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不断满足顾客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诺特公司生产的四聚乙醛产品及生产辅料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 产品质量:产品满足规定或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一般包括性能、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等内容。产品质量受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多种因素的影响,是企业各项工作的综合反映。

第四条 产品质量管理是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要努力学习和研究国内外先进的科学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五条 公司经理对本公司执行国家和股份公司规定的有关质量方面的法规和公司的产品质量全面负责。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质量第一负责人。

第六条 技术部门和设计部门要从设计、工艺规定、操作条件、技改技措上保证产品质量。

第七条 机动设备处在组织装置的建设、检修、维修和改造中,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条件;采购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要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八条 安全和环保为现场工作提供安全、适宜的生产环境。

第九条 销售公司按合同要求提供满足顾客要求的产品,广泛收集顾客意见。

第十条 财务处实施质量成本管理。

第十一条 必须加强技术业务培训,使上岗员工熟练掌握操作方法,认真遵守操作条件和工艺参数,搞好工序控制,生产出优质的产品;同时还需保证生产、贮存、转输和装卸环节中的产品质量。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机构

1、生产运行处是本公司的质量管理机构。在公司领导下,负责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对各部门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检查及考核工作;负责质量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工作;负责上级技术监督部门对公司产品质量的监督检

查工作。

2、产品质量检测部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为生产提供服务支持的检验机构。

(1)在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司生产部门安排下,行使产品质量的检验职能;(2)负责公司入厂化工原材料质量检验、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检验及出厂产品的检验、质量判定和把关工作。

(3)配合销售部门做好产品市场调研及产品质量售后技术服务工作。质量检验人员的检验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和支持,不得干涉和阻碍质量检验人员的正常检验工作。质量检验人员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艺质量规定及在产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等情况有权制止和越级反映。

第四章 产品标准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各种规定和制度。正式生产的产品必须有质量控制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十四条 质量检验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已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不得另订标准,但可以制定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制定企业标准。产品质量企业标准的制(修)定,由生产运行处和质量检验部、专业厂提出标准草案,报公司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化工原材料标准的制(修)定由科技信息处负责,中间产品(半成品)标准制(修)定由生产运行处汇同质量检验部及专业厂完成。

第五章 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计划管理

1、质量指标计划。制定产品质量等级品率、产品产量等级品率及馏出口质量指标。

2、质量改进计划。根据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和顾客的需要,制定产品质量改进计划。提出质量改进项目、措施、进度、目标及主要负责部门。

3、新产品开发和老产品淘汰计划。根据市场需要和本公司的实际,积极开发新产品,淘汰老产品,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制定长远和近期的新产品开发和老产品淘汰计划,新产品的质量标准应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比较重大的新产品开发应列入科技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 生产工艺的质量管理

1、各生产装置必须建立健全工艺卡片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按工艺卡片和操作规程组织生产。

2、各生产装置必须坚持合理的生产定型方案。在变更主要原材料、基本工艺流程、主要操作条件和产品调合工艺时,必须对产品的主要性能重新分析评定,证明产品符合质量标准,质量水平没有下降时,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各装置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过程或岗位,应根据需要建立质量控制点,应用数理统计等科学方法进行管理,以保证影响质量的主要工艺参数和质量指标处于受控状态。

4、对较大技术改造和工艺变动的装置,待运行正常后应及时进行工艺标定,及时修订工艺卡片和操作规程。

6、质量检验部根据情况可随时安排抽查馏出口的产品质量情况,若发现不合格样品,统计抽检合格率,计入合格率考核,并上报生产运行处。

第十七条 化验分析的管理

1、化验员严格按照《检验计划》规定的分析频次进行检测,成品出厂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分析项目进行检测,不得擅自删减分析项目。

2、化验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凡违反操作规程的试验结果一律作废,应重新试验,如因此造成后果由化验人员负责。

3、化验分析用的所有分析仪器、计量器具、化学试剂等,都应符合标准和试验方法规定的技术条件要求。

4、化验分析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所规定标准进行检验。必须做到五准确(采样、基准、分析、计算、结果);三及时(及时采样、及时分析、及时报结果)和三检查(自检、互检和班长检查),凡正式报出的结果,班长必须登记上帐。

5、所有化验样品必须采够复查量,化验结束时,样品按要求保留。

第十八条 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1、原材料定购一般应按照公司原材料质量验收标准,无特殊要求也可按国家、部(或同级)标准,对于既无公司质量标准又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经生产经理同意,可按生产厂家的企业标准定货,但在定货时,采购供应部门必须向生产厂索取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2、每批原材料进厂时必须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化验单,否则不予接收,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由供应部门指定专门岗位存档备案。

3、各种进厂原材料的质量证明,专业厂设专人负责保管及建立质量台帐,台帐要记录原材料名称、数量、进厂日期、生产厂家、质量标准等内容。

4、原材料在入库前必须到质量检验部报检,进行化验分析,由供应部门通知质量检验部取样分析。报检部门到质量检验部索取化验单。无化验单的原材料,库房不准入库,使用单位有权拒绝使用。

