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暂行)

南方电网计〔2013〕119号附件

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

服务指南(暂行)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1月

目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总则 . ........................................................ 1 并网申请 ..................................................... 3 接入系统方案制订与审查 ....................................... 3 工程设计与建设 ............................................... 4 并网验收 ..................................................... 5 并网运行 ..................................................... 6 电费结算与补贴转付 ........................................... 6 信息统计 ..................................................... 7 咨询与投诉 ................................................... 7 附则 ....................................................... 7

附件1:接入10(20)千伏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 ........ 8 附件2:接入380(220)伏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 ........ 9 附件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 .............................. 10 附件4: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代表出具的项目同意书(参考文本) ...... 12 附件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函 .............................. 13 附件6: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技术规范 ................................ 14 附件7: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 ...................... 15 附件8: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表 ................ 21 附件9: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 .............................. 22 附件10: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调度协议 ........................... 23 附件1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意见通知单 ......................... 24

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

1. 总则

1.1. 为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服务,促进光伏产业协调有序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等新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服务指南。

1.2.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接入10(2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于接入35千伏及以上电网、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的光伏电站,参照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执行。 1.3. 按照简化并网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促进高效利用的基本原则,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立绿色通道,由各营业窗口统一受理并网申请,一个窗口对外提供并网服务。

1.4. 对于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或同时以10(20)千伏、380(220)伏两种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项目,由地市供电局提供并网服务;以380(220)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项目,由县区供电局提供并网服务(未设立县区供电局的,由地市供电局提供并网服务)。

1.5.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服务分为并网申请、接入系统方案编制与审查、工程设计与建设、并网验收、并网运行、电费结算与补贴转付等6个阶段,用户参与环节的流程见下图,详细的流程图见附件1和附件2。

2. 并网申请

2.1. 各营业窗口统一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申请。 2.2. 居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交的并网申请资料如下: 2.2.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见附件3);

2.2.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下同); 2.2.3. 项目拟建设地点的物业产权证明文件;

2.2.4. 如项目位于共有产权区域,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或所有

相关居民家庭签字的项目同意书(可参考附件4)。

2.3. 非居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交的并网申请资料如下: 2.3.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

2.3.2. 项目业主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2.3.3. 项目拟建设地点物业产权证明文件、土地证明等文件;

2.3.4. 如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还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导致供电营业范围调整的,还需提供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2.4. 各营业窗口应对并网申请资料完备性进行审核,对于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资料;对于申请资料完备的,应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并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拟接入的电压等级将资料送达地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或县区供电局营业部(或市场部,下同)。

2.5. 对于拟接入10(20)千伏电网的项目,地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组织现场勘查,并出具并网意向函(见附件5)。 2.6. 对于拟接入380(220)伏电网的项目,县区供电局营业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组织现场勘查,并出具并网意向函。

2.7. 营业窗口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业主领取并网意向函。项目业主可持该意向函及其它相关材料,按照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审核意见后提交给营业窗口。 3. 接入系统方案制订与审查

3.1. 对于居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收到业主提交的备案审核意见后,由县区供电局免费制订接入系统方案。

3.2. 对于非居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政府备案审核后,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附件6)制订接入系统方案。 3.3. 对于接入10(20)千伏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3.3.1. 在收到业主提交的备案审核意见及接入系统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地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负责组织接入系统方案评审,并在评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出具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含并网协议,见附件7)。

3.3.2. 营业窗口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业主签署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业主签署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后,由营业窗口接收。

3.4. 对于接入380(220)伏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3.4.1. 对于非居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县区供电局营业部在收到业主提交的接入系统方案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在评审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含并网协议)。

3.4.2. 对于居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县区供电局营业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系统方案制订、评审并出具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含并网协议)。 3.4.3. 营业窗口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业主签署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业主签署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后,由营业窗口接收。 4. 工程设计与建设

4.1.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以下简称“电网配套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内部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4.2. 各单位应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立项程序。

4.3. 对于接入10(20)千伏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3.1. 电网配套工程由地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负责立项。

4.3.2. 地市供电局基建部负责按公司基建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对电网配套工程组织实施。

4.4. 对于接入380(220)伏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电网配套工程由县区供电局计划建设部负责立项和组织实施。

