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票据结算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

在我国,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注意】其他都是非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的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将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注意】考试的时候看清题目问的是当事人,还是基本当事人或非基本当事人,如果是当事人,7个全要选。

(二)票据的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1)概念: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②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③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④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责任)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三)票据的行为(注意多选题)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注意】票据丢失后所采取的措施和票据的转让都不属于票据行为,比如挂失止付。

(四)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注意】不是票据无效而是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五)票据记载事项(注意单选、多选)

票据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等。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但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

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六)票据丧失(注意多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支票的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二、支票

【例题·单选题】普通支票中的划线支票(B )。

A.只能用于支取现金B.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C.既可以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

D.表明为作废支票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支取现金的支票有(AC (可以转账的:BCD) )。

A.现金支票 B.转账支票C.普通支票D.划线支票

(三)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出票人是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2.支票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注意】绝对记载事项无收款人名称。 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3.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四)支票的付款★

提示付款:

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关于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A )。

A.支票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B.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C.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D.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支票的出票人账户金额不足的,银行应先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的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2

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3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

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发现其持有的由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转账支票为空头支票,其账户余额只有8万元。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数额是(C )。

A.5000元 B.3000元 C.2000元 D.1000元

2.兑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3)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总结: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与支票必须记载事项的异同

(六)支票的填写要求

1.日期:实际出票日期;支票正联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支票存根部分出票日期可用阿拉伯数字书写。2.收款单位名称为全称,并与预留银行印鉴中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如是本单位自行提取现金可填为“本单位”。3.如实写明用途,存根联与支票正联填写的用途应一致。4.在签发人签章处按预留银行印鉴分别签章,签章不能缺漏。

三、商业汇票(适用范围相对较窄)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1.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一般指供货或购

货单位。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

2.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

(2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人 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商业汇票可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3.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的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4.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且不得负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注意】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而非所附条件不具备票据上的效力。

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汇票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D )。

A.10日 C.3个月 B.1个月 D.6个月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l0 日内。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1.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被背书人名称;——绝对记载事项(2)背书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行(3)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4)不得转让字样——任意记载事项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2.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3.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附有条件的背书: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注意】跟承兑附有条件区分,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1.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2.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四、信用卡

1. 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1.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2.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3.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银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可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1.贷记卡——先消费后还款,享有一定的免息期,但存款无息 2.准贷记卡——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存款有息,在规定的有限信用额度内透支消费、取现,收取一定的利息,但不存在一定的免息还款期。

【例题·多选题】下列银行卡中,属于信用卡的有(AD )。

A.贷记卡 B.转账卡C.专用卡D.准贷记卡

(二) 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1)申领

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且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个人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2张。注意陷阱:不是全体公民

(2)使用(存现、提现均不可)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

得支取现金。如果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单位卡的持卡人必须按前述转账方式转账存入。 销户①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②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③办理信用卡销户的情况(7条)——记住XXX45天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2.个人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l992年12月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各银行的具体规定。

1.发卡银行对于约定商店拒绝接受信用卡不负责任。2.信用卡若丢失或被窃,应立即向发卡银行申请挂失,在挂失生效前被非法使用的款项仍由本人负责。3.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持卡人对凭信用卡而发生的付款应负完全责任。 4.信用卡使用有一定期限,有效期满如需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5.银行信用卡备用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6.信用卡允许小额善意透支,透支额度公司卡为5千元,个人普通卡为1干元。《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l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各银行对于其发行的信用卡都有自己的规定。

【例题·判断题】单位人民币卡不得透支,但可以支取现金。(错)

三、 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同城、异地均可,单位、个人均可,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2.分类

汇兑分为信汇(邮寄方式)和电汇(电报方式)两种。汇入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汇款人按要求签发汇兑凭证。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3.汇入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汇兑的退汇——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

如果汇款人与收款人不能达成一致退汇的意见,不能办理退汇。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支付结算的其他支付工具

(一)汇 票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概述

(1

2)单位或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是同城)(3)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同于银行本票、支票)。

2.银行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4.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申请。(2)出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用压数机压印的汇款金额并加盖印章,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3)交付给收款人。 收款人应审查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P66)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4)流通转让。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5)提示付款。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6)退款和丧失。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二)本 票

1.银行本票概述

(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2)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4)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付现金,提取现金的银行本票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均为个人。(5)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l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2.银行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6条)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4.银行本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申请。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出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3)交款。收款人应审查各种事项。(4)流通转让——背书(5)提示付款。(6)退款和丧失。

(三)托收承付(异地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概述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方式下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是(C )。

A.汇兑结算方式 B.信用证结算方式C.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D.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结算起点——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3.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严格)

(1)收、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3)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4)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

4.托收承付的流程(简单了解)

(1)签发(2)托收(3)承付

购货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方式。验单承付是根据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其他单证,与经济合同核对无误后,承付货款;验货承付是指在收到收款单位商品,验收无误后,才承付货款。

5.拒绝付款 如果购货单位经过验单或验货,发现销货单位托收款项计算有错误,或者商品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购货单位在承付期内有权全部或部分拒付货款。

(四)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概述 委托银行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中有关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既适用于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于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

