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须知

中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须知

中国人大代表选举研究课题组

目 录

熟知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

法律依据„„„„„„„„„„1

第二章 关注选举组织„„„„„„„„5

第三章 了解选区划分„„„„„„„„10

第四章 确认选民资格„„„„„„„„13

第五章 争取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18

加强代表候选人在选举中的

介绍„„„„„„„„„„„„22

第七章 聚焦投票和计票„„„„„„„25

第八章 安排选举观察„„„„„„„„32

处理选举争议„„„„„„„„35

※ ※ ※

关于自荐候选人参加2006-2007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竞选有关问题的问答„„„„40

前 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石。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就是说,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是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由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的。人民行使权力的有效途径是选举。 如果人民忽视和放弃了选举,就等于放弃了自己手中的权力。当人民重视和正确行使自己的选举权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人民的权力其实就在自己手中。

只有善待选举,才能从源头上解决立法缺失、执法腐败和司法不公问题,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认真对待选举,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法律权利;认真对待选举,就是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依据法律规定,中国农村地区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城市的区一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这里的直接选举是讲选民可以用自己的选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这是法律予以保障的公民权利。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

日期间,全国各地都要进行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也就是说农村地区县乡两级和城市区一级都要同时进行换届。在中国目前的民主发展过程中,许多公民有参选这两级代表的愿望。但是,如何理解选举的法律环境,如何参选人大代表,需要关注哪些问题,会遇到什么问题,这些对于公民来讲并不是很清楚,同样,对于选民来讲也不是很清楚。

为了更好地帮助选民参选,也帮助选民了解我们的选举制度及其运作方式,更好地运用手中的这张选票,我们对国家有关法律和近年来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实践加以研究,编写这个选举须知,供广大选民参考。

这个须知不是一个法律文件,它是基于中国现行法律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对我国当前选举制度的一个理解,仅代表本课题组的意见,具体做法以宪法和选举法为准。我们希望这个选举须知能够引起广大选民和代表候选人的关注,并在2006年和2007年的基层人大选举中吸收新的有益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推动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使之向更加民主、自由、公平、透明的选举制度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熟知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

法律依据

本章提示:

宪法和法律是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坚实保障。

一切关于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都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一、宪法、选举法、组织法关于选举的规定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第97条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这是基层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宪法依据,它在宪法上保障了基层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密切关系。 选举法是人大代表选举的基本法律,它对地方人大代表的名额、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确定、选举程序、罢免和补选以及破坏选举的制裁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2004年的选举法修改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大进步,选举法在候选人确定、候选人介绍、违反选举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在基层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和任期方面做了与宪法、选举法一致的规定。

二、诉讼法、民法和行政法涉及选举的规定

由于选举与现实生活的距离,我国诉讼法关于选举的立法相对滞后,很多选举争议还很难由司法机关做出裁决,目前仅有民事诉讼法对选民资格诉讼做了明确规定。选民资格诉讼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

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对地方人大选举规范性文件的质疑,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审查程序处理;选举中的民事赔偿纠纷按民事法律处理;行政责任按治安处罚法处理;刑事责任按刑事法律处理;其它选举争议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由当事人针对选举争议事项,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起申诉。

二、刑法关于选举的规定

为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进行,我国刑法对严重违反选举秩序的行为设立了破坏选举罪,这是对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最强烈制约。 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各地方关于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和操作办法

在每次换届选举中,除了选举法和全国人大的有关规定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有关于选举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一般是由省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在实际选举中,省级以下人大依据本地的地方性法规还制定了关于选举的实施办法,其中区县级人大关

于选举的实施办法对基层人大直接选举最具有重要的影响,应该特别关注。

可以登陆各地人大常委会网站或者去各地人大常委会查询有关规定或索取相关材料。

第二章 关注选举组织

本章提示:

选举组织是从事选举工作的各种组织机构,选举的全过程都与选举组织有关。

应当了解选举组织的法律权力和义务,善于与选举组织配合,主动了解选举的相关信息。

一、法定选举组织

1、选举主持机构。

选举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2条,选举委员会具有下列职权:

(1)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

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3)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4)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5)规定选举日期;

(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指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选举委员会是选举中最重要的组织,在实际选举中一般由本辖区的党委书记亲自挂帅,在它上面往往设立有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这个领导小组的职权,法律没有规定;在选举委员会的下面,往往设有选区工作领导小组(选区工作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这个小组或分会可以视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选区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实际主持该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举委员会拥有办事机构。

2、选举办事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选举办事机构通常称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或者选举工作办公室。

3、选举领导机构。

选举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

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在选举中有如下职权:

(1)就本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做出决定,制定实施方案,决定换届选举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2)设立选举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

(3)按照选举法第12条、第13条规定确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比例。

(4)接受选民关于选举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

4、选民小组。选民小组的功能主要是联系选民,以及讨论、协商产生代表候选人等。选民小组通常由选区按便于召开会议和讨论协商的原则产生,选民小组的正、副组长由选民推选产生。

5、各政党和人民团体。各政党和人民团体在选举中有下列权利:

(1)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2)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民10人以上联名,不是组织,但在代表候选人提名和介绍代表候选人上,与各政党和人民团体享有同等权利。

6、选举指导机构。

选举法第7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选举指导机构的职权: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关于选举的地方性法规或选举操作办法。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决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的时间。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其他选举组织

1、上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双重领导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是选举中的临时机构。是选举的最高决策机构。

2、选区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

3、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

选举组织的设置,各地不尽相同,我国选举法和《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也只有原则的规定,对于选举组织的权力义务,可以根据人大制度的基本原理予以理解。选举组织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使选举工作公开、公正进行;作为选民和候选人而言,主动了解关于选举的有关信息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章 了解选区划分

本章提示:

选区划分拉开选举的帷幕,需要及时了解选区划分的相关情况,因为参选是否成功可能直接与选区划分有关。

选区划分对自己不利时,应当调整参选方法。

选区划分是选举的重要环节,选区划分是否合理,直接关系选举的公正和选举权的平等。

一、主动提前咨询选区划分

由于选区划分的重要性,向选举办事机构了解其基本情况十分必要,这些情况包括:全县(市辖区、不辖区的市)共划分多少个选区,选区内有哪些单位,划分为多少选民小组,各选区有多少人口数,多少选民数,代表名额是如何分配的,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区县级和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选区划分是不同的。

我国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选区划分的原则,但从选举法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上看,可以推导出选区划分的若干原则:

1、选区的划分应当便于选民参加选举和选举的组织工作,兼顾地域代表和界别代表。“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2、选区划分应当保障选民选举权的平等。“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二、选区划分不利时的应对方法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是选举委员会的职权。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为了控制选举,喜欢在选区划分上做文章。比如,为防止某人当选,把其可能当选的原选区拆散,重新组合选区;把相距甚远的不相干单位凑成一个选区;不顾人口数的悬殊,在党政机关驻地分配更多的代表名额;以界别为由,指定必须选出特殊身份的代表;等等。

选区划分的随意和变相控制,容易从源头上损害选举的民主性,侵害选民的选举权利。

参选人大代表的选民以及选民认为选区划分不合理或者名额分配不合法,可以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提出异议。

参选人大代表的选民在选区划分对自己参选明显不利时,可以在其他选区争取自己的选举,这样也许会柳暗花明。

第四章 确认选民资格

本章提示:

取得选民资格是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前提,流动人口可以依法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一、选民资格的法律意义

选民资格是指公民获得选举权的资格。由于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对人大代表选举的被选举权进行特别限制,所以,公民只要拥有选举权,

也就拥有被选举权,在这个意义而言,选民资格不仅是公民获得选举权的资格,同时也是公民获得被选举权的资格。

因此,选民参选人大代表的第一步,是取得选民资格。取得选民资格的程序是选民登记。

二、选民登记中的问题

按照《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是选举委员会的职权。选举法同时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所以,选区只是方便公民进行选民登记和选举工作的组织,具有法律意义的主体是选举委员会。

(一)选民登记与选区的关系

由于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所以,公民在哪个选区进行登记,直接决定其行使选举权的地点。在各地具体的选举实施细则中,选民登记的原则是:“职工跟着单位走,居民跟着户口走,学生跟着学校走”。这种登记办法主要是方便组织选举,选民登记工作很大程度上由单位和学校分担了,减轻了居委会和基层政权的工作压力,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基本是可行的。在社会经济激烈变动的今天,人员流动频繁,这种选民登记原则不仅容易错登、漏登,也因为选举与单位挂钩,在其后的投票中,由于复杂人际关系的影响,不利于选民表达真实意愿。 我国选民登记是选举委员会主动进行,不由选民主动登记,所以,对于选民登记的信息,选民和代表候选人应当密切关注,如果认为选民登记不利于选举的,可以依照流动人口选民登记的办法和程序,进行

