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提供规范化的操作准则,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公司用车需求和公司人员交通安全。

第二条 适用于公司车辆管理和驾驶员管理、适用于公司私车公用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 行政服务中心是公司车辆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二) 负责省公司各单位用车调度及结算。

(三) 审核省公司各单位私车公用需求,核定私车公用里程及费用。

(四) 负责省公司车辆的保养、维修工作;负责分公司车辆强制性二保及大修工作。

(五) 负责公司车辆安全管理,组织全省驾驶员及分公司的兼职驾驶员的业务培训和考试。

(六) 负责公司车辆保险、年审、报废、新车入户、车辆档案管理。

第四条 省公司各部、中心职责

(一) 审批本单位用车需求、审核用车情况。

(二) 审批本单位私车公用需求、审核私车公用用车情况,确保符合私车公用管理要求。

第五条 分公司职责

(一) 根据省公司车辆驾驶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车辆驾驶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车辆主管部门及车辆管理人员。

(二) 负责本单位车辆的日常调度、保养及除大修外的车辆维修工作。

(三) 审批本单位私车公用需求,核定私车公用里程及费用,确保符合私车公用管理要求。

(四) 配合省公司车辆主管部门办理车辆年审,严格执行每年两次的车辆二保。

第三章车辆调度管理

第六条 省公司车辆调度

(一) 省公司车辆调度包含公司自有车辆和租赁车辆。省公司自有车辆优先满足网优测试、流动服务、财务现金、机要文件、紧急抢修和接待用车需求。

(二) 员工市内办理公务及机场接送公司不予派车;员工省内出差均可派车。

第七条 分公司车辆调度由分公司根据省公司相关管理要求,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在本单位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中明确。

第八条 私车公用

(一) 各单位私车公用需求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 私车公用原则上在公司自有车辆不能满足生产需求的情况下安排。

(三) 为保证安全,一人出差不允许私车公用。

(四) 私车公用车辆驾驶人为公司专职司机或参加过公司交通安全培训并通过兼职驾驶员考试的员工。私车公用驾驶员须遵行第五章第十六条的管理要求。

(五) 私车公用车辆必须为公司员工本人车辆,证照齐全、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六) 私车公用车辆需按照法律规定和自愿原则购买相关保险。包括: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辆盗抢险、不计免赔率(车辆盗抢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司机)10万元/座、不计免赔率(车上人员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七) 如未购买上述保险,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规等所产生的属于以上险种保险范围内的一切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八) 私车公用属于员工履行公务行为,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外,公司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如经认定驾驶员在私车公用期间存在相关违章、违规行为的,公司可向员工追偿。

(九) 公司员工申请了私车公用之后,在用车过程中出现不属于执行公务活动或临时指定或同意的活动的,若出现对第三人或本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十) 私车公用申请流程可参照省公司和分公司车辆调度部分,必须使用OA《用车申请单》,在选择私车公用时,需同时接受公司私车公用管理条款;用车完毕后,省公司用车由行政服务中心稽核里程和费用,分公司用车由分公司稽核里程和费用,通过里程及费用稽核后,凭《用车申请单》按公司《差旅费管理规范》相关规定报销费用。

(十一) 私车公用驾驶员必须认可本办法涉及私车公用的各项条款。

(十二) 分公司在本单位实施私车公用前,列明跨市县及市县范围内各乡镇间公里数,同时须报行政服务中心和财务部审批同意,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私车公用管理。

第四章车辆管理

第九条 公司车辆应保证证照齐全、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十条 公司车辆每车须设有《车辆动态表》、《行车记录表》、《车辆安全检查表》。《车辆动态表》由车辆调度人员在每车派车结束后填写;《行车记录表》由驾驶员在每次用车前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一次用车记录是否相符,在用车结束后填写。《车辆安全检查表》由每车责任维护人员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后填写。以上表格由车辆管理人员每月收集、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公司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驾驶员不得私自挪用车辆油卡。车辆管理人员每月根据各类车辆核定油料消耗定额、《行车记录表》对油料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虑到车辆新旧程度不同,每百公里实际耗油与核定油耗允许有10%的浮动。