3.委托收款流程(1)签发。(2)委托。 (3)付款。

4.拒绝付款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

在我国,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注意】其他都是非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的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将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注意】考试的时候看清题目问的是当事人,还是基本当事人或非基本当事人,如果是当事人,7个全要选。

(二)票据的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1)概念: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②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③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④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责任)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三)票据的行为(注意多选题)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注意】票据丢失后所采取的措施和票据的转让都不属于票据行为,比如挂失止付。

(四)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注意】不是票据无效而是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五)票据记载事项(注意单选、多选)

票据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等。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但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

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六)票据丧失(注意多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支票的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二、支票

【例题·单选题】普通支票中的划线支票(B )。

A.只能用于支取现金B.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C.既可以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

D.表明为作废支票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支取现金的支票有(AC (可以转账的:BCD) )。

A.现金支票 B.转账支票C.普通支票D.划线支票

(三)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出票人是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2.支票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注意】绝对记载事项无收款人名称。 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3.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四)支票的付款★

提示付款:

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关于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A )。

A.支票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B.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C.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D.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支票的出票人账户金额不足的,银行应先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的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2

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3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

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发现其持有的由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转账支票为空头支票,其账户余额只有8万元。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数额是(C )。

A.5000元 B.3000元 C.2000元 D.1000元

2.兑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3)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总结: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与支票必须记载事项的异同

(六)支票的填写要求

1.日期:实际出票日期;支票正联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支票存根部分出票日期可用阿拉伯数字书写。2.收款单位名称为全称,并与预留银行印鉴中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如是本单位自行提取现金可填为“本单位”。3.如实写明用途,存根联与支票正联填写的用途应一致。4.在签发人签章处按预留银行印鉴分别签章,签章不能缺漏。

三、商业汇票(适用范围相对较窄)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1.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一般指供货或购

货单位。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

2.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

(2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人 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商业汇票可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3.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的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4.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且不得负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注意】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而非所附条件不具备票据上的效力。

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汇票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D )。

A.10日 C.3个月 B.1个月 D.6个月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l0 日内。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1.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被背书人名称;——绝对记载事项(2)背书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行(3)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4)不得转让字样——任意记载事项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2.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3.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附有条件的背书: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注意】跟承兑附有条件区分,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1.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2.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四、信用卡

1. 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1.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2.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3.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银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可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1.贷记卡——先消费后还款,享有一定的免息期,但存款无息 2.准贷记卡——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存款有息,在规定的有限信用额度内透支消费、取现,收取一定的利息,但不存在一定的免息还款期。

【例题·多选题】下列银行卡中,属于信用卡的有(AD )。

A.贷记卡 B.转账卡C.专用卡D.准贷记卡

(二) 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1)申领

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且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个人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2张。注意陷阱:不是全体公民

(2)使用(存现、提现均不可)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

得支取现金。如果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单位卡的持卡人必须按前述转账方式转账存入。 销户①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②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③办理信用卡销户的情况(7条)——记住XXX45天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2.个人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l992年12月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各银行的具体规定。

1.发卡银行对于约定商店拒绝接受信用卡不负责任。2.信用卡若丢失或被窃,应立即向发卡银行申请挂失,在挂失生效前被非法使用的款项仍由本人负责。3.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持卡人对凭信用卡而发生的付款应负完全责任。 4.信用卡使用有一定期限,有效期满如需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5.银行信用卡备用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6.信用卡允许小额善意透支,透支额度公司卡为5千元,个人普通卡为1干元。《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l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各银行对于其发行的信用卡都有自己的规定。

【例题·判断题】单位人民币卡不得透支,但可以支取现金。(错)

三、 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同城、异地均可,单位、个人均可,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2.分类

汇兑分为信汇(邮寄方式)和电汇(电报方式)两种。汇入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汇款人按要求签发汇兑凭证。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3.汇入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汇兑的退汇——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

如果汇款人与收款人不能达成一致退汇的意见,不能办理退汇。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支付结算的其他支付工具

(一)汇 票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概述

(1

2)单位或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是同城)(3)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同于银行本票、支票)。

2.银行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4.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申请。(2)出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用压数机压印的汇款金额并加盖印章,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3)交付给收款人。 收款人应审查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P66)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4)流通转让。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5)提示付款。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6)退款和丧失。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二)本 票

1.银行本票概述

(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2)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4)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付现金,提取现金的银行本票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均为个人。(5)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l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2.银行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6条)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4.银行本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申请。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出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3)交款。收款人应审查各种事项。(4)流通转让——背书(5)提示付款。(6)退款和丧失。

(三)托收承付(异地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概述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方式下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是(C )。

A.汇兑结算方式 B.信用证结算方式C.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D.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结算起点——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3.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严格)

(1)收、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3)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4)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

4.托收承付的流程(简单了解)

(1)签发(2)托收(3)承付

购货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方式。验单承付是根据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其他单证,与经济合同核对无误后,承付货款;验货承付是指在收到收款单位商品,验收无误后,才承付货款。

5.拒绝付款 如果购货单位经过验单或验货,发现销货单位托收款项计算有错误,或者商品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购货单位在承付期内有权全部或部分拒付货款。

(四)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概述 委托银行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中有关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既适用于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于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

3.委托收款流程(1)签发。(2)委托。 (3)付款。

4.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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