选民变更登记,选择在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登记,进行选区选择。

(二)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

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和工作的公民,俗称“流动人口”,如果希望在现居住地或工作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按照《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应当取得原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和工作地进行选民登记。

在具体的操作中,可以由选民向原选区或户口所在地出具转移选民登记的申请,原选区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参加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的证明,加上原籍的户口证明,到现居住地和工作地进行选民登记。由于选举委员会和选区属非常设机构,在原选区解散或没有设立期间,选民可以要求原选区所在地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附选民资格证明参考样本:

选民资格证明

兹有我选区(辖区)选民 ,男(女), 年 月 日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参加 年我选区(辖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

特此证明。

此致

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流动选民为了取得现居住地或工作地的选民资格,应当注意保留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电话费收据等证明文件,必要时可以请求公证部门公证。

(三)关注本选区难以参加选举的选民数量

由于选民工作和居住地变动频繁,大量选民实际无法参加选举,造成大量的委托投票,甚至选举舞弊的发生,这部分选民数量应当予以关注。

这些选民人群主要有:

1、人户分离的选民。这些选民由于工作、新购住房、求学、婚嫁等,已经不在原户籍地居住。

2、人企分离的选民。这些选民由于企业改制、破产或出外经营等,工作关系虽在单位而人不在单位。

3、人校分离的选民。这些选民人事关系在学校,但不在学校工作或学习。

4、无主管单位的选民。这些选民可能成为“单位、户口地、学校”三不管。

三、选民资格的争议

我国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有选民资格争议的处理程序。

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最后决定。”

由于选举的时效性,对于选民资格异议,应当尽早提出。

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选举实践中,有选举委员会不作为,不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的情形,选民或代表候选人可以在选举委员会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届满之日后,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第五章 争取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

本章提示: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联名人数越多越好,推荐表应当尽早领取。 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可以不是本选区选民。

没有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可以在本选区或其它选区以另选他人的方式争取当选人大代表。

一、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的法定提名主体是政党、人民团体和10人以上选民联名。

代表候选人提名应注意的问题:

1、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选民联名提出候选人的,通常在选民名单公布后。选民名单公布后3日内一般应当召开选民小组会议。如果选民小组不召开会议的,联名的选民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下属的选区递交

推荐表。

2、提名推荐的人数不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3、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本县(不辖区的市、市辖区)选民。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按照政党和人民团体提名的一般做法,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可以不是本选区选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有专门的解释予以认可。

4、联名的推荐者应为本选区选民。

5、联名的选民人数越多越好。按照选举法规定,选民10人以上联名即可获得推荐,但选举法规定有正式候选人的确定程序,为了最终获得正式候选人资格,取得“较多数选民意见”,联名的人数越多越好,不要怕麻烦。

6、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以书面形式推荐。一些地方规定推荐表必须到选举委员会或其指定的地方领取,并不得使用复印件,所以,应当尽早领取推荐表。

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有两种方式:

(一)本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实践中,由于有的选民小组不开会,各选民小组之间的信息不畅通,一般选民和代表候选人对什么是较多数选民意见、如何确定较多数选民意见很难知晓。所以,取得较多数选民意见的有效途径是尽可能争取本选区较多数选民的联名,实践中是联名越多越好。同时,可以要

求选举委员会下属的选区公开较多数选民的意见以及确定较多数选民意见的方法。

(二)预选

选举法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预选不是产生正式候选人的必经程序,只是在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时进行。什么是“一致意见”,目前尚没有法律解释。如果代表候选人取得尽可能多的选民联名,就可以在争取预选上取得有利地位。由于预选程序规定在法律上是空白,代表候选人应当密切关注预选的时间和方式。

三、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后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可以由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没有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可以在本选区或其它选区以另选他人的方式争取当选人大代表。

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中,如果遇到不公正对待,或者因为硬性指定特殊身份的代表候选人而落选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诉,也可以同时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第六章 加强代表候选人在选举中的介绍

本章提示:

新选举法新增了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方式,依法加强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有助于增进选民的了解,选出自己信任的代表。

一、法律基础

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二、代表候选人介绍的意义

依照法律所进行的介绍实际上是一种竞选方式。目前已经在许多的选举中有所应用,对推动竞争性的选举、让选民了解候选人的真实情况是有帮助的。

三、介绍方式

(一)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的方式

在过去的选举实践中,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1、选举委员会举办代表候选人向选民自我介绍的会议。候选人一般有关于选举的演讲,内容包括当选为代表后准备为选民做些什么和怎样做。

2、代表候选人张贴介绍自己的海报。一般张贴在居民区和其它公共

场所。

3、代表候选人自我印制的介绍材料。这些材料挨家挨户发放到选民手中。

4、通过电话方式向选民自我介绍。

5、候选人挨户到选民家里拜访,了解情况,介绍自己。

6、在公开场合做自我介绍活动。

7、利用互联网设立候选人的个人网站,向选民介绍自己。

在介绍过程中,参选的代表候选人可以向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咨询,也可以从选举开始就聘请律师为法律顾问。

(二)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人和支持者所做的推荐候选人的方式:

1、上述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的方式。

2、成立帮助候选人选举的咨询小组,向候选人提供意见、建议。

3、推荐人和亲友通过小额赠予方式资助候选人的自我介绍。

四、选举费用

在目前中国的法律环境下,不赞成候选人向选民或者企业、组织公开筹集选举经费,这涉及到法律的空白问题,但是如果亲友们愿意小额赠予支持选举的,当前法律上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五、介绍时机

从选民登记开始,在选举过程中有三个重要阶段:成为初步候选人阶段、成为正式候选人阶段、投票日前的最后阶段。这三个阶段都是很重要的,尤其是投票日的前一到三天,候选人应当加大介绍力度。往往最后一天的冲刺能决定选举的成败。

参选的选民,即使最终没有成为正式候选人,由于法律规定在正式投票时有另选他人的法律权利,所以建议继续在选区进行对自己的介绍,争取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人大代表。

第七章 聚焦投票和计票

本章提示:

投票和计票阶段最重要的是防止舞弊,注意流动票箱和委托投票。 观察是否有妨碍选民按自己意愿投票的行为。

一、投票场所

按照选举法规定,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站包括主投票站(主会场)和分投票站(分会场)。一般情况下有一个主投票站和若干分投票站。当选民进入投票站时,目前对于投票时间的掌握基本有两种方式。一般在县乡选区是选民集中在一个短的时段内,例如一个上午完成投票;在大、中城市的区一级投票中许多地方采用的方式是一个时间段,例如北京在2003年采用的是上午七点到晚上十二点。选民在投票时要注意本选区的投票时间。

二、领取选票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选民在进入投票站投票时需用一张选民证领取一

张选票。如果有委托投票,被委托人需要出具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的选民证才可领取选票。

在目前的投票中,秘密划票方式并没有被普及到人大代表的投票中。有的地方在投票站设立秘密划票间,并有标识,选民可以前往秘密划票间划票。但是秘密划票的方式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人大代表投票必须使用的方式。如果选民想要保证自己投票的情况不被人所知,最好前往秘密划票处划票。

在投票中有的地方采用一个选区设立多个分投票站的方式进行投票,这种方式不利于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投票,这是选民需要了解的。

三、委托投票

根据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选举允许委托投票。每个选民接受的委托票不得超过三张,需要出具书面委托书,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委托投票问题上是容易出现舞弊的地方。目前在委托投票中存在许多问题,一些投票站并没有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委托投票;一些选民没有书面委托;被委托投票的数量超过法定的三张;被委托人没有严格的用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选民证领取选票;未到场选民的选票被他人冒领。这是候选人和选民应该监督的。

候选人和选民应该了解本选区的委托投票数量,委托他人投票的选民名单,注意是否有非本选区的人冒领本选区的选票。若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四、流动票箱

为了方便部分选民投票,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允许使用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

在投票日之前,选举委员会应该确定通过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选举工作组织者在投票日当天应该按照名单前往选民家中接受选民投票。

在执行的过程中,流动票箱容易发生舞弊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按照名单接受投票;选票被调换;选民在流动票箱前投票难以保证按照自己意愿投票等。候选人可以让自己的亲友和支持者跟随监督流动票箱,若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五、“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

