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有偿补课:界定市场在教育领域的道德界限

市场的扩张,正在不加限制地进入那些在我们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念中本不属于市场规范来统领的重要领域。教育领域就是这样的一个领域,有偿补课就是冲击此领域的一匹“黑马”。

  合理交易背后的问题

伴随着优质教育资源的稀缺和争夺的激烈,整个教育生态中的家长、学生、教师和学校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补课冲动。有观点认为,家长和学生有现实需求,学校和教师掌握着实际资源,有偿补课实现“互利”和“共赢”,有相当的合理性,不应该予以取缔。不难看出,这种社会意识将义务教育类同于一般的商品,背后隐藏着以市场逻辑为圭臬的价值导向。我们暂且不去讨论是否能将教育类同于一般的商品,这种“合理交易”本身也存在三种瑕疵。

缺陷一:有问题的同意。

有偿补课绝非完全自愿,家长的同意在某种意义上是出于被迫和无奈。有案例表明,学生、家长一方和教师方并不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有的老师采取“课上不讲、课下讲;校内不讲、校外讲”的方式,变相胁迫学生同意,其本质是在职教师利用手中职权和优势地位去寻租,是一种公开的腐败。

缺陷二:总福利不增反减。有偿补课所带来的学生学业进步和老师收入增加看似双方都得益。但是放在整个社会层面,增加的这份益处根本无法抵消那些付不起补课费的家长和学生因无序竞争所承受的痛苦。对于家境尚可的家庭来说,有偿补课可能只是令人厌恶的事情,而对于那些收入微薄的家庭来说,这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因此对于此种行为正确与否的评判,必须考量这类付不起补课费的学生和家长所遭受的痛苦和不公正。

缺陷三:损害社会道德。据教育部网站公布,有偿补课已经连续6年高居信访首位,百姓深恶痛绝可见一斑。笔者认为这份愤怒源于广大家长认为小部分在职教师没有履行应履行的义务,得到并不应得的报酬时,产生的一种对不公正的愤慨。在学生需要补课来掌握必要知识时,在一个良善的社会里,老师应该对学生呕心沥血地尽职尽责,而不是借机甚至创造机会榨取利益。有偿补课越市场化,一定会越发毁坏社会共同珍视的精神价值。中小学教育非一般类商品

中小学教育是关乎当下和未来的公益性事业,我们决不能将其类同于一般商品。中小学阶段的教育不仅仅关乎自由选择,还涉及评价此问题公正的评价方式。在此我们必须反思,除非我们都愿意让市场去改写那些我们深深认可的并已存在良久的制度规范,否则我们必须清晰界定市场在教育领域的道德界限。

老师、家长和学生应该是一种简单的、非功利化的社会关系。有偿补课使纯粹的师生关系添加了权力压榨和金钱交易,必然导致教师原本的崇高的形象受损,必然导致整个教师职业队伍的社会声望下降。可以想象,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角色规范,在老师身上出现,将不可避免地带来学生和家长的情感混乱和认同下降。有偿补课不仅割裂了社会信任,也损伤了对教师这一职业的社会认同;不仅背离了教育的善,更是对社会共同的善的一种践踏。

放眼世界,禁止有偿补课绝非我国特例。对于“有偿补课”,各教育强国观点可谓惊人一致。无论是“立法禁止型”的德国、韩国和新加坡,还是“法定条件型”的日本,抑或“合同约定型”的美国都依法严禁有偿补课。这些国家的意见一致:中小学教师拿着国家财政发放的工资,类同于国家公职人员,自然应该禁止参与与教育相关的一切盈利活动。有偿补课,特别是公立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放任发展冲击了教育公平,也污染了教育生态。三关根治有偿补课

