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宣告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依据和认定意义

一、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一)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条款摘抄如下:

《民事诉讼法》187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民事诉讼法》188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法》189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民事诉讼法》190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民法通则》1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 配偶;(二) 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谨慎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注:张文波律师提示虽然民法通则讲的是将精神病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根据最高院针对民法通则解释中,做概念扩大化解释。

二、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监护人的法律意义:

充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需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实务中、银行取款等涉及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都需要核对信息,若无官方认定文件,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生活造成不便,也无法让其财产管理得到益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监护问题)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张文波律师 2014年10月26日

一、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一)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条款摘抄如下:

《民事诉讼法》187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民事诉讼法》188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法》189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民事诉讼法》190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民法通则》1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 配偶;(二) 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谨慎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注:张文波律师提示虽然民法通则讲的是将精神病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根据最高院针对民法通则解释中,做概念扩大化解释。

二、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监护人的法律意义:

充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需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实务中、银行取款等涉及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都需要核对信息,若无官方认定文件,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生活造成不便,也无法让其财产管理得到益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监护问题)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张文波律师 201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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