按照选举法规定,在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票上设有“另选他人”的栏目,选民可以用“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给非正式候选人的选民。具体方法是在“另选他人”的方框内填入自己所要选的选民的名字并在下面的方框内画“○”,并在正式候选人名单中不满意的候选人姓名下的方框内画“”。在填写的过程中,要注意所写的另选他人的姓名不要出现错误,或者只写姓名没有画“○”,或者在所反对的正式候选人姓名下的方框内没有画“”,使得最后被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这些情况都会让选票成为废票而失去效力。因此选民在划票后要认真检查。

为了保证选民能够正确使用另选他人划票的方式,一些地方的没有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在投票前用介绍材料的方式向选民讲解另

选他人的划票方法,在介绍材料中包含仿照的票样,将上述方法对选民解释说明。

附已填好的选举票样:

XX 县(区)XX选区人大代表选举选票

(本选区应选人数2人)

张三

李四

王五 另

○或

说明:

1、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排列。

2、凡赞成的,在姓名下的符号栏内画“○”;反对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下的符号栏内画“○”,不写“○”不计得票。

3、写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所画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按弃权票处理。

4、投赞成票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六、点票和唱票

候选人和选民应该向本选区的组织选举的机构了解本选区登记选民数、应到选民数、实到选民数、委托投票数、到流动票箱投票数。尤其注意监督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投票是否存在舞弊行为。

在点票和唱票的过程中,选民应该尽量坚持不要离开会场,防止票箱被转移不公开点票,监督点票和唱票过程是否公正,应该要求及时公开点票,不能隔夜点票,点票结果应及时公布。如果有分会场,每一个会场都要有候选人的支持者和选民监督该分会场的投票和点唱票状况。如果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极为接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请重新点票。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候选人和监督的选民应该公开制止或者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

七、第二轮投票

如果第一轮投票结果缺额(即不足应选名额)或者无人当选,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进行第二轮投票。

举行第二轮投票的时间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但不应拖延太长。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是在第一轮投票结束后马上举行第二轮投票,有的地方会拖延几天进行,有的地方甚至取消第二轮投票或者完全用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第二轮投票。建议候选人和选民参考本省有关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对舞弊行为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反映和申诉。

第八章 安排选举观察

本章提示:

选举观察有助于防止选举舞弊,了解选举的真实状况,代表候选人应当尽可能派遣自己的选举观察员。

一、选举观察的意义

选举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例如技术上的操作问题,或者有意的作弊,包括候选人的作弊,也包括选举组织者的作弊等。因此对于选举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如何判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这决定了选举是否公正和公平。

判定选举是否公正,最终应该由法律来裁判,但是由于法律诉讼必须要有原告来起诉,才有可能通过证据质证、辩论等方式来判定选举是否公正。诉讼过程非常复杂,往往要到选举结束以后的很长时间,才可能通过选举的诉讼机制得到结果。而且选举过程中舞弊的证据也必须有人提出,这些都给选举诉讼带来复杂的过程。国际上通用的办法是采用选举观察制度对选举过程进行全过程的观察,并提出对选举过程是否公正的意见,告诉代表候选人形成判断,或者诉诸媒体,形成一种公共意见。

二、谁来做选举观察

中国基层选举实践中,已经开始有选举观察的应用。由代表候选人自己组织选举观察是适合于基层选举的一种主要观察形式。这样的选举观察已经出现,但只是个别的,不是制度性的。代表候选人派出自己的亲朋好友和自己所信任的人,作为自己的代表在选举现场尤其是投

票现场对投票、计票过程进行观察和监督。由观察员将所观察到的结果向候选人报告。

提倡媒体记者、法律工作者、离退休干部、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参与选举观察。

三、怎样进行选举观察

若要进行选举观察,代表候选人可提前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在投票、计票过程中派遣观察员全程观察,经过同意,观察员可前往观察并向候选人汇报观察结果。如果申请不被批准,代表候选人也要尽可能的在投票日派出选举观察员现场观察,同时不要和选举工作人员发生冲突。

代表候选人的选举观察员在观察时应该有所准备,包括对选举程序的了解,掌握在选举过程中什么是舞弊行为,最好要有一个书面的选举观察记录。观察过程中,注意应到选民数、实际投票数,票箱打开之前是否有票,选票发放过程是否符合规定,一张选民证是否换取一张选票,委托投票是否有书面委托书,每个人的委托投票是否超过三张。建议选举观察员跟随监督流动票箱全过程,观察选票是否按照名册发放、流动票箱应用过程中是否有换票、冒领划票等舞弊行为。同时应当监督是否公开点票、点票数量是否与唱票数相同、是否采用秘密划票、实收票数是否超过实发票数,等等。

如果候选人派出的观察员在观察过程中发现了问题,应当尽可能保留各种文件材料和音像资料,用书面形式写下记录,及时向投票站的选举人员提出纠正要求或者向代表候选人报告,将收集的有关证据交给

代表候选人以备选举后的法律诉讼。如果代表候选人的选举观察员在选举中没有发现什么问题,认为这个选举是公正的或者是比较公正的,也要向候选人本人报告情况,使代表候选人承认选举结果。

第九章 处理选举争议

本章提示:

处理选举争议的最好办法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解决。

选举争议的产生是选举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用宪法和法律解决选举争议有助于保证选举公平、公正。

一、容易产生选举争议的环节

(一)代表名额分配

1、按照选举法规定,每个选区按一名至三名代表分配,?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实践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差距巨大的,影响选举权的平等,也会造成不同的选举结果,容易引起争议。

2、出于界别代表的考虑,选举委员会强调或者暗示代表候选人必须是特定身份的代表,容易引起争议。

(二)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涉及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选举实践中,难免有

选民登记的错登、漏登,流动人口选民资格的转移登记等问题,容易引发争议。

(三)正式候选人的确定

由于什么是选民的较多数意见不好确定,而且预选的程序缺乏规定,在选举的正式候选人确定阶段,容易被少数人操纵控制而引发争议。

(四)委托投票

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实践中,有的选民接受的委托超过三人,或者没有书面委托,或者没有经过选举委员会同意,甚至有的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冒充他人填写选票,容易引发争议。

(五)流动票箱

为方便部分选民投票,我国选举法规定了流动票箱的设立,但实践中不好监督,容易发生选举舞弊。

(六)计票

唱票、计票是选举的核心环节之一,由于选举观察制度的缺乏,不排除唱票、计票被操纵而引发争议。

(七)选举的地方性法规或选举实施细则

由于各地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我国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认为本地的选举地方性法规或实施细则违反选举法和宪法的,引起争议。

二、选举争议的解决

解决选举争议的途径有:

(一)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目前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选举案件是关于选民资格的争议。

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因选举争议引发的民事赔偿要求,可以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确认损害公民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后,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二)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对于选举中发生的所有争议,都可以及时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并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三)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

针对选举委员会提出的争议,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本级人大常委会是选举委员会的领导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的指导机关。

(四)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

对选举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反映,直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常委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转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进行审查。上述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先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需要审查的,由常委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进行审查。被审查的法规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的,应同时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收到涉及法规审查建议的信函后,应及时转交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办理。”

中国人大代表选举研究课题组声明:《中国基层代表选举须知》版权归本课题组所有,欢迎转载,但不允许修改、截取,转载请注意完整,

并注明作者为“中国人大代表选举研究课题组”。

关于自荐候选人参加2006-2007年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竞选有关问题的问答

姚立法 姚秀荣 吕邦列 姚少凡 曾健余 姚遥

一、竞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第一步应该做什么?

答:1、关注竞选者所在县(或区或县级市)或乡或选区大多数选民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和焦点问题。在公开场合敢说大多数选民想说而又一时不愿说的真话;不畏权势、不怕打击、不图私利;以实现政治民主、思想自由、文化多元的一个符合人的尊严和社会公正的社会为己任;尽最大可能维护弱势群体或这个群体中的部分人的利益,以及为他们争取到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

2、认真学习和研究《宪法》、《选举法》、《代表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3、在选举日(投票日)前二十天(越早越好)得到你所在县级的《鬃县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方案》和《鬃县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表》。

区县级人大代表有哪些法律赋予的权利?

