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爱国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镇爱国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推动爱国卫生活动社会化,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镇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控制和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社会综合卫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工作。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镇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搞好场镇、村环境卫生、改善饮水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爱国卫生活动。

第二章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爱国卫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和爱卫会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 ***镇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财政、城建、工商、卫生、教育等部门组成。

***镇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镇爱卫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依照本实施细则主管本镇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镇爱国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卫生场镇、卫生单位、卫生社区和卫生村的创建工作,开展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三)、负责爱国卫生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组织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活动;

(五)、组织爱国卫生工作的对外交流、合作及相关科学研究;

(六)、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由县爱卫会办公室承担。

第七条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依法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按照各自的职责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应设立爱卫会,并接受县爱卫会的监督和管理。 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动员、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三)、组织开展卫生场镇、卫生单位、卫生村和卫生社区的创建工作;

(四)、组织开展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五)、组织开展灭鼠、蚊、蝇、蟑螂(亦称“四害”)活动;

(六)、负责辖区内爱国卫生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组织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活动;

(八)、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为其辖区所设爱卫会的负责人,同时为其辖区内爱国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并负责其辖区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部署、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乡镇爱卫会办公室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能够承担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共同履行社会卫生的工作职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配备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驻县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落实该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城建、环卫、卫生、派出所、工商所、教育、广电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村(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做好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管理

第十四条爱国卫生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本镇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大扫除制度;

(二)每年四月的“爱国卫生月”制度;

(三)门前卫生和街道卫生挂包责任制度;

(四)全面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第十六条镇爱卫会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单位和个人要积极组织和参与各项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定期组织开展杀灭“四害”等病媒生物活动。

单位、个人应参与灭杀“四害”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孽生环境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十八条杀灭“四害”的药品、药械,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严格管理该类药品,防止中毒事故。

第十九条单位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达到下列卫生要求:

(一)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环境整洁、美观;

(三)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标志;

(四)积极开展“门前三包”和“门内达标”活动,不乱堆、乱放杂物、废弃物;

(五)办公楼、宿舍区无卫生死角、无积尘、无蛛网,并有防鼠防蝇措施;

(六)厕所清洁卫生,粪便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食堂卫生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单位家属院及产权为该单位的房屋等均有该单位按以上标准进行监督落实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提倡在公共场所不吸烟。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

(二)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三)各类学校的授课、阅读、实验等教学场所及师生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会议室;

(五)邮电、金融机构、书房的营业场所;

(六)车站的候车室;

(七)公共运输工具内;

第二十一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并不得摆放吸烟器具。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应劝其停止吸烟。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落实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并接受县爱卫会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质量,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条件。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修建符合卫生要求的户厕。

第二十四条镇辖区内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等有害物质对附近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五条镇爱卫会应当组织城乡结合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环境卫生的治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运输过程中应当妥善收集、处理渣土、垃圾、粪便和污水,清除建筑工地内“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孽生场所,建筑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灭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严格管理。实行灭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灭鼠剂经营必须先取得经营资格核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各乡镇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卫生管理;开展改善农村饮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等社会卫生工作,并纳入村、乡镇建设规划。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开展健康教育工作,使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县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开设健康教育课。

第三十条镇爱卫会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场镇、卫生村、卫生社区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 第三十一条镇爱卫会可以聘请爱国卫生监督员。聘任条件、职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授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一)卫生水平显著提高,经考核鉴定达到卫生村、卫生社区和卫生先进单位标准的;

(二)有效控制鼠、蝇、蚊和蟑螂等病媒生物,经考核鉴定达到国家标准的;

(三)在爱国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在爱国卫生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三十三条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后,工作质量下降,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复评后不再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弄虚作假骗取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取消其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由其规定的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规定的执法部门未予处罚的,县爱卫会应当督促其依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未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县爱卫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整改且情节严重的,由县人民政府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镇爱卫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该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镇爱卫会依法进行处罚;

(一)开展或参与杀灭鼠、蝇、蚊和蟑螂等病媒生物,病媒生物的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依照《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对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 环境不整洁、美观;

2. 未按规定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标志的;

3. 乱堆、乱放杂物、废弃物的;

4. 厕所不清洁卫生,粪便没进行无害化处理;

5. 食堂卫生不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三)单位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未设置禁止吸烟标志或者摆放吸烟器具的,依照《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以下罚款。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依照《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20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镇爱卫会可根据情节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未获得卫生村、卫生社区和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不得评为文明村、文明社区和文明先进单位。

第四十条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有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有镇爱卫办负责解释。