6、原材料入库做到批号、货位、质量三对口,不合格的原材料要单独保管,并有醒目标志。

7、原材料在入库和保管中出现质量问题,包括质量变坏、包装散包、损坏、溢流及包装袋老化时,保管部门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按公司的要求规定处理,以减少损失和使用带来的后果。凡由罐车装运的产品,采购供应部门组织并及时通知化验取样分析,化验结果由质检判定合格与否,然后卸车,未经化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卸车,否则出现质量问题由责任者负责。

8、对工艺、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的不合格原材料,有关单位要求退货时,供应部门应立即执行。

9、入库后的原材料要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库,出库时要有质量化验单,在供应部门送料时一并交给使用单位,无质量化验单,使用单位有权拒绝收货。

10、特殊原材料有规定有效时间的,若存放时间超过规定日期,供应部门必须申请质量检验部组织重新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出库和使用。

11、在生产急需情况下,当原材料某项指标不合格时,由生产运行处组织研究,确认投用后对产品质量、工艺无影响,并提出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后,经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12、公司范围内使用的互供料,其质量要求按公司互供料标准验收,质量检验部负责化验。

13、原材料使用单位必须了解和熟知本装置工艺所需的原材料性能和规格,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原材料,不得使用。需要变更原材料时,必须经过试验,证明产品质量水平没有下降,再经主管领导、生产运行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成品的质量管理

1、各种产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工艺进行。各分厂要建立完整的产品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要妥善保管。产品一次调成率由质量检验部负责统计。

2、质量检验部应按产品执行的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按规定进行保证项目分析。

3、不合格成品,允许按照工艺或生产技术部门批准的方案,重新加工处理。

4、成品的保管必须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防止成品在保管过程中出现变质、包装损坏、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混串等问题。

5、成品出厂必须严格执行“五不准出厂”的规定,即:质量、品种、规格不符合标准(包括厂订标准)要求的产品不准出厂;分析项目不全不准出厂;没有质量合格证或化验单不准出厂;包装容器不符合标准规定不准出厂;未按规定留样不准出厂。成品出厂要严格按标准规定执行。

6、公司所有出厂产品必须经质量检验部分析合格后,由检查员开合格证,方准发运。

第二十一条 质量考核管理

质量考核按本公司经济责任制中质量考核部分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生产运行处。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不断满足顾客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诺特公司生产的四聚乙醛产品及生产辅料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 产品质量:产品满足规定或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一般包括性能、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等内容。产品质量受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多种因素的影响,是企业各项工作的综合反映。

第四条 产品质量管理是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要努力学习和研究国内外先进的科学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五条 公司经理对本公司执行国家和股份公司规定的有关质量方面的法规和公司的产品质量全面负责。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质量第一负责人。

第六条 技术部门和设计部门要从设计、工艺规定、操作条件、技改技措上保证产品质量。

第七条 机动设备处在组织装置的建设、检修、维修和改造中,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条件;采购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要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八条 安全和环保为现场工作提供安全、适宜的生产环境。

第九条 销售公司按合同要求提供满足顾客要求的产品,广泛收集顾客意见。

第十条 财务处实施质量成本管理。

第十一条 必须加强技术业务培训,使上岗员工熟练掌握操作方法,认真遵守操作条件和工艺参数,搞好工序控制,生产出优质的产品;同时还需保证生产、贮存、转输和装卸环节中的产品质量。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机构

1、生产运行处是本公司的质量管理机构。在公司领导下,负责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对各部门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检查及考核工作;负责质量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工作;负责上级技术监督部门对公司产品质量的监督检

查工作。

2、产品质量检测部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为生产提供服务支持的检验机构。

(1)在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司生产部门安排下,行使产品质量的检验职能;(2)负责公司入厂化工原材料质量检验、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检验及出厂产品的检验、质量判定和把关工作。

(3)配合销售部门做好产品市场调研及产品质量售后技术服务工作。质量检验人员的检验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和支持,不得干涉和阻碍质量检验人员的正常检验工作。质量检验人员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艺质量规定及在产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等情况有权制止和越级反映。

第四章 产品标准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各种规定和制度。正式生产的产品必须有质量控制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十四条 质量检验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已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不得另订标准,但可以制定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制定企业标准。产品质量企业标准的制(修)定,由生产运行处和质量检验部、专业厂提出标准草案,报公司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化工原材料标准的制(修)定由科技信息处负责,中间产品(半成品)标准制(修)定由生产运行处汇同质量检验部及专业厂完成。

第五章 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计划管理

1、质量指标计划。制定产品质量等级品率、产品产量等级品率及馏出口质量指标。

2、质量改进计划。根据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和顾客的需要,制定产品质量改进计划。提出质量改进项目、措施、进度、目标及主要负责部门。