答:代表的权利有很多,也很大。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2)提案权。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表决,是指代表大会在通过报告和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以法定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

(4)选举权和罢免权。联名提名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联名提名县长、副县长候选人,联名提名法院院长候选人,联名提名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联名提名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权利;投票选举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举县长、副县长,选举法院院长,选举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各局局长,选举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选举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利;罢免上述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人员职务的权利;

(5)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

(6)建议权、批评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

(7)人身特别保护权。在会议期间,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

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公安机关应立即向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汇报。

(8)言论免责权。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9)物质帮助权。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旅差费和必要补贴。

区县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有以下八项权利:

(1)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的权利;

(2)视察“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利;

(3)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权利;

(4)提出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

(5)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权利;

(6)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的权利;

(7)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8)对“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法律规定的权力?

答: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有15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1、保证宪法、法律和上级人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保证国民经济计划预算贯彻执行。

2、对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族等九方面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3、选举本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4、对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①法律监督;②工作监督。对乡镇级人大进行监督。

5、保障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社会政治文明的关系?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点是: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源于选民;公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社会政治文明的根本点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来源合法、合民意;同时,四大家机关的权力又受到其来源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公民的一切权利有明确的和真实的司法救济渠道保障。

综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社会政治文明的关系是:公正、自由、民主的选举制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社会政治文明的基石。

五、是否可以同时竞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答:完全可以,这是合法的。比如有的乡镇长就既是乡镇人大代表,同时又是县、设区的市和省级人大代表。

六、是否可以成立自己的竞选班子?

答: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在竞选人大代表时成立竞选班子的规定。但可能有的地方政府有意认为竞选班子是民间组织,而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是非法的,故政府以取缔非法民间组织而打乱候选人竞选秩序的可能性是有的。

建议不要成立正式的竞选班子。但可邀请和接受志同道合者、亲朋好友等参与联名推荐自己为代表候选人,宣传自己的竞选主张及参选者的为人,监督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是否合法,参与和鼓励选民依法否定非法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核实委托投票人是否办理委托手续及被委托人是谁,等等。在选举日需要牢牢盯住应到选民数、实到选民数、实发选票数、实收选票数、委托投票数、在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和数、开票箱、唱票、监票、计票等。

七、是否可以在本人选民名单公布以外的选区竞选人大代表? 答:可以,这种做法完全合法。199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咨询时说:“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的选民为代表,选举结果有效。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为代表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当选。”

八、为什么要关注选区划分和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分配情况?

答:有的县级选举委员会,利用其划分选区的权力,违法划分选区,其目的是使当选可能性很大的选民无法当选;县级选举委员会违法分配选区应选代表名额,在全国来说不是个别的。

关注的目的:1、抵制和检举控告选举委员会违法划分选区和违法分配选区应选代表名额;2、选择对自己竞选和当选有利的选区。

九、如何使自己成为代表候选人?

答:在弄清楚了县级行政区域内共划分为多少个选区、各选区所辖单位和各选区分配的应选代表名额后,进行分析和比较,自己选择到某一选区竞选。

使自己成为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一点也不难,把握三条即可:1、你必须取得你所选择参选的选区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的任何一个选区的选民资格;2、在“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中签名的选民,必须是参选者选定的选区内的选民,选民10人联名不包括被推荐者自己,一张推荐表中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该选区分配的应选代表名额;3、在选举委员会规定的交表期限内把推荐表送到选区选举工作组。

十、为什么竞选者在成为代表候选人时争取选民签名的人越多越好? 答:《选举法》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的表述语意不清,缺乏可操作性。全国各地县级选举委员会普遍存在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在“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可使用若干份推荐表)中,竞选人获得选民签名的人数越多,其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越具有合法性。 因为选举法规定只能“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或者“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十一、正式代表候选人是如何确定的?

答: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有三个环节。第一环节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第二环节是各选民小组的选民讨论、协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三环节是“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见《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

十二、竞选者可以采取哪些介绍方式?

答:没有竞争的选举是虚假选举,我国现行选举法鼓励依法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我们的理解这种介绍实际就是一种竞选。

在近几届县级人大代表竞选中,独立候选人一般采取了张贴竞选海报、散发竞选承诺、公开演讲辩论、告诉选民在选举日如何填写另选他人、打电话、发短信、寄电邮、挨家挨户拜访等方式。

总之,“亲朋好友齐上阵,男女选民总动员;民意代表明白选,选战连天是文明。”

十三、没有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是否还有当选为代表的机会? 答:有。在以前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这样的例子就非常多了。这样的例子在乡镇一级的选举中以前出现过许多,在区县级的选举中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例如,湖北潜江的教师姚立法、枝江的农民吕邦列,四川泸州的工人曾建余、仁寿的农民张德安,重庆奉节的教师姚少凡,北京昌平的业主聂海亮,深圳的王亮等,都是非正式代表候选人竞选而当选的区县级人大代表。

请注意,有的选区选举工作组的人所说的,根据选举委员会的意见,本选区选出的代表必须是女的且必须是中共党员之类的话,是误导选民,是违法的。

十四、同一选区竞选者较多时怎么办?

答:推荐代表候选人,有多种方式。包括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也包括“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在现阶段,只要选举过程被选民认为有些合法,或选民为了争取实现真正的民主选举,选民一般会自由组合10人以上联名分别推荐很多代表候选人,这样一来,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定会比“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多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建议竞选者或者各位竞选者委托牵头的支持者理性协商,以使选民们把选票投给那些为人正派、敢说实话、不畏邪恶、坚信真理、没有官瘾、信法守法和一心维护社会公正的民间政治家们,

使他们被依法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或者使他们在“另选他人”栏得票从“票箱里跳出来”。

总之,人民代表应当是人民的代言人,否则,休想得到神圣一票。

十五:竞选者和助选团在投票日应做哪些事?

答:竞选者和助选团牵头者(聘请顾问也行)必须十分熟悉法定投票程序和以往投票中常出现舞弊的环节及其做法。

若投票日前的竞选、动员选民参与选举、监督批评阻止操纵选举者的工作,做得不具体扎实的话,投票日这天做再大的努力,竞选者是不可能当选的;但有一个可能会出现,那就是发现和抓住选举日是否有人在操纵选举的事实。

即使投票日前的竞选、动员选民参与选举、监督批评阻止操纵选举者的工作已经做得比较具体扎实,但是投票日这天仍然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万万不能疏忽和轻“敌”。以下的一些工作是要认真做的:

1、 在投票日当天,除了那些因外出已经办理了委托投票手续和因老弱病残孕等原因已经申请到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之外,还会有一些人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到会投票,因此要有人专门对照选民名册,及时争取他们亲自到会或到站投票。

2、要特别关注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看他们是否在核实到会选民人数前由选民推选产生。对此,《选举法》第39条有明确的规定。

3、助选团的人要监督投票的秩序,做好相关记录。比如核实选民人

数。这里主要是指到会到站人数。委托投票人数可在发放选票时认真证录。在流动票箱投票人数,由跟随票箱的助选团的人如实记录。相关数据应及时汇总。

4、要监督投票现场选民按照一定顺序排队接受身份检验,领取选票的秩序。否则,一人填写几十张上百张选票的事就可能发生。

5、要监督选民必须进入秘密填票处填写选票的秩序。

6、在计票前,应询问选区负责人,选区是否集中票箱到一处公开统一计票;是否洗票,即把选区所有票箱的选票集中起来,进行混合搅拌。若答复是不,则要及时电话与选举委员会办公室联系,请其纠正选区的错误做法。

7、投票中不按规定书写的选票是常会出现的,如果选区工作组在告知选民如何划票时选民不大了解而出现划票错误,要即时通知选举委员会加以澄清。

以往一些地方的选区选举工作人员,不正确对待“陪选”人员和在另选他人栏得票的竞选者的现象,助选团应尽可能在本次计票中及时发现,并告知选举委员会加以纠正。

8、助选团还应注意一点,即有的选区唱票人不高声读出每张选票所选的被选人姓名;计票人不在垂直地面的黑板或者大纸上计票;一组唱票、计票和监票人员中,监票人只一人。如此现象都是不允许发生的,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并要其纠正错误。

十六:如果遭遇违法选举和破坏选举怎么办?