有偿补课已成为重症,我们更需有刮骨疗伤的勇气去寻求此类问题的杜绝。我认为,根治有偿补课要过好“树德”“严堵”“广疏”这三关。1树德提高教师地位,明确权责。需要强调的是,虽存在部分“害群之马”,全国教师队伍总体品德状况仍是好的。然而在向来“尊师重道”的中国,师德问题无论是横向与教育强国相比,还是纵向和我国历史上的传统相比均有差距。只有地位神圣,才能让教师回归崇高。教师贵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需要对投身教育事业的神圣有着切实的珍视。

师德问题,不只是教师这个群体的问题,更是全社会的问题。全社会要少一点指责,多一点关心和敬意。我们既要完善薪酬体系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也要完善教育评价机制,明确教师的职责。教育生态是整个国家和社会风气的缩影,唯有社会腐败问题得到根治,党风、政风和社会法治状况有所提升,教育生态的全面治愈与良性发展才能有社会基础。

2严堵完善相关法律,依法治理。无论是全球治理经验还是我国治理现状,都鞭策我们必须着眼于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定位有偿补课的性质,完善相关法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都是治理有偿补课可依据的法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是处理教师违反道德的依据。

现存法律“底线”和道德“红线”的边界缺乏厘清,还存在着一些重叠,在操作性上也存在一定问题。因此我们要研究如何针对违反师德的有偿补课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明确划清法律和道德各自的界限。对违法者决不姑息,不能把违法问题降格为道德问题从轻处罚。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违反法律和规定的借口,“红线”尊严和“底线”的威严来自于一如既往的依法严查。

3广疏

明确市场边界,分类治理。根治有偿补课既要承认市场满足需求的功用,又要明确界定市场的边界。“禁补令”规范的是在职的公立中小学教师的行为。近些年,各种非官方的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满足个性化教育需求的同时还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只要没有在职中小学教师的参与,这些纯市场行为都是值得肯定的,因为无论是价格选择还是课程选择都体现着平等双方的真实同意。让政府的公办教育和市场的私办教育在各自的跑道上各就各位,这样教育内容的公共性要求和差异性选择都能得到实现。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

市场的扩张,正在不加限制地进入那些在我们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念中本不属于市场规范来统领的重要领域。教育领域就是这样的一个领域,有偿补课就是冲击此领域的一匹“黑马”。

  合理交易背后的问题

伴随着优质教育资源的稀缺和争夺的激烈,整个教育生态中的家长、学生、教师和学校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补课冲动。有观点认为,家长和学生有现实需求,学校和教师掌握着实际资源,有偿补课实现“互利”和“共赢”,有相当的合理性,不应该予以取缔。不难看出,这种社会意识将义务教育类同于一般的商品,背后隐藏着以市场逻辑为圭臬的价值导向。我们暂且不去讨论是否能将教育类同于一般的商品,这种“合理交易”本身也存在三种瑕疵。

缺陷一:有问题的同意。

有偿补课绝非完全自愿,家长的同意在某种意义上是出于被迫和无奈。有案例表明,学生、家长一方和教师方并不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有的老师采取“课上不讲、课下讲;校内不讲、校外讲”的方式,变相胁迫学生同意,其本质是在职教师利用手中职权和优势地位去寻租,是一种公开的腐败。

缺陷二:总福利不增反减。有偿补课所带来的学生学业进步和老师收入增加看似双方都得益。但是放在整个社会层面,增加的这份益处根本无法抵消那些付不起补课费的家长和学生因无序竞争所承受的痛苦。对于家境尚可的家庭来说,有偿补课可能只是令人厌恶的事情,而对于那些收入微薄的家庭来说,这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因此对于此种行为正确与否的评判,必须考量这类付不起补课费的学生和家长所遭受的痛苦和不公正。