4.5. 接入用户内部电网的项目,业主可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并组织审查,相关地市供电局参加。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应遵循相关技术标准(见附件6),并与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意见保持一致。

4.6. 业主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4.7. 供电局相关部门应积极跟踪业主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建设情况,积极配合业主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书面告知客户并指导其予以改正。 5. 并网验收

5.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和电网配套工程竣工后,项目业主可向营业窗口提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申请(见附件8)。

5.2. 营业窗口受理并网验收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单位或部门组织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在相关部门签订后通知业主一次性签署确认。 5.3. 对于接入10(20)千伏电网的项目:

5.3.1. 由市场营销部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购售电合同(附件9)

5.3.2. 由地市供电局系统运行部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并网调度协议(附件10)。 5.3.3. 在购售电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由地市供电局市场营销部组织并网验收,出具验收意见(见附件11)。

5.3.4. 并网验收通过后由地市供电局计量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安装计量装置。 5.4. 接入380(220)伏电网的项目:

5.4.1. 由县区局营业部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签订购售电合同(含调度运行相关内容)。

5.4.2. 在购售电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由县区局营业部组织并网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5.4.3. 并网验收通过后由县区供电局营业部在3个工作日内安装计量装置。 5.5. 电网企业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在项目发电装置出口装设计量装置,满足项目发电量计量要求。在产权分界点设置计量关口点,满足上、下网电量双向分开结算要求,按照规程要求配置电能计量装置和

计量自动化终端,具备正反向计量功能、分时计量功能和整点电量冻结功能,具备电流、电压、功率、功率因数测量及显示功能,采集信息及时反馈给项目业主。 5.6. 项目进入商业运行后,由营业窗口对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将接入系统方案及审查意见、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等报上一级单位相关部门备案。 6. 并网运行

6.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应满足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服从调度机构调度,确保系统安全。

6.2. 各级调度机构应对分布式发电项目进行调度管理和专业指导,开展负荷预测、电力电量平衡、检修计划管理、电网风险评估等业务。

6.3.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的公用线路开展计划检修,调度机构应按规定提前通知项目业主,并按电源考虑在并网点做安全隔离和接地措施。 6.4. 调度机构应定期披露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安全运行等信息。 7. 电费结算与补贴转付

7.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按当地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等环保电价)收购,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不直接抵扣。

7.2.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7.3. 对于接入10(20)千伏电网的项目:

7.3.1. 由地市供电局市场营销部负责按月抄表,并在4个工作日内制作电量抄表单及电费结算单。

7.3.2. 地市供电局财务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费结算单审核。 7.3.3. 在收到项目业主提供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电费。 7.4. 对于接入380(220)伏电网的项目:

7.4.1. 由县区供电局营业部负责按抄表周期抄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电量抄表单及电费结算单。

7.4.2. 地市供电局财务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费结算单审核。 7.4.3. 在收到项目业主提供的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电费。

7.5. 各级市场营销部门负责预测并上报下一季度本单位供电营业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及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清单,并抄送本级计划发展部门和财务部门。各省公司负责核查并编制本省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经省级财政、价格和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公司财务部。

7.6. 公司财务部负责汇总编制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报送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能源局,按规定程序申请补贴资金。

7.7. 各级市场营销部门按月逐级上报本单位供电营业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际发电量,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和实际发电量,按月逐级下发补贴资金,各地市供电局或县区供电局负责按月转付补贴。 8. 信息统计

8.1. 各级市场营销部门按月统计上报本单位供电营业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量、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并抄送本级计划发展部门和调度运行部门。 8.2. 各级财务部门按月统计上报本单位供电营业区内分布式光伏电费结算和补贴转付情况,并抄送本级计划发展部门。

8.3. 各级计划发展部门负责汇总并定期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情况。 9. 咨询与投诉

9.1. 各级单位应通过实体营业窗口、95598服务热线、网上营业厅等多种渠道,向项目业主提供并网服务指南、相关政策规定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等服务,受理项目业主投诉与建议。

9.2. 各营业窗口负责跟踪并网手续办理进程,并建立回访常态机制,开展客户回访和满意度调查。 10. 附则

10.1. 本服务指南由南方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10.2. 本服务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3. 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工作属于公司新兴业务,难免存在疏漏和不完善之处。各单位应积极征求项目业主和基层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持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附件1:接入10(20)千伏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附件2:接入380(220)伏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附件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居民家庭)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非居民)