答:破坏选举包括:①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③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④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对破坏选举行为,应及时向县级检察院或县级公安局控告、检举。若他们不当事时,可向选举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媒体反映。如该公安局管,而其不管时,可行政诉讼公安局不作为。

对操纵、掌控选举,如分配代表名额、划分选区、选民小组组长产生、选民资格、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委托投票、流动票箱、计票等中的违法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向法院起诉、向检察院控告、向选举委员会举报、向人大常委会申诉、向媒体投诉等。如能依法得到游行、集会许可,向非法者或有关组织以非暴力的方式示威,也是上策。 上述方式方法仍不能解决问题,依法提出罢免“代表”要求,也是一条可选择的法治之路。

中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须知

中国人大代表选举研究课题组

目 录

熟知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

法律依据„„„„„„„„„„1

第二章 关注选举组织„„„„„„„„5

第三章 了解选区划分„„„„„„„„10

第四章 确认选民资格„„„„„„„„13

第五章 争取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18

加强代表候选人在选举中的

介绍„„„„„„„„„„„„22

第七章 聚焦投票和计票„„„„„„„25

第八章 安排选举观察„„„„„„„„32

处理选举争议„„„„„„„„35

※ ※ ※

关于自荐候选人参加2006-2007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竞选有关问题的问答„„„„40

前 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石。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就是说,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是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由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的。人民行使权力的有效途径是选举。 如果人民忽视和放弃了选举,就等于放弃了自己手中的权力。当人民重视和正确行使自己的选举权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人民的权力其实就在自己手中。

只有善待选举,才能从源头上解决立法缺失、执法腐败和司法不公问题,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认真对待选举,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法律权利;认真对待选举,就是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依据法律规定,中国农村地区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城市的区一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这里的直接选举是讲选民可以用自己的选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这是法律予以保障的公民权利。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

日期间,全国各地都要进行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也就是说农村地区县乡两级和城市区一级都要同时进行换届。在中国目前的民主发展过程中,许多公民有参选这两级代表的愿望。但是,如何理解选举的法律环境,如何参选人大代表,需要关注哪些问题,会遇到什么问题,这些对于公民来讲并不是很清楚,同样,对于选民来讲也不是很清楚。

为了更好地帮助选民参选,也帮助选民了解我们的选举制度及其运作方式,更好地运用手中的这张选票,我们对国家有关法律和近年来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实践加以研究,编写这个选举须知,供广大选民参考。

这个须知不是一个法律文件,它是基于中国现行法律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对我国当前选举制度的一个理解,仅代表本课题组的意见,具体做法以宪法和选举法为准。我们希望这个选举须知能够引起广大选民和代表候选人的关注,并在2006年和2007年的基层人大选举中吸收新的有益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推动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使之向更加民主、自由、公平、透明的选举制度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熟知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

法律依据

本章提示:

宪法和法律是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坚实保障。

一切关于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都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一、宪法、选举法、组织法关于选举的规定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第97条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这是基层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宪法依据,它在宪法上保障了基层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密切关系。 选举法是人大代表选举的基本法律,它对地方人大代表的名额、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确定、选举程序、罢免和补选以及破坏选举的制裁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2004年的选举法修改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大进步,选举法在候选人确定、候选人介绍、违反选举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在基层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和任期方面做了与宪法、选举法一致的规定。

二、诉讼法、民法和行政法涉及选举的规定

由于选举与现实生活的距离,我国诉讼法关于选举的立法相对滞后,很多选举争议还很难由司法机关做出裁决,目前仅有民事诉讼法对选民资格诉讼做了明确规定。选民资格诉讼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

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对地方人大选举规范性文件的质疑,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审查程序处理;选举中的民事赔偿纠纷按民事法律处理;行政责任按治安处罚法处理;刑事责任按刑事法律处理;其它选举争议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由当事人针对选举争议事项,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起申诉。

二、刑法关于选举的规定

为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进行,我国刑法对严重违反选举秩序的行为设立了破坏选举罪,这是对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最强烈制约。 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各地方关于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和操作办法

在每次换届选举中,除了选举法和全国人大的有关规定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有关于选举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一般是由省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在实际选举中,省级以下人大依据本地的地方性法规还制定了关于选举的实施办法,其中区县级人大关

于选举的实施办法对基层人大直接选举最具有重要的影响,应该特别关注。

可以登陆各地人大常委会网站或者去各地人大常委会查询有关规定或索取相关材料。

第二章 关注选举组织

本章提示:

选举组织是从事选举工作的各种组织机构,选举的全过程都与选举组织有关。

应当了解选举组织的法律权力和义务,善于与选举组织配合,主动了解选举的相关信息。

一、法定选举组织

1、选举主持机构。

选举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2条,选举委员会具有下列职权:

(1)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

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3)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4)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5)规定选举日期;

(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指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选举委员会是选举中最重要的组织,在实际选举中一般由本辖区的党委书记亲自挂帅,在它上面往往设立有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这个领导小组的职权,法律没有规定;在选举委员会的下面,往往设有选区工作领导小组(选区工作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这个小组或分会可以视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选区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实际主持该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举委员会拥有办事机构。

2、选举办事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选举办事机构通常称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或者选举工作办公室。

3、选举领导机构。

选举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

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在选举中有如下职权:

(1)就本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做出决定,制定实施方案,决定换届选举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2)设立选举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

(3)按照选举法第12条、第13条规定确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比例。

(4)接受选民关于选举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

4、选民小组。选民小组的功能主要是联系选民,以及讨论、协商产生代表候选人等。选民小组通常由选区按便于召开会议和讨论协商的原则产生,选民小组的正、副组长由选民推选产生。

5、各政党和人民团体。各政党和人民团体在选举中有下列权利:

(1)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2)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民10人以上联名,不是组织,但在代表候选人提名和介绍代表候选人上,与各政党和人民团体享有同等权利。

6、选举指导机构。

选举法第7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选举指导机构的职权: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关于选举的地方性法规或选举操作办法。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决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的时间。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其他选举组织

1、上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双重领导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是选举中的临时机构。是选举的最高决策机构。

2、选区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

3、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

选举组织的设置,各地不尽相同,我国选举法和《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也只有原则的规定,对于选举组织的权力义务,可以根据人大制度的基本原理予以理解。选举组织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使选举工作公开、公正进行;作为选民和候选人而言,主动了解关于选举的有关信息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章 了解选区划分

本章提示:

选区划分拉开选举的帷幕,需要及时了解选区划分的相关情况,因为参选是否成功可能直接与选区划分有关。

选区划分对自己不利时,应当调整参选方法。

选区划分是选举的重要环节,选区划分是否合理,直接关系选举的公正和选举权的平等。

一、主动提前咨询选区划分

由于选区划分的重要性,向选举办事机构了解其基本情况十分必要,这些情况包括:全县(市辖区、不辖区的市)共划分多少个选区,选区内有哪些单位,划分为多少选民小组,各选区有多少人口数,多少选民数,代表名额是如何分配的,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区县级和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选区划分是不同的。

我国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选区划分的原则,但从选举法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上看,可以推导出选区划分的若干原则:

1、选区的划分应当便于选民参加选举和选举的组织工作,兼顾地域代表和界别代表。“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2、选区划分应当保障选民选举权的平等。“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二、选区划分不利时的应对方法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是选举委员会的职权。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为了控制选举,喜欢在选区划分上做文章。比如,为防止某人当选,把其可能当选的原选区拆散,重新组合选区;把相距甚远的不相干单位凑成一个选区;不顾人口数的悬殊,在党政机关驻地分配更多的代表名额;以界别为由,指定必须选出特殊身份的代表;等等。

选区划分的随意和变相控制,容易从源头上损害选举的民主性,侵害选民的选举权利。

参选人大代表的选民以及选民认为选区划分不合理或者名额分配不合法,可以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提出异议。

参选人大代表的选民在选区划分对自己参选明显不利时,可以在其他选区争取自己的选举,这样也许会柳暗花明。

第四章 确认选民资格

本章提示:

取得选民资格是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前提,流动人口可以依法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一、选民资格的法律意义

选民资格是指公民获得选举权的资格。由于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对人大代表选举的被选举权进行特别限制,所以,公民只要拥有选举权,

也就拥有被选举权,在这个意义而言,选民资格不仅是公民获得选举权的资格,同时也是公民获得被选举权的资格。

因此,选民参选人大代表的第一步,是取得选民资格。取得选民资格的程序是选民登记。

二、选民登记中的问题

按照《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是选举委员会的职权。选举法同时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所以,选区只是方便公民进行选民登记和选举工作的组织,具有法律意义的主体是选举委员会。