3、新产品开发和老产品淘汰计划。根据市场需要和本公司的实际,积极开发新产品,淘汰老产品,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制定长远和近期的新产品开发和老产品淘汰计划,新产品的质量标准应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比较重大的新产品开发应列入科技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 生产工艺的质量管理

1、各生产装置必须建立健全工艺卡片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按工艺卡片和操作规程组织生产。

2、各生产装置必须坚持合理的生产定型方案。在变更主要原材料、基本工艺流程、主要操作条件和产品调合工艺时,必须对产品的主要性能重新分析评定,证明产品符合质量标准,质量水平没有下降时,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各装置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过程或岗位,应根据需要建立质量控制点,应用数理统计等科学方法进行管理,以保证影响质量的主要工艺参数和质量指标处于受控状态。

4、对较大技术改造和工艺变动的装置,待运行正常后应及时进行工艺标定,及时修订工艺卡片和操作规程。

6、质量检验部根据情况可随时安排抽查馏出口的产品质量情况,若发现不合格样品,统计抽检合格率,计入合格率考核,并上报生产运行处。

第十七条 化验分析的管理

1、化验员严格按照《检验计划》规定的分析频次进行检测,成品出厂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分析项目进行检测,不得擅自删减分析项目。

2、化验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凡违反操作规程的试验结果一律作废,应重新试验,如因此造成后果由化验人员负责。

3、化验分析用的所有分析仪器、计量器具、化学试剂等,都应符合标准和试验方法规定的技术条件要求。

4、化验分析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所规定标准进行检验。必须做到五准确(采样、基准、分析、计算、结果);三及时(及时采样、及时分析、及时报结果)和三检查(自检、互检和班长检查),凡正式报出的结果,班长必须登记上帐。

5、所有化验样品必须采够复查量,化验结束时,样品按要求保留。

第十八条 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1、原材料定购一般应按照公司原材料质量验收标准,无特殊要求也可按国家、部(或同级)标准,对于既无公司质量标准又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经生产经理同意,可按生产厂家的企业标准定货,但在定货时,采购供应部门必须向生产厂索取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2、每批原材料进厂时必须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化验单,否则不予接收,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由供应部门指定专门岗位存档备案。

3、各种进厂原材料的质量证明,专业厂设专人负责保管及建立质量台帐,台帐要记录原材料名称、数量、进厂日期、生产厂家、质量标准等内容。

4、原材料在入库前必须到质量检验部报检,进行化验分析,由供应部门通知质量检验部取样分析。报检部门到质量检验部索取化验单。无化验单的原材料,库房不准入库,使用单位有权拒绝使用。

6、原材料入库做到批号、货位、质量三对口,不合格的原材料要单独保管,并有醒目标志。

7、原材料在入库和保管中出现质量问题,包括质量变坏、包装散包、损坏、溢流及包装袋老化时,保管部门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按公司的要求规定处理,以减少损失和使用带来的后果。凡由罐车装运的产品,采购供应部门组织并及时通知化验取样分析,化验结果由质检判定合格与否,然后卸车,未经化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卸车,否则出现质量问题由责任者负责。

8、对工艺、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的不合格原材料,有关单位要求退货时,供应部门应立即执行。

9、入库后的原材料要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库,出库时要有质量化验单,在供应部门送料时一并交给使用单位,无质量化验单,使用单位有权拒绝收货。

10、特殊原材料有规定有效时间的,若存放时间超过规定日期,供应部门必须申请质量检验部组织重新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出库和使用。

11、在生产急需情况下,当原材料某项指标不合格时,由生产运行处组织研究,确认投用后对产品质量、工艺无影响,并提出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后,经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12、公司范围内使用的互供料,其质量要求按公司互供料标准验收,质量检验部负责化验。

13、原材料使用单位必须了解和熟知本装置工艺所需的原材料性能和规格,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原材料,不得使用。需要变更原材料时,必须经过试验,证明产品质量水平没有下降,再经主管领导、生产运行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成品的质量管理

1、各种产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工艺进行。各分厂要建立完整的产品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要妥善保管。产品一次调成率由质量检验部负责统计。

2、质量检验部应按产品执行的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按规定进行保证项目分析。

3、不合格成品,允许按照工艺或生产技术部门批准的方案,重新加工处理。

4、成品的保管必须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防止成品在保管过程中出现变质、包装损坏、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混串等问题。

5、成品出厂必须严格执行“五不准出厂”的规定,即:质量、品种、规格不符合标准(包括厂订标准)要求的产品不准出厂;分析项目不全不准出厂;没有质量合格证或化验单不准出厂;包装容器不符合标准规定不准出厂;未按规定留样不准出厂。成品出厂要严格按标准规定执行。

6、公司所有出厂产品必须经质量检验部分析合格后,由检查员开合格证,方准发运。

第二十一条 质量考核管理

质量考核按本公司经济责任制中质量考核部分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生产运行处。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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