附件4: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代表出具的项目同意书(参考文本)

关于××家庭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同意书

××居民:

收到你家庭关于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经讨论,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家庭在××路××小区××栋××单位屋顶(屋面、阳台)安装××容量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申请。

二、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规定,开展项目实施,并接受监督检查。

××业主委员会:公章(或代表签名)

或相关业主家庭代表签名:

××年××月××日

附件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函

关于××项目并网意向的复函

××公司(项目业主):

贵公司(项目业主)××项目的并网申请已受理。经研究,函复意见如下: 一、同意××项目接入××电网。

二、建议贵公司(业主)尽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的备案手续,并加强与我局的沟通,保障项目顺利有序推进。

联系人及电话:×××××××××× 专此函复。

××供电局

××年××月××日

附件6: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技术规范

(由系统运行部另行印发)

附件7: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

××公司(项目业主):

贵公司(项目业主)××项目接入系统申请已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已制订完成,现将接入系统方案、并网协议告知你处,请确认后将本单返还我局。若有异议,请持本单到我局营业厅咨询。

项目单位:(公章)

××供电局:(公章)

项目个人:(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1:并网协议

年月日

xxx 项目并网协议

本协议由下述双方签署: (1)甲方:供电局 注册地:市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职务:

(2)【情况1,公司投资】 乙方: 注册地: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职务:

【情况2,个人投资】 乙方: 身份证: 通信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1)乙方在建设一座总装机容量为的太阳能发电项目,命名为项目(以下简称“光伏项目”); (2)乙方申请将乙方光伏项目与甲方拥有的电网(以下简称“电网”)并网运行; (3)甲方作为省市电网经营企业,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将乙方光伏项目并入电网运行。

为保证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本协议双方并网运行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标准及国家和省电力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基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协议。

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双方应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

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具有如下含义:

(1)“光伏项目”指位于的光伏发电项目,由售电人拥有并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的

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2)“首次并网日”指本协议双方商定的,光伏项目首次同期与电网进行连接的第一天。 (3)“并网方式”指光伏项目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电气连接方式。

(4)“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光伏项目所发电量的购销及甲方的有关付款等事宜签订的合同。

(5)“解列”专指将光伏项目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同步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断开的操作。 (6)“计划检修”指本协议双方为检查、试验、检修和大修光伏发电设施或其它设施而根据电力行业标准,参照设备供应商的建议、技术参数、光伏项目运行经验而有计划安排的发电设施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大修、小修、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检修。

(7)“日发电有功曲线”指甲方电力调度中心每日以乙方申报的可用容量和年度发电计划为基础而制定的乙方日计划发电的有功曲线。

(8)“电网调度规程”指由甲方制定的用于规范在本网内的调度行为的技术规范。 (9)“电力调度中心”是甲方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和经济运行而设立的,专门依法对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电网调度系统及其人员职务活动进行调度管理的机构。就本协议项下有关调度中心的任何条款而言,其已获得甲方的批准和认可。

(10)“电力行业标准”是指为了电网和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由电力技术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规范。

(1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避免并且超过合理控制范围的、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此类事件包括:火山爆发、闪电、龙卷风、海啸、暴风雪、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核辐射、战争、瘟疫、流行病、骚乱、外敌入侵、敌对行动、叛乱以及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等。 1.2 解释

1.2.1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之方便,不应被视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2.2 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后继者或允许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2.3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4 本协议中的“包含”一词应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章陈述和保证

本协议双方保证和陈述如下:

(1)任何一方均具有符合中国法律的合法民事主体的地位;

(2)任何一方完全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3)任何一方已为本协议的有效签署获取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和许可。

第三章接入系统工程

3.1 接入系统工程投产时间及发电项目并网时间

光伏项目接入系统工程投产时间为年月日,光伏设施并网发电时间分别为年月日,如双方不能按此时间执行,按本协议书的违约责任执行。 3.2 接入系统方式

光伏项目总光伏装机容量; 以kV 电压等级接入 和以kV 电压等级接入 „„

等个并网接入点; 参见附图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接入电网方式或自行接入用户。 3.3 接入系统工程投资原则

接入系统工程由方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3.4 资产分界点

双方资产产权分界点为:

分界点的负荷侧属企业业主与光伏项目方资产,线路侧(包括开关柜、铁塔、悬挂瓷瓶)属甲方资产,详见附图。 3. 5 电量计量点

乙方光伏项目上网(计量点)利用供电局安装在计量装置进行双向计量。 乙方光伏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 (1); (2); (3); (4);

„„

另外,该光伏项目需在发电装置出口装设计量装置,满足项目发电量计量要求。

第四章并网条件和要求

4.1 光伏发电设施基本技术参数

乙方光伏发电设施总额定有功功率(有功出力)为MW ,额定功率因数为,并具备有功功率为额定值时,功率因素进相的运行能力,光伏发电其它设备的选择也应可满足光伏项目进相运行的要求;

正常最大出力为额定出力的%,正常最小稳定运行出力为额定出力的%。 4.2 光伏项目升压变压器抽头为,选用阻抗变压器。

4.3 光伏项目的电气主接线运行方式以及并网方式须满足甲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执行甲方属下的电力调度中心提出的电气主接线运行方式以及并网方式的方案,确保光伏项目安全并入电网运行。

4.4 光伏项目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调度自动化装置等应满足南方电网公司相关技术规范。

第五章违约责任

5.1 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但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5.2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

5.3 如果由于第三者的原因造成调度指令不能执行、信息通道受阻等使任何一方受损失的,则受损失方可依法向第三者索赔,任何一方均应为对方的此类索赔提供合理的协助。

第六章争议解决办法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则提交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提请佛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

第七章其它

7.1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但转让方应在转让前书面通知对方;任何一方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

7.2 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

7.3 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或需要修改、补充有关条款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生效前,仍按本协议原条款执行。

7.4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或省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

应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并按该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7.5 本协议在符合第二章条款约定的前提下,自双方盖章和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7.6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机组参数或接入系统方案发生变化,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7.7 本协议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副本份,双方各持正本份,副本份。

签署协议双方: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地点:

附件8: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表

附件9: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

(由市场部另行印发)

附件10: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调度协议

(由系统运行部另行印发)

附件1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意见通知单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居民家庭)

背面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非居民)

背面

南方电网计〔2013〕119号附件

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

服务指南(暂行)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1月

目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总则 . ........................................................ 1 并网申请 ..................................................... 3 接入系统方案制订与审查 ....................................... 3 工程设计与建设 ............................................... 4 并网验收 ..................................................... 5 并网运行 ..................................................... 6 电费结算与补贴转付 ........................................... 6 信息统计 ..................................................... 7 咨询与投诉 ................................................... 7 附则 ....................................................... 7

附件1:接入10(20)千伏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 ........ 8 附件2:接入380(220)伏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 ........ 9 附件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 .............................. 10 附件4: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代表出具的项目同意书(参考文本) ...... 12 附件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函 .............................. 13 附件6: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技术规范 ................................ 14 附件7: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 ...................... 15 附件8: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表 ................ 21 附件9: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 .............................. 22 附件10: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调度协议 ........................... 23 附件1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意见通知单 ......................... 24

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

1. 总则

1.1. 为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服务,促进光伏产业协调有序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等新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服务指南。

1.2.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接入10(2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于接入35千伏及以上电网、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的光伏电站,参照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执行。 1.3. 按照简化并网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促进高效利用的基本原则,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立绿色通道,由各营业窗口统一受理并网申请,一个窗口对外提供并网服务。

1.4. 对于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或同时以10(20)千伏、380(220)伏两种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项目,由地市供电局提供并网服务;以380(220)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项目,由县区供电局提供并网服务(未设立县区供电局的,由地市供电局提供并网服务)。

1.5.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服务分为并网申请、接入系统方案编制与审查、工程设计与建设、并网验收、并网运行、电费结算与补贴转付等6个阶段,用户参与环节的流程见下图,详细的流程图见附件1和附件2。

2. 并网申请

2.1. 各营业窗口统一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申请。 2.2. 居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交的并网申请资料如下: 2.2.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见附件3);

2.2.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下同); 2.2.3. 项目拟建设地点的物业产权证明文件;

2.2.4. 如项目位于共有产权区域,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或所有

相关居民家庭签字的项目同意书(可参考附件4)。

2.3. 非居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交的并网申请资料如下: 2.3.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