(一)选民登记与选区的关系

由于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所以,公民在哪个选区进行登记,直接决定其行使选举权的地点。在各地具体的选举实施细则中,选民登记的原则是:“职工跟着单位走,居民跟着户口走,学生跟着学校走”。这种登记办法主要是方便组织选举,选民登记工作很大程度上由单位和学校分担了,减轻了居委会和基层政权的工作压力,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基本是可行的。在社会经济激烈变动的今天,人员流动频繁,这种选民登记原则不仅容易错登、漏登,也因为选举与单位挂钩,在其后的投票中,由于复杂人际关系的影响,不利于选民表达真实意愿。 我国选民登记是选举委员会主动进行,不由选民主动登记,所以,对于选民登记的信息,选民和代表候选人应当密切关注,如果认为选民登记不利于选举的,可以依照流动人口选民登记的办法和程序,进行

选民变更登记,选择在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登记,进行选区选择。

(二)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

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和工作的公民,俗称“流动人口”,如果希望在现居住地或工作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按照《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应当取得原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和工作地进行选民登记。

在具体的操作中,可以由选民向原选区或户口所在地出具转移选民登记的申请,原选区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参加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的证明,加上原籍的户口证明,到现居住地和工作地进行选民登记。由于选举委员会和选区属非常设机构,在原选区解散或没有设立期间,选民可以要求原选区所在地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附选民资格证明参考样本:

选民资格证明

兹有我选区(辖区)选民 ,男(女), 年 月 日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参加 年我选区(辖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

特此证明。

此致

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流动选民为了取得现居住地或工作地的选民资格,应当注意保留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电话费收据等证明文件,必要时可以请求公证部门公证。

(三)关注本选区难以参加选举的选民数量

由于选民工作和居住地变动频繁,大量选民实际无法参加选举,造成大量的委托投票,甚至选举舞弊的发生,这部分选民数量应当予以关注。

这些选民人群主要有:

1、人户分离的选民。这些选民由于工作、新购住房、求学、婚嫁等,已经不在原户籍地居住。

2、人企分离的选民。这些选民由于企业改制、破产或出外经营等,工作关系虽在单位而人不在单位。

3、人校分离的选民。这些选民人事关系在学校,但不在学校工作或学习。

4、无主管单位的选民。这些选民可能成为“单位、户口地、学校”三不管。

三、选民资格的争议

我国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有选民资格争议的处理程序。

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最后决定。”

由于选举的时效性,对于选民资格异议,应当尽早提出。

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选举实践中,有选举委员会不作为,不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的情形,选民或代表候选人可以在选举委员会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届满之日后,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第五章 争取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

本章提示: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联名人数越多越好,推荐表应当尽早领取。 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可以不是本选区选民。

没有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可以在本选区或其它选区以另选他人的方式争取当选人大代表。

一、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的法定提名主体是政党、人民团体和10人以上选民联名。

代表候选人提名应注意的问题:

1、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选民联名提出候选人的,通常在选民名单公布后。选民名单公布后3日内一般应当召开选民小组会议。如果选民小组不召开会议的,联名的选民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下属的选区递交

推荐表。

2、提名推荐的人数不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3、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本县(不辖区的市、市辖区)选民。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按照政党和人民团体提名的一般做法,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可以不是本选区选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有专门的解释予以认可。

4、联名的推荐者应为本选区选民。

5、联名的选民人数越多越好。按照选举法规定,选民10人以上联名即可获得推荐,但选举法规定有正式候选人的确定程序,为了最终获得正式候选人资格,取得“较多数选民意见”,联名的人数越多越好,不要怕麻烦。

6、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以书面形式推荐。一些地方规定推荐表必须到选举委员会或其指定的地方领取,并不得使用复印件,所以,应当尽早领取推荐表。

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有两种方式:

(一)本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实践中,由于有的选民小组不开会,各选民小组之间的信息不畅通,一般选民和代表候选人对什么是较多数选民意见、如何确定较多数选民意见很难知晓。所以,取得较多数选民意见的有效途径是尽可能争取本选区较多数选民的联名,实践中是联名越多越好。同时,可以要

求选举委员会下属的选区公开较多数选民的意见以及确定较多数选民意见的方法。

(二)预选

选举法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预选不是产生正式候选人的必经程序,只是在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时进行。什么是“一致意见”,目前尚没有法律解释。如果代表候选人取得尽可能多的选民联名,就可以在争取预选上取得有利地位。由于预选程序规定在法律上是空白,代表候选人应当密切关注预选的时间和方式。

三、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后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可以由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没有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可以在本选区或其它选区以另选他人的方式争取当选人大代表。

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中,如果遇到不公正对待,或者因为硬性指定特殊身份的代表候选人而落选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诉,也可以同时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第六章 加强代表候选人在选举中的介绍

本章提示:

新选举法新增了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方式,依法加强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有助于增进选民的了解,选出自己信任的代表。

一、法律基础

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二、代表候选人介绍的意义

依照法律所进行的介绍实际上是一种竞选方式。目前已经在许多的选举中有所应用,对推动竞争性的选举、让选民了解候选人的真实情况是有帮助的。

三、介绍方式

(一)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的方式

在过去的选举实践中,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1、选举委员会举办代表候选人向选民自我介绍的会议。候选人一般有关于选举的演讲,内容包括当选为代表后准备为选民做些什么和怎样做。

2、代表候选人张贴介绍自己的海报。一般张贴在居民区和其它公共

场所。

3、代表候选人自我印制的介绍材料。这些材料挨家挨户发放到选民手中。

4、通过电话方式向选民自我介绍。

5、候选人挨户到选民家里拜访,了解情况,介绍自己。

6、在公开场合做自我介绍活动。

7、利用互联网设立候选人的个人网站,向选民介绍自己。

在介绍过程中,参选的代表候选人可以向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咨询,也可以从选举开始就聘请律师为法律顾问。

(二)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人和支持者所做的推荐候选人的方式:

1、上述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的方式。

2、成立帮助候选人选举的咨询小组,向候选人提供意见、建议。

3、推荐人和亲友通过小额赠予方式资助候选人的自我介绍。

四、选举费用

在目前中国的法律环境下,不赞成候选人向选民或者企业、组织公开筹集选举经费,这涉及到法律的空白问题,但是如果亲友们愿意小额赠予支持选举的,当前法律上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五、介绍时机

从选民登记开始,在选举过程中有三个重要阶段:成为初步候选人阶段、成为正式候选人阶段、投票日前的最后阶段。这三个阶段都是很重要的,尤其是投票日的前一到三天,候选人应当加大介绍力度。往往最后一天的冲刺能决定选举的成败。

参选的选民,即使最终没有成为正式候选人,由于法律规定在正式投票时有另选他人的法律权利,所以建议继续在选区进行对自己的介绍,争取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人大代表。

第七章 聚焦投票和计票

本章提示:

投票和计票阶段最重要的是防止舞弊,注意流动票箱和委托投票。 观察是否有妨碍选民按自己意愿投票的行为。

一、投票场所

按照选举法规定,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站包括主投票站(主会场)和分投票站(分会场)。一般情况下有一个主投票站和若干分投票站。当选民进入投票站时,目前对于投票时间的掌握基本有两种方式。一般在县乡选区是选民集中在一个短的时段内,例如一个上午完成投票;在大、中城市的区一级投票中许多地方采用的方式是一个时间段,例如北京在2003年采用的是上午七点到晚上十二点。选民在投票时要注意本选区的投票时间。

二、领取选票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选民在进入投票站投票时需用一张选民证领取一

张选票。如果有委托投票,被委托人需要出具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的选民证才可领取选票。

在目前的投票中,秘密划票方式并没有被普及到人大代表的投票中。有的地方在投票站设立秘密划票间,并有标识,选民可以前往秘密划票间划票。但是秘密划票的方式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人大代表投票必须使用的方式。如果选民想要保证自己投票的情况不被人所知,最好前往秘密划票处划票。

在投票中有的地方采用一个选区设立多个分投票站的方式进行投票,这种方式不利于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投票,这是选民需要了解的。

三、委托投票

根据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选举允许委托投票。每个选民接受的委托票不得超过三张,需要出具书面委托书,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委托投票问题上是容易出现舞弊的地方。目前在委托投票中存在许多问题,一些投票站并没有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委托投票;一些选民没有书面委托;被委托投票的数量超过法定的三张;被委托人没有严格的用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选民证领取选票;未到场选民的选票被他人冒领。这是候选人和选民应该监督的。

候选人和选民应该了解本选区的委托投票数量,委托他人投票的选民名单,注意是否有非本选区的人冒领本选区的选票。若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四、流动票箱

为了方便部分选民投票,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允许使用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

在投票日之前,选举委员会应该确定通过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选举工作组织者在投票日当天应该按照名单前往选民家中接受选民投票。