***镇爱国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推动爱国卫生活动社会化,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镇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控制和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社会综合卫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工作。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镇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搞好场镇、村环境卫生、改善饮水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爱国卫生活动。

第二章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爱国卫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和爱卫会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 ***镇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财政、城建、工商、卫生、教育等部门组成。

***镇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镇爱卫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依照本实施细则主管本镇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镇爱国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卫生场镇、卫生单位、卫生社区和卫生村的创建工作,开展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三)、负责爱国卫生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组织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活动;

(五)、组织爱国卫生工作的对外交流、合作及相关科学研究;

(六)、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由县爱卫会办公室承担。

第七条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依法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按照各自的职责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应设立爱卫会,并接受县爱卫会的监督和管理。 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动员、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三)、组织开展卫生场镇、卫生单位、卫生村和卫生社区的创建工作;

(四)、组织开展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五)、组织开展灭鼠、蚊、蝇、蟑螂(亦称“四害”)活动;

(六)、负责辖区内爱国卫生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组织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活动;

(八)、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为其辖区所设爱卫会的负责人,同时为其辖区内爱国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并负责其辖区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部署、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乡镇爱卫会办公室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能够承担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共同履行社会卫生的工作职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配备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驻县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落实该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城建、环卫、卫生、派出所、工商所、教育、广电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村(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做好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管理

第十四条爱国卫生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本镇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大扫除制度;

(二)每年四月的“爱国卫生月”制度;

(三)门前卫生和街道卫生挂包责任制度;

(四)全面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第十六条镇爱卫会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单位和个人要积极组织和参与各项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定期组织开展杀灭“四害”等病媒生物活动。

单位、个人应参与灭杀“四害”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孽生环境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十八条杀灭“四害”的药品、药械,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严格管理该类药品,防止中毒事故。

第十九条单位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达到下列卫生要求:

(一)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环境整洁、美观;

(三)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标志;

(四)积极开展“门前三包”和“门内达标”活动,不乱堆、乱放杂物、废弃物;

(五)办公楼、宿舍区无卫生死角、无积尘、无蛛网,并有防鼠防蝇措施;

(六)厕所清洁卫生,粪便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食堂卫生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单位家属院及产权为该单位的房屋等均有该单位按以上标准进行监督落实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提倡在公共场所不吸烟。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

(二)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三)各类学校的授课、阅读、实验等教学场所及师生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会议室;

(五)邮电、金融机构、书房的营业场所;

(六)车站的候车室;

(七)公共运输工具内;

第二十一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并不得摆放吸烟器具。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应劝其停止吸烟。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落实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并接受县爱卫会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质量,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条件。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修建符合卫生要求的户厕。

第二十四条镇辖区内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等有害物质对附近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五条镇爱卫会应当组织城乡结合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环境卫生的治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运输过程中应当妥善收集、处理渣土、垃圾、粪便和污水,清除建筑工地内“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孽生场所,建筑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灭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严格管理。实行灭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灭鼠剂经营必须先取得经营资格核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各乡镇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卫生管理;开展改善农村饮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等社会卫生工作,并纳入村、乡镇建设规划。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开展健康教育工作,使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县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开设健康教育课。

第三十条镇爱卫会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场镇、卫生村、卫生社区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 第三十一条镇爱卫会可以聘请爱国卫生监督员。聘任条件、职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授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一)卫生水平显著提高,经考核鉴定达到卫生村、卫生社区和卫生先进单位标准的;

(二)有效控制鼠、蝇、蚊和蟑螂等病媒生物,经考核鉴定达到国家标准的;

(三)在爱国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在爱国卫生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三十三条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后,工作质量下降,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复评后不再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弄虚作假骗取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取消其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由其规定的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规定的执法部门未予处罚的,县爱卫会应当督促其依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未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县爱卫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整改且情节严重的,由县人民政府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镇爱卫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该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镇爱卫会依法进行处罚;

(一)开展或参与杀灭鼠、蝇、蚊和蟑螂等病媒生物,病媒生物的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依照《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对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 环境不整洁、美观;

2. 未按规定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标志的;

3. 乱堆、乱放杂物、废弃物的;

4. 厕所不清洁卫生,粪便没进行无害化处理;

5. 食堂卫生不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三)单位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未设置禁止吸烟标志或者摆放吸烟器具的,依照《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以下罚款。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依照《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20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镇爱卫会可根据情节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未获得卫生村、卫生社区和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不得评为文明村、文明社区和文明先进单位。

第四十条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有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有镇爱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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