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形式及相关分析

关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形式及相关分析

摘要

违约责任在合同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仅从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条文的数目就可见一斑。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本文结合违约责任的形态体系就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并案例的应用进行浅显的论析。 关键词: 合同 合同当事人 违约责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活跃,合同纠纷也随之不断增多。《合同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中,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违约责任就是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承担违约责任。研究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特别是形式,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

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签署成立之后,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又被称作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民事责任的一切性质,即独立性、财产性、平等性、强制性和补偿性。违约责任的产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合同中的债务或不按照合同适当履行都将引发违约责任。

二、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的形态

违约行为,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和特点,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和预期违约。

违约责任的形态主要包括不能履行、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和债权人延迟。

三、违约责任的免责与归责原则

《合同法》虽然采取了无过错原则,但并不意味着违约双方在任何条件下均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违约责任的免责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债权人的过错和免责条款。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包括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

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了二元立法模式,即总则中的严格责任与分则中的过错责任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四、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

(一)支付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以下特征: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违约金条款具有从合同的性质;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赔偿数额。

1、违约金的种类

(1)惩罚性违约金指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除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违约金类型;第114条第3款属此类: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赔偿性违约金(与赔偿损害)指当事人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数额,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不再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的违约金类型。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1、2款属此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定金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还是证约定金等。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能兼得。 违约金与解除合同可以并用。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赔偿性)违约金的递减

国家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干预。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做出裁决。

(二)赔偿损失

1、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

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给他方造成损失时,支付一定金钱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损害责任的承担必须有违约行为和受害人受有损失。一般而言,违约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征:

2、完全赔偿原则和赔偿损失的限制

(1)法定赔偿范围----完全赔偿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a.直接损害(所受损害、积极损失、实际损失):因违约导致现有财产的减少;如:卖方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买方违约中相关费用的赔偿;

b.间接损害(所失利益、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因违约导致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如:转卖利益。

(2)损害赔偿的限制

a.可预见性规则

b.减轻损失规则

c.损益相抵规则 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基于同一原因获得利益时,其所受的利益应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预先扣除的规则。如:缺陷标的物如守约方愿意继续保留,则该物残留价值应从赔偿数额中扣除

d.过失相抵规则(与有过失规则、混合过错) 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如: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导致损害,但消费者的不正当不灵,但司机又超速驾驶导致事故发生使用也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如汽车刹车。同时还包括双方违约即合同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如:买方有先付款义务而未履行,后卖方交付的货物又有质量缺陷。

(三)强制实际履行 首先,强制实际履行又称实际履行、继续履行,是指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强制实际履行是一种补救方法;是否请求实际履行是当事人的权利;强制实际履行可以与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定金责任并存,但不得与解除合同并存。强制实际履行的表现形式有限期履行应履行的债务和修理、更换、重作。

其次,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要求,依据法律和合同性质能够履行,经济上合理(如履行费用过高,不能采取此方式。如:某型号产品已停产)。

五、应当属于违约责任的几种情况

下面说明一下应当属于违约责任的几种情况

(1)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融租物在租赁期间内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向融租人赔偿该融租物毁损灭失的损失,属于违约责任。

(3)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行李毁损灭失的,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以外,应由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

(4)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除非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否则应由承运人负担,属于违约赔偿责任。

(5)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

(6)在仓储合同中,在仓储期间内,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仓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占有的委托物毁损灭失时,行纪人向委托人赔偿损失,属于违约责任。

(8)在旅店、浴池业中,旅店放置客房或交由业主保管的物品丢失,由业主负责赔偿,属于违约责任。

(9)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旅店赔偿游客交由它们保管的物品的毁损灭失,属于违约责任等。

六、结束语

以上是我结合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分析。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成熟,违约责任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我国合同法在在与国际法规和国际惯例接轨方面大大前进了一步,并保留了自己的特色,其内容也更加全面合理、更科学。违约责任制度必将为我国的合同制度中实现合同义务和风险的合理负担,以及对违约责任具体形式的深刻认识和了解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莉,方传安:《浅析违约责任制度若干问题》,载《泉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第19卷第5期

[2]赵明:《违约责任的研究》,载《辽宁金融学院学报》, [3]谭筱清主编:《合同法释义》,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一版

[4]孙春伟:《评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载《学术交流》,2000年,第2期,第77-78页

[5]吴志忠:新合同法的重要改进与不足[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

[6]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7]郭明瑞、张平华《合同法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第231页