在执行的过程中,流动票箱容易发生舞弊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按照名单接受投票;选票被调换;选民在流动票箱前投票难以保证按照自己意愿投票等。候选人可以让自己的亲友和支持者跟随监督流动票箱,若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五、“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

按照选举法规定,在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票上设有“另选他人”的栏目,选民可以用“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给非正式候选人的选民。具体方法是在“另选他人”的方框内填入自己所要选的选民的名字并在下面的方框内画“○”,并在正式候选人名单中不满意的候选人姓名下的方框内画“”。在填写的过程中,要注意所写的另选他人的姓名不要出现错误,或者只写姓名没有画“○”,或者在所反对的正式候选人姓名下的方框内没有画“”,使得最后被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这些情况都会让选票成为废票而失去效力。因此选民在划票后要认真检查。

为了保证选民能够正确使用另选他人划票的方式,一些地方的没有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在投票前用介绍材料的方式向选民讲解另

选他人的划票方法,在介绍材料中包含仿照的票样,将上述方法对选民解释说明。

附已填好的选举票样:

XX 县(区)XX选区人大代表选举选票

(本选区应选人数2人)

张三

李四

王五 另

○或

说明:

1、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排列。

2、凡赞成的,在姓名下的符号栏内画“○”;反对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下的符号栏内画“○”,不写“○”不计得票。

3、写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所画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按弃权票处理。

4、投赞成票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六、点票和唱票

候选人和选民应该向本选区的组织选举的机构了解本选区登记选民数、应到选民数、实到选民数、委托投票数、到流动票箱投票数。尤其注意监督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投票是否存在舞弊行为。

在点票和唱票的过程中,选民应该尽量坚持不要离开会场,防止票箱被转移不公开点票,监督点票和唱票过程是否公正,应该要求及时公开点票,不能隔夜点票,点票结果应及时公布。如果有分会场,每一个会场都要有候选人的支持者和选民监督该分会场的投票和点唱票状况。如果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极为接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请重新点票。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候选人和监督的选民应该公开制止或者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

七、第二轮投票

如果第一轮投票结果缺额(即不足应选名额)或者无人当选,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进行第二轮投票。

举行第二轮投票的时间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但不应拖延太长。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是在第一轮投票结束后马上举行第二轮投票,有的地方会拖延几天进行,有的地方甚至取消第二轮投票或者完全用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第二轮投票。建议候选人和选民参考本省有关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对舞弊行为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反映和申诉。

第八章 安排选举观察

本章提示:

选举观察有助于防止选举舞弊,了解选举的真实状况,代表候选人应当尽可能派遣自己的选举观察员。

一、选举观察的意义

选举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例如技术上的操作问题,或者有意的作弊,包括候选人的作弊,也包括选举组织者的作弊等。因此对于选举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如何判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这决定了选举是否公正和公平。

判定选举是否公正,最终应该由法律来裁判,但是由于法律诉讼必须要有原告来起诉,才有可能通过证据质证、辩论等方式来判定选举是否公正。诉讼过程非常复杂,往往要到选举结束以后的很长时间,才可能通过选举的诉讼机制得到结果。而且选举过程中舞弊的证据也必须有人提出,这些都给选举诉讼带来复杂的过程。国际上通用的办法是采用选举观察制度对选举过程进行全过程的观察,并提出对选举过程是否公正的意见,告诉代表候选人形成判断,或者诉诸媒体,形成一种公共意见。

二、谁来做选举观察

中国基层选举实践中,已经开始有选举观察的应用。由代表候选人自己组织选举观察是适合于基层选举的一种主要观察形式。这样的选举观察已经出现,但只是个别的,不是制度性的。代表候选人派出自己的亲朋好友和自己所信任的人,作为自己的代表在选举现场尤其是投

票现场对投票、计票过程进行观察和监督。由观察员将所观察到的结果向候选人报告。

提倡媒体记者、法律工作者、离退休干部、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参与选举观察。

三、怎样进行选举观察

若要进行选举观察,代表候选人可提前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在投票、计票过程中派遣观察员全程观察,经过同意,观察员可前往观察并向候选人汇报观察结果。如果申请不被批准,代表候选人也要尽可能的在投票日派出选举观察员现场观察,同时不要和选举工作人员发生冲突。

代表候选人的选举观察员在观察时应该有所准备,包括对选举程序的了解,掌握在选举过程中什么是舞弊行为,最好要有一个书面的选举观察记录。观察过程中,注意应到选民数、实际投票数,票箱打开之前是否有票,选票发放过程是否符合规定,一张选民证是否换取一张选票,委托投票是否有书面委托书,每个人的委托投票是否超过三张。建议选举观察员跟随监督流动票箱全过程,观察选票是否按照名册发放、流动票箱应用过程中是否有换票、冒领划票等舞弊行为。同时应当监督是否公开点票、点票数量是否与唱票数相同、是否采用秘密划票、实收票数是否超过实发票数,等等。

如果候选人派出的观察员在观察过程中发现了问题,应当尽可能保留各种文件材料和音像资料,用书面形式写下记录,及时向投票站的选举人员提出纠正要求或者向代表候选人报告,将收集的有关证据交给

代表候选人以备选举后的法律诉讼。如果代表候选人的选举观察员在选举中没有发现什么问题,认为这个选举是公正的或者是比较公正的,也要向候选人本人报告情况,使代表候选人承认选举结果。

第九章 处理选举争议

本章提示:

处理选举争议的最好办法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解决。

选举争议的产生是选举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用宪法和法律解决选举争议有助于保证选举公平、公正。

一、容易产生选举争议的环节

(一)代表名额分配

1、按照选举法规定,每个选区按一名至三名代表分配,?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实践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差距巨大的,影响选举权的平等,也会造成不同的选举结果,容易引起争议。

2、出于界别代表的考虑,选举委员会强调或者暗示代表候选人必须是特定身份的代表,容易引起争议。

(二)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涉及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选举实践中,难免有

选民登记的错登、漏登,流动人口选民资格的转移登记等问题,容易引发争议。

(三)正式候选人的确定

由于什么是选民的较多数意见不好确定,而且预选的程序缺乏规定,在选举的正式候选人确定阶段,容易被少数人操纵控制而引发争议。

(四)委托投票

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实践中,有的选民接受的委托超过三人,或者没有书面委托,或者没有经过选举委员会同意,甚至有的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冒充他人填写选票,容易引发争议。

(五)流动票箱

为方便部分选民投票,我国选举法规定了流动票箱的设立,但实践中不好监督,容易发生选举舞弊。

(六)计票

唱票、计票是选举的核心环节之一,由于选举观察制度的缺乏,不排除唱票、计票被操纵而引发争议。

(七)选举的地方性法规或选举实施细则

由于各地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我国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认为本地的选举地方性法规或实施细则违反选举法和宪法的,引起争议。

二、选举争议的解决

解决选举争议的途径有:

(一)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目前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选举案件是关于选民资格的争议。

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因选举争议引发的民事赔偿要求,可以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确认损害公民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后,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二)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对于选举中发生的所有争议,都可以及时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并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三)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

针对选举委员会提出的争议,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本级人大常委会是选举委员会的领导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的指导机关。

(四)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

对选举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反映,直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常委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转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进行审查。上述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先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需要审查的,由常委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进行审查。被审查的法规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的,应同时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收到涉及法规审查建议的信函后,应及时转交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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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荐候选人参加2006-2007年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竞选有关问题的问答

姚立法 姚秀荣 吕邦列 姚少凡 曾健余 姚遥

一、竞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第一步应该做什么?

答:1、关注竞选者所在县(或区或县级市)或乡或选区大多数选民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和焦点问题。在公开场合敢说大多数选民想说而又一时不愿说的真话;不畏权势、不怕打击、不图私利;以实现政治民主、思想自由、文化多元的一个符合人的尊严和社会公正的社会为己任;尽最大可能维护弱势群体或这个群体中的部分人的利益,以及为他们争取到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

2、认真学习和研究《宪法》、《选举法》、《代表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3、在选举日(投票日)前二十天(越早越好)得到你所在县级的《鬃县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方案》和《鬃县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表》。

区县级人大代表有哪些法律赋予的权利?

答:代表的权利有很多,也很大。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2)提案权。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表决,是指代表大会在通过报告和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以法定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

(4)选举权和罢免权。联名提名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联名提名县长、副县长候选人,联名提名法院院长候选人,联名提名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联名提名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权利;投票选举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举县长、副县长,选举法院院长,选举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各局局长,选举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选举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利;罢免上述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人员职务的权利;

(5)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

(6)建议权、批评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

(7)人身特别保护权。在会议期间,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

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公安机关应立即向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汇报。

(8)言论免责权。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9)物质帮助权。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旅差费和必要补贴。

区县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有以下八项权利:

(1)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的权利;

(2)视察“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利;

(3)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权利;

(4)提出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

(5)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权利;

(6)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的权利;

(7)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8)对“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法律规定的权力?