第十二条 公司车辆在使用完毕后须停放在指定地点,车辆管理员应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车辆应坚持例行保养,原则上每5000公里应在本地定点车辆维修定点单位进行例保,避免人为责任事故。

第十四条 公司车辆必须购买车辆综合险,含: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辆盗抢险、不计免赔率(车辆盗抢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司机)10万元/座、不计免赔率(车上人员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车辆应建立权证管理资料。公司车辆主管部门每半年根据固定资产清单,建立、核对全省车辆权证备查簿,以确保车辆权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权属清晰、完整。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驾驶员(含专职、兼职驾驶员)要求如下:

(一) 必须是公司专职驾驶员或参加过公司交通安全培训并通过兼职驾驶员考试的员工。

(二)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安全驾车。

(三) 驾驶员驾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是否正常。如发现故障、配件不全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员,否则最后驾驶人要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四) 驾驶员驾车前应检查所开车辆各种证件是否齐全、驾驶证照是否齐全,驾驶员因证照不全或交通违章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

(五) 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加强车辆保养,坚持“三勤三查制度”,即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出车前检查、行使途中检查,入库后检查。

(六) 驾驶员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主动;驾车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车内吸烟,不准危险驾车(如超速、紧跟、争道、赛车等)、不准疲劳开车,不准酒后驾驶。

(七) 驾驶员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择停放地点和位臵,不能在禁停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用车完毕后停放在公司指定停放地点;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任意放臵车辆导致违反交通规则、损毁、失窃、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八) 驾驶员出车在外,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车辆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专职驾驶员管理

除以上驾驶员管理要求外,公司专职驾驶员还应做到;

(一) 专职驾驶员必须24小时将手机处于开机状态。

(二) 专职驾驶员对车辆调度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车辆主管人员反映。

(三) 专职驾驶员上班时间内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办公场地

待命,出车外出回来时,应立即到车辆管理人员处报到。驾驶员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私自用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四) 专职驾驶员要负责自己管理的车辆的日常清洁、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一次对所负责车辆按《车辆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第六章车辆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 公司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在公司定点维修合作单位有维修点的市县分公司,必须在公司定点维修合作单位处进行车辆维修、保养;在公司定点维修合作单位未设维修点的市县分公司,分公司需与当地符合条件的单位签订车辆定点维修保养协议。

第十九条 省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由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分公司车辆除强制性二保、大修外的维修、保养,由分公司负责;分公司车辆强制性二保、大修由省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省公司车辆维修:由车辆日常维护人员提出维修、保养申请,按《业务需求工单》走审批流程;车辆维修需注明车辆故障现象及需更换的零配件、车辆保养需注明车辆现有公里数、上次保养公里数和时间;车辆维修完毕,保养、小额维修由驾驶员认真核查后在维修单上签字,超过2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必须由驾驶员和车辆主管共同验收签名。紧急情况下的车辆维修,驾驶员可电话报告车辆主管后就近维修,事后及时补单。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由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单位车辆管理制度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车辆强制性二保、大修:由分公司按《业务需求工单》走审批流程,发单至省公司车辆主管部门。需填写内容参照省公司车辆维修部分。

第二十三条 由于管理或日常保养不善而导致的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责任人或责任单位需提交车辆故障报告,车辆主管部门依责任大小、情节轻重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做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车辆报废。车辆大修两次及以上、维修费超过现有车身折旧后价值60%的,按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车辆安全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车辆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车辆管理单位必须坚持安全学习制度,每月至少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一次。

第二十七条 提倡敬业精神,讲究职业道德,端正驾驶作风,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用公车办私事。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强求驾驶员疲劳、带病开车,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有交通事故发生,应立即报警、保险,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与车辆管理人员联系协助处理。

第三十条 无论发生大小事故,必须及时对事故进行处理,必

须做到三个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不受教育不放过。隐瞒、谎报事故的,一经查实,报请公司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每年两次对全省车辆安全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内容包括车辆管理制度、车辆专管人员是否建立、配备,车辆是否按要求进行保养,《车辆动态表》、《行车记录表》、《车辆安全检查表》是否按要求填写,车辆停放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车辆动态表》