缺陷三:损害社会道德。据教育部网站公布,有偿补课已经连续6年高居信访首位,百姓深恶痛绝可见一斑。笔者认为这份愤怒源于广大家长认为小部分在职教师没有履行应履行的义务,得到并不应得的报酬时,产生的一种对不公正的愤慨。在学生需要补课来掌握必要知识时,在一个良善的社会里,老师应该对学生呕心沥血地尽职尽责,而不是借机甚至创造机会榨取利益。有偿补课越市场化,一定会越发毁坏社会共同珍视的精神价值。中小学教育非一般类商品

中小学教育是关乎当下和未来的公益性事业,我们决不能将其类同于一般商品。中小学阶段的教育不仅仅关乎自由选择,还涉及评价此问题公正的评价方式。在此我们必须反思,除非我们都愿意让市场去改写那些我们深深认可的并已存在良久的制度规范,否则我们必须清晰界定市场在教育领域的道德界限。

老师、家长和学生应该是一种简单的、非功利化的社会关系。有偿补课使纯粹的师生关系添加了权力压榨和金钱交易,必然导致教师原本的崇高的形象受损,必然导致整个教师职业队伍的社会声望下降。可以想象,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角色规范,在老师身上出现,将不可避免地带来学生和家长的情感混乱和认同下降。有偿补课不仅割裂了社会信任,也损伤了对教师这一职业的社会认同;不仅背离了教育的善,更是对社会共同的善的一种践踏。

放眼世界,禁止有偿补课绝非我国特例。对于“有偿补课”,各教育强国观点可谓惊人一致。无论是“立法禁止型”的德国、韩国和新加坡,还是“法定条件型”的日本,抑或“合同约定型”的美国都依法严禁有偿补课。这些国家的意见一致:中小学教师拿着国家财政发放的工资,类同于国家公职人员,自然应该禁止参与与教育相关的一切盈利活动。有偿补课,特别是公立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放任发展冲击了教育公平,也污染了教育生态。三关根治有偿补课

有偿补课已成为重症,我们更需有刮骨疗伤的勇气去寻求此类问题的杜绝。我认为,根治有偿补课要过好“树德”“严堵”“广疏”这三关。1树德提高教师地位,明确权责。需要强调的是,虽存在部分“害群之马”,全国教师队伍总体品德状况仍是好的。然而在向来“尊师重道”的中国,师德问题无论是横向与教育强国相比,还是纵向和我国历史上的传统相比均有差距。只有地位神圣,才能让教师回归崇高。教师贵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需要对投身教育事业的神圣有着切实的珍视。

师德问题,不只是教师这个群体的问题,更是全社会的问题。全社会要少一点指责,多一点关心和敬意。我们既要完善薪酬体系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也要完善教育评价机制,明确教师的职责。教育生态是整个国家和社会风气的缩影,唯有社会腐败问题得到根治,党风、政风和社会法治状况有所提升,教育生态的全面治愈与良性发展才能有社会基础。

2严堵完善相关法律,依法治理。无论是全球治理经验还是我国治理现状,都鞭策我们必须着眼于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定位有偿补课的性质,完善相关法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都是治理有偿补课可依据的法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是处理教师违反道德的依据。

现存法律“底线”和道德“红线”的边界缺乏厘清,还存在着一些重叠,在操作性上也存在一定问题。因此我们要研究如何针对违反师德的有偿补课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明确划清法律和道德各自的界限。对违法者决不姑息,不能把违法问题降格为道德问题从轻处罚。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违反法律和规定的借口,“红线”尊严和“底线”的威严来自于一如既往的依法严查。

3广疏

明确市场边界,分类治理。根治有偿补课既要承认市场满足需求的功用,又要明确界定市场的边界。“禁补令”规范的是在职的公立中小学教师的行为。近些年,各种非官方的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满足个性化教育需求的同时还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只要没有在职中小学教师的参与,这些纯市场行为都是值得肯定的,因为无论是价格选择还是课程选择都体现着平等双方的真实同意。让政府的公办教育和市场的私办教育在各自的跑道上各就各位,这样教育内容的公共性要求和差异性选择都能得到实现。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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