工作需要,适当安排精神卫生工作经费,逐步增加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

物价部门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精神卫生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精神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适时调整服务收费结构和价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各类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举办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技能培训、生活照顾的机构,对接受有劳动能力的精神残疾者就业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倡导全社会消除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视,使精神疾病患者在痊愈后拥有平等就学和就业的机会。

(三)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筹资模式。

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精神卫生工作的需要,编制经费预算,用于精神疾病的预防、社区康复和健康教育等。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筹措资金,建立和完善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和救助制度;制定具体办法,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和支持精神卫生事业发展。

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的财税支持政策和物价政策,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精神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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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精神卫生宣传、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

大众传播媒介及各宣传单位应积极开展经常性精神卫生宣传工作,特别是覆盖面广、群众喜闻乐见的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应积极提供公益宣传服务,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组织定期精神卫生宣传活动。积极开发和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向大众传播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供精神卫生服务信息。

各级残联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计划纲要》提出的精神疾病防治康复任务,协调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尽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组织管理体系,和以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体系,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采取药物治疗、心理疏导、康复训练和社会服务等综合防治措施,推行有利于精神疾病患者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治疗康复服务,提高康复质量,依法保障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回归社会。

各级工会组织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工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宜计划,开展职工精神卫生工作,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竞争、失业、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基层工会组织应该定期开展职工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配合学校素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10 -

工作,加强培养学生良好道德和生活品质的工作力度;基层共青团组织应积极开展形式活泼、内容丰富,寓科学、教育、娱乐为一体的学生课外心理健康课堂活动,促进提高学生精神健康水平。

各级妇联组织要协助政府全面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弱势妇女群体的法律救助和心理问题预防和疏导的工作力度;基层妇联组织要定期开展妇女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在妇女自杀率较高的地区推动建立起妇女危机干预网络和危机救助系统。

各级老龄组织要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积极在中老年人群及其家庭成员和看护者中开展老年心理卫生宣传工作,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老年期精神疾病和常见心理问题的有关知识;基层老龄组织要关心老年人的生活,为处于离退休、丧偶等各种生活变故中的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地方要开设老年心理咨询热线或心理咨询服务。

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综合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卫生相关学会和协会要主动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咨询服务,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教材、资料和技术帮助,形成宣传教育的服务网络。

(五)加强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减少精神疾病发生。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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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问题、现有的工作基础和资源状况,明确本地区、本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重点人群和优先干预措施。

应高度重视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与干预,将提高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使学生心理行为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和适当处理。要依靠学校现有的工作队伍和工作网络,在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参与和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开展实用的心理健康教育和适应能力训练。加强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疏导和解决学生心理问题、指导学生寻求医疗帮助的能力。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专、兼职教师特别是心理辅导或咨询人员的资格认证体系。

要加强对妇女特有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研究,积极制定对策,进行综合干预,特别是要做好孕产期妇女的心理保健和孕产妇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减少产妇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组织力量开展我国农村妇女自杀问题的多学科研究,进行农村妇女自杀预防与干预试点,建立农村妇女危机干预网络和危机救助系统,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自杀的危险。

积极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针对老年人特点和面临问题,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切实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12 -

通过试点开展老年性痴呆早期发现研究,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减少和延缓老年期精神疾病对老年人健康的影响。

要逐步将精神卫生救援工作纳入救灾防病和灾后重建工作中。加快制定《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人员、组织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发生率。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精神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

(六)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保障措施,作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

搞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是实现人人享有精神卫生保健的重要环节。各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共同制定综合对策,切实扩大精神疾病患者获得医疗和康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精神疾病患者重返社会。

加大力度提高接受基本医疗的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比例。要采取积极措施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医疗和康复保障;对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应考虑其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承受能力问题,使更多的患者得到基本医疗保障;对其中“三无”人员、无业贫困人员、农村贫困人员应该通过政府、社会、家庭等多种渠道,为其提供医疗救助。各地要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情况进行普查摸底,根据当地实际从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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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护、经济资助等方面制定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监护治疗、定期随访,逐步使这些患者回归社会,彻底解决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关锁。落实对危害社会和他人安全行为的各类精神疾病患者必要的医疗费用,使其精神症状及行为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干预和监测,降低这些患者给社会造成危害的风险。

将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依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技术指导下,建立社区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档案,开展定期随访、家庭病床和护理、常规康复等工作,使患者在康复期能够维持合理治疗和康复指导,提高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应该有计划地通过各级财政支持建立或改建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或设施,并对其改造和管理的费用给予一定补贴;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或捐资设立各类精神疾病康复机构或设施。动员社区力量对精神疾病患者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训练,安排适当工作,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使其能够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七)加快精神卫生工作的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建立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性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相关规范和标准,完善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形成结构适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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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精神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合理调整辖区内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布局,明确功能定位,实行分类指导。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或指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有条件的县要指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综合性医院,承担本辖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信息监测等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按照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扩大和调整现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医疗、康复服务质量。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严重短缺的地方,要有计划合理增加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数量或综合性医院的精神科床位数量,使精神卫生服务的布局更趋合理。根据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需要,综合性医院可设立心理科(门诊)或精神科(门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的预防、随访治疗和康复工作。建立和完善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纳入民政社会福利发展计划。

大力加强精神卫生人力资源培养和开发。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方式,对现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对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监测、健康教育及防治管理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开展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务人员的精神卫生及常见精神疾病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提高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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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处理和及时转诊率。实施对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提供精神疾病康复服务的能力。

抓好医学院校学生的精神病学及其相关课程教育,在学时数量、教学内容、课程设臵等方面落实,充实和加强医学院校毕业生的精神卫生知识和技能,适应国家精神卫生工作需要。 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稳定专业人员队伍,改变精神卫生人力资源极度短缺的局面,逐步建立与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队伍。

(八)监测与信息。

建立国家精神疾病信息网络,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疾病负担和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需求,为制定干预措施和决策提供依据。

(九)加强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加强科学研究是有效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关键。各有关科研机构应积极开展适合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特点的心理卫生、精神疾病干预技术和手段的研究,及时将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成果应用于精神卫生工作;开展对抑郁症、精神分裂症、老年性痴呆等重大精神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诊断和治疗等科学研究。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社会在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的- 16 -

交流、合作和援助,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五、组织实施及考核评估

国家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和协调组织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建立《规划》目标综合考核与评价体系,确定评估内容和方式,以保证《规划》顺利实施。通过2006年的中期和2010年的终期考核,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督促指导《规划》各项目标的贯彻落实,并根据考评结果和情况变化调整《规划》目标及各项策略和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制定年度自查方案。各地应将自查结果向当地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和协调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注:本规划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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