2.3.2. 项目业主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2.3.3. 项目拟建设地点物业产权证明文件、土地证明等文件;

2.3.4. 如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还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导致供电营业范围调整的,还需提供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2.4. 各营业窗口应对并网申请资料完备性进行审核,对于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资料;对于申请资料完备的,应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并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拟接入的电压等级将资料送达地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或县区供电局营业部(或市场部,下同)。

2.5. 对于拟接入10(20)千伏电网的项目,地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组织现场勘查,并出具并网意向函(见附件5)。 2.6. 对于拟接入380(220)伏电网的项目,县区供电局营业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组织现场勘查,并出具并网意向函。

2.7. 营业窗口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业主领取并网意向函。项目业主可持该意向函及其它相关材料,按照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审核意见后提交给营业窗口。 3. 接入系统方案制订与审查

3.1. 对于居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收到业主提交的备案审核意见后,由县区供电局免费制订接入系统方案。

3.2. 对于非居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政府备案审核后,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附件6)制订接入系统方案。 3.3. 对于接入10(20)千伏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3.3.1. 在收到业主提交的备案审核意见及接入系统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地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负责组织接入系统方案评审,并在评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出具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含并网协议,见附件7)。

3.3.2. 营业窗口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业主签署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业主签署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后,由营业窗口接收。

3.4. 对于接入380(220)伏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3.4.1. 对于非居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县区供电局营业部在收到业主提交的接入系统方案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在评审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含并网协议)。

3.4.2. 对于居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县区供电局营业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系统方案制订、评审并出具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含并网协议)。 3.4.3. 营业窗口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业主签署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业主签署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后,由营业窗口接收。 4. 工程设计与建设

4.1.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以下简称“电网配套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内部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4.2. 各单位应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立项程序。

4.3. 对于接入10(20)千伏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3.1. 电网配套工程由地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负责立项。

4.3.2. 地市供电局基建部负责按公司基建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对电网配套工程组织实施。

4.4. 对于接入380(220)伏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电网配套工程由县区供电局计划建设部负责立项和组织实施。

4.5. 接入用户内部电网的项目,业主可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并组织审查,相关地市供电局参加。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应遵循相关技术标准(见附件6),并与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意见保持一致。

4.6. 业主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4.7. 供电局相关部门应积极跟踪业主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建设情况,积极配合业主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书面告知客户并指导其予以改正。 5. 并网验收

5.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和电网配套工程竣工后,项目业主可向营业窗口提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申请(见附件8)。

5.2. 营业窗口受理并网验收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单位或部门组织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在相关部门签订后通知业主一次性签署确认。 5.3. 对于接入10(20)千伏电网的项目:

5.3.1. 由市场营销部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购售电合同(附件9)

5.3.2. 由地市供电局系统运行部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并网调度协议(附件10)。 5.3.3. 在购售电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由地市供电局市场营销部组织并网验收,出具验收意见(见附件11)。

5.3.4. 并网验收通过后由地市供电局计量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安装计量装置。 5.4. 接入380(220)伏电网的项目:

5.4.1. 由县区局营业部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签订购售电合同(含调度运行相关内容)。

5.4.2. 在购售电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由县区局营业部组织并网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5.4.3. 并网验收通过后由县区供电局营业部在3个工作日内安装计量装置。 5.5. 电网企业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在项目发电装置出口装设计量装置,满足项目发电量计量要求。在产权分界点设置计量关口点,满足上、下网电量双向分开结算要求,按照规程要求配置电能计量装置和

计量自动化终端,具备正反向计量功能、分时计量功能和整点电量冻结功能,具备电流、电压、功率、功率因数测量及显示功能,采集信息及时反馈给项目业主。 5.6. 项目进入商业运行后,由营业窗口对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将接入系统方案及审查意见、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等报上一级单位相关部门备案。 6. 并网运行

6.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应满足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服从调度机构调度,确保系统安全。

6.2. 各级调度机构应对分布式发电项目进行调度管理和专业指导,开展负荷预测、电力电量平衡、检修计划管理、电网风险评估等业务。

6.3.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的公用线路开展计划检修,调度机构应按规定提前通知项目业主,并按电源考虑在并网点做安全隔离和接地措施。 6.4. 调度机构应定期披露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安全运行等信息。 7. 电费结算与补贴转付