答: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有15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1、保证宪法、法律和上级人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保证国民经济计划预算贯彻执行。

2、对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族等九方面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3、选举本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4、对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①法律监督;②工作监督。对乡镇级人大进行监督。

5、保障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社会政治文明的关系?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点是: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源于选民;公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社会政治文明的根本点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来源合法、合民意;同时,四大家机关的权力又受到其来源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公民的一切权利有明确的和真实的司法救济渠道保障。

综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社会政治文明的关系是:公正、自由、民主的选举制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社会政治文明的基石。

五、是否可以同时竞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答:完全可以,这是合法的。比如有的乡镇长就既是乡镇人大代表,同时又是县、设区的市和省级人大代表。

六、是否可以成立自己的竞选班子?

答: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在竞选人大代表时成立竞选班子的规定。但可能有的地方政府有意认为竞选班子是民间组织,而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是非法的,故政府以取缔非法民间组织而打乱候选人竞选秩序的可能性是有的。

建议不要成立正式的竞选班子。但可邀请和接受志同道合者、亲朋好友等参与联名推荐自己为代表候选人,宣传自己的竞选主张及参选者的为人,监督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是否合法,参与和鼓励选民依法否定非法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核实委托投票人是否办理委托手续及被委托人是谁,等等。在选举日需要牢牢盯住应到选民数、实到选民数、实发选票数、实收选票数、委托投票数、在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和数、开票箱、唱票、监票、计票等。

七、是否可以在本人选民名单公布以外的选区竞选人大代表? 答:可以,这种做法完全合法。199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咨询时说:“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的选民为代表,选举结果有效。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为代表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当选。”

八、为什么要关注选区划分和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分配情况?

答:有的县级选举委员会,利用其划分选区的权力,违法划分选区,其目的是使当选可能性很大的选民无法当选;县级选举委员会违法分配选区应选代表名额,在全国来说不是个别的。

关注的目的:1、抵制和检举控告选举委员会违法划分选区和违法分配选区应选代表名额;2、选择对自己竞选和当选有利的选区。

九、如何使自己成为代表候选人?

答:在弄清楚了县级行政区域内共划分为多少个选区、各选区所辖单位和各选区分配的应选代表名额后,进行分析和比较,自己选择到某一选区竞选。

使自己成为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一点也不难,把握三条即可:1、你必须取得你所选择参选的选区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的任何一个选区的选民资格;2、在“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中签名的选民,必须是参选者选定的选区内的选民,选民10人联名不包括被推荐者自己,一张推荐表中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该选区分配的应选代表名额;3、在选举委员会规定的交表期限内把推荐表送到选区选举工作组。

十、为什么竞选者在成为代表候选人时争取选民签名的人越多越好? 答:《选举法》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的表述语意不清,缺乏可操作性。全国各地县级选举委员会普遍存在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在“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可使用若干份推荐表)中,竞选人获得选民签名的人数越多,其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越具有合法性。 因为选举法规定只能“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或者“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十一、正式代表候选人是如何确定的?

答: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有三个环节。第一环节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第二环节是各选民小组的选民讨论、协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三环节是“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见《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

十二、竞选者可以采取哪些介绍方式?

答:没有竞争的选举是虚假选举,我国现行选举法鼓励依法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我们的理解这种介绍实际就是一种竞选。

在近几届县级人大代表竞选中,独立候选人一般采取了张贴竞选海报、散发竞选承诺、公开演讲辩论、告诉选民在选举日如何填写另选他人、打电话、发短信、寄电邮、挨家挨户拜访等方式。

总之,“亲朋好友齐上阵,男女选民总动员;民意代表明白选,选战连天是文明。”

十三、没有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是否还有当选为代表的机会? 答:有。在以前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这样的例子就非常多了。这样的例子在乡镇一级的选举中以前出现过许多,在区县级的选举中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例如,湖北潜江的教师姚立法、枝江的农民吕邦列,四川泸州的工人曾建余、仁寿的农民张德安,重庆奉节的教师姚少凡,北京昌平的业主聂海亮,深圳的王亮等,都是非正式代表候选人竞选而当选的区县级人大代表。

请注意,有的选区选举工作组的人所说的,根据选举委员会的意见,本选区选出的代表必须是女的且必须是中共党员之类的话,是误导选民,是违法的。

十四、同一选区竞选者较多时怎么办?

答:推荐代表候选人,有多种方式。包括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也包括“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在现阶段,只要选举过程被选民认为有些合法,或选民为了争取实现真正的民主选举,选民一般会自由组合10人以上联名分别推荐很多代表候选人,这样一来,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定会比“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多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建议竞选者或者各位竞选者委托牵头的支持者理性协商,以使选民们把选票投给那些为人正派、敢说实话、不畏邪恶、坚信真理、没有官瘾、信法守法和一心维护社会公正的民间政治家们,

使他们被依法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或者使他们在“另选他人”栏得票从“票箱里跳出来”。

总之,人民代表应当是人民的代言人,否则,休想得到神圣一票。

十五:竞选者和助选团在投票日应做哪些事?

答:竞选者和助选团牵头者(聘请顾问也行)必须十分熟悉法定投票程序和以往投票中常出现舞弊的环节及其做法。

若投票日前的竞选、动员选民参与选举、监督批评阻止操纵选举者的工作,做得不具体扎实的话,投票日这天做再大的努力,竞选者是不可能当选的;但有一个可能会出现,那就是发现和抓住选举日是否有人在操纵选举的事实。

即使投票日前的竞选、动员选民参与选举、监督批评阻止操纵选举者的工作已经做得比较具体扎实,但是投票日这天仍然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万万不能疏忽和轻“敌”。以下的一些工作是要认真做的:

1、 在投票日当天,除了那些因外出已经办理了委托投票手续和因老弱病残孕等原因已经申请到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之外,还会有一些人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到会投票,因此要有人专门对照选民名册,及时争取他们亲自到会或到站投票。

2、要特别关注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看他们是否在核实到会选民人数前由选民推选产生。对此,《选举法》第39条有明确的规定。

3、助选团的人要监督投票的秩序,做好相关记录。比如核实选民人

数。这里主要是指到会到站人数。委托投票人数可在发放选票时认真证录。在流动票箱投票人数,由跟随票箱的助选团的人如实记录。相关数据应及时汇总。

4、要监督投票现场选民按照一定顺序排队接受身份检验,领取选票的秩序。否则,一人填写几十张上百张选票的事就可能发生。

5、要监督选民必须进入秘密填票处填写选票的秩序。

6、在计票前,应询问选区负责人,选区是否集中票箱到一处公开统一计票;是否洗票,即把选区所有票箱的选票集中起来,进行混合搅拌。若答复是不,则要及时电话与选举委员会办公室联系,请其纠正选区的错误做法。

7、投票中不按规定书写的选票是常会出现的,如果选区工作组在告知选民如何划票时选民不大了解而出现划票错误,要即时通知选举委员会加以澄清。

以往一些地方的选区选举工作人员,不正确对待“陪选”人员和在另选他人栏得票的竞选者的现象,助选团应尽可能在本次计票中及时发现,并告知选举委员会加以纠正。

8、助选团还应注意一点,即有的选区唱票人不高声读出每张选票所选的被选人姓名;计票人不在垂直地面的黑板或者大纸上计票;一组唱票、计票和监票人员中,监票人只一人。如此现象都是不允许发生的,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并要其纠正错误。

十六:如果遭遇违法选举和破坏选举怎么办?

答:破坏选举包括:①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③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④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对破坏选举行为,应及时向县级检察院或县级公安局控告、检举。若他们不当事时,可向选举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媒体反映。如该公安局管,而其不管时,可行政诉讼公安局不作为。

对操纵、掌控选举,如分配代表名额、划分选区、选民小组组长产生、选民资格、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委托投票、流动票箱、计票等中的违法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向法院起诉、向检察院控告、向选举委员会举报、向人大常委会申诉、向媒体投诉等。如能依法得到游行、集会许可,向非法者或有关组织以非暴力的方式示威,也是上策。 上述方式方法仍不能解决问题,依法提出罢免“代表”要求,也是一条可选择的法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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