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票据管理,明确票据使用范围,预防票据遗失、填制错漏,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票据”是指现金支票、银行转账支票、银行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等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三条银行票据由资金专管员或出纳专人保管,资金专管员或出纳负责填写支票并设登记簿及时登记支票的购入、开具和保存情况。

第二章支票

第四条出纳人员需要使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时,应填写现金领用单,注明用途和金额,交财务经理审批后方能使用现金支票提现。

第五条支票由非收款人领用外出时须有支票领用单,并作领用人个人借款处理,在领用人获取发票或收据交回财务时再冲销个人借款。

领用人不准弄脏、撕毁支票,使用时不能超出限额。

领用人领用支票必须自领用起五日内报账,报账时要发票齐全,支票号填写准确。如领用的支票在五日内没有支付,应及时退回财务部。

第六条对外开具支票付款时,除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可以开具现金支票外,其他一律开具转账支票。

第七条严格控制空白支票的发放。当采购急需使用空白支票时,须经领导审批后发放,并要填写日期、用途及限额。

第八条签发支票一律要记名。签发支票时必须用碳素墨水填齐所有项目,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大小写金额及用途一律不得涂改,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必须清晰,带密码支票要核清密码号。

如支票签发错误不得撕毁,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妥善保存,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

第九条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不准签发空头、远期支票;不准出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收款单位代签。

第十条收取外单位支票时,出纳人员要认真审核有效期及各项内容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要求。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密码,并及时送存银行。如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人员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员向出票单位索换。

第十一条领用的支票丢失,经办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报告,并向银行挂失。因支票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丢失人赔偿。

第三章应收票据

第十二条应收票据是指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时,因销售商品等而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三条财务部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账,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和单位名称、到期日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余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后,应在备查账内逐笔注销。

第十四条财务部收到销售部门交来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汇票,必须及时到银行办理认证手续,查明票据真伪。

第十五条财务部根据月度资金收支计划合理安排资金,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提高现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必要时可以委托银行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七条出纳人员应保证银行承兑汇票收入备查簿上登记的数额与实际保存的银行承兑汇票数额相互一致。

第四章其他

第十八条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好领用的银行票据,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九条在使用过程中,出纳人员应保存好所有银行票据的留底联(包括因某种原因报废的银行票据全部联次),以备银行票据使用完毕缴销时登记到票据领用单上。

第二十条出纳人员需要使用银行转账支票、银行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等银行票据付款时,应严格遵守公司内部关于采购、预付款、费用报销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付款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相关单据是否完整合法、金额计算是否正确,经过审核无误后方能对外付款。

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在办理银行票据付款时,除能当时取得合法、齐全的发票外,一律需要向收款方索取“收款收据”,以备日后结算、对账使用,并要求收款方当事人在“银行票据”的公司留底联次上签署名字。

第二十二条出纳人员应将公司对外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时登记到银行承兑汇票支出备查簿上,将所有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的要素在银行承兑汇票支出备查簿上列示清楚,并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的记录登记到银行承兑汇票支出备查簿上。

第二十三条其他银行票据的管理可参照上述支票的管理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承兑汇票登记簿

承兑汇票登记簿

十二、支票领、用、存登记簿

支票领、用、存登记簿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票据管理,明确票据使用范围,预防票据遗失、填制错漏,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票据”是指现金支票、银行转账支票、银行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等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三条银行票据由资金专管员或出纳专人保管,资金专管员或出纳负责填写支票并设登记簿及时登记支票的购入、开具和保存情况。

第二章支票

第四条出纳人员需要使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时,应填写现金领用单,注明用途和金额,交财务经理审批后方能使用现金支票提现。

第五条支票由非收款人领用外出时须有支票领用单,并作领用人个人借款处理,在领用人获取发票或收据交回财务时再冲销个人借款。

领用人不准弄脏、撕毁支票,使用时不能超出限额。

领用人领用支票必须自领用起五日内报账,报账时要发票齐全,支票号填写准确。如领用的支票在五日内没有支付,应及时退回财务部。

第六条对外开具支票付款时,除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可以开具现金支票外,其他一律开具转账支票。

第七条严格控制空白支票的发放。当采购急需使用空白支票时,须经领导审批后发放,并要填写日期、用途及限额。

第八条签发支票一律要记名。签发支票时必须用碳素墨水填齐所有项目,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大小写金额及用途一律不得涂改,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必须清晰,带密码支票要核清密码号。

如支票签发错误不得撕毁,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妥善保存,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

第九条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不准签发空头、远期支票;不准出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收款单位代签。

第十条收取外单位支票时,出纳人员要认真审核有效期及各项内容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要求。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密码,并及时送存银行。如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人员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员向出票单位索换。

第十一条领用的支票丢失,经办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报告,并向银行挂失。因支票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丢失人赔偿。

第三章应收票据

第十二条应收票据是指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时,因销售商品等而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三条财务部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账,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和单位名称、到期日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余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后,应在备查账内逐笔注销。

第十四条财务部收到销售部门交来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汇票,必须及时到银行办理认证手续,查明票据真伪。

第十五条财务部根据月度资金收支计划合理安排资金,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提高现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必要时可以委托银行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七条出纳人员应保证银行承兑汇票收入备查簿上登记的数额与实际保存的银行承兑汇票数额相互一致。

第四章其他

第十八条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好领用的银行票据,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九条在使用过程中,出纳人员应保存好所有银行票据的留底联(包括因某种原因报废的银行票据全部联次),以备银行票据使用完毕缴销时登记到票据领用单上。

第二十条出纳人员需要使用银行转账支票、银行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等银行票据付款时,应严格遵守公司内部关于采购、预付款、费用报销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付款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相关单据是否完整合法、金额计算是否正确,经过审核无误后方能对外付款。

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在办理银行票据付款时,除能当时取得合法、齐全的发票外,一律需要向收款方索取“收款收据”,以备日后结算、对账使用,并要求收款方当事人在“银行票据”的公司留底联次上签署名字。

第二十二条出纳人员应将公司对外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时登记到银行承兑汇票支出备查簿上,将所有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的要素在银行承兑汇票支出备查簿上列示清楚,并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的记录登记到银行承兑汇票支出备查簿上。

第二十三条其他银行票据的管理可参照上述支票的管理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承兑汇票登记簿

承兑汇票登记簿

十二、支票领、用、存登记簿

支票领、用、存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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