7.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按当地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等环保电价)收购,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不直接抵扣。

7.2.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7.3. 对于接入10(20)千伏电网的项目:

7.3.1. 由地市供电局市场营销部负责按月抄表,并在4个工作日内制作电量抄表单及电费结算单。

7.3.2. 地市供电局财务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费结算单审核。 7.3.3. 在收到项目业主提供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电费。 7.4. 对于接入380(220)伏电网的项目:

7.4.1. 由县区供电局营业部负责按抄表周期抄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电量抄表单及电费结算单。

7.4.2. 地市供电局财务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费结算单审核。 7.4.3. 在收到项目业主提供的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电费。

7.5. 各级市场营销部门负责预测并上报下一季度本单位供电营业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及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清单,并抄送本级计划发展部门和财务部门。各省公司负责核查并编制本省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经省级财政、价格和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公司财务部。

7.6. 公司财务部负责汇总编制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报送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能源局,按规定程序申请补贴资金。

7.7. 各级市场营销部门按月逐级上报本单位供电营业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际发电量,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和实际发电量,按月逐级下发补贴资金,各地市供电局或县区供电局负责按月转付补贴。 8. 信息统计

8.1. 各级市场营销部门按月统计上报本单位供电营业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量、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并抄送本级计划发展部门和调度运行部门。 8.2. 各级财务部门按月统计上报本单位供电营业区内分布式光伏电费结算和补贴转付情况,并抄送本级计划发展部门。

8.3. 各级计划发展部门负责汇总并定期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情况。 9. 咨询与投诉

9.1. 各级单位应通过实体营业窗口、95598服务热线、网上营业厅等多种渠道,向项目业主提供并网服务指南、相关政策规定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等服务,受理项目业主投诉与建议。

9.2. 各营业窗口负责跟踪并网手续办理进程,并建立回访常态机制,开展客户回访和满意度调查。 10. 附则

10.1. 本服务指南由南方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10.2. 本服务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3. 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工作属于公司新兴业务,难免存在疏漏和不完善之处。各单位应积极征求项目业主和基层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持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附件1:接入10(20)千伏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附件2:接入380(220)伏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附件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居民家庭)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非居民)

附件4: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代表出具的项目同意书(参考文本)

关于××家庭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同意书

××居民:

收到你家庭关于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经讨论,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家庭在××路××小区××栋××单位屋顶(屋面、阳台)安装××容量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申请。

二、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规定,开展项目实施,并接受监督检查。

××业主委员会:公章(或代表签名)

或相关业主家庭代表签名:

××年××月××日

附件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函

关于××项目并网意向的复函

××公司(项目业主):

贵公司(项目业主)××项目的并网申请已受理。经研究,函复意见如下: 一、同意××项目接入××电网。

二、建议贵公司(业主)尽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的备案手续,并加强与我局的沟通,保障项目顺利有序推进。

联系人及电话:×××××××××× 专此函复。

××供电局

××年××月××日

附件6: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技术规范

(由系统运行部另行印发)

附件7: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

××公司(项目业主):

贵公司(项目业主)××项目接入系统申请已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已制订完成,现将接入系统方案、并网协议告知你处,请确认后将本单返还我局。若有异议,请持本单到我局营业厅咨询。

项目单位:(公章)

××供电局:(公章)

项目个人:(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1:并网协议

年月日

xxx 项目并网协议

本协议由下述双方签署: (1)甲方:供电局 注册地:市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职务:

(2)【情况1,公司投资】 乙方: 注册地: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职务:

【情况2,个人投资】 乙方: 身份证: 通信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1)乙方在建设一座总装机容量为的太阳能发电项目,命名为项目(以下简称“光伏项目”); (2)乙方申请将乙方光伏项目与甲方拥有的电网(以下简称“电网”)并网运行; (3)甲方作为省市电网经营企业,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将乙方光伏项目并入电网运行。

为保证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本协议双方并网运行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标准及国家和省电力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基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协议。

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双方应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

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具有如下含义:

(1)“光伏项目”指位于的光伏发电项目,由售电人拥有并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的

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2)“首次并网日”指本协议双方商定的,光伏项目首次同期与电网进行连接的第一天。 (3)“并网方式”指光伏项目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电气连接方式。