二、《行车记录表》

三、《车辆安全检查表》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提供规范化的操作准则,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公司用车需求和公司人员交通安全。

第二条 适用于公司车辆管理和驾驶员管理、适用于公司私车公用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 行政服务中心是公司车辆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二) 负责省公司各单位用车调度及结算。

(三) 审核省公司各单位私车公用需求,核定私车公用里程及费用。

(四) 负责省公司车辆的保养、维修工作;负责分公司车辆强制性二保及大修工作。

(五) 负责公司车辆安全管理,组织全省驾驶员及分公司的兼职驾驶员的业务培训和考试。

(六) 负责公司车辆保险、年审、报废、新车入户、车辆档案管理。

第四条 省公司各部、中心职责

(一) 审批本单位用车需求、审核用车情况。

(二) 审批本单位私车公用需求、审核私车公用用车情况,确保符合私车公用管理要求。

第五条 分公司职责

(一) 根据省公司车辆驾驶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车辆驾驶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车辆主管部门及车辆管理人员。

(二) 负责本单位车辆的日常调度、保养及除大修外的车辆维修工作。

(三) 审批本单位私车公用需求,核定私车公用里程及费用,确保符合私车公用管理要求。

(四) 配合省公司车辆主管部门办理车辆年审,严格执行每年两次的车辆二保。

第三章车辆调度管理

第六条 省公司车辆调度

(一) 省公司车辆调度包含公司自有车辆和租赁车辆。省公司自有车辆优先满足网优测试、流动服务、财务现金、机要文件、紧急抢修和接待用车需求。

(二) 员工市内办理公务及机场接送公司不予派车;员工省内出差均可派车。

第七条 分公司车辆调度由分公司根据省公司相关管理要求,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在本单位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中明确。

第八条 私车公用

(一) 各单位私车公用需求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 私车公用原则上在公司自有车辆不能满足生产需求的情况下安排。

(三) 为保证安全,一人出差不允许私车公用。

(四) 私车公用车辆驾驶人为公司专职司机或参加过公司交通安全培训并通过兼职驾驶员考试的员工。私车公用驾驶员须遵行第五章第十六条的管理要求。

(五) 私车公用车辆必须为公司员工本人车辆,证照齐全、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六) 私车公用车辆需按照法律规定和自愿原则购买相关保险。包括: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辆盗抢险、不计免赔率(车辆盗抢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司机)10万元/座、不计免赔率(车上人员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七) 如未购买上述保险,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规等所产生的属于以上险种保险范围内的一切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八) 私车公用属于员工履行公务行为,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外,公司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如经认定驾驶员在私车公用期间存在相关违章、违规行为的,公司可向员工追偿。

(九) 公司员工申请了私车公用之后,在用车过程中出现不属于执行公务活动或临时指定或同意的活动的,若出现对第三人或本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十) 私车公用申请流程可参照省公司和分公司车辆调度部分,必须使用OA《用车申请单》,在选择私车公用时,需同时接受公司私车公用管理条款;用车完毕后,省公司用车由行政服务中心稽核里程和费用,分公司用车由分公司稽核里程和费用,通过里程及费用稽核后,凭《用车申请单》按公司《差旅费管理规范》相关规定报销费用。

(十一) 私车公用驾驶员必须认可本办法涉及私车公用的各项条款。

(十二) 分公司在本单位实施私车公用前,列明跨市县及市县范围内各乡镇间公里数,同时须报行政服务中心和财务部审批同意,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私车公用管理。

第四章车辆管理

第九条 公司车辆应保证证照齐全、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十条 公司车辆每车须设有《车辆动态表》、《行车记录表》、《车辆安全检查表》。《车辆动态表》由车辆调度人员在每车派车结束后填写;《行车记录表》由驾驶员在每次用车前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一次用车记录是否相符,在用车结束后填写。《车辆安全检查表》由每车责任维护人员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后填写。以上表格由车辆管理人员每月收集、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公司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驾驶员不得私自挪用车辆油卡。车辆管理人员每月根据各类车辆核定油料消耗定额、《行车记录表》对油料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虑到车辆新旧程度不同,每百公里实际耗油与核定油耗允许有10%的浮动。