[8]张广兴,韩建远《合同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关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形式及相关分析

摘要

违约责任在合同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仅从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条文的数目就可见一斑。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本文结合违约责任的形态体系就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并案例的应用进行浅显的论析。 关键词: 合同 合同当事人 违约责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活跃,合同纠纷也随之不断增多。《合同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中,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违约责任就是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承担违约责任。研究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特别是形式,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

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签署成立之后,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又被称作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民事责任的一切性质,即独立性、财产性、平等性、强制性和补偿性。违约责任的产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合同中的债务或不按照合同适当履行都将引发违约责任。

二、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的形态

违约行为,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和特点,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和预期违约。

违约责任的形态主要包括不能履行、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和债权人延迟。

三、违约责任的免责与归责原则

《合同法》虽然采取了无过错原则,但并不意味着违约双方在任何条件下均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违约责任的免责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债权人的过错和免责条款。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包括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

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了二元立法模式,即总则中的严格责任与分则中的过错责任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四、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

(一)支付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以下特征: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违约金条款具有从合同的性质;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赔偿数额。

1、违约金的种类

(1)惩罚性违约金指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除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违约金类型;第114条第3款属此类: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赔偿性违约金(与赔偿损害)指当事人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数额,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不再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的违约金类型。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1、2款属此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定金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还是证约定金等。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能兼得。 违约金与解除合同可以并用。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赔偿性)违约金的递减

国家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干预。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做出裁决。

(二)赔偿损失

1、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

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给他方造成损失时,支付一定金钱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损害责任的承担必须有违约行为和受害人受有损失。一般而言,违约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征:

2、完全赔偿原则和赔偿损失的限制

(1)法定赔偿范围----完全赔偿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a.直接损害(所受损害、积极损失、实际损失):因违约导致现有财产的减少;如:卖方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买方违约中相关费用的赔偿;

b.间接损害(所失利益、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因违约导致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如:转卖利益。

(2)损害赔偿的限制

a.可预见性规则

b.减轻损失规则

c.损益相抵规则 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基于同一原因获得利益时,其所受的利益应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预先扣除的规则。如:缺陷标的物如守约方愿意继续保留,则该物残留价值应从赔偿数额中扣除

d.过失相抵规则(与有过失规则、混合过错) 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如: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导致损害,但消费者的不正当不灵,但司机又超速驾驶导致事故发生使用也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如汽车刹车。同时还包括双方违约即合同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如:买方有先付款义务而未履行,后卖方交付的货物又有质量缺陷。

(三)强制实际履行 首先,强制实际履行又称实际履行、继续履行,是指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强制实际履行是一种补救方法;是否请求实际履行是当事人的权利;强制实际履行可以与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定金责任并存,但不得与解除合同并存。强制实际履行的表现形式有限期履行应履行的债务和修理、更换、重作。

其次,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要求,依据法律和合同性质能够履行,经济上合理(如履行费用过高,不能采取此方式。如:某型号产品已停产)。

五、应当属于违约责任的几种情况

下面说明一下应当属于违约责任的几种情况

(1)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融租物在租赁期间内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向融租人赔偿该融租物毁损灭失的损失,属于违约责任。

(3)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行李毁损灭失的,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以外,应由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

(4)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除非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否则应由承运人负担,属于违约赔偿责任。

(5)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

(6)在仓储合同中,在仓储期间内,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仓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占有的委托物毁损灭失时,行纪人向委托人赔偿损失,属于违约责任。

(8)在旅店、浴池业中,旅店放置客房或交由业主保管的物品丢失,由业主负责赔偿,属于违约责任。

(9)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旅店赔偿游客交由它们保管的物品的毁损灭失,属于违约责任等。

六、结束语

以上是我结合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分析。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成熟,违约责任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我国合同法在在与国际法规和国际惯例接轨方面大大前进了一步,并保留了自己的特色,其内容也更加全面合理、更科学。违约责任制度必将为我国的合同制度中实现合同义务和风险的合理负担,以及对违约责任具体形式的深刻认识和了解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莉,方传安:《浅析违约责任制度若干问题》,载《泉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第19卷第5期

[2]赵明:《违约责任的研究》,载《辽宁金融学院学报》, [3]谭筱清主编:《合同法释义》,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一版

[4]孙春伟:《评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载《学术交流》,2000年,第2期,第77-78页

[5]吴志忠:新合同法的重要改进与不足[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

[6]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7]郭明瑞、张平华《合同法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第231页

[8]张广兴,韩建远《合同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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