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本表
防火巡查记录表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
单 位 名 称
佛山市公安消防局制
说 明
一、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防火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三、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四、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注:此表适用于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的单位。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本表
防火巡查记录表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
单 位 名 称
佛山市公安消防局制
说 明
一、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防火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三、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四、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注:此表适用于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