(4)“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光伏项目所发电量的购销及甲方的有关付款等事宜签订的合同。

(5)“解列”专指将光伏项目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同步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断开的操作。 (6)“计划检修”指本协议双方为检查、试验、检修和大修光伏发电设施或其它设施而根据电力行业标准,参照设备供应商的建议、技术参数、光伏项目运行经验而有计划安排的发电设施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大修、小修、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检修。

(7)“日发电有功曲线”指甲方电力调度中心每日以乙方申报的可用容量和年度发电计划为基础而制定的乙方日计划发电的有功曲线。

(8)“电网调度规程”指由甲方制定的用于规范在本网内的调度行为的技术规范。 (9)“电力调度中心”是甲方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和经济运行而设立的,专门依法对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电网调度系统及其人员职务活动进行调度管理的机构。就本协议项下有关调度中心的任何条款而言,其已获得甲方的批准和认可。

(10)“电力行业标准”是指为了电网和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由电力技术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规范。

(1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避免并且超过合理控制范围的、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此类事件包括:火山爆发、闪电、龙卷风、海啸、暴风雪、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核辐射、战争、瘟疫、流行病、骚乱、外敌入侵、敌对行动、叛乱以及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等。 1.2 解释

1.2.1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之方便,不应被视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2.2 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后继者或允许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2.3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4 本协议中的“包含”一词应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章陈述和保证

本协议双方保证和陈述如下:

(1)任何一方均具有符合中国法律的合法民事主体的地位;

(2)任何一方完全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3)任何一方已为本协议的有效签署获取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和许可。

第三章接入系统工程

3.1 接入系统工程投产时间及发电项目并网时间

光伏项目接入系统工程投产时间为年月日,光伏设施并网发电时间分别为年月日,如双方不能按此时间执行,按本协议书的违约责任执行。 3.2 接入系统方式

光伏项目总光伏装机容量; 以kV 电压等级接入 和以kV 电压等级接入 „„

等个并网接入点; 参见附图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接入电网方式或自行接入用户。 3.3 接入系统工程投资原则

接入系统工程由方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3.4 资产分界点

双方资产产权分界点为:

分界点的负荷侧属企业业主与光伏项目方资产,线路侧(包括开关柜、铁塔、悬挂瓷瓶)属甲方资产,详见附图。 3. 5 电量计量点

乙方光伏项目上网(计量点)利用供电局安装在计量装置进行双向计量。 乙方光伏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 (1); (2); (3); (4);

„„

另外,该光伏项目需在发电装置出口装设计量装置,满足项目发电量计量要求。

第四章并网条件和要求

4.1 光伏发电设施基本技术参数

乙方光伏发电设施总额定有功功率(有功出力)为MW ,额定功率因数为,并具备有功功率为额定值时,功率因素进相的运行能力,光伏发电其它设备的选择也应可满足光伏项目进相运行的要求;

正常最大出力为额定出力的%,正常最小稳定运行出力为额定出力的%。 4.2 光伏项目升压变压器抽头为,选用阻抗变压器。

4.3 光伏项目的电气主接线运行方式以及并网方式须满足甲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执行甲方属下的电力调度中心提出的电气主接线运行方式以及并网方式的方案,确保光伏项目安全并入电网运行。

4.4 光伏项目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调度自动化装置等应满足南方电网公司相关技术规范。

第五章违约责任

5.1 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但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5.2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

5.3 如果由于第三者的原因造成调度指令不能执行、信息通道受阻等使任何一方受损失的,则受损失方可依法向第三者索赔,任何一方均应为对方的此类索赔提供合理的协助。

第六章争议解决办法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则提交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提请佛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

第七章其它

7.1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但转让方应在转让前书面通知对方;任何一方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

7.2 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

7.3 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或需要修改、补充有关条款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生效前,仍按本协议原条款执行。

7.4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或省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

应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并按该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7.5 本协议在符合第二章条款约定的前提下,自双方盖章和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7.6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机组参数或接入系统方案发生变化,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7.7 本协议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副本份,双方各持正本份,副本份。

签署协议双方: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地点:

附件8: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表

附件9: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

(由市场部另行印发)

附件10: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调度协议

(由系统运行部另行印发)

附件1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意见通知单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居民家庭)

背面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非居民)

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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