第十二条 公司车辆在使用完毕后须停放在指定地点,车辆管理员应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车辆应坚持例行保养,原则上每5000公里应在本地定点车辆维修定点单位进行例保,避免人为责任事故。

第十四条 公司车辆必须购买车辆综合险,含: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辆盗抢险、不计免赔率(车辆盗抢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司机)10万元/座、不计免赔率(车上人员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车辆应建立权证管理资料。公司车辆主管部门每半年根据固定资产清单,建立、核对全省车辆权证备查簿,以确保车辆权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权属清晰、完整。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驾驶员(含专职、兼职驾驶员)要求如下:

(一) 必须是公司专职驾驶员或参加过公司交通安全培训并通过兼职驾驶员考试的员工。

(二)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安全驾车。

(三) 驾驶员驾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是否正常。如发现故障、配件不全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员,否则最后驾驶人要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四) 驾驶员驾车前应检查所开车辆各种证件是否齐全、驾驶证照是否齐全,驾驶员因证照不全或交通违章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

(五) 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加强车辆保养,坚持“三勤三查制度”,即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出车前检查、行使途中检查,入库后检查。

(六) 驾驶员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主动;驾车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车内吸烟,不准危险驾车(如超速、紧跟、争道、赛车等)、不准疲劳开车,不准酒后驾驶。

(七) 驾驶员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择停放地点和位臵,不能在禁停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用车完毕后停放在公司指定停放地点;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任意放臵车辆导致违反交通规则、损毁、失窃、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八) 驾驶员出车在外,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车辆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专职驾驶员管理

除以上驾驶员管理要求外,公司专职驾驶员还应做到;

(一) 专职驾驶员必须24小时将手机处于开机状态。

(二) 专职驾驶员对车辆调度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车辆主管人员反映。

(三) 专职驾驶员上班时间内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办公场地

待命,出车外出回来时,应立即到车辆管理人员处报到。驾驶员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私自用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四) 专职驾驶员要负责自己管理的车辆的日常清洁、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一次对所负责车辆按《车辆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第六章车辆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 公司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在公司定点维修合作单位有维修点的市县分公司,必须在公司定点维修合作单位处进行车辆维修、保养;在公司定点维修合作单位未设维修点的市县分公司,分公司需与当地符合条件的单位签订车辆定点维修保养协议。

第十九条 省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由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分公司车辆除强制性二保、大修外的维修、保养,由分公司负责;分公司车辆强制性二保、大修由省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省公司车辆维修:由车辆日常维护人员提出维修、保养申请,按《业务需求工单》走审批流程;车辆维修需注明车辆故障现象及需更换的零配件、车辆保养需注明车辆现有公里数、上次保养公里数和时间;车辆维修完毕,保养、小额维修由驾驶员认真核查后在维修单上签字,超过2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必须由驾驶员和车辆主管共同验收签名。紧急情况下的车辆维修,驾驶员可电话报告车辆主管后就近维修,事后及时补单。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由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单位车辆管理制度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车辆强制性二保、大修:由分公司按《业务需求工单》走审批流程,发单至省公司车辆主管部门。需填写内容参照省公司车辆维修部分。

第二十三条 由于管理或日常保养不善而导致的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责任人或责任单位需提交车辆故障报告,车辆主管部门依责任大小、情节轻重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做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车辆报废。车辆大修两次及以上、维修费超过现有车身折旧后价值60%的,按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车辆安全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车辆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车辆管理单位必须坚持安全学习制度,每月至少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一次。

第二十七条 提倡敬业精神,讲究职业道德,端正驾驶作风,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用公车办私事。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强求驾驶员疲劳、带病开车,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有交通事故发生,应立即报警、保险,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与车辆管理人员联系协助处理。

第三十条 无论发生大小事故,必须及时对事故进行处理,必

须做到三个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不受教育不放过。隐瞒、谎报事故的,一经查实,报请公司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每年两次对全省车辆安全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内容包括车辆管理制度、车辆专管人员是否建立、配备,车辆是否按要求进行保养,《车辆动态表》、《行车记录表》、《车辆安全检查表》是否按要求填写,车辆停放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车辆动态表》

二、《行车记录表》

三、《车辆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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